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譯註 · 號令
【題解】
《號令》篇是墨子兵法中探討城市防禦戰的重點篇章,不同於其他篇章的單一主題,而是帶有明顯的綜合性質。主要內容是介紹守城的戰備工作。從戰爭階段上講,本文涵蓋了戰前準備、戰時管理和戰後賞罰等各個階段的具體工作;從具體內容上看,本文主要介紹了各種具體的人事安排、軍規法紀、條例禁令、賞罰標準等等;而從篇章結構看,本文構築了一個以守將為核心的職權明晰的人事體系,這個人事體系等級森嚴,權責明晰,運轉高效,既能維持城內治安,又能維護戰爭機器的高效運轉,同時也能有效防範奸細滲透和內部叛亂的風險。另外,面對嚴酷的戰爭,墨子強調一定要做到賞罰分明:罰就要以嚴苛的軍規法紀震懾那些圖謀不軌者和意志薄弱者,能夠在戰時將軍民凝成一個高效的戰鬥集體;賞就要不吝財富、爵位、榮譽,以物質、地位和榮譽激勵戰士英勇殺敵;同時還要及時撫慰傷亡者家屬,以安民心。總之,恩威並重,賞罰嚴明,是取得戰爭勝利的重要保障。
52.1 安國之道,道任地始[1],地得其任則功成,地不得其任則勞而無功。人亦如此,備不先具者無以安主,吏卒民多心不一者,皆在其將長,諸行賞罰及有治者,必出於王公。數使人行勞賜守邊城關塞、備蠻夷之勞苦者,舉其守率之財用有餘、不足,地形之當守邊者,其器備常多者。邊縣邑,視其樹木惡則少用;田不辟,少食;無大屋,草蓋,少用桑;多財,民好食。為內牒,內行棧,置器備其上,城上吏、卒、養[2],皆為舍道內,各當其隔部[3]。養什二人[4],為符者曰養吏一人[5],辨護諸門。門者及有守禁者皆無令無事者得稽留止其旁,不從令者戮。敵人但至,千丈之城,必郭迎之,主人利。不盡千丈者勿迎也,視敵之居曲眾少而應之,此守城之大體也。其不在此中者,皆心術與人事參之。凡守城者以亟傷敵為上,其延日持久以待救之至,明於守者也,不能此[6],乃能守城。
【注釋】
[1] 道:從。
[2] 養:炊事員(岑仲勉說)。
[3] 隔部:責任區。
[4] 養什二人:每十個人安排兩名炊事員。
[5] 養吏:掌管符信的人。
[6] 不:當為「必」。
【譯文】
安邦定國之道,從利用地理環境開始,地理環境能得到充分利用就能成功,地理環境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就會勞而無功。人也是這樣,沒有預先作好準備就無法安定主上,官吏、士兵和百姓不能同心同德,責任在於將領和官長;所有的賞賜和處罰的政策措施,必定要以王公的名義。經常派遣使臣慰勞賞賜鎮守邊關要塞、督備蠻夷的勞苦將士,並匯報守邊將帥的軍費開支哪些有餘,哪些不足,哪些地形應該派兵據守,哪些將帥的武器裝備能經常保持充足。邊境城邑,樹木生長不好的地方就少用木材,土地沒有開墾的地方就要節約糧食,沒有大屋、只有草屋的地方就少採桑養蠶(多留樹蔭以蔽屋廬),經濟富裕的地方老百姓才能講究飲食。城邑內部要構築城堞和行棧,城牆上要準備有武器裝備,守城的吏卒和炊事人員要住在城內各自的營區。每十個人安排兩名炊事員,一名掌管符信憑證的養吏,監護各營門。不許無公事的人在守門人以及警戒人員旁邊逗留,不從命的人要殺頭。但凡敵人來攻,千丈以上的大城,一定要到城郭之外迎敵,守城一方才有利;不夠千丈的中小城市,不要出城迎敵,可以根據敵人的多少靈活應戰,這些都是守城的大原則。以上沒有提到的,就參照心術智謀和人事策劃處理。凡是守城的一方都應以迅速殲敵為上策,否則就拖延持久以等待援兵的到來,這才是深諳守城之法,只有如此,才能守城。
52.2 守城之法,敵去邑百里以上,城將如今盡召五官及百長[1],以富人重室之親,舍之官府,謹令信人守衛之,謹密為故。及傅城,守將營無下三百人。四面四門之將,必選擇之有功勞之臣及死事之後重者,從卒各百人。門將並守他門,他門之上,必夾為高樓,使善射者居焉。女郭[2]、馮垣一人一人守之[3],使重室子。五十步一擊[4]。因城中里為八部,部一吏,吏各從四人,以行沖術及里中。里中父老小不舉守之事及會計者,分里以為四部,部一長,以苛往來不以時行、行而有他異者,以得其奸。吏從卒四人以上有分者,大將必與為信符;大將使人行守操信符,信不合及號不相應者,伯長以上輒止之,以聞大將。當止不止及從吏卒縱之,皆斬。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母、妻子、同產[5]。諸男女有守於城上者,什六弩、四兵[6]。丁女子、老、少[7],人一矛。
【注釋】
[1] 今:當為「令」。五官及百長:泛指城內大小官吏。
[2] 女郭:即「女垣」,城頭矮牆。
[3] 一人一人:此處疑「一人」誤重,當刪。
[4] 擊:當作「樓」(蘇時學說)。
[5] 同產:同胞兄弟姐妹。
[6] 什:十人。
[7] 丁女子:成年女子。
【譯文】
守城之法,敵人尚在城邑百里之外的時候,守城將領就要下令把所有官吏以及富人、貴戚的親眷集中起來,全部住到官府,謹慎地派可靠的部下保護他們,謹慎機密為好。等到敵人開始爬城牆強攻時,守將所在的兵營守備不得少於三百人,四面城門的四位將領一定要選擇立過軍功,以及為國效死將帥後人中的重要人物擔任,各帶兵一百人。每一方城門的將領如果兼守其他城門,就必須在另一座城門上建起高樓,派善射的士卒看守。城上矮牆、馮垣各派一人守衛,使用貴家子弟。每五十步建一座樓。把城中街巷分為八個部分,每部分設置一名官吏,每名官吏帶領四人,在城中要道和街巷中巡邏。城中老年人、兒童等不參與守城的人和管理財務的人,按街巷分為四部,每部設一名首領,讓他們嚴格盤查那些不按規定時間行動或舉動異常的人,以便及時捉拿奸細。官吏帶有四名士兵以上者執行守城任務,大將一定要給予他信符作為憑證;大將派人巡查守衛情況時持有大將信符,信符不合或口令不相符合的人,伯和長以上的官吏就要把這些人扣押起來,並報告大將。應當扣押而不扣押,以及放跑了人的官兵,一律斬首。凡是犯有死罪以上的人,他們的父母、妻子、兒女和兄弟姐妹都要抓起來。在城上防守的男子,每十人中六人帶弓箭,其餘四人拿其他兵器;成年女子、老人和兒童每人手一桿長矛。
