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政制史 · 第六章 各省縣組織概略

錢端升 《民國政制史》
第一節 縣各級組織綱要實施以前 縣之組織,各省極不一致。民三以後,各省皆行用劃一縣現行官廳組織令及縣官制,故縣之組織尚無甚差異。惟至民九以後,各省間曾一度提倡自治,故有少數省份有自治縣之設置。北伐時期,國民政府勢力及於某省時,某省於軍事甫定後,則恆自定暫行縣制,以為過渡之辦法,故各省間極不一律。及十七年國民政府公布縣組織法後,各省有依之而改組者。十八年重訂縣組織法公布後,各省大體上皆依法而改組,惟改組之時期先後殊不一致。二十一年以後,局科頗多合併;二十三年以後,因受「剿匪」省份裁局改科之影響,復多更張。茲就所知,分述各省縣組織嬗變之梗概於後。至於中山縣,實驗縣等,因各專著頗多,姑從略。 一 江蘇省 民國元年,江蘇省曾制定暫行縣制,縣之行政長官由地方公選,曰民政長〔1〕,直隸於都督。民政長之下設佐治職,分課治事。元年十一月始依中央之通令,畫一地方官吏名稱,改民政長為縣知事。嗣因財政部厲行減政主,始定為一等知事,設科員四人,二等三人,三等二人,技士各一人。 在自治方面,江蘇省於二年六月修正公布暫行縣制並選舉章程〔2〕。將縣之組織分為議決機關,及執行機關。議決機關為縣議事會,執行機關為縣知事及其所屬,而以縣參事會為自治行政之輔助機關。議事會議員名額由二十五名至六十五名。議事會設議長一人,副議長一人,由議員用記名單記法互選。議事會更有文牘、庶務等職,由議長派充。 執行機關,縣知事之下,除佐治職外,更增置常任委員若干人,輔佐縣知事執行縣中之行政,常任委員外,更可設臨時委員若干人。故此制與清末府廳州縣自治章程實無甚出入。 民國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江蘇省政府第二十八次政務會議通過縣政府組織條例〔3〕,依此條例之規定,縣政府設縣長一人,受省政府及各主管廳之指揮監督處理全縣之行政,下設民治、財政、總務三科,各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一人至三人,秉承縣長,辦理各該科之主管事務。縣政府並得設事務員及雇員,以辦理徵收及繕印文件等事。是年八月二十五日,遵省政府第三十五次政務會議議決案,該省更公布劃一縣政府名稱令,通令各縣一律稱為縣政府,因當時各縣名稱不一,有稱縣長公署者,有稱縣知事公署者,有稱縣公署者,有稱縣行政公署者,殊不一致,故通令劃一。而公安、財政、建設、教育、土地各局組織規程,亦先後公布。十七年以後縣組織法公布,江蘇省各縣,遂逐漸改革,完成縣組織。 民國二十二年一月,為樽節經費起見,省政府第五六○次會議通過江蘇省縣政府組織通則,以裁局設科。依此通則之規定,縣政府置縣長一人,下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科,分掌總務、財務、公安、教育、建設等事項。原設公安、財政、建設、教育四局,概行裁銷,其事務皆歸該管各科辦理,惟公安局,各縣於有設局之必要者,始可設立,教育局則於各教育經費,每年在十二萬元之上者始可設立。 二 浙江省 浙江省於民國元〔4〕二年各縣議會及參議會皆相繼成立。至民國三年因各級自治停辦,縣議會及縣參議會遂解散,但自治事項仍由各縣自治辦公處辦理。 十年九月九日浙江省曾宣布該省憲法。其第十四章,則為關於縣之規定。縣為省之地方行政區域並為自治團體。縣置縣知事一人為行政及自治之長官。縣更設縣議會及縣參事會。縣議會為議決機關,縣職員之名額由二十人至四十人。縣參事會為輔佐縣知事執行自治事項之機關。其組織略同民八之縣自治法。但此法迄未施行。 是年九月十一日大總統徐世昌更頒布縣自治法施行日期及施行區域令,以浙江省所屬各縣為施行區域,而以十年十月一日為施行日期,惟亦為具文而已。 至十一年各縣縣議會,縣參事會又先後一律成立,十六三月浙省政務委員會電令各縣解散,由縣黨部接收。於民國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布浙江省縣政府組織暫行條例其內容為:縣政府設縣長一人下設總務、民治、財政、教育、建設各科,分掌縣政。並規定縣黨部對縣行政可以提出意見書。而各科之規程亦皆先後頒布。 十七年國府公布縣組織法後,浙省並未遵照改組,遂於是年十一月,省府令各縣於內政部頒發之縣組織法在未實行前,所有各科名稱職掌,應暫行仍舊。 十八年五月因實行二零五次省政府委員會之議決案,始擇生產力較大,各種事業較易發展之杭縣、海寧等十四縣,依照縣組織法先行完全改組。凡完全改組之縣政府內設秘書一人,視市務之繁簡分科辦事,同時成立公安、財務、建設、教育四局,其餘列入一、二、三等之六十一縣,設秘書一人,仍分科辦事,並同時成立公安、教育兩局,再視各縣情形得成立財務局。 