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訶止觀述記講義 · 摩訶止觀卷第九
第六、觀禪定境。分三:初、標。
第六、觀禪定境者:
次、釋。分二:先、釋來意。分二:初、經論明障。
夫長病遠行,是禪定障。立世阿毗曇云:多諫諍、多營事,亦是禪定障;復有多讀誦,亦是禪定障。文殊問菩提經云:禪定有三十六垢。垢即是障。
「立世阿毗曇論」:陳真諦譯十卷,立世為安立世界之義,論中記須彌四洲,諸天地獄等世界、國土之事。「長病」:准諸部阿含五事,退羅漢果:一、長病。二、遠行。三、諫諍。四、營事。五、多讀誦。文雖在小,障義必通。文殊問經「三十六垢」,經有兩卷,上卷只明三十六使,是欲界苦下十使,集滅各七,道除二使,加四思惟,為三十六使。經無垢名,恐是此耳。垢使義同,故引用。
次、正明來意。分三:初、明須觀不須觀。
上諸境得入,到清涼池,入流竟,則不須觀禪境;若魔事雖過,而真明未發,雖無別修,以通修故,發過去習,諸禪紛現;當置魔事,觀於諸禪。
「到清涼池」:初住。「入流竟」:真如觀成,無功用。此位具足事理諸禪,何須更觀。「若魔事」等:魔過無境,故「無別修」,依前觀境,故云「通修」。若不說之,必起見愛,故下文曰「日增」。
次、釋須觀所以。
所以者何?禪樂美妙,喜生耽味,垢膩日增;若謂是道,墮增上慢;若呵棄者,全失方便;如此等過,不可具記。雖免魔害,更為定縛;如避火墮水,無益三昧。為是義故,須觀禪境。
「若謂是道」至「方便」,從容判之:若存而不觀,多生諸過;若棄而不習,反入散心;倘散心為境,用觀則難;若以禪為境,用觀則易。若用世禪(色、無色界之禪定:有世間禪、出世禪、及菩薩所修不共二乘魔外之出世上上禪,即九種大乘禪。初自性禪,觀一切法,無不由心;或住於止,攝心不散;住於觀,分別照了;止觀雙修,則定慧均等,即別地、圓住;以魔不能說圓。)為妙境方便,多入五品,故不可棄。
三、引教嘆美。
但禪支諸定,助道有力;大小乘經,皆共稱美:若四禪八定,毗曇、成實,明之委細;自性九禪,地持、十地,甚為分明。
九禪中,多是事禪;自行為小,化他為大;故大小教無不讚美。「四禪八定」:若色、無色界相對,別色界名禪,無色界名定;若以上界望下欲界,則上二俱名定,下欲為散。「自性等九禪」:若直發是菩薩境攝。今對引稱嘆,非為辨發。
次、開章別釋。分二:初、開章。
今亦略示其發相,麤為四意:一、明開合。二、發因緣。三、明發相。四、修止觀。
次、別釋。分四:初、明開合。分八:先、列今文十門。
初、明開合者:禪門無量,且約十門:一、根本四禪。二、十六特勝。三、通明。四、九想。五、八背舍。六、大不淨。七、慈心。八、因緣。九、念佛。十、神通。
次、以五門及十五門,征問同異。分二:初、問。
此十門,與五門、十五門,云何同異?
「五門」:即五停心。大小由入,故名為門。「十五門」:五各開三,則事理禪足。故下云:『若五門者,有所不收,名狹唯事;若十五中,理非今境,為令事足,演略令廣,去理存事,故撮十五為十。』
次、答。分二:先、總答。
但有開合之異耳。
次、別答。分三:初、明開五為十。
開五為十者:開數息,出特勝、通明。開不淨,出背舍、大不淨。慈心、因緣,守本念佛門。毘曇名界方便、禪經稱念佛,此亦守本。神通約九禪上發,不專據一法。
「開五為十」:若五門中事缺,則從事更開;開但有理,則存事守本。數息、不淨兼開各三。慈心、因緣、念佛、無事可開,則存事守本。「神通」:先非五門之數,從禪起用,九門咸有。前二,開而不合;次三,合而不開;神通,非開非合,總知五門亦開亦合。「禪經」:坐禪三昧經之略名。
次、明三涅槃。
雖言斷盡,無所可斷,不思議斷。不斷無明、愛、取,而入圓淨涅槃;不斷名色七支,而入性淨涅槃;不斷行、有善惡,而入方便淨涅槃。
三、證前善惡成方便淨。
淨名云:以五逆相,而得解脫,亦不縛不脫。如此而推,十二因緣,即是一切無量佛法,是名不可思議境也。
善惡是縛,即縛論脫。惡中舉極,故云「五逆」。
次、對不思議十如、十境等,及問答料簡,即是顯前因緣三德不思議。文分四:初、對十如。
複次,十二緣對法華中十如者:如是性對無明,淨名云:若知無明性,即是明性。如是相對行;體對識等七支;力對愛、取;作對有;因又是無明、愛、取之習因;緣對行、有;果對無明,生智慧習果;報對行、有,五種涅槃;本對三道三種佛性;末對三德涅槃。
「五種涅槃」:凡夫計度五種之現涅槃:一、欲界為證處。二、初禪無愛故。三、二禪無苦故。四、三禪極悅故。五、四禪苦樂兩亡故。見楞嚴經。
次、對十境。
複次,對十境者:十法界陰入、病患兩境,對識等七支;煩惱、見、慢等境,對無明、愛、取;業、魔、禪、二乘、菩薩等,對行、有等支。
文雖別對,須在一念。若通論十境皆十如理,十二因緣攝於十境。
三、攝十如、十境,以入一念。分三:初、正明。
複次,十二因緣、十如、十境,在異心中,是生滅思議;在一念心中,是不生不滅,不可思議。
次、引證。
華嚴云:十二因緣,在一念心中。大集云:十二因緣,一人一念,悉皆具足。
經但云具,不雲十界,祇是語略。凡諸大教,雲一念者,例皆如是。
三、舉略攝廣。
此猶存略。若一人一念,悉皆具足十界、十如、十二因緣,乃可稱為摩訶衍不可思議十二因緣耳。
四、問答料簡。分二:初、問。
問:十二門論云:緣法實無生,若謂為生者,為在一心中?為在眾心中?亦可得言在一念耶?
