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之為自由 · 心理學與正義 [1] [2]
桑柯(Nicola Sacco)和凡澤迪(Bartolomeo Vanzetti)死了。所有關於他們是否有罪的討論都不能讓他們死而復生。這個問題現在融入了一個更大的問題,那就是我們保證公正的方法,而這一問題進而又融入了一個更為全面的問題,那就是美國公眾輿論與情感的基調和傾向,因為它們影響到對任何涉及種族分裂與階級利益的社會問題所作出的判斷與行動。這些更大的問題並沒有隨著這兩人被處決而消失。當然,並不是他們的死第一次提出了這些重大問題,這些問題由來已久,並且自世界大戰以來愈演愈烈。但是,對這兩個無名的義大利人的定罪與處決掀開了一個新的歷史篇章。我們所經歷的某些生活片段已經是亮點中的亮點,從此以後不會被忘記也不會被忽略。它們會沉重地壓在許多人的良心上,會以無數意外的方式擾亂情感,攪動最不思考、最俗常的人的思想。
我無意大範圍地討論這一新篇章所揭示的許多事情。我的討論只局限於一點,這一點本身看來不大,卻有著重大的意義,那就是富勒(Fuller)顧問委員會的報告所揭示的本國主流文明階級的心理。我並不是不尊重那些與該委員會成員的名字聯繫在一起的重要活動,毫不誇張地說,他們所寫的文件決定了他們在人類歷史記憶中的位置。公正地說,未來會認識到這一文件是超越個人表達的,是典型和象徵性的,它代表了20世紀30年代美國有學識的領導者們的心理狀態。因為我的目的有限,所以不會討論其他話題,更不會討論桑柯和凡澤迪是否有罪。比我能幹的人已經處理了這些問題。我的主題是:展現在這個報告中的作者們的態度與精神傾向。
在對此的討論中,該委員會對將兩人定罪的方法的聲明給出了他們的底線。他們說:「無論是貝蒂榮(Alphonse Bertillon)人身測定法還是指紋測定法,沒有一種檢測或方法本身就具有重大的意義,但將它們合在一起就有可能產生一種完美的鑑定;沒有一種情況是結論性的,但將一些情況放在一起也許就能提供理性無法質疑的證據。」在將兩人定罪的過程中,其作用的並不是每一個孤立的情況,而是所有情況相互關聯之下的累積效應。我引用這一事實並不是要質疑委員會的聲明,也不是要引發關於間接證據的舊爭議,而是因為與該委員會在處理其他問題時所採用的標準與遵循的方法聯繫起來看,這一事實具有重要意義。因為這些其他問題都被分割了,無論是在總體上,還是在細節上;每一件事、每一個主題都被當成是孤立的,都可以不涉及任何其他事情而自行處理。累積性原則不但沒有受到重視,還被有意地拋棄了。為什麼?人們,尤其是那些訓練有素和有教養的人,不會無緣無故地顛倒他們的標準與程序。
我們可以在下面三個地方找到上面這個一般性論斷的證據。首先是總體的處理方案,也就是報告的框架;其次是對框架的前兩部分所進行的分割與相互孤立;再次是委員會在處理一個根本性的重要問題時所採取的方式。
報告的框架被闡明如下:「委員會被要求所做的調查似乎包括回答下面三個問題:(1)在委員會看來,審判的進行是否公正?(2)基於後來發現的證據,是否應該核准重審?(3)委員會是否毫不懷疑地確信桑柯和凡澤迪犯了謀殺罪?」前兩個問題是委員會要處理的問題中的元素 ,這一點沒有人會懷疑。至於委員會是否可以像陪審團一樣決定並陳述他們關於兩人是否有罪的意見,人們會持不同的看法。在全世界對這一審判與定罪的關注之下,這種看法的不同在於人們是否認為,隨著事件的發展,同司法問題比起來,有罪與否的原始問題暫時 變得次要了。
不管怎樣,對前兩個問題的分割,對公正審判問題與新近發現的證據(這些證據並沒有被視為問題的元素 ,而是被視為獨立而孤立的問題)的處理都說明了下面這個事實:委員會並沒有面對,甚至沒有提及擺在世界面前的主要問題。這一問題是:將所有的考量都放在一起 ,我們是否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在對兩人的直接處決中存在著不公正?將審判是否公正與新證據是否有價值這兩個問題分開處理的做法,斷然否定了累積性的原則;而在宣布兩人有罪上,這一原則已經被接受並被宣告了。委員會的這一方法沒有直面下面這個事實:這兩個問題是主要問題共同的組成部分,也就是說,如果立即執行了死刑,那麼不公正是有可能發生的。
委員會的整個程序是與司法無關的,委員會的存在本身就證明了人們廣泛相信正義並沒有得到伸張,不管那兩個人是否有罪,這一案件的許多情況都表明他們還沒有被證明 有罪。並且,委員會可能建議的任何行動,可能給出的任何建議,可能得出的任何結論,都是與司法無關的。州長的職能是執行,他不是司法系統的一部分。州長對委員會的任命是與司法無關的,後者的功能同樣也是如此。州長被委託保護定罪者,使他們免受很有可能存在的司法不公。他的權力是通過赦免或減刑來實行寬恕,而不是去定罪或推翻法庭的決定。委員會的職責是在州長實行這一功能時引導他的良心。那麼,他們為什麼要像陪審團和法庭那樣行事呢?為什麼要採取這樣一種嚴格的法律方法,甚至如果被定罪者馬上就要被處刑,他們還是要把出示肯定存在的(不是很有可能存在的)司法不公的擔子推到被告頭上?
