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全鑒 · 第三十章 大取——兼愛天下,盡利蒼生

墨子 《墨子全鑒》
【原文】 天之愛人也,薄① 於聖人之愛人也;其利人也,厚於聖人之利人也。大人之愛小人也,薄於小人之愛大人也;其利小人也,厚於小人之利大人也。以臧為其親也② ,而愛之,非愛其親也;以臧為其親也,而利之,非利其親也。以樂為愛其子,而為其子欲之,愛其子也。以樂為利其子,而為其子求之,非利其子也。 於所體③ 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權。權,非為是也,非非為非也④ 。權,正也。斷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執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斷指與斷腕,利於天下相若,無擇也。死生利若,一⑤ 無擇也。殺一人以存天下,非殺一人以利天下也;殺己以存天下,是殺己以利天下。於事為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求。求為之,非也。害之中取小,求為義,非為義也。 【注釋】 ①薄:「溥」字之誤。溥:大。 ②臧:葬。此處指厚葬。 ③體:事體。 ④非非為非也:當為「非為非也」。 ⑤一:當為「非」。 【譯文】 上天愛人,比聖人愛人要深厚;上天施利給人,比聖人施利給人要厚重。君子愛小人,勝過小人愛君子;君子施利給小人,勝過小人施利給君子。認為厚葬是愛父母親的表現,因而喜歡厚葬,這其實並不是真的愛父母親;認為厚葬對父母親有利,因而以厚葬為利,這並非是真的有利於父母親。認為教兒子欣賞音樂是愛兒子的表現,因而到處為兒子尋求音樂,認為這是愛兒子。認為教給兒子音樂有利於兒子,因而到處為兒子尋求音樂,這並非有利於兒子。 在所做的事體中,衡量它的輕重叫作「權」。權,並不是一定對的,也不一定就是錯的。權,就是講究公正。砍斷手指以保存手腕,那是在利中選取大的,在害中選取小的。在害中選取小的,並不是取害,而是取利。他所選取的,正是別人抓著的。遇上強盜,砍斷手指以免殺身之禍,這是利;遇上強盜,這是害。砍斷手指和砍斷手腕,對於天下的利益來說是相似的,那就沒有選擇。就是生死,只要有利於天下,也都沒有選擇。殺一個人以保存天下,並不是殺一個人以利天下;殺死自己以保存天下,這是殺死自己以利天下。在做事中衡量輕重叫作「求」。只注重通過「求」來行事,是不對的。在害中選取小的,追求合乎道義的部分,這並非真正的施行道義。 【原文】 為暴人語天之為是也而① 性,為暴人歌② 天之為非也。諸陳執既有所為,而我為之陳執;執之所為,因吾所為也。若陳執未有所為,而我為之陳執,陳執因吾所為也。暴人為我為天之,以人非為是也,而性不可正而正之。 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於所既有而棄焉,是害之中取小也。 【注釋】 ①而:同「爾」,你。 ②歌:當作「語」。 【譯文】 給暴戾的人說天的安排就是這樣,符合你的天性,這等於對暴戾的人說真正的天的意志是不對的。各種學說既已流傳天下,如果我再為它們陳說闡釋,那麼各種學說必因我而更加發揚光大。如果各種學說沒有流傳天下,如果我再為它們陳說闡述,那麼,各種學說也必因我而流傳天下。