尼各馬科倫理學 · 第五卷

亞里士多德 《尼各馬科倫理學》
【1】 關於公正,我們應該探索它所涉及的到底是什麼樣的行為,公正為什麼是中庸之道,是在什麼東西中間。這一探討要按既定的方針進行。 我們看到,所謂公正,一切人都認為是一種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來的品質,由於這種品質人們行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不公正的意思也是這樣。首先讓我大概地以此為基礎,在科學上,潛能和品質是各不相同的方式。潛能和科學自身看來是由對立構成,品質則相反,它不是由對立構成,例如從健康不能產生對立物,而只能產生健康。一個人只有像健康人一樣走路的時候,我們才能說他健康地走路。 一種對立的品質,有時可從相反方面而得知,有時一種品質是從其主體來得知。如若身體狀況良好是顯而易見的,那麼其不良好也同樣是顯而易見的。從那些狀況良好的身體可知身體良好的狀況,而從身體良好的狀況也可知狀況良好的身體。如若狀況良好是指肌肉的結實,那麼狀況不佳必定是指肌肉的衰弱。要造成良好的身體,就在於使肌肉結實。 隨之而來的是,相對的一方經常有多種含義,而另一方也有多種含義。例如公正的事物有多重含義,不公正的事情以及不公正自身都有多重含義。公正和不公正雖然有多重含義,但由於名義相近,所以那種同名異物的現象往往被忽略了。那些距離較遠的事物中這樣的現象就特別明顯(外形不同的東西,這種差異就更加巨大)。例如動物的頸椎骨和開門的鑰匙都叫做kleis。 讓我們談一談不公正的各種意義,一個違犯法律的人被認為是不公正的。同樣明顯,守法的人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因而,合法和均等當然是公正的,違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 儘管對好處的多占是不公正的,但他並不是占有所有的好處,而只是與幸運和不幸有關的好處,總的說來這些事情永遠是好的,但對某一個人卻並非永遠是好的。人們不應該貪求這樣一些東西,而是即使選取對自己有利的東西,也要去追求那種既在總體上是善,而又對自己有利的東西。不公正的也不永遠是選取多的部分,對壞處他總是選取少的部分。而由於縮小了的壞處就是在某種意義上的好處,所以他仍然是對好處的多占,我們說這也是不均,因為它對兩種情況是共同的。 既然違法的人不公正,而守法的人公正,當然一切合法的事情在某種意義上都是公正的。因為合法是由立法者規定,所以我們應該說每一規定都是公正的。所以,法律是以合乎德性以及其他類似方式表現了全體的共同利益,或者只是統治者的利益。所以,從一個方面,我們說公正就是給予和維護幸福,或者是政治共同體福利的組成部分。 法律頒定了各種行為的準則,例如做勇敢的事就不准脫離崗位,逃跑或拋棄武器。做節制的事就不准通姦和粗暴,做溫和的事就不准毆打和謾罵,對其他德性和惡行也是如此,鼓勵德性而禁止惡行。如所頒的準則正確,法律也就正確,如若任意而行,也就是種壞法律。 這樣看來,公正自身是一種完全的德性,它不是未加劃分的,而是對待他人的。正因為如此,在各種德性中,人們認為公正是最主要的,它比星辰更加令人驚奇,正如諺語所說: 公正是一切德性的總匯。 它之所以為最完全的德性,乃由於它實行的是完全的德性。它之所以是完全的德性,是由於有了這種德性,就能以德性對待他人,而不只是對待自身。有許多人自己的事情以德性對待,對待他人則不能。因此畢亞斯說得好:「男子漢表現在領導之中」,因為一個領袖必定關心他人和共同的事業。 以同樣理由,在各種德性之中,唯有公正是關心他人的善。因為它是與他人相關的,或是以領導者的身分,或是隨從者的身分,造福於他人。不但敗壞自己,並且敗壞親友的人,是最邪惡的人。而最善良的人,不但以德性對待自己,更要以德性對待他人。待人以德是困難的。所以,公正不是德性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惡的一部分,而是整個的邪惡。(從以上所說,德性和在這樣意義下的公正,其差別顯然可見。雖然同樣是德性,但兩者卻不相同。公正是相關於他人的,德性則不過是種籠統的,未加劃分的品質。) 【2】 我們要探索作為德性一個部分的公正。正如我們所說,存在著某種這樣的公正。同樣也存在著作為部分的不公正。