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縣誌 · 田賦志第八

佚名 《南平縣誌》
自夏後氏則壤1成賦,田分九等,厥賦錯以貞2殷人繼之以助,周取徹田3,十一而稅。三代之制,皆以重農薄賦也。漢興,文景節儉,田租三十稅一,尤其輕者。魏武屯田,以足兵食。晉制,戶調之式,男子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半之。咸和中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畝稅米三升,後減為畝收二升。唐立租、庸、調,庶幾近古。後因天寶之亂,楊炎始變為兩稅,然其法簡便,後世相因而不易。五代偽閩王氏,諸州皆計口算錢,謂之身丁。宋祥符中,除福建身丁錢。景祐中,立衙前法,而免役錢與手實法,其弊滋甚。元定人戶為十等,立科差法,有絲料、色銀、夫役三項,皆視丁力輸辦。明賦,有丁有地有折貢有糧。洎乎清朝,歸丁於地,而有田則有賦,民無差徭之苦,可謂盡美盡善矣!民國初載,徵收悉仍前清之舊,而銀米價折日加,迥非昔比。出者力己不勝,入者猶為未饜,此時勢之遷流使然也。南平田地磽瘠,賦從下則。水潦之坍塌既多,萊蕪之墾闢無聞。司農惟以財賦為計,而於古昔貴粟重農之意,則如之何?夫田猶是也,姑舉其數,以著於篇。 【注】 1.則壤:按田地分等。 2.錯以貞:錯,措通假字。貞,正。指採取正確措施。 3.殷人繼之以助,周取徹田:賦法名。《孟子?膝文公上》:「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歷代田賦 賦實維均,田有不齊。即南平田,有山隴梯洋之殊;然山隴梯田多,而洋田少。田有三則:上則,有壩圳,水利灌溉無間,水旱不荒;中則,壙水滋潤不繼,或近溪而有水患;下則,山隴梯田,即有水源引溉,坵段窄狹,岩石強半,雨稍注,則崩塌淤塞;若旬月無雨,土作龜坼文,而苗槁矣。從來載米配糧,輕重不一。唐、宋以來,志書無紀。明時雖載,略而不詳。考明史,洪武初,籍天下田地、山塘、海盪之名數,分官、民二等。賦以二稅,夏征曰夏稅,謂農桑絹也。秋征曰秋糧,即米也。夏復有稅鈔,起科於官職廢寺、府學田、縣學地、沒官田地山。秋則有租鈔,惟起科於廢寺地、縣學地、廢寺山。其秋糧有本色,有折色。折色,征銀解京。本色,存留各倉。折色以米直為斷,初時官米本折中半,民米以十分為率,七征本色,三征折色。正德間,御史沈灼奏准,凡官米俱折銀解京,民米俱存留。官米仍分四等征納,以官米田賦本重,故折銀遞減以寬之。其民米,並秋租鈔米,則本折中半征之。惟新增起科米,及浮糧米,俱全征折價。官民米俱有加耗,以備倉廒虧損。若土貢物料,及諸差徭,俱於丁米出辦。凡民米一石,准丁一丁。貢料以丁,若米對編,有八分法。民甲綱銀及民兵餉,有丁四糧六法。均徭有銀力二差法。驛傳之銀,則又專於米取之。蓋民米一石,自折價五錢外,納差銀不啻倍之,於是民田賦,視官為重。而寺僧田,復有四分給僧,名焚修,六分充餉之分,其賦為尤重。後乃以官米三石,准民一石。秋租鈔與民米同科。惟驛傳一差,在官米得免派雲。他若漁課,征之溪河。鹽課,征之丁口。凡皆敷之里甲,屬之正辦者也。其雜課,則有鑄瀉、窯冶、官房屋、租房地、賃茶引、油課、商稅契、本工墨門攤稅契、水碓磨麵、糖、酒、醋、魚等課鈔,設稅課局,以季征之。浸尋局革,鈔歸於縣,分本折二色,本色以鈔,折色以錢。宏治間,又折以銀一貫而三厘七文而一分,是皆承元之制,明太祖革之而未盡者也。萬曆初年,張居正當國,始為停徵。惟商務帶徵於秋糧。外此,尚有課鐵、翎、鰾、之徵焉。此明一代之財賦也。 編賦之冊,亦前後屢更。洪武元年定賦法,詔遣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實田賦。富民避役,往往以田產,零星花附於親鄰佃仆之戶,奸弊百出。乃遣國子生武淳往各處,隨其稅糧多寡,分為幾區。區設糧長四人,履畝丈量。因其方圓、曲直、寬狹,書其土名四至,編匯為冊,謂之魚鱗圖,與十四年所定之黃冊相為表里。魚鱗以田為主,田各歸其都圖,而土田之訟質焉。田為經,人為緯。黃冊以戶為主,田各歸其戶,而詳其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而賦役從焉。人為經,田為緯。既而掄糧多丁眾者為糧長,督其鄉賦,稅多者萬石,少者數千石部輸之。宣德中,韓雍撫江西,疏請糧長除品官外,諸錢糧近上者以里為差,差次從公僉充諸糧目,當輸納者厘為十,則山野細民,粗知布算者,皆曉然於賦役派納之目。後參政宋訥創一切煩碎密嚴之法,適為大猾資,而糧長與小民俱病矣。嘉靖末,經費不資,軍餉尤劇。其時魚鱗冊,歲久漶漫,至亡失不可問。而田得買賣,糧得過都圖。賦役冊獨以田從賦,巨室置買田產,遇造冊,賄里書,有飛灑現在人戶者,名為活灑。有暗藏逃絕戶納者,名為死寄。有花分子戶不落眼者,名為畸零。帶管有留在賣戶,全不過割者。有過一二石為包納者。有全過割不歸本戶者。有有推無收,有總無撒,名為懸掛掏回者。故冊不過紙上之霜,戶乃空中之影。以致一縣之虛,以數千萬計,遞年派糧差無歸者,俱命小戶賠納。小戶逃絕,命里長。里長逃絕,命糧長。於是江西巡按唐龍,嚴田糧詭寄、影射、書算、飛灑之弊。重者隨田丈量,輕者隨戶清理。各將原糧,填入原田,歸之原戶。而圖總都總縣總造流水冊十本,甲各收藏。縣因大造為冊四,上府州縣上南京後湖收架。俾因戶推田,因糧編差,戶與田有一定之則例。然而丈量,莫善於鄉有其人,莫不善於吏與其事。故說者以為有三難。守令歲月更改,各懷一切,莫慮經久,一難。豪強兼併,率不以田均為便,謗讀朋興,多口可畏,二難。守令不能履畝而較之,必寄於吏胥,上下其手,豪右售賕,得為蔽匿,貧弱抑勒,無以自明,名曰均田,實滋弊孔,是之謂三難。有朱本思者,著論甚悉。言:今天下官不勝其煩,民不勝其擾者,惟在田得過圖,糧差挪移,賦役不能均耳。誠於圖立四界,計其田畝,明其糧差,任土作賦。不論人戶之主客,圖斂而總於都,都總而會於鄉,鄉會而管於縣,則版籍定於旬月之間,而弊端革於千年之久。其後有仿其意為經緯二冊,以錯綜其事者。然以地為主,不以地從人,則田多者入賦稅易,而力能令郡縣為之使同圖者,催賦稅難,而力不能使田多者之無昏賴也。久且歸於以田從人而已。此明田賦之圖籍也。南平自隆慶六年始,有數可稽。官田地山塘園池,並額外及新增,共一百二頃八十五畝八分零。每畝征米,輕重不一,共實征官米,四千八百一十石九斗九升六合九抄九撮三圭五粟。民僧田地山塘園池,共二千一百三十八頃三十三畝四厘四毫二絲。時每畝征米五升三合三勺零三撮二圭一粟零,加耗米在內,共實征民米並秋租稅鈔,折米一萬一千三百九十八石一升二勺五抄一圭,後補足浮糧,並代科官米。清朝,每畝科民米五升八勺六抄,征本色米二升六勺二抄。共征官民米,一萬六千二百九石六合三勺四抄九撮四圭五粟。內浮糧米,七百二十二石七斗。萬曆七年,大學士張居正議,天下田畝,通行丈量。知府管大勛飭就糧勻補,省費便民,為惠甚大。南邑每石加浮糧六升七合六勺零。至今南邑收苗,每升加米六勺八抄零,疑即此義。補足浮糧,不失原額。 清朝田賦 順治十一年賦冊,官民田地山塘園池,二千二百四十五頃四十二畝四分九厘五毫一絲五忽五微。較明隆慶多四頃二十四畝一分五毫九絲五忽五微。○按田畝不能多出,因勻補浮糧,將田數合米不符,復將米數科田,故糧不浮,田以積零而多出。今南平買賣田土契,載米而不在畝。書冊科糧以契,契載米數力正苗,憑以科畝,復將所得畝數科糧若干,謂之民苗,蓋原於此。共征銀,一萬七千五兩六分三厘七毫二絲九忽六微九纖七沙。征本色米,四千六百三十一石四斗五合一勺二抄五撮。按舊志,田畝之下,載共征官民米一萬六千二百三十九石八斗九升六合七勺四抄二撮。官米四千八百二十石九升六合五勺六抄。民米一萬一千四百一十九石八斗一勺八抄二撮。本色米四千六百三十一石四斗五合一勺二抄五撮。據今納糧,但有民米、本色米,而無官米。舊志依孔志開載,未知是否另有官米於何年併入民米,抑官米作何開除,而今無其名,並無其數。