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縣誌 · 戶口志第七

佚名 《南平縣誌》
國以民為本,故周禮獻民數,王拜受之。諸侯之寶三1,民為貴焉。古者不料民2號而知其少多,政修於上,民安於下也。三代以還,號稱富庶者,漢之文、景、昭、宣,唐之貞觀、開元,宋之咸平、景德,其時民物滋豐,戶口蕃息,可謂盛矣!至於季世,征役不息,饑饉荐臻,流亡轉徙,天下戶口,什減大半,何也?良由使之無道,取之無制故耳。余觀有明,戶役之害,糧長甲夫保大當民充其役,輒至破產,綱、徭、機、站3,四差勻派,又有料鹽之徵,浸淫至於清初而未已。洪維康熙五十二年一詔,以五十年丁口,定為常額,永不加賦。編審之年,但造盛世滋生戶口。雍正元年,復就糧勻丁。乾隆二三年,南平一邑,獨邀兩次豁免余丁口銀,及缺額無征銀。自是而諸弊息除,其良法善政,有非前代所能及者。是以休養生息,天下戶口之盛,至於四萬萬,嗚呼豈不懿歟!前志戶口,載至嘉慶中葉,後皆闕如。同治、光緒間,時因匪亂,舉辦聯甲,雖有編查,時舉時廢,冊籍無存。民國三年,省長令辦保衛團,南平城鄉計分九區,調查戶冊事近數實,可以依據,然戶口增多,非盡苗糧之戶。近查城廂戶口,損什之四,迥不如昔。曲巷城隅,屋廬毀敗,荊棘叢生。至於四境之內,生齒雖繁,民貧食寡,往昔殷戶,零落殆盡。加之習尚日奢,賦稅重疊。天地生財,止有此數,民生安得而不蹙哉!使後之為國者,復譏清之非古,妄仿歐西重賦之法,舉國皆兵之制,忘前鑒,而貽後禍,是厲4中國也。夫無聖君賢相之識,而紛紛妄作,流弊何極。吾願趨時之士,勿以誤國家者,誤天下蒼生也。故志戶口,並附前代戶役以著於篇。 【注】 1.諸侯三寶:《孟子盡心下》以土地、人民、政事為諸侯之三寶。 2.料民:指統計人口。《國語?國語上》:「乃料民於太原」。 3.綱、徭、機、站:綱指正役,綱銀。徭指在官人役給使令者。機指以機兵防盜賊。站指接遞驛傳,合稱四差。 4.厲:禍患,《易?乾》「夕惕若,厲,無咎。」 戶 口 宋元無考。 明 正統七年,戶一萬九千六百一十有四。 口六萬七千一百四十有八。 景泰三年,戶一萬八千四百五十有八。 口六萬五千八百二十。 嘉靖元年,戶一萬一千八百三十有一。 口六萬六千九十。 嘉靖十一年,戶一萬二千二百三十有九。 口五萬三千六百二十有三。 嘉靖二十一年,戶一萬一千八百三十有一。 口六萬六千三百二十有八。 嘉靖三十一年,戶一萬一千八百三十有一。 口六萬六千三百二十有八。 嘉靖四十一年,戶一萬二千七百四十有七。 口五萬七千九百六十有一。 隆慶六年,戶一萬二千八百七十。 口五萬八千九百有二。 萬曆二十年,戶一萬二千九百三十有八。 口五萬九千四百二十有二。 萬曆三十年,戶一萬三千七百有三。 口六萬九百有三。 清 南平舊無屯丁,康熙間編增。乾隆元年,改歸永福等縣征解編增丁數附後,其詳見屯田。 康熙十年,戶一萬三千七百有三。 口五萬一千九十有三。康熙十九年,新編屯丁,延平共一百三丁。二十五年,新增屯丁延平共二十五丁。 康熙五十一年,舊志五十七年。戶二萬三千六百一十有四。按此戶數與丁數同,未知是否當時戶數,無憑查核,今仍之。丁二萬三千六百一十有四。口二萬七千四百八十有九。 丁口共五萬一千一百有三。