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之為自由 · 力量和強迫 [1] [2]
與力量和法律關係問題相關的經驗上的困惑,既是多種多樣的,也是真實的。戰爭給國內的我們帶來的,不僅是力量與國際法的關係問題,而且還有力量在人類經濟生活和進步之中的位置問題。現代戰爭成功進行所需要的、對力量多種形式的組織,在什麼程度上可以成為對社會組織工作的公正檢驗?從另一個角度說,對刑法以及刑事方式(penal methods)的改革,迫使我們去考慮力量的重要性。托爾斯泰的信徒堅持國家自身就是暴力的典範,並且為導致暴力之邪惡提供了證據,這種說法是否正確?或者,從另一個角度說,是否所有法律的本質都是強迫?在工業領域,直接的行動主義者引導我們探究是否力量的呈現(如果不是公開的,就有點危險而隱蔽)不是帶來社會改變的唯一有效方法,這些社會改變有著嚴肅的重要性。難道一般的參與罷工現象沒有向我們表明,普通的法律形式僅僅是文雅地遮蓋住力量衝突的一種帷幕,而這些衝突都是確定無疑的?難道我們有效的法律制定不僅僅是記錄爭鬥的結果,而這原本是人類在戰場上通過比拼耐力解決的?在許多社會領域中,改革者現在通過監督和調節的方式來為政府行為的擴展而鬥爭。難道這種行為不總是等於一種在社會一些領域拓展力量運作的努力,而且伴隨著一種其他人對力的相應約束?雖然事實是,17世紀和18世紀的政治思考已經過時了,但當我們承認所有政治問題只是共同體中的特殊團體進行擴展和限制力量運作的簡單問題時,難道那個時期的思想家不比我們更加頭腦清醒嗎?是否當前對道德和共同意志、對法律和道德人格這些觀念論術語的引入,除了混淆我們思想中認為社會問題實際上都是力量的應用和占有這一確定事實,以及同樣確定的,我們政治和法律只是為了保護力量其他日常使用形式而對其進行的力量安排這一事實外,其他的什麼都沒做?
當我們閱讀理論家的作品時,很難說服我們自己相信他們有多少一致性。除了一些明顯的例外,國家依賴於某種東西或者國家本身是共同意志的學說最終似乎產生一些術語,用於證明對力量的使用是正當的。難以忍受的脅迫和約束的行為,當以「意志」的名義被直接打上「力量」的標籤時,似乎就變得值得讚美了,雖然它們從其他方面看沒有什麼改變。或者,如果這一陳述極端一些,認為國家的真正職能在於使力量能夠被承受是最讓理論家們印象深刻的,而緊隨其後的,是一些證明力量運作的理論原則,這些似乎是毫無疑問的;在許多情形中,諸如共同意志、至上意志或者法律人格之類的術語,都是通過代表正當理由而成為讚美性的術語。有一點很明確,即對力量的使用被認為是需要解釋和批准的。使力量自身成為最終的原則就是將之感受為一個整體,這個整體讚揚無政府主義,誘惑人們通過訴諸武力,較量出誰更強大,以此來解決他們所有的困難。而且,我猜想,所有政治學的學生都會深信的是:一切政治鬥爭,實際上都是為了得到控制和得到權力而進行的鬥爭。
雖然我提出了許多問題,但並沒有雄心壯志一一回答它們。我只是勾勒出一個大範圍,其中一些較為次要的東西可以在其內進行活動。我認為,首先可以通過澄清進入討論範圍的那些概念來達到一些東西。我認為,我們應該恰當地區分三個概念,即力或者能量(power or energy)、強制的力量(coercive force)以及暴力。力或者能量是一個中性的或者褒義的術語,它指向操作的手段,某種執行、實現目的的能力或才能。實現一個值得的目標,力或者能量成了一個褒義詞。它只意味著可以實現令人滿意目標的條件總和。任何一種政治或法律理論如果宣稱與力無關,並且這種力在決鬥中是一種力量,而所有力量都是野蠻和不道德的,那麼,這種理論很顯然會被批評為一種純粹的感情用事、一種虛幻的道德。正是力量,驅使我們挖掘隧道、建築橋樑、旅行以及製造;在口頭辯論和出版著作中應用的,也是這種力量。不依賴於這種力,不利用這種力,簡單地說,就是無處立足地存在於現實世界中。
當能量挫敗或者阻撓目的而非執行或實現目的時,它會轉化成暴力。當炸藥包炸翻人而非岩石,當結果是浪費而非生產,是破壞而非建設,我們就說這是暴力而非能量或者力。我們可以公平地說,強迫的力量在作為能量的力量和作為暴力的力量之間占據了一個中間的位置。作為行進中的一個插曲,向右轉是力量的一個範例:是用於目的的手段。在大街上橫行霸道,是一種暴力的情形。利用能量使人遵守道路的規則,是一個強迫的力的範例。直接地說,就他的行動而言,這是一個暴力的案例;間接地看,當它被用作確保目的的成功實現所需要的手段時,這是對力量的建設性利用的範例。約束或強迫,換句話說,是在特定條件下的某個情境中偶然發生的事件——也就是,實現目標的手段並非自然地就在手邊,因此,能量必須為了使某些力量成為實現目標的手段而被消耗掉。