這是有例可以證明的。一個人儘管做了其他壞事,但卻一點也不多占。例如,由於怯懦而拋棄了武器,由於壞脾氣而任意詈罵,由於吝嗇而不肯幫助別人。一個人儘管是貪得無厭的,但卻不幹這些壞事,至少並不全乾,但他仍是幹了壞事,我們譴責他,他是不公正的。所以,確實存在著一種作為整體之部分的不公正,某種整體不公正事物的部分不公正,或整體違法的部分違法。其次有的人是為了得利而通姦,並增加了收入。有的人是由於欲望而通姦,他付出並受到了損失。這個人是個縱慾者而不是個貪得者,前者也是不公正的,但不是縱慾者,因為很清楚,他是為了得利。再其次,一切其他不公正的事物總要歸結為某種恥辱。例如,通姦屬於放縱,離隊屬於怯懦,發脾氣屬於易怒。如若為了得利而做醜事只能歸於不公正,而不能歸於其他。 這就清楚地表明,在整體之外還存在著部分的不公正。由於兩者的定義屬於同種,所以名稱也就相同。兩者都具有一種與其他相關的能力,或者與榮譽、財物和安全相關,或者出於來自得利的快樂,與某個可概括這一切的總名稱相關;或者與賢智之人所關心的一切相關。 公正顯然不只一種,在整體德性之外還有其他意義的公正。我們必須把握它是什麼,是種什麼樣的東西。 不公正分為兩類,一是違法,一是不均,而公正則是守法和均等。按照以上所說,違法就是不公正。然而違法和不均是相區別的,不是一回事情,是部分對全體的關係(因為不均全都是違法的,而違法並非全都不均)。這裡所說的不公正的事情與不公正,與以前所說的有差別,而不是一回事情。這裡是作為部分,那裡是作為整體。這種不公正是整體不公正的一個部分。同樣,這種公正也是整體公正的一個部分。這裡所說的是作為部分的公正,和作為部分的不公正,對公正和不公正的事物也是這樣。姑且讓我們把相應的公正整體和不公正整體放在一邊,公正是應用於他物的德性整體,不公正則是邪惡的整體。應該怎樣規定與此類似的公正事物與不公正事物也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多數合法行為幾乎都出於德性整體,法律要求人們合乎德性而生活,並禁止各種醜惡之事。為教育人們去過共同生活所制訂的法規就構成了德性的整體。至於把人教育為善良的人的個別教育,是政治的還是別的什麼,這待以後再詳加討論。因為做一個善良的人,和做一個善良的公民似乎並非一回事。 關於部分公正以及與此相應的公正事情,有一類表現在榮譽、財物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份的東西的分配中(因為在這些東西中,人們相互間存在著不均和均等問題)。另一類則是在交往中提供是非的準則。而後者又分為兩類,或者是自願的交往,或者是非自願的交往。自願的交往,如買賣、高利貸、抵押、借貸、寄存、出租等等。(這類交往所以稱為自願,因為它們是以自願開始的。)而那些非自願的交往,則有時在暗中進行,如偷盜、通姦、放毒、撮合、誘騙、暗算、偽證等等;有時則通過暴力進行,如襲擊、關押、殺害、搶劫、殘傷、欺凌、侮辱等等。 【3】 既然不均的人是不公正的,那麼不均的事物也是不平等的。在不均等的事物之間存在著一個中點,這個中點就是均等,因為任何行為中都存在著多或少,所以也就存在著中庸。如若不公正就是不均等,那麼公正就是均等,這個道理不用說,人人都會明白。既然均等就是中間,那麼公正也就是一種中間。如若均等至少是兩者的均等,那麼公正的事就必然或者是對某物和某人的中間和均等,或者是兩個相等者的均等,或者是某些事物(也就是多或少)的中間,或者是公正,對某些人的公正。這樣看來,公正事物必定至少有四項。兩個是對某些人的公正,兩個是在某些事物中的公正。並且對某些人的均等,和在某些事物中的均等兩者相同。因為彼此所有的相同,如若兩者所有的不均等,那麼人們具有的事物也就不均等,爭吵和怨恨就會產生。因為相等的人分得了不相等的事物,不相等的人反而分得了相等的事物。而根據各取所值的原則這是很顯明的,沒有人不同意,應該按照各自的價值分配才是公正。不過對所謂價值每個人的說法卻各不相同。平民派說,自由才是價值,寡頭派說,財富才是價值,而貴族派則說,出身高貴就是德性。公正就是某種比例,而這種比例的特質不僅由抽象的單位數目形成,而且由普遍的數目形成。比例的比值相等,這至少有四項。 (非連續性的比例顯然有四項,而連續性的比例也是這樣。其中的一項被使用兩次,而且分兩次來說。A與B的比,相等於B與C的比,這樣B項就被提到兩次,若把B當作兩項,那麼這個比例就由四項構成。) 