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譯註 · 大取
【題解】
《大取》與《小取》集中闡述了墨家的邏輯學思想,被後世合稱為《墨辯》。所謂「取」,與「取譬」之「取」同,即邏輯辯論要講原則,「以類取,以類予」(《小取》),「以類行」(《大取》),否則就會陷入詭辯論的泥潭。本篇不僅包括墨家的邏輯學思想,文章的前半部分還涉及墨家的世界觀、價值觀和倫理觀,堪稱墨家兼愛天下、盡利蒼生精神的宣言書。全篇以「愛人」、「利人」發端,反覆探究二者的真義所在,並將儒家的「仁愛」與墨家的「兼愛」思想進行對比,以凸顯墨家兼愛精神的博大。此外,本篇中的邏輯思想多不連貫,文亦不相連屬,皆因竹簡錯亂的緣故,如今已經無法恢復舊觀。
36.1 天之愛人也,薄於聖人之愛人也;其利人也,厚於聖人之利人也。大人之愛小人也,薄於小人之愛大人也;其利小人也,厚於小人之利大人也。以臧為其親也[1],而愛之,非愛其親也;以臧為其親也,而利之,非利其親也。以樂為愛其子,而為其子欲之,愛其子也[2]。以樂為利其子,而為其子求之,非利其子也。
【注釋】
[1] 臧:通「葬」,這裡指墨家反對的厚葬。親:這裡指父母。
[2] 據文意,「愛」上當脫「非」字。
【譯文】
上天對人類的愛,比聖人對人類的愛要淡薄;它對人類的賜予,卻比聖人要更豐厚。君子親愛小人的程度,不如小人親愛君子的程度;君子施利於小人,比小人施利於君子要豐重。認為厚葬是愛自己的雙親,因此喜歡厚葬,並不是真的愛自己的雙親;認為厚葬是有利於自己的雙親,因此認為厚葬有利,實際上並非真的有利於自己的雙親。認為給子女聽音樂是愛子女而讓子女沉溺於音樂之中,並不是真正愛子女的行為;認為音樂對子女有利,而為子女遍求各種音樂,並非真正對子女有利。
36.2 於所體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權[1]。權,非為是也,非非為非也[2]。權,正也。斷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執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斷指與斷腕,利於天下相若,無擇也。死生利若,一無擇也[3]。殺一人以存天下,非殺一人以利天下也;殺己以存天下,是殺己以利天下。於事為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求。求為之,非也。害之中取小,求為義,非為義也。
【注釋】
[1] 所體:所行之事。權:秤錘,這裡指權衡、考慮。
[2] 非非為非也:「非」字衍,當作「非為非也」。
[3] 一:當為「非」(孫詒讓說)。
【譯文】
在所行之事上要反覆權衡其輕重利弊,這就叫權。權,並非是為了追究絕對的對,也不是為了追究絕對的錯。權,是為了追求恰當適中。砍斷手指以求保存手腕,是為了求的利的最大化,而實現害的最小化。在兩種傷害之中求其小者,這並不是選取害,而是在選取利。其所選擇的方式,正是被別人緊抓不放的地方。遇到強盜,能夠砍斷指頭以避免殺身,是利;至於遇到強盜,是無法避免的害。斷指和斷腕,對天下而言利害相當,沒什麼區別。死與生利害相當,只要有利於天下,同樣無法選擇。殺一個人能夠保存天下,並不是殺一個人而使天下得利;殺死自己以保存天下,這是殺死自己而使天下得利。遇事能夠取中而權衡輕重叫做求。根據所求而行事,是不對的。在害之中選取較小的害,以求合乎道義,並不是真正的行義。