52.3 卒有驚事[1],中軍疾擊鼓者三,城上道路、里中巷街皆無得行,行者斬。女子到大軍,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無並行。皆就其守,不從令者斬。離守者三日而一徇[2],而所以備奸也。里正與皆守宿里門[3],吏行其部,至里門,正與開門內吏,與行父老之守及窮巷幽間無人之處。奸民之所謀為外心,罪車裂。正與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斬;得之,除,又賞之黃金,人二鎰。大將使使人行守,長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如大將之行,不從令者斬。
【注釋】
[1] 卒:同「猝」,倉猝。
[2] 徇:同「詢」,檢查,盤問。
[3] 與皆守:當為「與有守者」(孫詒讓說)。
【譯文】
突然有緊急情況,中軍急忙擊鼓三通,城上道路、城內街巷全部禁止通行,通行者斬首。女子參與大軍行動,男子走左邊,女子走右邊,不許並排行走。所有軍民都要回到各自的崗位,不服從命令者斬首。對擅離職守的情況要三天檢查一次,以防奸細。里正和守衛士兵都要駐守里門,部吏巡行轄區,到里門,里正開門接待部吏,陪同巡查各父老所守的崗位和小巷偏僻無人的地方。生有外心、圖謀通敵的奸民,車裂處死。里正、父老和部吏,沒有預先發覺奸民,一律處斬。如能及時抓獲,除了免罪,每人還要賞黃金四十八兩。大將派親信巡查所有防區,夜長時每晚巡查五次,夜短時每晚巡查三次。四門守將都要像大將一樣巡查各自的防區,不執行命令者斬首。
52.4 諸灶必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1]。慎無敢失火,失火者斬其端[2],失火以為事者車裂。伍人不得[3],斬;得之,除。救火者無敢喧譁,及離守絕巷救火者斬。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部吏亟令人謁之大將,大將使信人將左右救之,部吏失不言者斬。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無有所失,逮其以火為亂事者如法。
【注釋】
[1] 火突:煙囪。
[2] 端:肇事者。
[3] 伍人:指左右鄰居。古代戶籍制度把五家編為一伍。
【譯文】
所有爐灶一定要砌防火牆,煙囪高出屋頂四尺。小心不要失火,失火斬主要責任人,故意縱火通敵者車裂。同伍中人抓不到縱火犯,斬首;抓住縱火犯,免於處罰。救火的人不許喧譁,喧譁者以及擅離崗位去其他街巷救火的人,問斬。里正、父老以及這一轄區的部吏都要救火,部吏要儘快派人報告大將,大將派遣親信率領部下前去救火。部吏隱瞞不報者處斬。女子犯有死罪以及負失火責任者,全部逮捕不可放過,故意縱火作亂者依法懲處。
52.5 圍城之重禁,敵人卒而至,嚴令吏命無敢喧囂[1]、三最[2]、並行、相視坐泣、流涕若視、舉手相探、相指、相呼、相麾、相踵、相投、相擊、相麾以身及衣[3]、訟駁言語,及非令也而視敵動移者,斬。伍人不得,斬;得之,除。伍人踰城歸敵,伍人不得,斬;與伯歸敵[4],隊吏斬;與吏歸敵,隊將斬。歸敵者父母、妻子同產,皆車裂。先覺之,除。當術需敵離地[5],斬。伍人不得,斬;得之,除。
【注釋】
[1] 命:當作「民」。
[2] 三最:三人以上相聚。
[3] 相麾以身及衣:即勾肩搭背。
[4] 伯:即「百夫長」,一百人隊伍的頭領。
[5] 當術:正對敵人來攻的大路。術,城中道路。需:畏懼,膽怯。
【譯文】
被圍困之城的重大禁忌在於,敵人突至,要嚴令官吏百姓不得喧譁,不准三人以上的人群聚集,不准兩人並排行走,不准對坐相視哭泣,不准打手勢探問、互相指手畫腳、互相呼喚、互相揮動旗幟、前後跟隨、互相拋擲、互相鬥毆、勾肩搭背、互相爭辯,以及沒有得到命令而擅自察看敵人動向,否則一律處斬。同伍的人觸犯條例不能及時制止和報告,斬首;能及時報告和制止,免罪。伍中有人越城投敵,同伍者沒有抓住,斬首;百夫長投敵,隊吏斬首;隊吏投敵,隊將斬首。投敵者的父母、妻子、兒女、兄弟全部車裂。事先發覺欲投敵的人,免罪。因畏敵而臨陣脫逃的人,斬首;同伍的人不能發現並制止,斬首;能及時發現並制止,免罪。
52.6 其疾斗卻敵於術,敵下終不能復上,疾斗者隊二人,賜上奉[1]。而勝圍,城周里以上,封城將三十里地,為關內侯;輔將如令賜上卿,丞及吏比於丞者,賜爵五大夫;官吏、豪傑與計堅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2],皆賜公乘[3]。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級,女子賜錢五千,男女老小先分守者,人賜錢千,復之三歲,無有所與,不租稅。此所以勸吏民堅守勝圍也。
【注釋】
[1] 奉:同「俸」,俸祿。
[2] 十人:當為「士人」之誤。
[3] 公乘:一種爵位,有乘坐公車的資格,故名。
【譯文】
戰鬥中迅速擊敗敵人,敵人敗退後不能再次組織進攻的情況下,每隊選出二名勇猛殺敵的士兵,賜予上等俸祿。衝破敵人防線,迫使敵人離開城邑一里以上的隊伍,封守城將領為關內侯,賞賜土地三十里;副將按法令賜予上卿的官職,丞、吏以及官職相當於丞的人賜五大夫爵位,其他官吏、豪傑參與謀劃堅守者、士人和城上那些職位相當於五官者,都賜爵公乘。凡有職務的男子皆賜爵,每人升二級,女子賞錢五千,男女老少參與守城者,每人賞錢一千,賦閒三年,不必參與徭役,不必交納租稅。這些都是用以鼓勵官吏和百姓堅守城池、戰勝圍城之敵的措施。