「十二門論」:龍樹造,一卷,羅什譯;說觀因緣門,乃至觀生門之十二門,而入空義。「緣」:謂因緣。「法」:即所生。因緣生法,悉皆無生。以論中問,而問今文:今文處處皆雲緣生在一念心,論中問:『為在一念心?為在多人心?為在此等一念心耶?』
次、答。分五:初、引華嚴一多相即。
答:華嚴云:一中無量,無量中一。
引華嚴總答:『多人一人,於中一念,悉皆具足。雖多人心,不出百界,百界為多,一念為一。一多相即,非一非多。』
次、引大品以釋相即。
大品云:一切法趣無明,是趣不過;乃至一切法趣老死。
諸法趣因緣,因緣即一念,故曰「是趣不過」。
三、翻破前難。
今說一心具十二因緣,當有何咎?
華嚴、大集兩經,並雲『一念具十二緣』,經意正雲十界。
四、定前一念,以成觀境。
複次,言一念,不同世人,取著一異,定相一念;乃是非一非異,而論一耳。
今是一念禪心為觀境;不同妄念能了,妄念無一異相;達此無相,具一切心,三千具足,方名一多相即。
五、舉譬。
譬如眠法覆心,一念之中,夢無量世事;如法華(云云)。
具如卷五之三,陰境夢喻;及法華安樂行品,第四誓願安樂偈頌後段。
次、明發心。分二:初、簡偏。又二:初、正簡。
真正發菩提心者,若依生滅、無生滅、假名等十二因緣,而起慈悲誓願者,此非真正。
約前一念,而分因果為弘誓境,故簡生等假名,義當別教。
次、引證。
故華嚴雲菩提心魔,即此意也。
三教皆是菩提心魔,但於別教,須簡教道與證道。
次、顯正。分三:初、正顯。
若依不思議十二因緣,起慈悲,覆度一切,是名真正。
次、明誓境。
拔苦有二:一、拔十法界無明、愛、取、行、有五種因苦。二、拔十法界識、名色等七種果苦。慈與樂亦爾。謂與十法界觀無明、愛、取成慧行正道;轉行、有成行行助道,是名與樂因。觀十界名色七支,皆安樂性,即大涅槃,不可復滅,名與樂果。
三、正明發誓。
約此四義,起四弘誓:未度令度,度十界七支生死之苦;未解令解,解十界無明、愛、取、行、有五支之集;未安令安,安十界無明、愛、取、行、有正助之道;未得涅槃,令得識等七支,安樂涅槃也(云云)。
約一念心,生此十境,還翻此境,以發弘誓。
三、明安心。
善巧安心者:巧觀十界識等七支,即是法性,不起無明、愛、取八倒迷惑,名為觀。十法界行、有等,種種顛倒息,故名為止(云云)。
一念十界三道:苦即法身,非止非觀;業即解脫,止也;煩惱即般若,觀也。當知後二,亦即法性,而寂而照;心安法性,名為「安心」。
四、明破遍。
破法遍者:橫破十界,十二因緣悉是一念;一念不自、不他、不共、不無因;當知十界,悉無生也。豎破十界,行有見思、塵沙、無知無明;不生,乃至四十二品不生不生,名大涅槃。
此中於雙非而論橫豎,並推一念。
五、明通塞。分二:先、寄次第以明不次。
善知通塞者:達因緣真,名通;起見思著,為塞。沈真,為不通;達因緣事,為不塞。於三道起法愛,為塞;達因緣中理,名為通。
出假文中云:『不通不塞者,不通只是塞,不塞只是通。』
次、檢校能所。
若於番番,起無明、愛、取、行、有,為失;若於番番,悉有智慧,名得。或直就有作等四種苦集,論塞;四種道滅,為通。或直就三假,故為塞;破三假無生,為通。通惑既爾,別惑亦然。或直就四見起十使,為塞;破見,為通(云云)。
「四見」:一切凡夫未階聖道,介爾起心,悉皆是見。大論七曰:『世間常無常,亦常亦無常,及世間有邊無邊,亦如是。』「十使」:五鈍五利。
六、明道品。分二:先明道品。分五:次、明三空,道品既以念處為初,故以因緣先對念處。於中復約通、別二番:初、約通。
善修道品者:若通論十界因緣中色法,皆名為身;一切受法,皆名為受;一切識法,皆名為心;一切想行,皆名為法。
身念處,已約十界。下三但云一切十界皆具四念,故名為通。
次、別明中復有二義,兩番對耳:今初。
若別論名色支中取色,六入中取五入,觸中取五觸,五受生死支各取色分,皆名身念處攝。名色支中取識分,六入中取意入,生死支各取識分,皆名心念處攝。無明、行、名色支中取想行,觸支中取法觸,愛支、取支、有支、生支中取想行,死支中亦取想行,皆法念處攝。
「觸」:身根所觸,有堅、濕、煖、動,並余滑、澀、重、輕、冷、飢、渴等十一種。又動、癢、輕、重、冷、暖、澀、滑等八觸。
次、一義。
或時云:無明是過去愛,愛是污穢五陰,若現在論無明,法念處攝;行法攝;識心攝;名色身心兩攝;六入緣六塵,塵法攝,入身攝;觸法攝;受還受攝;愛污穢,身心兩攝;取法攝;有行攝;生是色起;死是色滅,法攝。
初番缺受念處,應云:無明、行、名色、生、死、愛、取、有支中,受陰、受念處攝。然別中兩番,皆具五陰;取義各別。初番但取現文當體,以屬念處。
「或時下」:次取現在,以望過去、未來;過未二支墮世,故屬法攝,所以少別。
次、料簡。分二:初、問。
問:數人說生死,皆是不相應行,祇應法念處攝,云何通三念處?
「云何通三念處」:依數人說生死,是不相應行,只應法念處攝,何以前通釋中,皆具四念?及初番別釋,並雲三念處,謂身、心、法?
