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我們應該怎麼辦 · 十九

如果政治經濟學這門假想的科學所從事的工作不是和一切法學所從事的工作一樣——為暴力辯護,它就不會看不到這樣一個奇怪的現象:財富的分配,以及剝奪一些人的土地和資本,讓一些人奴役另一些人都取決於金錢,現在一些人僅僅是通過金錢享有另一些人的勞動,也就是說奴役他們。 我再說一遍:一個人有錢就能買進所有的糧食而使另一個人餓死,使他為了糧食受到十足的奴役。這樣的事正以巨大的規模在我們眼前發生。 似乎應該去尋找這些奴役現象與金錢的聯繫,可是科學卻信心十足地斷言,金錢與奴役人沒有任何聯繫。 科學說:金錢是一種商品,和其他任何具有生產價值的商品一樣,區別僅僅是這種商品被選中為最便於規定價格、儲存和支付的交換手段。譬如說,一個人做了許多靴子,另一個人種了許多糧食,第三個人養了許多綿羊,為了使他們便於交換,就制出了代表著相應的勞動份額的貨幣,通過貨幣用鞋掌換取羊胸脯肉和十磅麵粉。 從事這門假想科學的人非常喜歡把情況設想成這樣,可是這樣的情況世界上卻從來沒有過。這種關於社會的想像和以前的哲學家喜歡對原始的、未被破壞的、完美的人類社會的設想完全一樣。可是這種情況是從來沒有過的。在一切有金錢作為貨幣的人類社會裡,從來都有強者和手持武器者對弱者和手無寸鐵者施加的暴力,而哪裡有暴力,哪裡的價值符號——形形色色的貨幣、牲口、毛皮、獸皮、金屬就總是不可避免地要失去這種意義而獲得贖免暴力的意義。金錢無疑是具有科學所列舉的那些無害性質的,但是它們實際上只在不會出現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施加暴力的現象的社會——即理想社會——才具有這些性質。然而在那種社會裡,作為貨幣,作為一般價值尺度的金錢卻根本不會產生,正像在一切未遭受過普遍的國家暴力的社會裡不曾有過金錢也不可能有金錢一樣。 在我們知道的一切有金錢的社會裡,金錢獲得交換的意義僅僅是因為充當了暴力手段。它們的主要意義並不在於充當交換手段,而在於為暴力效勞。可見,只要有暴力,金錢就不可能充當真正的交換手段,因為它們不可能是價值的尺度。它們不可能是價值的尺度又是因為只要社會上有一個人能夠奪取另一個人的勞動產品,這個尺度就立即遭到破壞。如果把由主人自己養大的和從另一些主人手裡奪來的馬匹和母牛一起牽到馬市上,那麼顯然,這個市場上的牛或馬的價值就不會和養大這些牲口的勞動相一致,並且所有其他東西的價值也會隨這個變化而相應地變化,金錢也就無法確定這些東西的價值。除此之外,如果能用暴力獲取母牛、馬匹和房子,那麼就同樣能用暴力獲取金錢本身,並且為了金錢獲取任何勞動產品。如果金錢本身是通過暴力獲得,而且是用來買東西的,那麼金錢就與交換手段沒有任何相似之處了。奪取金錢和付出金錢去購買勞動產品的強暴者不是在交換,而只是通過金錢去拿一切他所需要的東西。 就算真的存在著一種被想像出來的不可能有的社會,在那裡沒有施加在人們頭上的普遍的國家暴力,而金錢——白銀或黃金真的具有價值尺度和交換手段的意義的話,那麼只要一出現暴力,金錢也會立即喪失自己的意義。強暴者以征服者的身份來到這個社會。這個強暴者假定說既要奪取當地居民的母牛和馬匹,又要奪取他們的房子,但他要占有這一切不太方便,因此自然會想到向當地人奪取在他們中間相當於任何一種價值並且能夠換取任何物品的那種東西,恰恰就是金錢。作為價值尺度的金錢的意義就會在這個社會中立即失去立足之地,因為任何物品的價值尺度都將由征服者隨心所欲地來規定。那種對征服者較為有用、征服者會為之多付錢的東西就會獲得較高的價值,反過來也是一樣。因此,在一個受暴力控制的社會裡,金錢對強暴者來說立即獲得作為暴力手段的主要意義,對受暴虐者來說則保持著交換手段的意義,而且只是在對強暴者有利的情況下。 我們不妨把事情放在一個小範圍中加以說明。一些農奴向一個地主交納麻布、母雞、公羊,並且給他打短工。地主把實物貢賦改成了貨幣,並給應交納的各種實物規定了價格。沒有麻布、糧食、牲口和勞動人手的人可以上交一定數量的貨幣。顯然,在這個地主手下的農民村社裡,各種東西的價值都由地主隨意規定。地主要使用這些收斂來的東西,一些東西對他比較有用,另一些東西則不太有用,他正是根據這一點給這些東西定出較高或較低的價格。顯然,只有地主的意志或者需求在確定納稅者之間的這些物價。如果地主需要糧食,他就給不交納一定數量糧食的權利規定較高的價格,而給不交納麻布、牲口和不提供勞力的權利規定便宜的價格。