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之為自由 · 教授的自由

理事會能夠辭退的教師從道義上講是公共雇員 [1] [2] 哥倫比亞大學,1915年10月11日 致《紐約時報》編輯: 每當大學學者的調查結果讓他們質疑整個現有經濟秩序的時候,《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 )就會感到,這些大學教授是「享有特權的語言浪子」,「大放厥詞喋喋不休」,毫無疑問,這種態度是相稱的和自然的。對於這些問題,《紐約時報》的立場無疑是堅定的、明確的。我相信,沒有人會反感這樣一個合格媒體對於經濟問題的關注。 10月10日,貴報就學術自由問題發表了題為「費城殉難者」的社論,其中有些說法和影射值得商榷。在我看來,貴報顯然認為,現代大學如同工廠一樣,是社會公共機構。無論何種緣由,無論在校內還是校外,倘使教師發表的言論引起了理事會的反感,自當緘默其口。這種觀點實際上把理事會變成了一個私有企業的擁有者。也許,我對《紐約時報》的立場理解有誤。我希望是如此。不過,貴報社論說理事會不再續聘尼爾林博士是「正確的」;許多教師發表的觀點「激怒了校務委員會那些生性嚴肅的成員」,「理事會沒有義務對解僱人出具理由」云云,此等言論給人如是感覺。 究竟該把現代大學視為私有和私營的機構,還是看作本質上對公眾負有責任的公共機構?《紐約時報》把這個問題提出來討論,無論如何應該受到歡迎。 大學教授無疑要依附其工作和工資。即便他們像《紐約時報》影射的那樣特立獨行,我也確信,除了合法管理之外,如果承認現代大學在各個方面都是社會公共機構,對公眾負有責任,那麼,由於大學管理面臨許多困難,教師樂於接受任何調整。他們也極為清楚地意識到,在我們許多高等學府裡面,從法律上說,有一個機構(其成員都是教育的門外漢)有權解僱任何發錶帶刺觀點的教師,而且不必出具任何理由。不過,教師都訓練有素,他們把對真理的追求和表達看作是代表其道德上的僱主——整個社會——的利益來行使公共職能。因此,如果按照僱主與雇員關係的觀念而武斷地行使一種法律權利,他們對此將感到遺憾,而且,這種遺憾將迅速變為憤慨。他們並沒有為自己要求特殊的豁免權,也沒有要求什麼特權。出於自保的目的,如果任何一種制度能夠保護現代大學與公眾整體的關係,他們便心滿意足了。 美國大學教授聯合會主席 約翰·杜威 (何克勇 譯 歐陽謙 校) * * * [1] 此文選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8卷,第321—322頁。 [2] 首次發表於1915年10月22日《紐約時報》,後重印於《學校與社會》(School and Society ),第2期(1915年),第673頁。標題為「對大學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