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訶止觀述記講義 · 摩訶止觀卷第二

摩訶止觀 卷第二上 二、勸進四種三昧,入菩薩位,說是止觀者。 大乘圓頓之行,謂之大行。若但發心,而無行以實之,則菩薩之位,無法可證;此發大心之後,所以必須進修大行也。四種三昧者:一、常坐。二、常行。三、半行半坐。四、非行非坐。為菩薩道之不二法門,講求止觀者,切宜注意。 次、釋。分三:初、說法。 夫欲登妙位,非行不階。 圓教之位,一位一切位,故曰「妙位」。非藉修行,決不能循階而登。 次、舉譬。 善解鑽搖,醍醐可獲。 「鑽」乳成酪,「搖」酪成生熟酥,二酥既成,醍醐可獲。此以喻凡夫五品,如同「牛乳」。住前修行,猶如「鑽搖」。六根清淨,如「酪及生熟酥」。初住以上,名曰「醍醐」。故於初心觀行中,善能調停四種三昧,則妙位可證,殊勝之醍醐可獲。 三、引證。 法華云:又見佛子,修種種行,以求佛道。 「種種行」者:即指四種三昧行,由斯妙行之正因,方可克求佛道之真果。 次、舉略攝廣以列四名。 行法眾多,略言其四:一、常坐,二、常行,三、半行半坐,四、非行非坐。 修行之法,原有八萬四千,乃至恆河沙數法門,故云「眾多」。略舉其要:一、曰常坐,又名一行三昧。二、曰常行,又名佛立三昧。三、曰半行半坐,又名方等三昧,又名法華三昧。四、曰非行非坐,又名隨自意三昧,又名覺意三昧。惟常坐、常行、乃至非行非坐等名,乃約身儀而言。一行、佛立、乃至隨自意等,乃約法而為名也。 三、就略詳釋。分二:先、 釋名 。又二:先、正釋。 通稱三昧者,調直定也。 梵語「三昧」:又稱三摩地,此雲「調直定」。 真諦 以空為調直,俗諦以妙有為調直,中諦以空有不二為調直。四種三昧,均括有三諦之行,故三昧是通,四種是別。 次、引證。分二:先、引論文。 大論云:善心一處住不動,是名三昧。 大智度論 云:『一切禪定,皆名三摩地。』秦言正心行處,是心無始常曲不端,入正行處,心則端直;如蛇行常曲,入筒則直。今存其略,故云「善心一處住不動」,略之又略,即前調直是已。 次、解釋論文。 法界是一處,正觀能住不動,四行為緣。觀心藉緣調直,故稱三昧也。 上文「一處」:即法界也。「住不動」:謂正觀也。以四種三昧之緣,方能「調直」其心,使之安住於法界之中,寂然不動。 次、釋相。分四:初、常坐三昧。又二:先、明所依教。 一常坐者,出文殊說。文殊問:兩般若,名為一行三昧。 「常坐」者:可坐,而不可行、住、臥也。故文殊說,及文殊問般若二經,名為「一行三昧」。即四威儀中,祇許其坐,不兼餘事之謂,非所緣之實相也;否則四種三昧,皆緣實相,無不稱一行矣。 次、明所行行。分二:先、開章。 今初明方法,次明勸修。 次、解釋。分二:先、方法。又二:初、列相。 方法者,身論開遮,口論說默,意論止觀。 修行之方法,必從身、口、意三業著手,誠以善惡淨染,皆由三業之所造作也。「開」者:允可意。「遮」者:禁止意。例如飲酒,本為五戒之之一,所謂應遮則遮;若遇疾病,須酒和藥,方可調治,則不妨權為開戒,所謂應開則開也。至口業或說或默,意業或止或觀,三者均屬修行常坐三昧之方法,學者宜依次研習之。 次、正釋。分三:初、身論開遮。又二:先、正明開遮。 身開常坐,遮行住臥,或可處眾,獨則彌善居一靜室,或空閒地,離諸喧鬧,安一繩床,傍無餘座。九十日為一期,結跏正坐,項脊端直,不動不搖,不萎不倚,以坐自誓,肋不拄床,況復屍臥、遊戲住立;除經行、食、便利。隨一佛方面,端坐正向,時刻相續,無須臾廢。 一行三昧,身可常坐,不許行、住、臥。在禪堂中,與眾同修,固無不可,而他處獨修,尤為妥善。宜居一靜室,或深山窮谷之空閒地,達離塵市之喧囂,安一繩床(蒲團)不置余物。以三閱月為一期,結跏為攝持手足,令心不散亂。先左足而後右足,牽之近身,與兩䏶齊,有雙趺單趺之別。然後正身安坐,不得動搖倚靠,誓必見道,不暫脅臥。他若淫女之仰臥、脩羅之覆臥、以及遊戲住立,一切均應嚴加遮止。唯經行、飲食、大小便利三事可以除外,即所謂應開則開也。飲食便利,關於生理,人人所知,佛制特開。 「經行」者所以解睡也。威儀經云:『經行有五處:一、閒處。二、戶前。三、講堂前。四、塔下。五、閣下。』十誦云:『行時應直行,避有蟲地,不遲不疾。』四分律又有五益:『一、堪遠行。二、能思維。三、少病。四、消食。五、得定久住。』若睡已解,飲食便利事訖,即非所開。隨一佛方面,端坐正向,經雖未指定何方何佛,為便於障起念佛,且與此方多緣,自以西方阿彌陀佛為宜。 次、重誡前開遮。 所開者專坐,所遮者勿犯。不欺佛,不負心,不誑眾生。 所開之坐,須專心一志,不稍怠惰。所遮之行住臥等,一切勿犯。行者為下化眾生,上求佛道,應如何惕勵精勤,不惜身命,以期早證極果,為十方諸佛諸大菩薩所共護念。若因名利供養恭敬,而不專勤求,是為「負心」,是為「誑眾生」,是為「欺佛」,切宜誡之。 次、口論說默。分六:初、正明。 口說默者,若坐疲極,或疾病所困,或睡蓋所覆,內外障侵,奪正念心,不能遣卻;當專稱一佛名字,慚愧懺悔,以命自歸。與稱十方佛名,功德正等。 修行順利,則默而常坐。若坐而精神「疲乏」,或四大不調,發生「疾病」,或「睡魔」纏擾,「內障」如煩惱等,「外障」如惡知識等,侵奪淨念,不能自「遣」者,應專稱阿彌陀名號,深自慚愧懺悔,一心歸命;其功德與遍稱十方諸佛之名,正復相等也。 次、舉譬。 所以者何?如人憂、喜、郁、怫,舉聲歌哭,悲笑則暢。 如人極憂,舉聲大哭則暢;若有極喜,高歌則暢。蓋憂喜之極,意均郁怫不宜;故以聲口之歌哭,助其宣洩也。 三、合譬。 行人亦爾。風觸七處成身業,聲向出唇成口業。二能助意成機,感佛俯降。 大論云:『如人語時,口中風出,名優陀那,此風出已,還入至臍。』「七處」者:頂、齗、齒、唇、舌、喉、胸也。行人念佛,口風觸於七處為身業,出口成聲為口業,二業能助意業,上感佛心,以除內外之魔障也。 四、重譬助意。 如人引重,自力不前,假傍救助,則蒙輕舉。 「引重」:喻修大行。「傍」:喻佛力。謂行者專仗自力發心求道,每以業障牽掣,裹足不前;若念阿彌陀佛,藉助佛力,則一心不亂,易於往生;此淨土之所以橫超聖域,普被三根,不可思議也。 五、重合。 行人亦爾,心弱不能排障,稱名請護。惡緣不能壞,若於法門未了,當親近解般若者,如聞修學,能入一行三昧,面見諸佛,上菩薩位。 行者勵修一行三昧,志願雖宏,祇以心力薄弱、疲乏、疾病、睡眠種種業障,不能自行排遣;乃持六字洪名,老實念佛,請求佛力加被護念,至是環境惡緣,無復能壞矣。若於法門迷昧未了,當親近了解般若之善知識,如法修學止觀,必能登菩薩位,面覲諸佛。何也?一行三昧,多出自二部般若經故也。 六、舉況。 誦經誦咒,尚喧於靜,況世俗言語耶? 持誦經咒,本有無量功德,靜而非喧;然常坐之時,尚嫌喧擾,遮之勿行。經咒尚遮,何況世俗之言語。但讀誦僅遮於一行三昧,語言則四行通遮,不可不辨耳。 三、意論止觀者。此去乃至非行非坐,並各粗准本經,示觀門之語;如常坐依文殊般若經,常行依般若三昧經等。縱似有於十觀之相,而文並約略,未可以辨觀法始終;初發大心及下感果裂網歸處之 三略 ,亦復如是。故此五章,但名大意,此常坐文,謹依文殊問說兩經粗列,語簡意遠,不可謬判;若欲消釋,必善下文正觀章十乘觀法,方可離謬。若據下文正觀章,無四行相,則下文成略;今據觀法,十乘未周,則此中成略,是故五略,從觀略邊,不從於事;然於此常坐文中,以義推之,十乘略足,法界等名,即妙境也。為化眾生,即是發心,系緣一念,即是止觀。觀於三道,名破法遍。歷一切法,即是通塞。而循佛道,即是道品。觀於業苦,即是助道。識觀不濫,即是次位。次位之中,兼於餘二。下文三種三昧,意止觀文,附事雖略,若以義說,准此可知。文為二:初、通用止觀立身心相。 意止觀者,端坐正念。 首句標詞。端身正坐,謂之「端坐」,即身相。無善惡之念,謂之正念,即心相。此謂身體及手足,寂然安不動,其心安如海,三昧難思議是也。 次、明修觀法。分三:初、止觀所治。 蠲除惡覺,舍諸亂想,莫雜思惟,不取相貌。 止觀為能治,昏散為所治。吾人起心動念,不外善心所十一,噁心所二十六之覺觀而已。今將惡覺蠲除,亂想捨棄,即止之所治;復離心意識,而靜照之,不雜思量分別,不取諸法相貌,即觀之所治。 次、正明能觀。分四:初、正明。 但專系緣法界,一念法界,系緣是止,一念是觀。 昏散既去,正宜專脩止觀。「系緣」:是即觀而止。「一念」:是即止而觀。 雖系雖念,不出法界,雖止雖觀,寂照同時。 次、勸信。 信一切法,皆是佛法,無前無後,無復際畔;無知者,無說者;若無知無說,則非有非無,非知者、非不知者。離此二邊,住無所住;如諸佛住,安處寂滅法界。 自心既是法界,諸法不離自心。故云「一切法,皆是佛法」。法界非三世可攝,故云「無前無後」。法界橫遍十方,故云「無復際畔」。法界本離思慮知覺,故云「無知」。諸法從本來,常自寂滅相,故云「無說」。法界無邊,故云「非有非無」。非有則非俗,非俗故「非知」。非無則非空,非空故「非不知」。亦即非有故「無說」。非空故「非無說」。離二邊而住中道,即邊即中,中亦無中,二邊不立,中道不安,故「住無所住」。一切諸佛,皆以寂滅法界,為所安之處,住於無住,即能無所不住,故曰「如諸佛住」。 三、誡勸。 聞此深法,勿生驚怖。 聞此甚深微妙之法,以為凡夫住於諸佛之處,因而驚詫恐怖者,是不知我人自心,本具一真法界耳,戒之戒之。 四、異名。分二:初、明法界異名。 此法界,亦名菩提,亦名不可思議境界,亦名般若,亦名不生不滅。 以上異名,雖有種種,實皆我人一念心也。 次、結諸異名,皆同法界。 如是等一切法,與法界無二無別;聞無二無別,勿生疑惑。 如是種種異名,皆與法界相同,願聞者不可生疑也。 三、明所觀。分二:初、觀法身。此即舉前所觀之境,以為勸進,結前境法,以成十號。此文是觀平等法界,能如是觀,是觀十號。文分為五:初、觀平等法界。 能如是觀者,是觀如來十號。 能以法界之心,觀法界之境,即是如來法身。平等法界,即見法身如來十號,以其觀應身,即觀法身故也。所謂「十號」者:乘平等不二之智,來契法界之正境,謂之「如來」。以圓三諦理,遍入諸法,謂之「應供」。了解不二之智,本體無偏,謂之正遍知」。雖無來往,遍入三世,謂之「明行足」。無二法性,契合三德,謂之「善逝」。一切之理,無不了解,謂之「世間解」。能解此理,無復超過,謂之「無上士」。調御法界,謂之「調御丈夫」。天人所師,謂之「天人師」。妙覺此理,謂之「佛」。三世間所宗,謂之「世尊」。此十號名,大經釋為十一句。大論合『無上士、調御丈夫』為一句。本業纓絡經云:『一者如來,乃至十者佛陀,具足十號,名世中尊。』譯意各殊,無關宏旨。 次、明境智不二。 觀如來時,不謂如來為如來,無有如來為如來,亦無如來智。能知如來者,如來及如來智,無二相、無動相、不作相、不在方、不離方、非三世、非不三世、非二相、非不二相、非垢相、非淨相。 「如來法身」:為所觀之境,即一境三諦也。「如來智」:為能觀之智,即一心三觀也。境既三一不二之平等法界,智亦一三無異之平等法界,則境如智亦如, 一如 無二如,故云「境智不二」。全境即智,智外無境,全智即境,境外無智,境智冥一。均不可得。於不可得中,而說境智,於無如來中,而說如來,故云「不謂如來為如來」。 言如來即三諦者:「如」謂隨緣不變,即假而空,真諦也。「來」謂不變隨緣,即空而假,俗諦也。即如而來,即來而如,中諦也。故觀如來,即絕待圓融之三諦境也。凡夫來而不如,致輪迴流轉;二乘如而不來,致沈空滯寂;菩薩如不盡如,來不盡來,致落二邊;均非今所觀也。 「無有如來為如來者」:顯常境無相,亦無如來智,能知如來者,顯常智無緣,依境發智,發無能發,以智照境,照無所照,境智泯絕,同屬一心,故名「無二相」。境智之體,悉皆清淨,周遍法界,故「無動相」。境智本有,不加造作,故「無作相」。如來境智,雖周遍法界,而無周遍之相,故云「不在方」。無周遍之相,而無不周遍,故云「不離方」。所謂橫絕邊涯,而無不周遍也,非世俗故,名「非三世」。非世俗外故,名「非不三世」。所謂豎無初後,而賅於始終也。中道非空非有,故名「非二相」,即雙遮也。亦空亦有,故名「非不二相」,即雙照也。在生死而不染,不與惑俱,故名「非垢」。處涅槃而非淨,不與智俱,故名「非淨」。 三、結嘆觀智。 此觀如來,甚為希有。猶如虛空,無有過失,增長正念。 以如是如來智,觀如來境,絕待不共,故云「希有」。其體周遍法界,而無有相,故如「虛空」。依一心三觀,觀一境三諦,不落次第,故「無過失」。契於實相,故「增長正念」。 四、明觀成見佛。 見佛相好,如照水鏡,自見其形。初見一佛,次見十方佛;不用神通往見佛,惟住此處見諸佛。聞佛說法,得如實義。 以觀智得力,即觀如來平等法身佛,而見應身「相好」。如鏡中之像,彰明昭著,顯現其前,不必運神通,而自無不見。以自心即法界,能見自心,即能見十方諸佛;不動此處,而遍能見佛;故一聞法,得真實義也。 五、明悲智力誓願莊嚴。分二:初、正明。 為一切眾生見如來,而不取如來相。化一切眾生向涅槃,而不取涅槃相。為一切眾生髮大莊嚴,而不見莊嚴相。無形無相,無見聞知。 為一切眾生修常坐一行三昧而見如來,是大悲,不著於空也;雖見如來,不取如來相,是大智,不著於有也。 金剛經 所謂:『如來者,即非如來,是名如來者。』此也。涅槃莊嚴,亦復悲智雙運,故云:「向涅槃,而不取涅槃相;發大莊嚴,而不見莊嚴相」。法體曰「形」,外表曰「相」,雖睹形體表相,而實無形相可得。雖見如來,及聞說法,知法實義,唯是一心,故曰「無見聞知」也。 次、引例。分二:先、引。 佛不證得,是為希有。 佛本無果可證,無法可得。以其但複本時性,更無一法新。故佛證圓滿菩提之果,而歸無所得,「是為希有」。佛尚如此,眾生可知。 次、釋。 何以故?佛即法界。若以法界證法界,即是諍論。無證無得。 佛所證者,惟一法界,易言之,即自心耳。豈有自心證自心,「法界證法界」哉?故無佛果可證,佛法可得也。 次、明觀三道。分三:初、觀眾生即是苦道。又三:初、觀生如佛。 觀眾生相如諸佛相,眾生界量,如諸佛界量。諸佛界量,不可思議,眾生界量,亦不可思議。 相即無相,凡所有相,皆是虛妄;無相之相,即眾生之相,佛相亦然。所謂佛如眾生如,一如無二如也。「界」:謂界限。「量」:謂數量。生佛既無二如,界量當然無異,自亦同一不可思議。蓋約理言之,諸佛即已悟之眾生,眾生即在迷之諸佛也。 次、以觀生正意,重結前文。 眾生界住,如虛空住,以不住法,以無相法,住般若中。不見凡法,云何舍。不見聖法,云何取。生死、涅槃,垢淨,亦如是。不舍不取,但住實際。 上述生佛一如,而如體無相,了不可得。故譬以虛空,雖如虛空,而以如空智,觀如空境,故云「以不住法,以無相法,住般若中」。於畢竟空中,不見有凡夫相,即凡如佛,故無凡可「舍」。於無住法中,不見有諸佛相,即佛如凡,故無聖可「取」。「生死」為苦諦,「涅槃」為滅諦,「垢」為集諦,「淨」為道諦。生死即涅槃,無苦可舍;涅槃即生死,無滅可取;垢 如淨 ,無集可斷;淨如垢,無道可修;是即圓教之無作四諦。實際理地,不受一塵,以無住法,住於無相般若中,回無所有,唯一平等不二之法界體也。 三、總結苦觀。 如此觀眾生,真佛法界。 次、觀煩惱道。於中二番:初、約三諦明行相。 觀貪慾、瞋、痴、諸煩惱,恆是寂滅行,是無動行,非生死法非涅槃法。 昏煩之法,惱亂心神,謂之「煩惱」,如貪、瞋、痴等是。煩惱「寂滅」,真諦也。煩惱「不動」,俗諦也。煩惱「非生死」之有,「非涅槃」之空,中諦也。 次、約三觀而契理。 不舍諸見,不舍無為,而修佛道;非修道,非不修道,是名正住煩惱法界也。 「不舍諸見」之幻有,即假觀也;「不舍無為」之 真空 ,即空觀也;即有即空,而修佛道,即中觀也;以上是雙照。「非修道,非不修道」,是雙非。不舍諸見,名「非修道」,即不空也。不舍無為,名「非不修道」,即不有也。非有非空,謂之雙遮之中道,即所謂不舍諸見,而修中道之三十七道品也。 三、觀業道。分三:初以極重為境。 觀業重者,無出五逆。五逆即是菩提,菩提五逆,無二相。無覺者,無知者,無分別者,逆罪相,實相相,皆不可思議,不可壞,本無本性。 「五逆」:謂弒父、弒母、弒阿羅漢、破和合僧、出佛身血,乃極重之惡業,而性本空寂。故無行經云:『五逆即是菩提。』五逆與菩提,不出心性,故「無二相」。識五逆性為「覺者」,照了菩提為「知者」;又對境名「覺」,內照名「知」。知此二法,名分別者,今皆性空,故並雲「無」。五逆之相,與實相之相,本無自性,故皆「不可思議、不可壞」。 次、以輕例重。 一切業緣,皆住實際。不來不去,非因非果,是為觀業,即是法界印。 五逆之相尚無,豈有身口意所作之十惡諸業耶?故曰:「一切業緣,皆住真如實際,不來不去」:謂罪本無生無滅。「非因非果」:謂觀亦無始無終。 三、以四魔釋成五逆。分二:先立。 法界印,四魔所不能壞,魔不得便。 「魔」:為梵語魔羅之略,有奪命、障道、破壞、擾亂諸義。所謂四魔者:一、煩惱魔,即貪瞋痴等煩惱,能害身心者是。二、陰魔,或雲蘊魔,即色等五蘊,能生種種苦惱者是。三、死魔,即人壽之終,斷人命根者是。四、天子魔,或略稱天魔,即欲界他化自在天之魔王,常率眷屬,以害人之善事,為佛道之障礙者是。今惑、業、苦三道,既皆為法界印,故不能壞,亦不得便。何也?生死苦道,即中道實相,則「陰、死二魔」即法界印。煩惱即中道實相,則「煩惱魔」亦法界印。結業即中道實相,則「天子魔」亦法界印也。若隨順三道流轉,則四魔得乘其便。茲觀三道四魔,無非實相法界,復何能被其所壞耶? 次、釋。 何以故?魔即法界印,法界印云何毀法界印?以此意歷一切法,亦應可解。上所說者,皆是經文。 魔既即法界印,印豈能自壞其印?譬如靜坐觀心,前後際斷,唯一湛寂靈明之體;設有一念,便為魔動;應即回光反照,魔如佛如,一如無二如,畢竟空中,本無所有,一切魔障,當即消滅;且即全體是法界,是在吾人之能否觀心耳。由是推之,不但五逆三道為法界,一切諸法,無非法界,不難領解。所謂『心佛及眾生,是三無差別』是也。以上所說,皆是般若經文,言非臆造也。 次、勸修。分三:初、舉宿植勸。又三:先、法說。 勸修者,稱實功德,獎於行者。法界法,是佛真法,是菩薩印。聞此法,不驚不畏,乃從百千萬億佛所,久植德本。 如是稱揚真實之功德,以獎勸修行之人。夫法界印,即是諸佛親證之真法,亦即菩薩所傳之心印。聞之而不驚不畏者,必其宿植甚深者也。 次、舉譬。 譬如長者,失摩尼珠,後還得之,心甚歡喜。 「長者」:喻行人。「摩尼寶珠」:喻宿植。「失」:謂遺忘。在昔雖植法界圓種,而久劫輪轉,不知衣裹明珠,義同於失。今聞法心喜,知自性本具,喻失而復得也。 三、合譬。 四眾不聞此法,心則苦惱,若聞信解,歡喜亦然。當知此人,即是見佛,已曾從文殊聞是法。 出家比丘、比丘尼,在家優婆塞、優婆夷,謂之「四眾」。不聞常坐三昧之法,如失寶珠;聞而信解,則失而復得,歡喜無量矣。當知昔從佛聞,已下圓種,雖久劫輪轉,年湮代遠,而今復重聞,與見佛無異,故曰「此人即是見佛」。亦可云:往昔曾從文殊法王子聞是法。蓋釋迦如來於過去化跡因地時,跡曾從文殊聞此法也。 次、舉領解經勸。分二:先、引人領解。 身子曰:諦了此義,是名菩薩摩訶薩。 彌勒 云:是人近佛座,佛覺此法故。文殊云:聞此法不驚,即是見佛。 「身子」:即舍利弗,乃如來十大弟子之一。「彌勒」:即慈氏,為如來授記當來之佛。「文殊」:即妙吉祥,為如來最上首之法王子。身子謂:『能徹悟實相之義,方名大菩薩。』慈氏謂:『聞此法者,近於佛座。』佛為能覺,法為所覺,近佛所覺之法,名「近佛座」。又座謂所依,所依者,即實相理。聞法之人,近於實相,故云近佛座。文殊謂:『聞此妙行法,而不驚畏,即見佛法身。』三人領解,雖各不同,皆聞法、見佛之義。 次、引佛述成。 佛言:即住不退地,具六波羅蜜,具一切佛法矣。 初信至七信,為「位不退」。八信至十信,為「行不退」。此十信位,六根清淨,名相似見佛。初住以上,見佛法身,為「念不退」。謂修此妙行,即可登此三不退,具足究竟到彼岸之檀那,乃至般若之六波羅蜜,並及一切佛法,所謂發心究竟二不別也。 三、正勸修。分五:初、說法。 若人慾得一切佛法,相好威儀,說法音聲,十力無畏者,當行此一行三昧,勤行不懈,則能得入。 勤修一行三昧,則三十二相、八十種好、三千威儀、四辯八音、十力四無畏等一切佛法,無不從此得入,受用無窮也。「十力」者:一、是處非處智力。二、業智力。三、定智力。四、根智力。五、欲智力。六、界智力。七、至處智力。八、宿命智力。九、天眼智力。十、漏盡智力。「四無畏」者:一、一切智無畏。二、漏盡無畏。三、說障道無畏。四、說苦盡道無畏是也。具見大般若經勸學品中,須者檢之。 次、舉譬。 如治摩尼珠,隨磨隨光。 此譬出自 華嚴經 二十一云:『摩尼珠雖具足眾寶,必須十事修治,巧匠加功,然後放光雨寶。』十事:即一、出大海中。二、巧匠加治。三、轉精妙。四、除垢。五、火煉。六、莊嚴。七、貫以寶縷。八、置琉璃柱上。九、光明四照。十、隨王意雨。謂修二乘者,如治凡珠;一行三昧,如治摩尼;能解如放光,行備如雨寶。我人雖具佛性,不可不先求圓解,次以妙行也。 三、合法。 證不可思議功德。 四、舉益勸。 菩薩能知,速得菩提;比丘、比丘尼,聞不驚,即隨佛出家;信士、信女,聞不驚,即真歸依。 藏通別三教菩薩,雖各發心,不名速得。必須如同圓教菩薩之聞此一行三昧,無紆迴屈折之法,方名「速得」,四眾亦然。比丘比丘尼,非以披剃為出家,必須了解究竟無為之法,脫離分段、變易二種生死,方名「出家」。今聞此妙行,依其修持,即可超脫二死之家,方可謂之「真出家」。信士信女,亦必聞此真實之法,方能身有所歸,心有所依,謂之「真歸依」。是知在家出家之四眾,能聞此法,而不驚畏者,可名真出家、真歸依也。 五、指經。 此之稱譽,出彼兩經(云云)。 兩經。指文殊問、說般若二部。 次、常行三昧。分二:先、開章。 二、常行三昧者,先方法,次勸修。 次、解釋。分二:先、方法。又二:先、列相。 方法者,身開遮,口說默,意止觀。 次、正明。分二:先、明所出經。又二:初、正出經。 此法出 般舟三昧經 ,翻為佛立。佛立三義:一、佛威力,二、三昧力,三、行者本功德力。能於定中,見十方現在佛在其前立。如明眼人,清夜觀星。見十方佛,亦如是多,故名佛立三昧。 「般舟三昧經」:翻為佛立,亦名現在佛立定經,原為跋陀婆羅在家菩薩而說。略云:『修斯三昧成時,隨何方佛,欲見即見。』何以故?如是三昧,具有三力所成,故於三昧中,見十方佛,顯立其前。「三力」者:被佛力持、三昧力持、本功德力持,用是三事,是故見佛。此般舟三昧,約身儀名常行;謂修此三昧時,祇許經行旋繞,口念彌陀,心念彌陀,不許住立坐臥;故以威儀言之,則曰「常行」;以見佛言之,則曰「佛立」。 次、引論釋。 十住婆沙偈云:是三昧住處,少中多差別,如是種種相,亦應須議論。住處者,或於初禪,二三四中間,發是勢力,能生三昧,故名住處。初禪少,二禪中,三四多。或少時住名少,或見世界少,或見佛少,故名少;中多亦如是。 偈中所謂「住處」者:謂依初離生喜樂禪,至第四舍念清淨禪之四根本禪,而發三昧;然與凡夫所修之根本禪不同,以念佛故,全異根本。初禪住三昧時少,故其所見之世界及佛,均少。二禪住三昧時不多不少,故其所見之世界及佛,亦不多不少。三禪四禪住三昧時多,故其所見之世界及佛,亦多。種種深淺之相,各有差別,故曰「須議論」也。 次、明所行行。分三:初、身論開遮。又九:初、約身論開遮。 身開常行,行此法時,避惡知識,及痴人,親屬鄉里,常獨處止。 只許經行旋繞,不許住立坐臥者,謂之常行三昧。寶積經云:『有四法應遠離,一、利養。二、惡友。三、惡眾。四、同住者或笑、或瞋、或斗,當離百由旬外。』修常行三昧時,凡惡知識、痴人以及親友眷屬鄉里,均足擾亂行者之心,故須遮之;常獨處止,是其所開也。 次、約食論開遮。 不得希望他人,所有求索,常乞食,不受別請。 乞食為所開,求索受請為所遮。蓋僧伽乞食自活,多所成就。婆沙論:『有乞食十利:一、苦行自活,雖求於人,而於人無損,且不受他之系屬也。二、施我食者必須令信三寶,然後受之。三、常生悲心。四、隨順佛教。五、易於給養。六、破除憍慢。七、培植善根。八、見我乞食,易資觀感。九、不與男女老幼多所交接。十、次第行乞,生平等心。』我國以風俗習慣,雖用叢林之制,此意不可不知也。不受別請者,恐一經酬應,或迎或拒,或瞋或喜,反致擾亂心神,妨礙修道也。故依梵網大戒,一概制之。 三、約處論開遮。 嚴飾道場,備諸供具,香餚甘果,盥沐其身,左右出入,改換衣服。惟專行旋,九十日為一期。 供佛修道之處,謂之「道場」。所以「嚴飾」者,但求潔淨淡泊,發人恭敬之心。「餚」:指豆類。「果」:指果類。身則「盥沐」,衣則「更換」,不稍假借。經行旋繞,左出右入,三月之中,毋或怠忽也。 四、約人論開遮。分二:初、約師。又二:先教授。 須明師,善內外律,能開除妨障。於所聞三昧處,如視世尊,不嫌不恚,不見短長。當割肌肉供養師,況復余耶?承事師,如仆奉大家,若於師生惡,求是三昧終難得。 身口律儀為外,意地律儀為內。又小乘律為外,大乘律為內。若但善律儀,而不諳開遮持犯者,仍非明師也。行者須敬事精通內外律,及熟諳開遮持犯之明師,作進修定慧之指導;不惜身命,竭誠供養,舍其短而取其長,隱其惡而揚其善,奉之為主,尊之如佛。「肌」者:皮也。「余」者:身外之依報也。「仆」者:奴。「大家」者:主人也。蓋欲求三昧,必先尊師,以善護其心,所謂依法不依人是也。若師心自用,蔑視教授,則虛憍所乘,愆尤叢集,尚何三昧之可得哉? 次、外護。 