暴戾的人自私自利卻說是天的意志,把人們認為錯誤的看作正確的,這些人的天性不可改正但也要想辦法加以改正。 在利中選取大的,不是不得已。在害中選取小的,則是不得已。在自己未有的事物中選取,這是在利中選取大的。在自己已有的東西中捨棄,這是在害中選取小的。 【原文】 義可厚,厚之;義可薄,薄之,謂倫列。德行、君上、老長、親戚,此皆所厚也。為長厚,不為幼薄。親厚① ,厚;親薄,薄。親至,薄不至。義厚親,不稱行而顧② 行。 為天下厚禹,為禹也。為天下厚愛禹,乃為禹之愛人也。厚禹之加於天下,而厚禹不加於天下。若惡盜之為加於天下,而惡盜不加於天下。愛人不外己,己在所愛之中。己在所愛,愛加於己。倫列之愛己、愛人也。 【注釋】 ①親厚:血緣關係近。 ②顧:當作「類」。 【譯文】 依據道義上可以厚愛的,就厚愛;依據道義可以薄愛的,就薄愛。這是所謂的倫常序列。有德儒家認為,行的、在君位的、年長的、親戚之類,這些都是應當厚愛的。厚愛年長的,但也不薄愛年幼的。近親要厚愛,遠親可薄愛。在血緣關係上有至親,但在愛上卻沒有至薄的。儒家的道義是厚愛至親的,不以那人的行為而厚愛或薄愛,而是按由親到疏的關係來決定。 儒家為天下人而厚愛禹,這是為了禹。墨家為天下人厚愛禹,是因為禹能愛天下人。厚愛禹的作為能加利於天下,而厚愛禹並不能加利於天下。就像厭惡強盜的行為能加利於天下,而厭惡強盜並不加利於天下。愛別人並非不愛自己,自己也在所愛之中。自己既在所愛之中,愛便也加於自己。儒家倫常強行劃分愛自己和愛別人的區別。 【原文】 聖人惡疾病,不惡危難。正體不動,欲人之利也,非惡人之害也。聖人不為其室臧① 之故,在於臧。聖人不得為子之事。聖人之法:死亡② 親,為天下也。厚親,分也;以死亡之,體渴③ 興利。有厚薄而毋,倫列之興利為已。 語經,語經也,非白馬焉。執駒焉說求之,舞說非也,漁大之無大④ ,非也。三物必具,然後足以生。 臧之愛己,非為愛己之人也。厚不外己,愛無厚薄。舉⑤ 己,非賢也。義,利;不義,害。志功為辯。 【注釋】 ①臧:通「藏」。 ②亡:通「忘」。 ③渴:當作「竭」。 ④漁大之無大:當作「殺犬之無犬」。 ⑤舉:當作「譽」。 【譯文】 聖人厭惡疾病,不厭惡危險艱難。端正形體,不為外物所動,希望人們得到利益,並不是厭惡人們的各種危害。聖人不以為自己的屋室可以藏身,就一味藏身避禍。聖人往往不能侍奉在父母身邊。聖人的法則是:父母死了,心已無知,就儘快忘卻他們,全心為天下興利。厚愛父母,是人子應盡的本分;但父母死後,之所以儘快忘卻他們,是想竭儘自己的力量為天下興利。聖人愛人,只有厚沒有薄,一視同仁地為天下興利而已。 語經,言語的常經,辯者說「白馬不是馬」,又堅持認為「孤駒不曾有母親」,這是舞弄口舌,說「殺狗不是殺犬」,也是錯誤的。緣故、道理、類推這三者都具備了,才足以產生言論。 奴僕愛自己,並不是愛自己的身份、為人。厚愛別人並不是不愛自己,愛別人與愛自己,要沒有厚薄的區分。讚譽自己,並非賢能。義,就是利人利己;不義,就是害人害己。義與不義,應該依志向和事功來辨別。 【原文】 有有於秦馬,有有於馬也,智① 來者之馬也。愛眾眾② 世與愛寡世相若。兼愛之,有相若。愛尚③ 世與愛後世,一若今之世人也。 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天下之利驩④ 。「聖人有愛而無利」,俔日⑤ 之言也,乃客之言也。天下無人,子墨子之言也猶在。 不得已而欲之,非欲之也。非殺臧也⑥ 。專殺盜,非殺盜也。凡學愛人。