涅槃經疏三德指歸 · 涅槃經疏三德指歸卷第七

錢塘沙門釋智圓述 四,相品。 以四種相等者,涅槃是總,四相是別;離一涅槃以為四相,開示分別,令昭然可見。 四相解般若等者,一品之文,正談三密,四相在口密內,百句在意密末,文雖參互,三德義明。 開演云何者。問開秘演秘之意狀也。昔說即指小教所談王宮之身,樹下斷惑故有身智,未入無餘故無解脫。 未明於說者,向雙徴開說二問,而舊釋但通一義。 此示兩文者,但示兩品答問之文,而未判開說之異義。 興皇下,興皇委論二義,而以橫豎判異。 昔以下,初總釋橫豎;次複次下,別釋橫豎。於總釋中,約迦葉豎問為開,如來橫答為說。昔說無常,不談常住,故云覆常;今明五果俱常,破昔無常,故云覆無常也。 佛明下。今昔兩說是豎,即涅槃二用是橫。以橫收豎,同歸中道,名為說秘。 複次下,別釋橫豎,文中先約豎釋。 智上意地能緣者,擇力是智,智能破惑,惑破之處,名為解脫。惑是所破,智是能緣。言意地者,小乘無漏,全是界外無明意地。 此即豎明等者,開昔無常之三,成今常住之三,今昔相對,即是豎義,豎故明開。 為於邪常者,為昔外計邪常,混濫真常,故且說無常,不得說常也。 二用具足者,昔已說無常,今又說常,乃見涅槃一體二用雙具,此即是橫。 今昔相成者,以今常住成昔無常,以昔無常成今常住,共顯涅槃二用具足,故云共顯一道。約說為橫,義在於此。 是義下,今師正解,先破興皇,次示今義。破興皇中,初約四句立義。 皆覆正理者,四句起執,不契實相,名之為覆,非獨常與無常相覆也。 邪見火燒者,實相般若,譬如火聚,若不取著,則四邊俱有溫身熟食之用。厥或取著,則四邊俱有焦肌燒手之患。四邊喻四句也。 皆方便門者,不生取著,皆能入理。譬王稱仙,陀婆一名,而有鹽、水、器、馬之四實,故云密語。主如妙理,語如四句,智臣能解,以喻無著。是則四俱是用,何獨二耶?對治四執者,常破無常,無常破常,兩亦破單執,雙非破兩亦,故云對治。 皆是正理者,無常即空,常即是假。余之二句,只是中道,雙非雙照。既三諦互融,展轉無礙,故知四句無非正理,何獨雙非是理耶?一切法即四句,安樂性即正理。總此四意,以成四悉。覆理是世界,方便門是為人,對治如文,正理是第一義。 若爾下,並破興皇也。故知興皇立義遍僻,無四悉意。自行為開等者,乃知迦葉所問開微密,是約自行為問;演說秘密,是約化他為問。 該括凡聖者,四句只是三諦,始自理即,終乎究竟,六位雖異,三諦無殊,故云該括。凡謂理等四即,聖謂分真究竟。 不獨在佛者,顯迦葉所問,義該六即,他人安得獨約果佛釋義耶? 常無所宣名說者,即杜口默然,常說是經也。 如是下,結示各論也。 亦無差別者,既自他等各有開說二義,則知迦葉所問,雖有開說兩殊,而義歸一揆。問:向共論中,已將開秘配自,說秘配他,何故此雲無差別耶?答:共論則舍旁取正,故以開說分對自他;各論則義可互通,故無差別。 今家用此三章者,即承用第三師明三密,即開三德義也。 從多判者,但多談口密,少說身意,則判為口密,二文例然。 無相、離相者,滅色觀空,故無四相。 即相無相者,即色是空,故有四相。 不求無相者,若離相求無相者,如避空求空。此文破偏,乃是以圓破藏也。 一相即四,下示中道第一義諦也。 法身無我者,昔觀真空,無有邪我。 如般若下云云者,應雲非我非無我以成三諦,准前可了。離非絕句,是離文字求解脫。 今解下,即文字是解脫故。 例如前說者,例如般若以明三諦也。然此三德,既各三諦,乃是即一而三。三諦共成一德,乃是即三而一。互融之旨,其在此矣。尋文可見。 初雲下,先標示舉;二號下,次第釋義。 其義不異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覺此無去無來之理,故名為佛。悉約自行,故云自正義便。 又復下。釋正智及正境義。向標雲正智即是一切種智,而此種智即是佛眼,故此雲又復等也。 照因緣境實相者,即是佛見因緣生法,即空、假、中,名為實相。故法華云:如來知見,無有錯謬。 非因下。正示實相體絕四執,不在內因外緣等。是則但云因緣實相猶屬性德,四句推之方成修境。既佛眼所照,乃修德之極,故云了達至為見也。是知但言實相,不知推撿還同鳥空。 以見下,釋正教義。以己所證說示於他,故所見正,所說亦正。 舉淺況深者,以見火之淺事,比況佛境之深理。 為從薪生者,薪是火緣,即是從他生也。 觀身下。合法也。身即五陰,是因緣法,合火聚也。 不有下,離四執。故下經云:自觀己身,猶如火聚。斯乃外觀火聚,內識心源。僧宗於此引枯樹經,現文自顯,不須別引。 終不邪見,若有若無等者。此有二意,終不於能譬火及所譬理起茲四見。何者?抱火但壞肉身,起見則壞法身,是故寧抱火聚,終不起見。問:誓云:寧抱火,終不謗經。何故疏主約不起邪見釋義耶?答:內無邪見,外方不謗,謗即邪說也,故云亦不邪說等。 比丘正見者,即指名字已上,六根已還。 況復諸佛者,分果、極果,二俱名佛。 開一寶為三者,一即佛寶,以自覺覺他,與自正正他,語義相近,故以為難。 為緣異說者,涅槃開二相,佛寶唯一種,善對機宜,有此異說。 不得為一者,若能正,還是佛智。今約所正,即他稟教以正於身,是故他身與自身別,灼然二相,豈同覺智只在佛心? 釋正他中,初分科懸示,次隨文正釋。分科中雲歡喜正他等者,歡喜即世界,謂得人天戒善故喜也;無我即令生真諦之善也;常樂即破二乘之惡也;第一義則寶藏唯付善子,善子以喻菩薩,菩薩即入理之人也。故此四悉小大共論,前二在昔教,後二唯今經。 初文下,略對四悉。 調伏賢聖者,此指鹿苑七賢七聖,及二蘇中稟藏通教者,既生二乘善根,故俱屬為人。 破世無常者,以二乘無常,但出分段世,未出變易世,故云世無常也。 理甚分明者。問:若據經文,佛示女人唅酥之法,類顯自己能量眾生,堪任小大,亦是先譬次法,何得便將唅酥之譬,以為世界之益,而雲尋文會義耶?答:次文合法,既舉小乘無常,例知小果之前,必由人天戒善,但是如來從要而合,直舉無常,以今經正為引小入大故也。是知唅酥等譬,備譬四益,經文影略,且合後三。疏主尋其文意,且以能譬以當世界,則是說人天善,稱機歡喜也。況復譬文明有女人歡喜之語,則疏雲理甚分明,斯言有旨。 夫乳下,廣釋四悉。 止可唅酥等者,酥譬人天乘,軟食譬小,強食譬大。 食俱不可者,謂佛始出世,觀彼機緣,但可且說五戒十善,如為提謂文鄰等。若小乘生善,大教彈斥,俱不可也。 正他下,合法。微謂世界,著則入理。 漸而下。始談戒善令彼歡喜,次說小乘令生真諦之善,次說常樂以破偏空之惡,故曰漸而正之。 女人下,女人柔弱,以譬佛慈;慈出諸法,如女生子。 嬰兒譬初信者,眾生初稟佛言,信於戒善也。 聞法自資者,謂聞五戒、三歸之法也。 含者,字林從玉作琀,諸書從口作唅,同胡紺反。穀梁傳曰:貝玉曰含。謂資人含與也。今取其義。 夭壽者,廣雅云:夭,折也。不盡天年謂之夭。 喜逸妨道者,若一向讚嘆歸戒,尚恐物機耽著人天,妨出世道,況復小乘生善,大乘對治耶?應以況字貫下對治,謂機緣劣弱,尚未可廣談歸戒,況說苦空?厥或說之,必無受者。尚未可說小,況談大乘?厥或說之,必定生謗。是知如來觀機逗法,如彼女人籌量養子。問:何故但至對治,不言入理耶?答:自行之益,但至對治,則破小入大。既約付藏以為入理,則屬化他,故此不論。 含酥下,結成。且據現文有世界義,故引經文證成其義,故云令我歡喜。 又女下,引經證正他義。 又嬰下,明為人。 稍大等者,小機已熟,故節歸戒之酥乳與無常之軟食。 生諸功德者,即無常等四也。修此四者,則得小果,故云功德。 又兒下,破惡。 便食等者,尚可彈呵,況復小乘及歸戒乎? 功德稍著者,已證無學也。如能自行來, 堪可下來至今,經以大斥小,悉皆受化,如消硬食。爾雅云:如切如磋,道學也。郭注云:骨象須切磋而成器,人須學問以成德。今意亦爾,既受彈斥,學問大乘,以成四德。 生善破惡已周者,生善則為實施權,破惡則開權顯實,一期化訖故曰已周,安置秘藏故云宗極。 蓋引昔事者,此經已前,曾見此女,故佛引之,以成今義。 例如化童者,如前聽戒童子也。 寓,寄也。 經消化化,音花。 女人稱佛者,寶亮、智秀俱作此解;佛自稱者,僧宗解也。既經語難明,故疏無定判。 今將下,不同舊人,定將此文為合譬也。 若消不消者,即初稟歸戒,如消酥乳,未宜小大,如不消軟硬。 正是生善者,即初為五人說無常等,令生小乘之善也。 料簡下,此明鹿苑且宜談小,不宜說大,以大乘常樂之名濫外道故,機緣未熟,決定不受。 注云雲者,為人生善,但指小初。對治彈斥,直指今教。此乃大小相對,如前純陀難佛義也。問:今經彈斥,與方等何別?答:方等被彈,但能恥小。論其所證,猶止草庵。今經蒙斥,即入圓常。舍彼偏真,咸歸秘藏。故知今經以大斥小,乃是廢權顯實之異名耳。 先牒不堪者,謂昔不堪對治也。 次明對治者,經從若我聲聞已去文是。 經本所與酥等者。謂小果已證,大機正發,則昔日歸戒小乘,俱不稱機,故云本所與酥,則不供足也。此乃牒譬顯今堪受,大法明昔不堪。 經我之所有下,正明昔日不堪,故科為牒不堪也。 以出下,釋對治經文。 經堪任修等者,亦是合上凡所食啖等也。 出世三味,即常、樂、我。世三味,即無常、苦、無我。以二乘所證,未出變易,故名為世。故經自云:彼世間中,有三種味也。佛以凡夫六種報得之味,以喻二途,即是以大斥小也。 酢咸苦等者,苦以變樂為用,如酢能變甜,故以酢喻苦。諸法所以遷流,以無常逼切故,猶如鹹味能使非咸作咸也,故以咸喻無常。無我之言不自在故,如苦味不悅人也,故以苦喻無我。 賢聖道味者,謂小乘賢聖,以真道為味,故云道味。 凡聖合稱者,凡夫報味是喻,賢聖道味是法,以譬從法,同名世間。 甜、辛、淡等者,樂以悅己為義,猶如甜味,人之所嗜,故以甜喻樂。我者,制御自由,物無能礙,如辛味之通發,故以辛喻我。常理堪然,一相無異,如淡味之無分別也,故以淡喻常。 合稱者,以譬從法,法既出世,能喻亦然。舉要言之,所謂前三是世間法喻,後三是出世法喻耳。具應有八,約世六味,但說六種,淨與不淨,二義粗顯,故略不論。此別有意者,此通伏難也。應難云:前釋純陀品,廣破舊師,明今經是破病常義,乃示四悉,以斥偏執。今科此文,以為對治,則與舊義何別?故今通雲此別有意也。言別意者,雖通四悉,而以大斥小,別在對治,別義含通,豈同舊說?經從彼世間去,分定勝劣也。向雖以六味譬之,而其所譬,未分勝劣,故此判之,則前三是小是劣,後三是勝是大。既指小為世間,則大名出世。初明世間;煩惱下,明出世。先舉法,次舉人。法者,無明為智火所焚,名之為薪,智焚惑薪,故復名火,相因得名。小乘劣修,即無明惑,今焚惑薪,達障即德,故成涅槃。法從喻稱,說之為食。 經謂常下,就彼涅槃列出三味。 經:令諸下,舉人。法是所修,人是能修。 諸弟子者,正在分真,通收五即。 甘嗜者,廣雅:甘,樂也;嗜,貪也。甘嗜無猒,以喻順道法愛。然據經文,既雲我於是經為說六味,則知所斥劣修,即今涅槃一邊之用,在昔機緣,迷而不達。 第一義中,文為二者,謂分其四,悉以為二,意喻善惡子,非謂科經為兩段也。以經中善惡相參而說,故不可分。若約先譬、次法為二段者,此則可然。 三、悉是惡子者。問:對治正是。今經以大斥小,令小入大,何故亦是惡耶?答:佛抑挫未悟大者,敦令發心,故例以八實聲聞亦為惡子耳。前哀嘆中雲付摩訶迦葉,即是且據入實人論。以此對前,亦是折、攝二意。今從折伏義邊,雖已入實,而昔是聲聞從本,故使獲對治益者,亦屬惡子。後第一義,別指菩薩所證也。 不付下。因明付藏,重示今經明四悉意也。若就昔教,小乘其實偏真是第一義,今為簡出菩薩,故須約圓。又取下。應問云:第一義既約菩薩,理應三悉皆約圓論,何以向取小乘偏真為生善益耶?故此答雲又取等。以今經正為引小歸大,四教並談,故得以歡喜生善約小,破惡入理約大也。故云共為四悉。 此人解常者,解通五即,正在住前,以正為汲引初心故也。若觀己心,三千三諦,生佛無差,常住不變,則佛在家中,何須遠覓?又五陰為家,陰即三諦,名家有佛。故華嚴云:一切法無生,一切法無滅,若能如是解,諸佛常現前。應知一切萬法,攝屬於心,心外無餘,豈復甄隔?庶幾來學,勤而思之。智秀云:夫善依信立,以信為家。以此善心,念念所緣,唯在常住。是則常住法身,常在信家。 無方問者,暹云:無人能問,故佛自舉。方者,法也,即是越於規矩法度而設問也。 餘事例爾者,餘事即餘五度。 不持戒名屍等者,如祇陀末利唯酒唯戒也。煩惱既即菩提,此乃不智名般若也。 乃至之言,略餘三度,可以比智。 經:檀越,此雲施主。答:有五句者:一、施奴婢,二、施女色,三、施酒肉,四、施過中,五、施華香。疏主趣舉酒肉示義,余可例知。 不食魚肉者,昔雖未制,而有恕己不食之人。又小雖不制,而梵網、楞伽、大乘已制,故有稟大不食人也。 二雲下,夫施財為易,施人名聞為難,故今次義就名聞釋。 欲顯彼德者,施主本意為顯此人德行不在舍財,是以於稠人廣眾之中施肉不受,彼既不受則不損我財,而彼慈心不食之譽於斯顯著,施彼名聞名為大施。 又見下,更約二義釋成大施:初以隨喜名施,次以解苦為施。 隨喜者,大論云:菩薩摩訶薩,隨喜於他福,如賣買香人,及與傍看者,三人俱得益,故隨喜福大。 方便解之者,愁苦之人往往致死,能以善巧言辭解之,令彼歡悅,利益既深,得名大施,但用善語而不費財。然並前二義總成四解,前二為正,後二泛論。故前二義雖約施肉,五句皆然,比說可了。 經:聲聞天下者,聞音問。詩云:鶴鳴九皋,聲聞於天。若取己名達彼,應作問音;若取彼聞我名,應作文音,則兩音並通也。 立斷肉制者。斷,音短。此蓋如來欲立斯制,故先答無方之問。而雲斷酒肉者,施以酒肉,故使迦葉承言而問,發起其事也。 經不聽聲聞弟子食肉者,菩薩先制,已在梵網、楞伽二經,是中但制小乘也。以涅槃已前,小乘戒律許食三淨,今則悉斷。 變化無方者,易曰:神無方,易無體。孔穎達曰:不定系一方也。今謂菩薩垂形五道,豈定一方?或現畜身,故食肉者豈免害聖? 精血下,大論云:一切眾生身分,皆是父母精血所成,以可惡故,寧得食也。 六雲下,恕,屍預反。聲類云:以心度物曰恕。自思己身不能受痛,而欲傷割啖食他身。 本自無怨者,彼非我怨也。 乖化道者,大士化人,慈濟為本。 望十方有分者,釋上罪多義。謂食肉之人,望十方有情境上,皆結殺罪。故此他師立義,疏主引用。若准四卷楞伽,復有多義。故被經第四云:佛告大慧: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今當略說。謂一切眾生,從本已來,展轉因緣,常為六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驢、騾、駱駝、狐、狗、牛、馬、人、獸等肉,屠者雜賣故,不應食肉。不淨氣分所生長故,不應食肉。眾生聞氣悉生怖,如旃陀羅及譚婆等,狗見增惡,驚怖群吠故,不應食肉。又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不應食肉。凡愚所嗜,臭穢不淨,無善名稱故,不應食肉。令諸咒術不成故,不應食肉。以殺生者,見形起識,深味著故,不應食肉。多惡夢故,不應食肉。空閒林中,虎狼聞香故,不應食肉。令飲食無節故,不應食肉。令修行者不生猒離故,不應食肉。我常說言:凡所飲食,作食子肉想,作服藥想故,不應食肉。聽食肉者,無有是處。複次,大慧,過去有王,名師子蘇陀婆,食種種肉,遂至食人。臣民不堪,即便謀反,斷其俸祿。以其食肉者,有如是過,不應食肉。問:此經斷肉,與楞伽何異?答:彼為菩薩,此為聲聞。故楞伽大慧菩薩說偈問佛:彼諸菩薩等,志求佛道者,酒肉及與蔥,飲食為云何?乃至云:唯願為我說,食不食罪福。此經乃云:從今日始,不聽聲聞弟子食肉。故知楞伽未制聲聞。當曉此經,正是小乘斷肉之憑據也。古人執律諍計云云。問:菩薩律儀,梵網頓制,何待楞伽?答:梵網頓部,專被別、圓。若藏、通菩薩,所持戒法,與聲聞同。故大論云:釋迦法中,無別菩薩僧,俱入聲聞眾,依次而坐者。蓋言藏、通菩薩耳。以般若帶二,兼其所破,故有藏教。楞伽部屬方等,故制藏、通菩薩也。今經但制聲聞者,只由菩薩,楞伽已制故也。不作此釋,云何會通?智者詳之,或有深致。 如食下。牒經釋義也。故楞伽云:以大悲前行故,視一切眾生猶如一子,是故不聽令食子肉。 昔事者,大報恩經云:須闍太子父母,被羅睺賊所篡,逃逝外國,失路絕糧,乃割己肉,供須父母,令達前路。皆他命分者,所受之物,皆是他人支持身命之分。 肉想下云云者,此第四意,即楞伽雲凡所飲食,作食子肉想,作服藥想也。 經云何(至)食肉者。聽,平聲,許也。意問食肉有何過患,不許食耶故。 言斷種者,由食肉故,不得成佛及入初地等故。 若不見等者,雖不見不聞,但令疑是殺者,任是自死,亦不許食,此則不論他人為我殺、不為我殺也。 須云為我者,謂不疑即得食;若云為我將肉來,即不得食,亦不論殺與不殺。此據心雖不疑,以口索故,亦不名淨;應須不見、不聞、不疑,他自持與,非己口索,方名三淨。是知次解制急於前,以前口索亦名淨故。 梵行下,列十名。 獼猴下。釋其不食所以也。人是同類,既不得食,猴狀如人,以念人故,亦不食也。龍能興雲致雨,成熟五穀,於人有恩。龍作蛇形,恐食龍故,象馬代勞。狗能守御,雞能伺晨,於人有恩。豬啖穢狐妖魅,二俱鄙惡。此釋與疏小異,又疏闕象雞二義,覽者詳之。 根本下云云者,應於見、聞、疑中,各說三相。且見中三者,謂見牽畜去時,乃至持刀臨煞,名前方便;正煞即根本,煞已歡喜,名後方便。無此三者,名為清淨。聞三亦然。疑三者,初瞥爾舉心,名前方便;分別思忖,疑為已煞,名根本;疑已歡喜,名後方便。無此三者,名為清淨。故知迦葉前問食三淨肉,乃約總論;此問九種,只是開三成九,從總派別耳。又寶亮解云:不見有三,謂未食時、喜食時、食已二喜。不聞不疑,各三亦爾。僧宗云:見中三者,見斷命時、見牽去時、見煞後屠割時。聞中三者,聞煞時、聞牽去時、聞屠割時。疑三者,此為為我煞耶?乃至前後方便亦疑。北遠云:九種清淨,自未見文。人傳釋云:前十種外,餘眾生中,不見他煞,亦無聞、疑,及不為己,即以為四。先乾自死,及與鳥殘,通前為七。不期遇得,及他自煞,請已而食,通前為九。雖有諸解,疏主為正。以經前問三淨,後問九淨,只是開合。故亮宗所釋,其義稍通。北遠之說,恐未盡善。 經因事漸制者,以聲聞戒是漸制故。如十二年中,但說略戒,後因須提那子之犯,始制初戒,後皆因事漸漸而制。至二百五十,佛答先許九淨,今皆斷者,亦是漸制,不同菩薩梵網頓制也。 隨他語者,隨順世人,權雲魚肉是美。 經石蜜者,以甘蔗、米等煎合而成,其堅如石,即此方干餳之類。 經種種衣者,謂三衣百一等。 要是壞色者,所許畜衣,恐生貪故,尚須壞色,豈可貪著魚肉而不斷耶? 言壞色者,非五方正色,及五方間色,故云壞色正色可知。間色者,即五行相剋而成,謂東方木青,西方金白,以金克木,故白間青而為碧色。木克土,土色黃,以黃間青為綠。土克水,水色黑,以黑間黃為緇色。水克火,火色赤,以黑間赤為紫色。火克金,以白間赤為紅色。此皆悅意之色,起人貪心,故制不聽青黑木蘭即壞色。 尼楗下。尼楗,裸形故不須衣服,自餓故不受牛味。尼楗應雲泥楗連,譯言不系,謂不為衣食所系縛也。 饕餮者,上音叨,下音鐵。貪財曰饕,貪食曰餮。此謂俗士也。 若過若不及者,尼楗餓裸則太過,俗士饕餮故不及,俱不得其中庸也。比丘畜衣服,受牛味,故異尼楗;不畜八不淨財,不食魚肉,故異俗士。中庸之德,其至矣乎! 此中下,疏主判定經意也。以向迦葉問中,具舉衣服、牛味及金銀等,佛答但云不同尼楗,故須依律斟酌可不,非謂俱許畜也。 如寶下。即前經雲珂貝至金銀盆器也。 尚不應畜者,金等皆重物故,以金銀等妨道中最,則不許畜。如下經云:雖聽受畜,要須淨施篤信檀越。 五味者者,如問所列,謂:一、乳,二、酪,三、酪漿,四、生酥,五、熟酥。准律,乳、酪漿名時藥,酥、油、生酥、蜜、石蜜是七日藥。 非正身分者,以乳酪等雖從牛出,非是屠割身分故。先斷三種相者,謂有見、聞、疑相,則不許食;其不見、不聞、不疑者,名為三淨,方許食也。 三種外故者,見許食三而更想十,故須斷十。雖斷十種,而貪想三淨及自死等,故使今經一切悉斷,故云貪想等,即是疏主釋經想字是貪義也。 三、頓制者,即是從漸至頓,謂初斷三,次斷十,至今悉斷也,不同梵網經發軫頓制也。 對昔唱今者,昔許食肉,今唱悉斷。 而菩薩下,此明梵網對大乘機,頓制食肉,始成便制,至今涅槃已五十年,故云久制。又遠本初成,華台便制,望今名久。 輕垢之罪者,即四十八輕中第三條也。故彼云:若佛子,故食肉,一切肉不得食,斷大慈悲性等。 為度下,明漸制意。為度小機,從梵網頓開出。小乘之漸,許食三淨,大機今熟,故收漸入頓,一切悉斷,故知今經與梵網同。但今會小,彼經隔小為異。 雖現下,菩薩隨機順緣,食彼三淨也。 經:悉皆恐怖者,智秀云:人無害獸之心,獸亦不害於人。是以探鯁虎于山中,狎翔鷗於海上。若既食其肉,豈害心永滅哉?所以聞其肉氣,生怨嫌想。 經:清淨食者,暹云:法身菩薩分衛之食,猶尚不食。 經四道,即四果也。 經被服皮寄反。被,帶也。 六、明下起惡事者,皆食肉之人。 經星宿者,思胄反。釋名云:宿,宿也。言星各止住其所也。 經蠱道功戶反。聲類云:弋者反。蠱,蟲物病害人也。說文曰:蠱,腹中蟲,謂蟲行毒也。 經樗蒲敕於、他奴二反。謂枚擲也。博物志云:老子作之用卜,今人擲之為戲。 經食者得罪者,依梵網得輕垢罪也。問:依小乘得何罪?答:小開三淨,無罪可結。是知今經扶律談常,收漸歸頓,故制食肉得罪之言,還指梵網。其諸戒律,或小乘已制,至於今經,囑付而已。凡諸結罪,更無別途,只是指前大小所制,俾夫滅後,漸頓無諍,大小兼行。故知南山撰鈔,小乘有聞,而用大乘添補者,將非深見今經收漸歸頓之意乎?故彼鈔云:今有凡愚,多嗜諸肉,罪中之大,勿過於此。故屠者販賣,但為食肉之人,必無食者,亦無屠煞。