所以公正至少也有四項,而其比值是相同的。因為人和事之間的比值是相同的。第三項對第四項的比,完全如第一項對第二項的比一樣。再交替搭配,第二項對第四項的比,完全如第一項對第三項的比一樣。這也就是說整體對整體一樣。這種搭配影響著分配的結果,如若各項成這樣的結合,其結果就是公正的。如若一、三兩項以及二、四兩項的結合是公正的分配,那麼,這種公正就是中間,違反了這種比例就是不公正。從而比例就是中間,公正就是比例。(數學家們把這種比例稱為幾何比例。因為在幾何學中比例的全體對全體的比值,正如各項對各項。這種比例是非連續的,因承受者和事物不能構成單獨的項。) 在這裡,公正就是比例,不公正就是違反了比例,出現了多或少,這在各種活動中是經常碰到的。不公正的人所占的多了,受害人所得的好處就少了。在惡事上恰恰相反,與大的惡相比,小的惡在道理上就可以說是善。在選取惡時寧小勿大,在選取善時則越大越好。 這裡所說的只是一類公正。 【4】 其餘一類是矯正性的公正,它生成在交往之中,或者是自願的,或者是非自願的。這是與前者不同的另一類公正。分配性的公正,是按照所說的比例關係對公物的分配。(這種分配永遠是出於公共財物,按照各自提供物品所有的比例。)不公正則是這種公正的對立物,是比例的違背。在交往中的公正則是某種均等,而不公正是不均,不過不是按照那種幾何比例,而是按照算數比例。不論好人加害於壞人,還是壞人加害於好人,並無區別。不論是好人犯了通姦罪,還是壞人犯了通姦罪也無區別。法律則一視同仁,所注意的只是造成損害的大小。到底誰做了不公正的事,誰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誰害了人,誰受了害,由於這類不公正是不均等,所以裁判者就儘量讓它均等。倘若是一個人打人,一個人被打,一個人殺人,一個人被殺,這樣承受和行為之間就形成了不均等,於是就通過懲罰使其均等,或者剝奪其所得。(這裡所說的所得只是籠統地說,對某些情況並不恰當,例如對打人的人說所得,而對被打的人說損失。而僅就一種感受來說,稱之為損失和所得。)既然均等是多和少的中間,那麼所得和損失的對立也就是多和少的對立。好處多壞處少就是所得,反之就是損失。它們的中間就是均等,我們說就是公正,所以矯正性的公正就是所得和損失的中間。 所以,在爭論不休的時候,人們就訴諸裁判者。去找裁判者就是去找公正,裁判者被當作公正的化身。訴諸裁判者就是訴諸中間,人們有時把裁判者稱為中間人,也就是說,如果得到中間,也就得到了公正。公正就是某種中間,所以裁判者也就是中間人。 裁判者恢復了均等,正如對一條分割不均的線段,他從較長的線段取出超過一半的那一部分,增加到較短的線段上去,於是整條線就分割均勻了。這樣,人們就說得到了自己的一份,也就是說,得到了相等的一份〔均等就是按照算數比例的大和小的中間〕。正因為如此,才把這樣的做法稱為公正。它是一種平分,所以有人把公正稱為平分,而稱裁判者為平分者、仲裁人。如若有相等的兩部分,從其中之一取出一部分加到另一部分上去,那麼被增加的這一部分就以兩部分而大於另一部分。如若從那部分所取出的部分不加在這一部分上去,那麼這一部分就只以一部分而大於另一部分,以一部分大於中間,中間則以一部分大於被截取的那一部分。從以上的例子就可以明白,應該做的事情就是,從過大的取出超過中間的那部分,增加到小於中間的部分上去。設定AA、BB、CC,三者互等,現在從AA取出的部分為AE,加到CC上去的是CD,那麼,整個DCC就以CD加CF而大於EA,因此而以CD大於BB。〔這個道理也同樣適用於其他技術,倘若一個患者不做所要做的,不按質按量承受他須承受的,就要死亡。〕 所得和損失這兩個詞,是從自願交往中借用來的。一個人的所有多於自己所原有的,就稱為所得,他所有的比開始時少了,就稱為損失。例如買進和賣出,以及其他為法律所允許的交易。如若沒有增加,也沒有減少,而仍然保持其自身,那麼人們就說夠本,既不受損失也沒有得利。所以,公正就是在非自願交往中的所得與損失的中庸,交往以前和交往以後所得相等。 【5】 還有些人把公正概括地看作是回報,例如畢達戈拉斯派的人就把公正一般地定義為與他人相互忍讓。這種回報既不合乎分配的公正,也不合乎矯正的公正。(然而人們還是希望拉達曼圖所說的就是這樣的公正: 倘使人能承受自身的回報, 真正的公正就會來到。) 在很多情況下回報和公正是有區別的。例如一個首領打了人,他就不應反過來要挨打。