十九年後,劃一各縣組織名稱,除改組之縣設局照舊外,一二等縣設第一、第二、財政、建設四科、三等縣設總務、財政、建設三科。 二十年以後,因緊縮經費,又因各縣經濟景況不同,致有將財政、建設二局復改為科者,亦有將財政改科為局者,而各縣政府秘書復有獨立設置與兼任一科科長之區別,其組織極不一致。 後因受「剿匪」省份各縣政府裁局改科辦法大綱之影響,遂於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頒布浙江省各縣政府改局為科暫行組織辦法。此辦法將設各局皆改為科〔5〕,各縣政府秘書得兼任科長,其事務最繁之一等縣得設助理秘書一人。各縣政府視事務之繁簡酌改五科或四科。科之名稱皆以數字別之,投為第一、第二等科,並得分股辦事。各科設科長一人,下設科員、事務員、書記員等職,此外尚可設技士、督學、警佐等員。 三 安徽省 安徽省於十六年末省政府第十二次委員會議決安徽省縣政府組織條例,規定縣政府設縣長一人,受省政府及[各]主管廳之指揮監督,處理全縣行政事務。下設第一、第二、第三三科,分掌總務、公安、財政,及教育、建設等事項。各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一人至三人,及事務員雇員若干人。其兼理司法之縣,並得承審員,未設新監之縣,更得設管獄員。 此外安徽省縣公安局組織條例,縣地方財政管理處暫行簡章,縣建設局組織條例,及各縣教育局組織條例,亦皆先後公布。 國府公布組織法後安徽省依縣組織法施行法之規定,應於十九年八月完成縣組織。後為便利行政之指揮及厲行清鄉起見,於二十一年八月公布安徽省各區首席縣長暫行規程。其內容為將全省劃分為十區,於每區內衝要之縣,設首席縣長,以指揮監督其區內之各縣縣長,實為行政督察專員之濫觴。是時安徽因實行減政,於省政府第七次委員會臨時會議議決,將各縣公安分局一律撤銷,各縣縣政府對所直屬各局分別裁併改科,建設局完全裁撤,按各縣之需要情形,改為建設專員辦理建設事務。教育局與財政局亦有改為管理處者,以縮小其組織。同時並議決將各縣區公所一律裁撤,區長取消,另設地方自治協會以代之。 二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省政府第三三一次常會通過安徽省各縣縣政府組織暫行辦法。其內容為將各縣公安局一律改為公安科,或併入第一科。財政局一律改為縣地方財務委員會。建設局一律改為建設科,其原設建設專員之縣,得改設建設科或仍舊。惟各縣教育局則仍舊不改。 二十二年四月十一日,省政府第一八四次談話會通過安徽省縣政府辦事規則,規定縣政府設秘書一人,總務科、財政科、公安科、建設科各設科長一人,下設科員,事務員,錄事。公安科更可增設勤務督察員,建設科更可增設技術員。 二十三年八月十四日省政府第四零二次委員常會議決裁撤縣教育局改設縣政府教育科試行辦法,以「增進地方教育行政之效率,並由教育廳指定(同上)□縣」試行,其辦法將縣教育局裁撤後,改設縣教育科,附設於縣政府內。縣教育科改設科長一人,下設督學、科員及辦事員。關於縣教育行政,則以縣長名義行之。此外,更設教育經費管理委員會及縣教育經費稽核委員會。 二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省政府第四三零次委員常會議決安徽省縣政府組織規程,此規程系依據「剿匪」省份各縣政府裁局改科辦法大綱而制定。其內容為:縣政府置秘書一人,更設第一、第二、第三三科,分掌民政、財政、教育及建設。每科置科長一人,科員二人至四人。下設事務員及錄事。第三科設督學及校士各一人。此外更設立經征處,及金庫。並規定此規程施行後,將各縣所有之公安、財政、教育、建設各局,一律裁撤。 同年二月二十日省政府第四三八次委員常會議決安徽省縣政府辦事規則。規定第一科設統計員一人,並有檔案室之設置。 二十五年四月安徽省政府復依照南昌行營所頒「剿匪」省份各縣政府裁局改科辦法大綱,公布修正安徽省各縣政府組織暫行規程,較二十四年所議決者為詳盡,增設助理秘書,財務委員會及縣行政會議等,皆與各省依裁局改科辦法大綱之修正者,大致相同。 四 江西省 江西省於民國十年曾公布江西暫行縣自治條例,其組織分為縣民大會,縣議會及縣公署。縣民大會由縣屬各市鄉大會選出之代表組織而成。縣民大會代表之名額,以每市鄉人口滿一千名者選出代表一人,但每市鄉之代表,至多不得過五名,其不及千人之市鄉,其代表則與其他市鄉聯合選出。縣民大會開會時,於代表中選一人為主席,書記、會計、庶務等職,則由主席於代表中指定數人分任。 縣議會由各市鄉之選民直接選出之議員,組織而成。縣議員之名額,大縣三十人,中縣二十五人,小縣二十人。縣議會設議長一人,副議長一人。由縣議員中互選選出。 縣公署設縣長一人,由縣民大會選出。推縣長有學業之限制,須中等學校以上之學業程度,或具有相當之資格。縣長選出後,由省長任命,省長認為不合法時,可以不任命,而由縣民大會另選。