故知食者同屠造業,沾殺生分,可不誡乎? 三藏事相等者,小教析法,理外有事,故偏得因緣之名。 如欲下,述經,偏指律藏意也。先須緣起者,如明初戒,先說提那與本二行淫之事,次明戒體是重(體謂輕重等體,非謂無作),後廣出持犯方便根本之相。律文諸戒皆爾,故得因緣之稱。 一是總者,即深妙之義,該於下三,故云總。下三隻是派開深妙之義,故云別也。 如來下,先總釋大意。 波斯下,別釋經文。 五篇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羅。 七聚者,前二同前,三偷蘭遮,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羅,七惡說。 待其下,責其漸制也。 多問於王者,既問國法以制戒律,則是以王參議篇聚漸制之事,故經云何故不為王說是法門等也。 戒是下,今經頓制,扶律顯常,故名深妙。 經雲或時等者,今經頓制故深,已前漸制故淺;今經食肉則犯,已前食肉不犯,此責佛所說不定也。 第二問墮下,合雲第三問律,第四問木叉,如文。然則前文已列,不假更言。若爾,則文剩第二問墮四字也。而不下,此約律藏五種異名,與經和會也。 五名者:一、戒,二、律,三、誦,四、毗尼,五、木叉經。但問二而義兼五,墮非異名,蓋約所犯之報耳。五名,如釋長壽品記文(云云)。 舊用為五問者,以據有五段故;今師以答雖五段,義只有四,以木叉重出故。 是其義者,木叉本翻解脫,而含知足等義。 次答墮者,經中三義明墮:前二就受報,後一就造因。於前二中,初一通對四趣,後一別對地獄,而疏文次第釋出。 墮通輕重者,准律唯第三篇名墮,此則不爾。犯五篇戒,墮四惡趣,通得隨名,重則地獄,輕則三趣也。 偏在犯重者,以經雲乃至阿鼻故,此據初篇明受報也。 八大獄中,阿鼻最下,故曰乃至。 長養下,應雲此偏輕重,疏雲此偏在輕者,文誤。 言長養者,由破戒為因,長養三惡。 輕墮二途者,謂僧殘已去,總名為輕,則墮鬼、畜;初篇名重,則墮地獄。故經云:長養地獄、畜生、餓鬼也。據經三義,以初後對中,則二通一別;以初後明四趣三途,通輕重故;以初中對後,則二果一因。據律及余經,五篇俱墮獄,隨機教門異,故此說不同。然此且對戒有輕重,而明果報差殊。若論作罪由心,應以心勘。若重心破輕戒,得罪則重,如以無慚心撥因果等,名重心也;若輕心破重戒,其得報亦輕,即不起上心,偶爾破戒,名輕心也。故明了云:破戒得罪,輕重不定也。 重答木叉者,以離三業不善,是解脫義故。 入戒威儀者,入猶染也。文選云:玩其所以先入。注云:入,染也。此謂染習三藏,應以入字貫下二藏。制斷重罪,名入戒,即初篇也;遮離輕過,名入威儀,即下四篇論藏。辨柝經義,發生妙慧,故云善義。 從輕至重者,以少為輕,以多為重,謂因事漸制,始從初戒,至今斷肉,則從少至多也。 經:滋蔓者,滋,益也;蔓,延也。謂添益延長也。左傳曰:無使滋蔓。 經:納衣,謂補衣人也。 譬頓教者,即梵網頓制輕重,不待因犯也。 會漸歸頓即今經。 即舍位出家者,輪王之法,至其年老,即出家學道,以紹仙種。 頓漸開合者,謂已前從頓開漸,今經合漸入頓,皆佛隨機口密,故非凡小所能圖度等。 經能說法下,即是感應道交,非感而感,非應而應,同契秘藏,俱不思議。一相四相,即理而事也;四相一相,即事而理也。 非一非四等者,只是雙非事理,雙照事理爾。故知三諦一心,理事不二。今文正意,且明即事而理也。 三德下云云者,指哀嘆品三點文也。 證名自正者,即經云:自正者,所謂得涅槃也。得謂證得,故云證名自正也。 常破下,次第貼經可見。 名異體同者。謂所證涅槃,能破真常。所演妙義,伊字三點。四名雖異,其體本同。以涅槃必三點,三點不縱不橫,名為妙義。而此妙義,本無遷變,故曰常存。四相一相,旨在斯也。故云更非別法等。 上文下,釋經解脫至成秘密文也。上文即衰嘆品。 法身為別等者,彼云:摩訶般若解脫之法,如來之身,皆非涅槃。則以三法具足,方曰涅槃。故知涅槃總釋三德。 今以下。即經雲解脫、涅槃、般若成秘密藏也。則知涅槃是法身異名,故云為引秘藏。既收三法,故得是總。然顯下。明秘藏之名亦受別稱。以經中或以果上所顯名法身,因中本具名如來藏,故知藏是法身異名,非別如何? 或時下。蓋隨文用義稱可物宜,故使法身總別不定。解脫下。以二德例法身也。故知般若解脫亦應為總為別,三德互融其體不二故。 經:慧眼,即佛眼也。 經:假使下,反質釋疑。今開為四:初、疑,二、質,三、答,四、通。疑云:四事本殊,云何為一? 言是一者,是虛妄說,即以虛空四名一體而反質之。質亦問也,一名虛空,二名無所有,三名不動,四名無礙。 不也下,答:誠如佛說,以空為例,四相即一,非是虛妄,故云不也。 如是下,通諸句,即四相。 所謂空義者,如空,四名一體也。 世界下云云者,且約三點不同,是隔別義。又此四悉,俱約理明,雖有四名,義無高下。 名異於昔者,小乘中無四名故。昔滅因縛者,因縛即見思煩惱,其因既滅,其果必亡,故云無依正。空不具法,故使涅槃無有依正。 無別涅槃者,只指煩惱空處,即是涅槃,更無常住實理可證也。 有常住法者,煩惱既不滅而滅,涅槃乃無常即常。 滅諸有者,滅二十五有而證但空。 有妙有者,三界雖空,即空而假,理具諸法,故云妙有。有所師法者,即依報。以約事而談,唯己身是正報,師徒眷屬皆依報,故今以所師之名當依報也。所師即是常住理境。 有如來者,如來是人,故屬正報。此皆懸取經文,以示異義。至下,釋經自顯,故不委記。 若不下,結意也。出名與昔同,其體永異,故須料簡。 一、明下,滅惑是滅因,滅有是滅果。 滅依者,以經舉如衣壞盡,衣是依報故。 滅正者,以經舉斬首故。 似作三難者,文雖二段,難意則含三道而不顯灼,故云似也。 有即三有果報,即苦道也。故得有有者,以惑潤業,故有三有果報也。 那得妙有者,因滅果亡,其理決定,云何大乘滅惑而存妙有耶? 復生別惑者,斷粗惑已,細惑顯現,名之為生。 名常下云云者,小乘聖人既受變易,故名凡夫。五、凡夫論:等覺望佛,尚名凡夫,豈小聖望大,不名凡耶?故凡夫之名,該乎二邊。 躡前兩意者,即凡夫與佛常無常意也。 轉譬者,謂轉換前譬也,如文。 物謝下,瓶體已破,是物謝於前;有破瓶名,是名生於後。以喻無常惑滅,而有常住理存;此則不滅而滅,名為惑滅。言偏意圓,諸如此例。 經諸煩惱結者,即以中道無漏之慧,破二邊眾生通別煩惱,故云諸也。是則無漏智火,能銷凡夫難融之鐵。 我淨下云云者,經雲安樂之處,已舉樂德,義必融三。經游諸覺華者,涅槃如園,園必有華,即七覺,是故下經雲布以七淨華也。 六、道殊形者,如下經明示為犯重,乃至大鷲等,皆佛聖人所作,餘七方便,人不能為也。 殊形下,似剩為遮二字,或別有意。今開六道、九界是法身名,開身密也。涅槃即是法身、般若者,以涅槃是總三德名,故開之;既是般若,合則總含二德。 今更開法身等者,此即開出之開,非開顯之開也。 只是下,例前。應雲只是涅槃,涅槃即是般若,解脫文省涅槃即是四字耳。問:開法身出種種身,合則應雲合種種身即是法身,何故云涅槃耶?答:涅槃即法身異名,法身體融,豈隔二德?約今經名相為便,故且以涅槃總名以包餘二。然法身等名,或時為總,或時為別,事如前釋。 一物覆等者。他謂已前三密俱覆,說四相已方開口密,故云一物開。口密雖開身密猶覆,故云一物覆。顯身密時意密猶隱,故云一物顯等。故須遍說三乃俱開,以身口意三義不同故,故云各開各顯等。然顯只是開、隱只是覆,綺文互異各立二名。 理豈下。今謂三密一如色心不二,覆一所開則三密俱覆,故云只覆於開;開一所覆則三密俱開,故云只開於覆。是故三番各具三密,從多而判各立一名,如品初疏文已說。 成論下,三、家解變化義。 論人謂下,經明須彌入芥等,皆聖人權巧,故凡夫不解其事;既推屬聖人,故置而不釋。 今明下。今破。余何可解?如經所談無非聖人境界,既皆釋義驗悉解知,那於權巧獨雲不解?地不同論師推為聖境,而自釋云:納芥等事是法界用也。意謂由聖證得涅槃法界之體,故能起此大用。若據此義稍近今宗,但不雲體用互融,故招今責。 今明下,今師責其不融也。 他明下,巨即須彌,細謂芥子。 聖人術事者,謂聖人大用,如世人有術法,而幻變自由,故云術事。 今明下,今斥。且以用喻術,其義或然。而聖人術用之興,豈可徒設?必藉機發,然乃施為。感應道交,見如是事,故云何有一術而非因緣?因緣即機應也。或因於凡而緣於聖,或因於聖而緣於凡,豈非聖由三千理滿故能應,凡由三千理具故能感應?遍機遍咸,即事而理,故云因緣。即空、假、中,忻赴不差,即理而事,故云度者乃見。 寧非因緣者,總結大用,必藉因緣,但云術事,未為雅當。故知今家釋茲大用,存乎二義:一者,用不徒施,須明感應;二者,體用一如,非單就用。故地人、他師,兩家立義,其旨大同,但用以術事,名少異耳。前斥地人,且以體用相即為破;後破他師,具約二義。 因緣妙慧等者,只聖人內達凡聖一如,理事不二,故得外用巨細相容,故云能以一塵等,內外且殊,心性唯一。 一塵等者,即下經雲住大涅槃,以十方世界內一塵中也,故云一塵容無量。 又云:無量容一塵者,只是反覆釋成。上句則是一塵之中容入無量國土,下句還雲無量國土容入一塵之中,亦如雲鬚彌納芥子,芥子納須彌也。有本於上句容下添於字,下句容上添不字,於是語助,於理無乖。若加不字,全無義旨。暹記曲解,事同穿鑿,未治本中亦無於不二字。 延、促過、現者,即延一日為無量劫,是延現短令長;促無量劫為一日,即促過、未令短。為成句故,但云過、現,義必該三。此延、促事,今文雖闕,余文有之,既論大用,說之何妨? 引擲彼此者。謂引彼歸此,擲此往彼。即經云:斷取十方世界,置於右掌,擲置他方。即擲此往彼也。又云:斷取一切世界,悉內己身。即引彼歸此也。 自在無礙者,結上三雙,悉由內證妙體,外彰大用,理事體一,豈有拘執隔礙之憂耶? 莊周下,舉劣況勝。莊子云:栩栩然胡蝶也,自喻適志與?不知周也。俄然覺然,蘧蘧周也。不知周之夢為胡蝶與?胡蝶之夢為周與?周與胡蝶,必有分矣。此謂物化也。 達體者,謂周達了身體,化為胡蝶也。 昏恍下。謂周昏恍之夢,尚達八尺之軀,為彼小蟲,二無妨礙,況彼聖人內證至德,巨細一如,豈有塵剎延促而不相容哉? 此言名聞者,以德齊太子,天人知識,故曰名聞。 宮生者,佛出家後,耶輸有娠有胎,六年生於宮中,故曰宮生。又雲翻覆障,亦障月。 經能建大義者,謂佛住涅槃隨順機宜,普現色身彌亘法界,豈只納妃生子而已,故云大義。義宜也,所現之身所立之事有所宜也。下諸複次皆是建大義也。通舉菩薩者,蓋以分真況出極果,故先通次別。初中下釋。初複次文中但引古今以明建義之位,若巨細相容之旨,前文已顯此無復論。 但是信住者,通至等覺,悉名信住,唯以果佛為真住也。 非關菩薩者,若非菩薩,則顯背經文,以經皆雲菩薩住大涅槃故。 若是信住等者,意謂大義唯佛能為。 迥出因果者,涅槃是理,因果屬事,理非事故,故云迥出。 雖非下,明理體虛通,不礙於事,故云而能因果。 若將下。謂理體本一,悟解淺深故分因果,分真所顯名因涅槃,妙覺所顯名果涅槃,此同普賢觀雲大乘因果俱是實相也。 從初發心等者,若論圓位,始從名字,便觀涅槃;今明有用,的指分證。 經初複次,文有二段:初、明應;二、唯應度下,明機。初應又二,謂體及用。住大涅槃,內體也;須彌山去,外用也。從體起用,用必被機,機應互融,二無二相,巨細相入,何所怪哉?下五段皆爾。此生應現中緣起,見瑞應經二卷,須者往撿。 經:林微尼,新雲藍軬(扶晚反)尼,此雲鹽,即上古守園婢名也。 河西下,引三家解七步義。 南方下,引諸家解十方義,冶城示過六道,但可表三藏佛也,非今經意。 以南為右者,西土之禮,君、父、師皆東向而坐,故以東為前,西為後,北為左,南為右。 謂言死地者,秋凋萬物如死也。 梵本言勝者,以郁丹曰此雲勝故。 經毀禁示作霜雹者,治罰破戒,如霜雹之摧苗稼也。經天祠者,即大自在天廟也。祠,似茲反,爾雅同,祭也。經師子璫者,釋名云:穿耳施珠曰璫。中天悉穿,邊國則不。事備西域記。 經:角力。禮記:習射御角力。廣雅:角,量也。呂氏春秋注云:角,試也。字皆單作,或從手作捔者非,乃古文粗字耳。 辨餘生者,謂過去於此閻浮出家等也。 重辨此生中,經以草為座等,亦如瑞應經說。 經頭目(至)木槍償對者。事載興起行經,過去佛為小兒,見捕魚人探魚著岸上,在陸而跳,即以小杖打魚頭,以是因緣,墮地獄中無數千歲。我今雖得成佛,由是殘緣,我得頭痛。又由過去為剎帝利力士,與婆羅力士相撲,挫折其脊,爾時殘緣,故有脊痛。又佛過去為醫子,與病長者非藥,病遂增劇,便致無常,故有骨節煩疼病生。又佛入羅閱祇乞食,見此里中有破剛木,長尺二,於佛前立,佛便止念,此是宿緣。乃至佛上梵天,木亦隨上。世尊后還竹園僧伽藍,自處己房,佛展右足,木槍便從足趺上下,徹過入地。佛說本因,由過去為賈客爭船,以鉾刺他腳,徹過命終,今受此報。此等因緣,並在興起行經上卷,須者往撿。 木槍千羊反。說文:槍,拒也。三蒼:木兩專而銳曰槍。經文或作鏘,非。說文:鏘,鈴聲也。 經博奕,文選博奕論注云:博者局戲,奕者圍棋。 經初無眾生師想者,初猶都也,謂從初至末,不作師想也。 經:如來正覺下,是總結諸方便。 經:迦葉,以是下,是總結。 經:彼器無常,非如來也。辨法異喻,不應以喻難法。 經釋那含雲不還來二十五有者,然那含但不來欲界,今通雲二十五有者,以上流人於上二界但一經歷,更不重來也。 一雲下。他解也。然但據一生歷經,不於色等諸天重受身故,其義自通,何須局作欲界而解?故向經云:阿那含者,非數數來。豈非於色等諸天但一經歷,無重生義,雲非數耶? 大乘下。今師義也。此則名通義圓,不受二邊,即初住人也。此約今經開小入大,取意而說,非正消答難義也。 四相品下 通開三密者,正開意密,兼具餘二。 不須偏說者,斥前兩家方便三業,前三教也。 真三業者,圓教也。 咸令下,眾生是他,意業屬心,身口屬色,心知佛心,眼見佛色,故云知見。 示諸下,示寶藏,口密。顯額珠,身密。置秘藏,意密。我從下,常說,口密。我今下,身密。若子下,意密。我解下,解一句,口密。見佛性,身密。佛性即法,佛見應是法,故屬身密。入大涅槃,意密。此皆一往對密義足,故注云雲。 開密下云云者,應以四句之文各配三業,已如向釋。 無開無覆者,開覆由情,理無二異。 龍樹別意者,且據般若明菩薩是佛因,於義易解,故非密;法華二乘作佛,與昔教反,於義難解,故是密。若論開權,則法華是顯,般若是密。龍樹別意,具取淺易為顯示耳。人師不解,則害諸經。 此文下,出害輕之失。且如此經亦以圓常斥小無常,豈以斥小便是不了義教耶? 緣有開覆者,昔小今大,昔覆今開。 經咸令下。據佛本意。既證妙理,欲令一切皆共得之,為昔機生故且說小,豈同幻者不欲人知?據佛意則理無開覆,隨機緣則教有顯密。 經:愚人不解等者,聲聞小教,元為佛乘,迷故不知,妄取空證。 唯開無密者,大機已發故,即經雲智者了達也。 經責主者,字應從人作債,側革、側賣反,二音俱通。切韻:負,財也。 經隱不欲現者,以藏(平聲)避釋藏(去聲)義也。向下經中,牒名作去聲,解義作平聲。思之,經而亦不藏平聲,佛如富人欠責而不藏避,但彼自不來索耳,故向雲如來不爾也。 經何以下。釋不藏意。父之於子,豈有藏避而不欲與子之財物耶? 豈有行因等者,興皇意謂:不但因中本誓度生,得果亦為度生;但眾生界不可盡,則本誓未滿故,如負債未還。 俱不異河西者,以二師俱約度生不盡,以釋唯負之義故也。 兩釋者,謂初約負貸,次約荷負。初心,謂初發心住。得果,謂妙覺極果。住前弘願,誓度眾生,猶如貧時取他財寶。名字已來,法財未備,義之如貧。初住分證,猶如小富。妙覺究竟,譬以大富。俱能不忘本誓,垂十界身,施三輪化,喻如既富,力可還財,故云能度眾生。 其無機者,不肯受化,猶如其人不從欠責之主求索元物,主雖欲還,無人可付,故云主當與誰。彼自不索,我無負意,但以未付,義言負耳,故云實無所負。下龍王譬,義與此合。龍降大雨,普欲霑益,不下種者,自無收穫,其猶自不來索,非主不還。 又佛下,約荷負釋也。 猒棄諸有者,有謂三有,分段變易俱有此三,則是誓令捨棄二邊,則世法之言該乎三教。前雲世間三昧義正同此,出世之法即中道圓常也。 始終不舍者,始因終果,不舍此誓,荷負眾生,其堅如地。若作荷負釋者,則義與喻反,以喻雲貧人多負,是欠惡故。是知負貸義正,荷、負傍通。 負貸者,他代反。切韻云:借也,施也,假也。以物與人,應更還主。經典釋文:他特反。左傳曰:盡於家,貸於公。今久欠負未還,故云負貸。 經:永斷此根者。若以小乘化我,則墮慳貪。慳貪之過,喻以穢根,唯施小化,其猶衣覆。今無緣普被,實無慳貪,故云永斷。 經唯有一子者,一切眾生,皆同佛性,名一子。無緣慈力,天性相關,故云憐念。師喻法身,諸佛所師,所謂法也。將以此機,造詣法身,受學圓頓。 經:懼不下。以其大機未熟,恐其聞大起謗,墜墮三惡,故云懼不速成。故隱大施小,以丈六應身,為說漸教,故曰將還。 其文問答者,經善男下,佛問也。不也,世尊。是迦葉答也。 經如是下,即是結文。 經秘藏平聲。 舊引下,古師據常存之語,是佛用大乘合毗伽羅滿字論喻也。故知小半無常,大滿是常。 無常通大小者,他人通難也。古以十二年後悉是大乘,而般若、方等、法華猶是無常,唯今經明常住,故大品是大乘而明無常也。 並雲下,興皇並也。汝既據半滿之論以喻大小,既大有無常,則滿亦應爾。經既以滿字獨喻今經,則使今經反成無常也。 今明下。約四教以明,則常與無常不可克判大小也。以三藏唯小,後三是大,而此四教橫遍五時,則前三味何妨明常?但秘而未開,偏小相隔。 常、無常是通者,鈍根菩薩,證與小同,故無常;利根被接,見中道理,故是常;別教初心,便知中理,故是常;圓人三諦,始終融即,故云即常等。經雲常存不變,即圓教三一互融之常也。 分別眾經者,則華嚴二教,鹿苑但小,方等對三,般若帶二,常與無常,區以別矣,何妨大品有常無常? 波斯匿者,新雲缽邏犀那侍多,此雲勝軍。 致招此過者,抑實為權謗佛所證,致感現報,過應作禍,謗佛是過?,舌落是禍報。 彭城下,引事顯經。 猶尚不易者,舌雖已爛,猶說無常。案梁僧傳,即宋京師中興寺僧嵩也。應是先居彭城,故今雲耳。故傳第七云:嵩亦兼明政論,末年僻執,謂佛不應常住,臨終之日,舌本先爛焉。 佛答下,先分經。 聲聞下,釋義。 舉積明無積者,先舉財寶是積聚物,聲聞、菩薩以不畜此,名無積也。 無積之積者,不積世財而積智斷。 積之無積者,雖積智斷,不積八不淨財。 聲聞是有為等者,正釋無積之積,經文也。非時取證,即不待說所因也。積聚智斷,取證涅槃。 菩薩下。釋經如來行也。如來是果,行則是因,行行之人名為菩薩。 名無積聚下云云者,菩薩不滯空邊,名無積聚,而實積聚中道智斷也。故經云:無為積聚,即如來行。准疏主意,即約世財等展轉以論,謂聲聞不積世財而積無漏,菩薩不積無漏而積中道,是故大小俱有二義。經所謂下,即八不淨財。以此經扶律談常,會漸歸頓,是其正意,故約聲聞更廣明之。若菩薩僧,則不積涅槃,經文存略。 經捲縮奇員反。詩云:有卷者阿。傳曰:卷,曲也。問:經文前明積聚有二,與後僧二何別?答:前約二僧所證法,後約能證人。 經:是名知足者。聲聞不貪不淨財,名知足;而捨生死,貪求涅槃之食,名不知足。菩薩達生死即涅槃,更無他求,名為知足。 經跡難尋者,二乘之道,非凡夫所知;菩薩之道,非偏小所知。故知鳥跡,人不能尋,開小即大,故近佛道。 經雖去無至者,雖去生死而證涅槃,達生死即涅槃,故無所至。 知足是樂者,無貪求之苦故。難尋是我者,自在無拘故。無至是常者,理無取捨故。 有道故無集者,煩惱即菩提故;有滅故無苦者,生死即涅槃故。 經星辰諸宿者,五星北辰為眾星所拱,故別舉之。諸宿即二十八宿也。 三點不相離者,廣大即法身,無瘡疣即解脫,處即般若。以是智所照處,故且從能以屬般若。伊字三點既不縱橫,故所譬三德一一相攝。今此三段皆明解脫而具三義者,是即一而三也。 體用成就者,法身為體,二德為用。 自他具足者,佛證此三名自,眾生理具名他。既自他性同,故至果位,自乃益他。 義理粗周者,謂據經文三意,而有三德互融,體用成就,自他具足之義也。 貴在正法者,謂一人具八也。謂一少欲,二知足,三遠離,四精進,五正念,六正定,七正慧,八不戲論。如四依品初釋也。又大乘藏中,別有八大人覺經一卷,須者往撿。 此總翻彼總者,大滅度是此方總名。 經:瘡疣羽求反,肉之凸病。釋名:疣,丘也。出皮上,聚高如丘。並喻三惑。亦可瘡喻三惑,疣喻二死。 經有信之人者,即名字位人,起圓信心,加功不已,定至分真涅槃也。 舊解下,出四師釋是色。 佛果有色者,謂應色無窮,異彼灰斷。 又一下,次師自有二解。 佛果無色者,無應色也。 而言下。正釋經文是色之義。蓋取妙慧有見理義,故云是色,實非質礙。 二、能應下,即此師第二解也。 又有下,第三師。 三聚,謂色聚、心聚、非色非心聚。 二、聚非色者,心與不相應行也。 取色下,正釋經義,謂經雲是色,蓋從譬得名,而所譬佛果實非色也。 興皇下,第四師也。 不應安或者,或是不定之辭。經文既雲或有是色等,諸師何得定作色與非色解耶?聲聞下,約法身二用以消經文。 桎梏械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音質谷。 兩緣者,大小機也。為大機說色故常存,為小機說非色故灰斷,故云故言色非色也。 非色下二句,顯體性融即。無常即常,故云非色亦色;常即無常,故云色亦非色。次一句結成,故云色非色不可思議也。有本雲非非色者,文誤。故知興皇但云為小說無色,為大言妙色者,豈曉二體本融哉? 經云何得住者,假執昔教為難。佛答:舉非想天為喻,以彰二乘得解脫,非色亦色,是以得住。豈非二乘涅槃全是無明,無明即法性,故得住也。 經非想亦色非色者,佛說四空有色,諸經大同。華嚴宣說,菩薩鼻根,聞於無色宮殿之香。