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塞斯的經濟學課 · 第03講 法院和法官的功能
當局對市場和貨幣的干預,只發生在個人不打算履行其自願承諾的情況下。在為自己選擇了工作領域之後,一個人必須交易自己生產的東西來生存,以獲得生活所需。如果交換行為並非每個人都同時交付和接受合同約定的貨物和服務,問題就會出現。交付的東西和接受的東西在價值和意義上從來都不相等,也不會完全相同,不僅是交換商品的大小和質量不同,而且更重要的是,進行交換的時間不同。
如果人們簽訂了一份合同,雙方都決定必須立即做某件事,那麼通常雙方之間不會有任何分歧。雙方放棄了某種東西,然後立即獲得了他們想要的東西。整個交易過程就這樣結束了,沒有更多的後果。但大多數交易不是這樣的。事實上,在許多交易中,雙方不必立即交付他們應交付的東西。如果合同或交易的當事人想推遲合同的結算和執行,他們就可能產生意見分歧。某些意見分歧非常嚴重,涉及一方或另一方貢獻的正確性。從律師和經濟學家所用的更抽象的語言翻譯過來,這就意味著,如果一個人與另一個人簽訂了一份合同,他承諾在以後的某天做某事,那麼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是,當那一天到來時,該承諾是否真的按照合同的條款正確地履行了。
貨幣是一種交易媒介,是從市場中形成的一種現象。貨幣是歷史演變的結果,在千百年的過程中,通過交換媒介的中介產生了交換的運用。貨幣是普遍接受和使用的交換媒介,它不是由政府創造的,而是由市場上進行買賣的人創造的。但如果人們不遵守他們自願接受的協議,政府就必須進行干預。政府在進行任何干預之前,必須確定是否真的存在對自願簽訂的合同的違反情況。這種合同是協議的結果,如果人們不遵守他們的承諾,國家就必須進行干預,以防止個人訴諸暴力。政府有義務保護市場免受那些不想履行他們在市場中必須履行的義務之人的影響,這些義務包括支付一定金額的貨幣的義務。如果有人因為其他人沒有遵守自願接受的協議而要求政府干預,那麼政府、法院、法官就有責任決定什麼是貨幣以及什麼不是貨幣。而現在,政府所做的,也就是幾千年來政府所做的,我們可以說,是濫用這類情勢賦予它們的地位,將不是貨幣的東西或者單位購買力較低的東西宣布為貨幣。
市場是真正的和基本的社會制度,但它有一個可怕的弱點。其弱點不在於市場制度,而在於在市場上進行運營的人。有人不願遵守市場的基本原則——自願達成協議並依據協議行事。有人訴諸暴力,還有人不遵守他們自願與他人約定的義務。如果沒有一種制度來保護市場免受那些訴諸暴力或不準備遵守自願接受的義務的人的傷害,那麼市場這種基本的人類社會制度就不可能存在。這種制度就是國家,就是國家的警察權力,即訴諸暴力以防止他人訴諸暴力的權力。
現在,暴力是壞事。在某些情況下,暴力是必要的,比如在解決有關合同爭端方面必不可少。但這不會讓實施暴力的制度成為一種好制度。然而,在整個世界範圍內,或多或少都存在這種觀念。一方面,政府,即訴諸暴力的機構,是偉大的、好的;另一方面,市場是自願的社會合作制度,儘管可能是必要的(雖然大多數人甚至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卻不一定被認為是好的。
人的行動所達到的一切成果,都是人類自願合作的結果。政府所做的,或者說,政府應該做的,是保護這些活動免受不遵守規則的人的侵害,這些規則對保護人類社會及其所產生的一切而言是必需的。事實上,政府的主要職能,甚至可以說唯一的職能是,通過防止人們訴諸暴力來保護人們之間的自願行動或合作。政府與交換媒介的關係,只是為了防止人們拒絕遵守所做出的承諾。這不是建造某種東西的功能,而是保護那些正在建造某種東西的人的功能。
難纏的人有時會不履行他們在市場協議下的義務。簡單地說,某人訂立了一項協議,但這個人沒有遵守該協議規定的義務。那麼,人們就有必要訴諸政府行動。如果協議的另一方說:「是的,我知道。我根據協議從你那裡得到了某些東西,我也必須給你某些東西作為交換。但我不會給你。我是壞人。你能怎麼樣?你只能忍氣吞聲。」你該怎麼辦?也有可能那個過些時候必須交貨的人說,「對不起,我不能交貨」,或者「我不會交貨」。這會導致整個建立在個人自願行為基礎之上的交易體系崩潰。
