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渡集 · 新理學答問之三 (三十一年五月)

馮友蘭 《南渡集》
(一)《新理學》一〇七頁所說,是就各種社會之理所規定之基本規律的不同說。例如農業社會是一種社會,工業社會又是一種社會。又例如我在《新事論》中所說,以家為本位底社會是一種社會,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又是一種社會。假如一個社會是以家為本位底社會,我們如果批評這個社會內底某一分子的行為,我們只能以以家為本位底社會的道德標準批評之。一七三頁是就社會組織底層次說。例如國家是一社會組織,黨派又是一社會組織。就層次說,國的社會組織,高於其中底黨的社會組織。一黨的人為他的黨的利益,而犧牲他的國家的利益。對於他國家說,他的行為不忠,對於他的黨說,他的行為是忠。他不忠於國而忠於黨,此所謂盜亦有道也。就理說,道德標準都是不變底。因其是不變底,所以是絕對底,單一底。例如以家為本位底社會,只有一個以家為本位底社會的道德標準。無論哪一個社會,只要它是以家為本位底社會,它都用這個道德標準。如果這個社會變為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他自然改用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的道德標準。這個社會的道德標準變了,但並不是以家為本位底社會的道德標準變了。以家為本位底社會的道德標準,還是如此,不過這個社會先用之而後不用之而已。就事實說,一個社會所實際用底道德標準,都一部分是可變底,因其是可變底,所以亦是多數底,是相對底,無論社會是否終極最高社會。因為即使終極最高社會,也可以有許多種類。既有許多種類,所以這一個終極最高社會,也可以自一種類變為另一種類。因此它本用此一種類底社會的道德標準,亦即改用另一種類底社會的道德標準。所以即使這一個社會是終極最高社會,其道德標準的一部分,亦可以是可變底。 我們說一部分,因為一個社會,無論其是否終極最高社會,無論是何種社會,它總是社會。它既是社會,它總需用社會之理所規定底基本規律。既總需用這些規律,所以隨著這些基本規律而來底道德標準,是不變底。 我們須注意於某一個社會、某種社會及社會的分別。某一個社會是某一個社會,某種社會是某種社會,社會是社會。如了解這些分別,則以上所說,即不難了解。 (二)此所謂是非,有幾種意義。《新理學》說是底命題及非底命題。此所謂是非的意義是真假。是底命題就是普通所謂真命題。非底命題就是普通所謂假命題。「非方」之非的意義是「不是」。所謂非方者,只是不是方。「一種社會內分子之行為,只能以其種社會之理所規定之基本規律為標準以批評之」,此所說是說道德方面的錯不錯。此三者完全是三回事,不能混為一談。一個真命題,如其是真底,即永遠是真底。如其可以成為不真,則是它本來即是不真,不過人於一時以為是真而已。如用歪邪為標準,以判斷方底東西,則方底東西是非歪邪,非歪邪就是方。如歪邪等於非方,則非歪邪就是非非方。非非方也就是方。這並沒有所謂紛然淆亂底情形。方底東西的一類中底東西,當然都「是」方底。此「是」與命題底是非,及道德方面的是非,完全沒有關係。方底東西一類中底東西與其類底關係,是類與其分子底關係。一種社會內底分子,對於其社會底關係,是全體與部分的關係。此兩種關係不同,不可比擬。 (三)若知此兩種關係不同,則所謂「合於方之理而維持其方者,是方底道德底行為」,是沒有意義底。合於方之理者,是一個方底東西。這裡並沒有一個全體,無所謂維持其存在。「哲學既不知方有四隅,自談不上方之標準。」如說談不上,是談不上方之標準之內容,新理學本來承認這是談不上底。如說談不上是談不上方之標準底有無,則新理學不能承認。關於道德標準,亦是如此。雖是如此,但所謂道德之一多變常,仍談得上。因為這是從分析某一社會,某種社會,社會的分別而得來底。看上文可知。《新理學》一八〇頁以下所講諸德,是舉例的性質。哲學可以不講。二〇五頁以下所以講革命等者,因恐有人誤會,以為如道德是如《新理學》所講者,則革命必是不道德底行為。故加以說明,以見新理學的系統中,亦容許革命。 (四)哲學或科學都只能講原理。某種事於某種情形下是如何,這是原理所講底。至於某一事應該應用某原理,例如某一社會,於某一種情形下,應該怎樣改變,哲學當然不知道。社會科學當然亦不知道。《新理學》說,「知有新社會制度,而感覺其需要」,此知是就多數人的知說。但此說並不抹殺先知先覺。先知先覺之所以高於一般人者,在於其能「先」。他先知先覺,而多數人隨之成為後知後覺。如有一個人自以為是先知先覺,而永遠絕無多數人隨之為後知後覺。這個人的覺知,大概總有點問題。(《新理學》論藝術章中,不承認有所謂曲高和寡一點,可以參看。)所以「如何可說是窮,如何可說是應變而通」,並非無標準。 (五)聖賢自亦講究道德內容。但若只講究道德內容,以行道德,其境界是道德境界。天地境界,須從哲學活動上得來。此點於拙作《新原人》(不久可在商務出版)中有詳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