如果被打的是首領,那打人的人就不僅要挨打,還應該受懲罰。此外,在自願的事情和非自願的事情之間也有很大的區別。然而回報這種德性確是共同交往的維繫,它是按照比例原則,而不是按照均等原則。相互聯繫形成了城邦。要以怨報怨,若不然就要像奴隸般地受侮辱。要以德報德,若不然交換就不能出現。正是通過交換,人們才有共同來往,這就是為什麼人們崇敬美惠女神的廟宇。以德報德是恩惠所固有的特點。不但他人的恩惠要回報,並且自己也要開始施惠於人。 這種互惠是由交易關係構成的,設定營造師為A,製鞋匠為B,房屋為C,鞋子為D。那麼營造師要從製鞋匠那裡得到他的成果,又把自己的成果給與鞋匠。如若在比例上首先相等,回報就隨之而來,我們所說的情況也將出現。如果不是這樣,交換就不存在。但這並不是說,這種成果不能高於那種成果,而是說應該使這些東西相互對等。這一道理也適用於其他技術。倘使一個患者既不做他要做的事情,也不按質按量地忍受治療之苦,那就難免死亡。在兩個醫生之間並不互通,而在醫生和農民之間,總的說來,在不相同、不相等的東西之間才互通。應該使這些東西相對等。因此,凡是在交換中的東西,都應該在某種形式上相比較。為了作比較,人們發明了貨幣,它是作為中間物而出現的。它衡量一切,決定價值的高和低。多少雙鞋子等於一所房屋和定量的食品。營造師和製鞋匠之間的比例,也應與鞋子對房屋或食品之間的數量關係一樣。如若不是這樣,交換就不相通了。除非存在著某種意義上的均等,不然交往就不能形成。 如上面所說,一切事物都應用同一種東西來度量,這種東西真正說來就是使用,它把一切聯結了起來,如若人們什麼也不需要,或者沒有同一的需要,也就沒有交換或同一的交換。這種使用的交換在習慣上就發明了貨幣,它的名字叫法幣,因為它不是由於自然而存在,而是依據法律而存在。我們可以改變它,也可以廢除它。回報只有在使其相等的條件下才能進行。農民和鞋匠兩者成果的對比,正如農民和鞋匠的對比。對這種比例,應該制定一個比價表,才能進行交換。如若不然,雙方就會各走極端,使一方占便宜,一方吃虧。只有在對等的條件下,雙方才能各得其所,才能相通。只有在這個意義下它們才能相等(農民A、食品C、鞋匠B、鞋匠的產品D與C平等),如若在這裡沒有回報,也就不能相通。 使用似乎是種把事物聯結起來的東西。顯然,倘若不在雙方相互的,或單獨一方的使用推動下,也就不會有什麼交換。〔人們輸出穀物換回葡萄酒,正如某個人需要一個人所有的東西一樣。〕在這裡必然是對等的。 倘使現在沒有需要,這個需要是在將來,那麼貨幣就是所預期的交換的保證,因為只要帶著它就應該得到所要的東西。貨幣和其他東西有同樣的命運,它也不能永遠是相等的,不過總期望更加持久些。一切所需的物品都有一個定價,因而交換將是永遠的,相通也將是永遠的。貨幣作為一種尺度,可將一切事物公約,並加以等價化。倘使不存在交換,也就不存在相通,倘使不存在等價,也就沒有交換,倘使不能公約,也就沒有等價。實在地來說,這樣千差萬別的事物,是不可能有個公約數的,但對使用來說,這樣也就足夠了。這裡應該有某種東西,它以一定的前提而存在,所以稱之為法幣。我們用貨幣來公約萬物,所以事物成為可公約的。設定房屋為A,10個米那為B,臥榻為C(設若一所房屋有定價,並定為5米那),那麼A就等於二分之一的B。設定一張臥榻為十分之一的B,那麼多少張臥榻與一所房屋等價也就清楚了,是5張臥榻。這也可清楚表明,在貨幣出現之前,交換是怎樣進行的,5張臥榻對一所房屋,和5張臥榻的價格並沒有什麼區別。 我們已經說了不公正和公正是什麼,從這些規定中可以清楚見得,公正處於做不公正的事情和受不公正的待遇之間。一方面所有的過多,另一方面是所有的過少,公正則是一種中庸之道。而不公正則是兩個極端。公正還是一個公正的人在公正地選擇中所遵循的一種行為原則。在分配中,不論是在自己與他人之間,還是他人與他人間,都不是把有益的東西給自己的多,而給同伴的少,對有害的東西則相反,而是按照比例平均分配,在他人與他人之間也不兩樣。不公正和不公正的事情並無區別,都是違反了比例,在有益和有害事物上的過多和過少。它造成了過多和過少,對自己在有益的事物上總是過多,而在有害的事物上則是過少。在對他人時整個地也不兩樣,不過在兩個方面中,任何一個方面都可能與比例相違反。在不公正行為中,最小的是受不公正待遇,最大的是做不公正之事。 公正和不公正,每一個的本性是什麼,我們就說這樣多。至於公正的和不公正的總的說來也是這樣。 【6】 有的人做了不公正的事情,卻不一定是不公正的人。