須外護如母養子。 管理飲食湯藥諸事之善知識,謂之「外護」。雖非教授可比,而調和身心,俾得進修三昧,無所障礙,處處愛護,時時警策,令修學行人,日進日益,功德亦非淺鮮,故云「如母養子」。 次、約友。 須同行如共涉險。 共同修行之善知識,謂之「同行」,如同參道友是。非但切磋琢磨,易興觀感,抑且同舟共濟,休戚相關,故云「如共涉險」。 五、約要期論開遮。 須要期擔願,使我筋骨枯朽,學是三昧不得,終不休息。 發願自要,期得三昧。不得,則雖粉身碎骨不止也。 六、約信力論開遮。 起大信,無能壞者,起大精進,無能及者,所入智,無能逮者。 因大信而堅苦卓絕,念念進求佛道,名「大精進」。因大精進而頓超直入,得一切種智,名「所入智」。所起信進、所入妙智,皆無能及也。 七、約擇師論開遮。 常與善師從事。 擇師必盡其善,事師必忘其過。所謂「善」者:即善解三昧通塞之相,能導行者,得真實利益,不致虛耗時日也。 八、約防念論開遮。 終竟三月,不得念世間想欲如彈指頃;三月終竟,不得臥出如彈指頃;終竟三月行,不得休息,除坐食;左右為人說經,不得希望衣食。 論云:『有四法能生三昧。一者、三月未嘗睡眠,除便利飲食坐起。二者、於三月乃至彈指頃,不生我心。三、於三月經行無休息。四、於三月兼說法,不求利養。』今文意同,而次第異。以第一睡眠為不得臥出。第二、我心為想欲,除便利飲食坐起。三、四合說,經行不休息,說法不求利。要之,三月未竟期間,雖一彈指頃,不得偶生妄念,不得稍事睡眠。除便利飲食坐起及說法外,不得休息或開或遮,為防一念之偶失耳。 九、約論證開遮。 婆沙偈云:親近善知識,精進無懈怠,智慧甚堅牢,信力無妄動。 此偈首句知識,與三句智慧,為所開;二句無懈怠,與四句無妄動,為所遮。偈中具四義:一、知識。二、精進。三、智慧。四、信力。有此四法,即能得三昧,此即所開。如不親近,生懈怠,不堅牢,起妄動,此四為病,皆足障礙道法,應遮止也。 次、口論說默。分四:初、教用三業。 口說默者,九十日身常行,無休息。九十日口常唱阿彌陀佛名,無休息。九十日心常念阿彌陀佛名,無休息。 梵語「阿彌陀」,此雲無量光,或言無量壽。九十日中,持名念阿彌陀佛為說,余為默。無量光壽,意義宏深,茲不繁敘。彌陀經題詳釋,欲研閱者檢之。 次、教用念法。 或唱念俱運,或先念後唱,或先唱後念;唱念相繼,無休息時。 「唱」者口念也,「念」者心憶也。無論俱運,或先後如何,於念念中,相續不斷,無使缺一,故曰「相繼」。 三、釋疑。 若唱彌陀,即是唱十方佛功德等。但專以彌陀為法門主。 口唱彌陀一名,其功德與唱十方諸佛等。但以彌陀為法門之主,故專念之,獲益必宏也。 四、結勸三業。 舉要言之,步步、聲聲、念念,惟在阿彌陀佛。 「步步」:即身業。「聲聲」:即口業。「念念」:即意業。如是身、口、意三業並運,一以阿彌陀佛為歸。則一心不亂,感應道交,三昧易成,自能見佛矣。 三、意論止觀。分四:初、念三十二相以為觀境。 意論止觀者,念西方阿彌陀佛,去此十萬億佛剎,在寶地、寶池、寶樹、寶堂,眾菩薩中央坐,說經三月常念佛。云何念?念三十二相,從足下千輻輪相,一一逆緣念諸相,乃至無見頂;亦應從頂相順緣,乃至千輻輪,令我亦逮是相。 念佛不起妄想是止,句句明了是觀。上文為持名念佛,此於 意中緣 想佛之相好,同於觀想念佛,明三觀,亦即實相念佛。然此段正意,明順逆緣佛三十二相,以為所觀之境。約事:則彌陀在娑婆之西方十萬億佛土之外,有世界名曰極樂,其土有佛,號阿彌陀。約理:則一切佛土俱在自心之中,故善觀自心,即見彼土彼佛。「觀三十二相」:逆緣則從足而上,順緣則從頂而下,如是觀想,令我亦成此相,即以念佛三昧,而親見彌陀也。 次、正明於境以修三觀。分三:初、空觀。 又念我當從心得佛、從身得佛?佛不用心得,不用身得,不用心得佛色,不用色得佛心。何以故?心者佛無心,色者佛無色,故不用色心得三菩提。佛色已盡,乃至識已盡。佛所說盡者,痴人不知。智者曉了,不用身口得佛,不用智慧得佛。何以故?智慧索不可得,自索我了不可得,亦無所見。一切法本無所有,壞本絕本。(其一) 前段明所觀境,此下明能觀之觀,即空假中。能觀既即空假中,當知所觀境,即真俗中也。初二句,推究我欲得佛相好,為從心得?為從身得?次二句,謂身心俱不可得,心不在內外中間,非過現未來,心尚不可得,云何以心相求佛?四大假合,幻色非有,身尚不可得,云何以身相求佛?又次二句,交互而言,謂不用我心得佛色,不用我色得佛心,蓋佛之法性色心,豈我等四大幻質之色,思慮緣想之心可得乎? 「何以故」下,即解釋知色心不可得之理,謂佛已證得無意識心,亦無四大色身,不獨斷盡凡夫有漏之色心五陰,即二乘無漏之色心,菩薩有無二邊之色心,無不斷盡。此理痴人不知,而智者知之,故云「不用身口得佛,不用智慧得佛」。誠以身口是色,智慧是心,色心之有,皆由於有我。我既了不可得,豈復有法可得,故云「一切法本無所有」。破此本無,本無亦無,故云「壞本」。又絕此壞,此壞亦無,故云「絕本」。此觀佛身心相好,皆不可得,正明空觀也。 次、假觀。 如夢見七寶,親屬歡喜;覺已追念,不知在何處?如是念佛!又如舍衛有女,名須門,聞之心喜,夜夢從事;覺已念之,彼不來,我不往,而樂事宛然。當如是念佛。如行人行大澤饑渴,夢得美食,覺已腹空;自念一切所有法,皆如夢。當如是念佛。數數念,莫得休息,用是念,當生阿彌陀佛國,是名如相念名。如人以寶倚琉璃上,影現其中。亦如比丘觀骨,起種種光;此無持來者,亦無有是骨,是意作耳。如鏡中像,不外來,不中生;以鏡淨故,自見其形。行人色清淨,所有者清淨,欲見佛即見佛,見即問,問即報,聞經大歡喜。(其二) 此舉三夢(一寶、一骨、一像)、六喻,以明從空出假。語雖不一,其意則同。就行者言,心性為所觀之境,緣想為能觀之智,境智相應見佛,喻之為夢。就佛境言:法身為境,報身為想,應身如夢。就感應言:佛為境,行人為想,見佛如夢。是故夢皆始於觀想,終於想成見佛相,無一不空,亦無一不假也。初夢七寶,覺已追念,不知在何處,後夢饑渴得食,覺已腹空,皆見而不可得。中間夢女,不來不往,樂事宛然,則不可得而見也。 喻出大論第七云:如佛在世,三人為伴;毘舍離有淫女,名菴羅婆利,舍衛國有淫女,名須曼那(即般若三昧經之須門),王舍城有淫女,名優缽羅盤那,端正無比,三人各聞;長念心著,便於夢中,與彼從事;覺已心念:『彼不來,我不去,而淫事得辦。』因是即悟諸法亦爾。於是共至跋陀婆羅菩薩所,而問其事。菩薩答言:『諸法實爾,皆從念生。』菩薩為方便說法,得不退地。今文特摘取三人之一耳。 一寶、一骨、一像與夢亦同。寶為能緣之心,琉璃為所緣之境,影現如夢。觀為能緣之心,骨為所緣之境,起光如夢。鏡像具三義亦如是。要之,皆依空而現於假也。琉璃如空,影現如假;淨鏡如空,現像如假也。今行者果能色心清淨,則所有由念而現之一切無不清淨。欲見佛即見佛,且見而問法,問而佛答示之,聞之而大歡喜。所謂『眾生心垢盡,諸佛影現中』者,空心現假而已矣,豈僅空哉。 三、中觀。分二:先、長行。 自念佛從何所來?我亦無所至,我所念即見。心作佛,心自見心,見佛心,是佛心,是我心見佛。心不自知心,心不自見心;心有想為痴,心無想是泥洹。是法無可示者,皆念所為;設有念,亦了無所有空耳。(其三) 了達己心佛心,同一法性,為中道觀。佛本從如而來,非空非有來無來處,我亦無所去,而有而空,至無所至,故云「佛從何所來,我亦無所至」,即知諸佛無所從來,我無所至。然所以見佛者,含有二義:一、自心三昧所見佛。二、西方從因感果佛。三界唯心,皆心所作,三昧既成,隨心所念,即得見佛,故云「我所念即見」。是則我所見佛,即見自心,是心是佛,是心作佛,故云「心作佛」。心既作佛,故見佛時,即見自心;若見自心,即見佛心,故云「心自見心」。見佛心,所見之佛不異我心,故云「是佛心」,是我心見佛。然雖見佛,而求其能見能知之心,畢竟了不可得,己心佛心,同是中道,故云「心不自知心,心不自見心」。心既了不可得,故云「有想為痴,無想即泥洹」。「泥洹」者:涅槃之異名也。此實相法,離言絕思,亦無能所,故云「無可說者」。涅槃離念,設有念,亦了無能所,悉皆空寂耳。 次、重頌。分二:先、五言偈頌。 偈云:心者不知心,有心不見心,心起想即痴,無想即泥洹。 此偈重頌前文,以明心之了不可得,如己面不識己面,自眼不見自眼是也。有可知可見,即起想成痴,所謂:『知見立知,即無明本。』知見叵得,即無想是泥洹。所謂:『知見無見,斯即涅槃無漏真淨。』 次、七言轉釋。 諸佛從心得解脫,心者無垢名清淨,五道鮮潔不受色,有解此者成大道。 初句謂十方諸佛以觀己心即佛心,故得解五住煩惱,脫二種生死,以至成佛;所謂『諸佛解脫,當於眾生心行中求。』次句釋初句所觀之心既與佛心相同,佛心清淨,則知己心亦無垢染。三句謂三界五道均由心而生,心體本淨,故五道亦鮮潔,雖遍五道,而不受彼色;如病眼者,見空中皆華,華雖遍空,空無所受;即隨緣而不變也。四句總結觀意,謂能作如是解者,即成圓融無上之大道也。 三、釋前所觀悉契實相。 是名佛印,無所貪、無所著、無所求、無所想,所有盡、所欲盡,無所從生、無所可滅、無所壞敗、道要、道本。是印二乘不能壞,何況魔邪(云云)。 所觀既是中道實相,即為諸佛之法印,故名「佛印」。不貪於有,不著於空,不求於中,雖修三觀,而無三觀之想,故云「無所想」。既無所想,故所有之觀境,與所欲之觀智,悉皆雲「盡」。境智既無所從生,無生則「無滅」,無滅則「無壞」,蓋被壞名滅,自滅名壞也。此實相法界之佛印,為「道之要」,亦「道之本」。能趨之道,必藉此理為最要,修道始終,必以此法印為根本也。二乘斷惑證真,義如壞印,實則煩惱即菩提,生死即涅槃。二乘所斷之煩惱,本是實相印,二乘之灰斷,尚不能壞,何況隨順生死之魔界?生死之體,即不生不滅之涅槃,豈有涅槃更壞涅槃耶? 四、引婆沙論校量。 婆沙明新發意菩薩,先念佛色相、相體、相業、相果、相用,得下勢力;次念佛四十不共法,心得中勢力;次念實佛,得佛上勢力,而不著色法二身。偈曰:不貪著色身,法身亦不著;善知一切法,永寂如虛空。 「新發意」:即初發心。「念」:即觀意,先觀佛色身相好。「相體」:即約所證理體而言。藏、通以真空為體。別、圓以中道為體。「相業」:即相好之業因。藏以廣修福德為業,通以空慧為業,別以緣修為業,圓以實相為業。「相果」:則藏以劣應身為果,通以勝應身為果,別以千丈盧舍那為果,圓以清淨妙法身為果,而悉以丈六境本定身為本也;故圓教相好之果,即云:『清淨妙法身,具相三十二也』。「相用」:即利他妙用。四教各有不同。如是觀時,得「下品勢力」。次觀佛所證四無畏、十力、十八不共法等法門,得「中品勢力」。又次觀實相佛,得「上品勢力」。不著色法二身,猶如虛空。了知諸法本是寂滅,故於一切處,得無障礙,由三昧之力,隨意見佛也。 次、勸修。分三:初、舉益勸。 勸修者,若人慾得智慧如大海,令無能為我作師者,於此坐不運神通,悉見諸佛,悉聞所說,悉能受持者;常行三昧,於諸功德,最為第一。此三昧是諸佛母、佛眼、佛父、無生大悲母;一切諸如來,從是二法生。碎大千地,及草木為塵,一塵為一佛剎,滿爾世界中寶,用布施,其福甚多。不如聞此三昧,不驚不畏。況信受持讀誦為人說。況定心修習如?牛乳頃。況能成是三昧,故無量無量。婆沙云:劫火,官賊,怨毒龍獸,眾病侵是人者,無有是處。此人常為天龍八部諸佛皆共護念稱讚,皆共欲見,共來其所。若聞此三昧,如上四番功德皆隨喜,三世諸佛菩薩皆隨喜,復勝上四番功德。 若人慾得如大海之智慧,及不運神通,而能見十方諸佛,聽聞受持種種妙法者,其功德當以常行三昧最為第一,因此三昧,乃產生諸佛之實智,故曰「佛母」。能見中道法界,故曰「佛眼」。又生善巧方便之權智,故曰「佛父」。能拔一切眾生之苦,故曰「大悲母」。 「一佛而有二母」者:實智為所生,即上求佛道;權智為所養,即下化眾生。十方三世諸佛,無不由此悲智二者而生而養,實即由此三昧而生也。若將極大之大千世界,分碎為極小之微塵,復以每一微塵,為一佛化世界,充滿七寶於如是微塵世界,用以布施,福德雖多,尚不及聞此三昧之不驚不畏。何況信受持誦,何況定心修習如取牛乳頃? 「?」通:通搆,謂頃刻之間,等於採取牛乳也,又何況成是三昧耶?當知是人,已為天龍八部及諸佛,所共護念稱讚。故劫火、官事、毒龍猛獸,以及地水火風不調諸病,均不能侵而害之矣。 言「四番功德」者:謂過去諸佛行菩薩道時,隨喜是三昧,我亦如是隨喜,未來現在,亦復如是。三世佛為「三番」,三世菩薩為「一番」也,復勝上果報四番者:一、不驚。二、信受。三、定修。四、成就是也。果報四番,約自修成,故不及四番隨喜回向。此文先將果報四番,以較量施寶功德,次將隨喜回向四番,以較量果報四番,此亦展轉勸助進修之意耳。 次、舉失勸。 若不修如是法,失無量重寶,人天為之憂悲。 上以利勸,此以失警。謂修三昧,可得無量功德法財,故曰「重寶」。不修,則如失重寶,可為「憂悲」者也。 三、舉譬勸。 如齆人把旃檀而不嗅,如田家子,以摩尼珠博一頭牛(云云)。 二譬均出般舟三昧經。略云:『如鼻不通人,與滿手栴檀,不肯受之,謂為不淨。香主語言,此是香檀,莫謂不淨,且取嗅之。如是痴人,閉目棄背,不視不嗅。』又云:『如有賈客得摩尼寶珠,示田家子。其人問客:價值幾何?賈客答言:夜於瞑處,其明所照,價值無量。其人不曉,曰:可易得一頭牛否?』「齆」者:鼻塞而不聞香氣也,喻如破戒不信佛法之人。「旃檀」:梵語旃檀娜之略稱,譯言與樂。有赤白數種,能治風熱諸病,香氣甚遠,產於印度。此旃檀,喻如經卷。「嗅」:謂以鼻聞氣也。「不嗅」:喻不肯修行。「田家子」:喻無識之人。「摩尼珠」:喻三昧妙法。「牛」:喻五塵。一則持經卷而不肯修行,一則棄三昧而耽於情慾也。 三、半行半坐三昧。先、總開章門。 三、明半行半坐三昧。亦先方法,次勸修。方法者,身開遮,口說默,意止觀。 次、明所依教。 此出二經,方等云:旋百二十匝,卻坐思惟。法華云:其人若行若立,讀誦是經;若坐思惟是經,我乘六牙白象,現其人前。故知俱用半行半坐為方法也。 半行半坐三昧,出自方等、法華二經:方等之旋即行,卻坐即坐;法華之若行即行,若坐即坐。「我」者:普賢自稱。二經均以半行半坐為方法,故曰「俱用」。 三、分門解釋。分二:先、釋『方等』亦通四教。故彼經文:聞三昧者,結得道益,通於三乘,及以四眾。經與今文,意亦從別,惟為成圓故意止觀,但觀秘密,依此修行,事儀未足。文中自指『百錄』等也。又二:先、方法。分三:初、身論開遮。 方等至尊,不可聊爾。若欲修習,神明為證,先求夢王,若得見一,是許懺悔。於閒靜處,莊嚴道場,香泥塗地,及室內外,作圓壇彩畫,懸五色旛,燒海岸香,燃燈,敷高座,請二十四尊像,多亦無妨。設肴饌,盡心力。須新淨衣,鞋屩,無新浣故;出入著脫,無令參雜。七日長齋,日三時洗浴。初日供養僧,隨意多少。別請一明了內外律者為師,受二十四戒,及陀羅尼咒,對師說罪,要用月八日十五日。當以七日為一期,決不可減,若能更進,隨意堪任。十人已還,不得出此。俗人亦許,須辦單縫三衣,備佛法式也。 「聊爾」者:忽略詞。謂半行半坐三昧,一名方等三昧,至為尊貴,不可忽略也。「夢王」:語出方等。經云:佛告文殊:『為信男女,廣說九十二億諸陀羅尼,一一陀羅尼,復九十二億陀羅尼門。』佛告華聚:『勿妄宣傳,當以神明為證。』『何者神明?』『有十二夢王,見一王者,乃可為說此陀羅尼。』 『云何名為十二夢王?』昔雷音比丘,為九十二億魔所掩蔽,生大苦惱,即發大聲,稱於十方三世三寶。十方諸佛同發聲言:『誰能救此菩薩苦者?』有寶王如來,重舉聲問諸菩薩。有華聚菩薩白佛言:『當以何法救之?』佛言:『當以摩訶袒持陀羅尼章句,伏彼魔王。』華聚往彼調伏魔已,令諸魔受持此陀羅尼。諸魔各各脫衣供養,至佛白言:『我等十二大王,當受持之。』華聚問:『何名十二?』及說十二王名。佛告文殊:『求十二夢王,若得見一,授七日法:一、於夢中得通飛行,旛蓋從後,是名袒荼羅相。二、若見形像塔廟,大眾聚會,是名斤提羅相。三、若見有神,著淨潔衣,乘白色馬,是名茂持羅相。四、若見乘白象渡江,是名干基羅相。五、若見乘駱駝,上高大山,是名多林羅相。以上五夢是世人相。六、若見上高座,轉般若,是名波林羅相。七、若見樹下,升壇受戒,是名壇林羅相。八、若見鋪列佛像,請僧設供,是名禪林羅相。九、若見生華樹,入禪定,是名窮林羅相。此上四夢,即是出家比丘相。十、若見大王帶劍遊行,是名迦林羅相。十一、若見王為浴身,香坌淨衣,是名伽林羅相。十二、若見王夫人,乘羊車入水見毒蛇,是名婆林羅相。 此上三夢,是國王大臣及王夫人之相。七日行道,至誠禮懺,請十二夢王,求乞見其形相。先鬚髮大勇猛精進,生難遭想,自傷傷他,如犯刑者,從之求脫。如是念念歸求夢王,若不能感,雖行無益,應竭力破慳而修供養,若得見一,即許懺悔。』 修道之地,謂之「道場」:僧藍俗舍,均無不可,但須幽閒寂靜,潔淨莊嚴,以香泥塗地,及室之內外,築土為壇,作蓮華形。「旛」者:旌旗之總名也,或繡或畫,五色不拘,但不可復作佛菩薩之形相。「海岸香」:即旃檀香。道場既已嚴淨,然後虔請尊像,或繪或雕,隨宜供奉,最忌褻瀆。衣履不能新制,必須洗濯整潔,道場內外,不可通用。「齋」者:潔也。俗人以茹素為齋,此謂過午不食。供養僧眾,功德最大,無論緇素,能竭力破慳,日日為之最善,恐財力不逮,故云「初日」,又雲「隨意多少」。蓋身口縱極精誠,非加以助緣,不易猛進也,別請一明律之師,為教授善知識。 「此二十四戒」,與尋常之開遮持犯,重輕不同。故已受具足戒,及梵網戒者,亦須更受。「陀羅尼」:此雲總持,聞此咒語,如死復生。若有罪過,必須發露,以免障礙。「八日十五日」:為白月之日。初一至十五為白月,十六至三十日為黑月。本來黑白月,各有二日,均可開始修行三昧,而白月為多。「七日一期,可增不可減」,故南嶽苦修七載,未嘗間斷。「人數限十人」者:恐雜而不精耳。同參設或眾多,不妨分置壇場。未出家者,謂之「俗人」。修道無間乎僧俗,故云「亦許」。惟比丘三衣:一、則壇中所用。二、則由壇至浴堂所用。三、則坐時所用。俗人三衣,亦與僧同,但須單縫無條,以示限制,餘二衣即俗衣可也。 次、口論說默。 口說默者,預誦陀羅尼咒一篇使利。於初日分,異口同音,三遍召請三寶,十方佛,方等父母,十法王子。召請法在國清百錄中。請竟,燒香運念,三業供養;供養訖,禮所請三寶;禮境,以志誠心悲泣雨淚;陳悔罪咎竟,起旋百二十匝,一旋一咒,不遲不疾,不高不下,旋咒竟,禮十佛,方等,十法王子。如是作已,卻坐思惟;思惟訖,更起旋咒;旋咒竟,更卻坐思惟。周而復始,終竟七日,其法如是。從第二時,略召請。余悉如常。 誦經念咒為「說」,靜坐思惟為「默」。謂修方等三昧時,口業有說有默也,預將陀羅尼咒,熟讀流利。第一日,大眾同聲召請三寶:過去雲雷音王佛,並七佛等十佛,為「佛寶」。方等陀羅尼,即實相權實二智為諸佛父母,為「法寶」。文殊等十法王子,為「僧寶」。召請之法,具載國清百錄。此書乃智者滅後,章安集其事略,都有百條,故云「百錄」也。本文為智者依經意而說出,當時尚無國清寺,亦無百錄,足知此語系章安所指。 三寶請訖,至誠焚香,運想作觀,以身口意三業,虔誠供養。身翹跪,口唱誦,意運想。供養畢,然後翹勤懇切,五體投地,施手承足,目注合掌,預禮前所請三寶,發露罪業,悲泣懺悔。乃起而繞佛,百二十周。每周念咒一遍,旋咒畢,復禮三寶,退而靜坐思惟。正觀已,更起而旋咒,旋咒已,更坐而思惟。周而復始,以至七日。第二周時,不須召請,即行禮佛,余悉照常。 三、意論止觀者。南山儀中,修觀之法,謹依於此,不敢別施。今先明實相觀法,次明歷事觀法;然歷事觀法,經論皆爾,非獨今文。如大經云:『頭為殿堂』等。法華云:『忍辱衣』等。淨名中:『法喜妻』等。大論中:『 獅子吼 』等。何但釋教,俗典亦然,如東阿王問子華曰:『君子亦有耘乎?』子華曰:『夫拔蔾莠,養家苗者,農人之耘也;修正性,改惡行,君子之耘也。』盤特掃帚,支佛華飛,並是託事見理之明文也。人不見之,但謂大師內合而已。初文為四:初、明境觀。 意止觀者,經令思惟,思惟摩訶袒持陀羅尼,翻為大秘要,遮惡持善。秘要祗是實相中道正空。 「思惟」者:正觀也,即能觀之智。「摩訶袒持陀羅尼」:即所觀之境,譯言大秘要。「大」者:顯非遍小意。「秘」者:顯一切法即一法,空意。「要」者:顯一法攝一切法,假意。非空非假,中意。顯三諦理,非二邊遍,故名為「正」。正體無相,故名為空。 次、明觀法。 經言:吾從真實中來。真實者,寂滅相,寂滅相者,無有所求,求者亦空。得者、著者、實者、來者、語者、問者悉空。寂滅涅槃,亦復皆空。一切虛空分界,亦復皆空。(其一)無所求中,吾故求之。如是空空真實之法,當於何求,六波羅蜜中求。(其二) 方等經云:過去有佛,名旃檀華,彼佛去世甚久,我於彼時,如汝無異。彼有菩薩,名曰上首,作一乞士,入城乞食。時有比丘,名曰恆伽,謂乞士言:『汝從何來?』答言:『我從真實中來。』又問:『何謂真實?』答曰:『寂滅相,故名為真實』。又問:『寂滅相中有所求,無所求耶?』答言:『無所求』。又問:『無所求者,何用求耶?』答言:『無所求中,吾故求之。』又問:『無所求中,何所用耶?』答:『有所求者,一切皆空,得者亦空,著者亦空,實者亦空,來者亦空,語者亦空,問者亦空,寂滅涅槃,一切虛空分界,亦復皆空,吾為如是次第空法,而求真實。』又問:『菩薩於何處求?』答:『於六波羅蜜中求。』恆伽聞已,賣身供養上首。又為說陀尼。聞已復問:『云何奉持?』上首乃說三七日法,具如今文所列方法,茲特撮其要略耳。 「求者」:謂求三昧之人。「著者」:謂於三昧生著之人。「實者」:謂於能行所行,計為我及我所。「來」者:謂行三昧者,往來出入。「語者」:謂於三昧,有所言語。「問者」:謂於三昧疑問請益。要之人空法空,無不皆空,而復以一切虛空分界一句,賅括其餘,即空觀也。無所求中,至六波羅蜜中求一節,即假觀也。空即假,假即空,即中道觀也。 三、引大品例。 此與大品十八空同。 大品般若經 ,為遣盪破執計,列舉十八空:一、內空。二、外空。三、內外空。四、空空。五、大空。六、第一義空。七、有為空。八、無為空。九、畢竟空。十、無始空。十一、散空。十二、性空。十三、相空。十四、諸法空。十五、不可得空。十六、無法空。十七、有法空。十八、無法有法空。至下第五卷釋。上文方等所說,亦同此意。 四、引大經例。 大經迦毗羅城空、如來空、大涅槃空,更無有異。 大涅槃經二十四云:佛告德王:『汝言見空,空是無法,為何所見。菩薩實無所見,若有見者,不見佛性,不能修習般若波羅蜜,不入涅槃。菩薩不但因空,見般若亦空。六波羅五陰,如來大涅槃等,一切皆空。』如來昔在迦毗羅城,語阿難言:『汝莫愁惱。』阿難言:『我今親屬,皆悉殄滅,云何不愁;如來與我同生此城,俱同釋種親戚眷屬,云何如來獨不憂惱,顏色更顯?』我復告言:『汝見城有,我見空寂,汝見親戚,我修空故,悉無所見,以是因緣,我更光顯。』今文節取其意,與方等亦無以異也。 次、明歷事觀法。分二:先、明修觀。又二:先、約經明方便。分二:先、總明。 以此空慧,歷一切事,無不成觀。 眾生所以 沉淪 苦海,始終不克自拔者,無此空慧耳。若以證得中道之空慧,則雖遍歷一切事相色法,如紅鑪點雪,頃刻即歸於無所有之鄉,而解脫自在矣,故云「無不成觀」。 次、別明。分二:先、約經名修觀。 方等者,或言廣平; 今言 方者,法也。般若有四種方法,謂四門入清涼池,即方也。所契之理,平等大慧,即等也。 般若四門:一、有門。二、空門。三、亦有亦空門。四、非有非空門。「清涼池」:謂般若妙法,能令人出火宅,而入於清涼之境也。「四門入理」:喻四方不同,所契同一實相妙慧;喻所到清涼池無異也。 次、約方便修。 令求夢王,即二觀前方便也。 十二夢王,若未得其一,即可進修方等三昧。夢王是假,不可得是空,由此空假二觀,以入袒持陀羅尼中道實相,故曰「前方便」。 次、約尊容道具。 道場,即清淨境界也。治五住糠,顯實相米;亦是定慧用莊嚴法身也。香塗者,即無上屍羅也。五色蓋者,觀五陰,免子縛,起大慈悲覆法界也。圓壇者,即實相不動地也。繪旛,即翻法界上迷,生動出之解,旛壇不相離,即動出不動出不相離也。香燈即戒慧也。高座者,諸法空也;一切佛皆棲此空。二十四像者,即是逆順觀十二因緣覺了智也。肴饌者,即是無常苦酢助道觀也。新淨衣者,即寂滅忍也。瞋惑重積稱故,翻瞋起忍名為新。七日,即七覺也;一日,即一實諦也。三洗,即觀一實修三觀,盪三障,淨三智也。一師者,即一實諦也。二十四戒者,逆順十二因緣,發道共戒也。咒者,屬對也。瓔珞明十二因緣有十種,即有一百二十支;一咒一支,束而言之,祗是三道,謂苦、業、煩惱也。 「道場」:本供佛修行所依之處,世人則以治谷,或不耕之曠地為場。今以對治五住煩惱之糠,顯了實相之米,故云「清淨境界」。又場是所莊嚴,定慧是能莊嚴,法身雖無相,可以定慧莊嚴之,使成道場也。梵語「屍羅」,此雲持戒,為定慧之木本,故以香坭塗地。譬之「五色」,謂五陰。「子縛」:謂煩惱。「蓋」者:空義,故能觀五陰皆空;又覆蓋義,故能起大慈大悲,遍覆法界。壇作圓形,表示實相圓滿不動。旛以繪製,表示翻迷生解。不動之壇與翻動之旛相即而不相離者,表示迷惑即實相,本不相離也。「香」:喻普薰之戒。「燈」:喻圓照之慧。「高座」:喻諸佛所棲之空理。「二十四像」:表示以覺了智,順觀無明緣行、行緣識,乃至老死;或無明滅則行滅,行滅則識滅,乃至老死滅;又逆觀老死緣生、生緣有、乃至無明;或老死滅、由生滅、生滅由有滅,乃至無明滅;各有二十四支,所謂流轉門與還滅門是也。「肴饌」:具有苦酸諸味,喻實智之助道。「衣」:喻寂滅之法體。瞋含諸惑,翻瞋為忍,故曰「新」也。「七日」:謂一來復間觀袒持陀羅尼,使之除惡向善,故曰「七覺」。