阿含經中,說舍利弗般涅槃時,色無色天,空中淚下,如春細雨。波闍波提般涅槃時,色無色天,佛前側立,故云亦色。 衡音者,讀經應行字為句首,雲行,解脫之義也。 八十四五者,但數,又解脫為頭,但八十四。 九十七八者,加十三。夫解脫者,只九十七。 略不可解者,不稱經旨,故不引用。 靈石,寺名,在台州黃岩懸。 重言惜哉者,嗟嘆之甚也。備於下,明句句中備上略說三義也。橫豎即初舉廣大義,以前文法橫譬豎,義互現故。 到解下,前解脫處有二,謂自解脫及調伏他。 何者下。徴釋各具前三所以也。以即一而三,故使解脫具斯三義。 止可下謂百句一一攝三而三,收盡百句,即三而一,即一而三,其理幽遠,只可內心懸照而已,安可措置言辭而解說乎?蓋雲言不盡意也。 為力不足者,疏:主謙也。雖欲效智者作方句廣明,而且患智力不足。論語冉求曰:非不說子之道,力不足也。 鑽仰下。明略釋之意。雖力不足,而鑽其堅,仰其高,耽玩不能休已,因是專輒分文也。論語云:仰之彌高,鑽之彌堅,瞻之在前,忽焉在後。 廣上無瘡疣義者,初句雲遠離系縛,末句雲於諸眾生無有逼切。系縛、逼切,即二死、三惑,俱名瘡疣。其間諸句,義皆可例。故此三紙來文,正明解脫義也。 廣上解脫處義者,初句雲無動,末句雲闡提。不生一念之善,解脫無是事等,豈非智能照境?不為二邊所動,故云無動;無二邊惡,故云解脫無是事等。故此二十七行,是明解脫具般若義。 廣上性。廣博義者,初云:譬如谷聚,其量可知,真解脫者,則不如是。末云:如幻物,不可執持,解脫亦爾,不可執持。廣故,量不可知;空故,手不可執。空體無量,亦即廣也。故此一紙十六行文,是明解脫具法身義。下之三段,重廣上義,比說可知。讀者至文,句句消釋,令順三義。遠法師云:一句中應具五意:一、列名,二、解釋,三、結,四、即如來,五、難解者。重更分別,而文中多少不定。或有初無後,或有後無初,或有中間而無初、後。於解釋中,或但法說,或兼喻說。喻有反、順。其順喻者,則雲解脫亦爾;其反喻者,則雲解脫不爾。法、喻相對,前卻不定。或有初法,次喻,後合;或有先喻,次法,後合;或但法、喻無合。文相不定,應預知之,至文易曉。前三段經,疏文無釋。 經清夷羊脂反。說文:夷,平。 經卒得蒼沒反。 經聲㽄蘇奚反。埤蒼云:瓦聲散也。作嘶者非。 蜱麻,字宜作?,三蒼布迷反,草名。呂靜韻集云:?麻,其形似樹,經文作蜱,音脾,螳螂子也。非此所用。 經:爆裂方孝、補角、普剝三反。說文:爆,灼也。謂皮散起。經:婆師華,正雲婆利史迦,此雲雨,以此華雨時開故。經:是名曰恆,非不恆者,以人天趣必歸磨滅故。身壞命終是恆定法,而喻解脫滅惑離苦是恆定故。 彼此相對者,對生死此岸說涅槃彼岸,此相待義也。若雙非下若絕待者,生死涅槃一如無二,故云如非彼此。 此彼既去者。謂相待既去,故以雙非結顯絕待之名。例如下。舉例。既許絕待涅槃理非小大,而結名大般涅槃,故可例今絕待解脫非彼非此,而結為彼岸也。經畏虎墮井,畏生死虎墮涅槃井,即小乘解脫,故大解脫不爾也。 經:而子堅實者,反迷成悟,如從竹生子。 經:增益於我者,理智自在名我。 經:食已而吐食,涅槃吐諸有。 經:七葉中無者,七葉華臭,決定無香,解脫法中無煩惱香。 經修無我,自小入大,故曰入中,汲引小乘也。 隨順於師,譬智順於理。 取四鈍者,義通界外,方合經旨。 因斷多分者,破十一品無明故。 果斷一分者,妙覺唯破一品故。 皆稱佛智者,四十二位悉圓證故。 皆非斷非不斷者,如法界理,不當二途,不斷性惡而斷,修惡即修,是性全事而理,故云斷即不斷。 理外下。生死反理故云外,涅槃順理故云內。 有所得諸道者,以有所得釋塞字義,封執四句,名有所得。 若我下,經文但列三句者,以兩亦只是我,無我相對故。 四句皆除,名無所得。 理內之我者,即法身自在,即理內我;四句執計,名理外我。 即是雙非者,斷之一字是能非中道,塞諸道三字是所非二邊。 經所謂下,列塞諸道耳。 我即有邊,無我即空;兩亦是有,雙非是空。 明哲自見者,哲,智也。 經:不空空者,有四德故不空,脫二死故是空,尼犍無四德故空。又非解脫,故曰空空。 三跳,他吊、達澆二反,謂懸擲也。問:經以三跳喻三諦,何故疏主指此別結上文耶?答:據跳遠怖,故對無疣;三歸向正,故對脫處。此亦一往就義分文對之。若論譬本、譬法,三跳離怖,必有所歸,則亦結脫處;三歸向正,理合翻邪,則亦結無疣。 他解下,以獦師喻魔外。 怖鴿下,引證。歸僧去魔,尚近身子習氣,故鴿戰怖。習氣,即煩惱魔也。 前是下,此文對後論義,故云前也。 文雲怖畏生死等者,即怖二死歸三德,此明即一而三,是三字義。 以三下即三歸一,故曰三歸,是歸字義。 經佛名為覺等者。佛即能觀智,故受覺名;法是所觀境,故名不覺。境智和合,覺即不覺,不覺即覺。十界依正,悉我自心;三寶一體,其義皎爾。 經虛空名非善者,遠法師云:非戒定慧中行善也,謂法性空體是勝義善。攝寶師云:是無記性故,對佛說名非善。 經:摩訶波闍,此雲大愛。道瞿曇彌,亦憍曇彌,此雲眾主。出家為眾生故,是佛姨母。佛生七日,母便命終,波闍乳養。佛後出家,波闍憶戀,手自織成金縷之氎,待佛還宮,擬用奉佛。佛後還宮,遂用奉獻。佛時告曰:恩愛心施,無大功德,當供養僧。若供養僧,即供三歸。故今舉波闍次問,佛後為解。 初領旨者,即經是義二字也。 云何下者,復應引上是義二字,連云何字說之,亦兩向取文耳。 經:是事不然者,無生無滅,其辭雖同,其義全別,以頑空無知,解脫有知故也。 經迦蘭陀,亦云迦蘭䭾迦,下雲迦蘭迦是也,鳥名,其形如鵲。 經身亦不同者,以佛但云聲不同故,故以身同為難。或言一三者,即一而三,是昔別相。 或言三一者,即三而一,是今同體。 害佛下,以空譬身,如逆罪成;空不可喻,如身不壞。 經谷?子四反。埤蒼:?,積也。 經領解中,具領三義:如來至處,是領上解脫處,境智相應也;處若無儘是橫周,壽命無儘是豎窮,即領上性廣博,包攝無外也;處壽既俱無盡,則患累都除,即領上無瘡疣也。已蒙廣說三義,故今具領其旨。 四、依品。 釋題中,初略釋。一切世間者,謂九界三種世間,依憑佛界,四人得益也。 憑有下,廣釋。文具四悉,皆以今昔相對。以昔教制不依人,今經依人,故須相對以成四義:憑自即昔教,憑他即今經。 若唯下,顯昔非。若憑下,明今是。問:昔令依法依義等,本名四依,何雲不名為依?答:但得名四依,不得名四依人。以今雲四者,悉約人故。 兼得法者,昔簡無法之人,故令不依;今人有法,故得依憑。 利益義強者,即赴他樂欲,是世界益。 直論下,明昔。若得下,明今。人若得法,此人可依。依人即依法,故人必有法。得法即是理善發生,故屬為人。人雜真偽者,鹿苑初興,外道猶盛,儻令依人,恐親賊住,故須依四諦真法,以簡外道偽人。所說既邪,不以形親;所說苟正,不以形疏。 法混大小者,昔已施小,今方說大,大雖會少,而小教猶存。故真空、涅槃之名,大小淆混,新學初機,無以甄別。故令依大人簡小法,人既大乘,則所說非小。 今依下,對昔顯今。昔不依人,是簡邪人;今令依人,是依正人。故此正人必有正法,依憑取解以破邪小,即對治義。 法亦不遍者,既舍人依法,非但人處無法,亦是法不該人,故云不遍。且法是真空,空本一致,故無二別。若舍人求法,何異舍此虛空以求彼空? 人即秉法者,人處有法,妙理統收,既無取捨,有入理益。 是用下,總結。 四果非正人者,以大斥小,故云非正。 不得(至)之像者。既在滅後,若作佛形,便濫佛出。 余像難者者,若言作四果像化道易行,則應作餘九界像化道難行也。若言難行,何故首楞嚴三昧經中,明菩薩住楞嚴三昧,現種種身化眾生耶? 通論(至)四果者。通論則現十界身,無方利物;別存則示四果像,滅後弘通。 自有下,雖許通論悉作,而順前問,且以四依對如來四果,各成四句,共成八句。約數雖八,其實有七。以四果不能為四依,則是無四果為四依句也。前四句中,初句則是妙覺現八相也,此亦本跡俱高。次句即本是極果,示為因人,此亦本高跡下也。如文殊本是古佛,而於釋迦滅後,結集宣通一性宗義,即其人也。三句即分真菩薩示為八相,此如觀音應以佛身得度,即現佛身,此亦本下跡高也。四句即是依其實證而言次位也,此如馬鳴、龍樹皆號菩薩也。望前本跡俱高,應是本跡俱下。此第四句又為下,對四果句中,初句則須兩向取之。次對四果明四句者,前第四句於此成初,即同前四中如來為如來句也。次句如迦葉 阿難法華開顯,已是分真,滅後弘通,還稱小聖,則此句正是今品意也。四句,即如滅後小乘師也。既小乘不能現大,故無第三、四果為四依句。若據現文,的唯六句;若以四依為四依句,兩向取之,則有七句,總舉則八。問:若言四果不能為四依像者,且天魔尚為鞠多變為佛形,豈羅漢神通不能變身為菩薩耶?答:雖能變勝身,不能說大法,今品正依有法之人,故云不能耳。 今取一途者,則取化道易行故。然若曉此文,各開四句,方識付法藏傳二十四祖,俱是四依大士而說。其人或小或大,即是四依為四依,四依為四果。二句所收,或是如來為四依,則具三句。乃至此方古德,果是小乘,而弘大法者,其例亦爾。 今從(至)四依者。涅槃即所證之理,四依即能證之人,雖所證理同,而能證位別,即理而事,故云從涅槃開出四依。 合則(至)是佛者。四依位殊,一理無異,皆稱即佛,佛即涅槃,故云合則還是佛,此乃即事而理也。 是佛下,多為四依三字,蓋昧者妄添未治。本雲合則還是如來,亦無為四依三宇,荊溪但改如來為佛耳。問:何下,初令阿含昔教,後令即是今品。答中,初出世,即道樹初成。 今人鈍者,正於滅後,人根不如佛世,故制依人。言今人者,滅後四依化世,是今品所談,故曰今人。 文雲下,顯今亦令依法,非獨依人,法性是法,如來是人。 三、十心前者,即十信位也。以未破見思,故是弟子。 是師位者,以三十心中斷二惑故,即初依也。 皆師位者,謂四依皆是師位。 成論下,約十住、十行,而以四番分師、弟、位。 六心已前者,六住已前,斷思未盡,故是弟子。 七位下,即七住,斷思盡故,得是師位。 十二心即第二行。 道種終心者,出假位極故也。此成論師四番定:初、依位極至十行,即以十回向去配後三依。 初有煩惱等者,即中論師消會經文,以經說初依具煩惱性故。彼謂初住方破一品,存者尚多,故云有也。由具惑多故,則無究竟涅槃。 後有下,涅槃究竟在不久,故云有;微細無明唯一品,故云無。 初後下,以四十位皆有上地,無明皆已分顯中理。 他人下,以於初地立二依故。 中論下,彼以初住破無明,即是圓義;若以初住配初依位,則未全當。 成論下。若三十心中立初依者,其義可然,以初依具煩惱故。但論師第四義,初依極齊十行,二依即十向,十向仍具無明,豈是二依?須知經明二依,已破別惑,故云於中立依,即是斥其於三十心中立二依有過耳。別教二依,定在初地,圓在初住,彼雲十向,故乖二教。 今約下,今師判位。 地上(至)三依者者,即初地至六地為二依,七至九為三依,十為四依。 就圓下,示圓位通別。 四十心共作者,十信為初,十住為二,行向為三,地等為四。 別者下,以圓破惑位長,故此配位。 余皆例爾者,即行、向、地,各各分對三依,皆例十住。但初依一位,定在十信,以經云:有人出世,具煩惱性,是名第一,其位則定。 初依唯弟子者,以別惑全在故。 後依唯師者,居分真之頂故。 亦師亦弟子者,望下稱師,望上稱弟子。 不令他緣者,不令魔外凡小擾亂己行也。此如鞠多降魔,龍樹破外,則是於有法處能護也。 於無下。此如摩騰入漢,僧會來吳,則是於無法處建立也。又有小無大處建立,大乘益他中,由前自無擾故令他增上,由自興顯故使他見聞,由自住持故他依止。 不得(至)惱事者。通惑已斷,則無界內現行之事,別惑被伏,事亦不起,但有別惑性在,名具煩惱性。問:別惑事者,何等是耶?答:理即凡夫,不了自心,遍處起著,名別惑事。今別圓內凡,達了諸法無非佛性,名伏別惑。不起妄執,名事不起。 初地(至)六地者。以教道所談,則初地名見道,二至六名修道,七至十名無學道,故二依位齊修道也。 准通下二依,既約通判,則知初依位在性地。所以但約三教判者,以經明二依已去皆破惑故,三藏菩薩煩惱全在,故不約之。又三藏教理俱權,別教教權理實,通教通別通圓,故釋四依唯後三教。 見地下,見地與初果齊,薄地已斷欲思六品,故得薄名。 若准下,如金光明帝王經說,圓人有一生超登十地之義,故欲界身在,尚有虎根之難。例知通教亦有一生至第六離欲,第七已辦地者,故有未離欲界肉身之人。 注云雲者,意在於此。然文中[門@封]略,應雲見地至離欲地是二依,若第七地屬第三依也。 是八九地者,應雲七八九地,文略七字,圓雲八住,亦是略舉。 准小下,以三、依人外現阿那含像故,且准小乘判位,則阿那含此雲不還,即不還生欲界也。 准大下,且約通教,七地正是三依,則思惑究盡,與羅漢齊,故不還三界。 云云者,若約別、圓,則不還變易。然此三依,既約大小以解名義,則前二後一,例亦應爾。如初果逆流,在小可解,別、圓則逆變易之流也。 第四下,約通是八地,別、圓即十地、十住。 注云雲者,如前約分真四十位,各作三依,以對住前為初依等。 戒慧二學者,經從若有人至正法,戒學也;從佛至文義,慧學也。 化他者,即經云:轉為他人已去,說八大覺,是生善;教令悔懺,是破惡。 總而下,即指經文。善知去二句,是約權實總結,謂自行化他,悉有權實也。 遺教經者。問:馬鳴遺教經論判為大乘,而天台智者於法華玄中判屬小乘,云何會通?答:是㭊法六度故云大,非談常辨性故云小,以初教三乘同名小故。 以凡簡聖者,即初二句;以聖簡凡,即次二句;以因簡果,即後二句。 而定下。釋三番簡意。謂前二番顯初依是內凡,非分聖;後一番顯初依是菩薩因人,非佛果人。有本於是凡字上多初字,文誤也。 用共地釋之者,佛以通教位釋,此乃名通義圓也。疏解八人有二義:初謂八人,即是八忍,故云是斷道,即前十五心也。 又從下,從第十佛地逆數向前,即八人地。正當第八別惑等者,即初住破無明顯中道也。若約名通義圓,則是八人見地也。 修道下,即分證涅槃,由住前修道而得。 心純是法者,以無功用,道自然流入,故無非法。 舊雲下,古人二釋:初約三界,即欲界定為第一,色定為第二,無色為第三;次約四忍,即以伏順合為第一,無生第二,寂滅第三。 以前簡後者,以前初依簡後二依,則阿那正是第二。 以後簡前等者,第二即四依,第三即三依。 准小下,引小乘例釋,如阿育王經以身子為第二世尊等。 此人者,正指第二依人。然依疏主所釋,義已盡善。今以管見,聊助一釋。應知經文正明二依,則以本位為第一故。三依去,本依當第二,四依當第三也。 古來下。重引二家。河西之意,即是果上從因受稱,故第四依從三依升進而得,故使第四且名第三。下二例爾。觀師乃合四成三,曲消經語。 凡聖兩人者,凡即初依,聖即二依。 依增下,即觀師引所憑之文。 同是功用者,此二同破欲思未盡,但名功用;三依已離欲界,且名無功。 亦不應等者,正破觀師既於初依已破通惑,尚齊羅漢,豈得依增一將二依作實行初果等釋耶? 經客塵等者,僧宗云:三界外惑為舊,三界內惑為客。不藏下,藏,平聲。 經云:真實舍利,即是法身。則知應身肉骨,名虛偽舍利也。 骨肉下,明昔施權覆實;今法下,明今開權顯實。 經雲我者,即是邪我;雲無我者,即是中道不思議,空無二邊之我。 經不久成菩提者,即指究竟菩提耳。 初文下,釋證相中,點出羅漢,名含三義。 果喪,即無生義,余如文。 不教菩薩降者,自能體達魔界、佛界一如無二故。 經我今不依等者,意謂如佛昔說,魔尚能為佛像,豈況四依?是故我今依法即得,何用依此四人? 經面部圓滿者,部應作輔,後人妄改為部也。左傳曰:輔車相依,唇亡齒寒。先儒解云:輔謂頰輔,車謂牙車。周易云:咸其輔頰舌。孔穎達曰:輔頰俱為口旁之肉。大論三十二雲方頰車相是也。 經:汝當檢挍者,令依小乘法義撿校也。如來昔為美音說四諦,彼悟初果。如來去後,魔來惑亂,化作佛身,告言:長者!我向為汝說法不盡,於四諦外,更有一種神我諦在。長者推尋,都無是理,遂往白佛。佛即教之:若魔作佛,汝當撿驗,知已降伏。 崔師羅新雲具史羅。 一、然問者,然猶許可也。 智照下,令依今教,用實智圓信。 於佛下,以佛況魔。權實二教,俱佛所說,尚須簡權信實,況復餘人?魔,魔外等。 偷狗者,偷謂盜賊,狗謂狗犬,世此二物,皆好乘暗私入人舍。 五屍者,未見文,相傳死狗、死蛇、死人、死豬、死狐也。 五處,謂頭及兩手兩足也。若付法藏傳,及阿育王經,皆雲三屍系項,不雲五系也。故彼經第五云:鞠多說法,魔王化作天女,作天妓樂,惑亂人心。未得道者,心皆惑著,乃至無有一人得道。鞠多入定觀察,魔便以華鬘著鞠多項上。尊者即觀知魔所作。尊者作是念:魔數壞我說法,佛何不降?觀佛本意,欲使鞠多而調伏之。鞠多即以三種死屍:一者死蛇,二者死狗,三者死人。以此三種,化作華鬘,即往魔所。魔即申頭受鬘,多以三屍結於魔項。魔見三屍著項,而作是言:豈應捉是死屍,著我項頸耶?尊者言:如比丘不應著華鬘,而汝著之。亦知汝不應以死屍系項,而我系之。乃至魔自力不解,乃詣梵王求解。梵王答言:十力世尊弟子所作,我力微弱,終不能解。魔乃歸依鞠多。鞠多語言:先當與汝作要,然當為解。從今日後,至於法盡,更不聽女惱亂比丘。魔曰:當受尊教。乃至令魔現作佛身。魔言:我本曾現佛形,誑首羅長者。彼時所作,今為汝作(云云)。與付法藏大同。 五、不淨,謂種子不淨等,如釋列眾記文。 五門,即苦等四及寂滅也。 經:若能如是等者,謂佛令依四真諦法檢校於魔,自近涅槃,何必依人? 言大般涅槃者,且執昔日真空,名為大耳。 經未必可信者,恐魔現作四人故。 雖天而肉者,雖有天眼徹山壁障,而不徹心性之理,何殊凡夫肉眼?以俱不徹理故。 雖肉而佛者,學大乘者,雖是肉眼,既達妙理,故即肉眼而是佛眼。達魔即佛,凡所有相,皆是虛妄。如是觀者,魔無能為。 注云雲者,聲聞已得慧眼,但見偏空,不見中道,故與天肉二眼同不徹理。經文從初且舉天肉,佛教聲聞中釋譬,皆依昔教,不應濫用圓義。 勇健譬佛性者,文剩性字,只應雲譬佛,所謂佛具無畏,稱曰勇健;十力摧邪,說為威猛。 念處如弓者,下乘修行道品,念處最初,其猶將射,必先執弓,應以彎時喻正勤;五善根生,喻如箭發;又根深難拔,亦如箭也;運通化物,如槊刺人;疏闕長鉤,應喻四辨。 教戒者,持戒嚴防,豈怖毀犯? 視他者,即經雲視人天也,無漏三昧,輕弱邪外。 教慧者,真慧觀察,是名勇健。 經種種器杖者,杖,經典釋文:直亮反。左傳曰:杖戈而先。 大呼者,呼,虛故反,恐他也。招彼曰呼(平聲)。 五諦下,於諦陰、界、入之外,皆計神我故也。 經:不生憂怖者,如美音之檢察,鞠多之五系也。 經下,從他習者,下同。怯弱者,依附他人習持弓等也。 內乘下,解第二段,釋不降經文也。 外憑佛力者,即指已曾供養去經文也。 經:如彼藥力者,依經修觀,一切唯心,不畏眾魔,如藥消毒。 經憋惡者,脾滅反。方言:憋,惡也。郭璞云:急性也。 經或以眼視等者,僧護經說有四種毒龍,謂視、噓、聲、觸,今略舉二。 聲聞受化者,如今經及楞嚴中阿難為魔所罥也。經以師子、虎、豹等,以喻聲聞。 喪命下。失小乘善根,即受化也。此據初心以說。問:向以龍喻魔,師子等喻聲聞。今降魔中,以咒力調伏,亦及師子等,應是降聲聞耶?答:小受魔化,已是魔屬,故大乘咒力,皆令柔善。 還本乃至發心者,非但還復小善,亦發大心。 經怖畏魔事者,斷見、愛、取、菩提,是怖煩惱魔。故下經云:於諸煩惱而生怖畏也。捨生死,求涅槃,是怖陰、死兩魔。由怖此三,故怖天魔。 經乃生怖畏者,大機發也。怖無為深坑,樂實相平地。經而作障礙者,不執小謗大也。 出時下,是時即滅後,非時即佛世。 飽德下。稟法開悟。德著道成,如豐如飽,當此之世,豈假四依?無醫譬上佛滅,無藥譬上法衰。 正像末者,正像各千年,末法一萬年,義如前記。 經純善眾生,即四依也。 經說不同下,諸經異說,不出此五。 一雲下,次第列出,蓋由下,和會也。 機緣濃厚者,則見正像奢遠;機緣淡薄者,則見正像短促。若據大愛道尼經說,度女人出家,滅五百年;正法制行八敬,復得千年。 優波下育王經亦云:鞠多念曰:我今雖見法身,不睹如來色身相好。有一比丘尼,年百二十,合得知之,今當往問。於是令人先報云:尊者欲來。尼乃入定觀之,知問佛在時事。從定出已,滿缽盛油,置於戶後。尊者入房推門,不覺傾油數滴。既問訊請坐已,問:佛在日教化有情,何如今日?尼曰:豈不聞有六群耶?答曰:斯為粗暴之人,何足言說?尼曰:彼雖粗暴,佛在數入此房,不曾傾油一滴。明知今日羅漢,不及六群。鞠多聞言,深生慚恥。尼安慰曰:何用傷感?世尊初日入滅,二日不如,三日已後,轉復卑劣。況於今日,百有餘年,去聖時遙,何足可怪? 鞠多不能融會者,僧祇律後序云:佛泥洹後,大迦葉集律藏,為大師宗。次阿難,次未田地,次舍那婆私,皆具持八萬法藏。次優波鞠多,世尊記無相佛,而不具持八萬法藏。於是遂有五部名生:初曇摩掘多,別為一部;次彌沙塞,次迦葉維,次薩婆多。於是五部並立,紛然競起,各以自義為是。時阿育王言:我今何以測其是非?於是問僧:佛法斷事云何?皆言:法應從多。王言:若爾者,當行籌,知何眾多?於是行籌取本。眾籌者甚多,以眾多故,名摩訶僧祇。摩訶僧祇者,大眾也。此以根本僧祇,對前四部而為五也。若准大集經說,更有婆粗富羅部,是則起計不同,自分五部,並根本僧祇,乃成六部。此乃佛滅百年也。今雲百一十六年,乃據大天乖諍,分為二部也。謂向雖分五部,並是聖人,理和猶同。一說戒後,對大天乖諍事興,分為二部,即人法皆分。向之六部,悉名上座部(即窟內結集門人,故取迦葉上座之號)。大天所計,名大眾部(大天是窟外結集之後裔,故立大眾之名)。 王作大會,即阿育王也。 澆醨者,醨,薄酒也。 當知下,迦葉、阿難各二十年,此二親睹佛化,行法似佛,故令法興。 其年六十者,以佛住世五十年故。 四十年秉教者,則年百二十也。 過此下。此據經云然後隱沒之言,是不見始終人也。迦葉長子者,所有經法悉付迦葉,利根智慧不同餘人。 佛覺三昧者,祇是佛加覺力如佛,故名佛覺三昧。由得此三昧,故自能聞。