小圜之圜,與大圜之圜同。方⑦ 至尺之不至也,與不至鍾之至,不異。其不至同者,遠近之謂也。 【注釋】 ①智:通「知」。 ②愛眾眾:後一「眾」為衍字。 ③尚:通「上」。 ④驩:通「歡」。 ⑤俔(qiàn)日:「儒者」之誤。 ⑥非殺臧也:「非」前應有「欲殺臧」三字。 ⑦方:當作「不」。 【譯文】 有人說「有秦國產的馬跑來了」,有人說「有馬跑來了」,我只知道來的是馬即可。愛人口眾多的時世與愛人口稀少的時世相同。這是「兼愛」要求的相同之愛。愛上古與愛後世,也要與愛現世的人一樣。 鬼,並不是人;哥哥的鬼,是哥哥。天下的人得到利益就很高興。「聖人有愛而沒有利」,這是儒家的言論,是外人的說法。即使天下沒有繼承墨學的人,墨子的學說仍在世上。 不得已而想要某物,並不是真正想要它。想殺奴僕,並不是殺了奴僕。說「專門殺盜」,並非真殺了盜。一切要學會愛人。 小圓的圓與大圓的圓是一樣的,「不到一尺」與「不到千里」的「不到」是沒有分別的。「不到」是一樣的,只是遠近不同罷了。 【原文】 是璜也,是玉也。意楹,非意木也,意是楹之木也。意指之也,非意人也。意獲① 也,乃意禽也。志功,不可以相從也。 利人也,為其人也;富人,非為其人也,有為也以富人。富人也,治人有為鬼焉。 為賞譽利一人,非為賞譽利人也,亦不至無貴於人。 智② 親之一利,未為孝也,亦不至於智不為己之利於親也。智是之世之有盜也,盡愛是世。智是室之有盜也,不儘是室也。智其一人之盜也,不儘是二人。雖其一人之盜,苟不智其所在,盡惡其弱③ 也。 【注釋】 ①獲:獵物。 ②智:通「知」。 ③弱:當作「朋」,同夥。 【譯文】 璜雖然是半璧,但也是玉。考慮柱子,並不是考慮整個木頭。考慮人的指頭,並不是考慮整個人。考慮獵物,卻是考慮禽鳥。動機和效果,不可以等同。 施利給人,是為了那人;使那人富有,並不是為了那人,使他富有是有目的的。使那人富有,一定是他能夠處理人事和祭祀鬼神。借著賞譽使一個人受利,並不是借著賞譽施利給全天下人,但也不至於因此就不去賞譽人。 只知道有利於自己的父母,不能算是孝;但也不至於明知自己有利於父母親而不願做。知道這個世界上有強盜,仍然愛這個世界上所有的人。知道這座房子裡有強盜,也不要去討厭這屋子裡的人。知道其中一個人是強盜,不能隨便懷疑其他人。雖然其中一個人是強盜,如果不知他在何處,就不能將所有人都當作盜賊的同夥來厭惡。 【原文】 諸聖人所先為,人慾① 名實。名實不必名② 。苟是石也白,敗③ 是石也,盡與白同。是石也唯大,不與大同。是有便謂焉也。以形貌命者,必智是之某也,焉智某也。不可以形貌命者,唯不智是之某也,智某可也。諸以居運命者,苟人④ 於其中者,皆是也,去之因非也。諸以居運命者,若鄉里齊荊者,皆是。諸以形貌命者,若山丘室廟者,皆是也。 智與意異。重同,具同,連同,同類之同,同名之同,丘同,鮒⑤ 同,是之同,然之同,同根之同。有非之異,有不然之異。有其異也,為其同也,為其同也異。一曰乃是而然,二曰乃是而不然,三曰遷,四曰強。 【注釋】 ①欲:當作效。 ②名實不必名:當作「名不必實,實不必名」。 ③敗:打碎。 ④人:「入」字之誤。 ⑤鮒:通「附」。 【譯文】 聖人首先要做的,是考核名實。有名不一定有實,有實不一定有名。如果這塊石頭是白的,把這塊石頭打碎,它的每一小塊也都是白的,白都相同。這塊石頭雖然很大,但和其他大石不同,因為大石之中仍有大小的不同,只有根據具體情況來稱呼。用形貌來命名的,必須知道它反映的是什麼對象,才能了解它。