36.3 為暴人語天之為,是也;而性為暴人,歌天之為,非也[1]。諸陳執既有所為[2],而我為之;陳執執之所為[3],因吾所為也。若陳執未有所為,而我為之陳執,陳執因吾所為也。暴人為我,為天之以人非為是也[4],而性不可正而正之。
【注釋】
[1] 歌:當為「語」(張純一說)。
[2] 陳執:相當於《當染》篇中的「所染」,因生活環境的薰陶而習以為常,即習慣(張純一說)。
[3] 「執」字衍,當刪。
[4] 以:當為「與」(吳毓江說)。
【譯文】
對暴戾的人陳說上天的安排,這是對的;而如果是天性暴戾的人,對人陳說天意安排,是不對的。受生活環境的影響,我會形成習慣;而我的行為形成習慣並與生活環境保持一致,也會影響到別人。如果生活環境尚未造成影響,而我的行為成為主要影響力量,新的生活環境也會因我而形成。暴戾的人一切行為皆為自我,認為天意並非是引導人人兼愛,這種性格雖很難改正,但仍需要努力矯正。
36.4 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於所既有而棄焉,是害之中取小也。義可厚,厚之;義可薄,薄之,謂倫列。德行、君上、老長、親戚,此皆所厚也。為長厚,不為幼薄。親厚[1],厚;親薄,薄。親至,薄不至。義,厚親不稱行而顧行[2]。為天下厚禹,為禹也。為天下厚愛禹[3],乃為禹之愛人也。厚禹之加於天下,而厚禹不加於天下。若惡盜之為加於天下,而惡盜不加於天下。愛人不外己,己在所愛之中。己在所愛,愛加於己。倫列之愛己,愛人也。聖人惡疾病,不惡危難。正體不動,欲人之利也,非惡人之害也。聖人不為其室臧之[4],故在於臧[5]。聖人不得為子之事。聖人之法:死亡親[6],為天下也。厚親,分也;以死亡之,體渴興利。有厚薄而毋[7],倫列之興利為己[8]。
【注釋】
[1] 親厚:指與自己血緣關係密切的人(孫詒讓說)。
[2] 顧:當作「類」(孫詒讓說)。
[3] 「厚」字當為衍文。
[4] 臧:同「藏」。
[5] 在:當為「善」(吳毓江說)。
[6] 亡:同「忘」(孫詒讓說),忘卻。
[7] 有厚薄而毋:當為「有厚而毋薄」。毋:同「無」。
[8] 「利為」二字誤倒。己:當為「已」。
【譯文】
在利益中選取大者,並非不得已;在危害中選取小者,則是不得已。選取原本自己所不具有的事物,是在利益中選取大者。在原本擁有的事物中選擇性地捨棄,是在危害中選取小者。根據道義可以厚待的,就厚待;根據道義可以薄待的,就薄待,這就是倫常序列。有德行者、君上、長者、親戚,這些都是需要厚待的。厚愛長者,並非要薄愛幼者。近親要厚愛,遠親要薄愛。對血緣關係最近的至親,不能給予薄愛。根據道義,厚愛至親雖無需考慮至親的行為,但至親的行為也要與德行相類。因為全天下皆受其利而厚待禹,這是為了禹。全天下人都愛禹,是因為禹博愛世人。厚待禹的行為是因為他能夠利加天下,但對禹的厚待並不等於對天下其他人的厚待。就像厭惡強盜的行為加惡於天下,但對強盜的厭惡並不等於對天下其他人的厭惡。愛人並不排除自己,自己也在所愛之列。自己在所愛之列,愛也可以施加於自身。在倫理序列規範下,愛己和愛人是一樣的。聖人厭惡疾病,但不厭惡危難。端正形體並不為外物所動,是為了希望世人獲利,並非厭惡他人的危害。聖人不會為自家藏富,可謂善於藏富。聖人不能僅僅專注於盡為人子應盡的孝道。聖人的準則:父母去世就忘卻他們,這是為了造福天下。厚愛父母,是本分;父母死後就忘卻他們,是急於為天下興利。聖人之愛只有厚沒有薄,倫理序列的規定不過是為天下興利而已。