自後以為定額,永不加賦。 康熙五十五年,新增男子成丁三百七十。 口三百有六。新增屯丁二丁。 康熙六十年,新增男子成丁四百五十有四。 口二百五十有九。新增屯丁三丁。 雍正五年,新增男子成丁四百八十有二。 口三百五十有七。 雍正十年,新增男子成丁五百五十。 口三百五十有八。 乾隆二年,新增男子成丁二百八十有六。 口一百一十有一。 乾隆六年,新增男子成丁二百二十有二。 口二百四十有一。 乾隆十一年,新增男子成丁二百五十有一。口二百三十有九。 乾隆十六年,新增男子成丁二百七十有五。 口二百七十有七。 乾隆二十一年,新增男子成丁一百一十有四。 口二百四十有七。 乾隆二十六年,新增男子成丁五百有八。 口三百六十有二。 以上依官志,以後照民戶丁口冊纂。 乾隆五十年,戶二萬一千五百零八。 口六萬八千四百八十八。 乾隆五十六年,戶二萬一千五百零八。 口七萬二千五百七十一。 嘉慶元年,戶二萬一千五百零八。 口八萬一千三百二十五。 嘉慶六年,戶二萬一千五百零八。 口八萬七千一百六十。 嘉慶十一年,戶二萬一千五百零八。 口八萬九千三百五十七。 嘉慶十三年,戶二萬一千五百零八。 口八萬九千九百一十三。以後失考。 民國戶口照四年保衛團調查,通報實數。 戶五萬零八百六十三。 丁一十萬零六千一百五十六。 口七萬三千三百七十七 附前代戶役 漢法,民年十五歲,出錢百二十,至五十六而止,謂之口賦。 唐制,民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歲為丁,六十為老,老幼不賦,中、丁始賦。因口分世業,為租、庸、調之法。一曰租,每丁男一人,受田百畝,歲納租粟二石。二曰調,每丁隨鄉土所出,歲納絹綾共二丈,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三曰庸,每丁定役二十日,不役則日為絹三尺。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者租調皆免。通正役不過五十日。災傷視所損輕重為免。歲十月收田授田,皆里正預造簿籍,上縣令稽給,應退應授者,大約里正管百丁田萬畝。後楊炎改為兩稅,戶無主客,以見居為定。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於是庸調,併入於租矣。 五代,偽閩令諸州各計口算錢,謂之身丁錢。後變錢,折輸米五斗。 宋時,有司取官斗較量。偽閩時,五斗得七斗五升,於是令民歲輸身丁米七斗五升,折價上納。真宗憫南方地狹民貧,終身傭作,僅了身丁。龐籍為相,祥符中,下兩浙、福建,除身丁錢四十五萬貫。嘉祐三年,乃詔令舊納七斗五升者,主戶與減二斗五升,客戶減四斗五升為定例。神宗元豐八年,分主客戶1,以丁力多寡科差,兼論資產役法。且差且雇,應衙前役者,輒至破產流離。南渡後,詔州縣官,殿最2以生齒多寡為差,於是冒增之弊,終宋之世。 【注】 1.主客戶:宋以有無土地區分,有土地為主戶,失去土地為客戶。 2.殿最,古代考核政績,上等稱最,下等稱殿。陸機《文賦》:「考殿最於錙銖,定去留於毫芒。」 元,定人戶為十等,立科差法,有絲料、包銀、夫役三項,皆視丁力輸辦,其詳不可考。 