那麼在各種不公正的事情中,例如,偷竊、通姦、掠劫,做什麼樣的事才是真的不公正呢?還是不論做什麼都沒有區別呢?因為一個人可能和一個認識的婦人同眠,但它的起因並不是主動的選取,而是被動的感受,他雖然做了不公正的事,卻不能算做不公正的人。一個人偷了東西,但不是一名竊賊,一個人私通了,卻不是一個姦夫,在其他事例上也是這樣。 回報是種什麼樣的關係,前面已經說過了。 但是不應忘記,我們所探求的不僅是一般的公正,而且是政治的或城邦的公正。這種公正就是為了自足存在而共同生活,只有自由人和比例上或算術上均等的人之間才有公正,對於那與此不符的人,他們相互之間並沒有政治的公正,而是某種類似的公正。公正只對那些法律所適用的人才存在,法律只存在於不公正的人們中,判決就是公正和不公正的判別。在人群之中如若夾雜著不公正的人,就可能做出不公正的事來(雖然做不公正的事,並非完全是不公正)。總的說來,做不公正的事情總是把好處多歸於自己,把壞處少歸於自己。所以我們不允許個人的宰治,因為他可以為了自己而成為暴君,而是允許法律的宰治。有領袖維護公正,如若他維護公正也就是維護中間。一個公正的領袖對自己毫不多取(除非按照比例,他自己什麼好處也不多占,他是為他人而工作,所以,如前面所說的,公正就是關於他人的善)。因此應該對他有所補償,這就是榮耀和尊嚴,有人不以此為滿足,他就會成為暴君。 主人的公正和父親的公正,雖然在這裡說的有些相似,但並不完全相同。總的說來,對自己的所有物,無所謂公正和不公正。奴隸與尚不到獨立年齡的孩子,正如自己身體的一部分,誰也不會有意地來傷害自己,從而對他們是不存在不公正的。所以既非不公正,也非政治上的公正。政治的公正是以法律為依據而存在的,是在自然守法的人們之中,這對於治理和被治理都是同等的。與孩童和奴隸相比,公正對婦女更合適,這就是家室的公正,它和城邦的公正並不相同。 【7】 政治的公正,或者是自然的,或者是傳統的。自然的公正對全體的公民都有同一的效力,不管人們承認還是不承認。而傳統的公正在開始時,是既可以這樣也可以那樣,然而一旦制訂下來,就只能是這樣了。例如囚徒的贖金是一米那,做供品只能是一隻山羊,而不能用兩隻綿羊。傳統的立法只能對個別事件,例如對布拉西達斯的祭祀典禮,以及各種選舉規定。在一些人看來,所有的公正都是如此,而出於自然的東西是不能變動的,對一切都有同等效力,正如火焰一樣,不論在波斯還是在希臘都同樣燃燒,而他們看到公正卻是變動著的。然而,實際並非如此,只在某種意義上如此。對於眾神來說似乎並非如此,就是對於我們也有某種以自然為依據的東西。儘管一切都是可變動的,然而有些是出於自然,有些不是出於自然。在那些被認為是可變動的事物中,哪一些是由於自然,哪一些不是由於自然,而是法定的,是由於傳統,這是顯而易見的,雖然兩者同樣是可變動的。這種區別也可以用在其他事例上,如右手自然更加有力些,但並不妨礙一切人雙手都可以很靈巧。由於傳統和方便而為公正的事物,與度量相似,穀物和酒的度量就不是無處不等,而是在批發時大些,在零售時小些。那並非由於自然,而是由於人的公正也是這樣,它並不是無處不適用的,所以政體也不都是一樣的。不過到處都是合乎自然的、最好的政體只有一個。 公正和法律的規定,對於個別的行為來說,每一條都是普遍的,因為所行的事為數眾多,但那些規定每條都是單一的,從而是普遍。 不公正的行為和不公的事情並不相同。不公正之事依據自然或由人為安排而存在,它是自身同等的,如若行了不公正之事才是不公正行為,在沒有被實行之前,它仍然只是不公正的事情。行公正也是這樣(然而行公正的意思乃是不公正的矯正,最好是用一個共同的詞,稱之為公正行為)。 至於公正的各種規定,每一種的性質是什麼,數目有多少,與什麼東西相關聯,這待以後再加討論。 【8】 至於說到做公正的事和做不公正的事,不管做事公正還是不公正,都要有意地來做。如若是無意的,那就不是做不公正的事,也不是公正行為,而是憑著機遇。在行動著的人們,有的人碰巧是公正的,有的碰巧是不公正的。不公正行為和公正行為又有自願和不自願的區別。一個人說謊,既是自願的,它同時也是不公正的行為。正如不公正的事情一樣,如若行為不是出於自願,也不是不公正的行為,在前面我說過,所謂自願就是一個人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他的行為不是無知的,不是既不知道對象是什麼,也不知所用的是什麼,所為的是什麼(例如毆打的是誰,用什麼毆打,為什麼毆打)。