36.5 語經[1],語經也。非白馬焉,執駒焉說求之舞母[2],說非也,漁大之舞大[3],非也。三物必具[4],然後足以生。臧之愛己,非為愛己之人也。厚不外己[5],愛無厚薄。舉己[6],非賢也。義,利;不義,害。志功為辯。有有於秦馬,有有於馬也,智來者之馬也[7]。愛眾眾世與愛寡世相若[8]。兼愛之,有相若。愛尚世與愛後世[9],一若今之世人也。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天下之利驩[10]。聖人有愛而無利,俔日之言也[11],乃客之言也。天下無人,子墨子之言也猶在。
【注釋】
[1] 語經:孫詒讓認為指「言語之常經」,即言論的常規。
[2] 舞:當為「無」。原文無「母」字,今從畢沅說。
[3] 漁大之舞大:孫詒讓認為當作「殺犬之無犬」,同《經下》「殺狗非殺犬」。
[4] 三物:指故、理、類。必:同「畢」,全部,都。
[5] 厚不外己:當為「厚人不外己」(孫詒讓說)。
[6] 舉:當作「譽」(孫詒讓說)。
[7] 智:同「知」。
[8] 眾眾世:「眾」字衍,當刪。「眾世」、「寡世」,當以人口眾寡區分為宜。
[9] 尚世:上古之世。
[10] 驩:同「歡」。
[11] 俔日:當作「儒者」(孫詒讓說)。
【譯文】
語經,言語表達要遵循基本規律。認為白馬非馬,堅執孤駒不曾有母的怪論,不要搬弄是非,說殺狗不是殺犬等等,這些都是錯誤的。邏輯推理要求故、理、類三者都具備,然後才足以產生言辭。奴僕愛自己,並不是為了那些愛自己的人。厚愛別人無需把自己排除在外,愛人沒有厚與薄的差別。讚譽自己,並不是真正的賢能。義,就是利;不義,就是害。義與不義,都要經過志向和事功進行判斷。有人說「有秦國的馬跑來了」,有人說「有馬跑來了」,只要知道跑來的是馬就行了。愛人口眾多的時世與愛人口寡少的時世相同。兼愛要求在所有條件下的愛相同。愛上古之世與愛後世,一如愛當今世上之人。鬼,不是人;兄長的鬼魂,一樣是兄長。天下的人都會為得到利益而歡樂。聖人有愛而無利,這是儒者的話,是對方的觀點。即使天下無人(信奉墨學),墨子的言論也會依然長存於世。
36.6 不得已而欲之,非欲之也。非殺臧也[1]。專殺盜,非殺盜也。凡學愛人。小圜之圜,與大圜之圜同。方至尺之不至也[2],與不至鍾之至不異[3]。其不至同者,遠近之謂也。是璜也[4],是玉也。意楹,非意木也,意是楹之木也。意指之也,非意人也。意獲也[5],乃意禽也。志功不可以相從也。利人也,為其人也。富人,非為其人也。有為也以富人,富人也。治人,有為鬼焉。為賞譽利一人,非為賞譽利人也,亦不至無貴於人。智親之一利,未為孝也,亦不至於智不為己之利於親也。智是之世之有盜也,盡愛是世。智是室之有盜也,不儘是室也。智其一人之盜也,不儘是二人。雖其一人之盜,苟不智其所在,盡惡其弱也[6]。
【注釋】
[1] 非殺臧也:據下文,此句之上似脫「專殺臧」。
[2] 方:當作「不」(孫詒讓說)。
[3] 鍾:當為「千里」二字的訛誤(孫詒讓說)。
[4] 璜:半環形的玉器。
[5] 獲:指獵獲的獵物。
[6] 弱:當為「朋」,朋黨,同夥。
【譯文】
不得已而想要得到某物,並非真的想要。(想專殺奴僕),並非殺了奴僕。想專門殺盜,並非殺了強盜。凡事要學著去愛人。小圓的圓形,與大圓的圓形相同。不到一尺的「不到」,與不到千里的「不到」沒有區別。不到相同,差別只在遠近不同而已。是璜,就是玉。考慮楹柱,不同於考慮木頭,而是考慮需要做成楹柱的木頭。想著某人的手指,並不是想著某個人。想著獵物,則包括想著飛禽。志向和事功不能相互等同。施利於某人,是為了這個人好。使某人富裕,並非一定為這個人好。有高尚目的的讓人富起來,才是使人致富。治人,要先能祭祀鬼神。通過賞譽使某個人受利,並不是為了使人受利而行賞譽,但也不能因此就不去賞譽人。只知道使雙親獲利還稱不上孝,但也不至於明知有利於雙親的事而不去做。知道當今世間有盜賊,依然兼愛所有世人。知道某個家庭里有人是盜賊,不能認為這個家庭里所有的人都是盜賊。知道兩人中一人是盜賊,不能懷疑兩人都是盜賊。知道其中一人是盜賊,若不能確定是何人,不能把所有人都視作盜賊的同夥來厭惡。