惟此條例有未聞實行。 國民革命軍克復江西後,江西省政府第五十一次省務會議,決議通過江西縣政府組織暫行條例,遂於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施行。 依此暫行條例之規定,縣政府設縣長一人,為縣政之最高長官,下設秘書一人,辦理印信等事項。縣政府第一科第二科,科置科長一人,下設科員、事務員、錄事各若干人,依縣之等次而差其額。更設公安、財政、教育、建設四局,以分掌縣政,其他政務有設局之必要時,可臨時呈請設置,嗣後,局組織暫行條例,亦相繼頒布。 後因被「匪災」各縣經費窘絀,遂於民國二十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三六九次省務會議議決江西各縣政府原設各局改科辦法,依此辦法之規定,將被「匪災」各縣政府原設之公安、財政、建設、教育各局一律裁撤(惟吉安縣之公安局不裁),只於縣政府中另增設一科而已。科置科長一人。科員雇員一等縣各增設三人,二三等縣則視一等縣(同上)□減一人。其原有各局之職務,由縣長分配於各科辦理。其未被「匪災」之縣份而設裁局設科者,必須由縣政會議議決,呈請省政府核准,實為裁局設科之先聲。 至二十三年底,南昌行營「剿匪」省份各縣政府裁局改科辦法大綱公布後,江西省遂遵其規定,於二十四年三月十九日第五七八次省務會議通過江西省各縣政府組織規程。 此規程之內容為:縣政府設縣長一人,秉承省政府及該管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綜理縣政,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秘書一人,掌機要文件等事項。縣政府分設三科,各科置科長一人,第一科掌公安衛生等事項,更設警佐一人,受第一科科長指導監督辦理全縣公安事務;第二科掌會計財政等事項;第三科掌建設教育等事項,更設督學技士各一人,受第三科科長之指導,以視察教育指導建設。科員一等縣共設五人,事務員三人,二三等縣則皆較一等縣減一人。更可設雇員,由六人至四人,視縣等之高下為差。 此外更有縣政會議,以縣長、秘書、科長及警佐、督學、技士等組織而成,以審議之預算、決算、縣公共事業之管理及縣公產之處分等事項。 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省政府因受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指令修正後,遂於七月頒布修正江西省各縣政府組織暫行規程。此修正規程較本年三月間之通過者,頗多增改,以前共十八條,此則增為二十一條。最要者則將各縣縣政府事務員增設一人,縣教育或更設事業特別發達而經費向來充裕之縣,更可增設督學或技士一人,警衛事務較繁重之縣,各區署分設巡官警長外,縣政府中,亦得設巡官一人。此外對於經征處縣金庫及財務委員會,亦皆有規定。 五 湖北省 湖北省政府於民國十七年七月,由民政廳擬定暫行新縣制,經武漢政治分會議後決後公布。此制之內容為:縣設縣長一人,掌理全縣之行政事務,下設公安、財政,教育、建設各局,分掌縣中之政務。縣之下為區,區之下為鄉為鎮,鄉鎮下為村為街,村街下為閭,與縣組織法大致相同。據當時民政廳召集武陽夏三縣行政長官會議議決,擬由武、陽、夏三縣先設籌備實行,以為各縣之模範。及縣組織法公布後,依該法施行法之規定,湖北省廳於十九年八月完成縣組織。 二十三年,因裁局設科,遂於一月二十四日公布湖北省縣政府組織暫行規程,以為「剿匪」期內,該省各縣之組織。 依此規程,縣設縣長一人,綜理縣政,下設秘書一人,縣政府設第一、第二、第三三科,分掌縣中之政務。各科設科長一人,下設科員及雇員,惟三等縣之科長,則由秘書擇兼其一。更設警佐一人,以辦理水陸公安之事務。公安、財政、建設、教育各局,除有特別情形者外,則該不設置。此外更有縣政縣議,由縣長、秘書、科長,設有專局之局長及警佐等組織而成。 民國二十五年一月十六日,依南昌行營所頒「剿匪」省份各縣政府裁局設科辦法大綱之規定,更公布修正湖北省縣政府組織暫行規程。此規程與同時「剿匪」各省所頒布者大致相同,而較二十三年該省所頒稍異。增員務員、督學、技士、及巡官等額,並增經征處、縣金庫及財務委員會。此外縣政會議,則由縣長秘書及科長、警佐、督學、技士、財務委員會委員長及各區署區長組織而成。 六 湖南省 湖南省各縣於辛亥革命之際,有由縣自治公所組織臨時會議者,及民國元年,始定名為行政廳,二年改名縣知事公署,十三年改名縣長公署,十八年始改名為縣政府。 民國九年十一月二日湖南省宣言自治,於十一年一月一日公布施行湖南省憲法,直至民國十五年國民革命軍入湘之日止。此四年中均為自治時代。 依湖南省憲法第十章縣制大綱之規定,縣為省之地方行政區域,並為自治團體,縣設縣長及縣議會,縣長由縣議會選舉六人,交由全縣公民決選二人,呈請省長擇一任命。