像這樣的一些情況,每一種都不是由於機遇,也不是由於強制。例如別人拿著他的手去打另一個人,這不是出於自願,因為他不能自主。一個被打的人可能是他的父親,他只知道這裡有一個人,或在面前的人中的一個,但並不知是父親。這一分析同樣適用於目的以及全部行為。不自願行為是不知道,或者雖然並不是不知道,但是身不由己,受到強制。還有許多所知的自然過程,我們行動著,承受著,卻說不上是自願,還是非自願,例如老化和死亡。有些行為由於機遇既可以是公正的,也可以是不公正的,某個人雖然不願,但由於害怕而歸還了押金,這樣的行為就既不應該說他做事公正,也不應該說是不公正,而是出於機遇。同樣,他若並非自願,而是被強迫著沒有歸還押金,那就應該說他做不公正的事,或行為不公正,不過這是由於機遇。至於那些自願的行為,有的是經過選擇而做的,有的是未經過選擇而做的。經過選擇的行為有事先的考慮,不經選擇的行為沒有事先的考慮。 在共同生活中存在著三種傷害。由於無知而造成的傷害是過失。也許不知是對什麼人,什麼事,使用什麼,為了什麼而就做了。例如,他並不想打,或者用投槍打,為了這個目的,打這個人,而結果卻事與願違(例如,本來只想刺一下,而不是去傷人),或者對象和工具與所想的不同。傷害如若是違反理性而發生的,那就是一種意外;如若雖不違反理性,但並無惡意,那就是誤傷(無知的誤傷,原因在人自身之內,若在自身之外那就是意外)。最後,如若雖然知道,但並非預謀而造成了傷害,那是不公,或者由於衝動,或者由人們本性所必有的感情,傷害和過失的造成者做了不公正的事情,所以是不公。但並不由於這些而是不公正或惡劣的,因為他們並非出於惡意。傷害不是出於邪惡。如若經過選擇而這樣做,那就是不公正、醜惡的人了。 所以,對那些出於衝動的行為,要從其是否有預謀來判斷,這種主張是有道理的,因為這些行為的起因並不在於衝動,而在於惹起惱怒的人。再者,問題並不在於一件事情是否發生,而在於它是否公正,而惹起惱怒顯然是不公正的。正如在契約的簽訂中,事實是不需辯論的,除非其中的一方是無賴,想為自己辯解。事實的存在是眾所周知的,爭論的是公正在誰的方面。這一方面認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另一方則加以否認。如若一個人經過選擇去傷害他人,他就是做了不公正的事,這件事是不公正的,做不公正事的也是不公正的人。這種事情既違反了比例,也破壞了均等。同樣,一個人經過選擇去做公正的事情,他就是個公正的人。也就是說,只有在自願去做的時候,這才是公正的行為。 對於那些非自願行為,有的是可以諒解的,有的則不可諒解。對於那些不僅不知道,而且是出於無知的過錯,可以諒解。對於那些不是由於無知,或者既無知又為那些非人性之常的激情所驅使而犯的過錯,則不可諒解。 【9】 對於做不公正的事和忍受不公正待遇已作了充分的區別。有人表示疑惑,是否真就像歐里庇德斯以一種莫名其妙的話所說的那樣: 我殺死自己的母親,說來簡短, 到底是有意的自願,還是無意的不自願? 是否忍受不公正的待遇果真是自願的,或者相反,忍受不公正待遇從來都是非自願的。同樣,做不公正的事是否從來都是自願的呢?忍受不公正待遇從來都是或自願或不自願,還是有的自願,有的不自願呢?這一問題同樣適用於受公正待遇(因為公正行為全部都是自願的)。所以,像在個別情況下那樣,把受不公正待遇和受公正待遇對立起來,或者是自願的,或者是不自願的。有人認為受公正待遇全都是自願的,這並無根據。有些人,接受公正待遇並非出於自願。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一個人承受了不公正的事情,就是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嗎?還是承受不公正待遇也像不公正的行為呢?兩者很可能碰巧會成為公正的一部分。顯然這也適用於不公正的事情。因為行事不公正和待人不公正並不是一回事情,正如承受不公正的事情和被不公正對待不是一回事情一樣。至於公正行為和受公正待遇也是這樣。沒有行事不公正的人,也就沒有人受不公正待遇。沒有行事公正的人,也就沒有人受公正待遇。 如若一般說來,行事不公正就是有意地傷害人。而有意的傷害,就是明知被傷害的是什麼人,用什麼工具,以什麼方式。而一個不能自制的人,會有意地自己傷害自己,有意地受不公正待遇。