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譯註 · 小取

墨子 《墨子譯註》
【題解】 《小取》篇同樣是《墨辯》中的重要篇章,內容則側重探討辯論的意義、方法,並涉及一些修辭學、邏輯學方面的問題。文章首先指出,辯論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意氣之爭,而是出於「明是非」、「審治亂」、「明同異」、「察名實」、「處利害」、「決嫌疑」的理論需要才進行的有意義和有針對性的交流。在論辯方法上,文章提到或、假、效、譬、侔、援、推等多種具體方法,並強調對各種方法的合理運用。此外,文章還涉及人類認識事物方面的一些問題。 37.1 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摹略萬物之然[1],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2]。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 【注釋】 [1] 摹略:歸納,概括。 [2] 類:指以事理是否同類為標準。 【譯文】 辯論,就是要明辨是非,探求社會政治治亂的規律,弄清事物的異同之處,考察名實的深層關係,擺正利害關係,決斷疑難。歸納概括萬物的現象,分析、比較各方面觀點,用概念指稱事物實質,以語言闡明思想,用理論揭示原因。以類別相同與否來決定取捨。不用自己堅持的觀點去非議別人的觀點,自己所不具備的條件也不強求他人具備。 37.2 或也者,不盡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援也者[1],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2],同也。「吾豈謂」也者[3],異也。 【注釋】 [1] 援:援引。 [2] 是猶謂:這就好比是說。 [3] 吾豈謂:我難道是說。 【譯文】 或,意味著並非全都如此。假,意思是現在不是這樣。效,就是為事物樹立行為法則。所效,指設立法則所依據的標準。與所效者相符,就是正確的;不相符,就是錯誤的。這就是效。辟,用彼事物進行類比以說明此事物。侔,是兩個詞詞義相同而可以互相通用。援,意思是說:「你正確,為什麼我就獨獨不正確呢?」推,就是從對方所不贊同的觀點中找出與對方所贊同的觀點中的相似之處,以此證謬對方觀點。「是猶謂」,是指兩者觀點相同。「吾豈謂」,是指兩者觀點不同。 37.3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辭之侔也,有所至而正[1]。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辭,行而異,轉而危[2],遠而失,流而離本[3],則不可不審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類異故,則不可偏觀也。夫物或乃是而然[4],或是而不然[5],或一周而不一周[6],或一是而一不是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類異故,則不可偏觀也,非也[7]。 【注釋】 [1] 正:當作「止」(孫詒讓說)。 [2] 危:同「詭」,詭辯。 [3] 流離:指隨著辯論的展開,雙方在不經意間脫離辯論的本意而為辯論而辯論。 [4] 是而然:即前提肯定,結論也是肯定的。 [5] 是而不然:即前提肯定,但結論是否定的。 [6] 周:周遍,這裡指事物具有普遍性。 [7] 這幾句話涉上而衍,當刪。 【譯文】 各種事物都有相同之處,但並非完全相同。辭義相等同,但有一定的限度。事物呈現出某種形態,有其之所以如此的客觀原因。呈現出的形態雖然相同,但背後的原因卻不一定相同。贊同,有贊同的原因;贊同是相同的,贊同的原因則未必相同。所以說辟、侔、援、推這些推理原則,濫用就會出現偏頗,循環論證就成了詭辯,離題太遠會背離主旨,隨波逐流會因脫離論題進而失去本意,這些情況不能不審慎,不能隨意使用。所以,言語的表達方式多種多樣,不同類別的事物有不同成因。因而在推論中需要注意不能以偏概全。事物有些前提肯定結論也肯定,有些為前提肯定但結論卻是否定的。有時事物在某些方面具有普遍性,但在另外一些方面卻不具備普遍性;有時事物在某些方面觀點成立,而在另外一些方面則觀點不能成立。不能總是生搬硬套。 