縣議會議員之人數,以縣之大小為差,但不得少於十六人,多於五十人。 國民政府公布縣組織法後,湖南省遂於十八年遵照縣組織法一律改組,六月省政府委員會議決,湖南各縣縣政府公安、財政、教育、建設等局規程〔6〕,各縣財政、教育、公安各局以次成立,惟因地方政費支絀,建設局尚未組設,各縣僅設建設及林務等專員而已,而公安局各縣,亦有沿稱警察所者。 二十二年四月依省政府咨送內政部各縣縣政府組織表,各縣政府有設第一第二兩科及公安財政教育三局者,有除三局外,而設總務及第二科者,更有僅設第一或總務一科者,而各縣無公安局有警察所之設置者,亦頗不乏。但實際上該省因十九年實行裁厘後,經費窘絀,各縣公安局有照舊保留者(如衡陽、湘潭等十五縣),有改局為科者(如湘鄉、寧鄉等二十三縣),有將公安局及警察所一律停辦者(如安化、新化等二十七縣)。 二十四年湖南省各縣政府有裁局改科者〔7〕,據是年六月間,省政府咨報內政部各縣政府裁局改科實況,計未設教育局者,有古文等三縣,停辦公安局併科辦理者,有安化等二十九縣。其餘各縣之秘書室,第一第二科及公安財政教育等局,皆仍舊,並無改革。 七 四川省 四川省於民國十一年有省憲之運動,當時各縣,除縣知事外,已有縣議事會及縣參事會之組織。 十二年一月省憲法起草委員會更制定四川省憲法草案。規定縣為省之地方行政區域,並為自治團體。縣置縣長一人,由省長任命,執行省之地方行政,及縣之自治行政,並監督縣以下之自治機關。此外更置縣議會及縣參事會。縣議會為縣之立法機關,縣參事會則為輔助縣長執行縣自治事項之機關。 國民政府重訂縣組織法頒布後,十九年十二月該省始遵照縣組織法之規定,公布四川省各縣財政、公安、教育、建設各局之組織規程,並於是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訓令各縣施行。 二十四年五月始依南昌行營頒布「剿匪」省份各縣政府裁局改科辦法大綱,制定四川省各縣政府組織暫行規程,大致與當時「剿匪」各省份依行營頒布大綱而制定之規程相似,惟對於財務行政之組織,除有縣徵收局外,並規定兩種辦法。其一則為縣政府暫不特設經征處,亦不另設金庫,只設縣財務委員會,分設置審核、出納兩組,凡預算決算之稽核,由審核組辦理,稅捐之收支保管,由出納組辦理。其一則為縣設財務委員會為審核之機關,稅捐之經征,由縣政府之主管科(第二科)或特設之經征處辦理,稅款之收支,由另設獨立之縣金庫辦理。 此組織暫行規程,由該省省政府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議決,於二十四年七月一日一律實行。 八 西康省 西康於民國十四年前稱曰川邊,十四年始改名西康,國民政府成立後,十七年八月中央政治會議始有改西康為省之議決案,二十三年十二月始成立西康建省委員會。 西康於民國六年時,置三十三縣,設縣知事一人及科員若干人。國民政府成立後,依縣組織法施行法之規定,該省應於十九年十二月終完成縣組織,但因地瘠民貧,各縣縣政府組織,多未完成〔8〕。 關於科局設置之情形,據二十四年五月,該省建省委員會咨報內政部者,各縣極不一致,有設教育局,地方收支所,及保衛團辦事處者(例如康定),有設教育科及公安科者(例如丹巴),有設財政科,教育科及保衛團辦事處者(例如瀘定),有設公安科及保衛團事處者(例如道孚),有隻設保衛團辦事處者(例如雅江),更有全不設局科及保衛團辦事處者(例如霍、瞻化等縣)。 九 河北省 河北省於北京政府時代名直隸省 更有京兆特別區則沿清順天府尹所轄之境。各縣雖依劃一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及縣官制而組織,惟民初各縣恆將吏兵工三房改為內務科,戶房改為財政科,禮房改為教育科,工房改為實業科,而各縣公署科之數目亦不一致,由一科至四科不等。 民國十七年國民政府北伐完成後,始將舊直隸改為河北省,將舊京兆區各縣併入〔9〕,於是河北省各縣遂依縣組織法次第改組而設各局。二十一年因節省經費,遂於省委會第三八次會議通過分別裁併縣屬各機關節減經費案。該案之內容為:「將所有縣屬各局所,以及一切駢枝機關,擬即分別予以裁減歸併,或改局為科,附設縣政府內。」此案通過公布後,各縣紳民紛紛以迅速實施為請。 二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省府委員會更制定裁併縣屬各局辦法實施原則,轉飭各縣實行。依此原則,將各縣之公安、財政、建設、教育四局名義得暫行保留,但須依內政會議,內政部所是之縣政改革案將四局設在各縣政府之內,實行合署辦公,將以前分立之各局一律裁撤。各局對外以不行文為原則,其對上對下正式公文統以縣政府名義行之。各局對縣政府用簽呈,縣政府對各局用批示,局與局間用移付,一切手續,皆力求簡易為主,凡關於法令規定須蓋用局鈐印記者,仍可照舊鈐用。各局既已合署辦公,將各局原有經費從實核減,其標準為照原預算減去三分之一。 