那麼,就得承認自己可能對待自己不公正(而自己是否可能對待自己不公正,正是個有爭議的問題)。此外,一個人由於不能自制,還會有意地去受他人的不公正待遇,從而受不公正對待可以是自願的。如若這裡的規定還不確切,那麼,在明知所傷害的是什麼人,用什麼工具,以什麼方式之外,還應補充上「違背了那人的意願」。這樣看來,即使某人有意被傷害,有意忍受不公正待遇,但誰也不會自願受不公正待遇。因為誰也不會甘願受不公正待遇,甚至沒有自制力的人也不會甘願,而是行為和意願相違背。誰也不會願意去得到他所認為不好的事情,一個沒有自制力的人卻做出他認為所不應做的事情。一個人所給予的總是自身所有的東西。正如荷馬所說的戈勞考斯給予笛麥德: 以黃金甲冑回報青銅甲冑; 用一百頭肥牛而不是九頭。 這就不是受到不公正待遇。因為給予是出於自身,不公正待遇則不是出於自身,而是另一個行事不公正的人。從而,受不公正的待遇,顯然是非自願的。 在各種問題中,我們還想揀出兩個來談談。分配和所得的多於所值,果然就是做了不公正的事嗎?人是否可以對自己不公正呢?如若在前一種情況,那做事不公正的是分配者,而不是多得者。如若明知並且有意地對他人的分配多於自己,這個人就是對自己做了不公正之事。而這類事情只有那些謙虛知足的人才肯做,賢明的人總是自奉簡約。不過這話不能籠統地說,如若湊巧,他得到更多的其他好處,如美譽和各種獎勵。而且這個問題,按照對不公正事情的定義也可以解決。誰也不會忍受與自己意願相違背的事情,所以不會因這種事情而受不公正的待遇。如果有,也僅是點傷害。 很明顯,做了不公事情的是分配者,而往往不是多得者。不公正的事並不寓於接受不公正的人中,不公正的始點即是行為的始點。它在分配者中,而不在接受者中。其次「做」這個詞有多種含義。例如一種無生命的東西,手以及一個受指使的奴隸殺了人,這是做了不公正的事,卻不是行為不公正。此外,一個出於無知而作出的判斷,那就算不得做了不公正的事,這一判斷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不公正(雖然是不公正,但原始意義的和法律意義的並不相同)。如若明知而作出了判斷,那就是不公正了。他自己或者多占了好處,或者過度地報復。正如一個人在分配方面做事不公正,由於這種不公正的判斷,他多占了份額,在那種情況下分配土地,實際上他得到的是金錢,而不是土地。 有些人認為自己須對所做的不公正事情負責,所以做公正的事也甚容易。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如與鄰婦同房、毆打夥伴、行賄是容易的,應由自己負責。然而形成做這類事情的習性卻是不容易的,不能由自己負責。與此相同,有些人認為,不需要智慧也能知道什麼是公正,什麼是不公正,因此對法律所頒布的事情並不難適應。但這種公正並不是公正自身,而是憑著機遇。而對怎樣行事,怎樣分配才是公正,這一工作比知道怎樣恢復健康更難。雖然在醫療方面,知道什麼是蜂蜜,什麼是葡萄酒,什麼是蘆根,什麼是熏炙,什麼是開刀是容易的。然而怎樣運用它們來治病,用在什麼人身上,在什麼時刻用,這樣的工作完全是醫生的工作了。正是由於這樣的緣故,人們認為一個公正的人,同樣可以做不公正的事,因為公正的人並非不可能有更多個別的不公正行為,如與鄰婦同房、打人等等。一個勇敢的人,也難免拋棄武器,左躲右閃,以至逃跑。而一個怯懦的人,做不公正的事(然而除非巧遇)卻未必做這類事情。做這類事情是一種習性,正如醫生治病並不在於動刀或不動刀,下藥或不下藥,而是一種習性。 公正存在於那些總是與善同在的人們中,他們所有的有些過多,有些過少。有一些人,對他們來說善事無論如何也是不會過多的,對眾神也許就是這樣。有一些人,對他們任何一點善都是毫無益處的,如對怙惡不悛的人,對他們所有的善都是有害的。對於一些人,只有一定限度的善,這就是屬人的善。 【10】 接著上面,我們說一說公平和公平的事物,公平和公正是個什麼關係,公平的事物和公正的事物有什麼關係。既不能籠統地說兩者是同等的,看起來也不能說它們是相異的東西。有時公平和公平的事物受到讚揚,人們甚至用公平代替了善良,轉而用公平稱道其他事物,把更為公平和更加善良相等同。有時這顯得有些荒唐,如若在公正之外還有某種公平是可讚美的,那麼,或者兩者不同,可能公正不是好事,或可能公平不是好事。如若兩者都是好事,那麼兩者就是一回事了。由於這樣一些原因,就出現一個似乎難以回答的問題,它們是否都以某種方式是正確的而與自身不相矛盾。