次、答。
答:大經云:此五陰滅,彼五陰續生;如蠟印印泥,印壞文成。故知生死之法,不離五陰,得作此說(云云)。
答中意,恐通釋無憑,故引大經證成通義;經文既雲生滅皆具五陰,即是生死各具四念。俱舍有部明十二緣,亦皆具五陰。雖借權文寄事申義,當知只是一念,以辨通別。
三、指前通、別二對,結成四德;並須觀為不思議境,能成悉檀。
若通別因緣諸色,非垢非淨,能雙照垢淨,名身念處。觀諸因緣通別諸受,非苦非樂,雙照苦樂,名受念處。觀諸因緣通別心識,非常非無常,雙照常無常,是心念處。觀諸因緣通別想行,非我非無我,雙照我無我,是法念處。
「若通別」等者:指前二對,皆成妙境。
四、結非榮非枯中道佛性。
此四能破十二因緣中八種顛倒,八顛倒轉成四枯、四榮,亦是非枯非榮;中間入涅槃,見佛性也。
五、通例余品。
勤觀此四,名正勤;乃至八道,如前說。
次、明三空。
觀根本,無四句;不生不滅,即畢竟空,此空具十八空,十八空祇是一空。方等云:小空、大空,皆歸一空。大品云:一獨空。是名空解脫門。若入此空,不取法性四相,不受、不著,不念、不分別;新舊內外(云云)。若心無依倚,以無所見,見真佛性;以不住法,住大涅槃,是名無相解脫門。是大涅槃,非修非作,非自故非因,非他故非緣;不共故非合,非無因故非離;無修無得,名無作解脫門。
結成三空,還約陰境,說無明等三假,以說「不取法性四相」。先列「不受」等四名,次別新舊等四;即不受新,不著舊,不念內,不分別外;新謂愛取,舊謂無明,內謂內心,外謂外境,亦約一念亡此四相。「無依倚」等者,不依四句,句即四相。「無所見」者,不見四句,不見無句;不住亦爾。理本無修,亦無造作,無因可修,無果可得。
七、明對治。分五:初、文略明來意。
對治助道者:前道品直緣理,轉無明、愛、取、以為明;雖具正慧,不能得入。
前道品雖觀十界念處,但是觀理,只雲「轉無明」等;雖具理觀無助行,故云「不能得入」。
次、釋用治意。
何以故?無明、愛、取,是理惡與理慧相持;復有行有事惡,助覆理慧,如賊多我一;故須加修行有事善,助開涅槃門。
無明行有各通淺深,今經別說,乃以障中之無明為理惡,事中行有以為事惡。理惡已覆於理慧,事惡復助而覆之,故舉譬雲「賊多我一」;事理兩惡為賊多,理慧非多為我一。真理如王,理慧如將兩惡如賊,須加助破。又道品正行即是「我一」,六蔽所覆即是「賊多」。
三、正明用事。
若起慳貪行有,轉為布施行有,則檀度善根生。若破戒行有起,轉為持戒行有,屍善根生。若瞋恚行有起,轉為忍辱行有,羼提善根生。若懈怠行有起,轉為精進行有,毘梨耶善根生。若散動行有起,轉為禪定行有,支林功德生。若愚痴行有起,轉為覺悟無常苦空行有,故事慧分明,助破理惑。
四、判其進否。
若有一蔽,則不見理,況復六耶?今但破強者,弱則隨去。
六皆名蔽,隨重設治,輕者自去。
五、明攝調伏諸根。分二:初、釋。又二:初、攝前十二科。
助道力深,成辦一切功德;調伏諸根,滿足六度,具佛威儀,十力無畏,乃至相好等;如前說,自思作之。
次、重明不盡之法(如前十力、不共法等。前文但明不共功德,不別顯示三密、四儀,利物之相。故今更引大品,是名坐道場,釋成法華,諸佛於此,而坐道場,轉法輪,入涅槃等。言於此者,祇是三德實相。一乘、三德,祇是十二因緣,此等四法依於因緣,故得用此,釋佛威儀。是故四佛坐道場時,並觀因緣,而成正覺。道場是所依,覺智是能依;能契所故,而成正覺)。文分二:初列成道等四,以為威儀。
又佛威儀者:佛坐道場,轉法輪,入涅槃,皆約十二因緣。
次、引大品,是名坐道場等,釋成;一一文中,有標、釋、結。初、釋坐道場。分三:初、標。
大品云:若能深觀十二因緣,即是坐道場。
次、釋。
道場有四:若觀十二因緣生滅究竟,即三藏佛坐道場,木樹、草座。若觀十二因緣即空究竟,通教佛坐道場,七寶樹、天衣座。若觀十二因緣假名究竟,別教舍那佛坐道場,七寶座。若觀十二因緣中究竟,是圓教毗盧遮那佛坐道場,虛空為座。
三、結。
當知大小道場,不出十二因緣觀也。
次、釋轉法輪中,示標、釋、結。初、標。
又諸佛皆於此觀,而轉法論。
次、釋(轉法輪中,具有八教之相,頓、漸、秘密、不定,及藏等四教;四佛成道,元為轉法輪。此文既依法華,不明八教,無以顯妙。華嚴是頓;阿含、方等、般若,為漸之初中後;法華、涅槃,非頓非漸,但是會漸而歸於頓,不同華嚴兼別之頓。總取頓漸而開顯,會權入實)。文分四:初、頓、漸。又二:初、頓。
若寂滅道場,七處八會,為利根菩薩,說十二因緣不生不滅,亦名為假名,亦名中道義。
「寂滅道場」:為別、圓機,此一座席,未曾經漸,名之為「頓」,即此文引華嚴是也。此乃約部、約味,得名為頓;部內之教,教仍兼漸;約教乃成有漸有頓,有權有實,有粗有妙;故法華獨顯,望此為粗。華嚴尚爾,況方等、般若及阿含?故俱名為漸。「七處八會」:六十華嚴有三十四品,人間三處、天上四處;八十華嚴則雲七處九會。
次、漸。
若鹿苑,為鈍根弟子,說十二因緣生滅相;若方等十二部經,說十二因緣生滅,即空、即假、即中;若摩訶般若,說十二因緣,即空、即假、即中。
「十二部經」:即長行、重頌等十二分教。
次、非頓非漸。分二:初、正明。
若法華說十二因緣即中,舍三方便也;若涅槃說十二因緣,具足四意,皆有佛性,如乳有醍醐性。
「如乳有醍醐性」:譬涅槃中,凡夫、闡提之乳,尚知佛性,況復余耶?藏等四教,處處說之,故今雲「四意」兩字。
次、追結。
四教五味不同,皆是約十二因緣,善巧分別,隨機示導耳。
「五味不同」:總收前來,若頓若漸,乃開顯之。此五味,前文雖用,並是施設,今文正是五味本意。
三、不定。