二十三年十月河北省舉行第一次行政會議,各機關對裁局改科之提案凡三十二起,最後議定縣屬各局一律改科之決議案,並於省府委員會第五八四次會議議決以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為實行日期。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省政府委員會第五八九次會議通過河北省各縣裁局設科實施辦法,其內容為:將各縣所屬財政、教育、建設、公安各局,一律改設為科,各局改科後,一等縣設六科或五科,二等縣設五科或四科,三等縣設四科或三科,分掌總務、民政、省縣財政、教育、建設、公安等事項。各科如因地方情形有增減之必要時,得由縣長呈請省政府增減,各局改科後,皆一律移入縣政府辦公。 二十四年三月八日,省政府更公布河北各縣政府裁局設科及暫行辦事通則,較前頒之裁局設科實施辦法尤為詳盡,於科之下更可分為若干股,各設主任科員一人,其他對於秘書科長、科員、辦事員、自治指導員、督學、教育專員、教育委員、度量衡檢查員、技術員、督察長、訓練員、督察員、隊長等皆有規定,此外更設縣政會議,其出席人員為秘書、科長及由局改股之主任科員。 十 山東省 山東省於民國十七年始依國民政府所頒縣組織縣法改革組織,並公布各局暫行規程。十八年六月,國民政府重訂縣組織法,山東省復依新組織之規定,改財務局為財政局。 二十一年為減政務見,遂改局為科,於十二月二十五日,經山東省政府第一九八次政務會議議決,公布山東省各縣縣政府組織暫行辦法並於同日施行。此辦法系遵照縣組織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而縮小其範圍。其內容為:縣政府設縣長一人,秘書一人,第一科科長一人,第二科科長一人,但三等縣第一科科長,由秘書兼任。下有科員及雇用之錄事、勤務,依縣之等次而差其額。除公安局外,將原設之財政局改為第三科,建設局改為第四科,教育局改為第五科。第三科更有事務員,第四科有技術員,第五科有縣督學及教育委員。 同時更公布各縣財政局改科辦法,及各縣建設局改科辦法及各縣教育局改科辦法。二十五年四月,省政府第四八一次政務會議議決山東省各縣縣政府辦事細則。依此細則之規定,縣長之下設秘書一人,事務員二人。縣政府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科,各設科長一人,科員一人至三人。事務較簡之縣,第一科科長由秘書兼任。各縣因事務之繁簡,更可酌用雇員。 此外更設徵收處,縣金庫,保安隊,電話事務所及縣政會議。是年九月山東省政府更制定山東省各縣縣政府辦事細則,大致與四月間所議決者相同,惟增地方財政監察委員會,地方款產保管委員會,及政務警察長。 一一 山西省 山西省於民國六年即以施行六政為號召,六政者水利、蠶桑、種樹、禁菸、天足、剪髮。是年十月一日特設六政考核處於省垣。民國七年更提倡「用民政治」而成立政治研究會。 新政推行以後,以各縣知事,事煩責重,故不能不輔以相當佐治人員,乃議定公布縣公署組織條例〔10〕,並於七年十月一日,修正施行,其內容為:於縣知事下設承政、主計、承審、宣講、收發各一員,分掌其所應管之事務,更設縣視學及實業技士各一人,除實業技士外,其餘皆迴避本縣,各縣更設檢驗吏一人。至於書記員、錄事,及雇用夫役,亦皆有規定,其名額隨縣之等級而差。 蓋因當時縣署用人向沿前清舊習,延聘刑幕帳房,僅以敷衍為事。承審、視學、技士、宣講各員,皆視為位置私人之地,故於此項縣公署組織條例,厘定名稱嚴其限制,以杜流弊。此外若縣警察局組織條例,各縣地方公款局通行規則,各縣清查財政公所簡章及各縣勸學所暫行簡章,皆於民國七八年間,先後公布施行,實開公安、財政、教育、建設各局之先河。 國民政府公布縣組織法後,依縣組織法施行之規定,山西省應於十九年六月底完成縣組織,嗣因經費窘絀,未能如期辦竣。 民國二十年山西省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議決改組縣政府具體辦法,大體與縣組織法之規定者相同,惟各局之組織,則較為單簡〔11〕。 民國二十四年十二月七日省政府公布山西省各縣裁局改科實施辦法,其內容為:先將各縣教育、建設兩局裁撤,以其主管事務統歸縣政府辦理。凡專設教育、建設兩局之縣,於裁局後,在縣政府添設第三第四兩科,分掌教育及建設事務。其專設教育或建設一局之縣,該局裁撤後,另添第三科一科,以管理裁撤之局之事務。其未專設以上兩局者(兩局並為一者),則裁局後改委主任科員,以掌其事,兩局改科後,皆應一律移入縣政府辦公。故合署辦公,裁局設科,山西只行其一半而已。 一二 河南省 河南縣政府之組織,北京政府時代分一、二、三三等,各分兩科,一等縣設科長二人,科員四人,書記九人,勤務九人。二等縣設科員二人,科員三人,書記七人,勤務六人,三等縣設科長二人,科員二人,書記五人,勤務五人〔12〕。 