或云:官米田補足浮糧,後配入民米帶徵,每民米一斗配官米四斗零六勺八抄四撮,改徵本色,較民米折色,加賦頗輕,但究無明文可據。以本色米較官米計短額一百八十八石六斗九升一合四勺零數亦未合。今就折色征銀,並本色米數目開載,而識所疑於此,以俟知者訂焉。男婦丁口米,共折色銀一萬九千七百九十三兩五錢八分三厘五絲五忽七微七纖二渺外,照萬曆間每畝派征九厘,共銀二千一百五兩一分一厘八毫。順治十二年奉文,自十三年為始,照田米加增課鐵、翎、鰾、螺、殼、牛角、弦箭、盔甲、刀胖襖,細數無考銀一千六百二十二兩一錢四分七厘五毫二絲三忽三微。十三年,加顏料、臘、茶,銀一百一十五兩八錢四厘九毫,二項共銀一千七百三十七兩九錢五分一厘零。每畝派征七厘七毫四絲零,每民米一石派銀一錢五分二厘一毫九絲五忽。○顏料並後不敷,細數詳見後雜稅下。康熙三年奉文,歸併地丁額田內賢田學田。南平無官田,屬之官者惟賢田、學田二項紳衿吏承有優免者,謂之料、折、增田。料者,貢料。折者,秋糧等折銀。增者,照萬曆以後,每畝加增九厘。自此無官田之名。二百四十頃零。每畝勻民米五升八勺六抄零,折銀四分二厘九毫七絲一忽三微七纖五沙七塵三埃三渺三漠。優免田,後經削出征解。惟學田、賢田,仍照四分二厘零之例,征本色米二升六勺二抄五撮九圭六粟二粒七黍,本色納米,名曰秋糧,自此無官米之名。民與僧田無優免者,謂之料、產、增、差田,差者,派役也。優免,即免差役。二千頃有奇。每畝勻民米折色,征本色米數,俱與料、折、增田同。惟加差銀三分六厘七毫七絲三忽四沙一塵六渺七漠,共畝征銀七分九厘七毫四絲四忽三微七纖九沙九塵。寺焚修田與民同科,寺租軍餉田,仍照明嘉靖年加征。寺租詳見雜稅下。○據乾隆三十年現征各寺額冊,加征寺租,其數不一,每畝多者一錢二分零,少者七八九分或五六分。當時承前明之舊,總歸條鞭,政非不善,而法已混,役多無藝,借里長催糧之名,為責成綱徭機站四差之地。里長被比,而苛責甲首,甲首逃絕,而累貽里長大當之累。自康熙十二年,范公承謨落甲之法未行。二十二年,姚公啟聖專疏請禁,尚不能止,直至二十八年始能革除。而康熙二十年縣署災毀,編審各冊,皆成灰燼。在官冊籍無存,苗米虛實莫考。三十五年,知縣陳兆聲詳請丈量。里民以南邑多山,田皆崎嶇磽确,垃段畸零,呈請停止。附吳子華等呈:為瀝陳丈量利弊,籲天鑒照豁免事。竊以任地必當清田,清田乃可定賦。惟田清,則疆界之分寸始明。惟賦定,則簿書之毫釐不混。自夫一人而田兼數圖,並數圖而吊歸一戶。或以荒區,而匿腴產,或以沃地,而報污萊。遇旱潦,則被災之分數難稽。核徵收,則紙上之新舊易隱。在官止總其大凡,在胥則巧為變幻。歲增抄忽,鄉戶莫知。丘插毫釐,中產不辨。圩無定丘,丘無定畝。肥瘠廣狹,倏忽飛竄。若不重加清丈,其弊可勝言哉!況富人出銀買糧,貧人賣糧包納。多推少收,有總無撒。挪移所致,大可為小,廣可為狹。富連阡陌,享無糧之耔粒。貧無立錐,苦無田之馱賠。若非急行清丈,富者益富,貧者益貧。逮貧者死,而富者之田,永無質證。官按簿,則征額現存,按田則東西莫察。向之賠在民,漸且賠在官,疊累無極。且他邑之田,僅一苗一佃。南邑之田,有苗主、有賠主、有佃戶。賠主向佃收谷,苗主向賠收租。賠主日與佃親,其田之廣狹肥瘠,悉已稔知。苗主不知耕佃,其田之荒墾上下,無從稽察。徒抱租簿內之土名,向賠收租。不審其田在何圖裡,坐何村落。賠主乘其不知,或詐荒以抵飾,或侵占以欺瞞;甚有兜谷私收,而租銀分文不納,獨累苗主馱賠者不休。若不清丈,則苗主永無知田之日矣。況刁賠惡佃,往往更換土名。經清丈,則名雖更換,田難改移,且計畝定苗,糧無虛隱,民不馱賠,官易征解,此清丈之不容己也。獨是他邑之清丈易,南邑之清丈難。他邑之清丈,可以計日而竣,南邑之清丈,即經數歲亦不能畢,何以言之?南邑之田,大半高岩險隴,即有平疇,其丘之廣,不過數丈而止。若山隴梯坎,或二三尺為一丘,或一二尺為一丘,從下登上嶺級不啻數百餘層,履畝之艱,難於清丈,一也。南邑苗主,其零田零星雜載於各圖,東西南北,渙散不一。奔東則不能應西,赴北則不能趨南,照應之勞,難於清丈,二也。春則播種,夏則耘鋤,秋則收割。若禾苗茂盛,稻穀垂野,不無荒工,不無踐踏。所得登疇者,僅冬間一月也,此時之難於清丈,三也。若督苗主自理,則界限不審,何從丈乎?若委冊書代量,則通同隱匿,丈猶不丈也。若沿鄉設立鄉長,沿圖責成圖長,安知不受富者之賄,仍然隱匿,不顧貧者之苦,草率供報乎,此人之難於丈量者,四也。若責成縣官,躬行督丈,實心興利除弊,無如一縣事務,實為浩繁,錢糧之追比,容可緩乎,民間之詞訟,容可置乎,上憲之催檄,容可寬乎,奏銷之考成,容可誤乎,縣主雖百其身,斷難猝辦。況南邑地當沖繁,他務尤多,日無寧晷,其能從容稅駕,一一清丈乎,此官之難於清丈者,又五也。況南邑百姓,疊遭兵燹。邇來又值歲旱,十室九空,甫登場即已告飢。丈量之役,未入其鄉,早巳竄他鄉,避其供應者不少。孰為指引其界限?孰為開報其田畝?孰為注其苗主何人?賠主何人?即曰一鄉不盡無人,一圖逃避者少。試思到地清丈,其能置彼數畝,不必下其弓步乎?若有人者丈之,無人棄之,則又何以清通邑之苗於無漏,查通邑之田而無遺乎?此又一鄉之難於清丈者,六也。議者謂:任事在於得人,若委能幹官員,實心力行,寬之以歲月,未有不可就緒者。斯雲未為不是,但南邑土田悉高山峻岭,丘埆重疊,一經官丈,則肩輿有費,供應有需。即廉潔自矢,不擾民間,而吏胥之隨從,保無苛索乎?弓丈之牽扯,保無生奸乎?況上中下,未有一定之式,弓步廣長,未奉一定之度,保無以中為下,以下為中,上下其手乎?保無縮長為短,隱廣為狹,朦朧隱蔽乎?即有委官,要不過尊居其地,斷不能一一按履其畝,此又種種難處。蓋古時田在上,不難計畝而清;今者田在下,豈能按地而核?清丈田畝,前賢所為扼腕浩嘆!其難行者,已不一其人矣。時難勢難,強欲遵行,究亦不過如康熙初年,造報魚鱗冊籍,虛填田形,捏造弓步,以了其事。終無益於民生,無關於利弊。本恤民之舉,適以擾民。而田之多少,苗之虛實,概無稽焉。是不若暫息其事,尤可以舒目前之困累也。為此,瀝情干停清丈,俾官不誤催科,民免逋賦。於是征糧,但照里書家存黃冊底本。其魚鱗坵段冊,無可稽閱。以致田糧久多缺額。雍正十三年,總督郝玉麟、巡撫盧焯奉旨清查,經知縣許延璠具詳題請,於乾隆二年豁免缺額逃亡故絕田,去糧存料,折增差田共一百一十五頃五十七畝七分三厘二毫八絲五忽一微三纖八沙三塵九埃八渺。無征。田糧銀九百二十一兩六錢六分四厘,無征本色米三百三十八擔三斗八升九合三勺六抄六撮六圭六粟九粒二黍。其無征匠班不敷顏料正價紙贖升科各項,詳見雜稅。乾隆五年,里民呈報開墾田,九十五畝三分九厘二毫四絲一忽八微三纖二沙。照料折增田例起科。共征銀,四兩九分九厘一毫四絲三忽四微四纖九沙七塵八渺二漠,征本色米一擔九斗六升七合五勺六抄四圭六粟二粒一黍。乾隆九年,續免缺額無征田,四十七畝六分五厘三毫九絲三忽一微五纖六沙。無征田糧銀三兩八錢七毫三絲三忽二微二纖二沙四埃九渺二漠,無征本色米九斗八升二合九勺八撮二圭一粟四粒九黍。其無征各項,詳見雜稅。實存料折、增、差田,共二千一百三十頃三十二畝五分七絲九忽三纖七沙六塵二渺。內割歸峽陽縣丞,分征三百二十八頃三十五畝一分九厘八毫一絲九忽一微四沙五塵五埃六渺。征銀一萬六千零八十三兩六錢九分八厘五毫六微四纖一沙一塵八埃四渺六漠。內峽陽縣丞,分征二千六百一十八兩四錢二分二厘五毫一絲八忽五微八纖八沙四塵二埃九渺三漠。本色米四千三百九十四石四勺一抄五圭五粟八粒。向來歸延糧廳徵收歲給延協左右兩營兵,米共二千五十二石八斗,閏年加給米九十四石四斗。解省米二千三百四十一石二斗四勺一抄五粟八粒,閏年扣留米九十四石四斗。乾隆十年通判移駐王台,米歸南平縣徵收給解。此南邑田賦之額也。 附征之項,則有二等,其目十有一款。 一曰:匠班銀,四十七兩一錢零。明制工匠之執役於京師者,官給廩食月役之十日,休之二旬,謂之住坐,其不執役者則聽之自便。歲征銀六錢,三年而一解於工部,謂之輸班。日久匠籍名存,子孫不職其業,亦相沿完納。清順治初,裁豁之,十五年復起征。每名銀四錢五分四厘五毫。康熙初,布政使王孫蔚以匠籍逃亡故絕,不可勝數。