52.7 卒侍大門中者,曹無過二人[1]。勇敢為前行,伍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後。擅離署,戮。門尉晝三閱之,莫,鼓擊門閉,一閱,守時令人參之,上逋者名[2]。鋪食皆於署[3],不得外食。守必謹微察視謁者、執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志意、顏色、使令、言語之請[4]。及上飲食,必令人嘗,皆非請也[5],擊而請故[6]。守有所不說謁者、執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守曰斷之、沖之、若縛之。不如令及後縛者,皆斷。必時素誡之。諸門下朝夕立若坐,各令以年少長相次。旦夕就位,先佑有功有能[7],其餘皆以次立。五日,官各上喜戲、居處不莊、好侵侮人者一[8]。
【注釋】
[1] 曹:守門者。
[2] 逋者:擅離職守者。
[3] 鋪:當為「餔」。餔食,即「飲食」。
[4] 請:通「情」,實情。
[5] 非請:異常情況。
[6] 擊而請故:當作「系而詰故」(孫詒讓說),抓捕並拷問真相。
[7] 佑:同「右」,古時位次以右為尊。
[8] 一:當為「名」(孫詒讓說)。
【譯文】
守衛主將官署大門的哨兵,每班不超過兩人。勇敢的士兵走在隊伍前面,伍人一組並坐,讓他們知道各自的左右前後都是誰。擅自離開官署者,問斬。門尉白天巡視三次,晚上擊鼓關門後再巡視一次,守將隨機派人巡察,上報擅離崗位者的姓名。飲食全在官署,不許在外面吃喝。守將一定要謹慎細緻地暗中觀察謁者、執盾、中涓以及料理日常生活婦人們的心理、臉色、動作和言語的情況。每次上飯前,一定要先讓人嘗一嘗,若有異常情況,立即抓住送飯人予以詰問。守將對身邊的謁者、執盾、中涓及負責侍奉的婦人不滿意,可以下令殺掉、拷打或捆綁起來,其他不執行命令或行動遲緩的侍從,皆可斬之。務必時時告誡他們。官署所有負責早晚警衛的人員有站有坐,各以年齡大小為次序。早晚值勤上崗,有功勞有才能者居先站上位或坐上座,其餘則按次序排列。每隔五天,官長將那些嬉戲、不莊重、喜歡欺侮人的士兵情況分別予以上報。
52.8 諸人士、外使者來,必令有以執[1]。將出而還若行縣,必使信人先戒舍,室乃出迎,門守[2],乃入舍。為人下者常司上之,隨而行。松上不隨下[3]。必須□□隨[4]。客卒守主人,及以為守衛,主人亦守客卒。城中戍卒,其邑或以下寇[5],謹備之,數錄其署,同邑者弗令共所守。與階門吏為符,符合,入,勞[6];符不合,牧[7],守言。若城上者,衣服,他不如令者[8]。
【注釋】
[1] 執:信符,憑證。
[2] 門:當為「聞」。
[3] 松:當為「從」(王引之說),跟從。
[4] 此句關鍵處缺文,譯文從略。
[5] 下寇:被敵寇攻陷。
[6] 勞:慰勞。
[7] 牧:當作「收」(蘇時學說),逮捕、扣留。
[8] 此句句意不完整,此下當有脫文。
【譯文】
所有人員包括外來使者入城,一定要有官方憑證。將領外出巡行回來,一定要先派人告知其家屬,家屬出來迎接,先向城主報告後才返家。作為下級要時常照顧上級,出入隨行。下級必須隨從上級,上級卻不必聽從下級。外來士卒協防城池,主人也要防備他們。在城中協防的外來士卒,他們原來所在的城邑已被敵人攻陷,尤其要留神戒備,反覆核查他們的名冊,不能讓來自同一城邑的人共防一處。負責守衛上城台階的官吏要掌握兵符,兵符相合者允許進入,並加以慰勞;兵符不合者,就將其扣留,並報知城主。上城的人,服裝或其他方面不符合規定者……
52.9 宿鼓在守大門中。莫令騎若使者操節閉城者[1],皆以執毚[2]。昏鼓,鼓十,諸門亭皆閉之。行者斷,必擊問行故,乃行其罪。晨見,掌文鼓[3],縱行者,諸城門吏各入請籥[4],開門已,輒復上籥。有符節不用此令。寇至,樓鼓五,有周鼓,雜小鼓乃應之。小鼓五,後從軍,斷。命必足畏,賞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輒人隨,省其可行、不行。號,夕有號,失號,斷。為守備程而署之曰某程[5],置署街街衢階若門,令往來者皆視而放[6]。諸吏卒民有謀殺傷其將長者,與謀反同罪,有能捕告,賜黃金二十斤,謹罪。非其分職而擅取之,若非其所當治而擅治為之,斷。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輒收以屬都司空若侯,侯以聞守,不收而擅縱之,斷。能捕得謀反、賣城、踰城敵者一人,以令為除死罪二人,城旦四人。反城事父母去者[7],去者之父母妻子[8],
【注釋】
[1] 莫:同「暮」。
[2] 執毚:一種職守的官稱(岑仲勉說)。
[3] 文鼓:裝有紋飾的大鼓。
[4] 籥:鑰匙。
[5] 程:章程,規定。
[6] 放:同「仿」,效法。
[7] 反:同「翻」(岑仲勉說),翻越。
[8] 事:當為「棄」。此後當有脫文。
【譯文】
宿鼓放置在主將的大門之內。薄暮時分派騎兵跟隨使者操符節傳令閉城,使者身份必須為執毚。黃昏時分擊鼓十次,所有城門路亭全部關閉,違令者處斬,但要先抓起來問明原因後再論罪懲處。早晨城主召見百官,擊鼓放行,所有掌管城門的官吏從官署取得鑰匙,開門後再交還鑰匙。有特別符節者不在此禁令之列。敵寇進攻,城樓上擊鼓五通,周邊接著擊鼓,再雜以眾多小鼓應和,表示各軍須即刻集合。小鼓響五通,之後才歸隊集合者,斬首。命令必須足以使人產生畏懼,賞賜必須足夠豐厚,令出必行,號令發出,隨即派人省察號令行還是未行。口令,夜晚有聯絡口令,口令不合,處斬。制定守備章程,標題就稱「某某章程」,在街道、大路台階和城門口張貼公告,使往來行人都能看到並照章行事。凡是謀害自己上級的官兵和百姓,與謀反者同罪;能夠捉拿或告密者,賞金二十斤,並可免罪。越出職權範圍擅自取用,和濫用職權行非法之事者,處斬。所有擅自闖入其他區域的官吏、士兵和百姓,全部拘留,交由都司空和侯看押;侯上報城主,不將其拘留而擅自放人者,處斬。對於能捉到一個謀反、出賣本城或越牆而入的敵人者,明令規定可以免除其家二人的死罪和四人的勞役。偷越城牆拋棄父母離開者,此人的父母、妻子、兒女……