「一日一師」:均示一實之圓諦。「三洗」:所以示修空假中三觀,盪煩惱業報三障,淨一切智、道種智、一切種智之三智也。「二十四戒」:由所觀十二因緣之逆順而成二十四無作道共戒。如藏教之初果,圓教之初住,與道慧共發之戒,此道慧,即覺了之智也。咒破三道不差,曰「對」。瓔珞經觀十二緣有十種:一、我見不二。二、心為。三、無明。四、相緣。五、助成。六、三業。七、三世。八、三苦。九、性空。十、縛生。義詳彼經,故開之為百二十支,合之為苦業煩惱三道。即無明愛取三支為煩惱道,行有二支為業道,從識至受及生老死七支為苦道是也。 次、明破障。 今咒此因緣,即是咒於三道而論懺悔。事懺,懺苦道業道;理懺,懺煩惱道。文云:犯沙彌戒乃至大比丘戒,若不還生,無有是處。即懺業道文也。眼耳諸根清淨,即懺苦道文也。第七日見十方佛,聞法得不退轉,即懺煩惱道文也。三障去,即十二因緣樹壞,亦是五陰舍空;思惟實相,正破於此,故名諸佛實法懺悔也。 陀羅尼咒,能治三道之障。「事懺」:一名作法懺,如誦經持咒等,有一定儀式,以懺身口之報業二障。「理懺」:一名無生懺,能端坐念實相,即可懺除無始之五住煩惱。虛空藏神咒經云:『若大比丘志心方等,誦陀羅尼一千四百遍,乃一懺,如是次第八十七日行道。比丘尼四十九遍為一懺,九十七日行道。沙彌沙彌尼、信男信女,四百遍為一懺,四十七日行道。若諸菩薩,八百遍為一懺, 六十七 日行道。經中隨眾,各有小咒。』初文既以七日為期,復雲八十七日等者,即是八十個七日,乃至六十個七日。行法亦如七日,但咒不同耳。沙彌十戒、大比丘二百五十戒,若犯四波羅夷罪,則為佛法死人。在小乘以為無可懺悔;而大乘以為思惟實相,罪無不滅,故曰「若不還生,無有是處」,此懺業道。圓教十信位,方得六根清淨,因修懺獲六根淨,此懺苦道。 「不退轉」:指初住後之念不退,因修懺得念不退,此懺煩惱道。以上乃懺除三障之明文也,三障去,則無十二因緣矣。何謂「因緣樹壞」?約界內說:過去無明與行二支為樹根,現在識名色六入觸受五支為樹身,現在,愛、取、有三支為開華,未來生老死二支為結果;有華有果,謂之凡夫;無華有果,謂之學入,或曰有餘涅槃;無華無果,謂之無餘涅槃。約界外說:謂緣為根,相為身,生為華,壞為果。必緣、相、生、壞四事全無,方名「永壞」。一依婆沙論,一依寶性論,說雖不同,要皆以十二因緣為樹也。「五陰舍空」者:舍亦喻詞,即色、受、想、行、識五陰之果,喻如屋舍,四教雖各不同,皆畢竟空也。 次、勸修。 勸修者。諸佛得道,皆由此法,是佛父母;世間無上大寶。若能修行,得全分寶;但能讀誦,得中分寶;香華供養,得下分寶。佛與文殊說下分寶,所不能盡,況中上耶。若從地積寶至梵天,以奉於佛,不如施持經者一食充軀,如經廣說(云云)。 實相之理,本無階級,特以心行優劣,故有三分之別耳。所謂「全分寶」者:當然具有修行、誦讀、供養三者之行為。「中分寶」:兼有讀誦、供養之功德。「下分寶」:但能香華供養,而修行、誦讀二者,均未備具。然其功能之大,佛與文殊,尚不能盡說,他可知矣。供養「持經者」,即指供養中分寶之人,其功德已超過於充塞天地之七寶供佛,況復供養全分寶者乎。凡此皆極言方等三昧之神妙,以敦勸修行之不可玩視也。 次、釋法華者。部屬醍醐,不通余教文。分二:初、開章。 約法華,亦明方法勸修。方法者:身開遮,口說默,意止觀。 方等通於四教,而法華純屬圓教,故曰「部屬醍醐」,不通余教。 次、解釋。分二:先、方法。又三:初、身論開遮。 身開為十:一、嚴淨道場,二、淨身,三、三業供養,四、請佛,五、禮佛,六、六根懺悔,七、遶旋,八、誦經,九、坐禪,十、證相。別有一卷,名法華三昧,是天台大師所著,流傳於世,行者宗之。 依文修行,名為身開,反是則為身遮。欲悉其詳,須檢法華三昧。 次、口論說默。 此則兼於說默,不復別論也。 三、意論止觀。分九:初、引觀經以證有相。 意止觀者,普賢觀云:專誦大乘,不入三昧,日夜六時懺六根罪。 「 普賢觀經 」:是法華之結經。「大乘」:指 法華經 。謂但誦法華,不入三昧,晝夜不息,即可懺除六根之罪,故曰「有相」。 次、引安樂行以證無相。 安樂行品云:於諸法無所行,亦不行,不分別。 「四安樂行」:即身、口、意、誓願也。 三、釋相違意。 二經本為相成,豈可執文拒競?蓋乃為緣,前後互出,非碩異也。 「二經」:指普賢觀經與法華經。「碩」者大也。言有相無相,無非隨順機緣,前後互出,非大相懸殊也。 四、引兼具文。 安樂行品,護持、讀誦、解說,深心禮拜等,豈非事耶?觀經明無相懺悔,我心自空,罪福無主, 慧日 能消除,豈非理耶? 四行之中,第一雖令觀一切空,而又有護持讀誦等文,即無相中有相也。觀經雖言誦讀,而有罪福無主等文,即有相中無相也。 五、重引南嶽,理須具二。 南嶽師云:有相安樂行,無相安樂行,豈非就事理,得如是名? 南嶽別出安樂行偈云:『修習諸禪定,得諸佛三昧,六根性清淨。』菩薩學法華,具足二種行:一者、有相行。二者、無相行。「無相安樂行」,甚深妙禪定,觀察六情根。「有相安樂行」,此依勸發品,散心誦法華,不入禪三昧;坐立行一心,念法華文字;行若成就者,即見普賢身。此即明事之有相安樂行,理之無相安樂行也。 六、明二人約方便說。 特是行人,涉事修六根懺,為悟入弄引,故名有相;若直觀一切法空為方便者,故言無相。 「弄引」:或作咔吲,即發曲之端。行者從事入手,名「有相」;從理入手,名「無相」。如南嶽誦法華經,感普賢來摩其頂;智者入普賢觀道場,得見靈山一會;此即以有相涉事為方便也。又南嶽一夏策觀,頓發諸禪;智者一夏寂定,降魔進行;此即以無相理觀為弄引也。 七、判文元意。 妙證之時,悉皆兩舍;若得此意,於二經無疑。 有相無相,文雖不同,妙悟之時,證得事理不二,無所謂有相無相,故曰「兩舍」。悟證有二:相似證,即近入六根清淨相似位。分真證,即遠入無明惑破初住位也。 八、歷事修觀。 今歷文修觀,言六牙白象者,是菩薩無漏六神通。牙有利用,如通之捷疾;象有大力,表法身荷負;無漏無染,稱之為白。頭上三人,一持金剛杵,一持金剛輪,一持如意珠,表三智居無漏頂(云云)。杵擬象能行,表慧導行。輪轉表出假,如意表中。牙上有池,表八解是禪體。通是定用,體用不相離故。牙端有池,池中有華;華表妙因。以神通力淨佛國土,利益眾生即是因;因從通生,如華由池發。華中有女,女表慈;若無無緣慈,豈能以神通力促身令小,入此娑婆?通由慈運,如華擎女;女執樂器,表四攝也。茲修身口,現種種同事利行,財法二施,引物多端;如五百樂器,音聲無量也。示喜見身者,是普現色身三昧也;隨所宜樂而為現之,未必純作白玉之像。語言陀羅尼者,即是慈熏,口說種種法也。 「六牙白象」:乃普賢坐騎,雖屬事相,而可藉以表法,即所謂歷事修觀也。 「六」者:表菩薩所得無漏之六神通。神通有修得、報得之別。鬼神諸天,生而具有天眼、天耳等五通者,謂之報得通。三乘聖賢,精修三學而得六通者,謂之修得通。蓋六通中,惟漏盡通最為超勝,必須斷盡欲色無色三界之有漏,方始證得也。「牙」:表神通之銳利。「象」:表雄偉之法身。象能荷負一切重物,法身菩薩,荷負眾生,猶如大象。「白」:表修行三昧者之無所染污,無諸漏也。 「頭上三人」:表一切智、道種智、一切種智。「金剛杵」:杵有摧碎義,破盪一切,表從假入空智。「金剛輪」:輪有展轉義,建立一切,表從空出假智。「如意珠」:珠體圓空而具眾寶,空有不二,絕待一切,表中道智。「池」:表八解脫,亦即八勝處之禪定,詳見下文禪定境中。「池不離牙」者:表池禪之體,與牙通之用不相離也。「池中華」:表妙因,於因地時,以神通力莊嚴佛剎,淨佛國土,運同體悲,化導眾生,謂之妙因。妙因生於神通,猶蓮華之發於八功德池也。「華中女」:表無緣大慈,即熾然行慈,而無能緣與所緣也。梵語「娑婆」,此雲堪忍,佛為娑婆教主,為拯拔群生計,故現丈六劣應身,無非神通之力;而神通皆由大慈而應用,猶蓮華之擎女自如也。「女執樂器」:表布施、愛語、利行、同事四攝。為法求財,常思行施,眾生受惠,易於感化,即布施攝也。說柔和可愛之語,令彼歡樂而受化,即愛語攝也。自利利他,平等攝取,有利於人,必心悅誠服,即利行攝也。現同類身,示同人法,同其事業,易於勸進,即同事攝也。隨機施化,雖不外財法二端,而方便不一,實無限量,猶樂器之於聲音也。 「示喜見身」者:普賢菩薩見有真誠持誦法華經者,即為乘象現身令見,並指示利導,令生歡喜,如月印千江,普現應化。如讀誦法華經,人人能見。而隨其所宜,及好樂不同,現諸身相,亦各不同,故其色相,未必純作白玉像。所謂「語言陀羅尼者」:即以無緣慈熏於口輪,而說種種法也。 九、結。 皆法華三昧之異名,得此意於象身上,自在作法門也。 以上種種,皆法華三昧之異名。能於象身徹悟其意,則事事物物,可作法門,而自在無礙矣。 次、勸修。分二:初、引經滅惡生善勸。 勸修者,普賢觀曰:若七眾犯戒,欲一彈指頃除滅百千萬億阿僧祗劫生死之罪者;欲發菩提心,不斷煩惱而入涅槃;不離五欲而淨諸根,見障外事;欲見分身多寶釋迦佛者;欲得法華三昧,一切語言陀羅尼,入如來室,著如來衣,坐如來座,于天龍八部眾 中說 法者;欲得文殊藥王諸大菩薩持華香住立空中侍奉者;應當修習此法華經,讀誦大乘,念大乘事,令此空慧與心相應;念諸佛菩薩母,無上勝方便,從思實相生。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成辦如此諸事,無不具足。能持此經者,則為得見我。亦見於汝,亦供養多寶及分身,令諸佛歡喜,如經廣說。 「七眾者」:一、比丘。二、比丘尼。三、沙彌。四、沙彌尼。五、式叉摩那。六、優婆塞。七。優婆夷。 梵語「阿僧祗」:此雲無央數。「劫」者:長時間也。八萬四千歲一增一減為一小劫,二十小劫為一中劫,成住壞空為一大劫。「菩提心」:即大道心也。言七眾破戒之罪,欲於一彈指之時間,即滅無央數生死之重罪者,應持誦法華,乃可解之,下段段文皆如是。「五欲」者:色、聲、香、味、觸五塵也。「障」者:煩惱、業、報三障也。「分身」:即經中三變淨土雲集者是也。多寶佛塔,從地湧出,以證法華。「多寶」尊號:言其富有功德法財也。 大慈大悲為如來室,忍辱為如來衣,法空為如來座,末世頑固難化,故設此三軌以利物也。上來所難達到,難成辦者,唯持法華,乃能成辦。文殊、藥王諸大菩薩,位極崇高,但人能誦讀法華經,修行法華三昧者,彼當持香華供養供奉,言法華之至可寶貴也。「大乘事」者:一大事因緣也。「空慧」者:摩訶般若畢竟空也。「菩薩母」:實智也。「勝方便」:權智也。此權實二智,從正觀實相生。實相慧日徹照,則一切重罪,皆如霜露而消滅矣。修持此經,可滅一切惡,生一切善,觀經之說,豈欺我哉。 次、大師自以得失勸。 誰聞如是法,不發菩提心。除彼不肖人,痴瞑無智者耳。 初二句是得,次二句是失。「肖」:說文云:骨法相似也。「不肖人」:謂不與佛乘骨法相似之人,如闡提之類。唯除痴暗盲瞑,無智不肖人,此外若聞如是勝妙之法,無有不發菩提心也。 四、非行非坐三昧。分三:初、釋名。又十二:初、釋得名之由,由對四句故也。 四、非行非坐三昧者,上一向用行坐;此既異上,為成四句,故名非行非坐。 上文三種三昧,皆用行坐。此則雙非,始成四句,故名「非行非坐」。 次、約行實說。 實通行坐,及一切事。 此三昧約行相實說,不獨行坐身儀,均可通用;及其他語默飲食等,無不可通,故曰「一切事」。 三、隨行立名。 而南嶽大師呼為隨自意,意起即修三昧。大品稱覺意三昧。意之趣向,皆覺識明了。 南嶽大師根據首 楞嚴經 ,著有隨自意三昧一卷,謂意起即可修行三昧也。智者大師根據大品般若經,別著覺意三昧一卷,謂意所趣向,無不覺識,無不分明了別,隨行相而立名也。 四、會通。 雖復三名,實是一法。 此三昧,雖有非行非坐、隨自意、覺意三名不同,要皆四威儀修觀之法。 五、重依教釋名。分二:初、釋名。 今依經釋名。覺者,照了也。意者,心數也。三昧如前釋。行者心數起時,反照觀察,不見動轉根原終末,來處去處,故名覺意。 「心數」:或稱心所,即心所有法之略稱。相宗言:八識為心王,其餘隨同心王相應之法,凡五十一種,皆曰「心所」。初作意、觸、受、想、思五法。名為「遍行」,謂遍於善、惡、無記三性。遍於三界九地,遍於有漏無漏世出世時,遍與八識心王相應,故謂之「五遍行」也。 今文中之意,即指五遍行之作意而言。凡最初起心動念,必先作意,警心令起,苟能於發動處直下覺照,反觀審察,當體 湛然 ,了無所有,不見搖動流轉之相,更何有根源終末?來無來處,去無去處,生滅頓空,唯是靈明湛寂之體。凡意之所趨,即回光覺察,名為「覺意」。不論何時何處,皆可用此覺照之功,古德所謂不怕念起,祗怕覺遲者是也。 次、料簡。分二:先、問。 諸數無量,何故對意論覺? 小乘俱舍論謂心所有四十四法,大乘唯識論謂有五十一法,故曰「諸數無量」。既心所甚多,於余心所皆可覺照,何故但以意為觀境? 次、答。 窮諸法源,皆由意造,故以意為言端。 心所法雖多,而窮究諸法之本源,無不由於意為發動之始,由於斯意而出生一切法。茲舉其一端,即可賅括一切,故以意為言也。 六、釋意異名。 對境覺知,異乎木石,名為心。次心籌量,名為意。了了別知,名為識。 最初對前境,而了了「覺知」。異於木石無情之無知覺者,謂之「心」;次起思惟籌量,謂之「意」;若分別了知,起諸名相,謂之「識」。或云:第八阿賴耶名「心」,第七末那名「意」,餘六識名「識」。或云:八識俱名「心」,同稱心王故。亦可八識俱名「意」,八識俱名「識」。但心、意、識三者,同一心性之體。故婆沙論云:『心即意識,如火名焰,亦名為熾,亦名燒薪,但其名稱不同耳。』或言:過去名「意」,未來名「心」,現在名「識」。或云:在十八界名「心」,因有六識故;在十二入名「意」,因有六根故;在五陰名「識」,因有識陰故。或云:雜色名「心」,如六道由心;系屬名「意」,如五根屬意;語想名「識」,如分別屬識。俱舍論:則以集起為「心」,籌量為「意」,了別為「識」。即准小乘宗,亦云:此心、意、識三名,是一法異名。是知三者,體同而名異,未可執為定論也。 七、欲觀略後。 如是分別,墮心想見倒中,豈名為覺? 心、意、識三者,本同體異名,無可分別,而強為分別,曰如何為心,如何為意,如何為識,亦惟顛倒於心、想、見三者之中,而不自覺耳。婆沙論云:『無常執謂常,即想顛倒、心顛倒、見顛倒,我樂淨等,亦復如是。』或云:『四陰之中,三陰心無倒,識陰心有倒。』有云:『識陰心無倒,三陰心有倒。』謂想有想倒,受有心倒,行有見倒。有云:『通在四心,識陰有心倒,想受二陰有想倒,行陰有見倒。』有云:『初心妄計名心倒,次心想成名想倒,想成外執,名見倒。』今文根據婆沙之說,謂:『分別實有,墮於顛倒,如將心意識,妄為分別,執定有異,如無常計常,是墮心想顛倒之妄見中』,即名「不覺」也。若能覺了此倒,非一非異,但觀法性,即名為「覺」矣。 八、正立觀門。分二:先、觀體性離名。 覺者,了知心中非有意,亦非不有意;心中非有識,亦非不有識;意中非有心,亦非不有心;意中非有識,亦非不有識;識中非有意,亦非不有意;識中非有心,亦非不有心。心意識非一,故立三名;非三,故說一性。 三名執異,既斥為非,應離名字,而觀其體性,即名為「覺」。六句出自般舟三昧經,心對意、識成二句,意對心、識成二句,識對心、意成二句,三名相望,共成六句。言「非有」者:即是體同。言「非不有者」:即是名異、體同故。無心、意、識之別有,名異故;則不妨有三名之差殊,其實一而三,三而一,非三說一,非一說三也。故復結云:名異故「非一」,體同故「非三」。 次、復疏重釋。 若知名非名,則性亦非性。非名故不三,非性故不一;非三故不散,非一故不合;不合故不空,不散故不有;非有故不常,非空故不斷。若不見常斷,終不見一異。 復以六句,重加解說,並是雙非雙照,名與性,均不可得,以見不可思議之三諦妙境,故以三觀釋之。則非性,假也。非名,空也。名非名,性非性,中也。其餘一三、散合、空有、常斷、一異五句,準是類推。 九、立名之意。 若觀意者,則攝心識,一切法亦爾。 意能遍造一切,故但觀意,即攝心識;其他一切之法,亦無不攝,故立意名,即賅括無遺矣。 十、例破諸使。 若破意,無明則壞,余使皆去。 「使」:即惑也,謂能使人迷惑,以叢過招尤也。意乃諸法之本,亦諸惑之源,故能圓觀以破意。「意」:即無明。意破,則無明亦壞,無明去時,其餘諸使,亦隨之而去矣。 十一、攝略結名。 故諸法雖多,但舉意以明三昧;觀則調直,故言覺意三昧也。 意既包括一切,故雖有種種異名及心所之法,但稱覺意三昧,無不可攝也。 十二、例餘二義同。 隨自意,非行非坐,准此可解。 非行非坐,及隨自意之二名雖異,義同覺意,故曰「准此可解」。 次、釋行。分二:先、開章。 就此為四:一、約諸經,二、約諸善,三、約諸惡,四、約諸無記。 意念雖復,不外善、惡、無記三性。而三性悉可起觀,亦可以未起、將起、正起、起已四運推檢。若不隨境用觀,理事一如,必如前三三昧,緣具誠難。且夫有累之形,欲遠離塵事之時間,又復甚少,則安有克於大道之期耶? 次、解釋。分四:初、約諸經。又二:初、明此章攝廣。 諸經行法。上三不攝者。即屬隨自意也。 諸經修行之法,凡不攝於常坐、常行、半行半坐三種三昧者,即屬隨自意三昧也。 次、正釋。分二:先、請觀音。亦屬方等,文通三乘;故意止觀中,具出三相。若用二十五三昧,義唯圓別。文又四:初、約事儀。 且約請觀音示其相:於靜處嚴道場,旛蓋香燈;請彌陀像,觀音、勢至二菩薩像,安於西方;設楊枝淨水,若便利左右;以香塗身,澡浴清淨,著新淨衣。齋日建首,當正向西方,五體投地,禮三寶、七佛、釋尊、彌陀、三陀羅尼、二菩薩聖眾;禮已胡跪,燒香散華,至心運想如常法。供養已,端身正心,結加跌坐,繫念數息,十息為一念,十念成就已,起燒香。為眾生故,三遍請上三寶;請竟,三稱三寶名,加稱觀世音。合十指掌,誦四行偈竟,又誦三遍咒;或一遍,或七遍,看時早晚。誦咒竟,披陳懺悔,自憶所犯,發露洗浣已,禮上所請。 禮已,一人登高座,若唱若誦此經文,餘人諦聽。午前初夜,其方法如此,余時如常儀,若嫌闕略,可尋經補益(云云)。 請觀音經題名。「請」:約眾生機感。「觀音」:約能應。請有三義:一、為自,如優波斯那是。二、為他,如月蓋是。三、為護正法,如七言偈是。自請又三義:一、延請,俯仰延致,為身業。二、祈請,祈禱請求,為口業。三、願請,一心懇願,為意業。他與護法,亦具此三。 又「五體投地」:是身業。「誦四行偈」:是口業。「繫念數息」:是意業。又「延」是請人,「祈」是請法,「願」兼人法。機感既有三業,能應之觀音亦然。觀為能觀之智,世為差別之十法界,即所觀之境,音為眾生之機。機感不外三業:眾生翹勤頂禮,苦到懇求,以身業感者,大士應赴之,即曰「觀世身」。心愿懇請,以意業感者,大士應之,即為「觀世意」。音屬口業,眾生以音聲祈禱請求,以口業感者,大士應之,即為「觀世音」。其行法,具詳國清百錄。觀音左把楊枝,右執澡瓶。請求者,須備二物,一則拂動以表慧,一則清澄以表定也。「五體投地者」:五體,喻如五陰,左足為色,右足為受,左手為想,右手為行,頭為識。又約五分法身:戒為色,定為受,慧為想,解脫為行,解脫知見為識。「投地」:喻如入於薩婆若也。數息法門,亦具種種妙行:若觀息風是色,領納此息是受,緣想此息是想,諸數是行,心王是識。觀五陰息空,則成「聲聞法」。若觀息是過去無明因緣,感現在五支報息,乃至現在因,未 來果 ,皆不可得,則成「緣覺法」。若觀息不著名檀,不起惡念名屍,安心細數名忍,念念不息名進,系緣不散名禪,識別風喘邪正名智,則成「六度菩薩法」。若觀息而得無生之空慧,則成「通教法」。若觀息非空非有,中道佛性,則成「別教法」。若觀息即圓三諦,則成「圓教法」。「三稱三寶名者」:表示斷除煩惱、業、報三障也。四行偈云:願救我苦厄,大悲覆一切,普放淨光明,滅除痴暗瞑。為免毒害苦,煩惱及眾病,必來至我所,施我大安樂。我今稽首禮,聞名救厄者,我今自歸依,世間慈悲父。惟願必定來,愍我三毒苦,施我今世樂,及與大涅槃。 此四行偈,初二行為正請,次二行為結請。初句為自,苦厄謂六根之苦。次句通自他,覆一切,謂十法界也。次二句,請除愚痴也。第二行偈,請除三障:毒害即業障,煩惱如文,眾病即報障;安樂即涅槃,涅槃即法身、般若、解脫三德,三德即可破除三障。誦此四偈,所以轉障入觀也。「發露」者:披露罪惡,如示人以垢膩。「洗浣」:滌盪染污,如清水之濯足濯纓也。能洗有事理:事懺如灰汁,理觀如清水。所洗亦有惡罪垢,煩惱垢也。「午前初夜」:謂日夜初分之時。今文咒語,及其他事儀,詳載於請觀音經,故曰「若嫌闕略,可尋經補益」。 次、正明修觀。分二:初、明聲聞觀法。又二:初約六塵,及以五陰為觀者。初觀六塵,雖引大集如空如心,名猶通總。據下觀陰,但離性相,成聲聞空;是故次須修於幻化,及實觀也。 經云:眼與色相應,云何攝住?乃至意攀緣相應。云何攝住者。大集云:如心住。如,即空也。此文一一皆入如實之際,即是如空之異名耳。 此引請觀音經,優波斯那與舍利之問答,以明所觀六塵、五陰,性相皆空也。如眼根、眼識與色塵相應,及至意根、意識與攀緣相應。「云何收攝令住」:凡根塵相對,即各有三種,如眼見色(初一念時,了其總相,謂之獨頭無明。第二念了其別相,謂之隨念分別。第三念遍為計度,謂之計度分別。),於是順境之色生貪,逆境之色生瞋,不順逆 中庸 境之色生痴;如是違順無記三種起時,何以攝住其心?經意但數息,不令三種心起,即是也。次引 大集經 以成之曰:『如心住。』「如」:即空意,謂可攝住於空也。「如實與如心」:如空,名異義同。故六塵既攝住於空,即一一入於如實之際;但藏、通二教,以真諦為如實,別、圓以中道為如實耳。 次、觀五陰。分二:初、觀色陰。 地無堅者:若謂地是有,有即實,實即堅義。若謂地是無,是亦有亦無,非有非無,是事實,皆是堅義。今明畢竟不可得,亡其堅性也。水性不住者:謂水為有,有即是住;乃至謂水是非有非無,亦即是住。今不住有四句,亦不住無四句中,亦不住不可說中,故言水性不住。風性無礙者:觀風為有,有即是礙;乃至謂風非有非無,亦無無四句,故言風性無礙。火大不實者:火不從自生,乃至不從無因生;本無自性,賴緣而有,故言不實。 舍利弗答:『謂當觀地大無堅,水大不住,風大無礙,從顛倒生,火大不實,假因緣生,受、想、行、識之性相,一一同於四大,皆入於如實之際。』優波斯那,由是得四大定,通達五陰,空無所有,成阿羅漢。 經文簡略,故復引伸其義。先觀四大,以色陰乃地、水、風、火四大所成也。 地大即吾人之發毛爪齒皮肉筋骨,本由因緣所生,並無堅性,而常人橫計起執;或如毗曇論之執為有,有則實,實則堅矣;或如 成實論 之執為無,無則實,實則堅矣;或執為雙亦,或執為雙非,四句無不是堅。須知地大性空,本無四句,亦無堅之名字;因情謂堅,故用四句;寄事堅以破情堅,四句推究不可得。亡其堅性,即是性空;亦不住無四句,即是相空;性相俱空,故云「地大不堅」。地大如是,水大亦然。謂為有,則住於有矣;謂為無,則住於無矣;謂為雙亦雙非,則住於雙亦雙非矣。今不住於有四句,是為性空;亦不住於無四句,亦不住於不可說中,是為相空;性相俱空,故云「水大不住」也。風大若執四句,無一非礙,四句皆不可得,為性空;亦無四句為相空;故云「風性無礙也」。火大亦可用四句破之;而今以四性推檢者,火本無性,賴有因緣而生;四句與因緣四性,名異實同;謂有不可得,即不從自生;無不可得,即不從他生;雙亦不可得,即不共生;雙非不可得,即不無因生。凡此四句四性,皆聲聞觀空之法也。或者以為聲聞應觀四諦,何以但觀五陰。是不知五陰是苦諦,性執是集諦,觀法是道諦,實際是滅諦耳。 次、例四陰。 觀色既爾,受、想、行、識,一一皆入如實之際。 色陰之性相既空,即觀受、想、行、識亦然。如受無領納,想無緣想,行無遷流,識無了別,皆可用四句四性。依推檢,令入於真空如實之際。經文約五陰示者,以一切眾生,皆五陰現前,故以五陰為所觀境。觀五陰空,即入如空而住。大集之所以謂「如心住」也。 次、明緣覺觀法。 觀陰既爾,十二因緣,如谷響,如芭蕉堅,露電等,一時運念,令空觀成;勤須修習,使得相應。觀慧之本,不可闕也。 緣覺根性通利,順觀十二支之流轉,知為因緣所生,逆觀還滅,知為因緣所滅。「一時運想」,當即了知,如幻如化,性相頓空,即入如實際,故曰「如谷響」等,謂雖有是響,而了不可得也。然此如幻之空觀,必須勤加修習,方能漸次相應證入;而觀慧為萬行之本,無觀慧,乃成無益苦行;故修學行者,斷不容玩忽,故曰「不可闕」也。 三、約三陀羅尼對破三障。分三:初破報障。又二:先、明咒能破障。 銷伏毒害陀羅尼,能破報障。 報障之「毒害」:謂生死果報,最足害人慧命;今此總持,能銷除調伏之,故云「破報障」。 次、明破障功能。 毘舍離人,平復如本。 「毗舍離」;國名。其人民大病:眼赤、耳膿、鼻血、舌噤、飲食無味、意識昏迷,良醫束手。長者月蓋,乞救於佛。佛告之曰:『西方不遠有佛,名阿彌陀,有菩薩名觀世音及大勢至,恆以大悲,濟人苦厄,汝今當請。』語時,即見阿彌陀佛與二菩薩,降臨放光。佛令長者,稱三寶名,誦消伏毒害陀羅尼咒,病遂平復如初。按西方極樂,在十萬億佛土以外。所以謂之「不遠」者,感應道交也。若機合時,雖遠而近。若機未熟,雖近而遠也。所以西請者:約五行,則西方庚辛金,有決斷之義。約四諦,則東集南苦,西道北滅。西方屬道,有能通之意。約方所,則日出於東,而沒於西。東方釋迦,能生眾善;西土彌陀,能滅諸惡。約所表,則佛表法身,觀音表智,勢至表福也。所以願請三聖。而經題觀音一人者,智能消毒,即能破惡也。 次、破業障。分二:先、明咒能破業障。 破惡業陀羅尼,能破業障。 此咒能破有漏惡業,故云「破業障」。 