36.7 諸聖人所先為,人慾名實[1]。名實不必名[2]。苟是石也白,敗是石也[3],盡與白同。是石也唯大,不與大同,是有便謂焉也[4]。以形貌命者,必智是之某也,焉智某也[5]。不可以形貌命者,唯不智是之某也,智某可也。諸以居運命者[6],苟人於其中者[7],皆是也,去之,因非也。諸以居運命者,若鄉里、齊、荊者,皆是。諸以形貌命者,若山丘室廟者,皆是也。
【注釋】
[1] 欲:當為「效」(孫詒讓說),遵守,遵從。
[2] 名實不必名:當作「名不必實,實不必名」(曹耀湘說)。
[3] 敗:打碎。
[4] 便:當為「使」(孫詒讓說)。
[5] 焉:同「乃」。
[6] 居運:居住或遷徙。
[7] 人:當作「入」。
【譯文】
眾位聖人首先做的,是要求每個人嚴格遵從名實。名不一定符實,實也不一定符名。如果石頭是白色的,那麼打碎這塊石頭,每塊碎石都與原來白色的石頭相同。說石頭是大的,而大有不同程度,只有根據具體情境進行指稱。根據其形貌命名的概念,一定要知道概念所指是什麼,才能清楚地了解它。不能用形貌命名的,不知道此概念的確指,只要知道它叫什麼即可。那些以居住或遷徙的空間命名的概念,如果是人身在其中的,都是名實相符的,人不在其中的,就是名實不符的。那些以居住或遷徙的空間命名的概念,像鄉里、齊、楚都是。那些以形貌命名的概念,像山、丘、室、廟都是。
36.8 智與意異[1]。重同[2],具同[3],連同,同類之同,同名之同,丘同[4],鮒同[5],是之同,然之同,同根之同。有非之異,有不然之異。有其異也,為其同也,為其同也異。一曰乃是而然,二曰乃是而不然,三曰遷,四曰強。
【注釋】
[1] 智:同「知」,指人的感知能力。意:指人的思維能力。
[2] 重同:指同一事物的兩個不同名稱。
[3] 具同:指在同一屋舍內的兩個事物。
[4] 丘同:指位於同一區域的兩個事物。
[5] 鮒同:鮒,同「附」。指某物附麗於另一物而構成的統一體。
【譯文】
人的感知與思維不同。(事物相同有多種情況,)兩個名稱指稱同一事物叫重同,兩個物體在同一屋舍內叫具同,事物互相連接叫連同,事物性質相近的叫同類之同,僅僅名稱相同的叫同名之同,兩物體位於同一區域叫丘同,某物附麗於另一物的叫附同,觀念不同但無對錯之分的叫是之同,各種觀點都表示認同的叫然之同,同源異流叫同根之同。(事物相異也有多種情況,)有原則性分歧的叫非之異,有不同觀點的叫不然之異。之所以有異,是因為有同的存在,相對於同才會產生異。第一種是前後皆同;第二種是先同後異;第三種是混淆前提條件(偷換概念)而造成的異;第四種是強詞奪理而造成的異。
36.9 子深其深,淺其淺,益其益,尊其尊[1]。察次山[2]、比、因至優指復[3];次察聲[4]、端名、因請復[5]。正夫辭惡者[6],人右以其請得焉[7]。諸所遭執而欲惡生者,人不必以其請得焉。
【注釋】
[1] 尊:意為「減」(俞樾說)。
[2] 察次:當作「次察」(張子晉說)。山:當作「由」,指事理產生的根由。
[3] 比:類比,比附。因:原理的成因。指:事理的精義、要旨所在。
[4] 聲:指語言。
[5] 請復:當與下文「情得」同。
[6] 正夫:當作「匹夫」(孫詒讓說)。
[7] 右:當作「有」。請:當作「情」。
【譯文】
墨子的學說該深入的就深入,該淺顯的就淺顯,該增益的就增益,該刪減的就刪減。接下來就會考察事理的根由、原理的比附、原理的成因,直至弄清事理的要旨所在。接著再考察語言、核正名實、了解其實情。普通人言辭粗鄙,人們卻能夠從中了解實情。那些遭遇囚系而輕生的人,就不一定能了解他們的實情了。