搜覓波累,終不能照原數,詳請題蠲。奉旨以元年為始,照依實在名數征解,刊入賦役全書,其匠一百名,每名銀一兩八錢,四年輪征一次。子、辰、申年征三十三名,銀五十九兩四錢。丑、巳、酉年征二十六名,銀四十六兩八錢。寅、午、戌年征二十三名,銀四十一兩四錢。卯、未、亥年征十八名,銀三十二兩四錢。合十二年征銀五百四十兩,統加閏銀六十兩為六百兩。年征五十兩,日漸缺額無著。雍正十三年,勻入田糧,每兩征銀二厘八毫十絲七忽五微四纖五生二渺四漠。乾隆二年,田糧缺額豁免,無征銀二兩八錢三分六厘八毫五絲八忽三微四沙一塵八埃。九年額免,無征銀一分一厘六毫五絲五忽五微七纖八沙九塵六埃七渺一漠。今實征銀四十七兩一錢六分一厘四毫八絲六忽二微一纖六沙八塵五埃二渺九漠。 一曰:顏料不敷正價銀,一百二十九兩一錢六分零。順治十三年,奉文採辦銀硃六觔一兩六錢二分九厘,每觔價銀四錢六分。膩朱六觔四兩五錢三分一厘五亳,每觔價銀四錢。紫草一觔十三兩,每觔價銀二線二分;黑鉛一十二觔十二兩,每觔價銀三分五厘;五倍子二觔二兩,每觔價銀三分五厘;烏梅九觔八兩一錢一分,每觔價銀二分;桐油二十六觔十三兩八錢五分七厘,每觔價銀三分,黃熟銅五觔五兩八錢七分五厘,每觔價銀一錢二分;錫七觔二兩四錢六分一厘五毫,每觔價銀九分;白蠟三百九十八觔十三兩,每觔價銀三錢;黃蠟一百三十二觔九兩八錢七分五厘,每觔價銀一錢一分五厘。康熙二十五年,添解黃蠟四十四觔三兩二錢九分二厘,每觔價銀一錢五分五厘。又應解折色價銀一百二十五兩八錢九分八厘五毫一絲五忽。應解鋪墊銀三兩五錢七厘五毫八絲一忽九纖四沙。又應解水腳銀一十七兩六錢七分八厘六毫五絲,以上本色折色價腳鋪墊共銀三百零五兩八錢八厘九毫四絲四忽八微四纖四沙。又康熙二十五年,新增各料辦解烏梅,三觔二兩三錢六分。五倍子,四觔十四兩八錢六分。錫,三十觔六兩。鉛,一千一十一觔七兩四錢。黃蠟,五十四觔一十三兩一錢五分。牙茶,一百零七觔。紫草,一觔十二兩八錢。康熙二十六年,奉文新增錫一十五觔一十二兩七錢。以上共估價,銀五十五兩七錢八分一毫八絲一忽二微五纖。連前順治十三年起,應辦解顏料正折價腳鋪墊,共銀三百六十一兩五錢八分九厘二毫二絲六忽九纖四沙,內除賦役全書原編,銀二百二十五兩四錢三分六厘六毫六絲八忽五微九纖四沙,尚不敷銀一百三十六兩二錢八厘三毫五絲七忽五微,於二十八年勻入田糧項下徵收。每畝征銀六毫六忽八微八纖六沙八塵三埃。乾隆二年,豁免無征銀七兩零一分四厘八絲八忽三微三纖三沙四塵八埃一渺八漠。乾隆九年,豁免無征銀二分八匣九毫二絲五微四纖三沙四塵六埃一渺五漠。今實征銀一百二十九兩一錢六分五厘三毫四絲八忽六微二纖三沙五埃六渺七漠。 一曰:紳衿削免田糧銀,五百六十一兩二錢四分一厘零。此系料折增田內,削出紳衿吏承優免田,一百五十二頃六十二畝三分二厘二毫四絲四忽三微,共免銀五百六十一兩二錢四分一厘四毫四絲六忽七微九纖二沙。 右凡三款,另批起解。 一曰:開報溢額田糧銀,三百一十兩一錢一分零。料、折、增田內,原有優免田二百四十四頃九十九畝九分九厘一毫九絲九忽七微,每畝免銀三分六厘七毫七絲三忽四沙一塵六埃七渺,共免銀九百兩零九錢三分八厘三毫八絲七微九纖七沙七塵七埃七漠。內除先賢祭田,免銀二十八兩六錢零,原報削免田糧銀,五百六十一兩二錢零,外溢額透免銀,三百一十兩一錢一分七厘四毫一絲三忽六微九纖五沙,於雍正七年開報。按清朝定製,凡紳、衿、吏承優免差徭,即料鹽丁料、折、增田,從輕則科征者也。舊額雖載料鹽丁一千二百七十三丁,料、折、增田二百四十四頃九十九畝有奇,實在優免者,僅七百零八丁,田一百六十頃六十六畝六分八厘四毫有奇,餘皆透免溢額。康熙十三年削除優免丁田,丁則僅免生員本身,計削去三百五十六丁田,丁則僅三百五十二。田則僅免賢、學兩項,計削去一百五十二頃六十二畝三分二厘二毫有奇。留存八頃四畝三分六厘二毫有奇。雍正五年,就田勻丁,議論紛更。知縣馮叔,將溢額田八十四頃三十三畝三分七厘有奇,糧三百一十兩一錢一分零,溢額丁一百六十五,丁銀一百零三兩一錢六分零,盡數開報,冀補丁糧,得以少減。至乾隆二年,丁口勻入田糧,原報削免溢額二項丁銀,概入浮多丁口之數題豁,自後概無優免之丁矣。 一曰:升科米折色銀,四分六厘一毫六絲。 一曰:寺租充納銀,一千四百六十三兩七錢九分三厘。 一曰:清出寺租充餉銀,一十三兩九錢零七毫。查南平二十八寺,多有拖欠逃廢,寺糧寺租無著。因查耕佃,及買主,責其完納,每應還寺內租銀租谷本折一錢者令完官糧七分七厘,名曰官稱,言無寺僧收租完糧,而官代之稱也。今二十八寺官稱者幾半,而元妙一觀糧租,自乾隆十八年清厘,盡入官稱矣。 一曰:漁課充餉銀,一百一十五兩二錢七分三厘八毫四絲六忽四微九纖二沙。舊志,明初立河泊,以理溪河之徵,名曰漁課。其課米出於漁,著漁船漁桴之漁戶,及水碓溪門間,或有之。後溪河利薄,漁戶逃絕。比來責之里戶辦納,里戶辦納不敷,御史吳一貫奏准,不分本折每石並征銀三錢五分,今議征銀三錢九分,充餉解司。 一曰:酒稅充餉銀,一十九兩三錢四分六厘,遇閏加征銀一兩六錢一分五厘五毫。原照在城各坊酒家定額徵收,計坊不計店,今或缺額,而四鄉鎮市亦有發槓酒家,乃征以補。 一曰:爐課充餉銀,一十兩。原有鐵爐,久廢無考。今系現在鐵賈攤完。 一曰:開報溢額銀,三兩九錢二分五厘七毫三絲三忽五微。雍正七年開報雜稅溢額。 右凡八款,附入地丁起運。 通共附征十一款,銀二千六百七十三兩九錢七分一釐一毫三絲五忽三微二纖六沙九塵九渺六漠。附乾隆二年,題准豁免附征四款,本縣節樽紙贖銀一十兩。續增升科米,銀七錢三分四厘八毫五忽三微,續增新懇升科,銀九兩九錢三分五厘七毫三絲,續報升科米,銀二兩一錢六分八厘五毫二絲八忽六微。 乾隆二年,丁口勻入田糧三千五十九兩四錢九分九毫五絲七忽七微八沙一塵六埃二渺九漠,通田賦併入附征雜稅及丁口銀,二萬一千八百一十七兩一錢六分五毫九絲三忽六微七纖六沙二塵五埃七渺一漠。內乾隆十七年為始,移駐峽陽縣丞,分征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九錢三分二厘四絲七忽七微二纖九沙七塵一埃六渺一漠,縣丞自行填批解司。在縣實征,銀一萬八千六百九十一兩二錢三分八厘五毫四絲五忽九微四纖六沙五塵四埃一渺。 科苗則例 官籍計畝科糧,民間則從米起畝而糧定焉。凡田契載正苗一斗,計田二畝一分零一毫四絲,每畝科民苗五升零八勺六抄,每民苗一斗科糧銀,一錢五分八厘四毫九絲,每田糧一兩勻征丁口銀一錢七分八厘五毫,每民苗一斗,科本色米四升六勺八抄四撮。寺糧軍餉田,每兩勻丁口銀二錢。絕戶虛糧,不勻丁口銀兩。民間簡便算法,每正苗一斗,科田糧丁口,共銀一錢九分九厘六毫七絲,科本色米四升三合五勺。每民苗一斗,科田糧丁口,共銀一錢八分六厘七毫八絲。又一項七升,丈者每正苗六升,作七升科糧。計每升正苗加;一合六勺六抄六撮零,此演仙下里田地,因填為演武場,田糧勻於通里,嗣後田賣糧隨,各里皆有此項。 徵收事宜 南邑苗糧,推收、分戶、立戶,俱屬九十二圖,各里書經手,每年備造錢糧秋米二冊,送衙請印糧冊,發戶房經管追征。稽查完欠米冊,申送延糧廳發戶征解。百姓納糧,自封投櫃。櫃書經管,領包送架。閣房截串交納戶收,執銀櫃收,蒲月報告道府委監拆,拆封后,交庫吏充收存庫,起解之日,支出解司。 本色米一項,歷系延平通判衙門徵收,向征本色。康熙九年奉文,本折各半,民以斗米值價七分,折色每石輸銀一兩三錢有零,一石之米不足一石之價,呈懇通守謝良琦詳准本色完納,南邑土性不一,納米只貴堅潔,不論紅白。是年復奉文征解白米,亦經懇免。向來除給在城兵外,以一千二百石解省。原有腳費,亦於是年檄行,全數解運。民復請留半解半,批准成例。乾隆三年奉諭,減免虛糧丁口一併貼解,從此革除水腳,只照正額輸米。乾隆十二年,河道總督周學健陳奏閩省事宜一條,內稱:閩省出糶最易,買補極難。查通省額徵本色米,支給本年兵食,春夏無可征支。經題定春夏碾支倉谷,秋收征米,易谷還倉在案。請嗣後本色米,石一米改徵二谷還倉,部議似屬可行,今仍之。 屯 田 明取籍沒產及廢寺田,分衛軍耕種,減其半以輸官額。有舊屯,五百二十四頃五十七畝六分四厘。新屯,三十七頃二畝六分七厘。