明洪武十四年,始頒黃冊於天下,戶目凡七,曰民、曰軍、曰鹽、曰匠、曰弓兵、曰鋪兵、曰醫。令其各以本等名色占籍,十年核老幼生死,而更造之,曰大造。丁多者開折立戶。民,父母存若亡,或兄弟分居,贅婿、養子、歸宗、另爨者,皆得別籍。惟軍、匠戶不許,慮其規避。凡歲辦物料,十年一次。男子年十六以上為成丁,丁視米一石事其身。貴者、老者、疲癃、殘疾者復之,余如例當差。正德十四年,御史沈灼奏行八分法,每丁石歲輸銀八分,充歲辦,惟差役仍十年一事。隆慶間,奏勘合每丁口派物料銀六分,續奉加派七分。於是丁外有料。萬曆六年,每丁口派食鹽課,不論紳衿士庶1,男女丁口,皆計口食鹽征銀,此鹽課口之始。都御史龐尚鵬行一條鞭法,通計歲用之數,照丁糧勻派,歲科紳衿士庶一體。民則加派四差。一曰綱,即舊之綱銀也。南平每丁派銀三分七厘零,米每石八分六厘零。一曰徭,即舊之均徭也。南平每丁派銀八分四厘零,米一錢九分七厘零。一曰兵,即舊之民壯也。南平每丁派銀三分六厘零,米九分五厘零。一曰站,即舊之驛傳也。南平每石征銀三錢一厘八毫八忽五纖,丁不勻派。此謂條鞭四差,若天啟、崇禎之加派不與焉。 清順治四年二月詔,福建人丁地畝,本折並衛所錢糧,通照前朝萬曆四十八年則例徵收,天啟、崇禎加派,盡行蠲免。其唐、魯二藩僭號,疊派橫征,地方尤稱苦累,一切停止。康熙三年編定全書。康熙五十二年詔,凡編審民鹽丁口,以五十年額數為定。嗣後凡遇編審所增丁口,只造冊報查,永不加賦。雍正元年,奉檄各縣額徵丁銀,俱勻入地畝內征輸,款目仍存其舊。雍正十三年,巡撫趙奏准閩省額徵匠班銀兩,分作十二年勻入田糧內征解。乾隆二年十月奉諭,南平縣丁銀每田糧一兩,勻征銀二錢。浮多丁銀三千三百八十三兩六錢,悉行豁免。乾隆三年,又免缺額田糧,內無征丁口銀三百六十五兩九錢八分三厘四毫,實勻入田糧丁口銀三千零五十九兩四錢九分九毛五絲七忽七微八沙一塵六埃二渺九漠。今每田糧一兩,實勻丁口銀一錢七分八厘五毫。康熙間,新編新增屯丁,共一百二十八丁,每丁征銀二錢六分五厘一毫四絲二忽零。 按成周2之時,兵役,則有伍兩3軍師之法。徒役4,則有師田追胥之法。胥役5號則府史胥徒各有人。鄉役,則比閭族黨各相保。役民之中,寓教民之意。後世變為:書史、里史、里正、保長、耆長、衙前、鄉戶各名色,征斂雜派,責令承辦,自是教民之役,為厲民之役,而規避差徭,脫漏版籍弊興,戶口之額難憑矣。閩省,唐時始入版圖。唐以租、庸、調定役,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為絹三尺,謂之庸。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租調皆免。通正役不過五十日,災傷視所損輕重為免。迨後兵燹迭興,吏執空籍,以責租庸,民多逃徙。楊炎乃立兩稅之法6。戶以見居為籍,人以貧富為差,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雖救一時之弊,然兩稅之外有丁,是庸之外復有庸,議者謂炎變兩稅,幾與商鞅變井田同科,殆奉行之不善,非炎之罪也。五代,偽閩計口算身丁錢,則踵唐法而加重焉。宋以人戶五等科差,有鄉役、吏役之分。吏胥衙前最重,以里正兼之,典庫藏,運官物,拆耗賠償,往往破家。