又復置毒乳中,是涅槃約十二因緣,明不定教。
四、秘密。
又復,我說初成道,十方菩薩已問此義,即涅槃中約十二因緣有秘密教。所以者何?初為鈍根弟子說十二因緣生滅相,別有利根菩薩在座,密聞十二因緣不生滅相,即悟佛性,得無生忍。此秘密意也。
此是大經第三,迦葉設三十六問,故知漸初;已有菩薩,密聞斯義。「所以者何」下,是今家依中論文,用大經意,立此因緣生滅等名,證密聞義也。
三、結。
此乃同居土中,轉法輪相。
二、釋入涅槃,亦標、釋、結。初、標。
又諸佛皆於此觀,而般涅槃。
次、釋。
若約鈍根,無明滅,乃至老死滅,正習俱盡者,是三藏佛有餘無餘涅槃。約即空觀無明滅,及至老死滅,是通教佛有餘無餘涅槃。約因緣假名中道,觀無明滅,乃至老死滅,是別教佛常樂我淨涅槃。約十二因緣,三道即三佛性,亦三涅槃,涅槃名諸佛法界,是圓教遮那佛四德涅槃。
「假名中道」:藏、通兩教已明於空,故今不論,但論假中,約證道同,別教唯假。
三、結。
此是同居土,示涅槃相,有四種,出像法決疑經。
「像法決疑經」:法華文句九下曰:『像法決疑經結成涅槃。』「有四種」:彼經云:『或見此處娑羅林地,悉是土沙草木石壁;或見金銀七寶清淨莊嚴;或見乃是三世諸佛所游居處;或復見是諸佛境界;乃至現身聞法亦爾。』
次、例二土。
方便、實報二土,成道、轉法輪、入涅槃,亦應可解。
成道轉法輪,略可比知。彼二土入滅相者,但是緣機與處,劣應滅處,名之為滅。故此土涅槃,亦是機息,名為滅度。
次、結。
是名十二因緣攝法義(云云)文略,應云:十二因緣觀,助道攝法義也。
八、名次位者,亦約因緣證悟、淺深。分二:初、有漏。
識次位者:三惡輕重,皆由無明惡行,不善愛、取所致也;三善高卑,亦由無明善行,不動行、愛、取、有所致也。
次、四教。分四:初、明三藏。又二:初、二乘。
若翻無明、愛、取,起生滅智者,即三藏中,慧解脫賢聖位行高下也。若轉行、有,起觀、練、熏、修行行功德,即是三藏俱解脫賢聖位行高下也。小大迦羅,類此可知。
「迦羅」;即辟支迦羅,分緣覺、獨覺;論位次,秖是因緣證悟階級;例慧、俱二解脫,約神通有無而判「大小」。大論委釋大小之相。
次、菩薩。
翻五度,成於行有般若;翻無明、愛、取,調伏諸根,即有三僧祇位也。
此系三藏菩薩。應云:翻無明為般若,翻行有為五度。文似倒。
次、明通教。
若翻無明、愛、取體達,即真翻行有修六度;如空種樹,即有四忍位行高下也。
「四忍」:伏忍、信忍,即初干慧位;順忍,是第二性地位;無生忍,是第三八人,第四見地位。仁王用五忍,以判別位,即加寂滅忍。
三、明別教。
翻無明、愛、取,生道種智;翻行、有成歷劫修行,諸度神通,淨佛國土,成就眾生,即有六輪位行高下。
「六輪」:依瓔珞經,六位展轉皆破結惑,故名為輪。謂信、住、行、向、地、等、妙,為次對鐵、銅、銀、金、琉璃、摩尼、水晶。今明因位退加十信,不取妙覺。
四、明圓教位,即有六即不同。文二:初、正明。分三:初、總標。
若翻無明愛取,即是熾燃三菩提燈者,即有圓教六即位高下。
次、別釋。分六:初、理即。又二:初、正明。
十二因緣,一人一念,悉皆具足。痴如虛空不可盡;乃至老死,如虛空不可盡。空則無有盡與不盡,空則是大乘。
「一人一念、悉皆具足」:是理境。「痴為虛空」:痴即無明,無明即法性,法性為虛空故不盡,老死亦如是。「空則無有盡與不盡」:顯空體。「空則是大乘」:故下文引十二門論為證。
次、引證。
十二門論云:空名大乘;普賢、文殊大人所乘,故名大乘。大品云:是乘不動不出,若人慾使法性實際出者,是乘亦不動不出。大經云:一切眾生即是一乘。如此等名,理即是。
「不動不出」:圓人不斷煩惱為不動,不破生死為不出;若通菩薩,動謂柔順忍,出謂無生忍;若聲聞,動是學人,出為無學;若別菩薩,動即出假,出謂登地。是故動出,通諸教。「不動不出」,唯在圓教。
次、名字即。
由理即是,得有名字即是。從初發心,聞說大乘,知眾生即是佛。心謬取著,故不能觀行,如蟲食木,偶得成字。
三、觀行即。
由名字故,得有觀行。如前所說七番觀法,通達無礙,即是行處。
「七番」:明次位前,七重觀法。故知前七,即是所行,故云「行處」。
四、相似即。
由觀行故,得有相似,發得初品,止是圓信;二品讀誦,扶助信心;三品說法,亦助信心;此三皆乘急戒緩。四品少戒急;五品事理俱急;進發諸三昧陀羅尼,得六根清淨,入鐵輪位也。
「乘急戒緩」:前三品,非全不持,正當理觀,事相非正。為自護,止作必無虧點,眾法作行,或當稍寬;又止持中,於雙持雙犯,事必須具,單持別犯,或可未具;又止作中,自行從制,事必不廢,為物從開,理未必具。故前四品,通名為寬,至第五品,一切不虧。
五、分真即。分二:初、總標。
由相似故,得有分證,三道即三德,豁然開悟;見三佛性,住三涅槃,入秘密藏;清淨妙法身,湛然應一切;乃致等覺,悉是分證即。
次、別以月愛,結成三德。
轉無明,生智慧明;如初日月,乃至十四日月。轉行有,生解脫;如十六日月,乃至二十九日月。所有識、名色、法身,漸漸顯現,猶如月體。
六、究竟即。
由分證故,得有究竟,三德圓滿,究竟般若,妙極法身,自在解脫,過茶無字可說也。
三、結成。
故知小大次位,皆約十法界十二因緣也。
「大小諸位皆約十法界十二因緣者」:十法界,即六道四聖;小位明七八法界十二因緣,即六道藏、通等位斷惑高下;大位明九法界十二因緣,果頭無位,即別教分教證,或九或十;圓教開顯,一切俱十,始終不二而二。此等各有斷惑高下。
次、釋疑。分三;初、立疑。
若寂滅真如,有何次位?初地即二地,地從如生,如無有生;惑從如滅,如無有滅;一切眾生,即大涅槃,不可復滅;有何次位高下、大小耶?