屯糧,人種三十二畝,輸賦六石。正銀,二錢五分耗銀一分一毫。系有司帶徵,解府驗實,征解察院赴屯田道委官匯解。 清朝順治十八年五月,本衛奉裁歸延糧廳。附征南平屯田,皆在侯官、閩清、永福、永安、大田等縣。邑中屯丁,或以地遠,不便收租,賣本地人為業。至田已賣,而糧猶在延,虛逋為累。乾隆元年巡撫盧焯奏准改歸各縣征解,南平逐無屯糧。 今據嘉慶十三年,正附額各款,通縣正雜附征有閏額,銀二萬一千八百一十八兩七錢七分六厘。 乾隆三十九年,冊報入額里民首墾,銀四錢一分六厘,共銀二萬一千八百一十九兩一錢九分二厘,內除峽陽縣丞分征,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九錢二分二厘外,存縣征,銀一萬八千六百九十一兩六錢五分四厘五毫。 一在縣七十九圖田糧,及勻征丁口顏料匠班魚課首墾各項,共實征銀一萬六千七百八十八兩八錢零八厘五毫。 前件里民推收竣日,各圖莊書備造實征銀冊,交付冊總,彙算總冊,請印發交戶書各丞,登簿推征。 通縣額徵糧,米四千三百九十四石零四勺一抄五圭五粟八粒。 前件從前米屬糧府追征,每年裡民推收竣日,各圖莊書備造實征米冊,及峽陽移到分征一十五圖米冊,統付冊總匯送,總數申送糧府追征。至乾隆三十一年奉文,糧米歸縣送照備造米冊請印,發分糧房登簿徵收。 又乾隆三十九年,內報入額里民首墾,米一斗九升九合九勺。 通縣實征,米四千三百九十四石二斗三勺一抄五圭五粟八粒。續乾隆四十八年分又奉文以分駐峽陽等里一十五圖,征米六百八十三石八斗五升零五勺,照依錢糧之例,劃出與峽陽縣丞自行徵收解省外,在縣實征,米三千七百一十石三斗四升九合八勺一抄五圭五粟八粒。 東架共二十一圖 本架征銀,三千七百四十兩零七錢零三厘三毫四絲二微。 米八百一十一石九斗二升九合六勺一抄。 觀米三十三石二斗九升六合五勺。 寺米一十七石九斗五升九合九勺。 羅源一圖 共征:銀八十兩二錢一分五厘一毫。 米一十七石四斗六升九合一勺。 觀米八斗四升。 羅源二圖 共征:銀一百三十五兩二錢五分一厘三毫。 米二十九石三斗四升二合八勺。 觀米一石七斗三升五合。 寺米五斗零六合三勺。 羅源三圖 共征:銀九十三兩三錢三分六厘二毫。 米二十石三斗三升二合。 觀米一石四斗六升。 羅源四圖 共征:銀二百七十六兩四錢二分二厘八毫。 米六十石三斗九升八合七勺。 觀米三石六斗四升四合六勺。 寺米四斗六升五合。 雲蓋一圖 共征:銀一百七十一兩四錢六分八厘。 米三十八石六斗六升五合七勺。 觀米七斗八升二合。 寺米六斗一升五合。 雲蓋二圖 共征:銀二百一十二兩三錢零二厘七毫。 米四十六石二斗一升五合二勺。 觀米二石八斗零六合。 寺米一石四斗六升一合八勺。 杜溪一圖 共征:銀二百五十二兩五錢五分二厘八毫。 米五十四石九斗九升七合八勺。 觀米一石八斗二升六合九勺。 寺米四石六斗七升五合八勺。 杜溪二圖 共征:銀一百九十七兩四錢零五厘九毫。 米四十二石七斗六升零九勺。 觀米六石二斗七合。 寺米九石八斗六升一合 壽山一圖 共征:銀二百九十二兩零五厘三毫。 米六十二石六斗七升三合九勺。 觀米一石五斗三升八合。 寺米三斗七升五合。 壽山二圖 共征:銀一百四十八兩九錢一分二毫。 米三十二石六升三合三勺。 觀米一石二斗二升。 崇仁一圖 共征:銀一百八十八兩七錢九分八厘三毫。 米四十石七斗七升七合。 觀米六石一斗零五合。 崇福一圖 共征:銀二百二十二兩九錢四分七厘二毫。 米四十八石三斗九升三合三勺。 觀米六斗六升。 崇福二圖 共征:銀一百八十四兩一錢九分九厘。 米三十九石九斗零三合九勺。 觀米一石八斗五升九合。 演仙上一圖 共征:銀二百零七兩五錢六分九厘六毫。 米四十五石一斗一升五合五勺。 觀米二斗五升。 演仙下一圖 共征:銀二百二十二兩八錢六分三厘六毫。 米四十九石三斗七升四合。 觀米一石零三升。 演仙下二圖 共征:銀一百零六兩六錢五分九厘三毫四絲二微。 米二十九石九斗四升九合七勺六抄。 演仙下三圖 共征:銀七十三兩八錢四分九厘。 米一十六石七升八合八勺五抄。 觀米一石一斗九升八合。 仁州一圖 共征:銀一百八十七兩五錢四毫。 米四十石五斗四升五合六勺。 仁州二圖 共征:銀一百零一兩八錢八分七厘八毫。 米二十一石六斗五升一合九勺。 汾常一圖 共征:銀一百八十五兩七錢九分一厘七毫。 米三十九石七升三合八勺。 觀米一斗三升五合。 汾常二圖 共征:銀一百九十八兩七錢六分七厘二毫。 米四十三石一斗四升六合六勺。 西架二十六圖 共征:銀四千六百九十五兩二錢五分六厘五毫。 米一千零八十石二斗四升二合七勺。 觀米一十四石一斗三升七合七勺。 寺米一石四斗一升五合三勺。 天竺一圖 共征:銀二百二十二兩三錢二分九厘一毫。 米四十七石二斗六升。 天竺二圖 共征:銀一百四十兩七錢九分四厘四毫。 米三十石四斗八升四合。 天竺三圖 共征:銀一百九十一兩二錢一分五厘。 米四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五勺。 觀米一石五斗四升五合。 天竺四圖 共征:銀一百七十二兩二錢七分八厘四毫。 米三十六石七斗七升五合七勺。 天竺五圖 共征:銀一百零三兩七錢三分四厘六毫。 米二十二石三斗二升九合五勺。 天竺六圖 共征:銀二百九十四兩五錢八分一厘二毫。 米六十四石一斗七升一合三勺。 大平一圖 共征:銀一百四十七兩四錢七分二厘四毫。 米三十二石三升九合八勺。 大平二圖 共征:銀二百兩五錢五分二厘一毫。 米四十三石五斗八升八合六勺。 大平三圖 共征:銀二百零六兩三錢六分六厘一毫。 米四十四石八斗八升四勺。 觀米六斗四升。 大平四圖 共征:銀一百零九兩九錢三分一厘五毫。 米二十三石八斗四升三合九勺。 寺米三升七合。 大平五圖 共征:銀一百六十五兩五錢六分三毫。 米三十六石一斗一升三合。 觀米八斗一升。 寺米七升四合。 大平六圖 共征:銀二百二十八兩三分七厘八毫。 米四十九石七斗一升五合七勺。 資福一圖 共征:銀一百六十五兩三錢六分二厘八毫。 米三十六石八合一勺。 資福二圖 共征:銀二百二十三兩七錢六分五厘五毫。 米四十八石四斗二升六合八勺。 梅東一圖 共征:銀一百八十五兩一錢四分一厘二毫。 米三十九石八斗五升七合八勺。 觀米八斗三升。 梅東二圖 共征:銀一百四十五兩八錢八分一厘九毫。 米三十一石六斗五升八合六勺。 觀米九斗四升六合。 梅東三圖 共征:銀一百九十六兩八錢三分二厘五毫。 米四十三石二斗一升一合六勺。 觀米三石六斗六升九合。 寺米一石三斗零四合三勺。 長砂上一圖 共征:銀一百九十五兩八錢九分七厘九毫。 米四十一石八斗九升九合六勺。 觀米五斗四升。 長砂上二圖 共征:銀二百二十四兩四錢二分八厘一毫。 米四十八石三斗四合二勺。 觀米一石一斗八升九合九勺。 長砂下一圖 共征:銀二百四十二兩九錢三分四厘九毫。 米五十石九斗七升五合二勺。 觀米一斗五升七合。 大內一圖 共征:銀二百零六兩三錢七分九厘九毫。 米五十二石四斗七升一合四勺。 大外一圖 共征:銀二百三十一兩五錢九分三厘。 米四十九石八斗六升九合一勺。 觀米一石八斗五升七合。 大外二圖 共征:銀一百九十兩八錢八分二厘八毫。 米四十一石三斗二升八合四勺。 開平一圖 共征:銀一百零七兩一錢一分七厘一毫。 米二十三石一斗七升一合四勺。 觀米二斗二升一合四勺。 開平二圖 共征:銀一百八十五兩九錢六分二厘六毫。 米四十石一斗二升九合七勺。 觀米三斗一升。 劍津一圖 共征:銀二百八十兩二錢二分三厘三毫。 米六十石一斗八升九合四勺。 觀米一石四斗二升三合四勺。 南架二十圖 共征:銀三千九百三十八兩八錢九分五厘一毫六絲五微。 米八百五十四石四斗六升九合七勺五抄二微。 觀米五石三斗九升二合五勺。 普安一圖 共征:銀一百七十七兩五錢六分五厘八毫一絲。 米三十八石六斗七升一合一勺九抄。 普安二圖 共征:銀一百八十三兩八錢三分五厘九毫五絲五微。 米三十九石九斗八升八合三勺六抄二微。 普安三圖 共征:銀一百二十八兩二錢九分六厘。 米二十八石二斗九升四合三勺。 遷喬一圖 共征:銀二百零六兩九錢二分八厘二毫。 