52.10 悉舉民室材木、瓦若藺石數[1],署長短小大。當舉不舉,吏有罪。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左右有罪而不智也[2],其次伍有罪。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構之[3]。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構賞。
【注釋】
[1] 藺石:城上投人用的雷石。
[2] 智:同「知」。
[3] 構:同「購」,賞。
【譯文】
全面清點百姓家的木材、磚瓦、石頭等物的數目,造冊登記其長短大小。應查報而沒有查報者,官吏有罪。所有居守城上的士兵和百姓,要與其左右的人互相聯保,鄰人犯罪而不知情者,同伍皆有罪。如能親自捉住罪犯或報告給官府,都予以獎賞。如果並非同伍卻預先知道別伍中人有犯罪活動而報官者,都加倍給予獎賞。
52.11 城外令任,城內守任。令、丞、尉,亡,得入當,滿十人以上,令、丞、尉奪爵各二級;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諸取當者,必取寇虜,乃聽之。募民欲財物粟米以貿易凡器者,卒以賈予。邑人知識、昆弟有罪,雖不在縣中而欲為贖,若以粟米、錢金、布帛、他財物免出者,令許之。傳言者十步一人,稽留言及乏傳者,斷。諸可以便事者,亟以疏傳言守。吏卒民欲言事者,亟為傳言請之吏,稽留不言諸者,斷。縣各上其縣中豪傑若謀士、居大夫重厚口數多少[1]。官府城下吏、卒、民家前後左右相傳保火。火發自燔[2],燔曼延燔人,斷。諸以眾強凌弱少及強姦人婦女,以喧譁者,皆斷。
【注釋】
[1] 居:當為「若」。重厚:富厚(畢沅說)。
[2] 燔:焚燒。
【譯文】
城外防守任務由令負責,城內防守職責由守負責。令、丞、尉等官部下逃走,如果抓回俘虜的人數與逃兵數相當,功過可以抵消;逃兵超過所俘敵兵十人以上者,令、丞、尉各減爵二等;逃兵超過所俘敵兵百人以上者,令、丞、尉撤職罷官,以兵士身份擔負防守。必須是從敵軍抓來的俘虜才能抵消罪過。如果徵募百姓的財物和粟米時百姓想交換各種器具,可按市價予以交換。城中居民有罪,他的朋友、兄弟即便不在本城內但想用粟米物財贖罪者,法令都許可。上下傳話的人員每隔十步一人,遲滯或沒有傳達到命令者,處斬。凡是可以便宜行事的情況,應急忙書面向城主報告。官吏、兵士和百姓有事需進言者,緊急通過傳話人報知,官吏滯流或不代為傳達者,處斬。各縣的豪傑、謀士以及大夫和富厚之家的人數都要統計上報。官府城下官吏、士兵和百姓都要參加左鄰右舍的火災聯保。失火燒了自家,或蔓延到了別家,處斬。凡是以強凌弱、強姦婦女、喧譁打鬧者,全部處斬。
52.12 諸城門若亭,謹候視往來行者符。符傳疑若無符,皆詣縣廷言,請問其所使;其有符傳者,善舍官府。其有知識、兄弟欲見之,為召,勿令里巷中[1]。三老、守閭令厲繕夫為答[2]。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里中。三老不得入家人。傳令里中有以羽,羽在三所差[3],家人各令其官中[4],失令若稽留令者,斷。家有守者治食。吏、卒、民無符節而擅入里巷、官府,吏、三老、守閭者失苛止,皆斷。諸盜守器械、財物及相盜者,直一錢以上,皆斷。吏、卒、民各自大書於傑[5],著之其署同,守案其署,擅入者,斷。城上日壹發席蓐[6],令相錯發。有匿不言人所挾藏在禁中者,斷。
【注釋】
[1] 勿令里巷中:「里巷」上當脫「入」字。
[2] 繕夫:即掌炊事的廚師(岑仲勉說),代指僕役。繕,同「膳」。
[3] 羽在三所差:當作「羽在三老所」(蘇時學說)。
[4] 官:當為「宮」,房屋,這裡指民居。
[5] 傑:同「楬」,揭帖。
[6] 日壹發席蓐:當為「三日壹發席蓐」(孫詒讓說)。
【譯文】
所有城門和路亭,都要嚴格檢查往來行人的憑證。憑證有問題或沒有憑證者,全部送交縣廷,盤問他們受誰指使。有憑證者,妥善安排其在官府住下。他們想要見自己的朋友、兄弟,就替他們招來,不能讓他們進入里巷。若是見城中三老、守閭等人,可以讓三老、守閭先派家中僕役代為應答。至於有其他事的人、身份卑微的人都不得擅自進入里巷中。三老也不能進入一般民眾家裡。向里巷傳令就用羽書,羽書收在三老家中。向一般民眾傳令直接到他們家裡,失職沒有傳送或延遲命令者,處斬。家中有看家的人則備辦吃食。官吏、士兵和百姓擅自進入里巷和官府而沒有憑證者,有關官吏、三老以及守門者沒有仔細盤問和制止,全部處斬。所有偷盜守城器械、財物以及私人財物者,價值在一錢以上者,處斬。官員、士兵和百姓要將自己的姓名寫在揭帖上,掛在官署牆壁上,守城主將案察官署,如發現有擅入者,處斬。城上每三天換髮一次草蓆,規定大家要互相監督。若有知道他人私藏禁品而隱瞞不報者,處斬。
52.13 吏卒民死者,輒召其人與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傷甚者令歸治病,家善養,予醫給藥,賜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數行閭,視病有瘳,輒造事上。詐為自賊傷以辟事者[1],族之。事已,守使吏身行死傷家,臨戶而悲哀之。寇去事已,塞禱[2]。守以令益邑中豪傑力斗諸有功者,必身行死傷者家以吊哀之,身見死事之後[3]。城圍罷,主亟發使者往勞,舉有功及死傷者數,使爵祿,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令其怨結於敵。
【注釋】