36.10 聖人之附也[1],仁而無利愛。利愛生於慮。昔者之慮也,非今日之慮也。昔者之愛人也,非今之愛人也。愛獲之愛人也,生於慮獲之利。慮獲之利,非慮臧之利也;而愛臧之愛人也,乃愛獲之愛人也。去其愛而天下利,弗能去也。昔之知牆[2],非今日之知牆也。貴為天子,其利人不厚於正夫。二子事親,或遇孰[3],或遇凶[4],其親也相若[5],非彼其行益也,非加也[6]。外執無能厚吾利者[7]。藉臧也死而天下害[8],吾持養臧也萬倍,吾愛臧也不加厚。
【注釋】
[1] 附:當為「拊」,同「撫」。:當為「覆」,指天下萬物(曹耀湘說)。
[2] 牆:當作「嗇」,吝嗇,節用(俞樾說)。
[3] 孰:同「熟」,豐年。
[4] 凶:荒年。
[5] 其親也相若:當作「其愛親也相若」。
[6] 非加也:此針對上文凶年而言,故當作「非損也」(張純一說)。
[7] 執:通「勢」。
[8] 藉:假使。
【譯文】
聖人撫愛天下萬物,懷抱仁心而不刻意愛人、利人。愛人、利人的想法出於刻意的思慮。從前聖人們的思慮,不同於現今人們的思慮。從前聖人的愛人,也不同於今天的愛人。關愛婢女的愛人行為,出於考慮婢女而獲得的利益。考慮婢女而獲得的利益,又不同於考慮奴僕而獲得的利益;但是關愛奴僕與關愛婢女,在抽象的愛人層面是相同的。如果要求去掉所愛的具體對象而使天下獲利,今天的人就無法做到了。從前一般人所說的吝嗇,不同於今天墨子學說中的對自己吝嗇(即節用)。貴為天子,他帶給人的利益並不比普通人多。兩個兒子侍奉父母,一個遇到豐年,一個遇到荒年,但他們對雙親的愛則是相同的,並非一個因豐年而增多,一個因荒年而減少。外物無法讓我們使父母獲益的心愿更強烈。假使奴僕死了會令天下受損害,我對奴僕的供養一定會比先前好上萬倍,但我對奴僕的愛心並沒有因此而增加。
36.11 長人之異,短人之同[1],其貌同者也,故同。指之人也與首之人也異,人之體非一貌者也,故異。將劍與挺劍異[2]。劍,以形貌命者也,其形不一,故異。楊木之木與桃木之木也同。諸非以舉量數命者,敗之儘是也。故一人指[3],非一人也;是一人之指,乃是一人也。方之一面,非方也,方木之面,方木也。
【注釋】
[1] 長人之異,短人之同:當作「長人之與短人也同(俞樾說)。
[2] 將劍:扶劍(孫詒讓說)。挺劍:指拔劍。
[3] 故一人指:當作「故一指」(王引之說)。
【譯文】
高個子的人與矮個子的人可能會有相同點,因為他們的外表可能會有相同之處,因而相同。不同人的手指不同、頭部也不同,因為人體形貌各異,因而會存在差異。扶劍和拔劍不同。劍,是以形貌特徵來命名的,每把劍的形貌不一,因而名稱也各異。楊木的木與桃木的木本質相同。那些命名時沒有考慮數量關係的事物,破碎分裂開來仍然可以稱為是該事物。所以提及一根手指,並非是說某一個人的;說是某一個人的手指,才是特指具體某個人的。方形木塊的一面,不能等同於方形木塊,但方形木塊的任何一面,都是方木。
36.12 以故生[1],以理長,以類行也者。立辭而不明於其所生,忘也[2]。今人非道無所行,唯有強股肱而不明於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辭以類行者也,立辭而不明於其類,則必困矣。故浸淫之辭,其類在鼓栗[3]。聖人也,為天下也,其類在於追迷。或壽或卒,其利天下也指若,其類在譽石[4]。一日而百萬生,愛不加厚,其類在惡害。愛二世有厚薄[5],而愛二世相若,其類在蛇文。愛之相若,擇而殺其一人,其類在阬下之鼠[6]。小仁與大仁,行厚相若,其類在申[7]。凡興利除害也,其類在漏雍[8]。厚親不稱行,而類行,其類在江上井。不為己之可學也,其類在獵走。愛人非為譽也,其類在逆旅。愛人之親若愛其親,其類在官苟[9]。兼愛相若,一愛相若。一愛相若,其類在死也[10]。