米四十五石二斗七升五合四勺。 保福一圖 共征:銀二百二十七兩六錢八分二厘六毫。 米四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三勺。 保福二圖 共征:銀二百零一兩三錢三分二毫。 米四十四石三斗五升一合六勺。 遵教一圖 共征:銀二百九十三兩五錢六分五厘七毫。 米六十四石九斗二升八合八勺。 遵教二圖 共征:銀二百一十五兩九錢六分五厘九毫。 米四十七石二斗一勺。 金砂一圖 共征:銀一百五十四兩七錢九分三厘三毫。 米三十三石九斗五合三勺。 余東一圖 共征:銀一百九十七兩三錢八分四毫。 米四十二石九斗五升六合七勺。 觀米九斗五升四勺。 余東二圖 共征:銀一百九十八兩一錢九分八厘二毫。 米四十三石一斗二升九合。 余西一圖 共征:銀二百五十八兩二分二厘二毫。 米五十六石一斗四升三合五勺。 長安南一圖 共征:銀二百六十八兩六錢八厘四毫。 米五十七石一斗二升六合七勺。 長安南二圖 共征:銀一百九十三兩二錢九分九厘五毫。 米四十一石六斗三升四合一勺。 長安南三圖 共征:銀一百九十七兩四錢九厘八毫。 米四十二石五斗四升三合九勺。 長安南四圖 共征:銀一百三十四兩九分七厘九毫。 米二十八石六斗一升四合三勺。 長安北一圖 共征:銀一百一十一兩八錢一分四厘七毫。 米二十三石三升六合。 長安北二圖 共征:銀一百二十兩三錢七分九厘二毫。 米二十五石三斗五升八合二勺。 泰平一圖 共征:銀一百七十六兩八錢五分一厘三毫。 米三十八石四斗一升六合五勺。 觀米三斗七合九勺。 喬保一圖 共征:銀二百九十二兩八錢六分九厘。 米六十三石三斗三升一合五勺。 觀米四石一斗三升四合六勺。 北架十三圖 共征:銀四千一百六十一兩二錢五分二厘九毫。 米八百八十三石零八合三勺五抄。 觀米二十石八升六合五勺。 梅西一圖 共征:銀一百八十兩九錢五分一厘五毫。 米三十九石三斗九升二合八勺五抄。 觀米二石五斗九升。 寺米九升。 梅西二圖 共征:銀二百二十三兩二分七厘四毫。 米四十八石二斗八升六合一勺。 觀米一十五石三升六合二勺。 梅西三圖 共征:銀一百四十七兩一錢六分八厘八毫。 米三十二石三合七勺。 梅南一圖 共征:銀一百九十九兩七錢四分。 米四十三石三斗九升六合八勺。 觀米一斗一升五合。 梅南二圖 共征:銀三百二十三兩一錢三分四厘一毫。 米六十九石八斗九升六合八勺。 觀米五斗六升。 梅南三圖 共征:銀二百四十兩六錢三分一厘九毫。 米五十二石四斗一合二勺。 觀米八斗七升四合三勺。 新興一圖 共征:銀一百五十七兩四錢四分九厘二毫。 米三十四石二斗九合五勺。 觀米二斗。 新興二上五甲 共征:銀一百二十八兩四錢二分二毫。 米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二合九勺。 新興二下五甲 共征:銀二百零四兩五錢八分八厘五毫。 米四十四石五斗六升二合一勺。 新興三圖 共征:銀二百七十二兩八錢七厘六毫。 米五十九石三斗六升二合一勺。 新興四圖 共征:銀二百五十七兩四錢九分八厘九毫。 米五十五石九斗九升一合八勺。 普順圖 共征:銀一十九兩四錢八分一毫。 米四石二斗四升三合四勺。 觀米七斗一升一合。 南清戶及各寺庵 共征:銀一千八百零六兩三錢五分四厘七毫。 米三百七十一石二斗八升五合一勺。 東西南北四架,通共征銀,一萬六千八百零六兩一錢零七厘九毫零七微。 共征米,三千七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八合八勺一抄一撮。 峽陽額徵地丁糧銀數 峽陽一圖,征銀二百七十八兩六錢八分一厘。 峽陽二圖,征銀二百八十四兩八錢九分七厘。 峽陽三圖,征銀二百三十兩零七錢六分二厘。 峽陽四圖,征銀二百一十一兩二錢四分五厘。 梅北一圖,征銀二百八十一兩九錢三分四厘。 梅北二圖,征銀一百二十五兩四錢九分二厘。 安福一圖,征銀一百八十兩零一錢四分六厘。 安福二圖,征銀一百九十一兩零二分六厘。 建興一圖,征銀一百五十六兩二錢八分二厘。 塘源一圖,征銀一百零九兩四錢零六厘。 塘源二圖,征銀一百四十兩零六錢零四厘。 吉田一圖,征銀二百零一兩零三分一厘。 吉田二圖,征銀一百六十六兩八錢六分六厘。 壽岩一圖,征銀二百二十三兩一錢一分六厘。 壽岩二圖,征銀二百四十四兩四錢三分四厘。 年共征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九錢二分二厘。 峽陽額徵糧米數 峽陽一圖,征米六十石零四斗二升四合九勺。 峽陽二圖,征米六十二石零四合正。 峽陽三圖,征米四十九石九斗八升六合二勺。 峽陽四圖,征米四十五石九斗四升九合九勺。 梅北一圖,征米六十一石三斗九升一合八勺。 梅北二圖,征米二十七石二斗二升零七勺。 安福一圖,征米六十石零九斗零九合八勺。 安福二圖,征米四十一石五斗八升一合三勺。 建興一圖,征米三十三石九斗六升七合一勺。 塘源一圖,征米二十三石八斗三升三合七勺。 塘源二圖,征米三十石零四斗一升七合二勺。 吉田一圖,征米四十三石七斗零二合正。 吉田二圖,征米三十六石四斗五升五合八勺。 壽岩一圖,征米四十八石三斗九升零三勺。 壽岩二圖,征米五十三石一斗五升七合三勺。 峽陽二圖,觀米四升三合五勺。 梅北一圖,觀米一石四斗九升八合正。 梅北二圖,觀米七升二合正。 安福一圖,觀米二石二斗七升正。 建興一圖,觀米五斗六升五合正。 年共征糧米,六百八十三石八斗四升五勺。 起 運 從前起運,有解戶禮工部,裁扣解部新裁站銀,開報溢額新增丁口勸懇起科存留額,編正附徵兵餉諸款。自乾隆二十年裁去各名目,統歸地丁一款解司。 解司銀,一萬六百五十二兩七錢三分五厘四毫四絲七忽九微四纖六沙五塵四埃一渺內。 地丁正附征銀,九千六百四十兩五錢二分一厘八毫八絲四忽二微九纖六沙九塵六埃九渺。遇閏之年,增減不一。 香顏料銀,二百七十四兩六錢四分五厘三毫八絲二忽一纖七沙六塵六埃二渺四漠。以下定額。 削免額銀,五百六十一兩二錢四分一厘四毫四絲六忽七微九纖二沙。 匠班勻丁田糧銀,四十七兩一錢六分一厘四毫八絲六忽二微一纖六沙八塵五埃二渺九漠。 勻貼顏料不敷正價銀,一百二十九兩一錢六分五厘三毫四絲八忽六微二纖三沙五埃六渺七漠。 存留查此留款目從前甚多,後或裁或增,年無常額。今照乾隆二十九年,無閏解給實數解列。其已經裁革各款目,錄後備查。 現在實應解支銀,八千三十八兩五錢三厘九絲八忽。遇閏之年,增減不一。內科舉進士牌坊銀,一百五十兩。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復。 延建邵道俸銀,一百五兩。原編甌寧,乾隆二十年改歸南解。門子四名,原編沙縣二名,建安二名。快手十二名,原編沙縣二名,建安六名,甌寧六名,建陽一名,松溪一名。皂隸十二名,原編沙縣六名,建安六名。轎、傘、扇夫七名,原編南平三名,將樂四名。聽事吏二名,原編在長樂縣。鋪兵二名,原編沙縣一名,甌寧一名。每名工食銀六兩二錢,共銀二百四十一兩八錢。乾隆二十年,改歸南平。 本府知府俸銀,一百五兩。原額南平七十四兩四分四厘,將樂三十兩九錢五分六厘,乾隆二十年改歸南解。門子二名,馬快十名,步快一十六名。原俱編南平。皂隸一十六名,原編順昌十名,將樂六名。轎、傘、扇夫七名,原編順昌。庫子四名,原編將樂。斗級六名,原編南平二名,順昌二名,將樂二名。工食銀,三百七十八兩二錢,乾隆二十年,統歸南平。禁卒一十二名,工食銀,七十四兩四錢。內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二年全給。 本府通判俸銀,六十兩。原編南平三十五兩四錢六分,將樂二十四兩五錢四分。門子二名,步快八名,原俱編南平。皂隸一十二名。原編將樂五名,尤溪七名。轎、傘、扇夫七名,原編順昌。工食銀,一百七十九兩八錢。乾隆二十年,統歸南解。斗級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乾隆十一年添沒。 本府經歷俸銀,四十兩。