十六年底,該省曾開政治會議,公布籌備各縣地方自治大綱〔13〕,迨國民政府頒布縣組織法後,始逐漸完成縣組織。 二十年六月重行制訂各縣建設、教育等局組織規程。二十一年七月民政廳召集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擴充縣政府組織另定辦事細則案。是年十二月各縣乃裁局設科,公安局除鄭縣外,一律裁撤改為警察所,設警佐一員。建設局改科者,即以該局改為縣政府第三科。 二十二年十二月省政府重訂河南省各縣政府裁局改科方案,將各縣公安局之裁撤者,復歸併縣政府第一科辦理,設科長一人,並另設警佐一人。將各縣財政局裁撤,歸併縣政府第二科辦理,設科長一人,並另設徵收主任一人,各縣建設局之裁撤者,歸併第三科辦理,設科長一人,並設技術員一人至二人,而各縣教育局則皆保留。二十三年四月六日後公布縣教育局組織規程。又以固口鎮、焦作鎮等處地方重要,於是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河南省各地方公安局組織通則。遂將各特殊地方之警察廳仍改為公安局。 二十四年一月間復遵南昌行營所頒「剿匪」省份各縣政府裁局改科辦法大綱,制定河南縣政府組織規程,將縣政府設為三科。裁撤教育局警察所;教育歸縣政府第三科主辦,警務於縣政府第一科設警佐一人主辦,另設經征處及縣金庫,辦理省縣地方款項收支保管等事。其他原有駢枝機關一律裁撤。此外並增設秘書及督學等職員。與其他「剿匪」省份之縣組織無甚出入。 一三 陝西省 陝西省於民國二十年,始依國府縣組織法改組,縣之組織重新改訂,並確定縣政府經費,分期裁撤各縣縣佐,同時積極籌備自治。 二十年四月,省政府更公布各縣公安、財政、建設、教育等四局之組織規程。各局皆分三等而異其員額。 二十二年,各縣復裁局併科,近已施行「剿匪」省份之制度。 一四 甘肅省 甘肅省於民國二十一年,始依國府公布縣組織法而改革縣之組織,公布各局之組織規程。二十三年,因積極籌備自治,各縣曾有扶植自治時期之縣參議會,旋即裁撤,二十五年,公布縣政府組織規程外,並公布各縣政府會計規程,及各縣縣金庫暫行規程,與他省依南昌行營所頒「剿匪」省份裁局設科辦法大綱而規定者大致相同。 一五 青海省 青海向為蒙藏二族分居,由王公千戶等管轄,並無縣治之設,後僅有玉樹都蘭二理事。 十七年九月五日,國民政府中央政治會議議決。將甘肅舊西寧道屬之七縣,劃歸青海省。並於同月二十四日,正式組織省政府,實行改省。 十八、十九年間,增設民和共和等五縣,並將玉樹都蘭正式改為二縣,故青海省除蒙古二十九旗,玉樹二十五旗,近海八旗,果洛克五旗等外,共轄十四縣。其他如大河壩等六處,亦有增縣之計劃。 青海省原有各縣組織,仍為舊時房班制之變體,民國十五年後,雖經甘肅省府大加改革,而仍不徹底〔14〕,國民政府縣組織法公布後,該省始於十九年九月,遵照修正縣組織法,分令各縣一律改組。二十年一月,民政廳會同財政廳,規定各縣政府職員名額,及各職員維持費數目,呈准省政府分令各縣遵辦。青海各縣政府雖依法令組織,但因等次及經費關係,其組織仍各不同,依二十一年該省各縣政府組織一覽表,其科局極為參差。除第一第二兩科外,有設教育、建設兩局者,或公安、教育兩局者,亦有設公安、建設、教育三局者,亦有更設縣政局而為四局者。更有隻設總務一科而設公安、建設、教育三局者,亦有隻設公安一局者。亦有隻設總務一科而完全不設局者。其他各縣之建設局,亦多名存實亡〔15〕。 一六 福建省 民國十五年以前,北京政府時代,福建縣制,除縣長外,設一科或二科,下設科員、書記、勤務等數人,組織甚為簡單。 十五年冬,始隸於國民政府統治之下,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該省臨時政治會議第十五次會議,始議決公布福建省臨時縣務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縣設縣務委員會,處理全縣之行政事務。縣務委員設主任委員一人,為縣務委員會開會時之主席,委員四人或二人。縣務委員會設民政、財政、教育、建設四股,各股設股長一人、股員一人或二人,股長由縣務委員會之委員兼任。惟政務較簡之縣,由每一委員兼兩股。縣務委員會,設秘書一人,更設書記,無定額。 同時省政務委員會,更公布縣務委員會分股辦事細則,對於各股之職掌,皆有規定。嗣因當時地方不靖,皆未實行。 十七年省政府第七十三次委員會議決福建省縣政府組織條例,並定於同年八月一日施行。此條例之內容為:縣政府設縣長一人處理全縣行政事務,下分民治、財政、建設、教育四科,科置科長一人,科員一人至三人。教育科更可設督學一人或二人。建設科得設技術員一人,他如警衛隊長,宣傳員及雇員,亦皆有規定。此外更有縣務會議,由縣長、科長、警衛隊長,督學及技術組織而成。此條例公布實行後,將各縣中之原設有建設教育兩局者一律裁撤,實為裁局設科之先聲。 