疑云:諸地相即,如無分別,況復眾生即是涅槃,何須次位?
次、釋疑。
不生不生不可說,有因緣故,亦可得說;十因緣法,為生作因,如畫虛空,方便種樹,說一切位耳。
「如」雖無位,位從事生,事謂惑智及因果等;汝不知位,如不見如。「如畫虛空」等者,自行真滿,猶如虛空,大悲利人,如種如畫,乃得名為方便善巧。
三、結斥。
若人不知上諸次位,謬生取著,成增上慢,即菩薩旃陀羅。
「旃陀羅」:此翻殺者。自濫上位,殺常住命,若為他說,害他慧命。
九、明安忍。初明所忍之境,即三障也;三障秖是十境,具如卷五之一云:『陰入病患是報障;煩惱見慢是煩惱障;業魔禪二乘菩薩是業障。』今又別對,業魔禪三,別屬業障;見慢二境,別屬煩惱障。二乘菩薩,既有正助兩行,故分對煩惱及業;報障可知。還以十界因緣對於十境,即一念心,具足十界,一一界中無非三障,無非十境。若似解未發,應於十境,若違若順,而生安忍。文為二:初、總明。
安忍者:觀十界因緣,當起種種遮道法;所謂三障、四魔,種種違順。
二、別對。分三:初、釋。又三:初、忍業障。分二:初、明所忍之境。
業、魔、禪、二乘菩薩行行等法,皆從行、有兩支起。
次、明能忍之相。
若能安忍,即能成就如來行有功德,所謂六根清淨之報相也。
次、忍煩惱。分二:初、明所忍之境。
煩惱障發者:所謂貪,瞋,邪計深利,諸見,慢,二乘、通、別、三藏等菩薩慧行等,悉是無明、愛、取支中發。
次、明能忍之相。
若能了達安忍,則開佛知見。
三、忍報障。分二:初、明所忍之境。
報障發者:所謂種種陰界入、種種八風、種種病患,即是七支中發。
「八風」:世間愛憎煽動人心,即利、衰、毀、譽、稱、譏、苦、樂。
次、明能忍之相。
若知即是佛性,不動轉取捨,猶如虛空;是則不斷生死,而入涅槃;不破壞陰入,而顯真實法身也。
次、結。
能如是通達,則於三障無礙。
三、引證安忍。
住忍辱地,柔和善順,而不卒暴,心亦不驚,是名安忍心成。
「位忍辱地」等:證安忍,即是觀行,寂滅忍也,即中道觀安三諦地。「柔和善順」:住真諦。「而不卒暴」:住俗諦。「心亦不驚」:皆由安於中道理故。
三、辨異。
如聲聞,若住忍法,終不退作五逆闡提;菩薩住堪忍地,終不起障道重罪也。
十、無法愛,雲有真、似者。分二:初、泛標二位。
無順道法愛者:一、似。二、真。
次、釋二位。分二:初釋似位。分五:先、列相似三法。
菩薩從初伏忍,入柔順忍,發鐵輪似解功德,不染三法,所謂:相似智慧、功德、法性。
次、誡勿於似法而生愛著,妨入真位。
以智慧有無明、愛、取故,以功德有行、有業故,以法性有名色、生、死故,皆不應著。
三、示頂墮相。
若於三法生愛,不入菩薩位,不墮二乘,是名頂墮,亦名順道觀。無明、愛、取,順慧行道觀;行、有,順行行道觀;識等,順法性道;順三道故,不墮聲聞地;愛三道故,不入菩薩地。
四、示起愛相。
云何起愛?如入薝蔔林,不嗅余香,菩薩唯愛諸佛功德,不復念有二乘,及余方便道,是名為愛。愛故不能變無明、愛、取為真明,不能變行、有為妙行,不能顯識、色為法身;三道不轉,豈入菩薩位?
五、示無法愛得入真位。
若不著相似三法,無順道愛者,則無量眾罪除,清淨心常一;如是尊妙人,則能見般若;般若尚不著,何況於余法?
次、正示真位。分三:初、示離愛之相。
入理般若名為住,即是初發心住時便成正覺,知一切法,真實之性,具足慧身,不由他悟;見般若者,真見三道,三種般若也。
次、明入位。
從此以去,心心寂滅,自然流入薩婆若海;無量無明,自然而破。
三、引大論明證真位。
大論云:何故處處,說破無明三昧?答:無明品數甚多,始從初心,至金剛頂,皆破無明,悉顯法性,餘一品在;若除此品,即名為佛。如來身者,金剛之體,眾惡已斷,眾善普會,三德究竟,過荼無字可說,是名乘。是寶乘,直道至場,到薩婆若中住;余如上說(云云)。
於真法起愛,名法愛。愛名雖同,真似義別。「初心」:即圓初住。「金剛頂」:即等覺,故云「皆破無明」。
九、明念佛發。分四:初、略明與諸禪有前後。
第九、明念佛發者:或發念佛,次發諸禪;或因諸禪,而發念佛。
次、明發相,經論稱嘆不可具。列二:初、且明發得之相。
於坐禪中,忽然思惟諸佛功德,無量無邊,不可思議;信敬慚愧,深生慕仰。存想諸佛,有大神力,有大智慧,有大福德,有大相好;如是相好,從此功德生;如此相好,從彼功德生;如是相好,有如此福德;如此相好,有如彼福德。知相體,知相果,知相業;一一法門,照達明了,深解相海,而無疑滯。
「神力」:從解脫德起。「智慧」:從般若德起。「福德」:是相因,從法身德起。若見相時,具知三法從三德生。復知三法各有異相,兼識相好修因不同,故云「如是」等。「相海」:即以色相無邊名海,非謂報身不思議海。
次、明念佛與諸禪互發。分二:初、明念佛發諸禪。又二:初、明念佛發初禪。又二:初、明髮根本五支。
定心怗怗,亦不動亂,安住此定,漸漸轉深;忽發麤細住,欲界未到,進入初禪等。念佛、根本,各是一邊;覺此念佛境界,故名覺支。分別念佛,有種種相,種種功德法門,皆分明識,是為觀支。如是見已,心大歡喜,慶悅內充,名喜支。一心安隱,遍體怡樂,名樂支。無緣無念,湛湛深入,名一心支。
