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之為自由 · 自由與社會控制 [1] [2]
如今沒有哪個詞比「自由」更流行了。每一種力圖有計劃地控制經濟力量的做法,都受到某個群體以自由之名發起的抵制和攻擊。觀察表明,屬於這個群體的人出於顯而易見的理由,熱衷於維持經濟現狀;這就是說,維持他們已經擁有的習慣特權和法定權利。回顧歷史全局,我們發現,自由的要求和求取自由的努力都來自那些希望改變 制度結構的人。這種顯著的差異,觸發深入的思考。自由到底是什麼意思?為什麼在過去,自由的事業等同於努力改變法律和制度,而現在,某些群體竭盡所能要公眾相信經濟制度的改變是對自由的攻擊呢?
首先,自由並不僅僅是一個觀念、一個抽象的原則。它是一種權力,一種做具體事情的有效權力。並不存在一般的自由,或者說籠統的自由。如果一個人想知道在某個時間自由的條件,那麼,他需要考察人們能夠 做什麼、不能夠 做什麼。一旦從有效行動的角度來審視這個問題,很明顯,對自由的要求就是對權力的要求,或者是要求取得尚未獲得的權力,或者是要求保持和擴大已經獲得的權力。如果你把現行經濟體制的經營者和受益者的所作所為看作維持他們已經擁有的權力的要求,那麼,他們目前在自由方面的言行就清楚明白了。既然現行經濟體制給予了他們這些權力,自由就不可避免地等同於該體制的長久延續。把現在關於自由的叫囂翻譯成他們爭取維持已有權力的行為,事情就好理解了。
第二,有效權力的擁有總是關係到當時存在的權力的分配 。一個物理的類比,可以使我的意思更加明白。水向山下流,電流流動,都是由於位差 (difference in potentials)。如果地面是水平的,那麼水就會停滯。如果在平靜的海上出現了劇烈的波浪,那是因為有另一種力量在作用,那就是風,而風是由不同地點的溫度分布不均引起的。在物理上不存在這樣的情況:一個事物的能量或有效力量的顯示,不與另一些事物的能量顯示相聯繫。不與另一些 個人、群體或階級的自由或有效權力相聯繫,也就不存在某個個人、群體或階級的自由或有效權力這樣的事情。
因此,一個特定群體要保持已有權力的要求,意味著其他個人或群體繼續擁有的僅僅是他們 已有的行動能力。在某一處要求增加權力,意味著要求改變權力分配,即要求在另一處減少權力。討論或衡量某個個人或群體的自由,就不能不提出他人自由所受到的影響的問題,正如你要測量上游水流的能量,就不能不測量水位差。
第三,自由相對於現有行動權力的分配,這種相對性意味著不存在絕對的自由,同時必然意味著一個地方存在著自由,則另外一個地方存在著限制。無論何時,那個時間存在的自由制度總是同一時間存在的限制或控制制度。 你能做什麼,總是與別人能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相聯繫。
這三點都是一般性的。但是,它們不應被僅僅視為抽象概念而不予考慮。因為這三點如果應用到觀念上或者行動上,就意味著自由總是一個社會的 問題,而不是個人的問題。因為任何個人實際上擁有的自由依賴於現有自由或權力的分配,而這種分配等同於實際的社會安排,即以特別重要的方式進行的法律、政治——和經濟——安排,如今經濟尤為突出。
現在回到一個事實,即歷史上爭取自由的偉大人類運動總是改變制度的運動,而不是原封不動地保留它。由以上論述可知,有一些運動曾經產生了行動權力分配的變化——思考和表達的權力也是一種行動權力——以圖達到一個更平衡、更平等、更公平和更公正的人類自由的制度。
當前爭取工業、貨幣和信用的社會控制的運動,只是這個無止境的人類鬥爭的一部分。現在試圖用現行自由分配來定義自由的做法,就是企圖維持現行的權力控制、社會限制和管制制度。我不能在此討論這個制度的本質和後果。如果你滿意這個制度,那麼,你就去支持(比如說)自由聯盟提出的自由概念吧,它代表現行的經濟制度。但是,請你不要受愚弄,以為問題在於自由與限制和管制相對立。因為對立的一方是自由分配所依賴的一種社會力量控制體系,而另一方是另一種社會控制體系,它實現另一種自由分配。並且,那些力爭用合作的經濟體系取代現行體系的人也要記住:在力爭建立社會限制和控制新體系的時候,他們也是在力爭建立一種更公平、更公正的權力平衡,提高和增加廣大個人的有效自由。請他們不要受蒙蔽,站在為支持社會控制而犧牲自由的立場上,因為他們想要的是一種不同於現狀的社會控制方法、一種將增加人類自由的重要的方法。
以為我們現在 沒有社會控制,這種想法是荒謬的。麻煩的是,實行社會控制的是少數擁有經濟權力的人,他們犧牲多數人的自由,以混亂的增加為代價,其頂點是戰爭的混亂;而那些占有者階級的自由代表,卻把這種戰爭混亂等同於真正的紀律。
(李楠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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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文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1卷,第282—284頁。
[2] 首次發表於《社會前沿》,第2卷(1935年11月),第41—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