不管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什麼,我們很確定地知道委員會是如何迴避這一問題的。他們將這個問題分割成幾個問題,然後不顧它們之間的互相聯繫,對它們進行單獨處理。在司法不公這一方面,舊審判的問題與拒絕根據新證據進行重審的問題具有最為明顯的累積性特徵。將它們的淨效應聯繫起來放在一起,問題就得到了定義。那麼,為什麼要將它們完全孤立起來呢?我們只有在委員會處理這個問題的態度中找到答案。
這一態度明顯地體現在分割成三個問題的報告框架中。只有在我們考察了前兩個問題的細節之後,這種孤立處理在程序決定上的全部力量才能體現出來。根據報告,每一個問題下面都有六點。雖然每點自身都是「非結論性的」,但是如果將它們放在一起,是否可以形成一種能夠引發合理懷疑的證據性力量?委員會甚至沒有暗示,就做了這樣的處理。從體系上來看,每一點都是同其他各點分開的,這樣甚至不可能產生累積性效應的問題。涉及原始審判的六個考量點包括下面這些要點:法官的偏見、起訴律師停留在被告的激進主義上、法庭的氣氛、所謂的聯邦政府官員的干預。但是,每一點都是孤立的,對它們的處理也是孤立的。
這種方法完全不同於將兩人定罪時所用的累積性方法,人們越注意到兩個程序的細節,這種對照就越醒目。在累積性程序中,重心被放在下面這些事實上:桑柯的「總體形象」被公認為「像」真正兇手中的一個;他承認擁有的一頂帽子同兇手的「在顏色與總體外觀上有相似之處 」;被捕時,他所擁有的一把手槍同謀殺所用的手槍是「同一類」的;雖然專家認為子彈不一定是從他手槍里打出來的,但委員會「傾向於相信」那些認為子彈是從他手槍里打出來的證人,如此等等。讓我們進行一個簡單的思想實驗:如果我們通過六個考量點引證出審判是不公正的,但委員會還是使用分割的方法進行處理,那麼這些分裂的考量點又會變成怎麼樣的呢?