大論云:阿難集法日,自云:佛初轉法輪,我爾時不見。如是展轉聞。 經純食粟米者,譬小乘人,唯贊羅漢第一。 經若是福人(至)不聞者。明大乘人始從華嚴,終至今經,皆不聞無常、苦等名也。 粳糧譬常者,以世人常食故。 石蜜譬我者,石蜜之性,遇暖即軟,遇冷即堅,堅軟自在,故以譬我。 以求有心者,即下經云為利養等五種過也。又小機捨生死求涅槃,離文字求解脫,悉名求有。 車載下,即下經合雲持是經典,送至彼方也。車即世間之車,不約所表,故屬事解。 方便智曉者,謂曲巧曉喻,令悟大乘。 大行訓之者,以一心三觀而訓誨之,汝等所行是菩薩道。 為利,是地獄有者,以法易財,是地獄因;諂求虛譽,故屬鬼因;恃解凌他,我慢自得,是修羅因;欲他依止,是好群聚,屬畜生因;將此妙典,貿換余經,若小若外,非解脫業,徒成辯聰,故是外道業也。前四雲有,外道雲業者,望果名有,就因稱業,為有造業,故得互明。寄語後賢,深宜自省,弘通斯典,作何有業,能離四趣及以外道,方逮佛因?或起向心,唯當自訟。又此五過,即九界因,四趣如文。應知外業含彼五界,以余經之語,通諸教故。若易戒善之經,即人天因;若易小乘三藏,即二乘因;若易方便大乘,即菩薩因。佛乘斥之,咸名外道。問:既有五過,何故經雲無量菩薩耶?答:理即菩薩耳,其猶通謂一切眾生為佛子也。 王至深山者,借前文喻,來成今意。 地即等者,地是所依故譬理,人能行地故譬行。 餘八十下,凡兩解:初解不約正法延促,但取正法將盡,余有八十年也;次解先定延促。 言一千五百者,此據經說不同,或雲千年正法,或雲五百年正法也。 未滅八十者,若一千,若五百,但取未滅,餘人十年在。 分擘玄毫者,玄謂黑色,毫謂秋毫,蓋喻深經妙義,如黑色之隱奧,秋毫之微細,難以分別也。 指南者,博物志云:黃帝戰蚩尤於?鹿之野,尤作百里霧,使兵士迷方失所。有智人造指南車,於上作木人,手常指南。古今注云:周公所作,使越常氏載之以歸扶南也。今以四依宣揚經義,破迷指悟,如彼車也。宇宙者,纂要云:四方上下謂之宇,往古來今謂之宙。或謂天地為宇宙,今謂分擘宣揚,舒之則充滿法界,卷之則莫知所有,有無唯心,開演在此。 [怡-台+藂]應作[恉-匕+苗],說文:才冬反,慮也。從心[苗/日]聲,又音囟。或作悰者,亦誤。當斯大任,唯是四依尊妙之人耳。 戒毀是命濁者,由破殺戒,受短命報;又末法壽促之時,人不持戒。 五種法師者,合受持為一,但成五種。 四河中,大者恆沙,長八萬四千由旬,闊處四十里,狹處十里,方一肘,直下至泥,得一萬斛沙,其沙細如面。若就行者,謂聞而不謗等,是所行之行也。 四恆(至)則難者。依今師判位,三恆猶是初依,四恆方是二依。二依即初住位,始破無明,從凡入聖,故云從惑取解。故下經云:發心畢竟二不別,如是二心前心難。只由從惑生解故難,所以四恆但加一分,五恆亦是二依。而二住已上,已證中道,復入上位,故是從解取解,非無上惑。以有真解,故名從解。此乃無功用道,自然流入,故加八分,勝前七倍,比前為易。 六恆等者。應先問云:五恆既加四恆七倍,何故六恆但加五恆四倍,乃至八恆但加七恆二倍?既並從取解,豈前勝而後劣耶?故答云:更深細為難。此謂顯理既深,其惑轉細,解義則難,故倍前數少。 如仕下,喻上難易。 太尉者,齊職儀云:太尉、司徒、司空,皆古官也。應劭云:自上安下曰尉。魚豢曰:太尉掌武事。古者兵獄官皆以尉為名。尉,罻也,言兵獄羅罻奸非。又應劭云:徒,眾也,司徒主人眾也。空,穴也,同空主土。古者穴居,主穿土為穴以居人也。隋、唐之世,皆以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 丞相者,管子曰:黃帝得六相而天下治,神明至。堯得舜,殷湯得仲虺、伊尹,高宗得傅說。周有周公、邵公。秦悼王置丞相,分甘茂、樗里疾為之。秦莊公以呂不韋為之。二世以李斯、趙高為之。漢高祖以簫何為之,後拜曹參代為丞相。後漢以三公主丞相務,建安中復置丞相。宋又置相國。齊以丞相贈官。梁又置大冢宰。隋曰內史,又曰納言,亦以他官參掌機密,或知政事,或平章軍國重事,並是宰相也。漢書百官公卿表曰:相國或相。應劭曰:丞者,承也;相者,助也。掌亟天子,助理萬機。今謂太尉之官,歷職可至,故易;丞相之任,簡自帝心,故難。以喻合法,大旨可知。 此猶難解者,舊師雖以難易消文,而未定判其位,故云難。若以今明四依位判,此亦易明。 四、依云云者,仙慧於初依前立弟子位,如前釋題判位中明。 開善下,二家皆用四種性判位,則習種十住,性種十行,道種十向,聖種十地。 九恆但是前三,是地前賢位,故屬初依。 若全下。今師徴難二家也。文中有進退兩難,皆先牒彼義,次今難他。既以九恆俱在初依,且經舉十六分是數之極,故成一斤。此之一斤為喻極果,為喻因法。汝若進取極果喻一斤者,則應地前已是究竟,以彼九恆俱初依故。既已究竟,後之三依復顯何法?應雲至二三四依。文逸二字。若稱至一斤,牒彼義也。謂退取初依,似解以喻一斤也。以二家皆用地前配初依故。 此乃下,今難。 何關佛法者,且經雲不謗是法等,正指果德涅槃以為是法。既一斤唯是初依所解,則何關果佛法耶? 今明下,今師釋義,乃取一斤正喻果法,故四依所得分證階差,則以九恆具收四位。 一分、八分為二依者,定位既爾,若解其義,還依舊釋,謂從惑取解等也。但舊師不明其位,故向疏主斥雲猶難耳。故知舊釋義不全非,若仙慧等三,義位全失。文云:下經既顯雲具足,豈非十六分全?此以十地、等覺已至極果之邊,一生即入,故名具足。故今判位,方了經旨。 凞連已前者,則是理即及名字入也。問:名字位人,豈有謗耶?答:觀行未成,或遇事起謗。 其獨拒逆下,合雲三惡也,恐是文略。 不信下,即總結,謂初一惡是不信佛,故言滅快;二惡是不信僧,故舍戒;三惡是不信法,故拒大乘。 謗相者,此三顯然,可以覽別,故云相也。 經:木頭幡者,喻無用也。 互舉一邊者,經明自行,雲具足無量功德,乃能信是大乘,此舉已生善增長也。經明化他,乃雲其人聞已,過去惡業除滅,此舉已生惡滅也。既已生善增長,必未生令生,既已生惡除滅,必未生惡不生,各舉一條,故云互舉。又自行亦滅惡,而且明生善,化他亦生善,且明滅惡,亦是互舉。 經仇郄正應作隙,丘逆反,釁也。 作無戒譬者,即經雲未得受沙彌十戒也。沙彌雲息慈,謂息惡行慈故也。十戒名相,如觀經疏。 始自凡夫發心者,即以無戒譬名字,觀行發圓心人也。 階十住者,此乃名別義,圓十地即圓十住,三十心即當六根,故十住之言,正指六根似位。 雖未下,假名五品。雖粗垢未落,而落在不久,故云位階十住即是。二、即因中說相似果也。 上惡下三報,以生望生,一往是橫;三障約次第前後,一往是豎。則近菩提者,初住菩提也。 鑒誡下,引信者善果既深,則知謗者惡報亦重,勸福誡罪,鑒照在茲。 云何識田者,云何識知四人是良福田相也。 以重奪輕者,身命尚舍,而況財物? 皆應供養者,以禮拜是身業供養故,故與昔日律制相違。 經稊稗上音啼,下蒲界反,草之似谷者。 二、結者,經持戒至是說是結,尊不禮少,雖持禁戒,禮少則犯,不應吉。 經:世尊下,結持不禮破。 或言下,若作三結,則以初句兼結僧不禮俗,故成三也。 經如是所證下,即請答也。 文少意廣者,但云為菩薩是文少,則是許菩薩以持禮破,以尊禮少,以僧禮俗,是意廣也。 三三之疑者,即定、難、結各三成九也。 撥亂反正者,撥除五濁之亂,反覆五清之正,故云濁不濁也。 未得機便者,機緣未熟也。 如此破戒等者,謂四依和光,不舉破戒,則同其事業,亦名破人也。既是大權,安得不禮? 若年下,例成二義。 又大小乘者,小乘不許持禮破等,執小以難大也。 故須下以持毀事消,前二段以大小義消,糾譬文也。經儲君者,直於反,備也。蔡邕勸學云:副君也。 經:篡,居又患反。說文:逆而奪取曰篡。 如童子者,即指婆羅門受募譬也。 守邏郎佐反。切韻:游兵也。 作威作福者,塞持戒路是作威,開放逸門是作福。 素貴等者,謂婆羅門清素高貴也。四分律云:取白牛角,盛四大海水及種子,以王置金輦上,使諸小王輿婆羅門,以水灌頂。白表眾色之本,右角吉祥相,海水錶潤澤,種子表生長。如是作時,若是四輪王,各有輪寶現,故名灌頂王。縱非輪王,亦如白蓋在空,如無憂王等。今雲瓶盛四海水者,即如華嚴第三十九云:取四大海水,置金瓶內,灌太子頂也。 如此下此方帝王傳禪寶位,皆升壇受禪書,授璽?璽,斯是反玉印也。秦始皇得楚之良玉,琢之為璽,李斯篆其文曰:受命於天,既壽永昌。漢魏已降,歷代相傳,謂之國寶。 分半國者,謂共知僧事也。 鳥回下。十、律八法諍事。法云:斗諍事云何?以二毗尼滅。隨以何住處,有斗諍相,言比丘是事付闥賴吒,比丘應受此事,如法、如毗尼、如佛教滅。若闥賴吒能如法、如毗尼、如佛教滅者,是事名滅。若是闥賴吒不能如法、如毗尼、如佛教斷是事者,應舍付僧。僧又不能斷者,爾時應僧中立二鳥回、鳩羅,應羯磨此人,令斷是事等。准望此方,則是僧正、僧都之職也。此方僧正,始於偽秦,僧䂮為之。僧都始於元魏文帝,來曇曜為之。正者,政也,自正正人,克敷政令也。都者,統攝僧倫,使遵法度也。 破戒者為主者,即經雲與旃陀羅共住等。 弱冠者,古玩反。禮云:男子二十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釋名云:弱冠者,言雖成人而冠體尚弱也。今以二十表權實二智,長發覆首,如大慈被物。 是不見機者,佛九恆已前始行之者,未能鑒機,專守己道,不解施權,故嫌。 任汝開化者,既破戒之眾,本具佛性,任彼四依,為其開曉。 攝來大化也者,此解即持歸家也,謂攝彼戒眾歸大乘家,以開化之。 經躄脾役反,倒也。 依律下,將修妙觀,必先懺淨,故依律制,隨犯何罪,用七種治,如前長壽品疏;今雲苦切等言,通該前七。 佛海死屍者,此據犯重為言。 前大下,通前束成三根也。 破戒亂常者,破戒之僧為眾主,如亂常之賊為國君,善機失益,猶萬民擾亂。旃陀篡位,亂帝王之常道,故曰亂常。 經法不應者,法式不應也。 經:經理者,經營整理也。實相懺悔之方者,即令觀心實相,我心本空,罪福無主,犯無犯相,即是以解藥令醒。前依律治罰是事懺,生重憂悔,故如服毒。今示實相是理懺,心悟本空,故如服解。故知今經無別事儀,只以大乘理觀,對前小乘治罰,以為事理二懺,不同諸經別施方法。扶律談常,開小即大,意在茲矣。 廢小乘等者,內觀了達,持犯一如,名之為廢;外之治罰,一不可虧。 經不失婆羅法者,先同後異,反常合道,豈乖淨行? 但合二者,合同同糾也。 以方(至)家法者。方便是權,家法是實,捨實用權,名舍家法。 釋論下,准論,即有羞無差,啞羊真實。今雲破戒即是無羞,雜僧應是啞羊,如釋通序中記。 經:爾時菩薩者,始行人也。 若見(至)比丘者。即四依行權之人也。以始行之實持禮,四依之權破,故云即往至禮拜等。 經什物者,三蒼:什,十也,聚也,雜也。物即器也。疏列八不淨,名字未顯。今依善生優婆塞戒經具列之:一、畜田宅;二、種殖根栽;三、貯聚稻粟,居鹽求利;四、畜奴婢人民;五、畜養群畜;六、畜金銀錢寶;七、畜象牙、諸寶、大床、綿褥、氍氀;八、畜一切銅鐵釜鑊。畜此八種,乖出家道,能污淨戒,故云污道等。 經爾時菩薩(至)是人亦即始行禮四依。 經受畜下,又顯四依同彼事業受畜無罪,故疏雲是亦無罪。故知佛明無罪,雙關二人:一、明始行實持禮四依權毀無罪,二、明四依受八不淨亦無罪。 釋無罪意者,經文但釋四依受畜無罪耳。 持受毀供等者,文誤,應雲毀受持供,即是四依權毀受,始行持成人供養,無罪也。 經云:贊護法之人,如贊童子,以喻顯法,豈非權毀是所供耶? 經以無憍慢者,菩薩權施,本無犯罪,示同懺悔耳。 經:第二天者,如三十二天奉帝釋也。 只應是一問者,據現文只是問緩,答既有二,則知問中云為具在,不則當問失不失。 數師(至)污戒者。薩婆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一時犯一切戒。且如淫戒,女人身上發得二十一戒(大小便道及口各歷七毒),男子身上得十四戒,余法界中男女亦爾。今或貪心犯一女一道,但名污一淫戒比丘。自余諸淫,戒體光潔,無行可違,稱本受體,如懺初篇,還得清淨,不言更受。由有本戒,故云戒體常在等。 下文下,引迦葉品二十一番諍論文也。 經堤塘爾雅云:堤謂之梁。漢書云:無堤之輿。韋昭云:積土為封限也。 穿決音穴。說文:下流也。周易:藩決不羸。王弼、徐邈等皆音穴。 淋漏,漉水下也。 得中道本者,中道即理乘也,其猶綱維戒即事戒,如彼網目,提綱目正,故云自圓。 今明下,今師正釋也。總斥二解,故云不爾。 經遍下,若知遍舉,自見二師解義之失。 若具下,正示今義。若通論乘戒,一切善法,一切觀行,皆通論乘戒。人天亦得名乘,中道亦得名戒故。若別判者,三歸、五戒、十善、八齊、出家律儀,乃至定共,能防身口,遮惡道果,得人天報,名之為戒。若聞經生解,若觀智推尋四諦、十二緣、無生理,智能破惑,運出三界,名之為乘。經明急乘緩戒,蓋從別判。 聲聞菩薩者,聲聞且約三藏,菩薩的指圓人,今經對論,率多此例。 且聲聞四句者:一、戒乘俱急,戒急受人天報,乘急見佛,聞生滅法悟道,陳如五人,即其事也;二、戒緩乘急,戒緩墮三塗,乘急得聖果,諸小乘經列龍鬼眾,即其人也;三、戒急乘緩,戒急得人天身,乘緩不得值佛,設值佛,亦不聞經悟道,如佛出著樂,諸天及舍衛六億,即其類也;四、乘戒俱緩,戒緩墮惡道,乘緩不見佛,流轉生死,未有邊際。菩薩四句,例亦可見,俱以圓頓為乘,值佛悟大為異耳。應知乘戒是因,值佛是果。今經即菩薩四句中,偏舉第二句,以斥第三句人也。且約四依,權現破戒,故云戒緩耳。故知此句,比初句為劣,對三四名勝。且乘緩戒急之人,雖得生天,果報若盡,終淪惡道,如郁頭藍弗,雖生非想,卒作飛狸,故云於乘緩者,乃名為緩。此斥第三句也。乘急戒緩者,雖墮三塗,終悟聖道,如調達本得?法,造逆墮獄,出得人身,則成支佛,故云於戒緩者,不名為緩。此贊第一句也。此明四依,權示毀戒,故此比量,寄語初心,俱急為上。故大師云:幸在人天受樂,何須苦入三塗。 經雲於此大乘至奉戒者。此約通義,理亦名戒。又有因緣故,犯亦名持。例如末利、祇陀,唯酒唯戒,故云是名奉戒。 經結雲不名為緩者,則是乘戒俱急,且約示同前雲戒緩耳。 如別記者,則指法華、淨名二疏,及止觀中具約四教、五時,各為四句,廣在彼文,此不細釋。 經有四種人者,四依示毀,則內熟外生;四依持戒,則內外俱熟;假名比丘,外熟內生;惡比丘,內外俱生。 經耘除者,耘除草也。或作芸者,非草名耳。 使平等施者,經雲不問是田非田也。 與此相違者,此雲是名聖眾福田,應為人天供養,豈非簡卻破戒非田?既有去有取,則不平等,故云相違。故簡真偽者,欲依於真,故須簡偽。 又此下,誡福田,則令出家眾忖己德行,無濫受於信施,俾離犯而成持;誡施主,則令在家眾運心普廣,內不起於愛惡,使無罪而有福。請觀二誡,主對有殊。且俗易生嫌,苟用今文,則彌增其累;僧多起過,若依梵行,則更益無慚。以例諸經,意不出此。比有以簡田之文,二果之喻,誡僧言教,以示俗徒,意欲重我輕他,豈知彼此陷沒。毗尼秘密,不許俗聞,深可思量,無宜自負。故南山云:事起非法,言成訛濫,反生不善,何名引接? 譬於持犯者,鎮頭是甘果,譬持戒;迦羅是毒果,譬犯戒。 凡愚執事者,即不閒教法,不別是非眾主也。 經詣市,喻眾生分僧於檀越之家也。 炫者,說文:行且賣也。 立清淨行者,則是觀涅槃以行道也。故使一止一作,常冥三德,名真持戒。 詐狡執事者,前女人不別甘毒,悉皆拾取,故喻凡愚眾主。今賣者明識妙雜,欺詐買人,故喻奸狡眾主。內雖精別持犯,為利養故,以破戒僧,外誑檀那。 毀者不別者,外形與持戒無異也。 不別者,買者牒經也。 非但別偽因等者,由破戒因,招惡道報,天眼之通,豈但別知現在破戒,亦懸見未來受報。本給施禮拜持戒之人,今既破戒,故不應禮施,此別偽因也。本為禮施敬田,未來墮惡,則屬悲田,因中見果,故應不禮施,故云復能見果也。 次第有異者,阿含以依了義當第二,今居第四。 梁武(至)為定者。意謂此經是終窮之說,故依今經次第為定。 諸法下,迦葉,既是舉昔為難,故知次第須依阿含。 或言下。既指今文為譯人之誤,則亦准阿含為定也。或言下。意指昔教對邪名了,望今大教還是未了。是故迦葉以昔第二居乎第四,則是以了不了總判前三。已上四說,第三符順諸師,第四似依梁武,皆是人情,非不一途,故無所破。 今且下。今迦葉既是敘昔,是故且依阿含。然聖教難知,或別有意,故不應雲出經者誤等也。文中雲常與大皆在昔教,非對今經,以今迦葉正舉昔故。 昔人無常者,佛教初興,真化未洽,魔外雜亂,作四果像,邪人濫正,故無常准,故云昔人無常。苟令依人,恐染邪法,故不可依。 法常者,法謂苦、空、無常、無我、寂滅,三印生死,一印涅槃。依此法門,必出三界。其或形服似邪,而能說斯正法,必須依法。如薩遮尼干經,尼干為王說佛相好等,豈非大權外現邪人而揚正法?斯則人無常定,法有常定,故可依法。故法常之言,不可濫作今經常住之解。迦葉舉昔疏主釋成,豈可章安乖文背義?下雲小大,其例亦然。 法有下。此正依阿含生起也。雖正法可依,而藏教三乘俱名正法,自調自度名不了義,故不可依。六度大乘志求作佛名為了義,是故須依。 語若下,三乘之法,悉是言教。若著名相,是一非諸,煩惱從生,安能會道?故須得義妄言,不生惑著。 識著下,識是有漏暗情,智是無漏明解,故妄情解義未免惑著,依義修觀觀察無漏方契真源,是故依智。正請會通者,昔令不依於人,今令依止四人,今昔相違而皆佛說,未知其意故請會通。 先別下,別會,則但會昔教;初依總會,則通該昔教四義。 人法不異者,即經雲依法者,即是如來也。法即所說之教,如來是能說之人。能所事殊,心性理等。若人若法,唯心所變。故使人法當體即心,咸空假中,融通無礙。故經雲即是法性等也。 以法下。謂以正法簡邪人也。 結還下,此指阿含第四。依是依智,不依識;智還解法,故是結法。故知後三悉簡初法。依了是大乘之法,依義是法下之義,故四依雖殊,大意在法。 以人下,今經以依大乘四人,故能簡去小乘之法。 結還下,即經結雲是故如來常住不變也,意雲雖明人法不異,事須依人,是滅後正意也。 昔人下。昔二乘之人已被今破,所說小法任運亦除,以昔望今則昔之人法悉不可依。 今人下。令依四人,故云今人既存。人本傳法,故云今法須取。以今望昔,則今之人法悉可依也。 但今下,顯今一如,簡昔異體。 昔人下。解上昔人既破等也。 若不下,不悟,須斥。 若了下,既悟妙理大小無殊,汝等所行是菩薩道,故云不除此法。 明昔不依等者。問:昔但依小法簡邪人,經云:不知不見是法性者,不應依止。則是簡小乘之人,豈是昔義耶?答:跨節明義,約佛意說,故於昔日便欲依大乘頓法簡去偏人,機宜未堪,且簡邪人依小法耳。 經:即名如來者,初依名相似如來,後三依名分真如來。 外凡者,即名字觀行位人。 就今教會者,名雖用昔,義順今經。 妙有之法者,一念十界,攝盡四教,故觀言教,唯見理具,名妙有也。 昔教下,出昔所依之義,是今所廢也。 解脫具等者,入無餘時,灰身滅智故。 解脫不滿者,身智在時,始得有餘,未入無餘,故云不滿。 有二解者,應以次解為正,則經云:諸論已指邪教,如佛所說,乃是權經。 生凡夫過者,佛說權經,凡夫不了,生於取著,順文邪命也。如昔許食三種淨肉,故使凡夫貪求無猒。 不得下,今經已廢前教,故不得依此修行也,又可諸論是權論。 如佛下,是權經。律亦名經,則是昔說三藏,悉不可依。亂正者,謬雲佛許畜不淨,乃至不受而啖等,以亂正教也。 經:真知,即名字已去,了達法身,悉名真知。 經:方便之身,即應化身也。當知應化即法,二身並常。若言三科攝者,則是無常。 兩緣來望者,一乘本同,聲聞疑怪故成不了,菩薩知解故名了義,法體無殊機緣見異。 經隨其自心者,謂達本還源,心外無境,即入秘藏,故云無礙大智。 辯宗者,辯上五雙宗本也。 經小大二文,俱雲方便者,應以體內體外分之。 人謂但三者,自古人即分此文也。 此初下文中,先點示文節,次正釋。 次此後等者,據此只明第二依耳,但以因便明不依人,致成共釋。 語勢相仍者,仍,因也。只因上文雲而亦可見,故隨語勢便雲若有說言不可見者,如是之人所不應依,故云仍明不依人。 即是依法者,以圓融無礙,法義無別,故於依義文下,即明依法。 經雲如來常者,名為依法等是也。 是故下,由法與義同,故使第二段經用第一依,但有不依人一邊義耳。 已上示文節竟,此即下,正釋現文也。 後具等者,此顯分經須作初兩共釋也。以下結文具結二依,故第二段經結雲是故依法不依人,第三段結雲是故依義不依語。是故今師依古分文,總為三段,而四依義足。 經:質直者,三德之總名。故下雲質直名為常住也。以三德圓融,無邪偽故,名為質直。光明等三,即三德之別稱。光明即般若,不羸即法身,如來即解脫。 經說言不可見者,說小灰斷也。 經以微妙語者,綺飾文詞,演說灰斷,意令他信。 經隨宜方便(至)執著者。既體權識實,不執權謗實,故云不生執著。 經以不了如是義者,不了即權而實,無常即常,取著小乘,毀謗大教,故使果在地獄。借使證小乘果,乃是隨無為坑,亦名墮獄。故淨名云:供養汝者,墮三惡道。 四緣者,即經若諸弟子無有檀越去是也。 解者下,凡有三釋,而第三釋雅符經旨,以經文列上三緣,然後聽畜,故云我聽弟子受畜等,而結雲要常當淨施篤信檀越。 皆須二緣者,如無檀越供給,雖許受畜,要須淨施,時飢建立,其事亦然,故云皆須二緣也。 言淨施者,薩婆多論云:先求知法白衣語之,若不知者,告令解之。至彼所云:比丘之法,不得畜錢寶、金銀、穀米等。今以檀越為淨施主,後得財寶,盡施檀越。 經說輕為重等者,無二緣則不許,是說輕為重;有四緣則聽畜,是說重為輕。以不許為重,聽畜為輕,故使經文翻倒其語。 障內外者,肉見內,天見外。 凡聖之殊者,分證聖人,得中道慧眼也。二乘空慧,亦名為肉。 涅槃經疏三德指歸卷第七錢塘沙門釋智圓述 四,相品。 