[1] 辟:同「避」,逃避。
[2] 塞禱,為報答神靈福佑舉行的祭典。塞,同「賽」。
[3] 死事之後:犧牲者的遺屬。
【譯文】
若官員、兵士和百姓戰死,招來死者家屬,同司空一道將死者埋葬,不得久坐哭泣。重傷員讓其治病,家中要妥善照料,官府供醫送藥,每天賞酒二升,肉二斤,派官員時常前往探望,如病情好轉,就歸隊效力。故意自殘以逃避戰鬥者,滅族。戰死者埋葬以後,守城主將派官員親自到死者家中,表示哀悼。敵人退走,戰事結束,舉行賽禱。守城主將下令獎賞城中力戰有功的豪傑之士,並親自到死傷者家中慰問弔唁,親自探問犧牲者的遺屬。城圍解除之後,國君應迅速派使者前往慰勞,上報有功者及死傷者的名單,賜予爵祿,守城主將受到尊榮,公開彰顯其尊貴,使其與敵人結下仇恨。
52.14 城上卒若吏各保其左右。若欲以城為外謀者,父母、妻子、同產皆斷。左右知不捕告,皆與同罪。城下里中家人皆相葆,若城上之數。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
【譯文】
城上的士兵和官吏也互相擔保。如果有人打算替敵人出謀劃策,其父母、妻子、兒女、兄弟都要砍頭。身邊互相擔保者知情不捉不報,與通敵者同罪。城內里巷居民也都互為擔保,方法如城上。如有能夠捉拿並向上報告者,賜封給他食邑千家;如果能舉報捉拿到別的擔保組的通敵犯,就賜封給他食邑兩千家。
52.15 城禁:使、卒、民不欲寇微職和旌者[1],斷。不從令者,斷。非擅出令者[2],斷。失令者,斷。倚戟縣下城[3],上下不與眾等者,斷。無應而妄喧呼者,斷。總失者[4],斷。譽客內毀者,斷。離署而聚語者,斷。聞城鼓聲而伍後上署者,斷。人自大書版,著之其署隔,守必自謀其先後,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斷。離署左右,共入他署,左右不捕,挾私書,行請謁及為行書者,釋守事而治私家事,卒民相盜家室、嬰兒,皆斷,無赦;人舉而藉之[5]。無符節而橫行軍中者,斷。客在城下,因數易其署而無易其養。譽敵,少以為眾,亂以為治,敵攻拙以為巧者,斷。客、主人無得相與言及相藉。客射以書,無得譽[6];外示內以善,無得應,不從令者,皆斷。禁無得舉矢書,若以書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斷,身梟城上。有能捕告之者,賞之黃金二十斤。非時而行者,唯守及操太守之節而使者。
【注釋】
[1] 使:當為「吏」字之誤。不:疑衍。微職:當為「徽識」。和旌:軍門大旗。
[2] 非:疑衍。
[3] 倚戟縣下城:下城不走台階,而是無視軍紀,撐著戟杆縱身跳下。
[4] 總:當為「縱」,放走。
[5] 藉:抓捕家屬,抄沒家產。
[6] 譽:當為「舉」(俞樾說)。
【譯文】
守城禁令:官吏、兵士和百姓仿製敵人徽識和軍門旗幟者,斬。不服從軍令者,斬。擅發號令者,斬。延誤軍令者,斬。無視軍紀撐著戰戟縱身下城,上下城不與眾人配合者,斬。不應號令而且喧譁叫囂者,斬。私縱罪犯、遺失公物者,斬。稱譽敵寇毀謗我軍者,斬。擅離職守、聚眾交談者,斬。聽到城頭鼓聲卻擊鼓五次之後才到崗者,斬。每人都要將自己的姓名寫在板上,掛在各自所屬官署的牆上,守城主將必須親自驗看他們所到先後,非本署人員擅自進入者,斬。離開自己的官署,與左右共同進入別處,而該官署人員不予捉拿;挾帶私信,替人請託或代人送信;私離崗位去干私家事務;軍民誘騙他人妻兒,均殺無赦;一經舉報即刻將其家屬、家產盡數籍沒。沒有憑證卻在軍中亂闖者,斬。敵人逼近城下,我方應不時更換官吏的崗位,但不要更換後勤人員。讚美敵人,敵人兵少卻說成多,軍紀混亂卻說整肅,敵人進攻策略愚蠢卻說巧妙者,斬。敵我雙方不得交談或交換物品。敵人用箭射來書信,不得撿取;敵人向城內故示偽善,不得響應,不從禁令者,斬。禁令規定不得撿取敵人射來的信物,城內也不得將書信射給敵人,觸犯禁令者,父母、妻兒全部砍頭,屍體還要掛在城上示眾。抓獲並報告上述情況者,賞黃金二十斤。能在禁行時間內行走城內者,只有守城主將及持有主將授予符節的公差。
52.16 守入臨城,必謹問父老、吏大夫、請有怨仇讎不相解者[1],召其人,明白為之解之。守必自異其人而藉之,孤之,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斷。其以城為外謀者,三族。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守還授印,尊寵官之,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豪傑之外多交諸侯者,常請之,令上通知之,善屬之,所居之吏上數選具之,令無得擅出入,連質之[2]。術鄉長者[3]、父老、豪傑之親戚父母、妻子,必尊寵之,若貧人食不能自給食者,上食之。及勇士父母、親戚、妻子,皆時酒肉,必敬之,舍之必近太守。守樓臨質宮而善周,必密塗樓,令下無見上,上見下,下無知上有人無人。
【注釋】
[1] 請:當作「諸」(孫詒讓說)。
[2] 質:扣押為人質。
[3] 術鄉:遂鄉,即今所謂「鄉鎮」(岑仲勉說)。術:同「遂」。
【譯文】
守將入城,一定要詳細詢問城中父老、官吏和大夫,所有有仇怨且無法解除之人,召見當事人雙方,明確為之消除前嫌。城守一定要隔開互有仇怨之人,將他們的名字一一記下,不安排他們在一起共事。如有因私仇而妨礙守城公務者,父母、妻子和兒女全部處斬。有泄漏城中機密為城外敵軍出謀劃策者,滅三族。有能察覺上報或捉拿通敵者,以通敵者所有城邑同樣大小的城邑賞賜他,守城主將還要授予官印,給他尊寵並加官,讓官吏、士大夫、士兵、老百姓全都知曉。那些廣泛結交諸侯的豪傑之士,要經常召請,使高級官吏都認識他們,妥善安撫他們,所居地方的官員要處處優待他們,讓他們不得擅自出入,並取他們的親屬作為人質。鄉鎮中的長者、父老、豪傑之士的親戚、妻兒一定要給予尊重和保護。若是他們貧苦難以維持生活,官方要給予糧食。對於勇士的父母、親戚、妻子、兒女,要經常賜給酒肉,敬重他們,將他們的住宿安排在靠近城主官署的附近。城主的官署樓居高臨下挨近人質居住的房舍,要周密防衛,樓上務必密密地塗上泥,使樓上看得清樓下,而樓下卻看不見樓上,不知道樓上是否有人。