次、明破障功能。 破梵行人,盪除糞穢,令得清淨。 「梵行者」:潔淨之行。「破梵行人」:即破清淨戒行,而作十惡惡業者。若聞此咒,能令盪除破戒之罪惡糞穢,還得清淨,是極言陀羅尼之有破障勝用也。 三、破煩惱障。分二:先、明咒能破障。 六字章句陀羅尼,能破煩惱障。 六字之解不一,或雲三寶為六字:謂佛陀、達摩、僧伽;或雲佛、法、僧為三字,觀世音為三字。而於經中無此等標章結句,是故不用。應照經疏,約有三說:一以果報六道之六觀音為六字,一以修因之六妙門為六字,一以六根為六字,尤以初後二說為最妥。此三意,經中有標章結句也。 次、明六字功能。分三:初、約能破根本之惑。 淨於三毒根,成佛道無疑。 貪、瞋、痴為三毒,一切煩惱,皆由此生,故云「三毒根」。又以根本無明,為三毒之根。如能破除淨盡,則無惑不斷,即成道證真矣。 次、正釋六字功能,破六道三障二十五有,成二十五王三昧。 六字即是六觀世音,能破六道三障。所謂大悲觀世音,破地獄道三障;此道苦重,宜用大悲。大慈觀世音,破餓鬼道三障,此道饑渴,宜用大慈。師子無畏觀世音,破畜生道三障,獸王威猛,宜用無畏也。大光普照觀世音,破阿修羅道三障;其道猜忌嫉疑遍宜用普照也。天人丈夫觀世音,破人道三障;人道有事理,事伏憍慢稱天人,理則見佛性,故稱丈夫。大梵深遠觀世音,破天道三障;梵是天主,標主得臣也。 六字章句陀羅尼之「六字」:謂六觀世音,能破六道三障也。「六觀世音」者:大悲、大慈、師子無畏、大光普照、天人丈夫、大梵深遠六種觀世音也。「觀世音」:原一菩薩摩訶薩,而示現六種者。所以破天、人、阿修羅、畜生、鬼、地獄六道之煩惱業報三障也。 「六道」:亦云六趣,或以修羅分攝於天人鬼畜,即稱為五道;今從果報,通稱六道,以天人、阿修羅為上中下三善道,地獄、鬼、畜生為上、中、下三惡道也。開六道,則為二十五有:所謂四洲四惡趣、六欲並梵天、四禪四空處、無想五那含是也。蓋因果不忘,謂之「有」。東南西北四洲,皆人類所居,為四有;地獄、鬼、畜三途,加以修羅,則成四惡趣,為八有。其他四王:忉利、夜摩、兜率、化樂、他化等六欲天;色界之四禪,無色界之四空處,及四禪之大梵天、無想天;暨三果阿那含所居之無煩、無熱、善見、善現、色究竟等五天,皆屬於天;計天十七有。合成二十五也。略雲「三界」或「三有」,即欲、色、無色是也。詳略不同,要皆世間耳。是故能破三界三障,即破六道三障,亦即破二十五有三障,成為二十五中道王三昧;此三昧限於別、圓二教。若僅言破六道三障,則通於藏、通之二乘也。 茲就六道分別言之:一、「地獄道」,梵語捺落迦,或雲泥犁,譯言苦具,又譯苦器,即地下之牢獄也。大者有八寒八熱,在南贍部洲二萬里下,小者一百二十八種,散處窮谷曠野,隨業輕重,受苦無量。以猛烈貪愛及諸結使為煩惱障,上品五逆十惡為業障,備嬰萬苦為報障。其苦之最重者,一日之中,受八萬四千生死。故觀世音以同體大悲拔之。二、「餓鬼道」,梵語闍黎哆,譯言祖父,謂眾生之前生也。 爾雅 云:『鬼者,歸也。』故古稱死人為歸人。有福德者為天神地祗,無福德者,居污穢處。其根本地,即閻浮提洲下五百由旬之閻王界,縱廣與閻浮提相等。不得飲食,常受刀杖驅迫,有無財、少財、多財三類,炬口、針咽、臭口、針毛、臭毛、大癭、得棄、得失、勢力九種。以慳貪起諸惑為煩惱障,中品五逆十惡為業障,常受飢餓困苦為報障。觀音以無緣大慈,與之法乳,令得安樂。三、「畜生道」,亦云旁生,梵語底栗車。凡披毛帶角,鱗甲羽毛,四足多足,有足無足,水陸空中,晝行夜行,晝夜行之動物,皆屬之。五道遍有。以貪、痴起諸惑為煩惱障,下品五逆十惡為業障,互相吞啖為報障。故觀音以師子無畏攝之。四、「阿修羅道」,梵語阿修羅,此雲無天,或稱無端正,又雲無酒。初居須彌山頂,後為光音天驅逐,散處五趣。宮殿莊嚴,福報頗勝,而性好戰鬥,猜忌性成。佛為諸天說 四念處 ,彼則說五念處,佛說三十七道品,彼則說三十八品。以瞋恚起諸惑為煩惱障,下品五常十善為業障,鬥狠嫉疑為報障。故觀音以普照度之,令除昏闇。五、「人道」,梵語摩㝹賒,此雲意。謂凡人所作,皆先意思也。或曰:人者,忍也。謂於順逆之境,能安心忍受也。散居四洲,果雖有勝劣,而皆不離生老病死。以執有為煩惱障,中品五戒、十善為業障,生死輪迴為報障。故觀音以天人折其慢幢,以丈夫促其見性也。六、「天道」,欲界六天,色界十八天,無色界四天,凡二十八天,有光明最勝意。與俗典之視為清濁者不同,福報最勝。以著於有漏福德為煩惱障,上品十善及禪定為業障,報盡還墮為報障。故觀音以大梵深遠之法度之。「梵」是天主者。謂「大梵天王」:乃三界之主,余皆臣服也。以上破法,通於大小乘。 三、約二十五三昧。 廣六觀世音,即是二十五三昧。大悲即是無垢三昧,大慈即是心樂三昧,師子即是不退三昧,大光即是歡喜三昧,丈夫即如幻等四三昧,大梵即是不動等十七三昧。自思之可見(云云)。 六道既可開為二十五有,故六觀世音,亦可開為二十五三昧。「無垢三昧」:破地獄之惡業垢,見思、塵沙、無明諸垢。心樂三昧,破餓鬼諸苦。不退三昧,破畜生諸退。歡喜三昧,破修羅諸怖。人道則南洲用如幻三昧,東洲用日光三昧,西洲用月光三昧,北洲用熱焰三昧。天道則欲界用六種,色界七種,無色界四種,凡十七種:即不動三昧破四王,難伏三昧破忉利,悅意三昧破夜摩,青色三昧破兜率,黃色三昧破化樂,赤色三昧破他化,白色三昧破初禪,種種三昧破梵王,雙三昧破二禪,雷音三昧破三禪,霔雨三昧破四禪,照鏡三昧破那含,如虛空三昧破無想,無礙三昧破空處,常三昧破識處,樂三昧破不用處,我三昧破非想非非想處是也。 四、結成三乘用觀不同。 此經通三乘人懺悔,若自調自度,殺諸結賊,成阿羅漢。若福厚根利,觀無明行等,成緣覺道。若起大悲,身如琉璃,毛孔見佛,得首楞嚴,住不退轉。 六道二十五有,同為所觀之境。而能觀之智不同。故破六道之障,二乘與菩薩相共;破二十五有,見於我性,則限於別、圓菩薩,非二乘人所共矣。「請觀音經」:屬於方等部,四教並談,故云「通三乘人懺悔」。梵語「阿羅漢」,此譯殺賊:論以苦諦為初門,自己調伏,自已度脫,殺三界見思之賊,即證四果。支佛福德既厚,根機亦利,以集諦為初門,順觀逆觀十二因緣,而悟聖道,即得「緣覺」。若菩薩以大悲心,上求下化,則「身如琉璃」,光明洞澈,於毛孔之微,見佛現前。圓人於初住,別人於初地,即得念「不退」也。梵語「首楞嚴」:此雲健相,又雲畢竟堅固,即大定之名也。 次、約諸經。 諸大乘經,有此流類,或七佛八菩薩懺,或虛空藏,八百日塗廁,如此等,皆是隨自意攝(云云)。 此非行非坐三昧,不但請觀音經有之,其他大乘諸經,如七佛神咒經之「七佛八菩薩懺法」。「虛空藏經」之對於破戒者,日日塗治不淨廁所,勿使人知,塗畢洗浴,禮佛懺悔,如是者八百日,皆此三昧所攝也。(七佛:謂維衛佛、尸棄佛、毗舍浮佛、拘留孫佛、拘那含牟尼佛、迦葉佛、釋迦牟尼佛。八菩薩:謂文殊、虛空藏、觀世音、救苦、跋陀和、大勢至、堅勇、釋摩男也。) 次、歷諸善。分二:先、開章。 二、歷諸善即為二:先、分別四運,次、歷眾善。 次、解釋。分二:先、分別四運。又二:初、正明。 初、明四運者:夫心識無形,不可見;約四相分別,謂未念、慾念、念、念已。未念,名心未起;慾念,名心欲起;念,名正緣境住;念已,名緣境謝。若能了達此四,即入一相無相。 四種三昧,前三均直觀實相之理,故名理觀。占察經謂之真實觀,今則歷觀於事,故名事觀。占察經謂之唯心識觀,即前觀理具三千,今觀事造三千也。事觀較修理觀為易,但吾人心粗境細,修此亦非易事。 「運」者:動也。「四運」者:未起、將起、正起、起已。從未至將,從將至正,從正至已,循環轉動,剎那不住也。吾人心識。不在內外中間,無形可見,而四相宛然,可以覺照而知。所謂「未念、慾念、念、念已」是也。心未起時,謂之未念,如天未曉,東方尚無白光。心欲起時,謂之慾念,如天將曉,東方發有白光。正緣境時,謂之正念,如天正曉,天下皆轉幽為明。緣境已過,謂之念已,如旭日東升,已成白晝,非復曉矣。凡十界之念,無論善、惡、無記,皆可以四運觀照之,又可以四性推檢之。 先觀九界四運,令入佛界,復觀佛界四運,不出九界,以明無生之理。而常人不察,以為將起、正起二念,屬於妄心,須加觀照;未起、起已二念,滅而非妄,認為無生,可以不觀,豈不謬哉。蓋念之未起、正起,乃因緣之離合,非生無生之謂也。如救火然,若僅防發;而於未發之前、已發之後,置之不問;一旦祝融降臨,必付之一炬,猝不及防矣。 今所謂並觀未起、起已者,無非防患未然,令知心體本無,心既本無,起亦非起,無生之理,不求而得,故曰「了達此四,即入一相無相」。此不獨天台有之。傅大士云:『獨自作,問我心中何所著,巡檢四運並無生,千端萬緒何能縛。』即唯心識觀也。又云:『獨自精,其實離聲名,三觀一心融萬品,荊棘叢林何處生。』即真如實觀也。初偈之千端萬緒,即指十界,足知大士亦以四運而為心要。「無生」者:即四性推檢無生也。觀九界四運,皆不可得,名為「一相」。一相亦不可得,名為「無相」。此十界四運,若次第觀,名思議境,若觀九界即佛界,則名不思議境,學者於斯觀法,宜加意焉。 次、料簡。分二:初、料簡已未二心。又二:初、問。 問:未念未起,已念已謝;此二皆無心,無心則無相,云何可觀? 問:未起未有,已起已滅,此二無心,如何可觀?其意斥山外諸師但觀正起也。 次、答中二番,先答未念,次答已念,二番皆有法、譬、合。初番、法中。 答:未念雖未起,非畢竟無。 既曰未起,可謂之無;謂為永無,則斷斷不可。雖未起念,而非無心,猶水未起波,而不無水也。故須觀之。 次、譬。 如人未作作,後便作作,不可以未作作故,便言無人;若定無人,後誰作作?以有未作作人,則將有作作。 作其所作之事,謂之「作作」:即能作作於所作也。作與不作,是事相。事相雖有有無之別,能作之人,究未消滅。 三、合。 心亦如是,因未念故,得有慾念;若無未念,何得有慾念?是故未念雖未有,不得畢竟無念也。 因有未起之念,方有欲起之念,不可以其未起,而遂謂之畢竟無念。蓋念與未念,皆因緣使然,因緣雖有離合之殊,而心不可滅也。 次、答已念。分三:初、法。 念已雖滅,亦可觀察。 事過境遷,念亦隨滅,而心不可無,故「亦可觀察」。 次、譬。 如人作竟,不得言無;若定無人,前誰作作? 如人作事雖畢,不得言無;否則昔之所作,是誰作之? 三、合。 念已心滅,亦復如是,不復言永滅;若永滅者,則是斷見,無因無果。是故念已雖滅,亦可得觀。 念已亦然,境去念謝,而心不得言滅,否則即成外道撥無因果之斷見。故念已雖滅,亦可就其滅相,而觀其不生不滅之心也。 次、料簡三世無心。分二:初、問。 問:過去已去,未來未至,現在不住;若離三世,則無別心,觀何等心? 此引金剛經三世之心,皆不可得以為問也。謂起已即「過去」,未起即「未來」,將起正起即「現在」。三世既無,四運亦無,觀心者,將若之何? 次、答。分二:先、總非。 答:汝問非也。 次、別答。分八:先、牒前難。 若過去永滅,畢竟不可知;未來未起,不可知;現在無住,不可知。 次、正答。 云何諸聖人,知三世心? 若如汝所問,三世皆不可知,何以具有宿命通之出世聖人,能周知自他三世之心耶? 三、舉劣顯勝。 鬼神尚知自他三世。 鬼神具有五通,亦知「三世」之事。如婆沙中,某鬼入女身作崇,自稱彼女於五百生前,與我搆怨,常斷我命,我亦常斷其命。此知「過去」。若舍怨心,我亦舍之。時女誑言:已舍。而鬼觀女心,口雖言舍,心未嘗舍,遂殺之。此知「現在」也。又云:如墮地獄人,知昔造某罪,今入地獄等。是知鬼神尚於三世因果,了了明知,歷歷不爽。 四、反斥。 云何佛法行人,起斷滅龜毛兔角見? 鬼神尚知三世,豈有學佛之行者,反起斷見,如水龜之毛,走兔之角耶?「兔角龜毛」:語出大經及成實論,謂兔無角,龜無毛,以喻斷見。此殆指水龜走兔而言,若飛兔陸龜,則容有毛角也。 五、結。 當知三世心,雖無定實,亦可得知。 此三世心,心本不有,因境而生,境去則無,並不真實,此金剛經之所謂不可得也。然性體湛然,亘古不變,以其不真實,故言不可得。其體湛然常住,故非斷滅,所以亦可得知。 六、引證。 故偈云:諸佛之所說,雖空亦不斷,相續亦不常,罪福亦不失。 諸佛所說,不斷不常,罪福無生,而亦不失。安得妄起斷滅之見耶? 七、結斥。 若起斷滅,如盲對色;於佛法中,無正觀眼,空無所獲。 真諦為空,俗諦為有,二諦融通,三昧斯起,不可以真難俗,起斷滅見。蓋斷見一起,觀境即無,一切困果,隨之消隕;如盲人之對於色塵,雖有妙境,毫無所見。於佛法之智眼,既未能具,當然迷於五里霧中,空無所獲矣。是故已、未二心,不可不同時觀察也。 八、勸進。 行者既知心有四相,隨心所起,善惡諸念,以無住著智,反照觀察也。 行者至是,既知心有已未等四運,即知十界同具四運,無論善惡之六道,以至出世四聖之諸念,皆可隨起隨觀,不著二邊。言「無住著智」者:即非自、他、共、離四性之無生智。不住於九界,而能歷觀九界,故曰「反照觀察也」。 次、約諸善。分三:初、示舍廣從略。 次、歷善事,善事眾多,且約六度。 世出世間之善事,不可勝紀,故曰「眾多」。且「約」「六度」者:舉其要略也。梵語波羅蜜,此雲到彼岸:即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智慧六法;所以度生死海,以達於涅槃之彼岸也。與慳貪、破戒、瞋恚、怠惰、散亂、愚痴六蔽之蔽人真心者,適相反對。簡言之,亦即戒、定、慧之三學。 次、明歷十二事意。 若有諸塵,須舍六受,若無財物,須運六作。舍運共論,有十二事。 六根領受六塵之境,謂之「六受」。行、住、坐、臥、語默、作作,謂之「六作」,即六根之作為也。茲就布施而論,受生於塵,故遇有塵境,「須舍六受」之塵。財物不外六塵,故「無財物」,即無六塵,須運六作為觀。六受六作,凡「十二事」,均可隨緣觀照,以明檀度之無不具足也。 三、正釋。分二:先、約十二事共論檀中,先受,次作。作受共修事中檀善,令成法界;下各論六度,亦復如是,方乃名為隨自意觀。先觀六受行檀。分二:先觀色受中三觀,先空次假,後名中觀。初、明空觀。分二:先、眼緣色。又三:先、牒四運而為觀境。 初論眼受色時,未見、欲見、見、見已,四運心,皆不可見,亦不得不見。 眼緣色塵,乃六受之第一受,先以四運為所觀之境。「皆不可見」,是性空。 「亦不得不見」,是相空。 次、正明空觀。 又反觀覺色之心,不從外來,外來於我無預;不從內出,內出不待因緣。既無內外,亦無中間,不常自有。當知覺色者,畢竟空寂。 反觀能覺色塵之心,以四性推檢之。若謂「外來」,則於我無涉。若謂「內出」,則應不待緣。無內即不自生,無外即不他生。「無中間」即不共生,不常自有,即不無因生。是知能覺色塵之心,畢竟空寂也。 三、空觀成相。 所觀色與空等,能觀色者與盲等。 所觀之境如空,能觀之心如盲,能所俱無,是為空觀之相。 次、餘五根。分三:先、牒四運而為觀境。 及至意緣法,未緣、欲緣、緣、緣已,四心不可得。 「乃至」:超略詞。謂中間耳受聲、鼻受香、舌受味、身受觸、以至意緣法塵等。四運之心,皆不可得,亦如上說,以為所觀之境。 次、正明空觀。 反觀覺法之心,不外來,不內出,無法塵。無法者,悉與空等,是為覺六受觀(云云)。 「不外來」:即不他生;「不內出」:即不自生;不共不無因,意含其中。「無法塵」:即所空;「無法者」:即能空。要之,六受之四運,一一觀照,無不空寂,故云「悉與空等」。 三、空觀成相。 眼根、色塵、空明,各各無見,亦無分別。 眼緣色塵,必須空、明、根、境、識五緣和合,方能見之。耳、鼻、舌、身不假明緣,其餘四緣,與眼無別,文特略識未言耳。唯識論釋之最詳,頌云:『眼識九緣生,耳識惟從八,鼻舌身三七,後三五三四。』所謂「九緣」者:空、明、根、境、作意、根本、染淨、分別、種子也。與輔行兩相比較對照,若以「識」括作意、根本、染淨、分別、種子諸緣,則眼識九緣,與五緣生,不過詳略之異耳。於暗中,亦能聞聲,無須乎日月燈光之明,則耳識八緣,四緣仍相吻合。惟鼻、舌、身三識,相宗以為合中取境,既不須明,亦不須空,故判為七緣。輔行但除明緣,未除空緣,判為四緣。略有參差,以無關教旨,不復深辨。各各指六根,謂各根所見與能見俱空也。 次、明假觀。分二:初、牒觀為十界因。 因緣和合生眼識,眼識因緣生意識;意識生時,即能分別。依意識亦有眼識。 牒前空觀,從緣生法,能為十界之通因,而成假觀。眼、耳、鼻、舌、身五識,皆有浮塵、勝義二根。「浮塵根」為外四大所成,僅能緣境,而不能發識。 「勝義根」乃第八識之相分,雖屬色法,非外四大所成,亦非肉眼,而能發識;如明鏡然,萬象對之,無不惟妙惟肖。然猶不能分別,僅如鏡中現像,無別分析也。依根起眼識,照了分明,雖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而有自性分別;所以不帶名言,不執為外,仍名現量,是為第八識之見分。直至尋求等流心起,方墮於比非二量之中,同時生率爾意識,起貪、瞋、痴等。是知識之與根,至為微細,所謂愚者難分識與根者此也。今文但舉眼識為言,謂眼識生於「因緣和合」;又以眼識為因,根塵等為緣,而「生意識」,始能了別一切。復由意識無間滅之因,成為意根,緣於余境,而生眼識。眼識、意識,迭相為因,正顯諸法緣生,成為十界也。 次、別明十界。分四:初、明四趣四運。 眼識能見,見已生貪,貪染於色,毀所受戒;此是地獄四運。意實愛色,覆諱言不;此鬼道四運。於色生著,而計我我所;畜生四運。我色他色,我勝他劣;阿修羅四運。 因緣和合,而生眼識;生則能見,見則起貪;貪則諸惑紛起,為色所污,莫由自拔。而五篇七聚之戒,因之破毀,無所不至矣,是為「地獄四運」。意實貪愛於色,而諱莫如深,誑言不愛,是為「鬼道四運」。若妄執為我,或我所有之眷屬,則為「畜生四運」。若分別人我,矜奇好勝,則為「修羅四運」。 次、明人天四運。 他惠我色,不與不取。於此色上,起仁讓貞信明等五戒十善;人天四運。 「惠」:即與也。與我則取,不與則不取,此就常道而言,未可執一,故須明五常,以免流弊。「讓」者:義也。「貞」者:正也,清正自守。動中規矩,即是「禮」也。「明」者:智也。余名同舊。五常即五戒之異名,故五常能具,五戒必全。謂不殺,仁也。不盜,義也。不邪淫,禮也。不妄語,信也。不飲酒,智也。是為「人道四運」。十善解前茲不復贅。十善能備,十惡必除,是為「天道四運」。 三、明二乘四運。分二:初、四念處觀,顯聲聞乘。 觀四運心,心相生滅,心心不住,心心三受,心心不自在。 「心相生滅」:即觀心無常。「心心不住」:即觀身不淨。「心心三受」:即觀受是苦。「心心不自在」:即觀法無我。是為聲聞四運。 次、觀因緣顯支佛乘。 心心屬因緣,二乘四運。 十二因緣有三世、二世、一念三種。今「心心」屬因緣,即一念中具有十二因緣也。是為辟支佛四運。 四、明菩薩四運。中開三菩薩,例如下文諸思議境。菩薩亦三:初、六度四運。分二:初、自愍愍他。 觀己四運,過患如此,觀他四運,亦復如是;即起慈悲,而行六度。 菩薩發心,不求自利及人天福報,故觀己觀他,即起大慈大悲,而行六度也。 次、釋六度相。 所以者何?六受之塵,性相如此;無量劫來,頑愚保著,而不能舍。 前雲四運心皆不可見,是性空;亦不得不見,是相空;性相皆空,故曰「如此」。而眾生頑愚,迄未能舍,是以菩薩舍六受,而行布施。 次、寄斥 三藏 ,兼明通意。分二:初、正斥藏教。 舍不能亡。 藏教菩薩,執於事六度,故雖舍而不能亡能、所之相。凡夫可知。 次、通教四運。分二:初、菩薩四運。又三:初、正明通觀。 今觀塵非塵,於塵無受;觀根非根,於己 無著 ,觀人叵得,亦無受者;三事皆空,名檀波羅蜜。 梵語檀那,略稱「檀」,譯言布施。故雖行布施,而無能施之我,受施之人,與所施之物,亦即根、塵、受三事,皆不可得,是為通教之理六度。 次、引證。分二:先、證有相。又二:初、法。 金剛般若云:若住色、聲、香、味、觸、法布施,是名住相布施。 住相布施,既住於塵;則根與受者,亦無不住矣。布施如是,餘五亦然。 次、譬。 如人入暗,則無所見。 住相如暗,智眼不開,不能見真空之理。 次、證無相。分二:初、法。 不住聲味布施,是無相施。 次、譬。 如人有目,日光明照,見種種色。 「目」:喻觀空智眼。「日光」:喻不住。謂通教菩薩,無相布施,空慧與無著相應,不獨根塵受三事皆空;即六十二見,無不皆空,故曰「種種」。 三、重消經意。 直言不見相,略猶難解。今不見色,有相、無相,亦有無相,非有無相,若處處著相,引之令得出。不起六十二見,乃名無相檀,到於彼岸。一切法趣檀,成摩訶衍,是菩薩四運。 「直言不見」:詞略難解,故今更解。須離四句,方名不住。若仍處處著於四句,引之令出,離於六十二見,方名「無相檀」,故知前文四運不可得者,已成金剛經四相皆無之菩薩,不獨初果僅破見惑已也。「六十二見」:諸經解釋不同,約有三種,均以有無等為根本四句,或稱單四見、復四見,乃至六十二見、百八見等,種種不一。如論有無,則一為有,二為無,三為亦有亦無,四為非有非無。論斷常,則一為常,二為斷,三為亦斷亦常,四為非斷非常是也。實則有與常,是增益謗,無與斷,是減損謗,雙亦是相違謗,雙非是戲論謗,皆屬外道之邪見。而古今中外,談玄說妙,如莊老等,亦不能離此單復四句。哀哉。 所謂三說者:一、欲界色界五陰,每陰各計有無四見,共四十。無色界,除色陰,受想行識四陰,各有四見,但有十六,合為五十六,是我見。三界各有斷常二見,共六,是邊見。五十六加六,成「六十二見」。 二、計色有如去,有不如去,亦如去亦不如去,非如去非不如去四句。首句色為如去,謂人從彼而來,生於此間,去至後世,亦如是也。二句色為不如去,謂過去無所從來,未來亦無所去也。三句色為如去不如去,謂身神和合而為人,死則身去而神不去也。四句色為非如去非不如去。見三句,俱有過誤,而復計此也;四陰亦然,合為二十句,此計過去之五陰也。又計色為常,無常,亦常亦無常,非常非無常四句。受、想、行、識,亦復如是一,合為二十句,此計現在之五陰也。又計色為有邊,無邊,亦有亦無邊,非有非無邊四句。如八方有邊,上下無邊,或雲上至頂天,下至地獄,仍屬有邊,而八方無邊,其他四陰亦然,合為二十句,此計未來之五陰也。三世成六十,加根本有無二見,為「六十二見」,二說屬於邊邪。 三、計色陰四句。謂一、即色是我;二、離色是我;三、色大我小,我住於色中;四、我大色小,色住於我中;計餘四陰,亦然,合為二十句。歷三世成六十,加以根本斷常二見,為「六十二見」,是屬於身邊也。 「一切法趣於檀,成大乘」,頗似圓人語氣,而但曰趣,不雲是趣不過,尚屬於通菩薩也。 次、通佛。 又觀四運與虛空等即常,不受四運即樂,不為四運起業即我,四運不能染即淨,是佛法四運。 「常樂我淨」:為通佛之四運。真諦如空,亘古不變,即「常」德。雖有四運,而不受界內諸苦,即「樂」德。不為六道起業,自在無礙,即「我」德。不為見思煩惱所染污,即「淨」德。是為通佛四運。 三、別教四運。 如是四運雖空,空中具見種種四運,乃至遍見恆沙佛法,成摩訶衍,是為假名四運。 別教從空出假,其所觀四運,雖如通教之即空,而空中具見十界之四運,乃至無量數恆沙佛法,一一悉見,是為空中不空,故稱「假名四運」。 三、明中觀。 若空,不應具十法界。法界從因緣生,體復非有,非有故空,非空故有。不得空有,雙照空有,三諦宛然,備佛知見。於四運心,具足明了。 圓教中道四運,於空、假二邊,即而不離。是以謂「空」,則「不應具見十界」之四運;若謂為「有」,則法界皆仗因托緣而生,「體原非有」;非有非空,即空即有,雙遮雙照,一境三諦,中道現前;此中具足三智及五眼,故云「備佛知見」,是乃佛界之不思議境也。 次、例餘五。 觀聲、香、味、觸、法五受四運心,圓覺三諦,不可思議,亦復如是。准前可知,不復煩記。 餘五受,亦可依前,一一觀其四運,得中道不思議境。故不必贅記。 摩訶止觀卷第二下 次、約六作行檀者。莊周亦云:出處語默。出處即行、住、坐、臥,然莊周不雲以為觀境。今具三觀,空觀准前,意亦可見。文分三:初行中三觀。分三:初、空觀。又二:先、牒四運而為觀境。 次觀六作行檀者,觀未念行、欲行、行、行已。四運遲速,皆不可得,亦不可見不可得。 行、住、坐、臥、語默、作作,謂之「六作」。 莊子 亦有「出處語默」之言,而不以為所觀之境。今就行檀觀之,行即六作之一。「檀」:為梵語檀那之略稱,此雲布施,以行作而論布施,故名為行檀也。其未行、將行、正行、行已四運,但有遲速之不同。而事過境遷,同是「不可得」,即顯性空。「亦不可見不可得」,即顯相空。 次、正明空觀。 反觀覺心不外來,不內出、不中間、不常自有,無行,無行者畢竟空寂。 反觀能覺之心,以四性推檢:不他生、不自生、不共生、不無因生。「無行」:謂無所行;「無行者」:謂無能行;亦可謂無我無我所。能所雙亡,人法俱空,故云「畢竟空寂」。 次、假觀。分二:先、總明一心。 而由心運役,故有去來。 吾人之色身,本與死屍無異,一旦有心以驅使指揮,方有去來之相。豈非儡傀登場,隨人牽掣歟。 次、別明十界。分四:初、四趣。 或為毀戒,或為誑他,或為眷屬,或為勝彼。 此行走為「毀戒」故,即地獄四運。為「誑他人」故行,即餓鬼四運。為貪「眷屬」故行,即畜生四運。為「好勝」故行,即修羅四運。 次、人天。 或為義讓,或為善禪。 「義讓」:指五常。即人道四運,修十善。即欲界天四運,兼修禪定。即色、無色界天四運。 三、二乘。 或為涅槃。 為修涅槃故行,即二乘四運。 四、菩薩。分三:初六度。 或為慈悲,舍六塵,運六作。 若此行為發慈悲心,舍自他之「六塵」,而運於自他之「六作」,即藏菩薩四運。 次、通教。 方便去來,舉足下足,皆如幻化。怳?10虛忽,亡能亡所。