當我們描述結果時,就要涉及這類事情。法律是對能量組織條件的一種說明,而當能量處於無組織的混亂狀態時,就會產生衝突,導致暴力——也就是破壞或者浪費。我們不能用理性來替代力,但是,當力是一種行動中的有序因素而非以一種隔離的方式獨立運作時,它就變得合理了。受篇幅所限,我將在以後涉及作為一種功效的力的組織,但我想請求你們注意的是:對這一術語的使用總是意味著一種實際或者潛在的衝突,意味著由於缺乏分配其中所含能量的計劃而導致的最終浪費。
這些概括可能會遭到反駁,說它們乏味而且沒有意義。所以,它們是抽象的。讓我們考慮一下一場罷工運動中對力量的辯護問題。當然,我並不認為已經說過的東西會告訴我們對力的使用是否已經被證明是正當的。但是,我堅持認為,它提示了一種在給定的例子中找到答案的方法。從本質上說,這是一個關於實現目的之各種手段的效率問題(包括經濟問題)。假如在危機的時候,社會的目的可以通過現存的法律和經濟機製得到更有效的促進,採取一種更直接的物質行動就沒有必要了。然而,假如它們代表一種對實現所討論目的之各種手段的無效組織,那麼,訴諸法律之外的手段可能就是需要的;假定它真的有助於那些討論中的目的,那麼,它的資格問題就會受到關注。在一些環境中,求助於直接的力,是對當前有效能量中存在的不足的補充。
這樣一種學說肯定不受歡迎。在工業鬥爭中,它很容易被解釋為通向鼓勵訴諸暴力和暴力威脅。但是,這兒包含了一個很大的「假如」——這個「假如」與經濟和效率有著緊密的聯繫。當如此考慮時,思想中立刻產生這樣的想法,過去的經驗已經表明各個團體以自己的角度來作出判斷並不總是有效的:公平的仲裁是一個在能量方面保持節儉的事情。人們也會想到,不管當前的法律機制有什麼缺陷,它都代表著一種花了很大成本建立起來的社會制度,而且忽視其對特殊挑釁之作用的趨向會降低這一機制在其他情境中的效率,在那裡,局部的收益很容易超過對可用於實現其他目標的能量廣泛流失作出的補償。第三點,經驗表明,存在著普遍的假定在支持間接、文雅的能動性而反對粗糙、直白的運用力的方法。使用一塊手錶去計算時間的精細機制,要比舉起一塊磚頭的行為更有效率。因此,反對任何一種學說的偏見,初步看來是通過手段運用中的效率原則來證明自身合理性的;這些學說看起來在任何條件下都鼓勵訴諸個人和簡單使用力的方法,而反對更客觀的社會司法機制。
在這種簡單的假定之外,我們必須承認,我們的組織機構依舊效率低下,以至於說明一種訴諸粗糙方法的持續威脅,在多大程度上可能會是引起更文雅方法運作的必要刺激,這已經成為一件很棘手的事情。政治上有一種一般性的假定,反對在弄清楚必要性之前做任何事情,而潛在的力的暗示成為一個必要的標誌。換句話說,社會重組通常是對遭到威脅之衝突的回應——這證明了當前「戰備」的煽動性。
暴力意味著求助於相對更為浪費的手段,這個結論可能會通過思考刑事措施而得到加強。總的來說,當前看起來頗為流行的觀點是:在這些事例中,力僅僅由於是國家所使用的就被神聖化了,或者由於它為了「正義」的利益而運作這一事實就獲得了神聖化——一種抽象意義上的懲罰,或者優雅地稱為「對法律的維護」。當力的正當理由以這樣一些抽象描述的方式被尋求時,關於力的使用的效率不會有任何問題,因為它不被看作是為了實現特殊目的的特殊手段。正是國家對力量的這種使用賦予它神聖的特徵,使得托爾斯泰主義者尖刻地控訴國家是第一罪犯——它在最大限度上訴諸暴力。除了說所有東西都取決於方法對目的的有效適應,我看不到出路。針對國家的認真指控,不是在於它應用力量——不使用力量會一無所獲——而是它沒有聰明地或者有效地使用力量。我們的刑法措施依舊主要處於這樣一種水平,即通過打倒一個人而非教育來說服他。
我的處理方法當然非常簡練。但是,我希望它表明了我的主要觀點。沒有對力量的使用,什麼目的也達不到。因此,沒有任何假定會反對一種方法——無論是政治上、國際關係上、法律上,還是經濟上的方法,因為方法總包含了對力量的使用。力的過分拘謹不是觀念論的標誌,而是浮想聯翩的道德的標誌。但是,前提性的和抽象的原則不能被用來證明力的使用的正當性。價值的標準在於,力作為實現目標的手段在其作用過程中的有效性和經濟性。隨著知識的進步,力的優雅、微妙和迂迴的使用總是會替代粗糙、明顯和直接應用它的方法。這是對反對使用力的一般感覺的說明。在可以使用更加經濟而不那麼浪費、相對細微而優雅的方法時,對物質性力量的使用被認為是野蠻、暴力和不道德的。這種力量是粗俗、感性和明顯的自以為是。