這樣一來,沒有糧食的人就會出賣自己的勞力、麻布和牲口,以便買些糧食交給地主。如果地主想把一切貢賦都變成貨幣,那麼各種物品的價格便都不可能取決於它們的勞動價值,而是第一,取決於地主要求的貨幣數額;第二,取決於農民生產的東西哪些對地主更有用,地主因而會對哪些東西付較多的錢,對哪些東西付較少的錢。只有在以下情況下地主向農民徵收貨幣對農民之間的物價沒有影響:第一,這個地主的農民與世隔絕,除了他們與地主之間的關係之外沒有其他的關係;第二,地主拿了錢不買本村的東西,而去買本村以外其他地方的東西。只有在這兩個條件之下,物品的價值雖然在名義上變動了,但相對地來說還是符合實際的,貨幣也是具有價值和交換尺度的意義的。但是如果農民和他們周圍的居民也有經濟關係,那麼第一,他們的產品價值對於鄰居來說是大是小就將取決於地主索金數額的多寡(如果向鄰人索取的金額比向他們索取的少,那麼他們的產品就會賣得比鄰居的產品便宜,反之亦然);第二,地主向農民徵收貨幣只有在地主不用收斂到的錢購買自己農民的產品時才不對產品價值產生影響。如果地主用錢去購買自己農民的產品,顯然,這些農民之間的各種物價關係就會經常地隨著地主購買這種或那種物品發生變化。假定有一個地主規定了非常高的代役租,而鄰村的地主卻定得低,顯然,第一個地主轄內的所有物品都會比第二個地主轄內的來得便宜,而這兩個地區的物價都將僅僅取決於兩處代役租的高低。這是暴力對價格的一種影響。由這種影響產生的另一種影響在於一切物品的相對價值。假定有一個地主喜歡馬並且願意出大價錢買馬,另一個地主卻喜歡毛巾並且願意出大價錢買毛巾。顯然,在這兩個地主的領地中馬和毛巾都會很貴,這兩樣東西的價格會和母牛及糧食的價格不成比例。明天愛毛巾的地主死了,他的繼承人會愛母雞,顯然毛巾的價格就要下跌而母雞的價格就會上漲。 凡是在社會上存在著一個人對另一些人施加暴力的地方,金錢作為價值尺度的意義立即會服從於強暴者的隨心所欲,而它們作為交換勞動產品的手段的意義也會為另一種意義——享用他人勞動的最方便的手段所取代。強暴者需要金錢並不是為了交換——他無須交換就能拿到他所需要的東西,也不是為了規定價值尺度——他本人就能規定這些尺度。他需要金錢僅僅是為了便於行使暴力,因為金錢可以儲存,用金錢也最容易使最大數量的人受到他的奴役。為了無論何時一有需要就能有馬有牛有羊而去奪取所有的牲畜是不方便的,因為還必須餵養它們。糧食的情況也一樣,因為糧食會變質。勞力和勞役情況也是如此,有時候需要成千的僱工,有時候卻一個也不需要。向那些沒有金錢的人索取金錢能夠避免所有這些不方便而又總是要什麼就有什麼,僅僅為了這一點強暴者才需要金錢。此外,強暴者需要金錢還為了使自己享有他人勞動的權利不局限於某一些人,而是擴展到所有需要金錢的人。沒有金錢參與的時候,每一個地主都只能享有自己的農奴的勞動。一旦兩個地主商量好向自己的農奴徵收農奴所沒有的金錢的時候,他們倆就能毫無分別地享用兩個領地里的所有人力了。因此,強暴者認為用宣布徵收金錢的辦法來滿足自己對他人勞動的一切要求是更加方便的,僅僅是為了這一點強暴者才需要金錢。而對於受暴虐者來說,對於一個被奪去勞動的人來說,不可能為了交換需要金錢——他不用金錢就能交換,正如一切沒有政府的民族都進行過交換一樣;也不可能為了確定價值尺度需要金錢,因為別人在確定價值尺度時總是把他撇在一邊;也不可能為了儲存需要金錢,因為一個被奪去勞動產品的人是不可能儲存的;也不可能為了支付需要金錢,因為一個受暴虐者總是支大於收,就是在收的時候,人們支付給他的也不是金錢,而是商品,如果一個僱工在自己老闆的鋪子裡領工錢的話。即便他把自己的全部工錢拿到任隨什麼店鋪里去購買生活必需品,情況還是一樣。人們向他索取金錢,並且對他說,如果他不付錢,就不給他土地和糧食,或者還要奪走他的母牛和他的房子,把他派出去做工,或者送他坐班房。他只有靠出賣自己的勞動產品、自己的勞力或兒女的勞力才能避免這種情形。而他在出賣自己的勞動產品和自己的勞力的時候所按的價格又不是由正常的交換規定的,而是由向他索取金錢的政權規定的。因此,儘管有這種種小則見於幾個地主大則,遍及許多國家的古今各地不斷反覆出現的條件,使貢賦或賦稅得以對價值產生影響,儘管在這種種條件之下,價值變動的原因就像木偶抬腳落腳的原因在一個向幕後觀察的人眼裡一樣清楚,面對著這些條件還要談論金錢是交換手段和價值尺度,至少是令人吃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