千里之路,不謂為遙,數步之地,不謂為近。凡有所作,不唐其功,不望其報。 「怳?」:無形不實貌。謂通菩薩,具體空之慧,雖為上求下化,去去來來,而不著於相。梵語漚和,此雲「方便」:即涉有而不執為有之便宜方法也。舉足下足,如幻如化,無不即空,故「亡能所」,亦「無遠近」。凡所作為,決不以空而唐喪其功,亦不以不空而責報於人也。 三、別教。 如此住檀,攝成一切恆沙佛法,具摩訶衍,能到彼岸。 別教從空出假,雖於行行即空不可得,而空中具有十界四運。恆沙佛法,能以大乘運至彼岸,故曰「攝成」。 三、中道觀。 又觀一運心,十法具足。一不定一,故得為十,十不定十,故得為一。非一非十,雙照一十,一念心中,具足三諦。 「一運心」:指四運中之一心。謂觀四運,任何之一心,即具足十法界之四運。言一者,空也。十者,假也。空不定空,故得為十,假不定假,故得為一。 非空非假,雙照空假,一心三諦,能所不二,所謂法界行,如來行者是也。 次、例餘五作。 住、坐、臥、語默、作作亦復如是。准前可知。 行既具足十界四運,成三諦境,其餘五作,可依此類推。 二、引證檀相。 故法華云:又見佛子,名衣上服,以用布施,以求佛道,即此義也。 如來一光東照,十界俱彰,於光中見有持「名衣上服,以用布施」者。此引法華以證六作、六受之檀相也。 次、約一一事各論六。分二:先、標同異。前十二事,並且論檀,是故云共;今一一事,並具論六,是故云各。又前共論檀,於十二事一一皆明十界檀相,今各論中準例亦應具足如前列十二事,一一皆明十界六度。文從略故,或時九界,或但佛界,廣略互形,共成圓意。又何但十二一一具六,六中一一各具於六故。一一度以五莊嚴,即是以五嚴檀,乃至以五嚴智,能所合說,皆名具六。諸大乘經、首楞嚴、大論、大品等六度皆爾,故今准彼,以明度相。今文所用即首楞嚴,亦如大品相攝品云:富樓羅白佛:『我今欲說菩薩之行。』佛言:『隨汝意說。』乃廣說六度,更互相顯,乃成六六三十六度。故云:『或以施為名,說諸波羅蜜,五度入一,從一為名。』又 攝大乘論 互顯章,大纓絡無斷品,並與楞嚴意同。大論八十二問云:『若皆互嚴。何故但以檀為首耶?』答:『攝生便故。』貴賤乃至畜生,擅能攝之,及至宛轉為親,諸佛相好,皆從施生。如此說者,仍屬教道,若證道說,無非法界,攝無前後,誰論次第。初文以行中具六,檀與能嚴,文相次第,不假別說能嚴所嚴。今初、標同異。 前約十二事共論檀,今約一一事各各論六。 上文六受六作十二事,皆論檀度,故曰「共」。今一一事具論六度,故曰「各」。共則十二事中,一一皆明十界之檀相;各則亦應如前備列十二事,一一皆明十界之六度。而但論佛界或九界者,意圓而詞略也。又十二事中,不獨一一具有六度,即六度中復一一具有六度,更互相顯,六六即成三十六度。如首楞嚴、大智度論、大品般若、攝大乘論、大纓絡諸大乘經,各以一度為所莊嚴,即以其他五度為能莊嚴,能所合一,各成六波羅蜜。今據首楞嚴經說,若問六度何故以檀為首,則約教道,謂檀能攝貴賤,以至畜生。約證道則六度無非法界,固無後先之次第也。 次、就異各明。分四:初、行 中論 六。又六:初、正明具六。 行者行時,以大悲眼觀眾生,不得眾生相;眾生於菩薩,得無怖畏,是為行中檀。於眾生無所傷損,不得罪福相,是名屍。行時心想不起,亦無動搖,無有住處,陰入界等亦悉不動,是名忍。行時不得舉足下足,心無前思後覺,一切法中無生住滅,是名精進。不得身心生死涅槃,一切法中無受念著,不昧不亂,是名禪。行時,頭等六分如雲如影,夢幻響化,無生滅斷常,陰界入空寂,無縛無脫,是名般若。 「行者之行」:修行也。「行時之行」:為六作之一行走也。菩薩行時,視前六尺,不左右顧視,等觀眾生一如己子,非但不為所惱,且欲與以一實之樂,拔其二死之苦,故曰「大悲眼」。眾生如有災患,菩薩無財物布施,則為之說法,或以言語動作,使之無畏,故縱遇意外,亦無恐怖,是為「無畏施」,即行中之檀度。「檀」:即布施,有財、法、無畏三種。稱理而觀,不偏空假,不壞實相,故曰「無所傷損」,罪福性離,故不得其相,是為行中之持戒。「屍」:即屍羅之略稱,譯言持戒也。既不偏於空、假二邊,故「心想不起」,妄想既寂,「故無動搖」,遍一切處,名曰「無住」,陰入界等,悉皆法界,故亦「不動」,是為行中之寂滅忍,即羼提也。有生忍、法忍、寂滅忍三種。行時無舉足下足之相,即或休息,亦無休息之相,是「身精進」。覺知初念生惡,能止後念,令不復起,雖名為覺,即是不覺;圓人觀一切事相思想,無論善惡,皆是法界,雖是不覺,即名為覺,藥病雙亡,是「心精進」。諸法雖有生、住、異、滅諸相,瞬息千變,而行者念念法界,不起分別,不被生異滅之所間斷,是為「精進波羅蜜」。行時不見身心之相,亦不見生死涅槃、空有二邊之相;於中道又不念著涅槃樂而不愛其味,生死苦而不為之亂,是為「禪波羅蜜」。「頭等六分」者:頭、身、二手、二足也。行時了知全體同是法界,而不妨往來,雖有往來,而不真實,故曰「如雲如影,夢幻響化」。無生死之生,涅槃之滅,二乘之斷,凡夫之常;五陰十八界十二入,無不空寂;無著有之縛,無偏空之脫,是為「般若波羅蜜」。 次、正指楞嚴。 具如首楞嚴中廣說。 首楞嚴經,佛問 堅意 :『云何一念具行六度?』答:『謂菩薩一切施捨,心無貪著,名檀。心善寂滅,畢竟無惡,名屍。盡知法界之相,於六塵無所損傷,名羼提。勤觀自心,離於諸相,名毗黎耶。畢竟善寂,調伏其心,名禪那。知心本無,通達心相,名般若。』今文據此,以明六作六受,互具無作六度之功用,非臆測也。 三、重辨禪慧二波羅蜜,皆先舉過,後明其德。先、辨禪。分四:先、舉過。 又行中寂然有定相,若不察之,於定生染,貪著禪味。 行時身心寂然,縱有禪定,而不著定相。「貪著禪味」,即為生染,蓋有漏禪定,固不足以了脫生死也。 次、明德。 今觀定心,心尚無心,定在何處? 心尚不可得,安有定處;蓋心體本寂然常定也。 三、重判。 當知此定,從顛倒生。 心體本無不定,而分別謂之定者,即顛倒見也。 四、結禪。 如是觀時,不見於空,及與不空;即破定相,不生貪著。以方便生,是菩薩解。 若謂心有定亂之相,即著於散亂之不空、枯定之空之二邊矣。今空不空,既不得見,則定亦不著,無復禪味可貪。從此禪即法界,遍應一切,故云「方便生」也。 次、辨慧。分三:初、舉過。 行者未悟,或計我能觀心,謂是妙慧。著慧自高,是名智障;同彼外道,不得解脫。 未悟之人,往往橫計「我能觀心」,自謂獨具「妙慧」,非他人所及,是名「智障」,通稱所知障。「障」者:覆障義,謂智本非障,因所知而成障也。一切外道,每執己見,貢高我慢;今既以智自炫其高,直與外道無異,畢生不得解脫自在,豈特失於中智而已哉? 次、明德。 則反照能觀之心,不見住處,亦無起滅;畢竟無有觀者,及非觀者。觀者既無,誰觀諸法?不得觀心者,即離觀想。 能觀之心,即吾人一念之中道觀智;今迴光返照,以四性研窮,了不可得,故「不見住處」。無能觀之相,故「無起滅」。「觀者」:謂修觀人。「非觀者」:謂散心人。當知自心本自如如,豈有對待之人;能觀之人既無,所觀之境亦不可得;能所雙亡,同是一心;一心亦不可得,故曰「不得觀心者即離觀想」。 三、引證。 大論云:念想觀已除,戲論心皆滅,無量眾罪除,清淨心常一;如是尊妙人,則能見般若。大集云:觀於心心,即此意也。 能觀之想既離,即無能觀之心;若仍執有觀智,即成戲論心。「念想」屬意,「戲論」屬口,故念想除,則戲論滅。一切眾罪,不外身、口、意三業,而實皆生於戲論心;故戲論心滅,則眾罪亦除;眾罪既除,則復於清淨常一之境;如是妙觀不著,名為「尊妙人」,方見般若;此引大論以誡人勿著也。大集所謂「觀於心心」者:謂能觀之心,及所觀之心,名為心心。若能深觀其心心,則不復生戲論,故須觀之,令歸常一也。 四、結成前文成三三昧。 如是行中,具三三昧。初觀破一切種種有相,不見內外,即空三昧;次觀能壞空相,名無相三昧;後觀不見作者,即無作三昧。 「三三昧」者:即空、無相、無作三昧也,亦名三解脫;原須修行三十七道品,而後證得;今行威儀中亦能證得者,以六度即道品之異名,開合不同耳。此六度既是無作,故三三昧應從圓意解釋。初觀一切有相,以四運四性,一一推檢之;不從自他、共離而生,一切皆空,是為空三昧,即真諦也。次觀此空亦空,空相亦無,空即不空,是為無相三昧,即俗諦也。既觀十界無相,上無佛道,可修之作為,下無眾生可度之作為,故曰「不見作者」,是為無作三昧,即中諦也。此三三昧,說雖次第,意非漸次,蓋圓三三昧也。 五、結成諸波羅蜜。 又破三倒、三毒,越三有流,伏四魔怨,成波羅蜜。 「三倒者」:一、心倒,以妄心橫計事物為諸惑之本。二、想倒,於六塵之境為非理之推想。三、見倒,以邪見推求,外執一切。三者均屬見惑,於見道位中方斷。「三毒」:即貪、瞋、痴。於順境生取求心曰「貪」,於逆境起忿恚念曰「瞋」,愚昧迷理之心曰「痴」,三者乃一切煩惱根本,能奪人慧命,故名為「毒」,均屬修惑,於修道位中方斷。「三有」:即欲、色、無色三界。因果循環,漂沒眾生,故名為「流」。「四魔」:即五陰、煩惱、天子、死魔。常為佛怨,故曰「魔怨」。「波羅蜜」:即到彼岸。謂三三昧既成,則三倒破;三倒破,則三毒亦破;由是超越三界生死流,降伏四魔怨,以「成圓滿之波羅蜜」彼岸。先麤後細,統界內、界外而言,方合圓乘之意;如破通、別見思之「三倒、三毒」,超三土之「三有流」,降伏界內外之「四魔怨」,成究竟出二死之不生不滅彼岸也。 六、況釋。 攝受法界,增長具足,一切法門,豈止六度,三三昧而已矣。 行中攝受法界,具足一切法門;豈僅如上文所破三倒四魔,成六度三三昧而已哉? 次、例十一事。 若於行中,具足一切法者,餘十一事,亦復如是。 行為十二事之一,行既具有六度、三三昧等一切法門,故其餘十一事亦可例推。 三、一五互嚴五,初以屍為頭,以五莊嚴。歷十二事者,前明檀中引首楞嚴,義圓語總,此明屍中別出觀相,為十文。分六:初、正明屍度。又四:初、約作受以明觀境。 次更歷六塵中,競持謹潔;如擎油缽,一滴不傾。又於六作中,威儀肅肅,進退有序。 梵語屍羅,簡稱為「屍」,此雲持戒。遍歷色、聲、香、味等六塵,競競業業,不染纖毫,故云「競持謹潔」。古德所謂:『百花林裹過,一葉不沾身』是也。言「油缽」者,語出大涅槃經,略云:『某國王敕一臣擎油缽,步行二十五里,復遣一人持刀尾隨其後;設棄一滴,即令格殺勿論。一臣受此嚴令,雖見五欲身心,不敢稍弛,卒未傾覆得免。』此喻行者持戒,無論遇何塵境,唯念苦空無常,心不貪著。又於行、住、坐、臥、語、默等六作之時,威儀肅肅,進退有序,方得持戒謹嚴,諸根清淨也。 次、斥事相戒。 但名持戒,持戒果報,升出受樂;非是三昧,不名波羅蜜。 六塵六作,持戒清淨,似已難能可貴;祗以僅屬事相,而不明定慧之理,其果報但能升出三途,受人天福報,不得稱為三昧;因二死未除,故應斥之。 三、明用觀意。 若得觀慧,於十二事,屍羅自成。 持戒時,能以無漏觀慧,念念迴光返照,具如上文檀度之相;則於六受六作之中,自然無犯,且可進求大乘無相之戒,以斷惑證真也。 四、正明用觀。分三:初、空觀。 謂觀未見色、欲見、見、見已四運心,種種推求,不得所起之心,亦不得能觀之心;不內外,無去來,寂無生滅。(其一) 眼受色塵,乃六受之始。舉其一,以例其他五受及六作耳。以四性推求其未見、欲見、正見、見已之四運心,故云「種種」。即以六道四運,為所觀之境;二乘四運為能觀之心。以其明空觀故,每運各具四句成十六句乃至六十四句,故云「種種」。既不見六道所起之心,亦不見能觀之心,能所俱泯,方為中道。「不內外」,指六受空。「不去來」,指六作空。正此始成無相空觀。 次、假觀。 能如是觀身口七支,淨若虛空,是持不缺、不破、不穿,三種律儀戒。破四運諸惡覺觀,即持不雜戒也。不為四運所亂,即持定共戒也。四運心不起,即持道共戒也。分別種種四運無滯,即持無著戒也。分別四運不謬,即持智所贊戒也。知四運攝一切法,即持大乘自在戒也。識四運四德,持究竟戒也。(其二) 身三、口四,謂之「身口七支」,七支清淨,喻若虛空,即持不缺、不破、不穿三種律儀戒,一名事戒。初心在緣曰「覺」,細心分別曰「觀」。惡覺觀即煩惱之異名,亦有四運。意地清淨,純善無惡,即「持不雜戒」。以上四戒屬凡夫。四運不能亂其心,即「持定共戒」,此戒與禪定共發,在藏教四加行位。四運之心不起,與道慧共發者,名「道共戒」,在藏教初果。以上二戒屬二乘。無著、智所贊二戒,分別種種四運:「無滯、無著」:屬菩薩戒。「大乘自在、究竟二戒」:屬中道戒。 三、中觀。 心既明淨,雙遮二邊,正入中道,雙照二諦;不思議佛之境界,具足無減。(其三) 中觀之心體,靈明洞澈,湛寂常恆,故曰「明淨」。「二邊」:指有無。「二諦」:指真、俗。「雙遮、雙照」:乃不思議之佛界。 次、以五嚴屍,文相漸略。 色者、色法、受者不可得,三事皆亡,即檀。於色、色者,安心不動,名忍。色、色者,無染無間,名毗梨耶。不為色、色者所亂,名禪。色色者,如幻如化,名般若。 「色者」:即能見之識。「色」:即所見之色塵。「受者」:即分別領納。簡稱之即根、塵、識三事也,皆不可得,是名「檀」。於塵識安心不動,是名「忍」。無染著,無間斷,是名「精進」。雖有能見所見,不為所亂,是名「禪」。了達識塵,如幻如化,亦空亦有,是名「般若」。以檀等五度莊嚴屍度,一一皆約圓意釋也。 三、結成三三昧。 色、色者,如虛空,名空三昧;不得此空,名無相三昧;無能無所,名無作三昧。 「色、色者」:略詞,具足應如上文。所列根、塵、識三事,了不可得,故「如虛空」,是名「空三昧」。此空亦空,名「無相三昧」。離能所,絕對待,名「無作三昧」。 四、況出一切。意亦同前。 何但三諦、六度、三空?一切恆沙佛法,皆例可解。 因此屍,是法界故。 五、例余作受。 觀色塵既爾,餘五塵亦然;六受、六作亦如是。 上文觀色塵,既即法界,故餘五塵亦如是;六受六作,亦如是。輔行謂六塵即六受,只應更雲六作。原本六受二字,恐是刊誤。 六、引法華證法華云:又見佛子,威儀具足,以求佛道,即此義也。 「佛子」:即佛弟子。「威儀具足」:即持戒意。此引法華,以證修持 戒度 ,以求佛道也。 次、以忍度為頭,以五莊嚴。文相甚略,但舉事忍,及以空觀,余並略無。初、可意不可意,即事忍也。 次,歷忍善者,還約作、受,皆有違、順。順是可意,違不可意。於違不瞋,於順不受。 忍善所以對治瞋惡,仍約六作六受而顯。「順」:即可意之順境。「違」:即不可意之逆境。於逆境,如逢人辱罵責打,或遇有饑寒災歉亂離等事,不生瞋恚,亦不報復,故曰「不瞋」。順境,如逢人恭敬供養,或遇有喜樂舒適等事,不生貪戀,亦不執著,故曰「不受」。是為忍度。有生忍、法忍之別,統名事忍,亦可以其他五度,互相莊嚴。因上文有例可推,故概從略。 次、明空觀。 無見、無見者,無作、無作者,皆如上說。 「見」:即能見。「見者」:即所見。但舉六受之一,以例其餘。「作」:即能作。「作者」:即所作。能所雙亡,是為空觀;其他假觀、中觀,及三三昧等,因上文可以例推,茲亦從略;故云「皆如上說」。 三、以進為頭,以五莊嚴歷十二事。於中分二:先、述舊解。 次、歷精進善,舊云:精進無別體,但篤眾行。 「精進善」:所以對治懈怠之惡。舊解謂「無別體」者:言此度但於其他五度,實踐勤修;如精進布施,精進持戒,乃至精進禪智等,即名精進,非別有一度也。 次、出別體。分三:先略斥舊。 義而推之,應有別體。 大論云:『菩薩摩訶薩,以精進為首,行於五度,乃名精進。』其他諸經,亦均六度並列,可見具有通別二義。「通」則通於五度,「別」則別有一體也。 次、例釋。 例無明通入眾使,更別有無明。 「眾使」:即八十八使見惑,及八十一品思惑;通則皆可稱為無明,名曰「相應」。而眾使之外,別有根本無明,亦名「獨頭」。以此例彼,可知五度之外,別有精進。 三、正出別相。分二:先斥事。又二:先、正出。 今且寄誦經,勤策其心,以擬精進;晝夜不虧,乃得滑利。 欲明精進別有一體,方法雖多,且藉誦經一事以擬之。設有人專心持誦,晝夜不息,以至滑熟流利,可謂精進矣。 次、斥事。 而非三昧慧。 如是誦經,雖曰精進,亦惟事相而已,與其他五度,何能相攝,故曰「而非三昧慧」。「三昧」:即定。定慧具足,方能導一切法門,了生脫死,以入于波羅蜜。 如智者大師,誦法華經,兼修理觀;三七日,得旋陀羅尼是也。若但具事相,而無理觀,則誦經雖多,利益亦少。如隋開皇時,揚州某僧,熟讀涅槃經;岐州某沙彌,僅誦觀音經一品。二人猝死,同見閻羅。閻羅賜金座於沙彌,敬禮有加;而以銀座賜僧,理貌亦殺;因有餘壽,皆放之還。僧恃誦經較多,反不及少者之福德,心頗懷恨,乃往歧州,具問所以。沙彌告以初誦觀音,衣服座位,必先更置,燒香發願,然後持誦。僧乃恍然知罪。自念涅槃雖多,而誦時威儀未肅,身口未淨,僅足備忘而已。如沙彌之誦經,可稱謂精進。以其無三昧慧,故但名事精進,尚非波羅蜜也。 次、理觀。分二:先、舉空觀。 今觀氣息、觸七處,和合出聲如響,不內不外,無能誦、所誦;悉以四運推檢,於塵不起受者,於緣不生作者,煩惱不間誦說。 誦經時,反觀氣息,優陀羅觸於齒、牙、臍等七處,和合因緣而成聲,如谷之響;不從自生,不從他生,無能誦之人,亦無所誦之經。四運推檢,當下無生。於塵無六受,於緣無六作,縱有煩惱,無間於默誦朗誦,則空觀成矣。 次、略明中道。 念念流入大涅槃海,是名精進。 「海」:喻性海,「大涅槃海」,即中道實相。煩惱不間實相謂之「精」,念念流入中道謂之「進」,是為精進波羅蜜。 四、以禪為頭,以五莊嚴歷十二事。分四:初文、總舉事禪。 次歷諸禪根本、九想、背舍等。 「根本」:即初、二、三、四禪。「九想」:即死、爛、壞等九想之不淨觀。「背舍」:即八背舍。皆事禪名也。 次、斥事觀。 但是禪,非波羅蜜。 三、正明理觀。 觀入定四運,尚不見心,何處有定?即達禪實相,以禪攝一切法。 於入定時,四運觀察;散心尚不可得,更有何定?定散之心既無,即得實相中道妙定,一切法門攝之無遺矣。 四、引論證成禪即實相。分二:先、引論文。 故論第五,解八想竟,明十力、四無所畏一切法。 「論第五」:指大智度第五卷。「八想」:指九想觀之第八白骨想,因觀白骨放光,欲心全息,即具十力四無畏等一切法,而成實相中道妙定。 次、辨諸論師誤解。 諸論師不達玄旨,咸謂論誤;未應說此。此是論主明八想,作摩訶衍相,故廣釋諸法耳(云云)。 「諸論師」:指弘揚大論諸師。以為九想不淨觀,乃小乘法門;何得於八想,即明十力等法;認為論文有誤。殊不知論文玄妙,通於大小二乘;第八白骨想中,不但發生諸禪,且具一切神通變化,又能攝諸佛法,故為之「廣釋」耳。 五、以智為頭,以五莊嚴歷十二事。初、舉論八種解。 次歷智慧者,釋論八種解般若。 梵語「般若」,此雲「智慧」,以般若尊重,故不翻也。八種解,出大論十一:一解、般若即無漏妙慧。二解、般若即有漏智。三解、從初發心至道樹下皆名般若,至成佛時名薩婆若。四解、有漏無漏皆名般若。五解、無漏無為不可見無對,名般若。六解、般若絕四句,猶若火焰四邊不可取、不可觸。七解、上來諸說,各各有理。八解、唯第六說為是。 解雖有八,義僅有六。第一無漏,不出二乘。第二因是有漏,但成三藏菩薩。第三果名薩婆若,多屬通教菩薩。第四義通圓別,得此般若,是波羅蜜。第五亦屬共教菩薩,仍通小乘。第六義通三教,故亦事理具足。 次、正釋。分二:初、文是事,故屬世智。 今且約世智,用觀六受、六作。 「世智」:即世間智,如知科學哲學等是。亦可用以遍觀十二事也。 次、約理。 四運推四智叵得,皆如上說。約餘一切善法亦如是。 四智之四字,或系世字,即指前世智而言。或即以四智言,則除世智之事智外,復有理三智,即空假中。名為四智,謂以四運推之,皆不可得:即空觀成,得一切智;假觀成道種智;中觀成一切種智也;亦具三三昧,諸波羅蜜;故云「如上說」。「余」:指十二事。應云:一 淨善 法,一一遍十二事。准前可知。 四、料簡六度。正應料簡六波羅蜜,止觀乘便,來此為問。又復六度,不出止觀,如攝法中。文分二:初、問。 問:若一法攝一切法者,但用觀即足,何須用止?一度即足,何用五度耶? 六度中般若即觀,前五度即止。問:若般若之觀,既能攝一切三三昧、諸波羅蜜法門;則一度已足,何須更用止之五度耶? 次、答。分三:初、答六度。 答:六度宛轉相成,如披甲入陣,不可不密(云云)。 一法雖攝一切法,而一法之外,一切法仍宛然具在,並非無有而且互相莊嚴,不容偏廢。理六度然,事六度亦然。例如布施:無戒則不能上生善道,無忍則狀貌醜陋,無進則形質尪弱,無禪則散心為善,止於生天,無慧則不了無常,難免愚昧;譬之富翁,但有財產,他俱無有,即論福報,亦不為大矣。餘五度,亦准此可知。六度若不互相莊嚴,聖道終無成就,故曰「宛轉相成」也。言「披甲入陣,不可不密」者:人馬器械,必須完備,然後破陣制勝。以喻菩薩修道,亦必六度相攝,方能破惑證真,疾得菩提也。 次、答止觀。 觀如燈,止如密室;浣衣、刈草等(云云)。 止觀二法,亦互相莊嚴,不可偏廢。觀即慧也,能破無明,故喻如照耀一切之「燈」。止即定也,能不為外境所搖惑,故喻如燈之於「密室」安定,而灼灼常明也。若有慧無定,或定少慧多,則增長邪見。有定無慧,或定多慧少,則增長愚痴。均非適當。 浣衣刈草二喻,一出大涅槃經,一出大智度論。謂如「浣垢衣」:先用灰汁,後用清水;即以楞嚴定灰,種智慧水,洗三惑之垢,淨實相之衣。又如「刈菅草」:先以手執,繼以刀斷,刀謂慧,手謂定也。 三、重述般若,正出圓意。分二:先、正明。 又,般若為法界,遍攝一切,亦不須余法;余為法界,亦攝一切,亦不須般若。 以法相次第言,應具六度。而以法體言,則般若之智,當體即空假中,故為法界,法界無外,故能遍攝其餘五度。例如聽經聞法,固般若之一端。而聽時毫無妄想,即布施。三業清淨,即持戒。不起煩惱,即忍辱。抖擻精神,即精進。一心不亂,即禪定。故曰「不須余法」。其餘五度,亦復如是,一攝一切,故曰「余法為法界」雲。 次、重釋。 又般若即諸法,諸法即般若,無二、無別(云云)。 上文但明一五互攝,尚非圓乘之即義;故復重加解釋,謂諸法與般若,彼止相即;一即諸,諸即一,故云「無二無別也」。 三、歷諸惡。分二:初、標牒。 三、以隨自意歷諸惡事者。 「諸惡」:指一切煩惱眾惡。謂遍歷諸惡,亦可以隨自意三昧,而修觀也。 次、解釋。分二:先、明觀境。又二:先、明通相善惡。此則未可盡為觀境。何者?展轉相望,得善惡名;是則人誰無善,誰不有惡,是故不以為今觀境。文分二:先、正明通相。又二:初、明惡。又四:初、六道。 夫善惡無定,如諸蔽為惡,事度為善;人天報盡,還墮三途,已復是惡。何以故?蔽、度俱非動出,體皆是惡。 善惡之名,皆對待,故曰「無定」。「諸蔽」者:慳貪、毀犯、瞋恚、懈怠、散亂、愚痴也。以此六者,障蔽真性,不能達於彼岸,故又稱「六蔽」。反是者,謂之六度,有事理之別:即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般若。六善能對治六蔽者是也。言事度者,以其尚有能度所度,及受度者之事相,以別於理六度也。事六度雖稱為善,而其果報,不過人天福德;一旦受盡,仍然輪轉。人則縱極大富大貴,不免生老病死;天則六欲有五衰之相;色界有三災之難;無色界八萬劫盡;仍然墮下,同受畜生、餓鬼、地獄三途之苦。 永嘉證道歌 曰:『住相布施生天福,猶如仰箭射虛空,勢力盡,箭還墮,招得來生不如意。』此舉住相布施之一度,以明事六度之皆為惡也。何則?六蔽之為惡,人人所知。事度為有漏之因,不具理觀,亦不能動搖煩惱,使之出離生死,故曰「體皆是惡」。 次、藏教。分二:初、二乘。又三:初、正明。 二乘出苦,名之為善。二乘雖善,但能自度,非善人相。 「二乘者」:聲聞以四諦為乘,緣覺以十二因緣為乘;斷煩惱,脫生死,能拔三界之苦;較之凡夫,善則善矣,然灰身滅智,沉空滯寂;視三界如牢獄,觀生死如冤讎;僅能消極自度,不能積極度人;仍有塵沙煩惱,變易生死;故自菩薩觀之,非「善人相」。 次、引證。 大論云:寧起惡癩野干心,不生聲聞、辟支佛意。 心凶為「惡」。身病為「癩」。「野干」即狐狸,為奸猾多疑之獸。謂寧起三途之心,莫起二乘之念。良由三途雖惡,但執於有,一經覺悟,尚易成佛。二乘則飲三昧酒,墮無為坑,偏著於空,頑固難覺,永無成佛之期,古云:『寧可著有如須彌,不可著空如芥子許。』蓋極言聲聞辟支佛,沉空滯寂之為惡也。辟支佛不生佛世,而能獨覺,與緣覺之逢佛而覺,名異義同。 三、結成。 當知生死、涅槃,俱復是惡。 「生死」:指六凡分段之果。「涅槃」:指二乘有餘之果。雖有有漏無漏之殊,而一則不免見思、一則仍具塵沙,故俱是「惡」。 次、菩薩。分二:初、正明。 六度菩薩,慈悲兼濟,此乃稱善。 「六度菩薩」:指三藏事六度之菩薩;能上求佛道,下化眾生,拔苦與樂,自他兼利;較之凡小,可稱為「善」。 次、舉譬。 雖能兼濟,如毒器貯食;食則殺人,己復是惡。 此譬出自大論:謂三藏菩薩,雖能兼濟,煩惱未斷,如毒器中貯美食,食者必死。此以「器」喻藏教菩薩之身,「毒」喻煩惱,「美」食喻佛法,「殺人」喻人不能得中道常住之慧命。蓋藏教菩薩,伏惑行因,煩惱全在;雖有佛法,亦無異毒器貯食;眾生受其煩惱心中所流露之佛法,甘露即成毒物,佛法亦成惡蔽;反足以傷人法身慧命,故亦曰「惡」。 三、通教。 三乘同斷,此乃稱好。而不見別理,還屬二邊,無明未吐,已復是惡。 「三乘」:即聲聞、緣覺、菩薩。同斷煩惱,可稱為善。「好」:猶美好也,即善意。然但見三界共證之真諦,未見界外別具之中道,仍屬於空有二邊;見思雖斷,而無明之毒,尚未消除,故亦曰「惡」。 四、別教。分二:初、正明。 別教為善,雖見別理,猶帶方便,不能稱理。 別人為界外大士,心量廣大,空而不空,已見中道,宜可稱善矣。