韓琦請罷里正,韓絳、蔡襄復極陳福建衙前之害,詔罷里正兼役,而募耆長,其衙前破產如故。熙寧中,有衙前越千里,輸內庫金七錢者,吏恣留難,至逾年不還。神宗廉7得,大傷之,議變法,於是王安石變差役為雇役,使民得盡力於隴畝,實解一時之困。後司馬光欲復差役,蘇軾以為差役免役,各有利害;欲罷免役,而行差役,正如罷長征,而復府兵,蓋未易也。然安石與光均不能周知四方,故安石主雇役,光主差役,緣當時吳、蜀之民,以雇役為便。秦、晉之民,以差役為便。各拘所見,未能悉心體察。秦觀請無牽新故之論,取可用於今者,別為一書,以為役法,最為得之。蓋免役,錢有定額,胥吏難以作奸,於民甚便。其所謂害,乃安石不正用雇直為額,而展敷二分,謂之寬剩錢,使貪吏猾胥,乘此增取。迨後耆戶長、保正復不給直,雇之外有差。南渡後,事無巨細,一一責令保正、副戶長承辦,追擾賠備,無所不至。役錢羨餘展敷封椿之,科斂百出,雇役之弊,於斯極矣,豈雇役之不善乎?乾道中,金華松陽民汪灌等,首倡義役,度其時里正一歲之役,計其資為三等,定當役之次於籍,眾割田公之,以粟佐當役者。役之先後視籍,田之多寡視等,他日戶升降,則告於眾而進退之,名曰義役。行後二十年,訟不抵有司,俗大懽洽。淳熙中,令浙西以官田百餘畝,分給諸郡,以充義役。謝諤、朱熹均言不便,蓋以踵行者,未必皆善人,流弊難免。故為政在任人,而不任法也。元役法,其詳不可考。明制,戶口以籍為定,十六而役,六十而免,婦女及不成丁不役。年七十以上,許一子侍養,免雜派役。寡婦年三十前夫亡,守志迨五十不改節者,旌其門,免家徭。品官免役,視職秩為差,官故,仍免徭三年。凡老人及里甲十年論一役,謂之正役。余謂泛役,泛役有三:以隸兵門斗,並在官人役給使令者,曰均徭。以夫馬驢三等端接遞,曰驛傳。以機兵弓兵防盜賊,曰民兵。並正役謂之四差。輪值里甲之役,如催征錢糧,勾攝公事,及出辦上供物料,支應官府春秋飲社存恤,並日用諸經費,均責辦理。浸淫8至於雜供私饋,無名百出,令里甲各賦錢以供,每至罄產,害不勝言。御史沈灼請議行一條鞭法,合一年丁糧,為一年供應,籍存於官,榜列於衢,而民累始蘇。或謂條鞭法,類楊炎變租、庸、調為兩稅,而未善者,蓋因四差之中,有丁田勻派,而附於戶口者,恐後人忘四差之為雇役,並視工食經費為國帑,而忘丁四米六丁米對編之為加派,又復重科差徭,其深思遠慮,亦未盡非。然條鞭行後,里甲不擾,已有成效。清朝一切差徭,皆官發價雇募,閭閻得享樂利之休,且丁勻地內,無田者,各得自謀生計矣。 【注】 1.紳、衿、士、庶:地方紳士為紳,在學的人,稱衿。士庶,東漢末年開始,大官僚地主依靠政治經濟特權,形成士族,不屬於士族的稱庶族。 2.成周:周成王時周公營建洛邑,為東都,即指東周。 3.伍兩:五人為伍,五伍為兩,指周代隊伍編制單位。 4.徒役:勞役。 5.胥役:公役。 6.楊炎兩稅法:唐大臣,建中之年,改賦稅制度,廢除以丁夫為本的租庸調製,改行以資產多寡為準的兩稅法。 7.廉:考察查訪。《漢書?高帝紀下》:「且廉問有不如吾詔者,以重論之。」 8.浸淫:積漸而擴及。司馬相如《難蜀父老》:「是以六合之內,八方之外,浸淫衍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