52.17 守之所親,舉吏貞廉、忠信、無害、可任事者,其飲食酒肉勿禁,錢金、布帛、財物各自守之,慎勿相盜。葆宮之牆必三重,牆之垣,守者皆累瓦釜牆上[1]。門有吏,主者門裡[2],筦閉必須太守之節[3]。葆衛必取戍卒有重厚者[4],請擇吏之忠信者、無害可任事者。令將衛,自築十尺之垣,周還牆,門、閨者非令衛司馬門[5]。望氣者舍必近太守,巫舍必近公社,必敬神之。巫祝史與望氣者必以善言告民,以請上報守[6],守獨知其請而已。無與望氣妄為不善言驚恐民[7],斷弗赦。
【注釋】
[1] 釜:一本作「塗」。
[2] 者:通「諸」。門裡:即「里門」。
[3] 筦:同「管」,鎖。
[4] 葆衛:守護葆宮的衛兵。
[5] 非:疑當為「並」(孫詒讓說)。司馬門:守將官署中最靠內的一道門(岑仲勉說)。
[6] 請:通「情」,實情。下同。
[7] 無:當為「巫」。
【譯文】
守將身邊親信,要挑選正直廉潔、忠實誠信、對人無害並能勝任事務的官吏。不要限制他們的飲食酒肉,金錢、布匹等財物各自保管,謹防互相盜竊。葆宮的圍牆一定要修三重,守衛要給外垣牆頭苫瓦。城內諸門皆設官吏,負責各門,啟閉門皆須有主將所發的憑證。葆宮的守衛一定要選拔家庭富貴的衛兵擔當,官吏必須挑選忠實誠信、可靠而又能勝任的人。令與將一級的官屬要獨立護衛,官署四周要築起十尺高的圍牆,守大門和閨門的衛兵,同時也看護司馬門。望氣者居住的地方一定要靠近守城主將的住所,巫師住所一定要靠近神社,必須像神靈一樣敬重他。巫、祝、史與望氣者必須以吉善之語安撫全城百姓,把占得的實情報告給守城主將,守城主將一人知道就行了。巫師和望氣者膽敢以不吉的言語驚擾百姓,殺無赦。
52.18 度食不足,食民各自占家五種石升數[1],為期,其在蓴害[2],吏與雜訾[3]。期盡匿不占,占不悉,令吏卒微得[4],皆斷。有能捕告,賜什三。收粟米、布帛、錢金,出內畜產,皆為平直其賈,與主券人書之。事已,皆各以其賈倍償之。又用其賈貴賤、多少賜爵,欲為吏者許之,其不欲為吏而欲以受賜賞爵祿,若贖出親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許之。其受構賞者令葆宮見,以與其親。欲以復佐上者,皆倍其爵賞。某縣某里某子家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某里某子家食口十人,積粟百石。出粟米有期日,過期不出者王公有之,有能得,若告之,賞之什三。慎無令民知吾粟米多少。
【注釋】
[1] 食:當為「令」。五種:即五穀。
[2] 蓴害:當作「簿書」。
[3] 雜訾:錢或物。
[4] 微得:通過秘密偵查獲悉。
【譯文】
估計糧食不足,就讓百姓估算自家五穀存糧,規定繳納日期,登簿記賬,官吏償付等值的錢物。過了期限隱藏不繳,或者還未全部上交,派小吏和士兵暗中偵查,搜出者處斬。有能知情舉報者,官府賞賜繳獲糧食的十分之三。徵收粟米、布帛、金錢、牲畜,都要公正估價,給主人開具證明,寫清徵收的數量和價值。戰事結束之後,一律按原價雙倍償付。或根據應徵財物當時的價格和數量賜爵,願意為官者給官做,不願做官而希望以應得爵位官職贖出犯罪的親戚、朋友者,依法可以允諾。那些接受賞賜者,讓他們入葆宮進見,表示對他們的親信愛護。願意把所得財物再度捐獻出來資助上級者,加倍賜予爵祿。賬簿格式為:某縣某里某人家裡人口兩人,存積粟米六百石;某里某人家人口十人,積存粟米百石。繳納粟米財物有明確的日期,過期不納者抄沒歸王公所有。有知情者,上報給官府,賞給查出糧食的十分之三。千萬不可讓百姓知道我軍存積糧草的數量。
52.19 守入城,先以候為始[1],得輒宮養之,勿令知吾守衛之備。候者為異宮,父母妻子皆同其宮,賜衣食酒肉,信吏善待之。候來若復,就間[2]。守宮三難[3],外環隅為之樓,內環為樓,樓入葆宮丈五尺為復道。葆不得有室,三日一發席蓐,略視之,布茅宮中,厚三尺以上。發候,必使鄉邑忠信善重士,有親戚、妻子,厚奉資之。必重發候,為養其親若妻子。為異舍,無與員同所,給食之酒肉。遣他候,奉資之如前候,反,相參審信,厚賜之。候三發三信,重賜之。不欲受賜而欲為吏者,許之二百石之吏,守珮授之印[4]。其不欲為吏而欲受構賞,祿皆如前。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問之審信,賞之倍他候。其不欲受賞而欲為吏者,許之三百石之吏者。扞士受賞賜者[5],守必身自致之其親之所,見其見守之任。其欲復以佐上者,其構賞、爵祿、罪人倍之。
【注釋】
[1] 候:斥候,偵察兵。
[2] 間:當為「問」(岑仲勉說)。
[3] 難:當為「雜」(孫詒讓說),同「匝」。
[4] 珮:同「佩」。
[5] 扞士:捍衛城池有功的戰士。
【譯文】
守將入城,工作從挑選偵察兵開始。物色到合適之人就把他接到官署中養起來,但不能讓他知道我方的守備情況。偵察兵之間要隔開居住,他們的父母、妻兒與之同住,賜給衣食酒肉等物,派人好好招待他們。偵察兵回來交差,要接受問詢。守城主將的住處有三道圍牆,最外層圍牆的四角建樓,內層圍牆也建樓,樓與葆宮相接一丈五尺建有復道。葆宮不得有內室。每隔三天發放一次草蓆,略作檢查,把茅草鋪在宮中,厚三尺以上。派偵察兵出城,一定要派鄉鎮中忠實可靠的穩重之士,家中有父母妻兒者要多予資助。偵察兵出城要發放足夠的錢物,以便其安排好自己的家人。偵察兵要分開居住,不能與眾人同住,供給飲食要有酒有肉。派遣別的偵察兵,給予的錢物須與前者相同。偵察兵回來之後,將二人的情報互相參照核實,確實可信的話要厚賞他們。三次派出偵察兵,如果所獲情報確實沒有出入,就要加重獎賞。不願受賞而願做官者,許諾他二百石的官階,守城主將授予他官印。不願做官而願受賞者,爵祿同前。有能力深入敵國探察情報者,經過審查確實可信,對他的賞賜要加倍。若他不願受賞而願做官,許諾他三百石的官階。保衛城池功勞卓著的受賞勇士,守城主將一定要親自將賞賜送到勇士父母住的地方,讓他們親睹主將對他們兒子的恩寵。那些把賞賜再度捐獻給國家以資助上級者,所給獎賞、爵祿或贖出罪人的數量分別加倍。