以四種相等者,涅槃是總,四相是別;離一涅槃以為四相,開示分別,令昭然可見。 四相解般若等者,一品之文,正談三密,四相在口密內,百句在意密末,文雖參互,三德義明。 開演云何者。問開秘演秘之意狀也。昔說即指小教所談王宮之身,樹下斷惑故有身智,未入無餘故無解脫。 未明於說者,向雙徴開說二問,而舊釋但通一義。 此示兩文者,但示兩品答問之文,而未判開說之異義。 興皇下,興皇委論二義,而以橫豎判異。 昔以下,初總釋橫豎;次複次下,別釋橫豎。於總釋中,約迦葉豎問為開,如來橫答為說。昔說無常,不談常住,故云覆常;今明五果俱常,破昔無常,故云覆無常也。 佛明下。今昔兩說是豎,即涅槃二用是橫。以橫收豎,同歸中道,名為說秘。 複次下,別釋橫豎,文中先約豎釋。 智上意地能緣者,擇力是智,智能破惑,惑破之處,名為解脫。惑是所破,智是能緣。言意地者,小乘無漏,全是界外無明意地。 此即豎明等者,開昔無常之三,成今常住之三,今昔相對,即是豎義,豎故明開。 為於邪常者,為昔外計邪常,混濫真常,故且說無常,不得說常也。 二用具足者,昔已說無常,今又說常,乃見涅槃一體二用雙具,此即是橫。 今昔相成者,以今常住成昔無常,以昔無常成今常住,共顯涅槃二用具足,故云共顯一道。約說為橫,義在於此。 是義下,今師正解,先破興皇,次示今義。破興皇中,初約四句立義。 皆覆正理者,四句起執,不契實相,名之為覆,非獨常與無常相覆也。 邪見火燒者,實相般若,譬如火聚,若不取著,則四邊俱有溫身熟食之用。厥或取著,則四邊俱有焦肌燒手之患。四邊喻四句也。 皆方便門者,不生取著,皆能入理。譬王稱仙,陀婆一名,而有鹽、水、器、馬之四實,故云密語。主如妙理,語如四句,智臣能解,以喻無著。是則四俱是用,何獨二耶?對治四執者,常破無常,無常破常,兩亦破單執,雙非破兩亦,故云對治。 皆是正理者,無常即空,常即是假。余之二句,只是中道,雙非雙照。既三諦互融,展轉無礙,故知四句無非正理,何獨雙非是理耶?一切法即四句,安樂性即正理。總此四意,以成四悉。覆理是世界,方便門是為人,對治如文,正理是第一義。 若爾下,並破興皇也。故知興皇立義遍僻,無四悉意。自行為開等者,乃知迦葉所問開微密,是約自行為問;演說秘密,是約化他為問。 該括凡聖者,四句只是三諦,始自理即,終乎究竟,六位雖異,三諦無殊,故云該括。凡謂理等四即,聖謂分真究竟。 不獨在佛者,顯迦葉所問,義該六即,他人安得獨約果佛釋義耶? 常無所宣名說者,即杜口默然,常說是經也。 如是下,結示各論也。 亦無差別者,既自他等各有開說二義,則知迦葉所問,雖有開說兩殊,而義歸一揆。問:向共論中,已將開秘配自,說秘配他,何故此雲無差別耶?答:共論則舍旁取正,故以開說分對自他;各論則義可互通,故無差別。 今家用此三章者,即承用第三師明三密,即開三德義也。 從多判者,但多談口密,少說身意,則判為口密,二文例然。 無相、離相者,滅色觀空,故無四相。 即相無相者,即色是空,故有四相。 不求無相者,若離相求無相者,如避空求空。此文破偏,乃是以圓破藏也。 一相即四,下示中道第一義諦也。 法身無我者,昔觀真空,無有邪我。 如般若下云云者,應雲非我非無我以成三諦,准前可了。離非絕句,是離文字求解脫。 今解下,即文字是解脫故。 例如前說者,例如般若以明三諦也。然此三德,既各三諦,乃是即一而三。三諦共成一德,乃是即三而一。互融之旨,其在此矣。尋文可見。 初雲下,先標示舉;二號下,次第釋義。 其義不異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覺此無去無來之理,故名為佛。悉約自行,故云自正義便。 又復下。釋正智及正境義。向標雲正智即是一切種智,而此種智即是佛眼,故此雲又復等也。 照因緣境實相者,即是佛見因緣生法,即空、假、中,名為實相。故法華云:如來知見,無有錯謬。 非因下。正示實相體絕四執,不在內因外緣等。是則但云因緣實相猶屬性德,四句推之方成修境。既佛眼所照,乃修德之極,故云了達至為見也。是知但言實相,不知推撿還同鳥空。 以見下,釋正教義。以己所證說示於他,故所見正,所說亦正。 舉淺況深者,以見火之淺事,比況佛境之深理。 為從薪生者,薪是火緣,即是從他生也。 觀身下。合法也。身即五陰,是因緣法,合火聚也。 不有下,離四執。故下經云:自觀己身,猶如火聚。斯乃外觀火聚,內識心源。僧宗於此引枯樹經,現文自顯,不須別引。 終不邪見,若有若無等者。此有二意,終不於能譬火及所譬理起茲四見。何者?抱火但壞肉身,起見則壞法身,是故寧抱火聚,終不起見。問:誓云:寧抱火,終不謗經。何故疏主約不起邪見釋義耶?答:內無邪見,外方不謗,謗即邪說也,故云亦不邪說等。 比丘正見者,即指名字已上,六根已還。 況復諸佛者,分果、極果,二俱名佛。 開一寶為三者,一即佛寶,以自覺覺他,與自正正他,語義相近,故以為難。 為緣異說者,涅槃開二相,佛寶唯一種,善對機宜,有此異說。 不得為一者,若能正,還是佛智。今約所正,即他稟教以正於身,是故他身與自身別,灼然二相,豈同覺智只在佛心? 釋正他中,初分科懸示,次隨文正釋。分科中雲歡喜正他等者,歡喜即世界,謂得人天戒善故喜也;無我即令生真諦之善也;常樂即破二乘之惡也;第一義則寶藏唯付善子,善子以喻菩薩,菩薩即入理之人也。故此四悉小大共論,前二在昔教,後二唯今經。 初文下,略對四悉。 調伏賢聖者,此指鹿苑七賢七聖,及二蘇中稟藏通教者,既生二乘善根,故俱屬為人。 破世無常者,以二乘無常,但出分段世,未出變易世,故云世無常也。 理甚分明者。問:若據經文,佛示女人唅酥之法,類顯自己能量眾生,堪任小大,亦是先譬次法,何得便將唅酥之譬,以為世界之益,而雲尋文會義耶?答:次文合法,既舉小乘無常,例知小果之前,必由人天戒善,但是如來從要而合,直舉無常,以今經正為引小入大故也。是知唅酥等譬,備譬四益,經文影略,且合後三。疏主尋其文意,且以能譬以當世界,則是說人天善,稱機歡喜也。況復譬文明有女人歡喜之語,則疏雲理甚分明,斯言有旨。 夫乳下,廣釋四悉。 止可唅酥等者,酥譬人天乘,軟食譬小,強食譬大。 食俱不可者,謂佛始出世,觀彼機緣,但可且說五戒十善,如為提謂文鄰等。若小乘生善,大教彈斥,俱不可也。 正他下,合法。微謂世界,著則入理。 漸而下。始談戒善令彼歡喜,次說小乘令生真諦之善,次說常樂以破偏空之惡,故曰漸而正之。 女人下,女人柔弱,以譬佛慈;慈出諸法,如女生子。 嬰兒譬初信者,眾生初稟佛言,信於戒善也。 聞法自資者,謂聞五戒、三歸之法也。 含者,字林從玉作琀,諸書從口作唅,同胡紺反。穀梁傳曰:貝玉曰含。謂資人含與也。今取其義。 夭壽者,廣雅云:夭,折也。不盡天年謂之夭。 喜逸妨道者,若一向讚嘆歸戒,尚恐物機耽著人天,妨出世道,況復小乘生善,大乘對治耶?應以況字貫下對治,謂機緣劣弱,尚未可廣談歸戒,況說苦空?厥或說之,必無受者。尚未可說小,況談大乘?厥或說之,必定生謗。是知如來觀機逗法,如彼女人籌量養子。問:何故但至對治,不言入理耶?答:自行之益,但至對治,則破小入大。既約付藏以為入理,則屬化他,故此不論。 含酥下,結成。且據現文有世界義,故引經文證成其義,故云令我歡喜。 又女下,引經證正他義。 又嬰下,明為人。 稍大等者,小機已熟,故節歸戒之酥乳與無常之軟食。 生諸功德者,即無常等四也。修此四者,則得小果,故云功德。 又兒下,破惡。 便食等者,尚可彈呵,況復小乘及歸戒乎? 功德稍著者,已證無學也。如能自行來, 堪可下來至今,經以大斥小,悉皆受化,如消硬食。爾雅云:如切如磋,道學也。郭注云:骨象須切磋而成器,人須學問以成德。今意亦爾,既受彈斥,學問大乘,以成四德。 生善破惡已周者,生善則為實施權,破惡則開權顯實,一期化訖故曰已周,安置秘藏故云宗極。 蓋引昔事者,此經已前,曾見此女,故佛引之,以成今義。 例如化童者,如前聽戒童子也。 寓,寄也。 經消化化,音花。 女人稱佛者,寶亮、智秀俱作此解;佛自稱者,僧宗解也。既經語難明,故疏無定判。 今將下,不同舊人,定將此文為合譬也。 若消不消者,即初稟歸戒,如消酥乳,未宜小大,如不消軟硬。 正是生善者,即初為五人說無常等,令生小乘之善也。 料簡下,此明鹿苑且宜談小,不宜說大,以大乘常樂之名濫外道故,機緣未熟,決定不受。 注云雲者,為人生善,但指小初。對治彈斥,直指今教。此乃大小相對,如前純陀難佛義也。問:今經彈斥,與方等何別?答:方等被彈,但能恥小。論其所證,猶止草庵。今經蒙斥,即入圓常。舍彼偏真,咸歸秘藏。故知今經以大斥小,乃是廢權顯實之異名耳。 先牒不堪者,謂昔不堪對治也。 次明對治者,經從若我聲聞已去文是。 經本所與酥等者。謂小果已證,大機正發,則昔日歸戒小乘,俱不稱機,故云本所與酥,則不供足也。此乃牒譬顯今堪受,大法明昔不堪。 經我之所有下,正明昔日不堪,故科為牒不堪也。 以出下,釋對治經文。 經堪任修等者,亦是合上凡所食啖等也。 出世三味,即常、樂、我。世三味,即無常、苦、無我。以二乘所證,未出變易,故名為世。故經自云:彼世間中,有三種味也。佛以凡夫六種報得之味,以喻二途,即是以大斥小也。 酢咸苦等者,苦以變樂為用,如酢能變甜,故以酢喻苦。諸法所以遷流,以無常逼切故,猶如鹹味能使非咸作咸也,故以咸喻無常。無我之言不自在故,如苦味不悅人也,故以苦喻無我。 賢聖道味者,謂小乘賢聖,以真道為味,故云道味。 凡聖合稱者,凡夫報味是喻,賢聖道味是法,以譬從法,同名世間。 甜、辛、淡等者,樂以悅己為義,猶如甜味,人之所嗜,故以甜喻樂。我者,制御自由,物無能礙,如辛味之通發,故以辛喻我。常理堪然,一相無異,如淡味之無分別也,故以淡喻常。 合稱者,以譬從法,法既出世,能喻亦然。舉要言之,所謂前三是世間法喻,後三是出世法喻耳。具應有八,約世六味,但說六種,淨與不淨,二義粗顯,故略不論。此別有意者,此通伏難也。應難云:前釋純陀品,廣破舊師,明今經是破病常義,乃示四悉,以斥偏執。今科此文,以為對治,則與舊義何別?故今通雲此別有意也。言別意者,雖通四悉,而以大斥小,別在對治,別義含通,豈同舊說?經從彼世間去,分定勝劣也。向雖以六味譬之,而其所譬,未分勝劣,故此判之,則前三是小是劣,後三是勝是大。既指小為世間,則大名出世。初明世間;煩惱下,明出世。先舉法,次舉人。法者,無明為智火所焚,名之為薪,智焚惑薪,故復名火,相因得名。小乘劣修,即無明惑,今焚惑薪,達障即德,故成涅槃。法從喻稱,說之為食。 經謂常下,就彼涅槃列出三味。 經:令諸下,舉人。法是所修,人是能修。 諸弟子者,正在分真,通收五即。 甘嗜者,廣雅:甘,樂也;嗜,貪也。甘嗜無猒,以喻順道法愛。然據經文,既雲我於是經為說六味,則知所斥劣修,即今涅槃一邊之用,在昔機緣,迷而不達。 第一義中,文為二者,謂分其四,悉以為二,意喻善惡子,非謂科經為兩段也。以經中善惡相參而說,故不可分。若約先譬、次法為二段者,此則可然。 三、悉是惡子者。問:對治正是。今經以大斥小,令小入大,何故亦是惡耶?答:佛抑挫未悟大者,敦令發心,故例以八實聲聞亦為惡子耳。前哀嘆中雲付摩訶迦葉,即是且據入實人論。以此對前,亦是折、攝二意。今從折伏義邊,雖已入實,而昔是聲聞從本,故使獲對治益者,亦屬惡子。後第一義,別指菩薩所證也。 不付下。因明付藏,重示今經明四悉意也。若就昔教,小乘其實偏真是第一義,今為簡出菩薩,故須約圓。又取下。應問云:第一義既約菩薩,理應三悉皆約圓論,何以向取小乘偏真為生善益耶?故此答雲又取等。以今經正為引小歸大,四教並談,故得以歡喜生善約小,破惡入理約大也。故云共為四悉。 此人解常者,解通五即,正在住前,以正為汲引初心故也。若觀己心,三千三諦,生佛無差,常住不變,則佛在家中,何須遠覓?又五陰為家,陰即三諦,名家有佛。故華嚴云:一切法無生,一切法無滅,若能如是解,諸佛常現前。應知一切萬法,攝屬於心,心外無餘,豈復甄隔?庶幾來學,勤而思之。智秀云:夫善依信立,以信為家。以此善心,念念所緣,唯在常住。是則常住法身,常在信家。 無方問者,暹云:無人能問,故佛自舉。方者,法也,即是越於規矩法度而設問也。 餘事例爾者,餘事即餘五度。 不持戒名屍等者,如祇陀末利唯酒唯戒也。煩惱既即菩提,此乃不智名般若也。 乃至之言,略餘三度,可以比智。 經:檀越,此雲施主。答:有五句者:一、施奴婢,二、施女色,三、施酒肉,四、施過中,五、施華香。疏主趣舉酒肉示義,余可例知。 不食魚肉者,昔雖未制,而有恕己不食之人。又小雖不制,而梵網、楞伽、大乘已制,故有稟大不食人也。 二雲下,夫施財為易,施人名聞為難,故今次義就名聞釋。 欲顯彼德者,施主本意為顯此人德行不在舍財,是以於稠人廣眾之中施肉不受,彼既不受則不損我財,而彼慈心不食之譽於斯顯著,施彼名聞名為大施。 又見下,更約二義釋成大施:初以隨喜名施,次以解苦為施。 隨喜者,大論云:菩薩摩訶薩,隨喜於他福,如賣買香人,及與傍看者,三人俱得益,故隨喜福大。 方便解之者,愁苦之人往往致死,能以善巧言辭解之,令彼歡悅,利益既深,得名大施,但用善語而不費財。然並前二義總成四解,前二為正,後二泛論。故前二義雖約施肉,五句皆然,比說可了。 經:聲聞天下者,聞音問。詩云:鶴鳴九皋,聲聞於天。若取己名達彼,應作問音;若取彼聞我名,應作文音,則兩音並通也。 立斷肉制者。斷,音短。此蓋如來欲立斯制,故先答無方之問。而雲斷酒肉者,施以酒肉,故使迦葉承言而問,發起其事也。 經不聽聲聞弟子食肉者,菩薩先制,已在梵網、楞伽二經,是中但制小乘也。以涅槃已前,小乘戒律許食三淨,今則悉斷。 變化無方者,易曰:神無方,易無體。孔穎達曰:不定系一方也。今謂菩薩垂形五道,豈定一方?或現畜身,故食肉者豈免害聖? 精血下,大論云:一切眾生身分,皆是父母精血所成,以可惡故,寧得食也。 六雲下,恕,屍預反。聲類云:以心度物曰恕。自思己身不能受痛,而欲傷割啖食他身。 本自無怨者,彼非我怨也。 乖化道者,大士化人,慈濟為本。 望十方有分者,釋上罪多義。謂食肉之人,望十方有情境上,皆結殺罪。故此他師立義,疏主引用。若准四卷楞伽,復有多義。故被經第四云:佛告大慧: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今當略說。謂一切眾生,從本已來,展轉因緣,常為六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驢、騾、駱駝、狐、狗、牛、馬、人、獸等肉,屠者雜賣故,不應食肉。不淨氣分所生長故,不應食肉。眾生聞氣悉生怖,如旃陀羅及譚婆等,狗見增惡,驚怖群吠故,不應食肉。又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不應食肉。凡愚所嗜,臭穢不淨,無善名稱故,不應食肉。令諸咒術不成故,不應食肉。以殺生者,見形起識,深味著故,不應食肉。多惡夢故,不應食肉。空閒林中,虎狼聞香故,不應食肉。令飲食無節故,不應食肉。令修行者不生猒離故,不應食肉。我常說言:凡所飲食,作食子肉想,作服藥想故,不應食肉。聽食肉者,無有是處。複次,大慧,過去有王,名師子蘇陀婆,食種種肉,遂至食人。臣民不堪,即便謀反,斷其俸祿。以其食肉者,有如是過,不應食肉。問:此經斷肉,與楞伽何異?答:彼為菩薩,此為聲聞。故楞伽大慧菩薩說偈問佛:彼諸菩薩等,志求佛道者,酒肉及與蔥,飲食為云何?乃至云:唯願為我說,食不食罪福。此經乃云:從今日始,不聽聲聞弟子食肉。故知楞伽未制聲聞。當曉此經,正是小乘斷肉之憑據也。古人執律諍計云云。問:菩薩律儀,梵網頓制,何待楞伽?答:梵網頓部,專被別、圓。若藏、通菩薩,所持戒法,與聲聞同。故大論云:釋迦法中,無別菩薩僧,俱入聲聞眾,依次而坐者。蓋言藏、通菩薩耳。以般若帶二,兼其所破,故有藏教。楞伽部屬方等,故制藏、通菩薩也。今經但制聲聞者,只由菩薩,楞伽已制故也。不作此釋,云何會通?智者詳之,或有深致。 如食下。牒經釋義也。故楞伽云:以大悲前行故,視一切眾生猶如一子,是故不聽令食子肉。 昔事者,大報恩經云:須闍太子父母,被羅睺賊所篡,逃逝外國,失路絕糧,乃割己肉,供須父母,令達前路。皆他命分者,所受之物,皆是他人支持身命之分。 肉想下云云者,此第四意,即楞伽雲凡所飲食,作食子肉想,作服藥想也。 經云何(至)食肉者。聽,平聲,許也。意問食肉有何過患,不許食耶故。 言斷種者,由食肉故,不得成佛及入初地等故。 若不見等者,雖不見不聞,但令疑是殺者,任是自死,亦不許食,此則不論他人為我殺、不為我殺也。 須云為我者,謂不疑即得食;若云為我將肉來,即不得食,亦不論殺與不殺。此據心雖不疑,以口索故,亦不名淨;應須不見、不聞、不疑,他自持與,非己口索,方名三淨。是知次解制急於前,以前口索亦名淨故。 梵行下,列十名。 獼猴下。釋其不食所以也。人是同類,既不得食,猴狀如人,以念人故,亦不食也。龍能興雲致雨,成熟五穀,於人有恩。龍作蛇形,恐食龍故,象馬代勞。狗能守御,雞能伺晨,於人有恩。豬啖穢狐妖魅,二俱鄙惡。此釋與疏小異,又疏闕象雞二義,覽者詳之。 根本下云云者,應於見、聞、疑中,各說三相。且見中三者,謂見牽畜去時,乃至持刀臨煞,名前方便;正煞即根本,煞已歡喜,名後方便。無此三者,名為清淨。聞三亦然。疑三者,初瞥爾舉心,名前方便;分別思忖,疑為已煞,名根本;疑已歡喜,名後方便。無此三者,名為清淨。故知迦葉前問食三淨肉,乃約總論;此問九種,只是開三成九,從總派別耳。又寶亮解云:不見有三,謂未食時、喜食時、食已二喜。不聞不疑,各三亦爾。僧宗云:見中三者,見斷命時、見牽去時、見煞後屠割時。聞中三者,聞煞時、聞牽去時、聞屠割時。疑三者,此為為我煞耶?乃至前後方便亦疑。北遠云:九種清淨,自未見文。人傳釋云:前十種外,餘眾生中,不見他煞,亦無聞、疑,及不為己,即以為四。先乾自死,及與鳥殘,通前為七。不期遇得,及他自煞,請已而食,通前為九。雖有諸解,疏主為正。以經前問三淨,後問九淨,只是開合。故亮宗所釋,其義稍通。北遠之說,恐未盡善。 經因事漸制者,以聲聞戒是漸制故。如十二年中,但說略戒,後因須提那子之犯,始制初戒,後皆因事漸漸而制。至二百五十,佛答先許九淨,今皆斷者,亦是漸制,不同菩薩梵網頓制也。 隨他語者,隨順世人,權雲魚肉是美。 經石蜜者,以甘蔗、米等煎合而成,其堅如石,即此方干餳之類。 經種種衣者,謂三衣百一等。 要是壞色者,所許畜衣,恐生貪故,尚須壞色,豈可貪著魚肉而不斷耶? 言壞色者,非五方正色,及五方間色,故云壞色正色可知。間色者,即五行相剋而成,謂東方木青,西方金白,以金克木,故白間青而為碧色。木克土,土色黃,以黃間青為綠。土克水,水色黑,以黑間黃為緇色。水克火,火色赤,以黑間赤為紫色。火克金,以白間赤為紅色。此皆悅意之色,起人貪心,故制不聽青黑木蘭即壞色。 尼楗下。尼楗,裸形故不須衣服,自餓故不受牛味。尼楗應雲泥楗連,譯言不系,謂不為衣食所系縛也。 饕餮者,上音叨,下音鐵。貪財曰饕,貪食曰餮。此謂俗士也。 若過若不及者,尼楗餓裸則太過,俗士饕餮故不及,俱不得其中庸也。比丘畜衣服,受牛味,故異尼楗;不畜八不淨財,不食魚肉,故異俗士。中庸之德,其至矣乎! 此中下,疏主判定經意也。以向迦葉問中,具舉衣服、牛味及金銀等,佛答但云不同尼楗,故須依律斟酌可不,非謂俱許畜也。 如寶下。即前經雲珂貝至金銀盆器也。 尚不應畜者,金等皆重物故,以金銀等妨道中最,則不許畜。如下經云:雖聽受畜,要須淨施篤信檀越。 五味者者,如問所列,謂:一、乳,二、酪,三、酪漿,四、生酥,五、熟酥。准律,乳、酪漿名時藥,酥、油、生酥、蜜、石蜜是七日藥。 非正身分者,以乳酪等雖從牛出,非是屠割身分故。先斷三種相者,謂有見、聞、疑相,則不許食;其不見、不聞、不疑者,名為三淨,方許食也。 三種外故者,見許食三而更想十,故須斷十。雖斷十種,而貪想三淨及自死等,故使今經一切悉斷,故云貪想等,即是疏主釋經想字是貪義也。 三、頓制者,即是從漸至頓,謂初斷三,次斷十,至今悉斷也,不同梵網經發軫頓制也。 對昔唱今者,昔許食肉,今唱悉斷。 而菩薩下,此明梵網對大乘機,頓制食肉,始成便制,至今涅槃已五十年,故云久制。又遠本初成,華台便制,望今名久。 輕垢之罪者,即四十八輕中第三條也。故彼云:若佛子,故食肉,一切肉不得食,斷大慈悲性等。 為度下,明漸制意。為度小機,從梵網頓開出。小乘之漸,許食三淨,大機今熟,故收漸入頓,一切悉斷,故知今經與梵網同。但今會小,彼經隔小為異。 雖現下,菩薩隨機順緣,食彼三淨也。 經:悉皆恐怖者,智秀云:人無害獸之心,獸亦不害於人。是以探鯁虎于山中,狎翔鷗於海上。若既食其肉,豈害心永滅哉?所以聞其肉氣,生怨嫌想。 經:清淨食者,暹云:法身菩薩分衛之食,猶尚不食。 經四道,即四果也。 經被服皮寄反。被,帶也。 六、明下起惡事者,皆食肉之人。 經星宿者,思胄反。釋名云:宿,宿也。言星各止住其所也。 經蠱道功戶反。聲類云:弋者反。蠱,蟲物病害人也。說文曰:蠱,腹中蟲,謂蟲行毒也。 經樗蒲敕於、他奴二反。謂枚擲也。博物志云:老子作之用卜,今人擲之為戲。 經食者得罪者,依梵網得輕垢罪也。問:依小乘得何罪?答:小開三淨,無罪可結。是知今經扶律談常,收漸歸頓,故制食肉得罪之言,還指梵網。其諸戒律,或小乘已制,至於今經,囑付而已。凡諸結罪,更無別途,只是指前大小所制,俾夫滅後,漸頓無諍,大小兼行。故知南山撰鈔,小乘有聞,而用大乘添補者,將非深見今經收漸歸頓之意乎?故彼鈔云:今有凡愚,多嗜諸肉,罪中之大,勿過於此。故屠者販賣,但為食肉之人,必無食者,亦無屠煞。故知食者同屠造業,沾殺生分,可不誡乎? 三藏事相等者,小教析法,理外有事,故偏得因緣之名。 