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政制史 · 第一章 市組織法規沿革
中國自周以降,雖亦有市政,但歷代都市均在國家行政隸轄之下,無市自治之可言。中國之有近代都市行政與市組織,蓋為三十年間事。市行政問題範圍廣泛,非所欲述,作者所述者為中國近代市之組織。近代之市,一方面為國家設置之行政區域,一方面保有相當之自治權利,已非如上古城市國家,亦非全然為國家行政之附屬機關,近代市制蓋為地方自治之一種。在中國,市自治之發端,系在光緒三十四年之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該章程略樹市組織之規模,作者之敘述即以此為始,而宣統元年所頒布之京師地方自治章程,實為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之用,故亦附帶提及。入民國後,中央一時不暇及此,江蘇臨時省議會首於辛亥十月通過江蘇暫行市鄉制,由江蘇都督公布施行,暫行市鄉制系以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為藍本,在制度上言殊無新穎之處。民國三年二月袁世凱通令各省停辦自治,同年十二月頒布地方自治試行條例,四年四月復公布地方自治試行條例施行細則,分調查整理,提倡與實行之三時期,地方自治運動大受頓挫。此後數年中未有足述之市制,至民國十年二月廣州市暫行條例公布,始為中國市制放一異彩。
廣州市制施行之後,各地有效尤者,北京政府亦於民十年七月公布市自治制,分市為特別市與普通市之二種,是時,各省先後有省憲運動,如湖南省憲及浙江、四川、廣東省之憲草中,均有關於市之規定。故民十左右可稱為市制勃興之時期。自是以後,市制之沉寂者又數年,至民國十四年五月北京臨時執政頒布淞滬市自治制,雖則該制離真正之自治尚遠,要足為沉寂已久之市制史添一新頁。
以上為國民政府成立以前之重要市制,在此時期,可說並無統一之市制,有之如民十市自治制,施行之者亦不過一二市,就大體言,市自治並無進展,只見官辦市政而已。自民國十七年國府公布特別市組織法及市組織法以後,國內市制差告一統,然該兩法缺乏自治精神,為批評者所詬病,故復有十九年五月之市組織法,畫市為區坊閭鄰,對於市之自治規定頗詳。在實際上,市組織法中關於市自治之規定雖成為一紙空文,然要足表示將來市制之趨向。市組織法施行至今已有七年,迄未修改,而該法中窒礙未行之處固甚多,因是乃有修訂之進行。二十四年一月,立法院將市自治法及有其施行法呈請國府公布。市自治法規定市設民選之市議會及市長民選,較市組織法更進一步,但市自治施行法則規定,市自治辦有成績,經該管上級機關核定者,才得成立市議會並選舉市長。現在該兩法尚未有公布之期,就令公布而市自治之完成亦不知尚待何日。且依改進地方自治原則,地方自治分為扶植自治時期,自治開始時期及自治完成時期,扶植自治時期結束未有期,而自治之完成更渺乎遠矣。
次章將就上述各市制為較詳之分析,而對於尚未公布之市自治法及其施行法,以其可代表中國市制將來之趨勢,故亦略述。
在西南政務會存在期間,曾公布有市地方自治條例(二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再修正),市地方自治條例施行細則(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市參議會組織條例(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布)等,但與中央法制略同,故不複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