原編南平二十四兩二錢二厘,沙縣一十五兩七錢九分八厘。門子一名,原編南平。皂隸四名,原編沙縣二名,尤溪二名。馬夫一名,原編順昌。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乾隆二十年,統歸南平。 本府司獄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復。皂隸二名,原編沙縣。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乾隆二十年改歸南平。 本府儒學教授俸銀,四十五兩。原編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一年全給。乾隆元年加給今數。門子三名,原編南平二名,沙縣一名。齋夫二名,原編將樂一名,尤溪一名。工食銀,三十一兩。乾隆二十年改歸南解。 本府儒學訓導俸銀,四十兩。原編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康熙四年裁,二十一年復,乾隆元年,加給今數。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毫三絲。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復。 本縣知縣俸銀,四十五兩。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復。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轎、傘、扇夫七名,庫子四名,斗級四名,馬快八名,民壯五十名,共九十一名,該工食銀,五百六十四兩二錢。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復。禁卒八名,工食銀,四十九兩六錢。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二年全給。 本縣縣丞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共六名,該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本縣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已上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復。 本縣儒學教諭俸銀,四十兩。原編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一年全給,乾隆元年加給今數。齋夫三名,門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復。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復。 本縣儒學訓導俸銀,四十兩。原編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康熙四年裁,乾隆元年加給今數。 峽司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復。皂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十四名,工食銀,二十一兩七錢。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復。 劍浦、茶洋二驛,夫船廩給工食銀,三千一百六十二兩。原額三千二百一十一兩六錢,康熙十七年,奉裁銀四十九兩六錢應解,續裁銀三百四十二兩二錢四分,新裁銀四十四兩六錢四分,小建銀六十三兩五錢。以上四款,解赴驛傳道交納外,剩銀二千五百八十四兩六錢二分,給劍浦、大橫、茶洋、峽、王台五驛站夫工食,不敷銀兩在沙縣額編,每逢三、六、九月,並十二月找尾銀數在沙縣具領。 附載各驛額設長夫領銀數目。劍浦驛額,設贍夫一百三十名,兜夫十五名,每名日給工食銀二分。走遞夫十名,每名日給銀一分六厘六毫零。遇閏加增,小建扣除。每月大建給銀九十二兩,小建給銀八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四毫。大橫驛額,設贍夫一百名,兜夫十五名,走遞夫八名,每月大建給銀七十三兩,小建給銀七十兩五錢六分六厘六毫。茶洋驛額,設贍夫一百名,兜夫十五名,走遞夫八名,每月大建給銀七十三兩,小建給銀七十兩五錢六分六厘六毫。峽驛額,設贍夫一百名,兜夫十五名,走遞夫六名,每月大建給銀七十二兩,小建給銀六十九兩六錢。王台驛額,設贍夫十名,走遞夫三名,每月大蔥給銀七兩二錢 分。 附載新設京塘遞夫工食。乾隆二十 年,每驛新設京報夫二名,專遞往來京報塘文。遞夫二名,專遞督憲來往緊急公文。每名月給工食銀六錢。南平劍浦、大橫、茶洋,峽四驛,共設京報塘夫十六名,年給工食銀一百一十五兩二錢,在縣按月墊發,赴布政司請領歸款。 府學廩生四十名,廩糧銀一百一十五兩七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二忽。康熙十年裁,二十四年復。 府學文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給。 府學歲貢生員旗匾銀,二兩五錢。原編銀,三十七兩八錢。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復,二十六年裁銀三十五兩三錢,留給今數。 習儀拜賀救護銀,一兩。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三年復。 文廟、山川、社稷、鄉賢、名宦等壇祠,暨朱文公誕辰等,春秋祭祀銀,二百二十二兩二錢。原編二百零一兩一分五厘,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給。乾隆三年,添設致祭 關帝廟銀八兩,又加祭品銀一十六兩,共銀二百二十五兩一分五厘,乾隆十一年勻裁祭祀銀二兩八錢一分五厘,實給今數。鄉飲二次銀,一十二兩五錢。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復。 縣學廩生二十名,廩糧銀五十七兩八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凡廩糧每名每季,准抵完地丁糧銀,七錢六分一厘。 縣學文廟香燭銀,二兩五錢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給。 縣孤貧四十二名。孤癩四十二名。月糧衣布,銀三百四十三兩一錢九分四毫。從前原編給銀二百二十三兩一錢四分三厘一絲九忽一微五纖三沙,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給。乾隆二年為始,遇閏加增,小建扣除。乾隆三年為始,每名日給口糧一分,共加給銀一百三十四兩二錢一分六厘九毫八絲八微四纖七沙,共銀三百五十七兩三錢六分。除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為始,均勻派給此照。原額之數應減少銀一十四兩一錢六分九厘六毫,實給令數。 縣囚犯月糧,銀四十兩。康熙十七年裁,十九年復。 察院布司提學看守公館門子,工食二名,留半銀六兩。 大橫驛公館門子一名,工食銀二兩。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復。 差領憲書夫船銀一兩。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復。 