如欲下,述經,偏指律藏意也。先須緣起者,如明初戒,先說提那與本二行淫之事,次明戒體是重(體謂輕重等體,非謂無作),後廣出持犯方便根本之相。律文諸戒皆爾,故得因緣之稱。 一是總者,即深妙之義,該於下三,故云總。下三隻是派開深妙之義,故云別也。 如來下,先總釋大意。 波斯下,別釋經文。 五篇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羅。 七聚者,前二同前,三偷蘭遮,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羅,七惡說。 待其下,責其漸制也。 多問於王者,既問國法以制戒律,則是以王參議篇聚漸制之事,故經云何故不為王說是法門等也。 戒是下,今經頓制,扶律顯常,故名深妙。 經雲或時等者,今經頓制故深,已前漸制故淺;今經食肉則犯,已前食肉不犯,此責佛所說不定也。 第二問墮下,合雲第三問律,第四問木叉,如文。然則前文已列,不假更言。若爾,則文剩第二問墮四字也。而不下,此約律藏五種異名,與經和會也。 五名者:一、戒,二、律,三、誦,四、毗尼,五、木叉經。但問二而義兼五,墮非異名,蓋約所犯之報耳。五名,如釋長壽品記文(云云)。 舊用為五問者,以據有五段故;今師以答雖五段,義只有四,以木叉重出故。 是其義者,木叉本翻解脫,而含知足等義。 次答墮者,經中三義明墮:前二就受報,後一就造因。於前二中,初一通對四趣,後一別對地獄,而疏文次第釋出。 墮通輕重者,准律唯第三篇名墮,此則不爾。犯五篇戒,墮四惡趣,通得隨名,重則地獄,輕則三趣也。 偏在犯重者,以經雲乃至阿鼻故,此據初篇明受報也。 八大獄中,阿鼻最下,故曰乃至。 長養下,應雲此偏輕重,疏雲此偏在輕者,文誤。 言長養者,由破戒為因,長養三惡。 輕墮二途者,謂僧殘已去,總名為輕,則墮鬼、畜;初篇名重,則墮地獄。故經云:長養地獄、畜生、餓鬼也。據經三義,以初後對中,則二通一別;以初後明四趣三途,通輕重故;以初中對後,則二果一因。據律及余經,五篇俱墮獄,隨機教門異,故此說不同。然此且對戒有輕重,而明果報差殊。若論作罪由心,應以心勘。若重心破輕戒,得罪則重,如以無慚心撥因果等,名重心也;若輕心破重戒,其得報亦輕,即不起上心,偶爾破戒,名輕心也。故明了云:破戒得罪,輕重不定也。 重答木叉者,以離三業不善,是解脫義故。 入戒威儀者,入猶染也。文選云:玩其所以先入。注云:入,染也。此謂染習三藏,應以入字貫下二藏。制斷重罪,名入戒,即初篇也;遮離輕過,名入威儀,即下四篇論藏。辨柝經義,發生妙慧,故云善義。 從輕至重者,以少為輕,以多為重,謂因事漸制,始從初戒,至今斷肉,則從少至多也。 經:滋蔓者,滋,益也;蔓,延也。謂添益延長也。左傳曰:無使滋蔓。 經:納衣,謂補衣人也。 譬頓教者,即梵網頓制輕重,不待因犯也。 會漸歸頓即今經。 即舍位出家者,輪王之法,至其年老,即出家學道,以紹仙種。 頓漸開合者,謂已前從頓開漸,今經合漸入頓,皆佛隨機口密,故非凡小所能圖度等。 經能說法下,即是感應道交,非感而感,非應而應,同契秘藏,俱不思議。一相四相,即理而事也;四相一相,即事而理也。 非一非四等者,只是雙非事理,雙照事理爾。故知三諦一心,理事不二。今文正意,且明即事而理也。 三德下云云者,指哀嘆品三點文也。 證名自正者,即經云:自正者,所謂得涅槃也。得謂證得,故云證名自正也。 常破下,次第貼經可見。 名異體同者。謂所證涅槃,能破真常。所演妙義,伊字三點。四名雖異,其體本同。以涅槃必三點,三點不縱不橫,名為妙義。而此妙義,本無遷變,故曰常存。四相一相,旨在斯也。故云更非別法等。 上文下,釋經解脫至成秘密文也。上文即衰嘆品。 法身為別等者,彼云:摩訶般若解脫之法,如來之身,皆非涅槃。則以三法具足,方曰涅槃。故知涅槃總釋三德。 今以下。即經雲解脫、涅槃、般若成秘密藏也。則知涅槃是法身異名,故云為引秘藏。既收三法,故得是總。然顯下。明秘藏之名亦受別稱。以經中或以果上所顯名法身,因中本具名如來藏,故知藏是法身異名,非別如何? 或時下。蓋隨文用義稱可物宜,故使法身總別不定。解脫下。以二德例法身也。故知般若解脫亦應為總為別,三德互融其體不二故。 經:慧眼,即佛眼也。 經:假使下,反質釋疑。今開為四:初、疑,二、質,三、答,四、通。疑云:四事本殊,云何為一? 言是一者,是虛妄說,即以虛空四名一體而反質之。質亦問也,一名虛空,二名無所有,三名不動,四名無礙。 不也下,答:誠如佛說,以空為例,四相即一,非是虛妄,故云不也。 如是下,通諸句,即四相。 所謂空義者,如空,四名一體也。 世界下云云者,且約三點不同,是隔別義。又此四悉,俱約理明,雖有四名,義無高下。 名異於昔者,小乘中無四名故。昔滅因縛者,因縛即見思煩惱,其因既滅,其果必亡,故云無依正。空不具法,故使涅槃無有依正。 無別涅槃者,只指煩惱空處,即是涅槃,更無常住實理可證也。 有常住法者,煩惱既不滅而滅,涅槃乃無常即常。 滅諸有者,滅二十五有而證但空。 有妙有者,三界雖空,即空而假,理具諸法,故云妙有。有所師法者,即依報。以約事而談,唯己身是正報,師徒眷屬皆依報,故今以所師之名當依報也。所師即是常住理境。 有如來者,如來是人,故屬正報。此皆懸取經文,以示異義。至下,釋經自顯,故不委記。 若不下,結意也。出名與昔同,其體永異,故須料簡。 一、明下,滅惑是滅因,滅有是滅果。 滅依者,以經舉如衣壞盡,衣是依報故。 滅正者,以經舉斬首故。 似作三難者,文雖二段,難意則含三道而不顯灼,故云似也。 有即三有果報,即苦道也。故得有有者,以惑潤業,故有三有果報也。 那得妙有者,因滅果亡,其理決定,云何大乘滅惑而存妙有耶? 復生別惑者,斷粗惑已,細惑顯現,名之為生。 名常下云云者,小乘聖人既受變易,故名凡夫。五、凡夫論:等覺望佛,尚名凡夫,豈小聖望大,不名凡耶?故凡夫之名,該乎二邊。 躡前兩意者,即凡夫與佛常無常意也。 轉譬者,謂轉換前譬也,如文。 物謝下,瓶體已破,是物謝於前;有破瓶名,是名生於後。以喻無常惑滅,而有常住理存;此則不滅而滅,名為惑滅。言偏意圓,諸如此例。 經諸煩惱結者,即以中道無漏之慧,破二邊眾生通別煩惱,故云諸也。是則無漏智火,能銷凡夫難融之鐵。 我淨下云云者,經雲安樂之處,已舉樂德,義必融三。經游諸覺華者,涅槃如園,園必有華,即七覺,是故下經雲布以七淨華也。 六、道殊形者,如下經明示為犯重,乃至大鷲等,皆佛聖人所作,餘七方便,人不能為也。 殊形下,似剩為遮二字,或別有意。今開六道、九界是法身名,開身密也。涅槃即是法身、般若者,以涅槃是總三德名,故開之;既是般若,合則總含二德。 今更開法身等者,此即開出之開,非開顯之開也。 只是下,例前。應雲只是涅槃,涅槃即是般若,解脫文省涅槃即是四字耳。問:開法身出種種身,合則應雲合種種身即是法身,何故云涅槃耶?答:涅槃即法身異名,法身體融,豈隔二德?約今經名相為便,故且以涅槃總名以包餘二。然法身等名,或時為總,或時為別,事如前釋。 一物覆等者。他謂已前三密俱覆,說四相已方開口密,故云一物開。口密雖開身密猶覆,故云一物覆。顯身密時意密猶隱,故云一物顯等。故須遍說三乃俱開,以身口意三義不同故,故云各開各顯等。然顯只是開、隱只是覆,綺文互異各立二名。 理豈下。今謂三密一如色心不二,覆一所開則三密俱覆,故云只覆於開;開一所覆則三密俱開,故云只開於覆。是故三番各具三密,從多而判各立一名,如品初疏文已說。 成論下,三、家解變化義。 論人謂下,經明須彌入芥等,皆聖人權巧,故凡夫不解其事;既推屬聖人,故置而不釋。 今明下。今破。余何可解?如經所談無非聖人境界,既皆釋義驗悉解知,那於權巧獨雲不解?地不同論師推為聖境,而自釋云:納芥等事是法界用也。意謂由聖證得涅槃法界之體,故能起此大用。若據此義稍近今宗,但不雲體用互融,故招今責。 今明下,今師責其不融也。 他明下,巨即須彌,細謂芥子。 聖人術事者,謂聖人大用,如世人有術法,而幻變自由,故云術事。 今明下,今斥。且以用喻術,其義或然。而聖人術用之興,豈可徒設?必藉機發,然乃施為。感應道交,見如是事,故云何有一術而非因緣?因緣即機應也。或因於凡而緣於聖,或因於聖而緣於凡,豈非聖由三千理滿故能應,凡由三千理具故能感應?遍機遍咸,即事而理,故云因緣。即空、假、中,忻赴不差,即理而事,故云度者乃見。 寧非因緣者,總結大用,必藉因緣,但云術事,未為雅當。故知今家釋茲大用,存乎二義:一者,用不徒施,須明感應;二者,體用一如,非單就用。故地人、他師,兩家立義,其旨大同,但用以術事,名少異耳。前斥地人,且以體用相即為破;後破他師,具約二義。 因緣妙慧等者,只聖人內達凡聖一如,理事不二,故得外用巨細相容,故云能以一塵等,內外且殊,心性唯一。 一塵等者,即下經雲住大涅槃,以十方世界內一塵中也,故云一塵容無量。 又云:無量容一塵者,只是反覆釋成。上句則是一塵之中容入無量國土,下句還雲無量國土容入一塵之中,亦如雲鬚彌納芥子,芥子納須彌也。有本於上句容下添於字,下句容上添不字,於是語助,於理無乖。若加不字,全無義旨。暹記曲解,事同穿鑿,未治本中亦無於不二字。 延、促過、現者,即延一日為無量劫,是延現短令長;促無量劫為一日,即促過、未令短。為成句故,但云過、現,義必該三。此延、促事,今文雖闕,余文有之,既論大用,說之何妨? 引擲彼此者。謂引彼歸此,擲此往彼。即經云:斷取十方世界,置於右掌,擲置他方。即擲此往彼也。又云:斷取一切世界,悉內己身。即引彼歸此也。 自在無礙者,結上三雙,悉由內證妙體,外彰大用,理事體一,豈有拘執隔礙之憂耶? 莊周下,舉劣況勝。莊子云:栩栩然胡蝶也,自喻適志與?不知周也。俄然覺然,蘧蘧周也。不知周之夢為胡蝶與?胡蝶之夢為周與?周與胡蝶,必有分矣。此謂物化也。 達體者,謂周達了身體,化為胡蝶也。 昏恍下。謂周昏恍之夢,尚達八尺之軀,為彼小蟲,二無妨礙,況彼聖人內證至德,巨細一如,豈有塵剎延促而不相容哉? 此言名聞者,以德齊太子,天人知識,故曰名聞。 宮生者,佛出家後,耶輸有娠有胎,六年生於宮中,故曰宮生。又雲翻覆障,亦障月。 經能建大義者,謂佛住涅槃隨順機宜,普現色身彌亘法界,豈只納妃生子而已,故云大義。義宜也,所現之身所立之事有所宜也。下諸複次皆是建大義也。通舉菩薩者,蓋以分真況出極果,故先通次別。初中下釋。初複次文中但引古今以明建義之位,若巨細相容之旨,前文已顯此無復論。 但是信住者,通至等覺,悉名信住,唯以果佛為真住也。 非關菩薩者,若非菩薩,則顯背經文,以經皆雲菩薩住大涅槃故。 若是信住等者,意謂大義唯佛能為。 迥出因果者,涅槃是理,因果屬事,理非事故,故云迥出。 雖非下,明理體虛通,不礙於事,故云而能因果。 若將下。謂理體本一,悟解淺深故分因果,分真所顯名因涅槃,妙覺所顯名果涅槃,此同普賢觀雲大乘因果俱是實相也。 從初發心等者,若論圓位,始從名字,便觀涅槃;今明有用,的指分證。 經初複次,文有二段:初、明應;二、唯應度下,明機。初應又二,謂體及用。住大涅槃,內體也;須彌山去,外用也。從體起用,用必被機,機應互融,二無二相,巨細相入,何所怪哉?下五段皆爾。此生應現中緣起,見瑞應經二卷,須者往撿。 經:林微尼,新雲藍軬(扶晚反)尼,此雲鹽,即上古守園婢名也。 河西下,引三家解七步義。 南方下,引諸家解十方義,冶城示過六道,但可表三藏佛也,非今經意。 以南為右者,西土之禮,君、父、師皆東向而坐,故以東為前,西為後,北為左,南為右。 謂言死地者,秋凋萬物如死也。 梵本言勝者,以郁丹曰此雲勝故。 經毀禁示作霜雹者,治罰破戒,如霜雹之摧苗稼也。經天祠者,即大自在天廟也。祠,似茲反,爾雅同,祭也。經師子璫者,釋名云:穿耳施珠曰璫。中天悉穿,邊國則不。事備西域記。 經:角力。禮記:習射御角力。廣雅:角,量也。呂氏春秋注云:角,試也。字皆單作,或從手作捔者非,乃古文粗字耳。 辨餘生者,謂過去於此閻浮出家等也。 重辨此生中,經以草為座等,亦如瑞應經說。 經頭目(至)木槍償對者。事載興起行經,過去佛為小兒,見捕魚人探魚著岸上,在陸而跳,即以小杖打魚頭,以是因緣,墮地獄中無數千歲。我今雖得成佛,由是殘緣,我得頭痛。又由過去為剎帝利力士,與婆羅力士相撲,挫折其脊,爾時殘緣,故有脊痛。又佛過去為醫子,與病長者非藥,病遂增劇,便致無常,故有骨節煩疼病生。又佛入羅閱祇乞食,見此里中有破剛木,長尺二,於佛前立,佛便止念,此是宿緣。乃至佛上梵天,木亦隨上。世尊后還竹園僧伽藍,自處己房,佛展右足,木槍便從足趺上下,徹過入地。佛說本因,由過去為賈客爭船,以鉾刺他腳,徹過命終,今受此報。此等因緣,並在興起行經上卷,須者往撿。 木槍千羊反。說文:槍,拒也。三蒼:木兩專而銳曰槍。經文或作鏘,非。說文:鏘,鈴聲也。 經博奕,文選博奕論注云:博者局戲,奕者圍棋。 經初無眾生師想者,初猶都也,謂從初至末,不作師想也。 經:如來正覺下,是總結諸方便。 經:迦葉,以是下,是總結。 經:彼器無常,非如來也。辨法異喻,不應以喻難法。 經釋那含雲不還來二十五有者,然那含但不來欲界,今通雲二十五有者,以上流人於上二界但一經歷,更不重來也。 一雲下。他解也。然但據一生歷經,不於色等諸天重受身故,其義自通,何須局作欲界而解?故向經云:阿那含者,非數數來。豈非於色等諸天但一經歷,無重生義,雲非數耶? 大乘下。今師義也。此則名通義圓,不受二邊,即初住人也。此約今經開小入大,取意而說,非正消答難義也。 四相品下 通開三密者,正開意密,兼具餘二。 不須偏說者,斥前兩家方便三業,前三教也。 真三業者,圓教也。 咸令下,眾生是他,意業屬心,身口屬色,心知佛心,眼見佛色,故云知見。 示諸下,示寶藏,口密。顯額珠,身密。置秘藏,意密。我從下,常說,口密。我今下,身密。若子下,意密。我解下,解一句,口密。見佛性,身密。佛性即法,佛見應是法,故屬身密。入大涅槃,意密。此皆一往對密義足,故注云雲。 開密下云云者,應以四句之文各配三業,已如向釋。 無開無覆者,開覆由情,理無二異。 龍樹別意者,且據般若明菩薩是佛因,於義易解,故非密;法華二乘作佛,與昔教反,於義難解,故是密。若論開權,則法華是顯,般若是密。龍樹別意,具取淺易為顯示耳。人師不解,則害諸經。 此文下,出害輕之失。且如此經亦以圓常斥小無常,豈以斥小便是不了義教耶? 緣有開覆者,昔小今大,昔覆今開。 經咸令下。據佛本意。既證妙理,欲令一切皆共得之,為昔機生故且說小,豈同幻者不欲人知?據佛意則理無開覆,隨機緣則教有顯密。 經:愚人不解等者,聲聞小教,元為佛乘,迷故不知,妄取空證。 唯開無密者,大機已發故,即經雲智者了達也。 經責主者,字應從人作債,側革、側賣反,二音俱通。切韻:負,財也。 經隱不欲現者,以藏(平聲)避釋藏(去聲)義也。向下經中,牒名作去聲,解義作平聲。思之,經而亦不藏平聲,佛如富人欠責而不藏避,但彼自不來索耳,故向雲如來不爾也。 經何以下。釋不藏意。父之於子,豈有藏避而不欲與子之財物耶? 豈有行因等者,興皇意謂:不但因中本誓度生,得果亦為度生;但眾生界不可盡,則本誓未滿故,如負債未還。 俱不異河西者,以二師俱約度生不盡,以釋唯負之義故也。 兩釋者,謂初約負貸,次約荷負。初心,謂初發心住。得果,謂妙覺極果。住前弘願,誓度眾生,猶如貧時取他財寶。名字已來,法財未備,義之如貧。初住分證,猶如小富。妙覺究竟,譬以大富。俱能不忘本誓,垂十界身,施三輪化,喻如既富,力可還財,故云能度眾生。 其無機者,不肯受化,猶如其人不從欠責之主求索元物,主雖欲還,無人可付,故云主當與誰。彼自不索,我無負意,但以未付,義言負耳,故云實無所負。下龍王譬,義與此合。龍降大雨,普欲霑益,不下種者,自無收穫,其猶自不來索,非主不還。 又佛下,約荷負釋也。 猒棄諸有者,有謂三有,分段變易俱有此三,則是誓令捨棄二邊,則世法之言該乎三教。前雲世間三昧義正同此,出世之法即中道圓常也。 始終不舍者,始因終果,不舍此誓,荷負眾生,其堅如地。若作荷負釋者,則義與喻反,以喻雲貧人多負,是欠惡故。是知負貸義正,荷、負傍通。 負貸者,他代反。切韻云:借也,施也,假也。以物與人,應更還主。經典釋文:他特反。左傳曰:盡於家,貸於公。今久欠負未還,故云負貸。 經:永斷此根者。若以小乘化我,則墮慳貪。慳貪之過,喻以穢根,唯施小化,其猶衣覆。今無緣普被,實無慳貪,故云永斷。 經唯有一子者,一切眾生,皆同佛性,名一子。無緣慈力,天性相關,故云憐念。師喻法身,諸佛所師,所謂法也。將以此機,造詣法身,受學圓頓。 經:懼不下。以其大機未熟,恐其聞大起謗,墜墮三惡,故云懼不速成。故隱大施小,以丈六應身,為說漸教,故曰將還。 其文問答者,經善男下,佛問也。不也,世尊。是迦葉答也。 經如是下,即是結文。 經秘藏平聲。 舊引下,古師據常存之語,是佛用大乘合毗伽羅滿字論喻也。故知小半無常,大滿是常。 無常通大小者,他人通難也。古以十二年後悉是大乘,而般若、方等、法華猶是無常,唯今經明常住,故大品是大乘而明無常也。 並雲下,興皇並也。汝既據半滿之論以喻大小,既大有無常,則滿亦應爾。經既以滿字獨喻今經,則使今經反成無常也。 今明下。約四教以明,則常與無常不可克判大小也。以三藏唯小,後三是大,而此四教橫遍五時,則前三味何妨明常?但秘而未開,偏小相隔。 常、無常是通者,鈍根菩薩,證與小同,故無常;利根被接,見中道理,故是常;別教初心,便知中理,故是常;圓人三諦,始終融即,故云即常等。經雲常存不變,即圓教三一互融之常也。 分別眾經者,則華嚴二教,鹿苑但小,方等對三,般若帶二,常與無常,區以別矣,何妨大品有常無常? 波斯匿者,新雲缽邏犀那侍多,此雲勝軍。 致招此過者,抑實為權謗佛所證,致感現報,過應作禍,謗佛是過?,舌落是禍報。 彭城下,引事顯經。 猶尚不易者,舌雖已爛,猶說無常。案梁僧傳,即宋京師中興寺僧嵩也。應是先居彭城,故今雲耳。故傳第七云:嵩亦兼明政論,末年僻執,謂佛不應常住,臨終之日,舌本先爛焉。 佛答下,先分經。 聲聞下,釋義。 舉積明無積者,先舉財寶是積聚物,聲聞、菩薩以不畜此,名無積也。 無積之積者,不積世財而積智斷。 積之無積者,雖積智斷,不積八不淨財。 聲聞是有為等者,正釋無積之積,經文也。非時取證,即不待說所因也。積聚智斷,取證涅槃。 菩薩下。釋經如來行也。如來是果,行則是因,行行之人名為菩薩。 名無積聚下云云者,菩薩不滯空邊,名無積聚,而實積聚中道智斷也。故經云:無為積聚,即如來行。准疏主意,即約世財等展轉以論,謂聲聞不積世財而積無漏,菩薩不積無漏而積中道,是故大小俱有二義。經所謂下,即八不淨財。以此經扶律談常,會漸歸頓,是其正意,故約聲聞更廣明之。若菩薩僧,則不積涅槃,經文存略。 經捲縮奇員反。詩云:有卷者阿。傳曰:卷,曲也。問:經文前明積聚有二,與後僧二何別?答:前約二僧所證法,後約能證人。 經:是名知足者。聲聞不貪不淨財,名知足;而捨生死,貪求涅槃之食,名不知足。菩薩達生死即涅槃,更無他求,名為知足。 經跡難尋者,二乘之道,非凡夫所知;菩薩之道,非偏小所知。故知鳥跡,人不能尋,開小即大,故近佛道。 經雖去無至者,雖去生死而證涅槃,達生死即涅槃,故無所至。 知足是樂者,無貪求之苦故。難尋是我者,自在無拘故。無至是常者,理無取捨故。 有道故無集者,煩惱即菩提故;有滅故無苦者,生死即涅槃故。 經星辰諸宿者,五星北辰為眾星所拱,故別舉之。諸宿即二十八宿也。 三點不相離者,廣大即法身,無瘡疣即解脫,處即般若。以是智所照處,故且從能以屬般若。伊字三點既不縱橫,故所譬三德一一相攝。今此三段皆明解脫而具三義者,是即一而三也。 體用成就者,法身為體,二德為用。 自他具足者,佛證此三名自,眾生理具名他。既自他性同,故至果位,自乃益他。 義理粗周者,謂據經文三意,而有三德互融,體用成就,自他具足之義也。 貴在正法者,謂一人具八也。謂一少欲,二知足,三遠離,四精進,五正念,六正定,七正慧,八不戲論。如四依品初釋也。又大乘藏中,別有八大人覺經一卷,須者往撿。 此總翻彼總者,大滅度是此方總名。 經:瘡疣羽求反,肉之凸病。釋名:疣,丘也。出皮上,聚高如丘。並喻三惑。亦可瘡喻三惑,疣喻二死。 經有信之人者,即名字位人,起圓信心,加功不已,定至分真涅槃也。 舊解下,出四師釋是色。 佛果有色者,謂應色無窮,異彼灰斷。 又一下,次師自有二解。 佛果無色者,無應色也。 而言下。正釋經文是色之義。蓋取妙慧有見理義,故云是色,實非質礙。 二、能應下,即此師第二解也。 又有下,第三師。 三聚,謂色聚、心聚、非色非心聚。 二、聚非色者,心與不相應行也。 取色下,正釋經義,謂經雲是色,蓋從譬得名,而所譬佛果實非色也。 興皇下,第四師也。 不應安或者,或是不定之辭。經文既雲或有是色等,諸師何得定作色與非色解耶?聲聞下,約法身二用以消經文。 桎梏械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音質谷。 兩緣者,大小機也。為大機說色故常存,為小機說非色故灰斷,故云故言色非色也。 非色下二句,顯體性融即。無常即常,故云非色亦色;常即無常,故云色亦非色。次一句結成,故云色非色不可思議也。有本雲非非色者,文誤。故知興皇但云為小說無色,為大言妙色者,豈曉二體本融哉? 經云何得住者,假執昔教為難。佛答:舉非想天為喻,以彰二乘得解脫,非色亦色,是以得住。豈非二乘涅槃全是無明,無明即法性,故得住也。 經非想亦色非色者,佛說四空有色,諸經大同。華嚴宣說,菩薩鼻根,聞於無色宮殿之香。阿含經中,說舍利弗般涅槃時,色無色天,空中淚下,如春細雨。波闍波提般涅槃時,色無色天,佛前側立,故云亦色。 