不是用形貌來命名的,雖然不知道它反映的是什麼對象,只要知道它是什麼就可以了。那些以居住和遷徙來命名的,如果進入其中居住的,就都是與之名實相符的;離去的,就不是了。那些以居住或遷徙來命名的,像鄉里、齊國、楚國都是。那些以形貌來命名的,如山、丘、室、廟都是。 知道與意會是不同的,「同」的種類很多,兩個名稱表示同一事物,叫重同;兩個物體在同一屋舍內,叫具同;事物相互連接,叫連同,還有同類之同、同名之同、兩物體位於同一區域的丘同、一物附於另一物的附同以及是之同、然之同、同根之同。「不同」的種類很多,有實際不同的異,有是非各執的異。所以有異,是因為有同,才顯出異。是與不是的關係有四種:第一種是「是而然」;第二種是「是而不然」;第三種叫「遷」,即從前不是,現在是;第四種叫「強」,即表面是,內心不是。 【原文】 子深其深,淺其淺,益其益,尊① 其尊。次察山比因,至優指復;次察聲端名因情復,匹夫辭惡者,人有以其情得焉。諸所遭執,而欲惡生者,人不必以其請得焉。 聖人之附氵賈② 也,仁而無利愛。利愛生於慮。昔者之慮也,非今日之慮也。昔者之愛人也,非今之愛人也。愛獲③ 之愛人也,生於慮獲之利。慮獲之利,非慮臧之利也;而愛臧之愛人也,乃愛獲之愛人也。去其愛而天下利,弗能去也。昔之知嗇,非今日之知嗇也。貴為天子,其利人不厚於正夫。二子事親,或遇孰,或遇凶,其親也相若,非彼其行益也,非加也。外執無能厚吾利者。藉臧也死而天下害,吾持養臧也萬倍,吾愛臧也不加厚。 【注釋】 ①尊:減少。 ②氵賈:即「覆」,指天下萬物。 ③獲:婢。 【譯文】 對於墨家的學說,深奧的就深入探求,淺近的就淺近研究,增加該增添的東西,刪減該減少的東西。其次明察墨家學說之所以成立的根由、學說中的比附、學說的原因,這樣,就可以掌握墨家學說的精義要旨。進一步深察墨家聲教的端緒、借鑑名學的方法、證明它的終因,這樣,墨家學說的實情就能夠了解了。普通人的言詞雖然粗俗,但也是實情的論斷,人們從中還可以了解實情。那些因遭囚系而不想活了的人,人們從他的言詞中就不會了解實情了。 聖人撫愛天下萬物,以仁為本卻沒有愛人利人的區別。愛人利人產生於思慮。過去的思慮,不是今日的思慮。過去的愛人,也不是今日的愛人。愛奴婢這種愛人的行為,產生於考慮奴婢的利益。考慮奴婢的利益,不是考慮奴僕的利益;但是,愛奴僕的愛人,也就是愛奴婢的愛人。如果去掉其所愛而能利於天下,那就不能不去掉了。從前講節用,不等於今日講節用。貴為天子,他利人並不比普通人利人更多。兩個兒子侍奉父母,一個遇到豐年,一個遇到荒年,他們對父母的愛是相同的,不會因豐年而增多,也不會因荒年而減少。外物也不會使我利於雙親的心更強烈。假使奴死對天下有害,我對奴僕的供養一定比之前好萬倍,但我對奴僕的愛心並沒有增加。 【原文】 長人之異,短人之同① ,其貌同者也,故同。指之人也與首之人也異,人之體非一貌者也,故異。將劍與挺劍異② 。劍,以形貌命者也,其形不一,故異。楊木之木與桃木之木也同。諸非以舉量數命者,敗之儘是也。故一人指,非一人也;是一人之指,乃是一人也。方之一面,非方也;方木之面,方木也。以故生③ ,以理長,以類行也者。立辭而不明於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無所行,唯有強股肱而不明於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辭以類行者也,立辭而不明於其類,則必困矣。 【注釋】 ①長人之異,短人之同:當為「長人之與短人也之同」。 ②將:扶。挺:拔。 ③以故生:當為「夫辭以故生」。 【譯文】 高的人與矮的人相同,是因為他們的外表相同,因此就相同。人的手指與人的頭是不一樣的,雖都是人體器官,但人的形貌各異,所以不同。扶劍和拔劍是不相同的,因為劍是因形貌命名的,形貌不一,所以不同。楊木的木與桃木的木相同。那些命名時沒有強調數量的事物,即使破碎成許多塊,也還是該事物。所以說「一個手指」,不能斷定是哪一個人的;說「一個人的手指」,才能斷定是那個人的。一面是方的,不能算作方體;但方木的任何一面,都是方木。言詞因緣故而產生,又順事理而發展,借同類的事物相互推行。創立言詞,卻不知道言詞產生的原因,實屬虛妄。現在人不遵循道理,就不能做事。只有強壯的身體,而不知道做事的道理,就會遭遇困難,這是立等可待的。言詞要依照類推才能成立,如創立言詞卻不明白它的類別,那麼就必將陷入困難。 【原文】 故浸淫之辭,其類在鼓栗① 。聖人也,為天下也,其類在於追迷。或壽或卒,其利天下也指若,其類在譽石② 。一日而百萬生,愛不加厚,其類在惡害。愛二③ 世有厚薄,而愛二世相若,其類在蛇文。愛之相若,擇而殺其一人,其類在坑下之鼠。小仁④ 與大仁,行厚相若,其類在申。凡興利除害也,其類在漏雍⑤ 。厚親,不稱行而類行,其類在江上井。「不為己」之可學也,其類在獵走。愛人非為譽也,其類在逆旅。愛人之親,若愛其親,其類在官苟⑥ 。兼愛相若,一愛相若。一愛相若,其類在死也⑦ 。 【注釋】 ①鼓栗:即「股慄」,戰慄。 ②譽石:疑當作「豫後」。豫:愉悅。 ③二:疑為「三」字之誤。 ④仁:通「人」。 ⑤雍:同「瓮」。 ⑥官:公。苟:敬。 ⑦也:「蛇」字之誤。 【譯文】 所以親附漸漸侵染人心的言詞,目的在於使人恐懼。聖人為天下謀利,目的在於追回迷惑者歸於正道。無論長壽與夭折,聖人利天下的目的都是化民向善,猶如譽石染緇。一日之中,天下有成百上萬的生靈誕生,但我的愛不會加厚,這和對危害世人的事物的厭惡之情相同。對上世、今世、後世的愛有厚有薄,但愛的用心其實相同,正如蛇身的花紋都相似一樣。愛心雖同,但有時卻要選擇其中一人殺掉,這正如殺坑下的老鼠,是為天下除害。一般人與天子,德行厚薄是相同的,主要看他能否施展才能。舉凡興利除害,正如堵住瓮的漏水之處。儒家認為厚愛自己至親,不依他的行事而或厚愛或薄愛,而以類推由親及疏去厚愛、薄愛,正像在江上鑿井一樣,雖然利人,也很有限。「不為己」是可以學的,就像打獵時追逐、奔跑一樣。愛人並非為了名譽,正像旅店一樣,是為了方便人。愛別人的親人,好像愛自己的親人,這是一種公敬的行為。兼愛,和愛自己一個人一樣。能兼愛,就是自愛,就像蛇受到攻擊的時候首尾相救一樣,彼此救助。 【解析】 本篇是墨家世界觀、價值觀、倫理觀的總概括。本篇各段都是簡論,分別論說了墨家的基本主張,涉及「義」「兼愛」「節用」、「節葬」等很多方面。 全篇以「愛人」「利人」發端,反覆探究二者的真義所在。文章首先否定了厚葬、求樂為愛利父母子女的世俗觀念,進而否定了經過反覆權衡而趨利避害的行為,認為這樣即使有時與道義相合,卻不是真正發自內心的行義。文章還將儒家觀念里那種有親疏等次之分的「愛人」,與墨家一視同仁的「兼愛」相對比,凸顯出後者的公平和博大。可以說,本文堪稱一篇傳播墨家兼愛天下、盡利蒼生精神的宣言。而篇中穿插的一些邏輯思辨性的段落,還有不少段落採用比喻的方法,則大大豐富了文章的內容與趣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