37.4 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驪馬[1],馬也;乘驪馬,乘馬也。獲[2],人也;愛獲,愛人也。臧,人也;愛臧,愛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獲之親,人也;獲事其親,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愛弟,非愛美人也。車,木也;乘車,非乘木也。船,木也;人船[3],非人木也。盜人,人也;多盜,非多人也;無盜,非無人也。奚以明之?惡多盜,非惡多人也;欲無盜,非欲無人也。世相與共是之。若若是,則雖盜,人人也[4];愛盜,非愛人也;不愛盜,非不愛人也;殺盜人[5],非殺人也;無難盜無難矣[6]。此與彼同類,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無也故焉[7],所謂內膠外閉,與心毋空乎?內膠而不解也。此乃是而不然者也。 【注釋】 [1] 驪馬:純黑色的馬。 [2] 獲:奴婢,與「臧」義近而小別,後者多指男性奴僕。 [3] 人:當作「入」。 [4] 人人也:衍一「人」字。 [5] 殺盜人:「人」字衍。 [6] 盜無難:三字衍。 [7] 也:當作「他」,其他,別的。 【譯文】 白馬是馬,乘白馬是乘馬。深黑色的馬是馬,乘深黑色的馬是乘馬。奴婢是人,愛奴婢是愛人。奴僕是人,愛奴僕是愛人。這就是前提肯定,結論也肯定的情況。奴婢的雙親是人,奴婢事奉雙親不能等同於事奉人。奴婢的女弟是個美人,奴婢愛其女弟,不能等同於愛美人。車是木頭造的,乘車卻不是乘木。船是木頭做的,進入船里而不是進入木頭裡。盜賊是人,盜賊多卻不能等同於人多,沒有盜賊也不是沒有人。如何能夠說明這一點呢?厭惡盜賊多,並不是厭惡人多;希望沒有盜賊,並不是希望沒有人。這是世所公認的公理。如果肯定了這一點,那麼雖然盜賊是人,但愛盜賊卻不是愛人,不愛盜賊也並不意味著不愛人,殺盜賊也不是殺人,這沒有什麼疑難之處。這與前面提出的觀點相類似。然而世人贊同前面的觀點,從不認為自己錯誤;墨家提出這後一個主張卻遭到非議,沒有其他緣故,不正是所謂內心固執、耳目閉塞,並且內心不空容不下任何別的東西嗎?內心固執到無法開解的程度。這就是前提肯定而結論否定的情況。 37.5 且夫讀書,非好書也[1]。且鬥雞,非雞也[2];好鬥雞,好雞也。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且出門,非出門也;止且出門,止出門也。若若是,且夭,非夭也;壽夭也[3]。有命,非命也;非執有命,非命也,無難矣。此與彼同類。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罪非之,無也故焉,所謂內膠外閉與心毋空乎?內膠而不解也。此乃是而不然者也。 【注釋】 [1] 此句當為「夫且讀書,非讀書也;好讀書,好書也。」(孫詒讓說)「且」字衍,當刪(沈有鼎說)。 [2] 「非」字下疑脫一「好」字。「且」字衍,當刪(沈有鼎說)。 [3] 此句疑有脫誤,當為「壽且夭,壽夭也。」(沈有鼎說) 【譯文】 讀書,不能等同於喜好書;好讀書,等同於好書。鬥雞,不能等同於真的喜好雞;愛好鬥雞,才等同於喜好雞。將要入井,不能等同於入井;阻止將要入井者,才等同於阻止入井。將要出門,不能等同於出門;阻止將要出門者,卻等同於阻止出門。如果確定了這一點,那麼即將夭折,不能等同於夭折;壽命即將終結,才等同於夭折。有天命,不能等同於天命;非難執有命論的觀點,就是非命論。這沒有什麼疑難之處。這與前面提出的觀點相類似。然而世人贊同前面的觀點,從不認為自己錯誤;墨家提出這後一個主張卻遭到非議,沒有別的緣故,不正是所謂內心固執、耳目閉塞,並且內心不空容不下任何別的東西嗎?內心固執到無法開解的程度。這就是前提肯定而結論否定的情況。 37.6 愛人,待周愛人而後為愛人。不愛人,不待周不愛人;不周愛,因為不愛人矣。乘馬,不待周乘馬然後為乘馬也;有乘於馬,因為乘馬矣。逮至不乘馬,待周不乘馬而後不乘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 【譯文】 愛人,待到遍愛所有人之後才可以算是愛人。不愛人,不必待到普遍不愛所有人;不普遍愛所有人,已經可以算是不愛人了。乘馬,不必待到乘遍所有的馬才算是乘馬;只要乘過馬,就可以算是乘馬了。至於不乘馬,就要等到不乘所有的馬之後才算是「不乘馬」。