衡音者,讀經應行字為句首,雲行,解脫之義也。 八十四五者,但數,又解脫為頭,但八十四。 九十七八者,加十三。夫解脫者,只九十七。 略不可解者,不稱經旨,故不引用。 靈石,寺名,在台州黃岩懸。 重言惜哉者,嗟嘆之甚也。備於下,明句句中備上略說三義也。橫豎即初舉廣大義,以前文法橫譬豎,義互現故。 到解下,前解脫處有二,謂自解脫及調伏他。 何者下。徴釋各具前三所以也。以即一而三,故使解脫具斯三義。 止可下謂百句一一攝三而三,收盡百句,即三而一,即一而三,其理幽遠,只可內心懸照而已,安可措置言辭而解說乎?蓋雲言不盡意也。 為力不足者,疏:主謙也。雖欲效智者作方句廣明,而且患智力不足。論語冉求曰:非不說子之道,力不足也。 鑽仰下。明略釋之意。雖力不足,而鑽其堅,仰其高,耽玩不能休已,因是專輒分文也。論語云:仰之彌高,鑽之彌堅,瞻之在前,忽焉在後。 廣上無瘡疣義者,初句雲遠離系縛,末句雲於諸眾生無有逼切。系縛、逼切,即二死、三惑,俱名瘡疣。其間諸句,義皆可例。故此三紙來文,正明解脫義也。 廣上解脫處義者,初句雲無動,末句雲闡提。不生一念之善,解脫無是事等,豈非智能照境?不為二邊所動,故云無動;無二邊惡,故云解脫無是事等。故此二十七行,是明解脫具般若義。 廣上性。廣博義者,初云:譬如谷聚,其量可知,真解脫者,則不如是。末云:如幻物,不可執持,解脫亦爾,不可執持。廣故,量不可知;空故,手不可執。空體無量,亦即廣也。故此一紙十六行文,是明解脫具法身義。下之三段,重廣上義,比說可知。讀者至文,句句消釋,令順三義。遠法師云:一句中應具五意:一、列名,二、解釋,三、結,四、即如來,五、難解者。重更分別,而文中多少不定。或有初無後,或有後無初,或有中間而無初、後。於解釋中,或但法說,或兼喻說。喻有反、順。其順喻者,則雲解脫亦爾;其反喻者,則雲解脫不爾。法、喻相對,前卻不定。或有初法,次喻,後合;或有先喻,次法,後合;或但法、喻無合。文相不定,應預知之,至文易曉。前三段經,疏文無釋。 經清夷羊脂反。說文:夷,平。 經卒得蒼沒反。 經聲㽄蘇奚反。埤蒼云:瓦聲散也。作嘶者非。 蜱麻,字宜作?,三蒼布迷反,草名。呂靜韻集云:?麻,其形似樹,經文作蜱,音脾,螳螂子也。非此所用。 經:爆裂方孝、補角、普剝三反。說文:爆,灼也。謂皮散起。經:婆師華,正雲婆利史迦,此雲雨,以此華雨時開故。經:是名曰恆,非不恆者,以人天趣必歸磨滅故。身壞命終是恆定法,而喻解脫滅惑離苦是恆定故。 彼此相對者,對生死此岸說涅槃彼岸,此相待義也。若雙非下若絕待者,生死涅槃一如無二,故云如非彼此。 此彼既去者。謂相待既去,故以雙非結顯絕待之名。例如下。舉例。既許絕待涅槃理非小大,而結名大般涅槃,故可例今絕待解脫非彼非此,而結為彼岸也。經畏虎墮井,畏生死虎墮涅槃井,即小乘解脫,故大解脫不爾也。 經:而子堅實者,反迷成悟,如從竹生子。 經:增益於我者,理智自在名我。 經:食已而吐食,涅槃吐諸有。 經:七葉中無者,七葉華臭,決定無香,解脫法中無煩惱香。 經修無我,自小入大,故曰入中,汲引小乘也。 隨順於師,譬智順於理。 取四鈍者,義通界外,方合經旨。 因斷多分者,破十一品無明故。 果斷一分者,妙覺唯破一品故。 皆稱佛智者,四十二位悉圓證故。 皆非斷非不斷者,如法界理,不當二途,不斷性惡而斷,修惡即修,是性全事而理,故云斷即不斷。 理外下。生死反理故云外,涅槃順理故云內。 有所得諸道者,以有所得釋塞字義,封執四句,名有所得。 若我下,經文但列三句者,以兩亦只是我,無我相對故。 四句皆除,名無所得。 理內之我者,即法身自在,即理內我;四句執計,名理外我。 即是雙非者,斷之一字是能非中道,塞諸道三字是所非二邊。 經所謂下,列塞諸道耳。 我即有邊,無我即空;兩亦是有,雙非是空。 明哲自見者,哲,智也。 經:不空空者,有四德故不空,脫二死故是空,尼犍無四德故空。又非解脫,故曰空空。 三跳,他吊、達澆二反,謂懸擲也。問:經以三跳喻三諦,何故疏主指此別結上文耶?答:據跳遠怖,故對無疣;三歸向正,故對脫處。此亦一往就義分文對之。若論譬本、譬法,三跳離怖,必有所歸,則亦結脫處;三歸向正,理合翻邪,則亦結無疣。 他解下,以獦師喻魔外。 怖鴿下,引證。歸僧去魔,尚近身子習氣,故鴿戰怖。習氣,即煩惱魔也。 前是下,此文對後論義,故云前也。 文雲怖畏生死等者,即怖二死歸三德,此明即一而三,是三字義。 以三下即三歸一,故曰三歸,是歸字義。 經佛名為覺等者。佛即能觀智,故受覺名;法是所觀境,故名不覺。境智和合,覺即不覺,不覺即覺。十界依正,悉我自心;三寶一體,其義皎爾。 經虛空名非善者,遠法師云:非戒定慧中行善也,謂法性空體是勝義善。攝寶師云:是無記性故,對佛說名非善。 經:摩訶波闍,此雲大愛。道瞿曇彌,亦憍曇彌,此雲眾主。出家為眾生故,是佛姨母。佛生七日,母便命終,波闍乳養。佛後出家,波闍憶戀,手自織成金縷之氎,待佛還宮,擬用奉佛。佛後還宮,遂用奉獻。佛時告曰:恩愛心施,無大功德,當供養僧。若供養僧,即供三歸。故今舉波闍次問,佛後為解。 初領旨者,即經是義二字也。 云何下者,復應引上是義二字,連云何字說之,亦兩向取文耳。 經:是事不然者,無生無滅,其辭雖同,其義全別,以頑空無知,解脫有知故也。 經迦蘭陀,亦云迦蘭䭾迦,下雲迦蘭迦是也,鳥名,其形如鵲。 經身亦不同者,以佛但云聲不同故,故以身同為難。或言一三者,即一而三,是昔別相。 或言三一者,即三而一,是今同體。 害佛下,以空譬身,如逆罪成;空不可喻,如身不壞。 經谷?子四反。埤蒼:?,積也。 經領解中,具領三義:如來至處,是領上解脫處,境智相應也;處若無儘是橫周,壽命無儘是豎窮,即領上性廣博,包攝無外也;處壽既俱無盡,則患累都除,即領上無瘡疣也。已蒙廣說三義,故今具領其旨。 四、依品。 釋題中,初略釋。一切世間者,謂九界三種世間,依憑佛界,四人得益也。 憑有下,廣釋。文具四悉,皆以今昔相對。以昔教制不依人,今經依人,故須相對以成四義:憑自即昔教,憑他即今經。 若唯下,顯昔非。若憑下,明今是。問:昔令依法依義等,本名四依,何雲不名為依?答:但得名四依,不得名四依人。以今雲四者,悉約人故。 兼得法者,昔簡無法之人,故令不依;今人有法,故得依憑。 利益義強者,即赴他樂欲,是世界益。 直論下,明昔。若得下,明今。人若得法,此人可依。依人即依法,故人必有法。得法即是理善發生,故屬為人。人雜真偽者,鹿苑初興,外道猶盛,儻令依人,恐親賊住,故須依四諦真法,以簡外道偽人。所說既邪,不以形親;所說苟正,不以形疏。 法混大小者,昔已施小,今方說大,大雖會少,而小教猶存。故真空、涅槃之名,大小淆混,新學初機,無以甄別。故令依大人簡小法,人既大乘,則所說非小。 今依下,對昔顯今。昔不依人,是簡邪人;今令依人,是依正人。故此正人必有正法,依憑取解以破邪小,即對治義。 法亦不遍者,既舍人依法,非但人處無法,亦是法不該人,故云不遍。且法是真空,空本一致,故無二別。若舍人求法,何異舍此虛空以求彼空? 人即秉法者,人處有法,妙理統收,既無取捨,有入理益。 是用下,總結。 四果非正人者,以大斥小,故云非正。 不得(至)之像者。既在滅後,若作佛形,便濫佛出。 余像難者者,若言作四果像化道易行,則應作餘九界像化道難行也。若言難行,何故首楞嚴三昧經中,明菩薩住楞嚴三昧,現種種身化眾生耶? 通論(至)四果者。通論則現十界身,無方利物;別存則示四果像,滅後弘通。 自有下,雖許通論悉作,而順前問,且以四依對如來四果,各成四句,共成八句。約數雖八,其實有七。以四果不能為四依,則是無四果為四依句也。前四句中,初句則是妙覺現八相也,此亦本跡俱高。次句即本是極果,示為因人,此亦本高跡下也。如文殊本是古佛,而於釋迦滅後,結集宣通一性宗義,即其人也。三句即分真菩薩示為八相,此如觀音應以佛身得度,即現佛身,此亦本下跡高也。四句即是依其實證而言次位也,此如馬鳴、龍樹皆號菩薩也。望前本跡俱高,應是本跡俱下。此第四句又為下,對四果句中,初句則須兩向取之。次對四果明四句者,前第四句於此成初,即同前四中如來為如來句也。次句如迦葉 阿難法華開顯,已是分真,滅後弘通,還稱小聖,則此句正是今品意也。四句,即如滅後小乘師也。既小乘不能現大,故無第三、四果為四依句。若據現文,的唯六句;若以四依為四依句,兩向取之,則有七句,總舉則八。問:若言四果不能為四依像者,且天魔尚為鞠多變為佛形,豈羅漢神通不能變身為菩薩耶?答:雖能變勝身,不能說大法,今品正依有法之人,故云不能耳。 今取一途者,則取化道易行故。然若曉此文,各開四句,方識付法藏傳二十四祖,俱是四依大士而說。其人或小或大,即是四依為四依,四依為四果。二句所收,或是如來為四依,則具三句。乃至此方古德,果是小乘,而弘大法者,其例亦爾。 今從(至)四依者。涅槃即所證之理,四依即能證之人,雖所證理同,而能證位別,即理而事,故云從涅槃開出四依。 合則(至)是佛者。四依位殊,一理無異,皆稱即佛,佛即涅槃,故云合則還是佛,此乃即事而理也。 是佛下,多為四依三字,蓋昧者妄添未治。本雲合則還是如來,亦無為四依三宇,荊溪但改如來為佛耳。問:何下,初令阿含昔教,後令即是今品。答中,初出世,即道樹初成。 今人鈍者,正於滅後,人根不如佛世,故制依人。言今人者,滅後四依化世,是今品所談,故曰今人。 文雲下,顯今亦令依法,非獨依人,法性是法,如來是人。 三、十心前者,即十信位也。以未破見思,故是弟子。 是師位者,以三十心中斷二惑故,即初依也。 皆師位者,謂四依皆是師位。 成論下,約十住、十行,而以四番分師、弟、位。 六心已前者,六住已前,斷思未盡,故是弟子。 七位下,即七住,斷思盡故,得是師位。 十二心即第二行。 道種終心者,出假位極故也。此成論師四番定:初、依位極至十行,即以十回向去配後三依。 初有煩惱等者,即中論師消會經文,以經說初依具煩惱性故。彼謂初住方破一品,存者尚多,故云有也。由具惑多故,則無究竟涅槃。 後有下,涅槃究竟在不久,故云有;微細無明唯一品,故云無。 初後下,以四十位皆有上地,無明皆已分顯中理。 他人下,以於初地立二依故。 中論下,彼以初住破無明,即是圓義;若以初住配初依位,則未全當。 成論下。若三十心中立初依者,其義可然,以初依具煩惱故。但論師第四義,初依極齊十行,二依即十向,十向仍具無明,豈是二依?須知經明二依,已破別惑,故云於中立依,即是斥其於三十心中立二依有過耳。別教二依,定在初地,圓在初住,彼雲十向,故乖二教。 今約下,今師判位。 地上(至)三依者者,即初地至六地為二依,七至九為三依,十為四依。 就圓下,示圓位通別。 四十心共作者,十信為初,十住為二,行向為三,地等為四。 別者下,以圓破惑位長,故此配位。 余皆例爾者,即行、向、地,各各分對三依,皆例十住。但初依一位,定在十信,以經云:有人出世,具煩惱性,是名第一,其位則定。 初依唯弟子者,以別惑全在故。 後依唯師者,居分真之頂故。 亦師亦弟子者,望下稱師,望上稱弟子。 不令他緣者,不令魔外凡小擾亂己行也。此如鞠多降魔,龍樹破外,則是於有法處能護也。 於無下。此如摩騰入漢,僧會來吳,則是於無法處建立也。又有小無大處建立,大乘益他中,由前自無擾故令他增上,由自興顯故使他見聞,由自住持故他依止。 不得(至)惱事者。通惑已斷,則無界內現行之事,別惑被伏,事亦不起,但有別惑性在,名具煩惱性。問:別惑事者,何等是耶?答:理即凡夫,不了自心,遍處起著,名別惑事。今別圓內凡,達了諸法無非佛性,名伏別惑。不起妄執,名事不起。 初地(至)六地者。以教道所談,則初地名見道,二至六名修道,七至十名無學道,故二依位齊修道也。 准通下二依,既約通判,則知初依位在性地。所以但約三教判者,以經明二依已去皆破惑故,三藏菩薩煩惱全在,故不約之。又三藏教理俱權,別教教權理實,通教通別通圓,故釋四依唯後三教。 見地下,見地與初果齊,薄地已斷欲思六品,故得薄名。 若准下,如金光明帝王經說,圓人有一生超登十地之義,故欲界身在,尚有虎根之難。例知通教亦有一生至第六離欲,第七已辦地者,故有未離欲界肉身之人。 注云雲者,意在於此。然文中[門@封]略,應雲見地至離欲地是二依,若第七地屬第三依也。 是八九地者,應雲七八九地,文略七字,圓雲八住,亦是略舉。 准小下,以三、依人外現阿那含像故,且准小乘判位,則阿那含此雲不還,即不還生欲界也。 准大下,且約通教,七地正是三依,則思惑究盡,與羅漢齊,故不還三界。 云云者,若約別、圓,則不還變易。然此三依,既約大小以解名義,則前二後一,例亦應爾。如初果逆流,在小可解,別、圓則逆變易之流也。 第四下,約通是八地,別、圓即十地、十住。 注云雲者,如前約分真四十位,各作三依,以對住前為初依等。 戒慧二學者,經從若有人至正法,戒學也;從佛至文義,慧學也。 化他者,即經云:轉為他人已去,說八大覺,是生善;教令悔懺,是破惡。 總而下,即指經文。善知去二句,是約權實總結,謂自行化他,悉有權實也。 遺教經者。問:馬鳴遺教經論判為大乘,而天台智者於法華玄中判屬小乘,云何會通?答:是㭊法六度故云大,非談常辨性故云小,以初教三乘同名小故。 以凡簡聖者,即初二句;以聖簡凡,即次二句;以因簡果,即後二句。 而定下。釋三番簡意。謂前二番顯初依是內凡,非分聖;後一番顯初依是菩薩因人,非佛果人。有本於是凡字上多初字,文誤也。 用共地釋之者,佛以通教位釋,此乃名通義圓也。疏解八人有二義:初謂八人,即是八忍,故云是斷道,即前十五心也。 又從下,從第十佛地逆數向前,即八人地。正當第八別惑等者,即初住破無明顯中道也。若約名通義圓,則是八人見地也。 修道下,即分證涅槃,由住前修道而得。 心純是法者,以無功用,道自然流入,故無非法。 舊雲下,古人二釋:初約三界,即欲界定為第一,色定為第二,無色為第三;次約四忍,即以伏順合為第一,無生第二,寂滅第三。 以前簡後者,以前初依簡後二依,則阿那正是第二。 以後簡前等者,第二即四依,第三即三依。 准小下,引小乘例釋,如阿育王經以身子為第二世尊等。 此人者,正指第二依人。然依疏主所釋,義已盡善。今以管見,聊助一釋。應知經文正明二依,則以本位為第一故。三依去,本依當第二,四依當第三也。 古來下。重引二家。河西之意,即是果上從因受稱,故第四依從三依升進而得,故使第四且名第三。下二例爾。觀師乃合四成三,曲消經語。 凡聖兩人者,凡即初依,聖即二依。 依增下,即觀師引所憑之文。 同是功用者,此二同破欲思未盡,但名功用;三依已離欲界,且名無功。 亦不應等者,正破觀師既於初依已破通惑,尚齊羅漢,豈得依增一將二依作實行初果等釋耶? 經客塵等者,僧宗云:三界外惑為舊,三界內惑為客。不藏下,藏,平聲。 經云:真實舍利,即是法身。則知應身肉骨,名虛偽舍利也。 骨肉下,明昔施權覆實;今法下,明今開權顯實。 經雲我者,即是邪我;雲無我者,即是中道不思議,空無二邊之我。 經不久成菩提者,即指究竟菩提耳。 初文下,釋證相中,點出羅漢,名含三義。 果喪,即無生義,余如文。 不教菩薩降者,自能體達魔界、佛界一如無二故。 經我今不依等者,意謂如佛昔說,魔尚能為佛像,豈況四依?是故我今依法即得,何用依此四人? 經面部圓滿者,部應作輔,後人妄改為部也。左傳曰:輔車相依,唇亡齒寒。先儒解云:輔謂頰輔,車謂牙車。周易云:咸其輔頰舌。孔穎達曰:輔頰俱為口旁之肉。大論三十二雲方頰車相是也。 經:汝當檢挍者,令依小乘法義撿校也。如來昔為美音說四諦,彼悟初果。如來去後,魔來惑亂,化作佛身,告言:長者!我向為汝說法不盡,於四諦外,更有一種神我諦在。長者推尋,都無是理,遂往白佛。佛即教之:若魔作佛,汝當撿驗,知已降伏。 崔師羅新雲具史羅。 一、然問者,然猶許可也。 智照下,令依今教,用實智圓信。 於佛下,以佛況魔。權實二教,俱佛所說,尚須簡權信實,況復餘人?魔,魔外等。 偷狗者,偷謂盜賊,狗謂狗犬,世此二物,皆好乘暗私入人舍。 五屍者,未見文,相傳死狗、死蛇、死人、死豬、死狐也。 五處,謂頭及兩手兩足也。若付法藏傳,及阿育王經,皆雲三屍系項,不雲五系也。故彼經第五云:鞠多說法,魔王化作天女,作天妓樂,惑亂人心。未得道者,心皆惑著,乃至無有一人得道。鞠多入定觀察,魔便以華鬘著鞠多項上。尊者即觀知魔所作。尊者作是念:魔數壞我說法,佛何不降?觀佛本意,欲使鞠多而調伏之。鞠多即以三種死屍:一者死蛇,二者死狗,三者死人。以此三種,化作華鬘,即往魔所。魔即申頭受鬘,多以三屍結於魔項。魔見三屍著項,而作是言:豈應捉是死屍,著我項頸耶?尊者言:如比丘不應著華鬘,而汝著之。亦知汝不應以死屍系項,而我系之。乃至魔自力不解,乃詣梵王求解。梵王答言:十力世尊弟子所作,我力微弱,終不能解。魔乃歸依鞠多。鞠多語言:先當與汝作要,然當為解。從今日後,至於法盡,更不聽女惱亂比丘。魔曰:當受尊教。乃至令魔現作佛身。魔言:我本曾現佛形,誑首羅長者。彼時所作,今為汝作(云云)。與付法藏大同。 五、不淨,謂種子不淨等,如釋列眾記文。 五門,即苦等四及寂滅也。 經:若能如是等者,謂佛令依四真諦法檢校於魔,自近涅槃,何必依人? 言大般涅槃者,且執昔日真空,名為大耳。 經未必可信者,恐魔現作四人故。 雖天而肉者,雖有天眼徹山壁障,而不徹心性之理,何殊凡夫肉眼?以俱不徹理故。 雖肉而佛者,學大乘者,雖是肉眼,既達妙理,故即肉眼而是佛眼。達魔即佛,凡所有相,皆是虛妄。如是觀者,魔無能為。 注云雲者,聲聞已得慧眼,但見偏空,不見中道,故與天肉二眼同不徹理。經文從初且舉天肉,佛教聲聞中釋譬,皆依昔教,不應濫用圓義。 勇健譬佛性者,文剩性字,只應雲譬佛,所謂佛具無畏,稱曰勇健;十力摧邪,說為威猛。 念處如弓者,下乘修行道品,念處最初,其猶將射,必先執弓,應以彎時喻正勤;五善根生,喻如箭發;又根深難拔,亦如箭也;運通化物,如槊刺人;疏闕長鉤,應喻四辨。 教戒者,持戒嚴防,豈怖毀犯? 視他者,即經雲視人天也,無漏三昧,輕弱邪外。 教慧者,真慧觀察,是名勇健。 經種種器杖者,杖,經典釋文:直亮反。左傳曰:杖戈而先。 大呼者,呼,虛故反,恐他也。招彼曰呼(平聲)。 五諦下,於諦陰、界、入之外,皆計神我故也。 經:不生憂怖者,如美音之檢察,鞠多之五系也。 經下,從他習者,下同。怯弱者,依附他人習持弓等也。 內乘下,解第二段,釋不降經文也。 外憑佛力者,即指已曾供養去經文也。 經:如彼藥力者,依經修觀,一切唯心,不畏眾魔,如藥消毒。 經憋惡者,脾滅反。方言:憋,惡也。郭璞云:急性也。 經或以眼視等者,僧護經說有四種毒龍,謂視、噓、聲、觸,今略舉二。 聲聞受化者,如今經及楞嚴中阿難為魔所罥也。經以師子、虎、豹等,以喻聲聞。 喪命下。失小乘善根,即受化也。此據初心以說。問:向以龍喻魔,師子等喻聲聞。今降魔中,以咒力調伏,亦及師子等,應是降聲聞耶?答:小受魔化,已是魔屬,故大乘咒力,皆令柔善。 還本乃至發心者,非但還復小善,亦發大心。 經怖畏魔事者,斷見、愛、取、菩提,是怖煩惱魔。故下經云:於諸煩惱而生怖畏也。捨生死,求涅槃,是怖陰、死兩魔。由怖此三,故怖天魔。 經乃生怖畏者,大機發也。怖無為深坑,樂實相平地。經而作障礙者,不執小謗大也。 出時下,是時即滅後,非時即佛世。 飽德下。稟法開悟。德著道成,如豐如飽,當此之世,豈假四依?無醫譬上佛滅,無藥譬上法衰。 正像末者,正像各千年,末法一萬年,義如前記。 經純善眾生,即四依也。 經說不同下,諸經異說,不出此五。 一雲下,次第列出,蓋由下,和會也。 機緣濃厚者,則見正像奢遠;機緣淡薄者,則見正像短促。若據大愛道尼經說,度女人出家,滅五百年;正法制行八敬,復得千年。 優波下育王經亦云:鞠多念曰:我今雖見法身,不睹如來色身相好。有一比丘尼,年百二十,合得知之,今當往問。於是令人先報云:尊者欲來。尼乃入定觀之,知問佛在時事。從定出已,滿缽盛油,置於戶後。尊者入房推門,不覺傾油數滴。既問訊請坐已,問:佛在日教化有情,何如今日?尼曰:豈不聞有六群耶?答曰:斯為粗暴之人,何足言說?尼曰:彼雖粗暴,佛在數入此房,不曾傾油一滴。明知今日羅漢,不及六群。鞠多聞言,深生慚恥。尼安慰曰:何用傷感?世尊初日入滅,二日不如,三日已後,轉復卑劣。況於今日,百有餘年,去聖時遙,何足可怪? 鞠多不能融會者,僧祇律後序云:佛泥洹後,大迦葉集律藏,為大師宗。次阿難,次未田地,次舍那婆私,皆具持八萬法藏。次優波鞠多,世尊記無相佛,而不具持八萬法藏。於是遂有五部名生:初曇摩掘多,別為一部;次彌沙塞,次迦葉維,次薩婆多。於是五部並立,紛然競起,各以自義為是。時阿育王言:我今何以測其是非?於是問僧:佛法斷事云何?皆言:法應從多。王言:若爾者,當行籌,知何眾多?於是行籌取本。眾籌者甚多,以眾多故,名摩訶僧祇。摩訶僧祇者,大眾也。此以根本僧祇,對前四部而為五也。若准大集經說,更有婆粗富羅部,是則起計不同,自分五部,並根本僧祇,乃成六部。此乃佛滅百年也。今雲百一十六年,乃據大天乖諍,分為二部也。謂向雖分五部,並是聖人,理和猶同。一說戒後,對大天乖諍事興,分為二部,即人法皆分。向之六部,悉名上座部(即窟內結集門人,故取迦葉上座之號)。大天所計,名大眾部(大天是窟外結集之後裔,故立大眾之名)。 王作大會,即阿育王也。 澆醨者,醨,薄酒也。 當知下,迦葉、阿難各二十年,此二親睹佛化,行法似佛,故令法興。 其年六十者,以佛住世五十年故。 四十年秉教者,則年百二十也。 過此下。此據經云然後隱沒之言,是不見始終人也。迦葉長子者,所有經法悉付迦葉,利根智慧不同餘人。 佛覺三昧者,祇是佛加覺力如佛,故名佛覺三昧。由得此三昧,故自能聞。大論云:阿難集法日,自云:佛初轉法輪,我爾時不見。如是展轉聞。 