例如,如果某人在合同中提出,他會在三個月後交付土豆,那麼他在交貨時可能會出現問題,他交付給買家的是否是合同中所指的土豆。應當要交付土豆的一方可能交付了另一方認為不是土豆的東西。然後,另一方說:「當我們訂立關於土豆的協議時,我們想的是另一種東西。我們想到的東西品質與這些土豆不同。」那麼,查明這些有問題的土豆是否真的是締約雙方所理解的「土豆」,就是政府的職責,也就是政府為此任命的法官的職責。它們不能是不可食用的,必須具有某種性質,必須是商用意義上的土豆……從植物學教授的角度來看,它們可能是土豆;但從商人的角度來看,它們不是土豆。在世界各地,這是貿易習慣決定的事情。法官不可能熟悉世界上所發生的一切,因此,他經常需要專家的建議。專家必須說明,所涉及的土豆是否真的應該被視為協議中所指的那種土豆。然後,法官要做的工作就是,考慮專家的建議,並確定交付的東西究竟是土豆還是別的東西。
我們已經看到,關於產品(比如土豆)的協議或者類似的任何產品(比如小麥)的協議可能會被違反,這些協議通常是以交易媒介(一般稱為「貨幣」)為中介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的。這是在商品方面。而在貨幣方面,協議也有可能被違反。這意味著,合同雙方可能會出現與履行合同而必須支付的貨幣相關的衝突或意見分歧。於是,政府或者法官,必須確定在該案中以貨幣的名義提交的東西是不是真的就是人們在簽訂合同時所想的貨幣。政府沒有直接參與貨幣的發展。在貨幣方面,政府的任務僅僅是監察人們履行他們涉及貨幣的合同條款。就像法官可以說明什麼是或者什麼不是合同中的「土豆」「小麥」一樣,在特定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國家的和平狀況,法官必須確定合同雙方提到「貨幣」時的含義。人們用什麼作為交換媒介?他們在合同中寫道:「當你履行承諾,我將付給你一定單位的『貨幣』時,他們想的是什麼?」這個單位無論是美元、塞勒、馬克還是英鎊都無妨,政府要做的是查明合同的含義是什麼。這是政府必須確定的。政府沒有權力把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並不認為是貨幣的東西稱為「貨幣」,就像它沒有權力把非土豆的東西稱為「土豆」,或者說,把一塊鐵稱為「銅」那樣。並不是由政府來規定貨幣最初是什麼;它只不過必須說明,在發生衝突的合同中,「貨幣」的含義是什麼。我之所以說這些,是為了指出,今天人們似乎不知道的一點,即貨幣並非政府創造的。今天的人們不知道這一點,因為關於市場和貨幣的中央集權思想已經毀掉了貨幣是如何創造的知識。
只有在處理合同的金錢義務是否履行的問題時,政府或者說法官,才能對貨幣發表意見。政府最初只是通過這種方式與貨幣發生聯繫,就像它與其他東西(比如土豆、小麥、蘋果、汽車等)發生聯繫一樣。因此,認為貨幣是政府衍生而來的,政府享有貨幣的主權以及政府可以決定什麼是貨幣的觀點都是不正確的。認為政府與貨幣的關係不同於它與其他事物的關係,這也是不正確的。貨幣是市場協議的產物,就像交換協議涉及的其他任何東西一樣。
如果某位法官說,政府說什麼是馬,什麼就是馬,而且政府有權指鹿為馬,那麼每個人都會認為他要麼是腐敗的法官,要麼瘋了。然而,在漫長的演變過程中,政府已經將政府必須解決合同中提及的「貨幣」含義的爭議的情況轉變為另一種情況。幾個世紀以來,許多政府以及許多法律理論都產生了這樣的學說,即貨幣(大多數交易協議的一方面)就是政府所稱的貨幣。各國政府假裝有權按照這一原則行事,即宣稱任何東西都是「貨幣」,哪怕只是一張紙。這就是貨幣問題的根源。
只要政府、法官或執法者是站在你這邊的,你就可以對貨幣做任何事,比如偽造貨幣,貶值貨幣,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因此,一種大家熟知的制度發展起來了。政府擅自認為宣稱什麼是貨幣並製造這種貨幣,就是政府的權利、義務和特權。這種制度產生了這樣的情況,即政府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任何可以用貨幣做的事。這又造成了一種情況,即政府利用其權力印刷和鑄造貨幣,以增加政府在市場上出現時的手段,即購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