52.20 出候[1]無過十里。居高便所樹表,表三人守之,比至城者三表,與城上烽燧相望,晝則舉烽,夜則舉火。聞寇所從來,審知寇形必攻,論小城不自守通者[2],盡葆其老弱、粟米、畜產。遣卒候者無過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慎無厭建[3]。候者曹無過三百人,日暮出之,為微職[4]。空隊[5]、要塞之人所往來者。令可□跡者[6],無下里三人,平而跡[7];各立其表,城上應之。候出越陳表,遮坐郭門之外內[8],立其表。令卒之半居門內,令其少多無可知也。即有驚,見寇越陳表,城上以麾指之,跡坐正期[9],以戰備從麾所指。望見寇,舉一垂[10];入竟,舉二垂;狎郭,舉三垂;入郭,舉四垂;狎城,舉五垂,夜以火,皆如此。
【注釋】
[1] 侯:指前沿哨兵。
[2] 論:考慮,掂量。守通:守衛交通要道。
[3] 建:疑為「逮」之形誤。逮,古與「怠」通(孫詒讓說)。
[4] 微職:當為「徽識」,徽章標誌。
[5] 空隊:當為「空隧」,幽僻小徑。
[6] 跡者:查勘行人蹤跡的巡邏兵。
[7] 平而跡:當為「平明而跡」(王引之說),清晨進行察看。
[8] 遮:當為「斥」,指留守城內的哨兵。參見《雜守》篇注。
[9] 跡坐擊正期:當為「遮坐擊鼓整旗」。
[10] 垂:同「燧」,烽煙。
【譯文】
前沿哨兵出城巡邏不能超出十里。在地勢高而便利處設立標竿,每個標杆安排三人看守。從最遠處到城邑共設三處標杆,與城上烽火相望,白天舉烽煙,晚上燒烽火。弄清敵軍所來的方向,查知敵軍勢必攻城,若考慮到城小無法守住交通要道,就將老人、孩子、粟米、牲畜盡數護送入城。派出的巡邏兵不超過五十人,當敵兵兵臨城下,立刻撤回,不要滯留城外。巡邏兵人數不超過三百人,天黑出城,戴上徽章標誌。派人到幽僻小徑和要塞處察看敵人蹤跡。派出善於察看行人蹤跡的巡邏兵,一里地不少於三人,天未亮就出城查勘。每人都樹起向城上傳遞信息的標杆,城上作出回應。巡邏兵出城設置標杆,城內哨兵坐於郭門內外,也樹立標杆以與城外聯絡。命令士兵一半在郭門內,一半在郭門外,使敵人無從知道我軍人數多少。一旦情況危急,看到敵軍已越過城外標杆,城上就用旗號指揮士卒,哨兵擊鼓整旗,跟隨城上旗號的指揮作好戰鬥準備。望見敵軍,燃起一堆烽煙;敵軍入境,燃起兩堆烽煙;敵軍接近外城,燃起三堆烽煙;敵軍攻入外城,燃起四堆烽煙;敵軍逼近城牆,燃起五堆烽煙。夜間就燃烽火,其他全部相同。
52.21 去郭百步,牆垣、樹木小大盡伐除之。外空井盡窒之,無令可得汲也。外空室盡發之,木盡伐之。諸可以攻城者盡內城中,令其人各有以記之,事以[1],各以其記取之。事為之券,書其枚數。當遂材木不能盡內[2],即燒之,無令客得而用之。
【注釋】
[1] 以:同「已」,完畢。
[2] 遂:指大路。
【譯文】
距離外城百步之內,牆與樹木不論大小全部拆除、砍伐掉。城外空井全部填塞,使敵人無法打水。城外空屋全部拆毀,樹木全部砍光。一切可以用來攻城的東西全部運進城內,讓物主做好記號。戰事結束,按各自的記號取回。事前寫好收據,寫清品種數量。當路木材不能全部運進城的,即刻燒掉,不要讓敵軍得以使用。
52.22 人自大書版,著之其署忠[1]。有司出其所治,則從淫之法[2],其罪射[3]。務色謾正[4],淫囂不靜,當路尼眾[5],舍事後就,逾時不寧,其罪射。喧囂駭眾,其罪殺。非上不諫,次主凶言[6],其罪殺。無敢有樂器、弊騏軍中[7],有則其罪射。非有司之令,無敢有車馳、人趨,有則其罪射。無敢散牛馬軍中,有則其罪射。飲食不時,其罪射。無敢歌哭於軍中,有則其罪射。令各執罰盡殺。有司見有罪而不誅,同罰;若或逃之,亦殺。凡將率斗其眾失法,殺。凡有司不使去卒、吏民聞誓令[8],代之服罪。凡戮人於市,死上目行[9]。
【注釋】
[1] 忠:同「中」。
[2] 從:同「縱」。
[3] 射:當為「」(孫詒讓說),軍中以箭矢穿耳的刑罰。
[4] 務色:當為「矜色」(蘇時學說)。
[5] 尼:止,阻礙。
[6] 次主:當為「恣出」之訛(岑仲勉說)。
[7] 弊騏:當為「弈棋」(孫詒讓說)。
[8] 去:當作「士」。
[9] 死:指死屍。上目行:當作「三日徇」(孫詒讓說),示眾三日。
【譯文】
每個人寫好自己的木牌,置於官署中。官方公布刑罰條例,包括懲治放縱淫慾之法,以箭穿耳;驕矜無禮、欺壓良民,喧囂不止的人,當路故意阻礙民眾的人,就職到崗位遲到,過戒嚴時間還不安寧的人,其罪也當以箭穿耳。喧譁叫囂驚擾百姓,當判死罪。非議上級而不是當面進諫的人,隨意散布不利言論的人,當判死罪。軍中不准私藏樂器,不准下棋,有此行為者以箭穿耳。沒有上級命令,軍中不准駕車奔馳或徒步奔跑,有此行為者以箭穿耳。不准在軍中散放牛馬,有此行為者以箭穿耳。不按時飲食者,以箭穿耳。軍中不得唱歌、號哭,有者以箭穿耳。命令各級官吏按刑罰條規執行,該殺則殺。官吏見到有罪者而不誅殺,與罪犯同罰。如果讓罪犯逃走,殺責任人。率兵作戰不得要領的將領,殺。凡官吏不能使兵士、百姓知曉軍中禁令者,有人犯法時官吏代為受罰。凡是斬首於市者,陳屍示眾三天。