經純食粟米者,譬小乘人,唯贊羅漢第一。 經若是福人(至)不聞者。明大乘人始從華嚴,終至今經,皆不聞無常、苦等名也。 粳糧譬常者,以世人常食故。 石蜜譬我者,石蜜之性,遇暖即軟,遇冷即堅,堅軟自在,故以譬我。 以求有心者,即下經云為利養等五種過也。又小機捨生死求涅槃,離文字求解脫,悉名求有。 車載下,即下經合雲持是經典,送至彼方也。車即世間之車,不約所表,故屬事解。 方便智曉者,謂曲巧曉喻,令悟大乘。 大行訓之者,以一心三觀而訓誨之,汝等所行是菩薩道。 為利,是地獄有者,以法易財,是地獄因;諂求虛譽,故屬鬼因;恃解凌他,我慢自得,是修羅因;欲他依止,是好群聚,屬畜生因;將此妙典,貿換余經,若小若外,非解脫業,徒成辯聰,故是外道業也。前四雲有,外道雲業者,望果名有,就因稱業,為有造業,故得互明。寄語後賢,深宜自省,弘通斯典,作何有業,能離四趣及以外道,方逮佛因?或起向心,唯當自訟。又此五過,即九界因,四趣如文。應知外業含彼五界,以余經之語,通諸教故。若易戒善之經,即人天因;若易小乘三藏,即二乘因;若易方便大乘,即菩薩因。佛乘斥之,咸名外道。問:既有五過,何故經雲無量菩薩耶?答:理即菩薩耳,其猶通謂一切眾生為佛子也。 王至深山者,借前文喻,來成今意。 地即等者,地是所依故譬理,人能行地故譬行。 餘八十下,凡兩解:初解不約正法延促,但取正法將盡,余有八十年也;次解先定延促。 言一千五百者,此據經說不同,或雲千年正法,或雲五百年正法也。 未滅八十者,若一千,若五百,但取未滅,餘人十年在。 分擘玄毫者,玄謂黑色,毫謂秋毫,蓋喻深經妙義,如黑色之隱奧,秋毫之微細,難以分別也。 指南者,博物志云:黃帝戰蚩尤於?鹿之野,尤作百里霧,使兵士迷方失所。有智人造指南車,於上作木人,手常指南。古今注云:周公所作,使越常氏載之以歸扶南也。今以四依宣揚經義,破迷指悟,如彼車也。宇宙者,纂要云:四方上下謂之宇,往古來今謂之宙。或謂天地為宇宙,今謂分擘宣揚,舒之則充滿法界,卷之則莫知所有,有無唯心,開演在此。 [怡-台+藂]應作[恉-匕+苗],說文:才冬反,慮也。從心[苗/日]聲,又音囟。或作悰者,亦誤。當斯大任,唯是四依尊妙之人耳。 戒毀是命濁者,由破殺戒,受短命報;又末法壽促之時,人不持戒。 五種法師者,合受持為一,但成五種。 四河中,大者恆沙,長八萬四千由旬,闊處四十里,狹處十里,方一肘,直下至泥,得一萬斛沙,其沙細如面。若就行者,謂聞而不謗等,是所行之行也。 四恆(至)則難者。依今師判位,三恆猶是初依,四恆方是二依。二依即初住位,始破無明,從凡入聖,故云從惑取解。故下經云:發心畢竟二不別,如是二心前心難。只由從惑生解故難,所以四恆但加一分,五恆亦是二依。而二住已上,已證中道,復入上位,故是從解取解,非無上惑。以有真解,故名從解。此乃無功用道,自然流入,故加八分,勝前七倍,比前為易。 六恆等者。應先問云:五恆既加四恆七倍,何故六恆但加五恆四倍,乃至八恆但加七恆二倍?既並從取解,豈前勝而後劣耶?故答云:更深細為難。此謂顯理既深,其惑轉細,解義則難,故倍前數少。 如仕下,喻上難易。 太尉者,齊職儀云:太尉、司徒、司空,皆古官也。應劭云:自上安下曰尉。魚豢曰:太尉掌武事。古者兵獄官皆以尉為名。尉,罻也,言兵獄羅罻奸非。又應劭云:徒,眾也,司徒主人眾也。空,穴也,同空主土。古者穴居,主穿土為穴以居人也。隋、唐之世,皆以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 丞相者,管子曰:黃帝得六相而天下治,神明至。堯得舜,殷湯得仲虺、伊尹,高宗得傅說。周有周公、邵公。秦悼王置丞相,分甘茂、樗里疾為之。秦莊公以呂不韋為之。二世以李斯、趙高為之。漢高祖以簫何為之,後拜曹參代為丞相。後漢以三公主丞相務,建安中復置丞相。宋又置相國。齊以丞相贈官。梁又置大冢宰。隋曰內史,又曰納言,亦以他官參掌機密,或知政事,或平章軍國重事,並是宰相也。漢書百官公卿表曰:相國或相。應劭曰:丞者,承也;相者,助也。掌亟天子,助理萬機。今謂太尉之官,歷職可至,故易;丞相之任,簡自帝心,故難。以喻合法,大旨可知。 此猶難解者,舊師雖以難易消文,而未定判其位,故云難。若以今明四依位判,此亦易明。 四、依云云者,仙慧於初依前立弟子位,如前釋題判位中明。 開善下,二家皆用四種性判位,則習種十住,性種十行,道種十向,聖種十地。 九恆但是前三,是地前賢位,故屬初依。 若全下。今師徴難二家也。文中有進退兩難,皆先牒彼義,次今難他。既以九恆俱在初依,且經舉十六分是數之極,故成一斤。此之一斤為喻極果,為喻因法。汝若進取極果喻一斤者,則應地前已是究竟,以彼九恆俱初依故。既已究竟,後之三依復顯何法?應雲至二三四依。文逸二字。若稱至一斤,牒彼義也。謂退取初依,似解以喻一斤也。以二家皆用地前配初依故。 此乃下,今難。 何關佛法者,且經雲不謗是法等,正指果德涅槃以為是法。既一斤唯是初依所解,則何關果佛法耶? 今明下,今師釋義,乃取一斤正喻果法,故四依所得分證階差,則以九恆具收四位。 一分、八分為二依者,定位既爾,若解其義,還依舊釋,謂從惑取解等也。但舊師不明其位,故向疏主斥雲猶難耳。故知舊釋義不全非,若仙慧等三,義位全失。文云:下經既顯雲具足,豈非十六分全?此以十地、等覺已至極果之邊,一生即入,故名具足。故今判位,方了經旨。 凞連已前者,則是理即及名字入也。問:名字位人,豈有謗耶?答:觀行未成,或遇事起謗。 其獨拒逆下,合雲三惡也,恐是文略。 不信下,即總結,謂初一惡是不信佛,故言滅快;二惡是不信僧,故舍戒;三惡是不信法,故拒大乘。 謗相者,此三顯然,可以覽別,故云相也。 經:木頭幡者,喻無用也。 互舉一邊者,經明自行,雲具足無量功德,乃能信是大乘,此舉已生善增長也。經明化他,乃雲其人聞已,過去惡業除滅,此舉已生惡滅也。既已生善增長,必未生令生,既已生惡除滅,必未生惡不生,各舉一條,故云互舉。又自行亦滅惡,而且明生善,化他亦生善,且明滅惡,亦是互舉。 經仇郄正應作隙,丘逆反,釁也。 作無戒譬者,即經雲未得受沙彌十戒也。沙彌雲息慈,謂息惡行慈故也。十戒名相,如觀經疏。 始自凡夫發心者,即以無戒譬名字,觀行發圓心人也。 階十住者,此乃名別義,圓十地即圓十住,三十心即當六根,故十住之言,正指六根似位。 雖未下,假名五品。雖粗垢未落,而落在不久,故云位階十住即是。二、即因中說相似果也。 上惡下三報,以生望生,一往是橫;三障約次第前後,一往是豎。則近菩提者,初住菩提也。 鑒誡下,引信者善果既深,則知謗者惡報亦重,勸福誡罪,鑒照在茲。 云何識田者,云何識知四人是良福田相也。 以重奪輕者,身命尚舍,而況財物? 皆應供養者,以禮拜是身業供養故,故與昔日律制相違。 經稊稗上音啼,下蒲界反,草之似谷者。 二、結者,經持戒至是說是結,尊不禮少,雖持禁戒,禮少則犯,不應吉。 經:世尊下,結持不禮破。 或言下,若作三結,則以初句兼結僧不禮俗,故成三也。 經如是所證下,即請答也。 文少意廣者,但云為菩薩是文少,則是許菩薩以持禮破,以尊禮少,以僧禮俗,是意廣也。 三三之疑者,即定、難、結各三成九也。 撥亂反正者,撥除五濁之亂,反覆五清之正,故云濁不濁也。 未得機便者,機緣未熟也。 如此破戒等者,謂四依和光,不舉破戒,則同其事業,亦名破人也。既是大權,安得不禮? 若年下,例成二義。 又大小乘者,小乘不許持禮破等,執小以難大也。 故須下以持毀事消,前二段以大小義消,糾譬文也。經儲君者,直於反,備也。蔡邕勸學云:副君也。 經:篡,居又患反。說文:逆而奪取曰篡。 如童子者,即指婆羅門受募譬也。 守邏郎佐反。切韻:游兵也。 作威作福者,塞持戒路是作威,開放逸門是作福。 素貴等者,謂婆羅門清素高貴也。四分律云:取白牛角,盛四大海水及種子,以王置金輦上,使諸小王輿婆羅門,以水灌頂。白表眾色之本,右角吉祥相,海水錶潤澤,種子表生長。如是作時,若是四輪王,各有輪寶現,故名灌頂王。縱非輪王,亦如白蓋在空,如無憂王等。今雲瓶盛四海水者,即如華嚴第三十九云:取四大海水,置金瓶內,灌太子頂也。 如此下此方帝王傳禪寶位,皆升壇受禪書,授璽?璽,斯是反玉印也。秦始皇得楚之良玉,琢之為璽,李斯篆其文曰:受命於天,既壽永昌。漢魏已降,歷代相傳,謂之國寶。 分半國者,謂共知僧事也。 鳥回下。十、律八法諍事。法云:斗諍事云何?以二毗尼滅。隨以何住處,有斗諍相,言比丘是事付闥賴吒,比丘應受此事,如法、如毗尼、如佛教滅。若闥賴吒能如法、如毗尼、如佛教滅者,是事名滅。若是闥賴吒不能如法、如毗尼、如佛教斷是事者,應舍付僧。僧又不能斷者,爾時應僧中立二鳥回、鳩羅,應羯磨此人,令斷是事等。准望此方,則是僧正、僧都之職也。此方僧正,始於偽秦,僧䂮為之。僧都始於元魏文帝,來曇曜為之。正者,政也,自正正人,克敷政令也。都者,統攝僧倫,使遵法度也。 破戒者為主者,即經雲與旃陀羅共住等。 弱冠者,古玩反。禮云:男子二十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釋名云:弱冠者,言雖成人而冠體尚弱也。今以二十表權實二智,長發覆首,如大慈被物。 是不見機者,佛九恆已前始行之者,未能鑒機,專守己道,不解施權,故嫌。 任汝開化者,既破戒之眾,本具佛性,任彼四依,為其開曉。 攝來大化也者,此解即持歸家也,謂攝彼戒眾歸大乘家,以開化之。 經躄脾役反,倒也。 依律下,將修妙觀,必先懺淨,故依律制,隨犯何罪,用七種治,如前長壽品疏;今雲苦切等言,通該前七。 佛海死屍者,此據犯重為言。 前大下,通前束成三根也。 破戒亂常者,破戒之僧為眾主,如亂常之賊為國君,善機失益,猶萬民擾亂。旃陀篡位,亂帝王之常道,故曰亂常。 經法不應者,法式不應也。 經:經理者,經營整理也。實相懺悔之方者,即令觀心實相,我心本空,罪福無主,犯無犯相,即是以解藥令醒。前依律治罰是事懺,生重憂悔,故如服毒。今示實相是理懺,心悟本空,故如服解。故知今經無別事儀,只以大乘理觀,對前小乘治罰,以為事理二懺,不同諸經別施方法。扶律談常,開小即大,意在茲矣。 廢小乘等者,內觀了達,持犯一如,名之為廢;外之治罰,一不可虧。 經不失婆羅法者,先同後異,反常合道,豈乖淨行? 但合二者,合同同糾也。 以方(至)家法者。方便是權,家法是實,捨實用權,名舍家法。 釋論下,准論,即有羞無差,啞羊真實。今雲破戒即是無羞,雜僧應是啞羊,如釋通序中記。 經:爾時菩薩者,始行人也。 若見(至)比丘者。即四依行權之人也。以始行之實持禮,四依之權破,故云即往至禮拜等。 經什物者,三蒼:什,十也,聚也,雜也。物即器也。疏列八不淨,名字未顯。今依善生優婆塞戒經具列之:一、畜田宅;二、種殖根栽;三、貯聚稻粟,居鹽求利;四、畜奴婢人民;五、畜養群畜;六、畜金銀錢寶;七、畜象牙、諸寶、大床、綿褥、氍氀;八、畜一切銅鐵釜鑊。畜此八種,乖出家道,能污淨戒,故云污道等。 經爾時菩薩(至)是人亦即始行禮四依。 經受畜下,又顯四依同彼事業受畜無罪,故疏雲是亦無罪。故知佛明無罪,雙關二人:一、明始行實持禮四依權毀無罪,二、明四依受八不淨亦無罪。 釋無罪意者,經文但釋四依受畜無罪耳。 持受毀供等者,文誤,應雲毀受持供,即是四依權毀受,始行持成人供養,無罪也。 經云:贊護法之人,如贊童子,以喻顯法,豈非權毀是所供耶? 經以無憍慢者,菩薩權施,本無犯罪,示同懺悔耳。 經:第二天者,如三十二天奉帝釋也。 只應是一問者,據現文只是問緩,答既有二,則知問中云為具在,不則當問失不失。 數師(至)污戒者。薩婆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一時犯一切戒。且如淫戒,女人身上發得二十一戒(大小便道及口各歷七毒),男子身上得十四戒,余法界中男女亦爾。今或貪心犯一女一道,但名污一淫戒比丘。自余諸淫,戒體光潔,無行可違,稱本受體,如懺初篇,還得清淨,不言更受。由有本戒,故云戒體常在等。 下文下,引迦葉品二十一番諍論文也。 經堤塘爾雅云:堤謂之梁。漢書云:無堤之輿。韋昭云:積土為封限也。 穿決音穴。說文:下流也。周易:藩決不羸。王弼、徐邈等皆音穴。 淋漏,漉水下也。 得中道本者,中道即理乘也,其猶綱維戒即事戒,如彼網目,提綱目正,故云自圓。 今明下,今師正釋也。總斥二解,故云不爾。 經遍下,若知遍舉,自見二師解義之失。 若具下,正示今義。若通論乘戒,一切善法,一切觀行,皆通論乘戒。人天亦得名乘,中道亦得名戒故。若別判者,三歸、五戒、十善、八齊、出家律儀,乃至定共,能防身口,遮惡道果,得人天報,名之為戒。若聞經生解,若觀智推尋四諦、十二緣、無生理,智能破惑,運出三界,名之為乘。經明急乘緩戒,蓋從別判。 聲聞菩薩者,聲聞且約三藏,菩薩的指圓人,今經對論,率多此例。 且聲聞四句者:一、戒乘俱急,戒急受人天報,乘急見佛,聞生滅法悟道,陳如五人,即其事也;二、戒緩乘急,戒緩墮三塗,乘急得聖果,諸小乘經列龍鬼眾,即其人也;三、戒急乘緩,戒急得人天身,乘緩不得值佛,設值佛,亦不聞經悟道,如佛出著樂,諸天及舍衛六億,即其類也;四、乘戒俱緩,戒緩墮惡道,乘緩不見佛,流轉生死,未有邊際。菩薩四句,例亦可見,俱以圓頓為乘,值佛悟大為異耳。應知乘戒是因,值佛是果。今經即菩薩四句中,偏舉第二句,以斥第三句人也。且約四依,權現破戒,故云戒緩耳。故知此句,比初句為劣,對三四名勝。且乘緩戒急之人,雖得生天,果報若盡,終淪惡道,如郁頭藍弗,雖生非想,卒作飛狸,故云於乘緩者,乃名為緩。此斥第三句也。乘急戒緩者,雖墮三塗,終悟聖道,如調達本得?法,造逆墮獄,出得人身,則成支佛,故云於戒緩者,不名為緩。此贊第一句也。此明四依,權示毀戒,故此比量,寄語初心,俱急為上。故大師云:幸在人天受樂,何須苦入三塗。 經雲於此大乘至奉戒者。此約通義,理亦名戒。又有因緣故,犯亦名持。例如末利、祇陀,唯酒唯戒,故云是名奉戒。 經結雲不名為緩者,則是乘戒俱急,且約示同前雲戒緩耳。 如別記者,則指法華、淨名二疏,及止觀中具約四教、五時,各為四句,廣在彼文,此不細釋。 經有四種人者,四依示毀,則內熟外生;四依持戒,則內外俱熟;假名比丘,外熟內生;惡比丘,內外俱生。 經耘除者,耘除草也。或作芸者,非草名耳。 使平等施者,經雲不問是田非田也。 與此相違者,此雲是名聖眾福田,應為人天供養,豈非簡卻破戒非田?既有去有取,則不平等,故云相違。故簡真偽者,欲依於真,故須簡偽。 又此下,誡福田,則令出家眾忖己德行,無濫受於信施,俾離犯而成持;誡施主,則令在家眾運心普廣,內不起於愛惡,使無罪而有福。請觀二誡,主對有殊。且俗易生嫌,苟用今文,則彌增其累;僧多起過,若依梵行,則更益無慚。以例諸經,意不出此。比有以簡田之文,二果之喻,誡僧言教,以示俗徒,意欲重我輕他,豈知彼此陷沒。毗尼秘密,不許俗聞,深可思量,無宜自負。故南山云:事起非法,言成訛濫,反生不善,何名引接? 譬於持犯者,鎮頭是甘果,譬持戒;迦羅是毒果,譬犯戒。 凡愚執事者,即不閒教法,不別是非眾主也。 經詣市,喻眾生分僧於檀越之家也。 炫者,說文:行且賣也。 立清淨行者,則是觀涅槃以行道也。故使一止一作,常冥三德,名真持戒。 詐狡執事者,前女人不別甘毒,悉皆拾取,故喻凡愚眾主。今賣者明識妙雜,欺詐買人,故喻奸狡眾主。內雖精別持犯,為利養故,以破戒僧,外誑檀那。 毀者不別者,外形與持戒無異也。 不別者,買者牒經也。 非但別偽因等者,由破戒因,招惡道報,天眼之通,豈但別知現在破戒,亦懸見未來受報。本給施禮拜持戒之人,今既破戒,故不應禮施,此別偽因也。本為禮施敬田,未來墮惡,則屬悲田,因中見果,故應不禮施,故云復能見果也。 次第有異者,阿含以依了義當第二,今居第四。 梁武(至)為定者。意謂此經是終窮之說,故依今經次第為定。 諸法下,迦葉,既是舉昔為難,故知次第須依阿含。 或言下。既指今文為譯人之誤,則亦准阿含為定也。或言下。意指昔教對邪名了,望今大教還是未了。是故迦葉以昔第二居乎第四,則是以了不了總判前三。已上四說,第三符順諸師,第四似依梁武,皆是人情,非不一途,故無所破。 今且下。今迦葉既是敘昔,是故且依阿含。然聖教難知,或別有意,故不應雲出經者誤等也。文中雲常與大皆在昔教,非對今經,以今迦葉正舉昔故。 昔人無常者,佛教初興,真化未洽,魔外雜亂,作四果像,邪人濫正,故無常准,故云昔人無常。苟令依人,恐染邪法,故不可依。 法常者,法謂苦、空、無常、無我、寂滅,三印生死,一印涅槃。依此法門,必出三界。其或形服似邪,而能說斯正法,必須依法。如薩遮尼干經,尼干為王說佛相好等,豈非大權外現邪人而揚正法?斯則人無常定,法有常定,故可依法。故法常之言,不可濫作今經常住之解。迦葉舉昔疏主釋成,豈可章安乖文背義?下雲小大,其例亦然。 法有下。此正依阿含生起也。雖正法可依,而藏教三乘俱名正法,自調自度名不了義,故不可依。六度大乘志求作佛名為了義,是故須依。 語若下,三乘之法,悉是言教。若著名相,是一非諸,煩惱從生,安能會道?故須得義妄言,不生惑著。 識著下,識是有漏暗情,智是無漏明解,故妄情解義未免惑著,依義修觀觀察無漏方契真源,是故依智。正請會通者,昔令不依於人,今令依止四人,今昔相違而皆佛說,未知其意故請會通。 先別下,別會,則但會昔教;初依總會,則通該昔教四義。 人法不異者,即經雲依法者,即是如來也。法即所說之教,如來是能說之人。能所事殊,心性理等。若人若法,唯心所變。故使人法當體即心,咸空假中,融通無礙。故經雲即是法性等也。 以法下。謂以正法簡邪人也。 結還下,此指阿含第四。依是依智,不依識;智還解法,故是結法。故知後三悉簡初法。依了是大乘之法,依義是法下之義,故四依雖殊,大意在法。 以人下,今經以依大乘四人,故能簡去小乘之法。 結還下,即經結雲是故如來常住不變也,意雲雖明人法不異,事須依人,是滅後正意也。 昔人下。昔二乘之人已被今破,所說小法任運亦除,以昔望今則昔之人法悉不可依。 今人下。令依四人,故云今人既存。人本傳法,故云今法須取。以今望昔,則今之人法悉可依也。 但今下,顯今一如,簡昔異體。 昔人下。解上昔人既破等也。 若不下,不悟,須斥。 若了下,既悟妙理大小無殊,汝等所行是菩薩道,故云不除此法。 明昔不依等者。問:昔但依小法簡邪人,經云:不知不見是法性者,不應依止。則是簡小乘之人,豈是昔義耶?答:跨節明義,約佛意說,故於昔日便欲依大乘頓法簡去偏人,機宜未堪,且簡邪人依小法耳。 經:即名如來者,初依名相似如來,後三依名分真如來。 外凡者,即名字觀行位人。 就今教會者,名雖用昔,義順今經。 妙有之法者,一念十界,攝盡四教,故觀言教,唯見理具,名妙有也。 昔教下,出昔所依之義,是今所廢也。 解脫具等者,入無餘時,灰身滅智故。 解脫不滿者,身智在時,始得有餘,未入無餘,故云不滿。 有二解者,應以次解為正,則經云:諸論已指邪教,如佛所說,乃是權經。 生凡夫過者,佛說權經,凡夫不了,生於取著,順文邪命也。如昔許食三種淨肉,故使凡夫貪求無猒。 不得下,今經已廢前教,故不得依此修行也,又可諸論是權論。 如佛下,是權經。律亦名經,則是昔說三藏,悉不可依。亂正者,謬雲佛許畜不淨,乃至不受而啖等,以亂正教也。 經:真知,即名字已去,了達法身,悉名真知。 經:方便之身,即應化身也。當知應化即法,二身並常。若言三科攝者,則是無常。 兩緣來望者,一乘本同,聲聞疑怪故成不了,菩薩知解故名了義,法體無殊機緣見異。 經隨其自心者,謂達本還源,心外無境,即入秘藏,故云無礙大智。 辯宗者,辯上五雙宗本也。 經小大二文,俱雲方便者,應以體內體外分之。 人謂但三者,自古人即分此文也。 此初下文中,先點示文節,次正釋。 次此後等者,據此只明第二依耳,但以因便明不依人,致成共釋。 語勢相仍者,仍,因也。只因上文雲而亦可見,故隨語勢便雲若有說言不可見者,如是之人所不應依,故云仍明不依人。 即是依法者,以圓融無礙,法義無別,故於依義文下,即明依法。 經雲如來常者,名為依法等是也。 是故下,由法與義同,故使第二段經用第一依,但有不依人一邊義耳。 已上示文節竟,此即下,正釋現文也。 後具等者,此顯分經須作初兩共釋也。以下結文具結二依,故第二段經結雲是故依法不依人,第三段結雲是故依義不依語。是故今師依古分文,總為三段,而四依義足。 經:質直者,三德之總名。故下雲質直名為常住也。以三德圓融,無邪偽故,名為質直。光明等三,即三德之別稱。光明即般若,不羸即法身,如來即解脫。 經說言不可見者,說小灰斷也。 經以微妙語者,綺飾文詞,演說灰斷,意令他信。 經隨宜方便(至)執著者。既體權識實,不執權謗實,故云不生執著。 經以不了如是義者,不了即權而實,無常即常,取著小乘,毀謗大教,故使果在地獄。借使證小乘果,乃是隨無為坑,亦名墮獄。故淨名云:供養汝者,墮三惡道。 四緣者,即經若諸弟子無有檀越去是也。 解者下,凡有三釋,而第三釋雅符經旨,以經文列上三緣,然後聽畜,故云我聽弟子受畜等,而結雲要常當淨施篤信檀越。 皆須二緣者,如無檀越供給,雖許受畜,要須淨施,時飢建立,其事亦然,故云皆須二緣也。 言淨施者,薩婆多論云:先求知法白衣語之,若不知者,告令解之。至彼所云:比丘之法,不得畜錢寶、金銀、穀米等。今以檀越為淨施主,後得財寶,盡施檀越。 經說輕為重等者,無二緣則不許,是說輕為重;有四緣則聽畜,是說重為輕。以不許為重,聽畜為輕,故使經文翻倒其語。 障內外者,肉見內,天見外。 凡聖之殊者,分證聖人,得中道慧眼也。二乘空慧,亦名為肉。 涅槃經疏三德指歸卷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