「怗怗」:帖服也。「念佛、根本各是一邊」:念佛與根本禪,各不相妨。
次、明發不同。分三:初、明不同所以。
如是五支,與念佛法同起;如來功德,力熏味倍。余支不可稱說,證者自知。
次、正明不同。
但佛法功德,相好無量,所發得三眛,亦應無量;所發五支,亦復無量,不可說、不可說;一一五支,皆具十種功德,眷屬支林。
三、結略諸位。
是為因念佛三眛,發得初禪。
次、明念佛發諸禪。
乃至四空、特勝、通明、不淨、背舍、慈心等,亦復如是(云云)。
次、明諸禪發念佛。分二:初、明初禪發念佛。
云何因禪發得念佛三昧?行者若髮根本等諸禪,於定心中,忽然憶念諸佛如來;感動福德,由於相好,相好由於善業;三種法門,與心相應,豁豁明了。此法發時,禪定五支,倍增其妙。
「三種法門」:即感動、相好、善業。感動是相用,相好是相果,善業是相因。
次、明余禪發念佛。
四禪、特勝、背舍等,亦如是。
三、判邪正。分二:初、列二門。
此念佛定,亦有二種:一、隱沒。二、不隱沒。
次、釋二門。分二:初、正。
若先得隱沒,解佛功德,憶識明了,然後得不隱沒。明見光相,瞻奉神容,的的分明者,此非是魔,能增進功德,扶疏善根;因於念佛,廣能通達六念法門:所謂念佛功德法門,即是念法;弟子受行,念相業、體、果,三事和合,名念僧;此即以念僧,以念佛,以念法。善奪諸惡念,即是念舍;如是念時,信敬慚愧、即是念戒;念此定中,支林功德,與諸天等,即是念天。三自念,三念他,乃至通達一切法,於念佛門,成摩訶衍;如薩陀波侖見佛時,得無量法門,內外皆不隱沒。
「念自他」等,大論釋六念中云:『念佛、僧、天,是念他;念法、舍、戒,是自念。』
次、邪。
若內闇隱沒,不識一箇功德法門,而外見光相溢目者,此是魔也;折善芽莖,損道華果。今時人見佛,心無法門,皆非佛也。
四、明念佛意。
若得此意,但取法正,色相非正也;若專取色相者,魔變作相,泥木圖寫,皆應是佛。又如來示現,自在無礙,何必一向作丈光?丈光形者,示同端正人耳。佛遍示所喜身,遍示所宜身,遍示對治身,遍示得度身;師僧父母,鹿馬猿猴,一切色像,隨得見時,與法門俱發,又能增長本之善根,乃名念佛三昧(云云)。
「丈光」:大論云:『眾生少福少智,不堪多光;利根福厚,所見無量。』「丈光形者,示同端正人耳」:意正密明無量光明,得約四悉說之,隨眾生宜樂不同,或劣丈光,如前雜類身等。「所喜」:是世界。「所宜」:是為人,「對治」:如文。「得度」:是第一義。
十、明神通發中,諸不委論,但略知相狀,以備發得。文分五:初、舉數列名。
十、明神通發者,略為五:天眼、他心、天耳、宿命、身通,無漏屬下境中說。
「通」有二種:一外,二內。外與外道共;內有二種:一者二乘,二者菩薩。菩薩修得,不與二乘共。今明發通不論無漏。發者,過去曾修事通,既非無漏,則未出界,今因止觀,發過去習。大論又廣明生得、報得,如諸天鬼神等:發得,如無生忍菩薩等;修得,如諸聖等。並非今意。
次、明互發有無。
唯得因禪發通,不得因通發禪,所以者何?諸禪皆是定法互得相發。諸禪是通體,通是諸禪用;從體有用,故通附體興。用不孤生,安能發體?經雲深修禪定,得五神通,即此意也。
三、依神通別判發。分二:初、略辨神通不同。
若通論發者,一一禪中,皆能發五通;若就便易別論者,根本多不能發,設發亦不快利。特勝、通明,多發輕舉身通。背舍、勝處,多發如意轉變自在身通。若慈心定中,緣人色貌,取得樂相,因色知心,識其苦樂,此多發知他心通;既藉色知心,亦知其言語音聲,亦發天耳通。因緣觀人三世,照過去事,多發宿命通;照未來事,多發天眼通。若念佛定不隱沒者,多發天眼通。
「特勝、通明多發輕舉身通」:以此兩禪,存身修觀,見身、息、心三事漸微,身通由生;於理稍便,余非不發,故云「多」。「背舍、勝處,多發如意轉變自在身通」:既辨好醜,故能轉變。
次、辨六通三明。分三:初、法。
又,諸通若精細者,即是三明,但非無漏明耳。
「三明」:在佛曰三達,在羅漢曰三明,即宿命、天眼、漏盡,亦即六通中宿命、天眼、漏盡三通。「但非無漏明」:於三明中容發餘二。七卷之二,攝法中,明六度攝六通、三明、四攝等料簡。
次、譬。
譬如盲聾,眼耳忽開,則大歡喜。
三、合。
況無量劫來,五根內盲;今破五翳,淨髮五通。
四、明支林功德。
一一通中,皆有五支:如眼障破,覺於眼根,與色作對,即覺支;分別色等無量種相,即觀支;此通開,即大慶悅,是喜支;內心受樂,即樂支;無緣無念湛然,即一心支。餘四通,亦如是。
「一一通中皆有五支」者,應云:一一通中種種五支,以通必因多種禪故。
五、明隱沒不隱沒。
若就諸禪之體,或內心得解,或外相不明,而有隱沒之義。神通是定家之用,用必明了,是故悉是不隱沒也。
四、修止觀。分二:初、明來意。
第四、明修止觀者:若行人發得諸禪,無有方便,貪著禪味,是菩薩縛;隨禪受生,流轉生死。若求出要,應當觀察十意(云云)。
「貪著禪味」:經斥菩薩,若不利物,義當住禪於縛,故云以「方便」生。得禪不觀,令成佛界,自缺出要,何能利他?