是年九月國民政府公布縣組織法後,福建省各縣乃照組織法之規定,逐漸改組,並定於十二月一日將各縣內部,一律完成,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省政府第三十三次省務會議,通過福建省各縣公安、財務、建設、教育各局暫行組織規程,並定除教育局外,其他三局須按照事務之需要,分別成立,各縣之中,不必俱設,嗣因財政困難,復將各科分別合併,一律改設二科。 十八年六月五日國民政府公布重訂縣組織法後,該省依縣組織法施行法之規定,應於十九年八月終完成。嗣因省財政困難,各局除公安局外,皆未俱設,惟縣政府內部增設總務科,科長由秘書兼任。 二十六年六月省政府第一百零三次會議議決,縣之公安局局長,由縣長兼任,各縣一律均增設財政科,由其他科長兼任,建設除晉江龍溪二縣設局外,其餘各縣一律設科,科長由他科兼任。惟教育除華安等十七縣改局為科外,其餘仍照舊設局。 二十二年,因設局之縣經費多感支絀,又因健全縣政府內部組織起見,復裁各局設科,遂於是年六月十四日省委會第二五次會議,通過福建省各縣政府組織大綱,並定於七月一日施行。依此大綱之規定,縣政府置縣長一人,下置秘書,第一科,第二科及教育科。事務特繁之縣,更可設公安或建設科。各科設科長、科員、事務員及雇員等職,惟教育科則另設督學〔16〕。此外更設置警察所,分所及派出所等。 二十四年省政府因遵照南昌行營頒布「剿匪」省份各縣政府裁局改科辦法大綱之規定,遂於八月三日省政府委員會臨時會議議決福建省各縣政府暫行組織規程,並定於十月一日實行。其內容與其他「剿匪」省份依裁局改科辦法大綱所規定者,無甚出入。 二十五年間,省政府更依南昌行營之指令,將二十四年所頒布之組織規程,更加修正。制定修正福建省各縣政府暫行組織規程,與他「剿匪」省份遵照南昌行營指令所修正者,無甚差別。 一七 廣東省 廣東省於民國九年九月,陳炯明兼任省長後,提倡自治甚力,遂於十年四月六日公布廣東暫行縣自治條例,規定縣之議決機關為縣議會,縣議會設議長一人,副議長一人。縣議員之名額,依廣東暫行議會議員選舉條例之規定為二十人至四十五人。縣之自治行政機關為縣公署,由縣長、總務科及教育、實業、財政、公安、工務、衛生諸局合組而成。縣長由縣選民直接選舉三人,由省長擇一任命。此條例系仿照當時廣州市政廳之組織而制定。至於縣長民選,尤為自治史上之創舉,是年四月十六日公布暫行縣議會議員選舉條例,同月十九日公布暫行縣長選舉條例。同月二十一日更委定全省九十四縣自治選舉監督,按照條例程序辦理各縣選舉。是年十月前後,各縣民選縣長次第選出。十一月間全省民選縣長均經選定委任,各縣縣議會亦限期一律成立。十一年陳炯明叛變,十二年藉口縣議會期滿遂一律解散,縣自治之進行遂告停頓。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廣東省政府七十二次省務會議,討論關於國府令飭草擬縣政府及市政府組織法一案,經會議議決,由各廳各派一員組織起草委員會,是年七月一日民教二廳以奉省府令發縣組織法草案,經奉指定中山、開豐、始興三縣為試行縣。並以是年七月一日為試行期〔17〕。十六年八月三日復奉國府令取消縣政府制,回復縣長制。 十七年中央政治會議廣州分會,公布縣政府組織法〔18〕,規定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民政廳長提出省政委員會任免。更設民政、財政、教育、建設四課,各課置課長一人,下有課員,事務員,雇員等屬。事務較簡之縣,各課可以合併,事務較繁之縣,各課可改置為局。惟民政科不得設局,但可另設公安局分其職掌,兼理司法之縣另設承審員及典獄員各一人。十七年九月十五日縣組織法公布後,該省乃逐漸依中央之規定完成縣組織。 民國二十年廣東組織國民政府,同時以籌備自治為號召,由所謂廣東國民政府政務委員,及省市政府派員所合組地方自治起草委員會起草,於是年七月三日公布縣地方自治條例。規定縣設縣長及縣參議會,縣長可由縣民選舉,惟須自治籌備程度達到建國大綱第八條之規定。縣設參議會以為立法機關,縣參議員由縣民分區選舉。更於是年七月二十日公布縣地方自治條例施行細則,並定同月二十二日為施行日期。是年八月三十一日更公布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二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西南政務委員會更將縣地方自治條例修正公布。二十年之縣地方自治條例僅三十一條,修正者則增為四十六條,大致與以前相同,惟前者將下級自治組織分為區、鄉鎮、里三級,修正者則於里之下更設鄰一級。前者各級公所之事權,皆為概括規定,此則除末項外余皆為列舉。前者之區以委員制為主,後者則改為區長制,此皆為其異點。