52.23 謁者侍令門外[1],為二曹,夾門坐,鋪食更[2],無空。門下謁者一長,守數令入中視其亡者,以督門尉與其官長,及亡者入中報。四人夾令門內坐,二人夾散門外坐。客見,持兵立前,鋪食更,上侍者名。守室下高樓候者,望見乘車若騎卒道外來者,及城中非常者,輒言之守。守以須城上候城門及邑吏來告其事者以驗之,樓下人受候者言,以報守。中涓二人,夾散門內坐,門常閉,鋪食更;中涓一長者。環守宮之術衢[3],置屯道,各垣其兩旁,高丈,為埤[4],立初雞足置,夾挾視葆食[5]。而札書得必謹案視參食者[6],即不法,正請之。屯陳、垣外術衢街皆樓,高臨里中,樓一鼓、聾灶[7];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鼓所。城下五十步一廁,廁與上同圂,請有罪過而可無斷者[8],令杼廁利之[9]。
【注釋】
[1] 謁者:衛兵。令門:守將官署大門。
[2] 鋪:同「餔」。下同。
[3] 術衢:四通八達的大街。
[4] 埤:城上有窺視孔的矮牆。
[5] 夾挾視葆食:文有舛誤,當為「卒夾視葆舍」(孫詒讓說)。
[6] 參食:當為「參驗」(王念孫說)。
[7] 聾:當作「壟」。
[8] 請:為「諸」之誤(孫詒讓說)。
[9] 杼:清掃。利:當為「罰」。
【譯文】
主將門外的衛兵共兩隊,夾門而坐,輪班吃飯,不能使守衛出現空檔。門衛有一名首領,守將經常命他到軍中巡查脫逃士兵,以此督促門尉及其官長,並報告脫逃者的姓名。四個士兵夾坐於守將門內,二人夾坐於散門外。有客來見主將,衛兵手持兵器站在前方,吃飯時進行更換,要報告衛兵的姓名。守將堂下或高樓中觀望敵情的人,一望見有乘車和騎兵從道外而來,以及城中有異常情況,立即報知守將。守將等候城門上觀察兵和城邑官吏中來報告此事的,參驗情況。主將樓下的人聽取觀察員的話,報給主將。任命兩名中涓官,在散門內夾道而坐,門平時經常關閉,輪班吃飯。中涓官中要有一名年長者。環繞守將宮室的大路修築夾道,兩邊分別砌牆,高一丈,牆頭女牆設置窺視孔,像雞腳一樣高立,以便監視葆舍。每收到文書都一定要認真與其他情況參驗,不合軍法之處立刻呈請上級。夾道、牆外大路、街道都建高樓,居高臨下立於里中。樓上備有一面鼓、壟灶,有事擊鼓,官吏全部趕到時停止。夜間用火把照亮鼓所在地點。城下每五十步建一個廁所,與城上相應位置的廁所共用一個糞池,讓有過失又不至判刑的人去打掃,作為懲罰。
【評析】
墨翟善守,不僅表現在各種行之有效的防禦戰術和武器裝備上,同時更體現在對戰備工作的高度重視上,也就是墨子所說的「備不先具者無以安主」。墨子強調,無論在戰前、戰時和戰後,都需要高效運轉的指揮體系和嚴密的組織管理。同時,面對殘酷的戰爭和複雜的人性,嚴酷的刑罰和豐厚的獎賞都是震懾異己者和意志薄弱者的有效手段。至於吊死扶傷,更是墨家兼愛思想中的應有之義。
《號令》篇著重構建的首先是一個能夠高效運轉的指揮體系。在墨子看來,一個高效的指揮體系必然是以守城主將為中心的權責明晰的人事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崗位和明確的職責,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玩忽職守。不同於和平時期的國家管理,戰時守城主將最關注的不是自己的副手,而是情報人員,所謂「守入城,先以候為始」。只有建立起完備的情報系統之後,主將才會考慮各級官吏的任免和權責的劃分。墨子指出,官吏安排有一個基本原則:「守之所親,舉吏貞廉、忠信、無害可任事者。」墨家深諳用人之道,指出要用人不疑,「其飲食酒肉勿禁,錢金、布帛、財物各自守之」。當然,對於「有仇怨不相解者」,守將一定要事先為之調解,並把他們安排到互不隸屬和相干的崗位上去。至於守城中的重要崗位,自然要從公正而有能力的人中挑選,但這些人必須是身家青白、毫無問題,原則上這些人要麼是立過軍功的勇士,要麼是富家子弟中的佼佼者。
所謂號令,並不是指具體的軍事口令,而是指各種軍規軍紀、戰時管理條例和各種禁令。墨子的防禦事實上是一種全民防禦,即全民皆兵、共同參與。正如孟子所言:「爭地以戰,殺人盈野;爭城以戰,殺人盈城。」(《孟子·離婁上》)在殘酷的戰爭面前,沒有性別、年齡的差別,一座城池就是一個命運共同體,所有人都被賦予天然的守城職責。對戰鬥人員而言,嚴肅的紀律是維持軍隊戰鬥力的基本要求,而在硝煙瀰漫的戰場上,嚴刑峻法更是震懾意志薄弱者的必要手段,可以將所有官兵凝結成一個最為堅固、最為高效的戰鬥集體。一盤散沙似的集體沒有任何戰鬥力,更無法對抗強大的敵人,最後必然走向城毀人亡的悲慘結局。同樣,對非戰鬥人員而言,既然是休戚與共,戰時就有義務密切配合政府的管理,而政府也必須詳細制定比平時更為嚴苛的戰時管理條例和各種禁令,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配合軍隊的各項軍事行動,另一方面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奸細的滲透和變生肘腋的風險。有時候,內部悄無聲息的滲透甚至比外部的猛烈進攻破壞力更強。所以,墨子才強調指出,戰時建立一個覆蓋全城的監控網絡和快速反應機制是十分必要的,而最有效的方法莫過於人與人之間的互相監督和暢通無阻的匯報機制。這樣,當有奸細出沒或有人出現投敵傾向時便能儘早發覺,及時處理,將危險扼殺在萌芽狀態之中。
當然,戰爭不是只有衝鋒陷陣,還需要做好戰後的善後工作。善後工作千頭萬緒,除了補償戰爭中徵調的民間物質之外,就是要處理好活人和死人的問題。對活著的人,要有功必賞,有過必罰。「命必足畏,賞必足利。」無論賞罰,都要充分體現政府號令應有的威嚴。在墨子來說,義就是利,正義就是對有功者予以物質和精神利益方面的獎賞,就是要給予他們財富、爵位和榮譽,「高予之爵,重予之祿,任之以事」(《尚賢》)。對於戰爭中死去的人,要做好撫恤工作,逝者已矣,要把死者應得的榮譽和獎賞留給還要繼續活下去的親屬。這不僅是一種姿態,也是對號令威嚴的一種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