公平是種優於公正的公平,雖然它優於公正,但並不是另一個不同的種,公平和公正實際上是一回事情,雖然公平更有力些,但兩者都是好事情。問題的困難在於,公平雖然就是公正,但並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對法律的糾正。其原因在於,全部法律都是普遍的,然而在某種場合下,只說一些普遍的道理,不能稱為正確。就是在那些必須講普遍道理的地方,也不見得正確。因為法律是針對大多數,雖然對過錯也不是無所知。不過法律仍然是正確的,因為過錯並不在法律之中,也不在立法者中,而在事物的本性之中,行為的質料就是錯誤的直接根源,就是對法律所規定的原則出現了例外。儘管立法者說了一些籠統的話,有所忽略和出現失誤,那麼這些缺點的矯正就是正確。如若立法者在場,他自己會這樣做,如若他知道了,自己就會把所缺少的規定放在法律中了。所以公平就是公正,它之優於公正,並不是一般的公正,而是由於普遍而帶了缺點的公正。糾正法律普遍性所帶來的缺點,正是公平的本性。這是因為法律不能適應於一切事物,對於有些事情是不能繩之以法的。所以應該規定某些特殊條文。對於不確定的事物,其準則也不確定。正如累斯博斯島的營造師們的彈性準則,這種準則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與石塊的形狀相適應的。特殊條文對事物也是如此。 什麼是公平這裡就說清楚了,它就是公正,而且優於某種公正。從而,什麼是公平的人也無須多說,他就是經過選擇而做那些公正的事情的人。他不墨守成規,領取少於法律所規定的份額。一個公平人的品質就是公平,這只是公正,而不是另一種品質。 【11】 從以上所說,一個人是否能對自己不公正的問題也就清楚了。有一類公正行為全部合乎由法律所規定的德性。例如法律不要人自殺(法律所不要的事情,就是它所禁止的事情)。此外,如若有人違犯了法律有意地進行傷害(為反擊而進行的傷害除外),這是做了不公正的事情(所謂有意地,就是他明知所傷害的是誰,用什麼工具)。一個人由於憤怒而有意地刺傷自己(這是違反正常理性的),為法律所不容。這樣的行為當然是不公正的。然而,是對什麼人不公正呢?當然是對城邦而不是對他自己。因為忍受痛苦可以是自願的,但是誰也不會自願忍受不公正待遇。這就是為什麼,城邦要懲辦那些自我毀傷的人,侮辱他,好像他對城邦做了不公的事情一樣。 此外,在某件事情上做得不公正,僅只是一件事情上的不公正,而不是全部不公正。(在這裡,意義與以上所說有所不同。)這樣不公正的人其罪過有一些與怯懦相似,不是全部的罪過,這種不公正顯示不出罪過自身。如若在同一事物上某物可同時增加或減少的話,而這件事情卻是不可能的,公正和不公正必定出現在不同的人身上。此外做公正的事情必須是自願的,經過選擇而有事先準備。(一個人由於受到虐待而進行同樣的報復,這不能說是做了不公正的事。)但是,一個人傷害自己,那麼他就既是個受害者又是個害人者。此外,一個人可能自願地受不公正的待遇。一個人除非做了某種不公的事情,不然誰也不能說他做事不公正。一個人不能與自己的妻子通姦,不會打破自己的門進行掠劫,不會偷盜自己的財物。按照對人是否自願地被不公正地對待的分析,人是否會自願地對待自己的問題就整個解決了。 用不著證明,被不公正對待和不公正待人,兩者都是壞事(一種是少於中間,一種是多於中間)。中間在醫術中就是健康,在體育中就是適度。行事不公正總是件壞事,因為行事不公正就要帶來邪惡和譴責,或者完全的邪惡,或與此相近的事情。因為並非全部自願不公正行為都帶著邪惡。而被不公正對待則不帶邪惡和不公正。被不公正對待就其自身而言不是件什麼大的壞事,但這不是說它不會碰巧成為大的壞事,這是無法以技術來決定的。(例如胸膜炎說來比扭傷是更嚴重的疾病,可是扭傷碰巧可能產生嚴重的後果,萬一由於扭傷跌倒而落入敵人之手,就會被殺害。) 換句話打個比方來說,公正並不是自己對自己的關係,而是自身的這一部分對另一部分的關係。但並非所有的公正都是這樣,而只有主人和奴隸之間的,家長和家屬之間的公正才是這樣。有人以此為理由對靈魂的理性部分和非理性部分加以區別。人們從這裡看出,人似乎能對自己不公正,因為有些部分違背著自己的意願而忍受著,這仿佛是主宰者和被主宰者的相互關係,對他們也有某種公正。 關於公正和其他倫理德性,我們就說這樣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