祗以三觀隅歷,猶帶藏通漸次之方便法門,不能稱法界理,即邊為中;謂之但中,故亦曰「惡」。 次、引證。 大經云:自此之前,我等皆名邪見人也,邪豈非惡? 引大涅槃經,大迦葉之言:謂未到法華會以前,未見中道實相,皆名邪見。「邪見」:即界外見惑,以證別人之為惡也。 次、明善。 惟圓法名為善。善順實相名為道,背實相名非道。若達諸惡非惡,皆是實相,即行於非道,通達佛道。若於佛道生著,不消甘露,道成非道。 九界三教,展轉相望,雖至等覺大士,尚有一分生相無明,無一非惡;惟圓教法門,方得為「善」。何也?一切諸法,必須順於不空、不有之中道實相,然後為道,合於道則善矣。若人天著於有,二乘著於空,藏教菩薩先有漏、後無漏,通教但知證於真諦,而不知證於俗諦,別教離二邊,而執於但中,皆背於中道實相,即名為「非道」,非道則惡矣。以順為善,以背為惡,此所以相待而論善惡也。若達九界之惡,原無自性,當體即空即假即中,皆是實相;縱行於非道,了達全修惡而即性惡;性惡融通,即是性善,故曰「通達佛道」,即九界是佛界,此所以絕待而論善惡也。若已證得圓融之佛道,而一念執著,則甘露反為毒藥,仍惡而非善,故曰「道成非道」。此以著為惡,以達為善,相待絕待,俱須離惡。圓著尚惡,況復余耶? 次、結成通相。 如此論善惡,其義則通教。 十界四教,展轉相望;則善惡之義,通於一切,絲毫不容執著,範圍無定,未可據為所觀之境。 次、別明極惡,方為觀境。於中分七:初、出惡體,即六蔽也。 今就別(教)明善惡;事度是善,諸蔽為惡。 次、結前生後。 善法用觀,已如上說;就惡明觀,今當說。 三、明觀惡意。 前雖觀善,其蔽不息;煩惱浩然,無時不起。若觀於他,惡亦無量;故修一切世間不可樂想時,則不見好人,無好國土,純諸蔽惡,而自纏裹。 前觀事六度之善,得益雖已不少;而六蔽依然,未能息滅;一切紛煩之法,惱亂心神,仍復念念生起,浩然無量也。不獨一己為然,外觀眾生,亦復如是。世間分正報、依報二種:以實法與假名世間,同名正報;國土世間,名為依報故也。今觀正報,則有三苦、八苦、無量諸苦,無一安樂之人;依報則寒暑、疫癘、刀兵、水旱,無一乾淨之土。依正二報,純為萬惡諸蔽所纏裹,如春蠶之作繭自縛。若不修觀,則有惡無善,歷劫不復矣。 四、縱釋。 縱不全有蔽,而偏起不善;或多慳貪,或多犯戒,多瞋、多怠,多嗜酒味,根性易奪,必有過患,其誰無失? 萬惡六蔽,縱或不全,而偏起之惡,終不能免;或慳吝貪慾,或毀犯戒善,或多瞋恚,或多懈怠,或嗜酒物,迷性而散亂,或根性不定,隨境易奪而愚痴;語云:『人非聖賢,誰能無過?』其謂此歟。 五、況釋偏起。 出家離世,行猶不備,白衣受欲,非行道人,惡是其分;羅漢殘習;何況凡夫? 「白衣」:對緇衣而言,即在家之俗人也。謂出家僧眾,離世絕俗,本屬專修辦道之人,其德行尚不能備;在家人,未離欲界,雖亦不應縱慾敗度,以其不肯行道,幾乎純惡。「羅漢」:乃出世之聖人,煩惱已斷,生死已脫;而夙世之習氣,或仍殘留若干,未克純粹無疪。如舍利弗之易瞋,畢陵迦之好慢,不一而足。博地凡夫,更無論矣。此偏起之惡,所由來也。 六、明觀所以。 凡夫若種惡蔽,摧折俯墜,永無出期,當於惡中,而修觀慧。 「種」者:發生義。聖人尚有殘習,何況凡夫。其萬惡諸蔽之生生不已,固無足怪;惟隨波逐流,怙惡不悛,則摧折法身,墮落三途,將永無出離生死之期,為可惜耳。故須修觀慧,以防止其惡也。 七、引人為證。分二:先、舉佛世用觀有益。又二:先、通舉有惡之人。 如佛世時,在家之人,帶妻挾子,官方俗務,皆能得道。 「在家人」:未能遠離妻子,專心修行,或從事軍政實業,以維持生計者,皆難免惡。而有觀慧,亦可明心見性,以至得道,芸芸眾生,詎可自甘暴棄耶? 次、別舉惡人。分二:先、明惡人有道。 央掘摩羅,彌殺彌慈;祗陀末利,惟酒惟戒;和須蜜多,淫而梵行; 提婆 達多,邪見即正。 「央掘摩羅」:此雲指鬘,又雲一切世間現,因殺人取指以冠其首故名,事出央掘及 增一阿含經 。略云:舍衛城北,薩那村。女跋陀,生一子,名一切世間現。幼孤。年十二,慧辨端麗,學於婆羅門,師摩尼跋陀。一日師出傳教,留徒在家。婦見其貌美,牽衣思染。世間現以尊為師母,豈可苟合,卻之遠避,婦欲未遂。待夫還,誣以調戲,藉塞其口。師雖不信,乃誑令殺千人,取指為鬘,可生天,作婆羅門。強而後行。殺至九百九十九人,母適往饋,即拔劍擬母。佛乃放光照之。母告之曰:『此非日月天光,必是世尊。』央掘聞佛名,遂舍母取佛。謂師訓殺害沙門,必可生天。佛顯神通,迄未追及,曰:『住住大沙門,淨飯王太子,我是央掘摩,今當稅一指。』佛亦以偈答曰:『住住央掘摩,汝當住淨戒,我是正等覺,輸汝慧劍稅。』央掘以佛力故,忽生覺悟,舍劍禮拜,得法眼淨;復為說法,得阿羅漢果,具六神通。央掘殺人,本為婆羅門法,欲求生天,不違師教,兼護婦人,故云「彌殺彌慈」。 「祗陀」「末利」:出 未曾有經 ,略云:「祗陀」太子,已受五戒。因與國中賢豪,酬酢共飲,乃白佛:『欲舍五戒,專持十善。』佛曰:『飲酒不起惡業,是善報也,終身無過。』「末利」:本王舍城耶若達多婆羅門之婢,波斯匿王見而納之,為第一夫人。王一日狩獵歸,飢甚索食。因廚人修迦羅,不能立應,怒而令殺。時末利夫人聞之,即令置備美酒嘉肴,進獻於王。王見夫人,怒氣頓消。夫人立遣黃門,詐傳令勿殺。王至翌日,以為誤殺廚人,悔惱不已。夫人乃含笑實言其事。王白佛言:『夫人久持五戒,月行六齋,今一日之中,犯酒妄二戒,其罪大矣。』佛曰:『此等破戒,為利益於人,得大功德。』故云「惟酒惟戒」。 「和須蜜多」:出華嚴經,本一婬女,美容姿,善詞令,能放廣大光明。自言過去世,為長者妻,舍一金錢。時文殊為佛侍者,為我說法,得菩薩離欲際法門。凡因貪染女色,來至我所,見我嚬笑、瞬目,與我執手登床,抱持接吻者,皆得離欲解脫。善財童子,亦 曾參 之。 又如慧上菩薩經云:昔有梵志,名燈光,豐裁美秀。有陶師女,見而動心,奔而染之。梵志不從。女言:『設果不能,吾即自殺。』梵志自念:『吾若護戒,女即為我而死,不如我入地獄,令人得安。』故云「婬而梵行」。 「提婆達多」:生生世世,與佛作惡。而佛於法華會上,授記以天王如來,故云「邪見即正」。凡此數人,皆大權示現,亡犯濟物之權宜方便。今文所以引而伸之者,無非表示殺婬酒妄,雖為極大之罪惡,猶可轉而為善,勉人修觀,毋自暴棄耳。若藉詞犯戒,隨順欲心,則失之毫釐,謬以千里,非惟無益身心,抑且貽毒無窮矣。危乎微哉。 次、結。 若諸惡中,一向是惡,不得修道者,如此諸人,永作凡夫。以惡中有道,故雖行眾蔽,而得成聖,故知惡不妨道。 總結上文。謂若果惡人始終為惡,不得修道。明央掘摩羅、祗陀末利、和須蜜多、提婆達多等,應永作凡夫,萬劫不復,而何以或成四果,或得授記?良由大權示跡,使人知怙惡者墜,去惡者升,群超於修道自新之一途耳。若從本而說,則央掘摩羅之殺,不但殺以止殺,一殺而不復為殺;即其殺時,已存無緣之大慈,而不知有殺也。和須蜜多之婬,不但婬以止婬,一婬而不復為婬;即其婬時,已具清淨之梵行,而不知有婬也。故曰「惡中有道,雖行眾蔽而得成聖」。世人不明權實本跡之理,又無羅漢菩薩之德;七情六慾,有觸即發,而猶自恕以為惡不妨道,必入於無間泥犁,受苦靡極矣。蓋「不妨」雲者,勸人勤修止觀,以去惡從善法,非縱慾自恣,甘於作惡,而謂可無妨也。 次、明得道猶有餘惡。分二:先、正釋。 又道不妨惡,須陀洹人淫慾轉盛;畢陵尚慢;身子生瞋;於其無漏,有何損益? 惡不妨道,則惡者可以自新。道不妨惡,則道者更宜精進。二者皆極言說惡之難免,修觀之必要也。 梵語「須陀洹」:此雲預流,又雲初果,謂已斷八十八使見惑,預入於聖人之流亞,乃羅漢之初果也。初二三四果,深淺不同,同稱聖人。惟初果至三果為有學,四果為無學耳。「淫慾轉盛」,語出 出曜經 :昔有初果,篤好女色,晝夜不息,婦大苦之,久而疾病,幾至不起,乞法於某比丘。比丘告之曰:『夫若近汝,汝言須陀洹人,法應爾耶?』婦如所教。夫聞之大愧,得第三果,遂永絕房事,不復往來。婦問之。則曰:『我審見汝。』乃集親族,訴夫見棄。夫乃持一彩瓶,滿貯糞穢,嚴蓋瓶口,令婦撫弄,繼以杖擊破之,臭不可近。語曰:『汝今更能撫弄此瓶否?』婦曰:『寧抱死屍,不願復弄。』夫答謂:『我觀汝身,汗穢尤甚於此。』故曰「審見」。 又「畢陵」迦渡河,水急難進,叱河神曰:『小婢駐流。』河神瞋之,訴於佛曰:『畢陵迦罵我。』佛令畢陵迦來,與河神懺悔。畢陵瞋河神曰:『小婢來,我與汝懺悔。』眾以懺而更罵笑之。佛問河神:『汝見畢陵迦合掌否?』曰:『具見。』佛言當知是人,於五百世前,作婆羅門,河神曾為其小婢,常傲己輕人,故尚我慢,此由宿習使然。 又「身子」即舍利弗,為佛上座。一日佛言:『舍利弗食不淨食。』舍利弗聞,實時吐出,誓稱從此不復受請。時波斯匿王須達多等,請之不受。佛敕還受請,仍不允。佛言:『是人昔為蛇害人,醫者令自嗽毒,否則將投之火,卒不嗽,而入火被焚,故瞋心極堅。』三人雖有餘惡,祗以能自修觀,終得極果,故曰「於其無漏,有何損益」。亦闡提不斷性善,聖人不斷性惡之謂也。 次、舉譬。 譬如虛空中,明暗不相除,顯出佛菩提,即此意也。 虛空之中,本無明暗;而明暗約色相,故有「相除」。猶吾人之明淨法性,本無善惡;而善惡約情見,故有相除。世人迷於情識,輒謂善惡相礙,喻水火不同爐;其實修惡之體,性本不二,故無有相妨;所以於惡,勸令勤修止觀,以顯菩提。蓋性具善惡,但能以智慧回光觀照,一切修惡,惡即無惡,全修惡即性惡;性惡融通,即是性善;而亦知體性本無善惡,如虛空然。是在人之能否修觀耳,善惡云乎哉。 次、正明於惡修觀。分二:初、通明對惡設觀。又三:初、法。 若人性多貪慾,穢濁熾盛;雖對治折伏,彌更增劇。但恣趣向。何以故?蔽若不起,不得修觀。 「性」:謂習性,自分性,非真性也。「欲」:有名、財、色、食、睡五種,此指色慾。凡人類多好色,縱極污穢,而慾火中燒,貪戀靡已。即用九想觀等之假想觀,方便為之對治折伏。然欲心熾盛,不獨收效甚微,抑且恣肆彌劇。惟有就其惡習,制其身口,恣其意地之慾念,用四運推檢窮究,以期根本剷除,故曰「蔽若不起,不得修觀」。 次、譬。 譬如綸釣,魚強繩弱,不可爭牽;但令鉤餌入口,隨其遠近,任縱沈浮,不久收穫。 此譬出自大論:『吞鉤之魚,雖在池中,在水不久。』行者亦然。深信般若,當不久在生死。「綸釣」:喻修觀之人。「魚強」:喻欲心盛。「繩弱」:喻觀力微。既欲盛觀弱,不須勉強猝斷,故誡「不可爭牽」。「釣餌入口」:喻觀法入於慾念之中。但恣之用觀,不必抑捺,「隨其遠近,任縱沈浮」:喻慾念之多寡增減,及起欲之長短時間,聽其自然;但以四運觀法,加意體究,不久即可斷欲證果,猶釣者之獲巨魚也。得果不遠,名為「不久」。欲斷觀成,名為「收穫」。初成觀法為收,入位證理為獲也。 三、合。 於蔽修觀,亦復如是。蔽即惡魚,觀即鉤餌;若無魚者,鉤餌無用。但使有魚,多大惟佳;皆以鉤餌,隨之不舍。此蔽不久,堪任乘御。 就欲蔽中,修觀亦然。若無情慾,觀亦無用。數起為多,深重為大。觀既能治欲心,則欲心愈熾,愈見觀法之妙,故曰「多大惟佳」。「乘」者:運也。「御」者:進也。苟能修觀,不息此蔽,可運行者進於涅槃之道,故曰「堪任乘御」。要之,境觀相應,凡一切惡蔽,胥可轉為斷惑證真之增上緣也。 次、別明用觀。分三:初、約貪慾修觀。於六蔽中,即屬初蔽,貪慾即是慳之流例,於三毒中正是初毒;即為三觀,注其三者是也。文分二:初、三觀。分三:初、空觀。又二:初文四運用觀方法。 云何為觀?若貪慾起, 諦觀 貪慾,有四種相:未貪慾、欲貪慾、正貪慾、貪慾已。 一切眾生,皆以婬欲正其性命,為生死之本,萬惡之首。故貴欲起時,須諦審觀察其四運之相,俾得猛自回頭,身口脫落。「四運相」:即未貪慾、將貪慾、正貪慾、貪慾已是也。 次、正用觀推。今初是初運,望第二運四句推法。文分五:先、列四句。 為當未貪慾滅,欲貪慾生?為當未貪慾不滅,欲貪慾生?亦滅亦不滅,欲貪慾生?非滅非不滅,欲貪慾生? 今論四運之觀法。先列第一運望於第二運:四句中首句,問未貪慾之念已滅,而後將貪慾之念方生耶?第二句問未貪慾之念不滅,而將貪慾之念即生耶?第三句為未貪慾之念亦滅亦不滅,而將貪慾之念生耶?第四句為未貪慾之念非滅非不滅,而將貪慾之念生耶?四句皆從初運之未貪慾,望第二運之將貪慾;一經推究,不見將貪慾之生相;而復以未貪慾之滅、不滅、亦滅亦不滅、非滅非不滅等四句,推究將貪慾之不生相,及亦生亦不生,非生非不生。此在後。心粗境細,不易觀察;初學對於此等法門,每望而卻步;故不厭求詳,以資研討。以後第二運望於第三運,第三運望於第四運,第四運望於初運,各有十六句,準是可知。 次、卻覆推檢。分二:先、釋。又四:初、難第一句。分二:先定。 若未滅欲生,為即為離? 「卻覆」:即反覆義。先假定;謂:若果未貪慾之念已滅,而後將貪慾之念方生,是否相即,抑或相離? 次、難。分二:先難即。 即滅而生,生滅相違。 生與滅,正相反對;若即滅而生,則成相違;如燈滅處,即名為明,決無此理。 次、難離。 若離而生,生則無因。 若離滅而生,則生為孤生,故曰「無因」。如離燈滅處,謂為自然生焰;無乳之處,亦應有酪;乃至木石,亦應有心可生;決無此理。 次、難第二句。分二:先定。 未貪不滅而欲生者,為即?為離? 復假定未貪慾之念不滅,而將貪慾之念即生,是否相即,抑或相離? 次、難。分二:先、難即。 若即,即二生相併,生則無窮。 若謂為相即,則不滅而生。即此不滅,復生將貪;是未滅與將貪,有二生相併。既許二生相併,則生復生生,寧復有窮耶?決無此理。 次、難難。 若離生,即無因。 若謂為相離,則無因而生,亦無此理,解見前。 三、難第三句。分二:初、難。 若亦滅、亦不滅,而欲生者:若從滅生,不須亦不滅;若從不滅生,不須亦滅。不定之因,那生定果? 若謂未貪慾之念亦滅亦不滅,而將貪慾之念生者。試問從亦滅而生,抑從亦不滅而生耶?若從亦滅生,則無須亦不滅。若從亦不滅生,則無須亦滅。且既雲亦滅復雲亦不滅,是為不定。因既不定,豈有能生定果之理? 次、復以一異重責其因。 若其體一,其性相違;若其體異,本不相關。 若謂滅與不滅之體是一,則性實相違,何能一體?若謂是異,則滅與不滅;本不相關,何能共為一因,而生其果?如云:乳亦滅亦不滅,而生酪者,決無是處。 四、難第四句。分二:初、定。 若非滅、非不滅,而欲貪生;雙非之處,為有?為無? 若謂未欲之念非滅非不滅,而將貪慾之念生者。試問雙非之處,究竟為有為無?凡雙非句,均為破雙亦而設。雙亦即第三句也。今第三句既破,故復以有無,責第四句。 次、難。 若雙非是有,何謂雙非?若雙非是無,無那能生? 若果是有是無,則與第三句雙亦門同。單有單無,則又與第一第二句同。雙非既與前三句同,則無另立之餘地,故破之曰:「何謂雙非,若謂雙非是無,無不能生」,更不成立。 次、結。 如是四句,不見欲貪慾生。 上來四句,假設賓主,一一窮研性相俱空,使剎那邪念,無容留之地,故結曰:「不見欲貪慾生」。是乃初運望於第二運,四句推究之妙觀也。 三、准義結成六十四句。 還轉四句,不見未貪慾滅,欲貪慾生、不生、亦生亦不生、非生非不生,亦如上說。 此節詞簡義豐,學者頗難索解,必須息心靜氣,細加體驗,方可漸次領悟,藉作妙觀。「還轉」雲者:還以上文四句,推檢之法,轉而復推下文之三句也。然既僅推下文三句則應云:不見未貪慾滅,欲貪慾不生,亦生亦不生,非生非不生。而今文復云:不見未貪慾滅,欲貪慾生,不生,亦生亦不生,非生非不生者。多一生字。荊溪大師釋為重述,或語贅耳。至所以復推下文三句之理,良以上文四句推檢,固已不見將貪慾之念生矣;恐人轉計,以為生雖不見,而不生,乃至非生非不生,或仍可見,故復輾轉推檢。 如推「無生」:則有未貪慾之念已滅,而將貪慾之念不生耶?未貪慾之念不滅,將貪慾之念不生耶?未貪慾之念亦滅亦不滅,而將貪慾之念不生耶?未貪慾之念非滅非不滅,而將貪慾之念不生耶?四句。 如推「亦生亦不生」:則有未貪慾之念已滅,而將貪慾之念亦生亦不生耶?未貪慾之念不滅,而將貪慾之念亦生亦不生耶?未貪慾之念亦滅亦不滅,而將貪慾之念亦生亦不生耶?未貪慾之念非滅非不滅,而將貪慾之念亦生亦不生耶?四句。 如推「非生非不生」:則有未貪慾之念已滅,而將貪慾之心念非生非不生耶?未貪慾之念不滅,而將貪慾之念非生非不生耶?未貪慾之念亦滅亦不滅,而將貪慾之念非生非不生耶?未貪慾之念非滅非不滅,而將貪慾之念非生非不生耶?四句。 共十六句。一一重究其有無離即及性體,此乃初運望於第二運之四句推檢法也。第二運望於第三運,第三運望於第四運,第四運望於第一運,亦准此各成十六句,共六十四句。故曰:「亦如上說」。茲更列表於左,並釋其原理,以期醒目。 第一運:望於第二運之十六句推檢表。 (表五)第一運:望於第二運之十六句推檢表 初四句,詳推如前。餘十二句,例此可知,不復贅述。如是推檢,於未貪慾中,求將貪慾之念,非生非不生相,尚不可得,何況生相?四句乃至十六句,均不可得。然則貪慾之念,從此頓息不復生乎?曰:未也。蓋人之好色,誰不如我,雖不必身歷其境,而痴情妄想,往往一心,以為有鴻鵠將至。將貪之念方伏,正貪之念又生。故必更用第二運,望於第三運,十六句為之一一推檢,從將貪慾中求正貪慾之念,永不可得而後已。 第二運:望於第三運之十六句推檢表。 (表六)第二運:望於第三運之十六句推檢表。 如是一一推檢,以至第四句,尚不見正貪慾之念。非生非不生相,豈復有生相可見?然則貪慾之念從此息滅,不復起乎?曰:未也。惑既未斷,不過暫息而已。迨緣境謝,名為貪慾已。為防後起,故更須用第三運望於第四運之十六句,賡續推檢。若謂此貪慾已之念,已為無生,則謬之甚矣。 第三運:望於第四運之十六句推檢表 (表七)第三運:望於第四運之十六句推檢表 如是檢貪慾已之念不可得。則前之貪慾,雖復暫息,名貪慾已。對余境時,復名為未。已、未雖即同是不起,對境時別,相待成異。何也?已者過去之境,與未來之未,相待而非絕待也。如對甲固已不貪而對乙未必不貪,或今日昨日亦已不貪,而明日後日能否不貪,尚未敢必。是故初息名已,息已名未。恐人轉計及此,故復以第四運,望於第一運之十六句,為之推檢也。 第四運:望於第一運之十六句推檢表。 (表八)第四運:望於第一運之十六句推檢表。 四運各推十六句,共六十四句。為鈍根輾轉檢計,次第破之,若利根者,則一觀便悟,一句即足,何必具用至六十四句之繁耶?又論文意即應頓推,句句令成不思議境,所謂欲心纔破,妙境宛然。四運觀心之精微奧妙,不可謂非台宗之特色矣。 四、結成空觀。 觀貪慾蔽,畢竟空寂,雙照分明,皆如上說,是名鉤餌。 前以六十四句反覆推檢,無非欲成空觀而已。今觀貪慾之蔽,四相推檢,了不可得,故曰「畢竟空寂」。貪慾是假,推破是空;空無空相,空即是假,假無假相,假即是空,故曰「雙照分明」。空觀之中,具有假、中,似乎一心三觀;而不具諸法,非圓三觀也。蓋圓觀必以百界千如,即空假中也。今此文中,雖有空假及雙照義,而言同意異,但成空觀已耳。「鉤餌」:乃具喻行者之必須修觀,以觀觀欲,如鉤餌入魚口,不久收穫也。 五、觀成氣分。 若蔽恆起,此觀恆照。亦不見起,亦不見照,而起而照。 蔽起即照,不起亦照,不可間斷,故謂之「恆」。終至起不起俱照,照不照俱亡,亡不亡俱泯,而泯不泯湛然,方成空觀之氣分,故曰「不見起照,而起而照」。 六、假觀。分二:初、正明假觀。 又觀此蔽,因何塵起,色耶?余耶?因何作起,行耶?余耶?若因於色,為未見、欲見、見、見已,若因於行、未行、欲行、行、行已,為何事起,為毀戒耶?為眷屬耶?為虛誑耶?為嫉妒耶?為仁讓耶?為善禪耶?為涅槃耶?為四德耶? 萬法俱備,謂之假觀。故又以六作六受十二事,及十界,一一觀其貪慾之蔽,因何而起。「毀戒」:指地獄道。「眷屬」:指畜生道。「虛誑」:指餓鬼道。「嫉妒」:指修羅道。「仁讓」:指人道。「善禪」:指天道。「涅槃」:指三乘。「四德」:指佛乘。四運中皆有十界,正顯百界千如。但藏、通二教,以六道為假觀,有即與不即之異;別、圓二教,必以十界為假觀,亦有次第不次第之殊;不容稍混。 次、結成三三昧等恆沙佛法。 為六度?為三三昧耶?為恆沙佛法耶? 三、中觀。分四:初、辦觀相。 如是觀時,於塵無受者,於緣無作者。而於塵、受、根、緣,雙照分明;幻化與空,及以法性,不相妨礙。 「如是」:指上文空假,而言無受無作,為空觀;雖無作受,而塵緣具在,為假觀;即空假而雙照分明,為中觀。猶恐學者不明此理,復說幻化,即十界四運之假,空即性相皆空之空,法性即中道。三法相,即舉三即是一,拈一即是三,故曰「不相妨礙」。此處之雙照分明,與前之雙照義,不可同日語也,此系法性雙照,顯圓中道也。上雖有雙照,唯成空觀耳。傅大士乃彌勒化身,為中國居士之白眉,有詩云:『獨自精,其實離聲名,三觀一心融萬品,荊棘叢林何處生。』亦即六作六受而修三觀也。 次、重釋三觀相即之相。 所以者何?若蔽礙法性,法性應破壞;若法性礙蔽,蔽應不得起。當知蔽即法性,蔽起即法性起,蔽息即法性息。 空觀但云不見起照而起照宛然,今中觀則法性與蔽相即,大有區別,不可混淆。何也?若謂貪慾之蔽,能障法性,則法性應被摧殘破壞,而何以湛然不動? 若謂法性能礙諸蔽,則諸蔽應皆無有起動,而何以紛然現前?譬之水與波,水猶法性,波猶諸蔽;若波礙於水,則水應消滅,而水無破壞,足知無礙於水;若水礙波,則波應不起,而波瀾不已,足知無礙于波。既水波如是,則欲蔽之與法性亦然;須知全法性水而起欲蔽波,全欲蔽波而即法性水;故欲蔽波之起處,即全法性水起;欲蔽波之息處,即全法性水息。法性本無起息,而欲蔽有起息;了達欲蔽即法性,起息即非起息;雖起雖息,不相妨礙,故曰:「蔽即法性,蔽起即法性起,蔽息即法性息」。然就事而言蔽有起息,而法性無之;若言其理,則無蔽無性,亦無起息。是以貪慾即假,法性即空、中;三觀相即,無容疑矣。 三、引證。分二:先、引無行。 無行經云:貪慾即是道,恚痴亦如是。如是三法中,具一切佛法。若人離貪慾,而更求菩提,譬如天與地,貪慾即菩提。 經云:『貪慾即是道,恚痴亦復然;如是三法中,無量諸佛法。若有人分別,婬怒痴及道,是人去佛遠,譬如天與地。』經文與今文,互有詳略;一一對照,即知貪慾等三毒,雖為極惡之煩惱,而了無自性,本體無非法性;當下即空假中,不可妄加分別,故曰「即是道」,又曰「即菩提」也。 次、引淨名。 淨名云:行於非道,通於佛道。一切眾生即菩提相,不可復得;即涅槃相,不可復滅。為增上慢,說離婬怒痴,名為解脫;無增上慢者,說婬怒痴性,即是解脫。一切塵勞,是如來種。 猶恐鈍根不能充分了解,復引淨名經以為之證明。「非道」:謂九界三毒。「佛道」:謂佛界法性,以貪慾蔽即法性,故曰「行於非道,通達佛道」。「菩提」乃智德,果上所證;「涅槃」乃斷德,亦果上所證。眾生所有煩惱之暗,即菩提之明;自性本是光明,即為菩提,故曰「不可復得」。生死皆從因緣,緣生即不生,緣死即不滅,自性本是湛寂,即為涅槃,故曰「不可復滅」。今之所以見有生死去來者,皆妄空耳,所謂:『一妄在心,則河沙生滅,猶雲駛之不可以謂月運,舟行之不可以謂岸移也。』「增上慢」:指凡夫二乘。以凡夫痴慢,若聞此貪慾即是道,則生上慢,未得謂得,未證謂證,甘露反成毒藥;二乘機近,視生死如怨家,觀三界如牢獄,如聞貪慾即是道,則稱叫怨狂;蓋以自證而為究竟,已具增上慢心,雖最妙醍醐,亦棄之不顧;為此凡夫二乘,故說須斷離三毒,方名「解脫」。若上根菩薩,無此增上慢者,方可說三毒性即是解脫,塵勞即煩惱之異名。「如來種」:即佛種。有三種:如塵勞煩惱,即了因種;如五無間等,即緣因種;如六入七識,即正因種。今觀貪慾,既非上慢之人,故曰「一切塵勞,是如來種」。 四、舉譬。 山海色味,無二無別;即觀諸惡,不可思議理也。 「山」:謂須彌,譯言妙高,四面各有一色,東為黃金,南為琉璃,西為白銀,北為玻璃;大海環之,色亦各異,眾生入其中,盡同水色。「海」:謂大海,眾流入海,同一鹹味。此舉山色海味,以喻蔽即法性,無二無別。是為觀諸惡,即不思議法性,理無有二也。 次、結位。分二:初、結成六即。 常修觀慧,與蔽理相應,譬如形影,是名觀行位。能於一切惡法,世間產業,皆與實觀不相違背,是相似位。進入銅輪,破蔽根本;本謂無明,本傾枝折,顯出佛性,是分證真實位。乃至諸佛,盡諸蔽源底,名究竟位。 「蔽」:即法性。「貪即菩提」等,「即」字:皆理性之即,與事實不相應,故須以六即判其位次,免致混濫。今文專論修觀,故無理名二即也。常修空假中觀慧,與六蔽中之三諦理性相應,如影隨形,是名「觀行位」。能達一切資生事業,依稀彷彿於中道,不相違背,是「相似位」,又名鐵輪位。進入初住,分破根本無明,顯出佛性,是「分證位」。「銅輪位」者:即指十住位也。至於斷除最後極細之生相無明,由等覺而成佛,名「究竟位」。 次、結成橫豎。 於貪蔽中,豎具六即,橫具諸度;一切法例如上(云云)。 六即位次,深淺不同,名之為「豎」。六度相望,無複次第,故名為橫。「蔽」:即法性。豎徹始終六即,橫攝萬法六度,是為橫豎賅羅,無不容即也。 次、約瞋蔽修觀。廣應同前,此文漸略。分四:初、文立境,即指重瞋為今觀境。 次觀瞋蔽,若人多瞋,鬱郁勃勃,相續恆起,斷不得斷,伏亦不伏。 「瞋」者:怒也,乃三毒之一,亦六蔽之一。大率以意氣從事,不問是非曲直,竟至殺人放火,無所不用其極。所謂:『瞋火炎炎,燒盡功德之林者』是也。有逆理順理,諍論之別:故曰「多」。「鬱郁」:不平貌。常人修養功淺,隨時隨地,一觸即發,故曰「相續恆起」。既發之後,斷除固難,降伏亦不易,故曰「斷不得斷,伏亦不得伏」。今即此以為所觀之境。 次、明起觀方便。 當恣任其起,照以止觀。 多瞋本可以慈悲觀對治之,而效力甚微,故當制其身口,恣其意地,以止觀照之。 三、正明起觀。