次、正修觀。分二:初、明十乘。分八:初、明觀境。又二:初、明思議。又二:先以胡瓜譬禪,為十界之由。
若觀禪如胡瓜,能為十法界而作因緣。
思議境,以胡瓜譬禪,為十界之由,生過、生德,故有十界差別不同;是故得禪,應須觀察。為成二乘尚須觀察,況無上乘?故云「觀察十意」。
次、正釋。分八:初、三途界。
初雖發定,柔伏身口,如蛇入筒,因禪而直;後出觀對境,已復還曲,更生煩惱;初如小水,後盈大器;禪法既失,破戒反道,造無間業。佛在世時,得四禪比丘,謂為四果;又熊子等是也(云云)。又勝意著禪自高,謗擯喜根(云云)。又入定無惡,出觀起惡成業;若失定者,惡牽惡道;不失定者,受禪報盡,惡業則興,受飛貍身,噉諸魚鳥,即其義也。若不得禪,名利不至;既得禪已,因造三途法界。
「四禪比丘至喜根」:是地獄界。「飛貍」:是畜生界。「名利」:是鬼界。
「四禪比丘」:如卷四之一釋。「喜根、勝意」:諸行無行經,及大論六引,說二菩薩比丘事,云:『道及淫、怒、痴是一平等法,貪慾即是道。』豈知約理雲即,約事須斷?
次、人天界。
若在禪中,染著定相;若出觀已,起慈仁禮義之心;若不失定,隨禪報盡,則生人道。若用禪觀,熏於十善,任運自成,不加防護,是天業;四禪、四空,上兩界業。若專修根本,但增長人天,永無出期。如大通智勝佛時,諸梵自云:一百八十劫,空過無有佛;三惡道充滿,了無一人,得出生死。
「若用禪熏十善」:以上二界禪,或熏性戒、或熏無作,茲從熏性善說,以無作戒至解脫故。若「根本」未發,指欲天。文缺修羅,應云:為勝而修諸禪。「大通智勝佛」:法華經化城喻品:『大通出空劫,本無始終,不涉壽量,以塵點劫為喻。十劫坐道場,佛法不現前。諸梵天請法;有十六王子出家為沙彌,輔講法華;第九即阿彌陀佛,十六即釋迦。』
三、聲聞界。
若專修不淨、背舍等,不俟諦智,能發無漏,成聲聞法界。
「若專修不淨」等:明依九想等無漏禪。「等」者:特勝、通明及大不淨。以特勝禪兼有漏故,故不標初。
四、約兩意釋聲聞菩薩。
若觀諸禪,能破六蔽;蔽是集,集招苦果,能破是道;道能至滅,亦是聲聞法界,亦是六度菩薩法界。
若約能觀破蔽邊說,名菩薩界。若約具於四諦邊說,名聲聞界。
五、別明六度菩薩。
又,禪必棄欲,是為檀;若不持戒,三昧不現前,是為屍;得禪故無瞋,是為忍;得禪故無雜念,是為精進;此法自名禪,知諸法皆無常,名為智;是名因禪起六度菩薩法界。
前雖從破蔽,猶涉聲聞,是故更論。菩薩時長行遠,又加弘誓故。
六、明兩教緣覺界。
又觀此禪,是因緣生法;若觀諸禪是有支,有支由取,乃至老死,如前說;是緣覺法界。
兩教緣覺,未辨生無生,但云因緣;列在藏教菩薩聲聞之後,通教菩薩聲聞之前。且前三藏文中,並未列緣覺,但云聲聞菩薩。
七、通教聲聞菩薩。
又觀諸禪,因緣生法即空,生法即空,是無生道諦;是通教聲聞菩薩等法界。
「等」者:即等緣覺。
八、別教菩薩。分二:初、標三諦。
又觀此禪,因緣生法即空、即假、即中,十法界從禪而生,從禪而滅。
別教雲「即」,非謂融即,但順論文,故別判雲有生有滅。
次、釋。分四:初、釋生滅相。
何以故?若因禪出生三途六道法,即是增長二十五有,生六法界,滅四法界;若因禪出生背舍等法,伏二十五有,亦是摧翳六法界也;若觀背舍等無常者,是用生滅拙度,破二十五有,滅六法界,生一法界;若觀禪因緣生法即空者,是用不生巧度,破二十五有,滅七法界,生一法界;若觀禪即假者,是用無量拙度,破二十五有,及客塵煩惱,滅八法界,生一法界;若觀禪因緣生法即中者,是用一實巧度,破二十五有,及無明惑,滅九法界,生一法界。
若論生滅,其相無邊,且約大分示生滅相,以列五節;以後傳傳滅於前前,實無二故;故地前法,至入地時,皆同一味。例初生六滅四,若生無生共滅六界,則不得雲無生滅七。乃至一實巧度,滅九法界,從第八去,展轉祇是滅一法界。以一加前,故云滅七,乃至八九。
次、明入證道,同歸一實。
成王三昧,遍攝一切三昧,根本、背舍,悉入其中;如流歸海,變根本、背舍,悉成摩訶衍攝義,如流入海。滅義如淡盡,生義如咸成;禪波羅蜜變彼慈定,成無緣慈悲;變彼念佛,成大念佛海,十方諸佛,悉現在前;變彼神通,成於如來,無謀善權。
若入證道,無復生滅,同歸一實。又前雖雲生,生還復滅,若至第十成無滅;是故地前諸法,若至初地,則攝末歸本,同一鹹味,致使事禪至此會實。
三、結成五行。
舉要言之,九法界中,諸戒定慧,入王三昧者,變名聖行。聖行所契,安住諦理,即名天行。天行有同體、無緣慈,即梵行。單明悲同煩惱,欲拔苦,即病行。單明慈同小善,欲與其樂,即嬰兒行。以是五行,生十功德;乃至究竟,成大涅槃。
本是次第五行,來至初地王三昧內,悉皆成一不思議法。「九法界中諸戒定慧」:菩薩亦在九界中收;唯地獄縱無現行,亦容發習。「五行生十功德」:約次第邊,由五行滿,得入初地,初地即是第一功德,乃至第十,以對十地。
四、結成思議。
是名因禪生滅十法,隱顯三諦,次第生出,展轉增進,攝成佛法,具在即中王三昧內;此乃思議之境,非今所觀。
次、明不思議境。分二:初、標。
不思議觀者:若發一念定心,或味、或淨,乃至神通,即知此心,是無明法性法界;十界百法,無量定亂,一念具足。
「十界百法」:地獄乃至佛,互為相具。「無量定亂」:明一念禪心,具十界定散。
次、釋。分二:初、正觀。分五:初、明法性無明定散。
何以故?由迷法性,故有一切散亂惡法;由解法性,故有一切定法。定散既即無明,無明亦即法性,迷解、定散,其性不二;微妙難思,絕言語道,情想圖度,徒自疲勞;豈是凡夫二乘境界?