祈晴禱雨銀四兩。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復。 山川、社稷、城隍、郡厲、忠義、壇祠,各門子銀二兩。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復。 水東、水南、明翠、坵墩四橋,各夫六名,共工食銀二十一兩六錢。原編四十三兩二錢,康熙十七年裁半。南邑橋子一役最苦!近因茶洋、清風二驛,歸縣辦理。凡遇大差裝運中伙派撥吉、岳二溪,貼渡載錢下驛皆撥橋船,又有答應谷橋栟軟篷等物,客官經過值日,橋子飛報道府廳縣衙門,倘一遲延,即干究譴,橋有損失,責其賠補,事有違誤,職其究懲。隸是役者,求革不能,縱絕復續。至於妻女無人敢娶,產業無人敢承,甚有祖父將橋子貼銀,頂與他人,日久故絕,仍歸原主子孫。乾隆二十六年,知縣趙愛,訪查其苦,出示嚴禁,雜差運錢,並免答應谷,其裝運中伙大差貼渡,給以飯食,並免賠橋等項,苦累稍蘇,而埠頭管驛諸人間,阻事不果行,其苦仍舊。附載,免橋子雜差告示,「為嚴禁擾累,以恤苦役事。照得南邑地處沖衢,東達京畿,西通荊楚,路屬咽喉,橋為要道。看守橋夫,刻難擅離。本縣訪聞,四門橋子,工食無幾,差繁役重。實因答應谷擱舵差使,走報裝錢,故人視為畏途,役稱至苦!本縣體恤維艱,時行禁免。工食舊有額派,未便遽增。現在面稟列憲,另撥閒款,酌量加給。准行之日,再行示諭。凡有應差谷,本縣捐銀備買,永不派累。所有橋船,除大差貼渡裝載中伙,諒撥幫應,仍給飯食如尋常。各驛領錢,概今埠頭,代覓便船附搭運回,凡遇往來官船經過,值日橋子,先赴劍浦填寫報單,交給夫頭,分送各憲。該橋子親報本縣,以便迎候,誠恐不遵,合行示諭」。 府前等二十六鋪鋪司,共一百六十六名,共工食銀一千二百三十五兩四分。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二年全給。 縣學歲貢生員旗匾等,銀一兩二錢五分。原編銀三十七兩七錢五分,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復,二十六年復裁銀三十六兩五錢,留給今數。 舊科舉人盤纏酒席,年征銀四十兩六錢六分六厘七毫。 新科舉人花幣,年征銀四兩。 武舉盤纏,年征銀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四絲。以上三款,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復。 以上存留,現在實給銀八千三十八兩五錢三厘九絲八忽。 田 賦 學租銀一十七兩四錢八分。學租額徵二十四兩有零,俱系各佃赴縣完納,經承徵收除代完,學道官租錢糧倉米之外,剩錢一十七兩四錢八分,移送縣學,散給廩生貧士。 入官田產,銀二十五兩一錢七分八厘三毫二忽三微。順治年間逆犯周廷璋哨聚餘東,建南道曾延孔剿滅,田產入官。 當稅銀二十兩。當稅年無定額,現在四鋪,每鋪當稅五兩。二款俱解司充餉,不加大耗。 地租,南平原報八十兩八錢九分三厘,除荒蕪無征銀一十兩八錢六分五厘,實征銀七十兩二分八厘,撥充鰲峰書院;年支祭李延平、朱文公二祠銀共十二兩。乾隆十一年,知縣蘇渭生 奉巡撫周學健,為推廣皇仁,一例減免等事。本地租每兩減征二錢。按南平地租舊業無考,雍正七年,廷建邵道呈詳南平縣,每年征地銀七十七兩六錢九分三厘,此項系從前設立道標兵丁舊址,奉裁之後,民稱官地,耕種豎屋,相沿數十餘年。每年納租,解為本衙門心紅紙札費用,或將此照舊征輸解司,以充公費,或仍歸本道衙門。總督高其倬、史貽直批府查稱,南邑年征地租,系道標員兵駐紮營房基址,及南營較場各官地所征之項,並非田租,承胥只有徵收印冊,並無案卷,統俟清查勘丈冊報,批仍解道。乾隆二年,巡撫盧焯摺奏,各屬地租,逐一詳查,以應徵銀入額徵解,照廈門例,造入雜稅下奏銷。戶部議,以各府縣並各營所收地租,實系沿河傍市,及倉場學宮之傍,附城濠溝隙地,貧民或搭蓋小屋棲身,或種蔬養魚餬口,所收租銀,向撥鰲峰書院膏火,並各賢祠廟祭典,至城邊搭賣物之處,特恐豪強橫占,徵收浮租,以息爭競,其數更為有限,與廈門沖繁之地,商賈雲集,租有定則,迥乎不同,年收租息,多至拖欠,若經入額徵解,小民輸納不前,必多滋累,仍舊令營縣徵收,留為公用。奉朱批此奏甚妥,即照議行。 元妙觀餘租 按:觀建於唐,其田無考。康熙十年冊載,充餉田三十五頃八十七畝六分一厘四毫八絲九忽,焚修田,九頃一畝九分二厘三絲一忽三微。住持林增、劉一爵、李茂琳、林樵椿管理,漸次墮壞,消耗侵租逋賦,比追莫辦,陸續將焚修田變賣完課,與民推收過糧。乾隆十一年,知縣陶敦和查出各租長,將實收銀、谷、米三項數目,開報各佃官秤,並令里書,將官秤錢糧收入民戶圖甲,其餘租仍系租長收取。乾隆二十一年,知縣王訴然查冊載,焚修田,止四頃七十二畝一分二厘八毫二絲三忽零,其充餉田畝,原載冊二頃,現在實共載田四十頃五十九畝七分四厘三毫零,年除佃租抵完正額糧銀六百四十九兩八錢七分一厘,本色米八十五石一斗三升四勺,尚多餘則於是將官秤之餘租盡入官,謂之餘租。自乾隆二十一年至二十四五六年共清出。 年額徵,銀二百四十九兩九錢九分五厘。 額徵,租谷一百九十七石六斗四升二合六勺。每石折銀七錢八分。共折銀一百五十四兩一錢六分一厘。 額徵,米一十三石三斗四升七合。每石折銀二兩。共折銀二十六兩六錢九分四厘。 三項共征銀四百三十兩零八錢五分。 撥充書院 掌教修金,一百三十九兩。 生童膏伙,銀三百兩。 學長辛勞,銀一十兩。 門水夫工食,銀二十兩。 火神祭品,銀六兩三錢。 共銀四百七十五兩三錢。 逢閏加支 課席,銀一兩五錢。 生童膏伙,銀三十兩,學長辛勞,銀一兩。 門水夫工食,銀二兩。 共銀三十四兩五錢。以上唯掌教修金銀,照銀行送,其餘俱八五折錢。掌教修金及聘禮,年節禮,薪水往來盤費各款,年共送銀一百九十九兩。除此撥銀一百三十九兩,尚短銀六十兩,系經管義田租胥辦送。 附門攤商稅,向系府征,每年額徵,銀一百六十兩七錢七分四厘八毫一絲七忽,遇閏,加征七兩三錢九分七厘。 工部翎鰾,各漁戶丁每解銀四兩七錢五分八厘八毫一絲七忽。 耗 羨 耗羨銀兩,原隨地丁徵收,以為各官薪水之費,自雍正七年耗羨歸公。 各官養廉,每正糧一兩,隨征耗羨一錢,並封一分,平餘一分。閩省耗羨,不敷公用,故有並、平二項。地方各官養廉之外,餘銀解司充公。乾隆十七年縣丞移駐峽陽分征,所征地丁耗羨,徑解司庫,本縣耗羨不敷支給,仍赴司庫,請領補項。 耗羨額載 自雍正七年至十年,征糧數目,以匠班分班,征銀不一,年額無定。十三年匠班統計十二年,分年勻入田糧徵收,數目乃定。 原額地丁等,銀二萬六千五百二十二兩二錢五分五厘四毫六絲六忽三微九纖,共耗餘銀三千一百八十二兩六錢七分六毫五絲五忽九微六纖六沙八塵,除減免外。乾隆二年,減免浮多丁口銀三千三百一十八兩六錢一分八厘九毫零,削免額內減免丁口銀六十五兩二厘一毫零,是年又豁免原報續報缺額田糧無征銀九百三十七兩三錢四分三厘五毫,無征匠班銀二兩八錢三分六厘八毫零,無征顏料銀七兩一分四厘零,無征紙贖升科等銀二十二兩八錢三分九厘零,無征荒蕪缺額升科米折色錢六錢九分六毫八絲零。乾隆三年,豁免缺額田糧無征丁口銀三百六十五兩九錢八分三厘四毫零。乾隆九年,豁免逃亡故絕缺額無征田糧銀三兩八錢七毫零,無征丁口銀七錢六分零,無征匠班銀一分一厘六毫零,無征顏料銀二分八厘九毫零,共豁免過銀四千七百二十四兩九錢三分五厘九毫零,內除康熙四十五年墾復田征銀一十五兩六錢七分九厘三毫,墾復升科折色米銀四分六厘一毫零外,實免過地丁等銀四千七百零九兩一線九分四厘零,應扣隨征耗羨五百六十五兩一錢三厘三毫八絲零。乾隆五年起科,雍正十三年勸墾田糧銀四兩九分九厘一毫零,應加隨征耗羨銀四錢九分一厘八毫九絲。乾隆十七年為始,移駐峽陽縣丞分征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九錢一分三厘零,應分征耗羨銀三百七十五兩一錢一分六毫四絲。乾隆十八年通飭耗羨數百至絲,而至減去零墾尾數。