分三:初、空觀。 觀四種相,瞋從何生。若不得其生,亦不得其滅。歷十二事,瞋從誰生。誰是瞋者。所瞋者誰,如是觀時,不得瞋,來去足跡,相貌空寂。 三觀之中,惟空最難,若成空觀,其餘假中二觀,皆可順流而下矣。「四種相」:謂未瞋、將瞋、正瞋、瞋已四運。准上例,亦應用六十四句為之推檢,而今但云「不得其生,亦不得其滅(滅即不生也)」者,僅舉四番四句中第一句,與第二句之首,余概從略也。四運推畢,復歷六作六受,一一推之,不見主宰是誰,能所雙亡,方知瞋雖惡法,終屬客塵煩惱,於本體絲毫無涉,故曰「不得來去足跡,相貌空寂」。 次、假觀。 觀瞋十法界。 以瞋為所觀之境,四運推檢,雖曰空寂,而一念一瞋心,實具十界四運之相:如因毀戒而瞋則為地獄界,因眷屬則為畜生界,因虛誑則為餓鬼界,因嫉妒則為修羅界,因五常則為人界,因十善則為天界,因涅槃則為三乘界,因四德則為佛界;此約次第而言。若言圓意,則一念瞋起,當下具足十界四運之相;一念不起則已,起則必落一界;一界既起,而九界潛伏,即具十界;界界互具,成為百界;界界復具如是體,如是性,如是相,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緣,如是果,如是報,如是本末究竟等十如,成為千如。乃至三世間,成三千諸法,即所謂假觀是也。 三、中觀。 觀瞋四德,如上說(云云)。 「四德」:謂常、樂、我、淨,佛果所證。今觀一念瞋心,即空假中:空故是淨德,假故是我德,中故是常樂二德。能了達瞋即法性,即知瞋具四德矣。所謂:『三千在理,同名無明;三千徹顯,同名常樂者』此也。 四、引證。 是為於瞋非道,通達佛道。 此引淨名經:『行於非道,通達佛道』之語。謂瞋恚蔽,雖瞋非道,而能了達即為法性,可通達於佛道也。 三、略例余蔽餘毒。 觀犯戒、懈亂、邪痴等蔽,及餘一切惡事,亦如是。 貪瞋二蔽,既觀成即空假中,則其餘諸蔽,及一切惡事,亦復如是,不必複述。 四、約諸無記。分五:初、示觀境,出?無記相。 四、觀非善、非惡,即是無記?瞢之法。 一切有漏之法,不外善、惡、無記三法。若但觀善惡,如上所述,而不觀無記,則觀境不周,仍難得力。所謂無記者,既不能記別為善,亦不能記別為惡也。「?瞢」:無所明貌。凡有二種:一曰明了無記,又名無覆無記,既不思善不思惡,而歷歷明明者是。二曰蓋覆無記,又名有覆無記,即不知善,亦不知惡,而昏瞶糊塗,如有一物蓋覆者是,而又非昏沈睡眠。今文既雲?瞢,當屬蓋覆無記,頗難用功,故即以此法,為所觀之境。 次、明用觀意。 所以須觀此者,有人根性,性不作善,復不作惡,則無隨自意,出世因緣,奈此人何。 所以須觀此無記者,因其人習氣性格,非善非惡也。若無隨自意三昧,將何以為出世因緣耶?故亦可作觀境也。 三、引證。 大論云:無記中,有般若波羅蜜者,即得修觀也。 無記之心,既昧且劣,固較善惡為難觀。今引大論中有般若波羅蜜,以明其亦可作觀也。蓋無情草木,尚有般若,況有知覺之無記心乎?且無記雲者,凡六度六蔽之外,所有一切心,皆攝其中,範圍亦頗不小,故無記不可不觀。 四、推成觀境。 觀此無記,與善惡異耶?同耶?同則非無記。 「觀此無記」:所以與善惡比較同異者,欲顯無記心之相,以便作觀也。若同,則不名無記,即不必另作觀矣。 五、正明用觀。分六:初、以四句推。 異者,為記滅、無記生?記不滅、無記生?記亦滅亦不滅、無記生?記非滅非不滅、無記生?求記不可得,何況無記與記同異耶。非同故不合,非異故不散;非合故不生,非散故不滅。 善惡之心,皆屬有記,故有四運為之推檢。而無記則其性瞢然,善惡無所分別,故但用善惡四句推法,謂無記心異於善惡二記心。第一句問為是善惡記心滅,而無記生耶?第二句問為是善惡記心不滅,而無記生耶?第三句問是記亦滅亦不滅,而無記生耶?第四句問記非滅非不滅,而無記生耶?若防人轉計,應具用十六句。謂無記生、不生、亦生亦不生、非生非不生。無記既無四運,可無須如前之六十四句轉推也。今有記之善惡,尚不可得;無記及與有記之同異,更無論矣。蓋無記與有記心性,同體而異名,故曰「非合非散,不生不滅」。 次、將無記歷十二事。 又歷十二事中,為何處生無記?為誰故生無記?誰是無記者? 「處」:指六作六受之事。又以無記遍歷推之,均不可得,求其無記生處不可得,又誰是無記者乎? 三、結成三觀。 如此觀時,同虛空相。又無記一法,生十法界,及一切法。又無記即法性。 同虛空相,即空觀。生十法界,即假觀。法性即中觀。 四、以一止觀結。 法性常寂即止義,寂而常照即觀義。 法性之體,照而常寂,是止義。反是寂而常照,即觀義。 五、引證。 於無記非道,通達佛道。無記為法界,橫攝諸法,豎攝六位,高廣具足。例如上說。 「無記」:即痴蔽。仍引上文淨名經意,以明無記即是菩提涅槃。約橫則一法攝一切法,約豎則攝淺深六即之位。「高」:指豎。「廣」:指橫。所謂豎窮三際,橫遍十方者是也。 六、以三止觀結前三章。 複次,但約最後善明隨自意,此是次第意。若善惡俱明隨自意,即是頓意。若約攝牒之善,明隨自意,此則不定意(云云)。 「最後善」者:謂自地獄界,以至別教佛,展轉相望,無一非惡;惟最後之圓佛界,方名為善;是乃漸次之思議境,即次第止觀也。「善惡俱者」:如前事六度之善,六蔽之惡等,當體即空即假即中,一一俱足三觀法界,即圓頓止觀也。「攝牒善」者:攝是收攝義,牒是重牒義,謂此善非漸頓所攝,而亦不離乎頓漸;如觀空屬空,觀有屬有,觀中屬中,並無一定,即不定止觀也。 三、料簡。分三:初、與前三辨同異。又四:初、略判行異理同。 複次,四種三昧方法各異,理觀則同。但三行方法,多發助道法門。又動障道,隨自意既少方法,少發此事。 此節簡別隨自意三昧與前三種三昧事理之同異,以明發道破障之多少。常坐三昧:觀三道即三德。常行三昧:觀佛三十二相好。半行半坐三昧:方等則觀摩訶袒持陀羅尼咒,法華觀六牙白象等,尊容道具。隨自意三昧:觀善惡無記三法。四觀各不相同,故曰「方法各異」,然此乃就事相而言。若言理觀,則能觀無非一心三觀,所緣不外一心三諦,故曰「理觀則同」。 次、明必須理以達事行。 若但解方法,所發助道事相,不能通達;若解理觀,事無不通。 四種三昧,均以理觀為主;若但解方法,則如常坐、常行、半行半坐三昧,身口意開遮事相,不能通達於理。若解理觀,則如隨自意三昧;助道之事相雖少,而六受六作,隨在可以修觀,毫無間斷,事亦無不通達矣。 三、明必用理為事所依。 又,不得理觀意,事相助道亦不成;得理觀意,事相三昧,任運自成。 能明理觀之意,則理事圓融,自在無礙;故事相三昧,任運自成。 四、以此對三辨間無間。 若事相行道,入道場得用心,出則不能,隨自意則無間也。方法局三,理觀通四(云云)。 「事相行道」:指三業開遮,及道場行道而言。故前三種三昧之方法,入道場則得用心,出道場則不得用心,故尚有間斷。第四三昧,則一切處一切時,皆可隨自意用功,無間斷也。理觀則通於四種三昧,無所別矣。 次、簡四三昧有勸無勸。分二:先問。 問:上三三昧,皆有勸修,此何獨無? 此指隨自意三昧。問前三種三昧,皆有勸修,今何獨無之耶? 次、答。分二:初、為鈍根障重不勸修。 答:六蔽非道,即解脫道。鈍根障重者聞已沈沒,若更勸修,失旨逾甚。 六蔽雖皆惡劣煩惱之「非正道」,而自慧眼觀之,蔽惡無性,即是法性,當體即空假中,故曰「即解脫道」。然根器鈍而業障重者聞之,往往誤會,一若殺盜婬妄,惡不妨道,遂至為所欲為,肆無忌憚,身陷泥犁,而不自覺,故曰「沉沒」。設復勸修,愈失作觀之本旨。 次、舉失明無勸。分二:初、正明失。分十二:初、明師有自行之失。 淮河之北,有行大乘空人,無禁捉蛇者,今當說之。其先師於善法作觀,經久不徹;放心向惡法作觀,獲少定心,薄生空解。 「淮河」:二水名。其北有誤解大乘之行人,雖入惡而無觀法,故以無禁捉蛇喻之。「禁者」:制也,喻觀法。貪慾,喻「蛇」。以觀觀欲,喻「捉蛇」。語出阿黎咤經,略云:阿利咤伽陀婆利,聞佛說法,誤以婬欲不障於道,而破其戒。比丘屢諫不止,白之於佛。佛謂:『如人捉大蛇,善捉者,必先執鐵杖,壓其頭,然後手捉其項,則蛇強反尾,僅纏手足,而不能傷人。』喻善修觀者,執妙觀杖,入六塵林,遇貪慾蛇,按四運頭,以觀捉項,不令毒害,是為入惡法修觀而得益也。又不善捉者,見之輒捉其腰,蛇即回頭,螫其手足,遂至毒流全體,備受痛苦。 彼空談大乘者,何以異是。不知妙觀,但言惡不障道,終必為惡所染,至成身業,失於清淨常住法身。推原其故,必其先師根鈍障重,口口談空,行行著有,於一切善法作觀,久而未悟,遂轉而入惡作觀。稍得定心,略知空解,以為深有所證,此自行之失也。 次、明師有教他之失。 不識根緣,不達佛意;純將此法,一向教他。教他既久,或逢一兩得益者;如蟲食木,偶得成字,便以為證,謂是事實,余為妄語。笑持戒修善者,謂言非道;純教諸人,遍造眾惡。 自己棄善從惡,罪過已復不少,而又不識眾生之差別根緣,不了佛之非道即佛道之深意,將此惡法,輾轉教人;久而久之,或有一二人,因觀惡法發生空解,亦不過如蟲之蝕木,偶而屈曲,成為字樣,並不知其義理所在;輒謂實證,余皆虛妄,反笑持戒修善者之為小乘,非佛正道,教人遍造一切大惡;一盲引眾盲,相牽落火坑,自誤誤人,流毒無窮,此教他之失也。 三、明弟子謬受之失。 盲無眼者,不別是非;神根又鈍,煩惱復重。聞其所說,順其欲情,皆信伏隨從,放舍禁戒;無非不造,罪積山嶽。 弟子教相未明,名之為「盲」;善法不能成觀,名為「根鈍」;數起貪慾,為「煩惱重」;此等人本未見道,乃聞師說惡不礙道,貪慾即道等語,正與七情六慾,適相隨順;遂於師語,信伏隨從,拋棄一切禁戒;以觀惡即道之言,為護身符,無所不至,故曰「無非不造,罪積山嶽」,此弟子謬受邪說之失也。 四、明自他俱失。分二:初、正明。 遂令百姓,忽之如草;國王大臣,因滅佛法。毒氣深入,於今未改。 師生皆以惡不礙道,肆無忌憚,遂令人民蔑視,一如草芥,當局因而摧殘燬壞。隋時已有此毒,迄今獨以清修為小乘,駁雜為圓融,豈不滋可懼哉。 次、引事類失。分二:初、引 史記 以類其師有妄授之失。 史記云:周末有被發袒身,不依禮度者;遂犬戎侵國,不絕如綖,周姬漸盡。 周姓姬氏,自武王至赧王,凡三十七代。 左傳 曰:初平王之東遷也,辛有適伊川,見被發而祭於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禮先亡矣。』史記所云,殆即指此。「周末」:乃微末之末,非謂最後之末代也。「犬戎」:初名六渾,居中國之北部,遊牧為生,強悍善戰,貴少賤老,父死妻其母,兄死妻其嫂,自殷周以來,迭為邊患。「綖」:猶線也。謂周衰禮失,遂為犬戎侵擾,宗社不絕,微若一線耳;此引以喻邪師妄授之失。「周末」:喻時世澆漓。「被發袒身」:喻邪師。「失禮度」:喻破戒。「犬戎」:喻欲境。「侵國」:喻破壞正觀。「一綖」:喻正因不絕。「周嫗漸盡」:喻緣了二因漸亡。 次、引阮字類弟子謬受之失。於中分二:初、舉公卿效阮為類。 又 阮籍 逸才,蓬頭散帶,後公卿子孫皆斆之;奴狗相辱者,方達自然;撙節兢持者,呼為田舍。是為司馬氏滅相。 「阮籍」:字嗣宗,晉陳留人,容貌魁傑,志氣豪放,傲然自得,任性不羈,喜怒不形於色;或閉戶讀書,累日不出,或登臨山水,信宿忘歸,嗜酒能歌,放浪形骸,時人多謂之痴。及文帝輔正,拜為東平相,乘牛而往,旬日而還。 性至孝,而不拘禮節。母歿,正與人棋;對者求止,固留決賭;賭訖,飲酒二升,舉身一號,吐血數升。往吊者,直視而已。又其兄子咸,咸次子孚,元帝時為參軍;蓬頭飲酒,不以國事經懷;尋被蘇峻作亂。蓋自阮氏佯狂,不講文武,一時公卿子孫,靡然從風;以奴隸狗馬相侮辱者,為豁達自然;以禮節道義相切磨者,為村夫鄉愿,由是晉祚遂傾。 「司馬氏」:即晉國之姓也,此引阮氏以明弟子謬受之失。「阮籍」:喻師。 「公卿子孫」:喻弟子。「依教修觀」:喻講文修武。「無故入惡」:喻妄效放逸。「詩酒佯狂」:喻授受邪法。「司馬氏滅」:喻佛法滅也。 次、明周武信讖以類妄受。 宇文邕燬廢,亦由元崇魔業。此乃佛法滅之妖怪,亦是時代妖怪,何關隨自意意? 「宇文」:北周姓。「邕」:武帝名。初即位時,亦頗信佛。後信讖緯云:黑衣當王。恐奪其位,遂納道士張賓之策,親承符籙,玄冠黃褐,內常服用;欲盡誅釋氏之徒,而患信佛者多;未敢擅行。繼而元嵩相副上表,略謂唐虞之世,無佛圖而國安,齊梁有寺舍而祚滅,但利民益國,即稱佛心,應廢曲見伽藍,別造平延大寺,無間道俗,罔擇冤親,以城隍為塔寺,即周武是如來,用郭邑作僧坊,和夫妻為聖眾,推令德作三綱,遵耆年為上座,選仁智充執事,求勇略作法師,是以六合無怨紂之聲,八方有歌周之詠,飛沉安其巢穴,水陸任其長生,都十五事。上表後,身患惡瘡而亡。而釋道二教,至建德三年,均為燬滅。此喻元嵩如邪師,周武如弟子,同屬「滅法之妖怪」,非佛法咎也。弟子妄受師之邪說,行諸非法,安得歸咎於隨自意哉。 五、釋其謬信。分三:初、正明。 何以故?如此愚人,心無慧解,信其本師,又慕前達,決謂是道。又順情為易,恣心取樂,而不改迷。 「何以故」:是征詞。「如此下」:是釋。謂師及弟,所以妄相授受者:一、內無慧解。二、盲從師說。三、浮慕先進,能生空解。遂至隨順情見,恣意取樂,執迷不改,以行惡而為正道。 如 譬喻經 云:有驢輓車,日行數百里。兄見之,誡弟勿放此驢,與他驢相見。弟不從。果互相嗅,而不鳴不食。兄欲駕之,臥不肯起;兄大怒,為之截尾剪耳,被苦乃行。驢語大家:『君放我見他驢惡知識,我問彼何以肥充。』則曰:『我給陶公負土,若逢惡道,臥而不行,陶公自行負擔,而放我道旁,食得好草,是以得肥。』彼問我何瘦。答曰:『輓車日行數百里,飲食轗軻。』我今效彼,謂得放免,乃見髡截受苦,不敢復臥,乞得存活。兄憫而放之。 習三昧者亦然。信其惡師,必招惡報,若翻然自覺,亦即轉惡為善也。 次、舉譬。 譬如西施,本有心病,多喜噸呻,百媚皆轉,更益美麗。鄰女本丑,而斆其噸呻,可憎彌劇。貧者遠徙,富者杜門;穴者深潛,飛者高逝。 「西施」:古越國美女名。「噸呻」:病痛之聲,或雲眉蹙為顰。「徙」者:遷也。「杜」者:塞也。「潛」者:隱也。「逝」者:往也。語出莊子云:西施心痛而噸,其里之醜人,見而美之,亦歸捧心而噸;其里富人見之,堅閉門不出,貧者挈妻子而去之走。「穴者深潛,飛者高逝」二句,借用莊子毛嬙麗姬文中,如一女人,人見之即愛,鳥見之高飛,魚見之深潛。以形容鄰女東施,但知顰美,而不知其所以美,故效顰,益見其丑也。隨自意三昧亦須應時應機,隨宜而修;若但盲從觀惡,而不知觀惡之所以為善,則與東施之效顰,有何異哉。 今試以喻合法。「西施」:喻根利得時。「鄰女」:喻根鈍失時。「心病」:言其性多貪慾也。「噸呻而益美」:言其於欲能善巧修觀也。「本丑」:言鄰女本無善巧之慧也。「效噸彌劇」:言其誤會入惡適以長惡也。「貧者」:喻小乘。「富者」:喻大乘。「穴者」:喻修事善人。「飛者」:喻事定人。此四種人,皆不喜惡見,見則益加自勉,決不隨波逐流,以至墜落退轉。「遠徙者」:言小乘以涅槃為到彼岸也。「杜門者」:言大乘以三德秘藏,為不二法門也。「深潛者」:言修事善者,戒行更為嚴淨也。「高逝者」:言習事定者,期心必超上界也。 三、重責。 彼諸人等,亦復似是。狂狗逐雷,造地獄業,悲哉可傷。既嗜欲樂,不能自止;猶如蒼蠅,為吐所粘。浪行之過,其事略爾。 「諸人」:指妄相授受之師弟。「狂狗」:喻貪慾之盛,不能自制也。「逐雷」:喻入惡修觀,猶狂狗但知雷聲之可逐,而不知雷將殛己也,故曰「造地獄業」。「蒼蠅」:喻無觀凡夫。「涕吐」:喻諸惡。謂凡流但好入惡縱慾,其結果必如蠅之為唾所黏,絲毫不能解脫,故曰「浪行」。所以重言以申儆之也。 六、明師差機迷旨之失。分二:先、斥不解佛意。 其師過者,不達根性,不解佛意。 說法必須對機,方有利益。今此師不達弟子之根性利鈍,欲以入惡一法,謂為人人可學,是無異以一藥而欲治眾病。除阿伽陀外,雖醍醐亦成為毒藥而殺人矣,故曰「不解佛意」。 次、引佛意責。分三:初、法。 佛說貪慾即是道者,佛見機宜,知一種眾生,底下薄褔,決不能於善中修道;若任其罪,流轉無已;令於貪慾修習止觀,極不得止,故作此說。 「底下」:即器之下層,猶淺劣也。佛所以說貪慾即是道者,因見眾生中,不乏根性淺劣,福報輕薄之人,決不能從善修道;若棄而不教,則惡復生惡,流轉不止,大可憐憫;令即已惡之貪慾,修習止觀,以棄惡歸善,亦極不得已而出此耳,豈獎人為惡哉。 次、譬。 譬如父母,見子得病,不宜余藥;須黃龍湯,鑿齒瀉之,服已病癒。 「父母」:喻佛。「子」:喻眾生。「病」:喻貪慾。「黃龍湯」:藥名,喻隨自意三昧。「鑿齒」:喻修惡觀,蓋熱甚口禁,諸藥不入;宜鑿去其齒,灌以黃龍湯,而後生命可保;猶之入惡,雖極卑污,若能修觀,可存慧命,如或不然,不可救藥矣。 三、合。分二:初、通合逗機,二、別合逗機。分三:初、惡機。 佛亦如是,說當其機;快馬見鞭影,即到正路;貪慾即是道,佛意如此。 如來對機說法,故云:「說當其機」。「快馬」:喻利根之人。根利者,聞貪慾是道之說,即證菩提,猶快馬之見鞭影,而到正路也。 雜阿含經 云:『佛告比丘,有馬四種:一者見鞭影,即悚然隨御者意。二者觸毛,方能如上。三者觸肉乃驚。四者徹骨,然後乃覺。』以喻合法。初馬如聞他聚落無常,即能生厭。次馬如聞已聚落無常,即能生厭。三馬如聞已親無常,即能生厭。四馬如已身病苦,方能生厭。大涅槃經又以四馬喻生、老、病、死四苦。此皆小乘所講,今借喻四教。快馬為圓機,餘三馬為藏通別機。宜惡宜善,仍須適當其機,方有利益,故曰「佛意如此」。 次、善機。 若有眾生,不宜於惡修止觀者,佛說諸善,名之為道。 眾生之機,有宜從善而入者,佛即為說六度三學,一切善法,名之為道,不必於惡復修止觀矣。所謂逗機設教者此也。 三、結斥。 佛具二說,汝今云何呵善就惡?若其然者,汝則勝佛;公於佛前,灼然違反。 「二說」:即指善惡二法。「灼」者:明也。謂佛之說法,隨機之利鈍而定,汝若舍善取惡,欲以超越佛祖,豈非彰明較著,公然違反如來之本旨乎? 七、舉時結過。分三:初、舉時宜,於惡中而習止觀。 複次,時節難起,王事所拘,不得修善;令於惡中,而習止觀。 遇有意外災難,或為功令所拘束,不得建設壇場,從容修善;即於塵勞煩惱之諸惡,而習止觀,亦無不可。但止乃非常之時,不得已之舉耳。 次、引譬引事。分二:先、引經類釋。 汝今無難、無拘,何意純用乳藥毒慧命? 「乳藥」:喻出大涅槃經。略云:譬如舊醫,純用乳藥,如彼外道,惟說邪常,新舊名同,邪正義異。謂汝今既無災難,又無拘束,乃不察人根之利鈍,欲以惡法遍治諸病,是何異乎純用乳藥,毒人慧命哉? 次、引事。 故阿含中放牛人,善知好濟,令牛群安穩。若好濟有難,急不獲已,當從惡濟;惡濟多難,百不全一。汝今無事,幸於好濟,善道驅牛;何為惡道,自他沈沒? 放牛事出增一阿含四十六,略云:佛在給孤獨,告諸比丘:『如牧牛人,須具十一事,牛群方得蕃育:一、曰色,喻知四大,及四大所造之色。二、曰相,喻知行善行惡之相。三、曰摩刷,喻離惡念。四、曰護瘡,喻護持五根。五、曰起煙,喻多聞說法。六、曰良田茂草,喻八正道。七、曰所愛,喻愛法寶。八、曰擇道行,喻行十二部經。九、曰渡處,喻四意止。十、曰止足,喻不貪食。十一、知時宜,喻供奉長老。』此引以證教化眾生之必須從善,猶牧牛者之善知好濟,方今牛群安全穩渡,以達彼岸也。 「濟」者:渡水處也。若良好之渡處,發生意外困難;萬不得已,當從權暫取險惡之道。文中謂之惡濟,猶行者遇有周武時代之非理政令,亦只可和光同塵,隱於惡俗而潛修也。然惡濟之時,險阻艱難,牛之得穩渡者,百不全一。猶行者涉足於五欲十惡之中,稍不經心,即遭滅頂之禍,詎可輕於嘗試,以自誤誤人哉? 三、結遇。 破壞佛法,損失威光,誤累眾生,大惡知識。不得佛意,其過如是。 八、故以水火現事驗之。 複次,夷險兩處,皆有能通,為難從險,善惡俱通,審機入蔽。汝棄善專惡,能通達非道;何不蹈躡水火,穿逾山壁?世間險路,尚不能通,何況行惡而會正道,豈可得乎? 「夷」者:平也。「蹈」者:踐也。「躡」者:追蹤而行也。謂法之善惡,猶路之險夷也;夷險兩途,雖俱可通於目的地;而非有意外災難,決不冒險取禍。猶之善惡,雖可達道,而不群審機緣,亦決不任情入蔽也。若棄善長惡,以為捷徑,則何不踐水履火,穿山越壁乎?若知履水火,穿山壁之惡濟難行,則於惡法修觀,亦豈異哉? 九、責其差機,純用令惡。 又,不能知根緣,直是一人,實時樂善,實時樂惡,好樂不定;何況無量人耶,而純以貪慾化他? 說法不逗機,猶如閒言說,謂之差機。若不能知眾生之根性因緣,則但以一人而論,忽焉樂善,又忽焉樂惡,剎那之間,其所樂已復不定,況無央數之大眾乎?今乃純以貪慾化他,其謬可知。 十、引證。舉二乘以況凡師。 淨名云:我念聲聞,不觀人根,不應說法。二乘不觀,尚自差機;況汝盲瞑無目,師心者乎? 「我」:指維摩自稱。二乘雖為出世聖人,其目光僅能及於八萬劫以內之人根,不能遍及十方三世;又須入定觀機方知,否則茫然不知,故曰「不觀不知」。二乘尚自差機,何況凡夫,但具肉眼,與盲者等,而欲師心自用,豈非謬法流傳,誤人不淺歟? 十一、傷嘆。 自是違經,不當機理,何其愚惑,頓至於此。若見有人,不識機宜,行此說者,則戒海死屍;宜依律擯治,無令毒樹,生長者宅(云云)。 違教背經,自以為是,其自行之過患,已復不淺,而又為人說法,上不契理,下不契機,自非尋常愚昧迷惑可比。 「頓」者:忽也。乃智者大師,感傷悲嘆之詞。謂若有人,不識機宜如何,行貪慾是道,即犯根本戒;又以此向人說法,未得謂得,即犯妄語戒;均屬波羅夷罪,於佛法中,不啻宣告死刑,無可邀免。律云:『譬如彼死屍,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吹,置之岸上。』蓋此等破戒犯重罪之人,實與死屍無異,應依照戒律,擯棄於和合僧之外,恐其為害群之馬也。「毒樹」:亦喻犯重比丘。 「長者」:指出世諸佛。語出大經第三云:『譬如長者,所居之處,田宅屋舍,生諸毒樹,長者知之,即盡斫伐,不令復生。』意謂邪行、邪說二者,均須屏斥也。 十二、斥師自行,行偏違心。分三:初、以事難,難其行偏。 複次,檢其惡行,事即偏邪。汝謂貪慾即是道;陵一切女,而不能瞋恚,即是道;害一切男,惟愛細滑觸是道;畏於打拍苦澀觸,則無有道。行一不行一,一有道,一無道;痴闇如漆,偏行污損。 檢其惡行,事事皆偏,而不能平等。若真到染淨善惡,不二平等田地,則遇一切順、逆、苦、樂之境,不起分別憎愛之心。而今但知貪慾即是道,遂至一切女子,任其選擇侮辱,毫不反抗,則以為道;設或瞋恚,不遂其欲,則以為非道。一切男女觸之細滑,則以為道;如或打拍苦澀,則又以為非道。同一前塵之境,忽而願行,忽而不行;一則順其情者,謂之有道;一則逆其情者,謂之無道;如是愚痴污穢,直與禽獸等耳,豈特如漆桶已哉?此行偏之宜斥也。 次、譬其行偏而穢清眾。 譬如死屍,穢好花園(云云)。 「死屍」:喻見前。「好花園」:喻清淨海眾。謂如是偏行,不獨自害,且將污染清眾。甚矣!惡知識之為害也。 三、難其違心。 難其偏行如前。或將水火刀杖向之,其即默然。或答云:而汝不見,我常能入。此乃違心無慚愧語,亦不得六即之意。 貪慾之偏者,既如上述,今以水火刀杖,問其貪戀與否?彼即默然,或竟靦顏答辯,謂我常入於水火刀杖之中,而汝不能見,全屬違心之論,無恥至是,亦豈六即之本旨哉。此違心之宜斥也。 次、出意。分二:初、明誡勸意。 所以須說此者,上三有法勤策事難,宜須勸修。隨自意和光入惡,一往則易,宜須誡忌。 上來常坐、常行、半行半坐,三三昧,皆有一定行法,須建壇場,從事勤策,收效較難。故宜勸修隨自意,則五欲皆可修習止觀,並不局於善法,故曰「和光入惡」。一往言之,似乎容易,然略不經心,反致墮落,故宜誡而不復勸也。 次、譬誡忌意。 如服大黃湯,應備白飲,而補止之(云云)。 入惡修觀,如服大黃湯,恐傷元氣,故須備律教,以補止之。 三、總料簡四種三昧。分二:先、難理不須事。又二:先問。 問:中道正觀,以一其心,行用即足,何須紛紜四種三昧、歷諸善惡、經十二事。水濁珠昏,風多浪鼓,何益於澄靜耶? 夫四種三昧,所緣之理,莫非三諦,能觀之觀,無非一心,既但須一心,正觀中道即足,遊刃有餘,何必更用四種三昧之紛紜事儀方法,及經歷諸善、諸惡,六受、六作,反令水濁而珠昏,風多而浪起,豈非無益,而又損之耶?探珠宜浪靜,濁水取為難;正觀如清水,理性如寶珠,繁於諸行事儀,如風浪鼓動,反令正觀渾濁,有損無益。意謂正觀即足,何須用此四三昧耶? 次、答。分二:初、責自行不具四悉。又二:先、譬貧人責其不具。 答:譬如貧窮人,得少便為足,更不願好者。 行人志氣淺狹者,稍有所得,即沾沾自足,不求美備。猶貧窮人,局量褊小,得少為足,不復更求巨富。此責其不具足修也。 次、合自行不具為失。 若一種觀心,心若種種,當奈之何?此則自行為失。 若於一種三昧,觀心即足,無如心之所好,或行或坐,或語或默,未必盡同,故曰「種種」。若局一法,將何以悅此樂欲之心?此則自行不具之失也。 次、責化他不具四悉。分三:初、法說。 若用化他,他之根性,舛互不同;一人煩惱,已自無量,何況多人? 一己之煩惱,尚自無量,何況眾生之根性,更復參差不一?是故但修一種三昧,不能普攝群機也。 次、重譬。 譬如藥師,集一切藥,擬一切病;一種病人,須一種藥,治一種病;而怪藥師多藥,汝問似是? 病不一病,即藥不一藥,方能對症發藥,著手成春。今汝問乃不知眾生之多病,而怪藥師之多藥,豈不荒謬。 三、合。分二:初、總次別。又二:初、約一人。又二:初、正明。 煩惱心病,無量無邊;如為一人,眾多亦然。云何一人?若人慾聞四種三昧,聞之歡喜,須遍為說,是為世界。