【注釋】
[1] 以故生:當作「夫辭以故生」(曹耀湘說)。
[2] 忘:同「妄」。
[3] 栗:當為「槖」,古代一種風箱。鼓槖,指以風箱鼓風冶煉金屬。
[4] 譽:同「豫」,愉悅(張純一說)。石:當作「後」(張純一說)。
[5] 二世:當作「三世」(張純一說)。三世,指上古之世、當今之世、後世。
[6] 阬:當為「院」,同「苑」(曹耀湘說),放養動物供遊玩的苑囿。
[7] 申:當為「田」(曹耀湘說)。
[8] 雍:同「瓮」(王念孫說)。
[9] 官:公而無私(張純一說)。苟:敬(張純一說)。
[10] 也:當作「它」,古「蛇」字(劉再賡說)。死蛇,指蛇在性命危急的時候會首尾相救。
【譯文】
概念因故而產生,順應事理而豐富,通過類推的方式得以拓展。創立概念卻不明就裡,那是狂妄。當今之人不遵循大道就無法行事,卻只知道強健肢體而不明大道之由,那麼今人遭遇困境也是立等可待的事情。概念需要依照類推才能進行拓展,假如創立概念而不懂得其所針對的事物類別,就必然會陷入困境。所以說迷惑人心的詭辯之辭,對人心的蠱惑如同鼓動風箱以冶鐵。聖人的言辭,是為了天下人,目的在於追求解決世人的迷惑,使之歸於正路。聖人有的長壽、有的早逝,但他們為天下謀利的宗旨是相同的,目的都在於使後世之人皆能愉悅。一天之內有百萬新的生命誕生,但聖人的愛並未增多,這和對危害世間萬物之物的厭惡之情一樣。對上古之世、當今之世、後世的愛有厚有薄,但兼愛的用心是相同的,就如同蛇身上的花紋交錯但前後連貫一樣。兼愛世人的心雖相同,但有時卻要選擇殺掉其中的某一個人以為天下除害,就像除掉苑囿中的老鼠。小仁義與大仁義,德行的出發點相類似(但普及性卻大為不同),就如同大塊田地和小塊田地給世人帶來的利益之不同一樣。凡興利除害,就好比堵上瓮的漏水之處。厚愛至親,不能無條件稱譽其行為,而要根據其行為是否符合仁義的標準,這就如同在江邊鑿井,不是看水的多少,而是考慮是否適於飲用。不為己的精神是可以學習的,就如同打獵時必須奔跑追逐獵物的道理是一樣的。愛人並非是為了名譽,正像旅店一樣是為了方便他人。愛別人的親人就如同愛自己的親人,這是一種公而忘私的敬愛行為。兼愛就要做到愛世人和愛一個人類似,一旦世人做到了兼愛如一,就會像蛇在性命危急時刻首尾相救一樣彼此互相救助。
【評析】
關於《大取》、《小取》兩篇的命名,作者顯然有把這兩篇當作姐妹篇的寓意在其中。那麼這裡的大小該作何解釋?畢沅以為,《大取》篇中言及「利之中取大」即「大取」之意。問題是我們從《小取》篇中根本看不到「害之中取小」的意思,可見畢沅的說法並不可靠。楊義認為:「也許撰述的後學輩分上有大小,但更有可能的是兩篇的內容見大小。」(《墨子還原》)楊義的推測有一定的道理,通過比較兩篇的內容,我們不難看到這樣一種情況:《小取》篇純粹是探討邏輯學的篇章,而《大取》篇則分為兩大部分,前半部分探討倫理學的內容,後半部分才是邏輯學的內容。考慮到「兼愛」思想在墨子思想學說中的中心地位,我們就不難理解題目中「大」、「小」二字的意義所在了。
墨家講「兼愛」目的是「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弊」,至於什麼是利,什麼是害,墨子講得非常清楚:「今若國之與國之相攻,家之與家之相篡,人之與人之相賊,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調,此則天下之害也。」(《兼愛中》)也就是說,天下的政治秩序和倫理秩序井井有條就是利,反之則是害。不難看出,墨家思想就其實質而言是一種功利主義哲學,只不過這種功利主義是一種有愛的功利主義,是一種帶有宗教氣質的高尚而純粹的功利主義。如果僅有《兼愛》篇,我們也許會對「兼愛」思想產生一種大而無當的理論空疏感,但《大取》篇的存在,讓我們看到了墨子對「兼愛」思想的細緻雕琢。
