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縣誌 · 捐稅志第九

佚名 《南平縣誌》
古者關譏而不征,市廛而不征1,法而不廛,所以惠商旅,而通貨財也。自漢武帝算舟車、官鹽鐵,以奪天下之利權。其弊至於盜賊滿山,嚴刑重法以誅之,猶未能勝。故無藝之徵,無名之稅,必起於衰亂之世。若有明萬曆礦稅之害,幾偏天下,而明祚卒斬。海關有稅,實始於番舶之互市。清初海禁尤嚴,道、咸以來,各國通商,而海疆多事。發捻之難,垂十餘載,軍費不資,議者始事抽厘助餉。局卡林立,水陸扼要,設官以督之,而商始困矣!然所入甚巨,超乎正賦。至於寇平,欲去而未能也。洎乎庚子之變,賠款四百兆,又有隨糧坐賈店鋪之捐,民不堪命!而蕭牆變作。民國初興,亦既尤之矣,尤而效之,尤又甚焉。菸酒之捐,繼以公賣,以為寓禁於征也。屠宰之稅,印花之稅,苛細已甚,人言何恤?夫不節其流,而以取民為稅源,其涸可立而待也。泰西之民富,富則多取之不為虐。中國之民貧,貧則寡取之而亦艱。況竭澤焚林以漁獵之乎?詩曰:「民亦勞止,汔可小康。惠此中國,以綏四方。」然則今之言財政者,宜如何撙節,而愛養之也。故敘捐稅,以著於左。 民國國稅 稅契價,民業投稅,以賣六典三,計年征解鈔票,六千二百五十九元。 附加稅,照正稅二十分之一,年收三百一十三元,留縣辦公。 契單紙價,每張收光洋七角,內以五角解省,二角留縣辦公。 木排百貨茶稅厘,始於前清同治元年,設延邵稅厘總局於延城,分立東西卡,木排卡徵收。民國二年改為商捐,減輕稅率,次年復回厘金舊率,全年征庫平銀七萬二千四百餘兩,又征加一附捐,七千二百四十餘兩,內撥局費定額五千四百三十四兩七錢零。茶稅,全年征庫平銀二千四百六十六兩零,內撥局費三百六十七兩三錢零,二項俱稅厘局征解省財政廳。 當稅,年征庫平銀一百兩。 爐稅2,年征庫平銀七十兩。 牙稅3,年征庫平銀一十五兩。 印花稅4,民國五年起,收大洋一千零一十六元。 【注】 1.關譏而不征,市廛而不征:通過關卡只稽查而不徵收。市面行業只收房舍租而不收貨物稅。 2.爐稅:酒店稅。 3.牙稅:在賣買雙方說合交易的行商叫牙行。對其收入進行徵稅。 4.印花稅:國家對因商事、產權等行為所書立或使用的憑證上貼印花稅票的辦法徵稅。 屠宰稅,民國五年起,收鈔票二千三百八十一元。 菸酒牌照稅,民國三年起,收大洋一千零七十八元。 六項俱縣署征解。 菸酒捐始於清未,民國加重捐率。南邑煙捐,由商承辦,年繳小洋三千二百元。酒捐年繳小洋六千元。除經常費用外,歸局委員征解。 菸酒公賣費,始於民國五年,約收九千二百元,除經常費用外,由局委員征解。 以上俱照民國五年度,調查編載。 南邑地方稅 餘租,原系充道南書院師生脩金膏伙,年收錢一千九百四十一千文,每千一五四申銀。光緒二十九年改作中學、高等小學經費,由縣分派給領。 地租,年征小洋六十一元,由縣經書徵收,繳縣解省。 官租,年征小洋二十四元,由縣經書徵收,繳縣解省。 學租,原系縣學給發貧士之用,清光緒二十九年奉文提解,始歸縣收解省。 賈捐,始於前清庚子賠款,現年收鈔票三千零五十三元,每百元拘徵收費五元。 鋪捐,始於前清庚子賠款,抽收民業鋪租一成,年征鈔票一千二百一十元,每百元拘徵收費五元。二項除撥中小學校補助費,餘盡解省。 巡警肉捐,由各肉鋪全年認繳捐洋八百元,為縣警備隊之經費。 巡警鋪捐,按城內鋪租抽十分之一,業主鋪商各擔一半,由縣派書收繳,年約收七百元,為縣警備隊經費。 義倉保甲團練公款 西木排關,始於前清道光末年,原為排夫爭梢而起設立排夫頭。每連木排,由客捐錢四百文,歸紳董經理。後蒙周道憲立瀛詳報立案,將款悉充南平義倉儲谷,保甲團練經費,兼撥府育嬰堂,月費錢四十千,道南書院生童,新加膏伙月給××元,以及恤嫠修建諸慈善。光緒七年,因建郡木排過延爭梢,延、建紳董,又請設立督梢公所。每連由客捐錢二百文。二處徵收俱繳道署,委派員紳經理其事。延平以下所出木排,歸太平卡徵收,兼查驗之事,派董事一人辦理。至將、順、沙、永、歸、泰,原屬排夫自立之館,抽辛以為公用,後經道憲延年併入西排關抽收繳署。民國以來,悉仍其舊。現年約征錢一萬四千文,除撥義倉購谷若干外,撥充工藝所、甲種森林學校經費,地方慈善費,中、小學補助費,及護運木排等費,俱由道尹核定。 尤溪口木排捐,始於前清郡守趙均,為尤邑開山書院,南邑印山書院脩金膏伙,及二處育嬰經費,其款尤分六成,南分四成,年收小洋四千元。光復後,為尤南小學,育嬰經費如舊,委員紳經理,民國三年,復提撥水上警察費小洋一千元。 以上俱照民國五年度,調查編載。 學堂公款 寺捐,前清光緒二十八年,郡守劉傳福傳各寺僧,認捐學費多寡不等,照租酌捐,年收洋銀三百四十二元,為中、小學經費,民國仍舊。 祭餘捐,前清祭祀,應繳胙肉三千餘觔,每觔給價五分六厘。光復後,每祭止繳胙肉三百六十觔,仍照官價發給外,令各肉鋪認繳餘款,年收洋銀三百元,為高等小學經費。 育嬰公款 茶箱捐,始於前清郡守趙均創辦,城育嬰堂由代報各商,代收匯繳,年約收錢二百七十二千文。 鹽船捐,亦為城育嬰經費,由堂董會同官運局長勸捐,年約收錢一百六十二千文。 救生局公款 百貨捐,向為各灘河造救生船,及船夫工食之用,年約收小洋二千二百八十餘元。炮捐年約收小洋一百六十二元五角。撈葬費捐,年約收小洋四十三元五角。三項年給徵收辛費洋四百五十二元四角。前清由董事收繳府署,為救生局經費。民國四年,因籌水警察費,解省財政廳,撥充水警察署經費,而救生船撤。 礦捐公款 灰礦捐,南邑董坑、馬頭二山,明、清時勒石封禁,民國元年府知事李煥始准開採,馬頭山寶興公司,年認繳城自治會經費小洋八十元,西芹自治會三十元,西芹兩等小學校費四十元,又繳省實業司洋五十元。仁濟公司,年認繳董坑山礦租洋一百元,歸城自治收作公款。 以上俱照民國五年度,調查編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