以聞四種次第修行,能生善法,即具說四,是各各為人。或宜常坐中,治其諸惡,乃至隨自意中,治其眾惡,是名對治。是人具須四法,豁然得悟,是第一義。 人心之煩惱病,無量無邊,一人如此,眾人亦如此。若人願具聞四種三昧,即須遍說,令生歡喜,是為世界悉檀。因聞四種三昧,次第修行,能生善法,是為為人悉檀。或宜於常坐三昧中,治其諸惡,乃至於隨自意三昧中,治其諸惡,是為對治悉檀。是人於四種三昧,須具聞而得豁然貫通,妙悟一切,是為第一義悉檀。 次、結責。 袛為一人,尚須四說,云何不用耶? 一人尚須具四悉檀之說,胡可執一,而非諸耶? 次、約多人。分二:初、總約四三昧,須具四悉。 若為多人者,一人樂常坐,三非所欲;一人慾常行,三非所樂。遍赴眾人之欲,即世界悉檀也。餘三悉檀,亦如是。 遍赴眾人之欲,須具四三昧,或樂常坐,或欲常行等,此即世界悉檀。為遍生眾生之善,須具四三昧,或於常坐生善,乃至或於非行非坐生善,此即為人悉檀。餘二悉義亦如是。要之,若為多人,彼彼相望,約四三昧復須具四種四悉也。 次、約一一三昧,各具四悉。 又約一種三昧,亦具四悉檀意。若樂行即行,樂坐即坐。行時若善根開發,入諸法門,是時應行;若坐時心地清涼,喜悅安快,是時應坐。若坐時沉昏,則抖擻應行;行時散動疲睏,是則應坐;若行時怳焉虛寂,是則應行;若坐時湛然明利,是時應坐。餘三例爾(云云)。 不但四種三昧,各具四悉,即一種三昧,亦具四悉之意。若樂行即行二句,是世界悉檀。行時若善根開發六句,是為人悉檀。若坐時昏沉四句,是對治悉檀。若行時怳焉虛寂四句,是第一義悉檀。此約常行三昧,須與常坐對說,方免懈怠;若約常坐三昧,還須與常行對說,故曰「餘三例爾」。 次、簡根遮。分二:初、約茲法乖理問。 問:善扶理,可修止觀;惡乖理,云何修止觀? 上三三昧,及隨自意中諸善,均順理而修。隨自意三昧中之諸惡,有乖正理,何不棄惡修善,而令於惡法修止觀耶? 次、引大論四句答。分四:初、例四句。 答:大論明根遮有四:一、根利無遮。二、根利有遮。三、根鈍無遮。四、根鈍有遮。 佛三 智圓 明,能周知眾生上、中、下根性利鈍。遮、止、有、無,約有四句分別:一、根利無遮,如舍利弗等。二、根利有遮,如央掘摩羅等。三、根鈍無遮,如周利槃特等。四、根鈍有遮,如凡夫等。但大論原文,不以根利無遮為首;而今以之為上品者,蓋彼乃通論如來之大慧,此則專論修行也。 次、釋四句。分四:初、根利無遮。又二:先、依論出入。 初句上品,佛世之時,身子等是其人也。 「上品」:指根利無遮而言。「身子」:即舍利弗,本系外道。聞佛因緣生滅之理,即得初果,繼見長爪論負,證阿羅漢,至法華會,先受記莂。如此等人,皆根性利,而又無惡業罪障之所遮難者也。 次、舉今以例。 行人於善法中修止觀者,以勤修善法,未來無遮;常習止觀,令其根利。若過去具此二義,今生薄修,即得相應;從觀行位,入相似真實。今生不得入者,昔無二義;今約善修,令未來疾。 「二義」者:即無遮根利也。行人於過去,具此二義,則今生於善法,略修止觀,即可相應;由觀行位,而進於相似位及分證真實位。若過去未具此二義,則今生雖未得入,苟能於善法,修習止觀,將來定可速證菩提也。 次、根利有遮。分二:先、正明。 次句得道根利,而罪積障重。佛世之時,闍王、央掘,示其人也。逆罪遮重,應入地獄;見佛聞法,豁爾成聖。以根利故,遮不能障。 「闍王」:即阿闍世王之略稱。弒父弒母,大逆不道,論律應墮無間地獄;至涅槃會中,心生愧悔,遍體生瘡,諸大臣延醫療治,曾無寸效;後由耆婆引至佛所,蒙佛慈悲,為說五蘊皆幻之法,知罪無生,惡瘡頓除,成無根信。「無根信」:即小乘之初果,大乘之別住、圓信位也。「央掘摩羅事」:略見前,因欲生天,竟殺九百九十九人,並將加害於佛及母,其業障之重,亦不下於阿闍世王;而一聞佛偈,即得初果。匿王去後,復得阿羅漢。二人雖皆有遮,以根利故,亦可於惡法修觀,而得證果也。 次、結責。 今時行人,於惡法中修止觀者,即此意也。以起惡故,未來有遮。修止觀故,後世根利,若遇知識,鞭入正道。云何而言惡法乖理,不肯修止觀耶? 此正答上文,於惡修觀之疑問也。雖有極重之遮障,但須勤修止觀,來生仍得根利,一遇善知識為之鞭策督教,即可歸於正道。誰謂惡法乖理,始終不可修哉? 三、根鈍無遮。分二:先、依論出人。 次、根鈍無遮者。佛世之時,周利槃特,示是其人;雖三業無過,根性極鈍,九十日誦鳩摩羅偈。智者身口意不造於諸惡,系 念常 現前;不樂著諸欲,亦不受世間無益之苦行。 「周利槃特」:具足應雲,周利槃特伽,略稱槃特,譯言路邊生。稟性頑鈍,而身口意三業,並無過惡,所謂根鈍無遮者是也。 法句經 云:槃特初出家,佛令五百羅漢,日日教其經偈,久而不能成誦;乃兄命還俗作白衣,飲泣不已,徬徨於袛園之門;佛乃攜入靜室,教二句偈,偈云:『守口攝意身莫犯,如是行者得度世。』佛愍其年邁,令專持誦一偈,並為詳解其義,遂得豁然貫通,成阿羅漢。又增一經云:佛令誦掃帚二字,復名除垢,槃特方知灰土瓦石,任其結縛,即是諸垢,能以智慧之帚,掃而空之,即是清淨,由是恍然大悟,得阿羅漢。今稱「九十日」等者:據阿含經及大智度論而言也。佛遂喻諸比丘言:『誦千章而不解,何如解一句而得道。』可知修行在於觀力之深淺,不在於根性之利鈍矣。梵語「鳩摩羅」:此雲童真,謂此偈天真爛漫,與兒童等也。 次、舉今以例。 今時雖持戒行善,不學止觀,未來無遮,而悟道甚難。 周利槃特,根性雖極鈍,而能修習止觀,卒得四果。今若不習止觀,則雖持戒行善,與槃特同一無遮,亦難悟道。止觀之功用,亦大矣哉。 四、根鈍有遮。 後句者,即一切行惡之人,又不修止觀者是也。不修止觀,故不得道;根鈍千遍為說,兀然不解,多造罪惡,遮障萬端;如癩人身痺,針刺徹骨,不知不覺,但以諸惡,而自纏裹。 「痺」者:麻木不仁也。以癩人喻根鈍有遮之人,全體麻木,雖針刺徹骨,毫無知覺;喻根鈍者,以其不修止觀,故暗塞無智慧,雖千遍為說,亦茫然不解也。「癩」人:斑離駁落,體無完膚。喻有遮者之千罪萬惡,作繭自縛也。芸芸眾生,大都此類之人,安得我佛千百億化身,為之一一解脫?哀哉。 三、結勸。 以是義故,善雖扶理,道由止觀;惡雖乖理,根利破遮,惟道是尊,豈可為惡而廢止觀? 統上四句而觀之,善法雖可扶助正理,修道仍須止觀;惡法雖乖於正理,止觀亦得破遮,不可因其為惡,而偏廢於止觀也。 四、引大經四句釋成。分三:初、引乘戒四句,釋成根遮四句。 大經云:於戒緩者,不名為緩,於乘緩者,乃名為緩。應具明緩急四句,合上根遮義也(云云)。 「戒者」:防止為義,如五戒十戒等是。「乘」者:運載為義,如聽經聞法觀心等是。戒屬緣因,乘屬了因。斷煩惱了生死,全由理乘了因之力。若有戒無乘,不過人天褔報,有漏之因,故戒緩,不名為緩;乘緩,乃名為緩也。所謂「緩急四句,合上根遮義」者:根遮是果,乘戒是因;根利是乘急,根鈍是乘緩;無遮是戒急,有遮是戒緩;故乘戒俱急,即根利無遮;乘戒俱緩,即根鈍有遮;戒急乘緩,即根鈍無遮;乘急戒緩,即根利有遮也。 次、引經證乘。 又經云:寧作提婆達多,不作郁頭藍弗,即其義也。應勤聽思修,初無休息。 「提婆達多」:為佛堂弟,作惡多端,長淪地獄,然以初出家時,持誦聖經,及聞佛法,已下乘種,故未來仍可授記作佛,以乘急戒緩故也。「郁頭藍弗」:苦修事定,佛初出家時,曾親近之,雖得生天,而無出世之慧乘,報盡還受三途之苦,以戒急乘緩故也。經意勸人,急宜修乘,故曰「寧作提婆達多之惡人,不作郁頭藍弗之善人」。聽即 信行 ,思修即法行,二行具足,證道必速矣。 三、引經證戒。 如醉婆羅門剃頭,戲女披袈裟(云云)。 「醉婆羅門」:事出大論,昔有婆羅門,因酒醉詣佛所,剃度為僧,醒而驚呀詫,不辭而歸。佛不之阻,且言此人無量劫中,本無出家之心,今既因醉發心,雖屬一時,後當出家。「戲女」:事出郁缽比丘尼本 生經 ,某比丘尼,自稱宿命,曾作戲女,或披袈裟,以為戲笑。至迦葉佛時,作比丘尼,自恃綺年玉貌,心生驕慢,而破戒墮於地獄,受種種苦。及受罪畢,遇釋迦牟尼,乃出家得道,成阿羅漢,具六神通。是二人,均非真實持戒,而一醉一戲,已種善根。終至證果,況復急於持戒者耶? 第三、感大果。分二:先標牒。 第三、為明菩薩清淨大果報故,說是止觀者。 依無作四弘,而發大心,復由四三昧,而修大行,故所感之果報亦大。菩薩指別、圓初地、初住而言,無三惑、二死,無六凡之有,無二乘之空,故曰「清淨大果報」。 次、解釋。分三:初、證明。又二:初、報果。 若行違中道,即有二邊果報;若行順中道,即有勝妙果報。 果有報果、習果之別:依報為報果,正報為習果。今先言依報。若修止觀之行,違背中道,即空有二邊果報,如六道、三藏菩薩、通教初地二地、別圓外凡等皆屬有邊報,在界內同居土。藏通二乘、通教七地、別七住、圓七信以上皆屬空邊,報在方便土。若止觀之行,隨順中道,全性起修,與實相理相應,即有殊勝微妙果報,如別教初地、圓教初住以上,報在界外實報莊嚴土是也。是以未破無明,未證中道,皆名為「違」。初住以上,法身所居,方名為「順」。 次、明習果。 設未出分段,所獲花報,亦異七種方便,況真果報耶?香城七重,橋津如畫,即其相也。 「花報」:約現受而言。「果報」:約來世而言。猶植物之先開花而後結果也。七種方便:謂人、天、二乘、三教菩薩。生於方便土者:言發大心,修大行,能破無明,得無生忍,即使未出分段生死,其所獲現在之花報,亦與七種方便人不同,況真實之果報耶?「香城七重」雲者:出自大論,昔有曇無竭菩薩,本屬生身,在眾香城,日說般若,百千眾生為之供養,六萬彩女,七重行樹,五里高座,橋樑津渡,均以七寶種種莊嚴。謂曇無竭生身菩薩,未離煩惱,而得諸法實相,及諸三昧,修習一切善法,故雖受娛樂,而心無所染也。 次、指廣。 此義在後,第八重中,當廣分別。 第八重即第八章,謂此義當於第八果報章詳加分別。後以結夏已終,法輪停轉,第八章以下,均付闕如。雖曰美中不足,然其義理,於大意章,已可窺豹一斑,況賢者固畏因,而不畏果耶? 三、料簡。分二:初、約修證問。 問:次第禪門明修證,與此果報,云何同異? 「次第禪門」:即 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 之略稱。其第七章因修獲證,名為修證,與此果報,同異如何? 次、約習果答。 答:修名習行,證名發得。又修名習因,證名習果,皆即生可獲;今論果報,隔在來世,以此為異。二乘但有習果,無有報果;大乘具有(云云)。 禪門之修證,雖似因果,而修名習行,又名「習因」;「證名發得」,又名「習果」;皆約現世而言,故云「即生可獲」。「果報」,乃將來所感,故云「隔在來世」。二乘縱得羅漢,僅有習果,而無報果,以其灰身滅智,不受後有故也。以大乘眼光,見小乘雖亡分段,仍有方便實報土受生,故云「具有」。 第四、裂大網者,裂破執於權教疑網文。分二:初、標牒。 第四、為通裂大網諸經論故,說是止觀者。 「大網」者:眾生之疑網也。眾生不明佛法之大小權實,於一切經論,往往執此疑彼,如羅網之籠罩庶物。故果後起教,說止觀以裂破其疑也。 次、解釋。分二:初、正明。又二:初、文通除自他疑網,故云通裂;乃至須曉漸頓諸教,出自一心。若不善用不思議觀,觀於一心不思議境,何由可裂,執教大疑。 若人善用止觀觀心,則內慧明了,通達漸頓諸教。如破微塵,出大千經卷;恆沙佛法,一心中曉。 如來五時設化,不出漸頓諸教,而漸頓諸教,皆吾人一念之心所流露。若以止觀善巧方便,觀照自心,則智慧朗然,無邊法藏,觸處皆通,毫無疑慮矣。「微塵出大千經卷」:喻一心具足恆沙佛法。謂以能觀之心,觀於所觀之不思議境,一旦功夫純熟,自可心境相應,豁然貫通也。 次、為利他裂他疑網。 若欲外益眾生,逗機設教者,隨人堪任,稱彼而說。乃至成佛,化物之時,或為法王,說頓漸法;或為菩薩,或為聲聞、天、魔、人、鬼,十法界像,對揚發起;或為佛所問,而廣答頓漸;或扣機問佛,佛答頓漸法輪。 自行既已妙悟裂網,即可廣化眾生,對機設教,如漸機則說漸法,頓機則說頓法,故云「隨人堪任,稱彼而說」。自初住以至妙覺,分身百界,隨宜示現;或相對宣揚,或輾轉問答,無不各極其妙也。 次、指廣。 此義至第九重當廣說;攝法中亦略示。 自他裂網之義,至第九起教章當詳說。於第四攝法章,亦略示之。 第五、歸大處。分二:初、標牒。 第五、歸大處。諸法畢竟空故,說是止觀者。 「大處者」:法身、般若、解脫三德秘藏之處也。「諸法究竟空寂」:即中道 妙空 ,生佛皆不可得。此即為自他所歸之大處也。 次、解釋。分二:初、正明。又二:初略解。又五:初、文總序旨歸來意。 夫膠手易著,寱夢難醒;封文齊意,自謂為是;競執瓦礫,謂琉璃珠。近事顯語,猶尚不識,況遠理密教,寧當不惑?為此意故,須論旨歸。 「膠手」:語出婆沙論。群猴棲山,獵師以膠塗草,黠者遠避,痴者不知,偶以手觸,即黏其手,以手解手,復黏其手,以足以口,亦悉被黏,伏地不動,遂為獵師所捕。「膠」:喻執著。「手」:喻心性。謂行人不達教理,不明旨歸。隨文生著,互相是非,非但不知三德秘藏之所歸,反為陰魔奪去。「寱」:通囈,即夢中妄語也。此亦喻著,夢喻無明,謂夢甚則囈,一時難醒,猶固執之不易化也。「瓦礫」:喻語言文字。「琉璃珠」:喻道。謂為言文所封閉,不問何教何門,各執一意,以為齊限,猶執瓦礫,而視為琉璃珠也。愚者尚不識現前之近事,淺顯之語言,何況中道遠理,圓常密教哉?「旨歸」:即大處也。因人惑於執著,故須論之。 次、釋名。 旨歸者,文旨所趣也。 「文」者:教也。「旨」者:意也。教意所趣,故名旨歸。 三、舉譬。 如水流趣海,火炎向空;識密達遠,無所稽滯。 「水火」:喻漸頓諸教。「海空」:喻旨歸。謂即言教以了其心,以明其體;則能識圓常密教,而不稽於淺顯之教;達深遠妙理,而不滯於偏近之理矣。 四、重譬密教。 譬如智臣,解王密語;聞有所說,皆悉了知,到一切智地。得此意者,即解旨歸。 「智臣」者: 說苑 云:『明察早見,終無憂患之人臣也。』「密語」:猶隱語也。如大涅槃經「鹽水器馬」:王皆謂之先陀婆來,而智臣善會其意;洗時奉以水,食時奉以鹽,飲時奉以器,游時奉以馬,毫無舛謬。此以喻四教之各有空、有、雙亦、雙非四門,名義雖同,而所詮之教旨各別,若未開權,覆實為密,若已開權,實外無權,即是密。聞佛所說諸法,雖有大小權實之殊,皆能一一了知,無非指歸三德,以達於究竟智地。此亦設譬,以明旨歸之義也。 五、約自行化他分字以釋。 旨者,自向三德,歸者,引他同入三德,故名旨歸。又自入三德名歸,令他入三德名旨,故曰旨歸。 旨歸二字,分別釋之:或以自行歸於三德為旨,化他入於三德為歸;或以自行入於三德為歸,化他歸於三德為旨;二說雖各不同,其為自他同入三德秘藏則一也。 次、廣解。分三:先正釋三德,次寄旨歸兩字,以釋三德。初文分二:初、約可思議。分二:初、總相旨歸。又二:先、正明。 今更總別名旨歸。諸佛為一大事因緣,出現於世,示種種像,咸令眾生,同見法身;見法身已,佛及眾生,俱歸法身。又佛說種種法,咸令眾生,究竟如來一切種智;種智具已,佛及眾生,俱歸般若。又佛現種種方便,神通變化,解脫諸縛,不令一人獨得滅度,皆以如來滅度而滅度之;既滅度已,佛及眾生,俱歸解脫。 旨歸之意,有總有別,今更廣解法身、般若、解脫三德之總相。十方三世諸佛,為令眾生了生死,或佛道之大事因緣,出現於世,雖示十法界種種之像,隨類應現教化,而畢竟咸令同見如來平等法身;待化緣已訖,自他同歸於常住不滅之法身,是為「法身德」。又佛雖說頓漸偏圓等種種法,而咸令眾生,究竟同證如來雙遮雙照之中道妙智,所謂「一切種智」是也;然後自他俱歸於般若,是為「般若德」。又佛雖現種種方便,及神通變化,解脫眾生生死煩惱等諸縛,而不令一人獨證偏空涅槃,須與如來同證滅五住,度二死之究竟涅槃,然後自他俱歸於解脫,是為「解脫德」。 次、引證。 大經云:安置諸子,秘密藏中;我亦不久,自住其中。是名總相旨歸。 「諸子」:指佛弟子。「秘密藏」:指三德。首二句為化他,次二句為自行;但言三德,而於三德未更分別為三,故名「總相旨歸」。 次、別相旨歸者,於一一德各開三德,如身有三,餘二亦然。何者豈有起應而無二德,餘二亦然。分二:初正明。又三:初、明法身有三種。 別相者,身有三種:一者、色身。二者、法門身。三者、實相身。若息化論歸者,色身歸解脫,法門身歸般若,實相身歸法身。 三德又各分別為三,謂之別相。先言法身:一、曰色身,即父母所生之生身。二、曰法門身,即一切文字言句之身。三、曰實相身,即中道實相之妙身。「息化」:謂化緣已盡,示入涅槃,三身俱歸三德。「色身」:隨機應現,自在無礙,即「歸解脫」。「法門身」:是文字般若,智慧觀照,即「歸般若德」。「實相身」:實相中道,周遍法界,即歸法身德。是為一身分列三身,而旨歸三德也。 次、明般若有三種。 般若說有三種:一說、道種智。二說、一切智。三說、一切種智。若息化論歸,道種智歸解脫,一切智歸般若,一切種智歸法身。 般若亦別為三:一、曰道種智,即出假智。二、曰一切智,即入空智。三、曰一切種智,即中道妙智。若化緣已盡,示入涅槃,則三智即歸三德。道種智照俗,鑒機自在,即「歸解脫德」。一切智照空,無相真智,即「歸般若德」。 一切種智照中,遮照不二,即「歸法身德」。是為一智分列三智,而旨歸三德也。 三、明解脫有三種。 解脫有三種:一、解無知縛。二、解取相縛。三、解無明縛。若息化歸真,解無知縛歸解脫,解取相縛歸般若,解無明縛歸法身。 解脫亦別為三:一、解無知縛,無知即塵沙,謂世出世法,在在無知,多至如塵如沙,不可勝記;被其所縛,須以假觀解之,得方便淨解脫。二、解取相縛,取相即見思;謂凡夫取著於人我彼此之相,被其所縛,須以空觀解之,得圓淨解脫。三、解無明縛,無明痴暗為性,即根本無明,翳乎中道法性;被其所縛,須以中道解之,得性淨解脫。若化緣已盡,示入涅槃,則三脫即歸三德,故云「解無知縛之方便淨,歸解脫德;解取相縛之圓淨,歸般若德;解無明縛之性淨,歸法身德」。是為一脫分列三脫,而旨歸三德也。 次、結成。 以是義故,別相旨歸,亦歸三德秘密藏中。 次、約不思議者,與前總別,意亦大同;但不別列三身三智三脫之名,直爾名為身非身等。何故爾耶?明前總別,皆相冥故。又諸經論,或時直名身非身等,即是一德具於三德,不可思議。分三:初、約三德。又二:初、總相旨歸。 複次三德,非三非一,不可思議。 可思議之「三德」:身則別列三身,智則別列三智,脫則別列三脫。今則但名身非身,知非知,脫非脫等。不縱不橫,如伊字三點,三原是一,一原是三,「非三非一」,而一而三,言語道斷,心行處滅,故曰「不可思議」。 次、別相旨歸。分三:初、法身。 所以者何?若謂法身直法身者,非法身也。當知法身,亦身、非身、非身非非身。住首楞嚴,種種示現,作眾色像,故名為身;所作辦已,歸於解脫。智慧照了,諸色非色,故名非身;所作辦已,歸於般若。實相之身,非色像身,非法門身,是故非身非非身;所作辦已,歸於法身。達此三身,無一異相,是名為歸;說此三身,無一異相,是名為旨;俱入秘藏,故名旨歸。 「直」者:但也,獨也。法身不但法身,必具足般若、解脫二德。「亦身」:即示現種種身,解脫也。「非身」:即無相真空智,般若也。「雙非身」:即中道實相體,法身也。首楞嚴譯言:一切事究竟堅固,亦名健相分別,即不思議妙定。安住其中者,能分身百界,隨類應現,故曰「種種示現,作眾色像」。而此身非空非有,度生事畢,歸於解脫德。雖現種種色像,而以智慧觀照,凡所有相,皆是虛妄,故曰「諸色非色」,是歸於般若德。中道實相之身,既非色像身之有,亦非法門身之空,故曰「非身非非身」,是為法身德。此三身一即是三,三即是一,故名「無一異相」。能了達乎此,謂之歸,講說乎此,謂之旨,自他同入於秘藏,謂之「旨歸」。 次、般若。 若謂般若直般若者,非般若也。當知般若,亦知、非知、非知非非知。道種智般若,遍知於俗,故名為知;所作辦已,歸於解脫。一切智般若,遍知於真,故名非知;所作辦已,歸於般若。一切種智般若,遍知於中,故名非知非非知;所作辦已,歸於法身。達三般若,無一異相,是名為歸;說三般若,無一異相,是名為旨;俱入秘藏,故名旨歸。 所謂般若者,般若不獨般若,亦必具足法身、解脫二德。「亦知」:即道種智,對於十界俗諦,無不了知,是解脫德。「非知」:即一切智,能了知真諦中,悉皆不可得,是般若德。「非知非非知」:即一切種智,能雙遮雙照,無不實相中道,是法身德。了達此三般若,不一不異,謂之「歸」。講說此三般若,不一不異,謂之「旨」。自他同入於秘藏,謂之「旨歸」。 三、解脫。 若謂解脫直解脫者,非解脫也。當知解脫,亦脫、非脫、非脫非非脫。方便淨解脫,調伏眾生,不為所染,故名為脫;所作辦已,歸於解脫。圓淨解脫,不見眾生,及解脫相,故名非脫;所作辦已,歸於般若。性淨解脫,則非脫非非脫;所作辦已,歸於法身。若達若說,如此三脫,非一異相;俱入秘藏,故名旨歸。 解脫不獨解脫,亦必具足法身、般若二德。「亦脫」:即方便淨解脫,調服眾生,不為外境污染,是為解脫德。「非脫」:即圓淨解脫,不見凡夫著有之脫、二乘著空之脫,是為般若德。「非脫非非脫」:即性淨解脫,自性本自清淨,無所謂解脫與非解脫,是為法身德。說雖次第,理無次第,圓融絕待,同入秘藏,即「旨歸」之意也。 次、更約事理始終,釋不思議意者,亦先總次別。初言總者,總約三障,及以三德,德障相對,不異而異。若約理說,德障不二,亦無新故;然約事說,障名非新,約本有說,德名非故。約修得說,事理無二,不二而二,故一一句皆雲「非新非故,而新而故」。約修得故,從德立名,約性得故,名為三障;是故得有能障所障,有本有今,有終有始;若約理者,則無能所,乃至終始。初、總以三惑對三德。 複次,三德非新非故,而新而故,所以者何?三障障三德,無明障法身,取相障般若,無知障解脫。三障先有,名之為故;三德破三障,今始得顯,故名為新。三障即三德,三德即三障。三障即三德,三障非故;三德即三障,三德非新;非新而新,則有發心所得之三德,乃至究竟所得之三德;非故而故,則有發心所治之三障,乃至究竟所治之三障;新非新,故非故,則有理性之三德。若總達三德,非新非故,而新而故,無一異相,為他亦然;即是旨歸,秘密藏中。 「三德」雖具,而無始在迷,義同於失。今因修而顯,義同新得,故謂之「新」。三障雖本空,而多劫流轉,義同固有,今對三德之新,義同於舊,故謂之「故」。是以約事而言:則根本無明,能障法身;見思取相,能障般若;塵沙無知,能障解脫;三障障於三德,時久劫遠,謂之「故」;三德破於三障,初顯近證,謂之「新」;故曰「而新而故」。若約理而言:則三障即三德,「故亦非故」;三德即三障,「新亦非新」;德障不二,無有新故之別;故曰「非新非故」。「發心」:謂發覺初心之始。「究竟」:謂末後大覺之終。德有始終,障亦有始終。若言理性,則無能無所,即無始無終,亦即非新非故,而新而故;能達乎此,不一不異,自他俱入於三德秘藏矣。 次、別於三惑對於三德。 又說者,無明先有,名為故;法身是明,破於無明,名為新。無明即明,明即無明。無明即明,無明非故;明即無明,明則非新。取相先有,名之為故;無相破相,無相名新。相即無相,無相即相,何新何故。無知先有,名之為故;知破無知,知名為新。無知即知,知即無知,何新何故? 「又說者」:謂前總,而今別也。以無明與法身對論:則明與無明各立,故有新有故;明與無明不二,故無新無故。「取相」:即見思惑。「無相」:即般若。以見思與般若對論:則有相與無相各立,故有新有故;有相與無相不二,故無新無故。「無知」:即塵沙。「知」:即解脫。以塵沙與解脫對論:則知與無知各立,故有新有故;知與無知不二,故無新無故。 三、結上總別。 若達總別、新故,無一異相,若為他說,亦復如是,是名旨歸,入秘密藏。縱橫、開合、始終等,例皆如是。 三德必先法身,次般若,後解脫;有一定次第,故名為「縱」。一德並有三德,故名為「橫」,亦名為「開」。三原是一,故名為「合」。發心為「始」,究竟為「終」。又鹿苑為「始」,雙樹為「終」。如是縱橫、開合、始終等,皆可以上文新故等,釋其行相,故云「例皆如是」。 次、寄旨歸兩字以釋三德。分二:初、釋三德。 複次旨歸,亦復如是。謂旨、非旨、非旨非非旨,歸、非歸、非歸非非歸,一一悉須入秘密藏中,例上可解。旨,自行故;非旨,化他故;非旨非非旨,無自他故。 旨歸二字,可對三德。「如旨」:即解脫德。「非旨」:即般若德。「非旨非非旨」:即法身德。歸非歸等,亦如是。但能旨能歸,為三德之教;所旨所歸,為三德之理耳。 次、會異名。分二:初、無名。 旨歸三德,寂靜若此;有何名字,而可說示,不知何以名之? 次、強名。 強名中道、實相、法身、非止非觀等。亦復強名一切種智、平等大慧、般若波羅蜜觀等;亦復強名首楞嚴定、大涅槃、不可思議解脫止等。 三德體寂,離言絕相,無以名之,名為「中道實相法身」;及至不可思議解脫等,亦強名之而已。 三、結。 當知種種相、種種說、種種神力,一一皆入秘密藏中。何等是旨歸?旨歸何處?誰是旨歸?言語道斷,心行處滅,永寂如空,是名旨歸。至第十重中,當廣說也。 「種種相」:即法身德。「種種說」:即般若德。「種種神力」:即解脫德。 他如華嚴之:遮那即法身德,舍那即般若德,釋迦即解脫德。淨名之:床即法身德,寢即般若德,疾即解脫德。般若之:身即法身德,光即般若德,說即解脫德。法華之:衣即法身德,座即般若德,室即解脫德;又:本即法身德,跡即解脫德,本跡不二即般若德。以及大涅槃之:四枯即般若德,四榮即解脫德,雙非即法身德。如此旨歸,菩薩尚昧,何況二乘?惟佛乃能明其究竟。而大師一一指示,以詔後世,願我同人,勿復河漢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