首先,愛和利之間是不能畫等號的。「愛無厚薄」,也不分彼此,所謂「愛人不外己,己在所愛之中」。但利人的能力卻有大小之別,天利人的能力大於聖人利人的能力,聖人利人的能力大於大人,大人利人的能力大於小人。所以說,不是所有愛人的人都有能力利人,有能力利人的人也不能把自己利人的能力與愛人等同起來。顯然,墨子在愛和利之間更注重利,如果說愛是墨子倫理學的基礎,利就是墨子倫理學的目的。所以我們說墨子的兼愛學說是一種有愛的功利主義思想,這種功利主義實質上已經超越了實用而進入了理想主義的範疇。
其次,在墨子的哲學體系中,利就是義,就是正當而合乎道的行為標準。這個行為標準是有理論層次的:第一,義可權,但權非義。權就是權衡利弊的權,其基本原則是「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利中取大,是在自身沒有而有條件選擇的情況下,要儘可能利益最大化。害中取小,是從自身必需捨棄的東西中儘可能損失最小化。無論是利中取大還是害中取小,都是非正常狀態,所以說權非義。第二,義分厚薄,即「義可厚,厚之;義可薄,薄之,謂倫列。」義之所厚,核心在父母子女等自然血緣最密切的人,然後是「德行、君上、老長、親戚」,最後才是全天下的陌生人。在墨子的觀念中,愛無厚薄,但義有倫列,「倫列之興為利已」。墨子認為,利就是義,義就是正義、正當,在正當的範圍內人可以權衡利弊,可以趨利避害,可以厚近薄遠。第三,利分大小。小利,即個人的私利,在正當的前提下,人們可以兼顧私利。大利,就是天下所有人的公共利益。大利是墨家追求的最高利益,所以說任何事物都不能與這種最高利益相衝突,人人必須無條件捍衛天下公利。「兼相愛,交相利」,「愛無厚薄」,義有論列,墨家這種充滿理想主義光輝的愛利主義精神著實讓我們心生感動、欽佩 不已。
《大取》的後半部分雜亂地記述了一些墨家的邏輯學思想,其中包括兩個較為重要的問題:一是「辭」中包括「故」、「理」、「類」三大要素。只有同時具備了原因、內在規律、以類相推這三個要素,才能構成辯辭的穩定基礎。在這裡,墨家將構成辯辭的動機、內在統一性與外在合理性統籌考慮,使其辯論具備了較為科學的內在素質和合理的邏輯形式,因而對後世產生了較大的影響。二是對「同異之辯」的邏輯命題提出了自己的創見。「同異之辯」是春秋戰國時期一個熱門辯論話題,欒調甫在《楊墨之辯》中指出,「同異之辯,有別合兩宗。別同異,如墨子之辯」,「合同異,似出老子」,「迨後楊朱非墨子之辯,始成此宗」。先秦諸子中,老子、莊子和楊朱等人是主張合同異的。尤其是莊子,主張相對論,強調齊物我、一是非,追求一種混沌而適意的人生境界。而墨家則相反,主張是就是是,非就是非,可就是可,不可就是不可,堅持客觀務實的科學精神。作為這種認識的理論基礎,墨家將「同」分為「重同」、「具同」、「邊同」、「丘同」和「附同」等五類,將「異」分為「是而然」、「是而不然」、「遷」、「強」等四類,並大量舉例以論證其說。從唯物辯證法的角度來看,《墨辯》中記載的這些邏輯學理論具有較強的科學精神與合理性,不但為先秦邏輯學的存在提供了重要的史料支撐,也為中國邏輯學在世界範圍內的發展爭得了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