若未識法性,則十界俱散;若解法性,十界俱定。法性無明,不一不異,名不思議。
次、釋向法性、無明,定散、即、離等。
雖超越常情,而不離群有。
釋定散等,非小所知,小乘亦在常情所攝;准經不知,義通三教,理性本寂,故云「超越」。無始未顯,故云「不離」。
三、引大經證。
經言:一切眾生,即滅盡定。
四、釋經意。
雖即心名定,而眾生未始是,而眾生未始非。
滅盡定,語似事定,故不得以小乘雲即是。應指眾生心性,理滅盡,故得雲「亦非不是」。
五、轉釋。
何以故?若離眾生,何處求定?故眾生未始非。若即眾生,定非眾生?故眾生未始是。未是故不即,不非故不離;不即、不離,妙在其中,難量若空,唯佛與佛,乃能究盡;一念禪定既爾,一切境界,亦復如是。
恐迷理境,故「未始非」;恐凡濫聖,故「未始是」。以「不即」故,未始是;以「不離」故,未始非。「未始」者:即無始也。「難量若空」:顯究竟即。
次、觀成。
若如此觀,豁得悟者,直聞是言,煩惱病癒,不須下九法也。
次、明發心。分二:初、發心。
若觀未悟,重起慈悲:此理寂靜,而眾生起迷,無明戲論,翳如來藏,稠煩惱林;是故起悲,拔根本重苦。又無明即法性,煩惱即菩提;欲令眾生,即事而真,法身顯現;是故起慈,與究竟樂。如是誓願,清淨真正,上求佛道,下化眾生,不雜毒、不偏邪、無依倚、離二邊,名發菩提心。
「雜毒」:五卷之三,簡云:『三藏菩薩,名雜毒。』
次、觀成。
此心發時,豁然得悟;如快馬見鞭影,即到正路。
三、明安心。分三:初、明六十四番。
若不去者,當安心止觀,善巧迴轉,方便修習,或止、或觀。
「善巧」:即六十四番。
次、明不次第三止三觀。分二:初、釋。
若觀一念禪定,二邊寂滅,名體真止;照法性淨,無障無礙,名即空觀。又觀禪心即空、即假,雙照二諦,而不動真際,名隨緣止;通達藥病,稱適當會,名即假觀。又深觀禪心,禪心即空、即假、即中,無二無別,名無分別止;達於實相、如來藏、第一義諦,無二無別,名即中觀。
「二邊寂滅」:三諦俱寂,名體真止,不與次第體真同。「照法性淨」:三惑無不清淨,照三諦空,名為空觀。初止初觀,尚具三諦,餘二止觀,準例可知。「即空即假」:令識不思議止觀,不別而別。「即空即假即中」:恐涉次第,故後結雲「在一念心」。
次、結在一念心。
三止、三觀,在一念心,不前、不後,非一、非異。
三、釋一心止觀意。
為破二邊,名一,名中;為破偏著、生滅,名圓、寂滅;為破次第三止三觀,名三觀一心;實無中、圓、一心定相。以此止觀,而安其心(云云)。
為破二,故名一;為破邊,故名中;為破偏,故名圓;為破生滅,故云寂滅;為破次第,故名一心;妙理實無如是分別。
四、明破遍。
若二法研心,而不入者,當知未發真前,皆是迷亂;以一心三觀,遍破橫豎一切迷亂;迷去慧發,亂息定成。
五、明通塞。
如其不悟,即塞而不通;應當更觀,何者不通?何者不塞?若其不塞,即應是通;如其不通,更須觀察,知字非字,識四諦得失。
六、明道品。
若不悟者,是不解調停道品。所以者何?一念禪心,具十界五陰;諸陰即空,破界內四倒成四枯;諸陰即假,破界外四倒成四榮;諸陰即中,非內非外,非榮非枯,於其中間,而般涅槃。如此四念,開道品門;道品開三解脫門,入涅槃道定具足。
七、明對治。分二:初、約禪治蔽。又六:初、治慳障。
何意不悟?當由過去障蔽,現著禪味不能棄捨;今昔相扶,共成慳蔽。道何由發?當苦到懺悔,捨身命財,舍味禪貪;修於檀度,助治慳障。
味禪望真成蔽,況望中理而非蔽耶?問:九想已去,既雲無漏,何得有蔽?答:禪雖非蔽,由著故爾。
次、治屍障。
又,味著諸禪,即破隨道戒,乃至破具足戒;過現相扶,共成破戒蔽。應苦到懺悔,令事相謹絜,助治屍障也。
若著禪味,尚破道共,況復具足?餘四蔽准知。
三、治瞋障。
又如黑齒梵天,尚自有瞋;今發事禪,何意無瞋?又諸有禪定,有非無生,亦非寂滅;非二忍故,任自是瞋;過現相扶,共成瞋障。當苦到懺悔,加修事慈,助治忍障。
「黑齒梵天」:黑齒者,或法華所說,十羅剎女,共誓擁護持經者之一。「梵天」:或雲梵眾。梵尚有瞋,自余寧免?故云「尚」。「當苦到」:於禪成蔽,尚苦到悔除,況煩惱業魔縱而不舍?世人自謂無罪,不須悔者,謬矣!一一治中,皆以事度治於事蔽,助成理度,故云「破隨道戒」等。「二忍」:眾生忍,無生法忍。
四、治懈障。
又,著禪味是放逸痴所盲,散動間雜,過現相扶,共成懈怠。當苦到精進,無間相續,助治進障。
五、治散障。
又,禪中所發業相,惱亂禪心,不得湛一;若二乘,但斷煩惱,抵業而去,不論斷業;菩薩斷煩惱,受法性身,而諸法門,有開、不開。當知為業所障,須苦到修諸善業。法性身尚爾,況生死身,安得無業?修善助治定障。
六、治愚痴。
又,味禪者,全是不了無常生滅;況了味,著不生不滅?過現相扶,共成痴障。當苦到懺悔,治事迷僻。
次、結略指廣。
是略明對治,廣不可盡。
具為卷七之二,事理攝法。
八、明後三。分二:初、總明三位。
行人觀法,極至於此;若不悟者,是大鈍根、大遮障罪。恐因罪障,更造過失,故重明下三種意耳。
所觀法,不逾前七。始從觀境,終至助治,觀法已足。
次、別略明三位。
識次位,內防增上慢;安忍,外防八風;除法愛,防頂墮。
次、結成大車。
十法成就,速入無生,得一大車,游於四方;直至妙覺,破二十五有,證王三昧;自行化他,初後具足,余皆如上說(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