在是否要根據新證據進行重審的問題上,也有六個考量點。其中一點是一個叫古爾德(Gould)的旁觀者所提出的證據(並沒有在審判中出示):兩名被告並不是他所看到的兇手,當時他離現場很近,以至於一顆子彈穿過了他的大衣翻領。並且,根據審判記錄,被告在審判中並不知道這一證據。原告知道古爾德在兇殺現場,但沒有傳他出庭。委員會努力為原告開脫,將不利的證據強加給被告。他們所採用的方法是典型的:用高度法律性的論證來削弱公認事實的重要性。我們可以將這一程序與委員會處理那個新證人的程序作一個對比,那個新證人的證詞可能會打破桑柯不在場的證明。委員會這樣說,「這個女人有些古怪,行為也並不是無可指摘的,但委員會相信,根據她的 這個情況,她的證詞是完全值得 考慮的」。然而更為重要的,是他們對古爾德證據的評語:這一證據「只不過是累積性的」,儘管還有其他證人作證兇手並不是桑柯和凡澤迪! [3] 委員會並沒有在此止步。他們自願提出:「似乎不存在任何理由認為古爾德的證詞會對改變陪審團意見產生任何影響!」這句話的意思幾乎不可能說陪審團是不受證據影響的,因此對於陪審團角色的這一假設,體現了委員會自己的態度;尤其在討論是否要在進行新 審判過程中這樣說之前的 陪審團時,就更是如此。
然而,這僅僅是引證的六點中的一點。其他幾點是:馬德羅聲明兇殺發生時,他同另一個幫派在一起;有證據證明,舊陪審團主席有兩處明顯的偏見;一個專家為原告提供的證詞是:在他正面拒絕說那枚致命的子彈是從桑柯手槍里打出來的之後,原告律師安排他證明這枚子彈同之前從桑柯手槍里打出來的子彈是「一致的」。報告本身就是我們所能找到的、最令人信服的採用非累積性方法的證據,這種方法將每一個證據都削減至單獨一點,將它們孤立起來並最小化,同時將所有有利於另一邊的新證據放大到極致。因此,桑柯帽子中被用來確認其身份的借條,被說成是「一個微不足道的證據,在委員會看來根本不足以成為重審的理由」——委員會的論點是:單獨這一點並不能成為理由。然而,如果作為拒絕任何累積性原則的證據,這件「微不足道」的事情就不再微不足道了。還有,兩名新專家作證說,那枚致命的子彈並不是從桑柯的手槍中打出來的;同時又有另兩名新專家持反對意見,而委員會則在檢查了照片之後得出結論:「後者提供了更令人信服的證據。」換言之,雖然問題在於是否存在以新陪審團進行重審的理由,但委員會自己承擔了陪審團的功能,處理了新證據,並否決了重審。
委員會的先在態度還通過第三個方面自我揭示出來,那就是他們處理激進主義的方法:據稱兩個被定罪者的激進主義對陪審團與法官產生了影響,而鑒於這兩人是外國人,這種激進主義就更加兇惡了。這個案件最吸引公共注意力與公共興趣的就是這個方面了,這也是委員會存在的基本原因。洛伊爾(Lowell)、斯特拉頓(Stratton)和格蘭特(Grant)在接受富勒州長的任命成為委員會成員時,也接受了對於全世界每個國家的責任。但他們的記錄顯示了他們是如何放棄這一責任的。他們承認激進主義,他們承認激進主義在導致非法拘留和遣送中的偏見效應。但他們承認這些事實,僅僅是為了證明原告律師的行為!原告律師已經對桑柯展開了交叉盤問,「這種對他的社會與政治觀點展開的檢查初看起來過於嚴厲,而且是為了給陪審團造成偏見,而不是為了檢查被告聲明的誠實性這一法律目的」。但是,委員會又原諒了被告律師,他們否認激進主義的證據影響了陪審團!他們也承認法官在庭外的「輕率」談話之上形成的偏見,但又聲明這種偏見並不是導致審判結果的一個因素。激進主義對於被告被捕時行為的影響被忽略了。這幾乎是一個心理學常識:人,尤其是頭腦經過訓練的人,只有在受到某些隱秘因素的影響時,才會用這種顛倒的方式來理論。
這些都是寫在報告中的事實。毫無疑問,委員會對審判時的公眾情緒狀態,以及這種情緒狀態對導致不公正和非法行動的實際(不僅僅是可能的)效應是完全了解的。他們提到了「麻省東南部對赤色分子大規模的逮捕,所幸的是被美國巡迴法院的安德森法官阻止了」。除非是非法的,否則,這種行為很少被法官阻止,即便阻止了也是運氣好。另外,「在非正常的恐懼與輕信的狀態下,幾乎不需要什麼證據就能證明任何人是一個危險的激進分子。在我們的大學裡,無害的教授和學生被指控持有危險的觀點」。這種歇斯底里傳播如此之廣,已經從外國人和無知的勞動者傳到了大學教師和學生中間。而原告律師的交叉盤問,看起來就帶有這種嚴厲而有偏見的特徵。並且,幾年之後,在公眾輿論平息之後,這種狀態依然影響著委員會的成員,即使這些人經過了高度的訓練,不像是陪審團那樣的普通人。不管怎樣,委員會認為,生活在恐懼與輕信的時期當中的陪審團並沒有受到影響——當時幾乎不需要什麼證據就能指控並確定一個人為赤色分子;況且,這些陪審團成員擁有的還不是少量的證據,而是清楚獲證的激進主義事實;並且,作為平常人,他們沒有經過訓練的頭腦並不能辨別偏見,因此,可以想見,他們也就不能懷疑地看待偏見!