實征耗羨銀二千二百四十二兩九錢四分八厘六毫二絲。有閏之年,加酒稅羨餘銀一錢九分三厘八毫六絲。 耗羨額派 本府養廉,銀八百一十一兩八錢三分九厘二絲九忽。雍正七年原派解銀二百六十二兩二錢八分六厘四毫,雍正十年加解銀二百一十兩六錢七分一厘九毫六絲二忽。雍正十三年加解銀四兩一錢五分九厘五毫六絲八忽。乾隆元年加解銀八錢一分三厘六毫七絲。乾隆二年加解銀三百三十三兩九分三厘七毫五絲九忽。乾隆六年加解銀八錢一分三厘六毫七絲。 本縣養廉,銀一千二百兩。自雍正七年至乾隆十七年,俱坐支耗羨。乾隆十八年耗羨額內派支各灘船梢渡夫工食,本縣養廉不敷支應銀三百五十五兩一錢一分四毫九忽,赴司領湊。 本府經歷養廉,銀四十兩。雍正九年飭給銀二十兩,乾隆八年加增銀二十兩。 本府司獄養廉,銀四十兩。 本縣典史養廉,銀四十兩。 峽巡檢養廉,銀四十兩。已上給增年數同上。 黯淡、大湘、箭吼、秤鉤四灘,救生船四隻,每船水手六名,每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共二百八十八兩。乾隆二年新設南平八灘,共設救生船八隻。乾隆中裁去西溪燕子岩、城門同、鯉魚、金門四灘,留黯淡、大湘、箭吼、秤鉤四灘,此項工食在縣地丁兵餉項下動給奏銷,填批抵解司庫存公銀兩。乾隆十八年撥入耗羨項下坐支,嗣後船歸延糧廳經管。 吉溪、岳溪渡船,水手四名工食,銀四十八兩,又修船工料銀八兩。乾隆二年新設,工食銀兩在縣地丁兵餉項下動給,抵解司庫存工銀兩。乾隆十八年,改歸耗羨項下坐支。 孤貧,十一名。孤癩,十二名。額外口糧,銀八十一兩四錢二分。額外孤貧,自乾隆四年編給,從前孤貧、孤癩,共銀一百四十兩七錢二分一厘四毫零,在耗羨項下動支,抵解公費。後乾隆十五年,奉文裁去銀七十七兩一厘四毫零,只留孤貧九名,孤癩九名。乾隆十六年奉文加增銀一十七兩七錢,內加增孤貧二名,加孤癩三名,每名日給口糧一分,無衣布遇閏加增,小建扣除,後均額給前數。 賞農花紅酒醴,銀八錢。乾隆五年奉文動支花紅酒醴銀四兩,二十五年奉裁銀三兩二錢,留給銀八錢。 耗羨原派續裁款目 本縣縣丞養廉,銀四十兩。雍正九年,飭給銀二十兩,乾隆八年加增銀二十兩,乾隆十七年分駐峽陽,加增銀一百二十兩,在分征耗羨內坐支。 大曆巡檢養廉,銀四十兩。雍正九年飭給銀二十兩,乾隆八年加增銀二十兩。乾隆十五年移駐建寧府甌寧縣吉陽街,養廉編入甌邑。 大橫驛驛丞養廉,銀四十兩。 茶洋驛丞養廉,銀四十兩。給增俱與上同,乾隆二十年裁。 正音書院教職薪水,銀九十六兩。乾隆二年派給,乾隆三年裁。 起運水腳。年無定額,自雍正七年耗羨歸公,凡起運錢糧水腳每千兩銷銀一十兩,自乾隆十六年起,奉文裁革起運錢糧官捐水腳。 民國田賦 丁米額仍前清,征地丁銀一萬六千八百零六兩一錢零七厘九毫零七微。征米三千七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八合八勺一抄一撮。 現額增地丁銀二兩七分一厘,米六斗二升四合七勺。此項由民國四年,梁淇祥領墾東郊紗帽山等處荒地,詳奉核准。查此地原系東較場,屬演仙下里田地,因填為演武場,田糧勻於通里,即前篇所載七升丈者,嗣後田賣糧隨,各里皆有此項,今復增現額,故錄以備考。 按年實征,丁銀一萬四千五百零兩,米二千七百八十餘石。 民國元年畫一糧價,丁銀每兩折征錢二千四百文,解省二千二百文,米每石折征錢六千二百文,解省六千文。全年共解鈔票四萬六千九百七十三圓。 丁米隨糧捐,起於前清庚子賠款,每兩征銀四角,米每石征銀四角,現作正款,解省鈔票六千六百二十圓。 丁米附加捐,銀每兩征銀二角,米每石征銀二角,原奉收撥福建鐵路經費,現改充本縣警備隊經費,全年收鈔票三千三百一十九元。 丁米過忙費,每兩征錢一百文,米每石征錢五百文。過年費,每兩征錢三百文,米每石征錢一千文,共解鈔票二千二百八十一圓。 丁米附加一成經征費,每兩征錢二百四十文,米每石征錢六百二十文,解省鈔票五千零七圓。 串票費,每張征錢三十三文,解省銀每兩,米每石各解錢一百文,全年解省鈔票一千六百五十五圓,餘作縣用。民國五年,以三文充修志經費。 峽陽縣佐分征額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九錢二分二厘,米六百八十三石八斗五升零五勺,遞年實征銀二千五百零兩,米六百石零,銀每兩折征錢二千三百七十文,米每石折征錢六千文,隨糧附加及各費,與縣同。 鹽政附 自鹽莢之論始,而鹽課興。歷代之政雖殊,大都領運以商,而官征其課。明計口食鹽,以疏商利,則官給之鹽也。其後雖有鹽課,仍買自商,則仍屬商辦。萬曆間,鹽商計僉里民領運完課引,日填名里,客民受其累,清朝革之。康熙十五年,商人復以私販肆害,欲令里民請引行銷,南邑里排,呈懇詳免。附詳看:南平知縣劉,看得明祖建制以來,四民各有定課;而鹽政一項,慮其梗滯,設官防,以緝私運;逢關津,而疊授巡,其疏商利也已極。至於里民食鹽,計口之課,曾與征於丁口之中。細查萬曆年間,簡明條單,南邑一丁一口,各派鹽課銀一分六厘二毫七絲三忽八微,於今猶烈,宜無僉里買引之條。何物鹽商,有銷引之請,爰考其由,蓋因國運當中,鹽商悉踞當道之裔,民力無用挾僉里圖銷引之費,始恣壟斷,沿習為例,以致奸兩屢控,里民紛投,所以前任防府崔,洞悉民艱,具文詳豁。自康熙八年起裁革,迄今數載,商無日不運鹽,民無時不買鹽,未嘗病商,亦未嘗虧課。即據商稱,私鹽肆販,官鹽不行。試問商倉踞於何地,發放出自何人,嗟我里民,苗課若莫能納,焉能越境而侵鹽利。且販官鹽者彼商,即販私鹽者亦彼商也,何得藉口以為飾詞。況南當首沖,兩關交接,差繁役重,地瘠民貧,里民受累不堪,年來十逃九喪。卑職深慮催科無術,撫字難全,再加銷引重累,誠恐早為奔命之民,晚為流離之子矣。懇乞憲慈,轉賜詳豁。 康熙三十年始設鹽院,加包增引。 雍正元年,總督滿保題准裁汰鹽院,及管鹽各官,革除官商,不行部引。 雍正二三年,官運篷鹽到縣,委令營守備,監賣鹽價,差兵役解督掛發兌收歸課。建、邵郡鹽,經過驗報,所獲私鹽變價,俱營員自解額引,仍系知縣督銷。 雍正四年,復行招商,水客葛日升承認南邑額課,至今仍之。 查 驗 凡上游引鹽,經行水口關掣驗,到延則延平關屬同知,驗明放行。康熙三十九年,同知裁缺,改歸通判。雍正元年改委營員,四年仍歸通判。乾隆二十四年,知府夏昌以通判衙門,皂役只二十名,僅供承催糧米。現設鹽捕,既無工食,保無滋弊,請改南邑經理,將該縣額設民壯七十餘名,附催糧辦公外,其餘酌撥盤驗巡查,事有專責。於是鹽關督銷,皆屬知縣,掣驗十四縣商鹽。 乾隆四十九年,歸經廳管理。 乾隆五十年,歸鹽政廳管理。即大使。 五十一年,歸縣管理。 五十五年,歸鹽政廳管理。即大使。 五十六年以後,俱歸縣管理。 鹽房鹽政 鹽額正引一千九百九十六道,余引一千八百三十四道,每篷應運鹽三十九包零,一百九十觔九兩。每引三包,二百六十三觔十三兩七錢,每篷一萬零七百九十八觔九兩。 年應正額鹽一百九十六篷六引。 應徵課銀二千九百三十八兩六錢三分六厘。 費銀二千六百三十一兩七錢三厘。 鹽斤公費銀三十兩九錢六分五厘。 年應溢額鹽一百八十三篷四引。 應徵課銀二千七百四十一兩三錢三分一厘。費銀二千四百五十五兩七錢。 乾隆三十年奉憲定價,每觔應賣價錢八文。 按嘉慶、道光間,鹽價尚平,視乾隆時所加無幾。各縣運鹽篷額,及納課銀雜費,皆系舉商認辦,歸鹽法道管轄。自道光末,所舉殷商,悉皆強迫,家盡破產,而鹽政始敝。當道始議各屬勸富民捐輸,以為鹽本。閩省約捐銀數百萬兩,招商販領辦。各縣篷額若銷額最廣之處,兼設官運局。逮至同治、光緒間,而官運資本耗盡,領商亦多虧耗。於是欠課累累,鹽每包又加厘金銀六錢有零,而售價漸增。然光緒中葉,鹽價每觔不過十八文,至於末年,增至二十六文。民國元年,閩省鹽政處,倡議收歸國有,一切商辦,悉行取銷。數年鹽價,增至每觔五十文,光洋一元,只買鹽二十觔。閩省前清時代,課銀僅六十餘萬,目今增至三百餘萬,以供政府借款抵押之品,而民食淡不恤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