從上面所說的可以得出,所謂「道德化」的力量問題,實際上只是對其使用的更加理智化 :一種使用神經系統而非粗糙的肌肉力量作為達到目的之手段的問題。非道德的使用力量,是一個愚蠢的使用。我有時候聽到一些對已經發生的戰爭的辯解:指出所有社會生活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敵對力量之間那種被掩飾的衝突。因而,他們指出,我們的經濟生活只是對麵包的爭奪,其中勞動者的磨難,甚至是他們的生存,都與僱傭者的資源相競爭。只有想像力的缺乏,才看不到經濟戰爭,看不到經濟戰場真刀真槍的訓練和相互殘殺。還是承認這點吧!依舊真實的是:關於力量得以在其上繼續作用的效率和經濟水準問題,是決定性的問題。我們現在的經濟方法可能太過浪費,太具破壞性;與其他人力所及的方法相比,顯得太粗俗。不過,相對於戰爭方法而言,競爭性的商業方法可能代表一種利用人力和自然資源方面的提高。就它們所包含手段的更多間接性和複雜性而言,可以被假定為一種提升。然而,如果走向另一個極端,就會變成不爭主義的教條。除了在沉靜原則上不比在高柱上苦修的聖西門(St.Simeon Stylites)所採用的更加徹底外,這種不爭主義的教條僅僅意味著,在特定條件下被動的抵抗力要比明顯的抵抗力有效 得多。為了征服對手,諷刺可能比毆打更有效,而注視可能比諷刺更有效。只有在這樣一種適宜的原則上,一種不爭主義的學說才會得到極力主張,而不是我們自己陷入那種認為所有力的運作本質上都是錯誤的觀念中——這種東方的專制主義,使得世界在本質上就是邪惡的。我只能認為,假如戰爭和刑事事件中的和平主義者能夠改變他們的態度,從認為使用強迫的力在本質上是不道德的觀點,轉到認為當前使用強迫的力的方法相對而言效率低下而且愚蠢,那麼,他們的善良意願會更有成效。
我的目標是澄清一個觀點而非去說服誰,讓我舉另外一個例子。在勞工鬥爭中,我們有時會聽到訴諸一種自由勞動、自由選擇的權利,以反對要求只雇用某個工會會員的運動。像埃利奧特(President Eliot)校長那樣的人,真誠地相信他們是在繼續為人類的自由而鬥爭。他們可能是吧。我並不想裝腔作勢地對這一問題的價值發表意見。但他們可能 只是為了保持那種浪費的方法,反對那種有效組織的方法而進行鬥爭。曾經有一段時間,我們的先輩擁有對冒犯者實施懲罰的個人權力。當有一種趨勢開始限制這種職責,使它成為少數被任命的政府官員的權力,並最終剝奪了大部分人所擁有的這種先天權利,人們可能會奇怪埃利奧特校長這些精神上的先輩,是否並沒有抵抗神聖個人自由的入侵。現在很清楚的是:權力的出讓是一種組織的事件,為了保證對進入其中的資源的有效利用,這種出讓是絕對必須的。將來可能會發現,這種只僱傭某一工會會員的運動也是一個勞動的組織事件,而其自身實際上是為了實現對人類力量一種更有效的組織。
換句話說,對個體權力、自由或權利的限制問題,最終都是為了目的而最有效地利用手段的問題。在某個特定階段,自由會作為某種本質上先在、神聖的東西被提出來,這是再自然不過的了。這種自由代表了一種過去被忽視的重要因素。但是,作為一種有效的要素,它的價值必須最終得到評估。經驗證明了自由構成了效率中的一種中心要素這個觀點,例如,我們當前資本生產的方法效率極其低下,因為就勞動者的身體而言,它們受到如此嚴重的強迫。效率需要方法,而方法則會支持個體重要的興趣和關切,以及情緒和理智的自由。關於這種能量的釋放,舊有的和粗糙的自由形式可能是個障礙,效率可能需要強迫性力量的使用來消除它們 的作用。
這樣,本文的主張可以總結如下:首先,由於目的的實現需要方法的使用,法律本質上是使用力量的一種表達。其次,證明力量正當性產生的唯一問題,就是其使用過程中的相對有效性和經濟性問題。第三,當暴力或者不恰當強迫依賴於浪費和破壞性的手段而達到結果時,它就應當被反對。第四,存在著一種可能性,即被認為對力量合法的利用可能非常浪費,實際上就是在使用暴力;相反,被指責為僅僅訴諸暴力的方法在特定環境下,可能代表一種對能量的合理利用。古老或者先天的 原則僅僅可能被假定而決不可能被要求:爭論中的問題都是為某種目的而對方法的具體利用。
(王成兵 林建武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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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文選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0卷,第197—202頁。
[2] 首次發表於《國際倫理學雜誌》,第26卷(1916年),第359—367頁;重新發表於《人物與事件》,第2卷,第782—78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