委員會是如何得到這一非凡的結果的呢?是通過兩種轉移問題(一種是直接的,另一種是間接的)的方法。直接的方法是詢問十個可以接觸到的陪審團成員,並接受他們的保證:他們當時並沒有受到法官態度與審判方式的影響。「每個人都對此感到確定:被告是外國人和激進分子的事實,並沒有影響自己的觀點。」換言之,這些人現在確信(而委員會完全接受作為審判最重要的一個方面的這一確信),他們對「恐懼與輕信」的傳染病是免疫的,儘管對於「危險的觀點」,他們不只有「少量的證據」,還有確鑿的證明。誰要相信就相信吧!不相信並不是懷疑陪審團在作出聲明時的真誠性。如果在這樣一種氛圍中,他們能夠意識到這一力量對於他們信念的影響,他們就是非凡的人了,甚至比委員會的成員還要不同尋常。如果意識到了對他們產生作用的這種影響,他們就能夠在它產生以前採取措施來減輕它。並且,他們的聲明是在幾年之後作出的,而在這幾年間,他們的行為已經成了激烈爭論的主題,並且他們自己也成了嚴厲批評的對象,所以他們用上了所有的防衛機制。但是,委員會照單全收了他們的保證!委員會相信,法官承認的存在於庭外的偏見到了法庭上就扔掉了,就像他脫下外套披上法袍一樣。這一信念同樣表現了委員會對於基本心理因素的漠視。
更能自我揭示的,是委員會對於原告提出的「犯罪意識」的處理程序;原告認為,囚犯在被捕時所作的假聲明就證明了這種意識的存在。被告爭辯說,之所以作出假聲明,是因為他們意識到自己是激進分子和外國人,害怕被逮捕和遣送。委員會首先原諒了原告律師看似嚴厲而帶有偏見的盤問,理由是需要他來檢查他們所承認的、用來解釋他們被捕時行為的激進主義的真實性。接著,委員會不但確定被告真誠地相信這些觀點的證據並不能左右陪審團的意見,並且非但沒有用這一證據來支持被告對於自身行為的解釋,反而認為這一證據同被告的犯罪意識是一致的(即便不能作為犯罪意識的實際證據)!這其中的方法,也許是這個最為非凡的文件中最為非凡的事情了。
委員會的論點是這樣的:是被告們自己在審判中坦白了自己的激進觀點。在他們被捕時,「人們並不確定桑柯具有這樣的觀點。搜查赤色分子的美國當局並沒有發現任何證據能夠讓它們合法地遣送或以其他方式處理這兩人」。雖然存在大規模的逮捕,但「這兩人沒有被逮捕」。
因此,原告律師看來嚴厲而帶有偏見的起訴方法是合理的,這種方法並沒有在恐懼與輕信的時期讓人產生偏見。並且,雖然被告是激進分子,並且大規模非法逮捕和遣送時被逮捕的事實為起訴律師提供了證據,但它並不能否決被告在被捕時顯示出了「犯罪意識」這一理論。其中的暗示是:被告並不是根據自己是令人討厭的激進分子這一認識來行動的,相反,被告的行為應當是基於缺乏對當局的某些認識!
較之基本心理學的力量,提及另一個次要的事實,也許會削弱這一案件。對於湯普森(Thompson)先生的行為,委員會僅僅提到,有時他的行為表明「被告的情況一定是相當絕望的」,因為他已經用盡了所有的手段。當然,委員會參與的事件表明,被告的境況確實非常絕望,而湯普森先生比其他任何人都更有機會認識到這種絕望多麼具有悲劇性。但是,不同於委員會自己給被告的定罪,湯普森先生確信他們是無罪的;湯普森先生的社會和政治觀點是保守的,他犧牲了大量時間以及社會和職業身份,英勇地為了被告與狂熱的妒忌進行戰鬥,以維護自己司法公正的聲譽。然而,委員會對湯普森先生只是草草帶過。委員會缺少一種簡單卻又必須的大度,對此我只能看到一種解釋。
置於歷史台前的記錄已經充分地呈現了一種態度,對於這一態度的揭示讓人感到無比恥辱。恥辱感近似於有罪感:我們竟能容許這種展現在記錄中的心態在一個宣揚尊重正義、獻身平等友愛的國家中發展起來。
(孫寧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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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文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3卷,第143—149頁。
[2] 首次發表於《新共和》,第53期(1927年),第9—12頁。
[3] 有人會說法庭不准許在只是累積性的新證據上進行重審,但這一答覆對這裡的情況並無幫助。因為既然整個程序處於司法之外,採取一個純粹的法律立場又有何意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