這就是在某些方面具有普遍性而另外一些方面不具普遍性的情況。 37.7 居於國,則為居國;有一宅於國,而不為有國。桃之實,桃也;棘之實,非棘也。問人之病,問人也;惡人之病,非惡人也。人之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祭人之鬼,非祭人也;祭兄之鬼,乃祭兄也。之馬之目盼,則為之「馬盼」[1];之馬之目大,而不謂之「馬大」。之牛之毛黃,則謂之「牛黃」;之牛之毛眾,而不謂之「牛眾」。一馬,馬也;二馬,馬也。馬四足者,一馬而四足也,非兩馬而四足也。一馬,馬也。馬或白者,二馬而或白也,非一馬而或白。此乃一是而一非者也。 【注釋】 [1] 盼:當為「眇」(顧廣圻說),瞎一隻眼睛。 【譯文】 居住於某國,就是居住於某國。在某國有一所住宅,並不是擁有整個國家。桃的果實,是桃。棘的果實,不是棘。探望人的疾病,是探望人。厭惡人的疾病,不是厭惡其人。人的鬼魂,不是「人」。哥哥的鬼魂,則是哥哥。祭祀人的鬼魂,不是祭人;祭祀哥哥的鬼魂,是祭祀哥哥。眼睛黑白分明叫「盼」,這匹馬的眼睛瞎了一隻,就可以稱為「馬眇」;這匹馬的眼睛大,卻不能稱為「馬大」。這頭牛的毛黃,就可以稱它是「牛黃」;這頭牛的毛多,卻不能稱為「牛多」。一匹馬,是馬;兩匹馬,也是馬。馬有四蹄,是說一匹馬有四隻蹄子,而不是說兩匹馬有四隻蹄子。一匹馬,是馬。有的馬是白色的,是說兩匹馬中有一匹馬是白色的,而不是說一匹馬有時是白色的。這就是事物在某些方面觀點正確而在另外一些方面觀點會出現錯誤的情況。 【評析】 《小取》是反映墨家邏輯思想的一篇專論,在中國邏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從整體上看,本文主題清晰,層次分明,與《大取》篇的凌亂狀況完全不可同日而語,堪稱墨家邏輯學的綱領性文獻。文章開宗明義,首先指出辯論的目的在於「明是非」、「審治亂」、「明同異」、「察明實」。辯論不是為了辯論而辯論,而是要在客觀反映社會現實的基礎上追求真理,所以墨家才會對意氣之爭不屑一顧,反對一切形式的詭辯論。墨家認為:「辯,爭彼也。辯勝,當也。」(《經上》)辯論的目的既然是為了「明是非」,不同觀點之間的碰撞必然會起爭執;爭執的結果不是看誰的口才好,而是看誰的辯論過程更恰當,更客觀而具有說服力。 有了端正的辯論目的,還需要強大的辯論方法和技巧。《小取》篇接下來提出了或、假、效、譬、侔、援、推等多種具體論辯方式。「或」是指一類事物的部分是如此,但不能說明全部如此。「假」是指如果某個前提條件成立,後面的相關結果就能夠實現,但事實上前提條件不可能成立。「效」是指需要為辯論對象設立有效的準則,「所效」是指設立準則需要依據客觀的標準,準則與標準相一致就說明結論是正確的,反之就是錯誤的。「譬」是指在兩個具體相似點的對象之間,可以用彼事物來說明此事物,這實際上是一種譬喻類推的方法。「侔」是指兩個詞義相同的對象之間可以互相通用,也就是比辭類推,這是一種較「譬」更為抽象的一種類推方法。「援」是指援例類推,在具體運用上就是用對方所不認同的觀點去比附對方所認同的觀點,從對手的矛盾之處揭示其觀點的謬誤,也就是歸謬法。不難看出,上述論辯方式都具備較強的實用性,但作者也清醒地認識到,言辭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不確定性和多樣性,不能教條式地看待和運用這些方法。最後,文章又以「侔」為例,詳細論述了這種推理方式在實戰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四種情況:「是而然」、「是而不然」、「一周而一不周」、「一是而一非」。文章布局合理,重點突出,顯然經過作者的精心考慮。 總的來看,以辯論為重心的邏輯學體系體現了墨家一貫的功利性特徵,具有注重實質、強調名實相符、不注重論證過程等特點。詹劍峰在評價墨家辯學時說:「墨子形式邏輯關於論式方面,不免簡略。譬如推論式,墨子就沒有明確的論述,更談不上周密,比起希臘的邏輯和印度的因明是有遜色的。」(《墨家的形式邏輯》)應該說詹劍峰的這個觀點是比較客觀的,但這種重視結果而忽略論證過程的特點並非墨家獨有,而是中國古代學術的一種共性。與其說這種共性是缺點,不如說是中國傳統思維方式的獨有特色:重視頓悟和結果而不太關注(或者說不拘泥於)如何達成這種結果。儘管存在這樣那樣的不足,但墨家邏輯學的重要性和歷史地位卻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