二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西南政委會將縣地方自治條例更加修正,共增為四十九條,此次修正之縣地方自治條例之內容,除條文字句稍改外,較二十二年之修正者無甚出入。惟縣參議員之任期,以前定為二年,此則定為三年,又將區鄉鎮公所定為行政機關兼自治機關,並將副區長,副鄉鎮長製取消而代以佐理員。近者各縣裁局改科而將縣政府改組〔19〕。 一八 廣西省 廣西省於民國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布廣西各縣縣政府組織暫行條例,其內容為:縣設縣長一人,下設秘書一人,輔助縣長掌理機要,總核文稿,更設佐理員、助理員、雇員若干人,因縣之等次,而差其額。更因行政上之設施,以事務之繁簡,各設財政、公安、建設、教育等局。此外更有縣務會議,由縣長及各局局長組織而成。兼理司法之縣,必要時則另設承審員及管獄員一人。 民國二十年劃桂林等十縣為第一訓政區,同時為適合本省情形,及便利訓政實施起見,乃變通縣地方自治條例制定廣西第一訓政區縣組織暫行章程,嗣後公布廣西第一訓政區縣政府組織暫行章程。而廣西第一訓政區縣行政會議規則及該區之公安、財務、教育、建設等局之組織暫行章程,亦皆先後頒布。 廣西第一訓政區縣組織暫行章程,於該區縣政府之組織,並無規定,只對於區村鎮街之編制,略有規定而已。對於該區縣政府之組織規定較詳者,為廣西第一訓政區縣政府組織暫行章程,依此章程之規定。縣政府設縣長一人,綜理全縣政務,更設秘書一人,科長二人,科員四人至六人,下更有事務員及雇員。縣政府下設公安、財務、建設、教育四局,建設局如無設立之必要時,可於縣政府內改設,其他事務,必要時,更可增設衛生、土地、社會、糧食管理等局。此章程所訂之組織,與十八年國府所公布縣組織法,大致相同。 後因全省各縣組織不一,乃於二十二年四月八日公布廣西各縣組織大綱,將省縣以下各級編制始行劃一。並訂縣之等級為五等。他如縣行政會議及縣自治籌備委員會等,亦皆有另定其組織之條文。 省委會第二十四次特會,第九十次常會,更議決廣西各縣縣政府組織暫行章程,於二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公布。此章程系依廣西各縣組織大綱第四條制定。其內容之最要部分為裁局設科。依此章程之規定,縣設縣長一人綜理全縣之政務,下設秘書一人,縣政府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諸科,第一科掌總務、公安、自治等事項,第二科掌財務等事項,第三科掌教育等事項,第四科掌建設等四項。惟二等縣不設第四科,三等縣不設第二第四兩科,四五等縣不設第一、第二、第三三科。 科設科長一人,下設科員,辦事員及雇員若干人。 縣之司法,則設承審員一人或二人,典獄員一人,以協助縣長辦理訴訟監獄等事項,並可設檢驗吏一人。此外對於稅之徵收,民團之辦理,金庫之保存,亦皆另設專任人員。 二十三年廣西省有副縣長之設,以訓練民團為主要職務,但縣組織章程並未規定。 一九 雲南省 民國八年秋季,雲南省議會提議恢復地方自治。九年八月間,省議會通過該省地方自治籌備處,制定縣及城鄉二級自治章程,並議決先由縣自治辦起,限十年八月以前,完成各縣議參兩會。至十年春季,縣自治章程始行公布。縣議會及縣參事會均先後成立。嗣以縣地方制度有及時改革之必要,於十三年後,經省務委員會議決召集制定縣制委員會,制定雲南全省暫行縣制。其內容為:縣設縣議會及縣行政公署。縣議會為議決機關,縣行政公署為執行機關。縣議會議員之名額為二十人至六十人,縣議會設議長及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中互選,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至多不得過三次,縣行政公署設縣長一人,由人民選舉,但在自治未完成前,由省長任命。 此項暫行縣制,於十三年八月公布,並在昆明等八縣試行。其餘各縣,則將前頒縣地方自治章程修改,暫行適用。 十七年,國民政府公布縣組織法後,雲南省遵令改組者,已有昆明等七十餘縣。縣組織法修正公布後,雲南省複次第依修正之縣制而改組,次第頒布財政、公安、教育、建設等局暫行規程。二十年六月及二十一年二月,據該省民政廳呈報內政部該省各縣政府分科設局情形,該省呈貢等十五縣,除依縣組織法所設西局外,尚有團防局〔20〕之設置。 據二十四年七月內政調查統計,該省各縣以設三科四局者為最普遍,計四十三縣。其次則為設三科四局者,計(同上)□十九縣,他若設五局之縣,不過一二縣而已。二十四年一月,該省各縣已普遍設置縣參議會而積極辦理自治。 二○ 貴州省 民國十八年八月,貴州省臨時政務委員會公布貴州省各縣縣政府暫行組織法。其內容為:縣政府設縣長一人以為行政之最高長官,下設第一第二兩科,各科設科長一人,下設科員,事務員、錄事等,依縣之等次而異其額。甚至於縣政府公役之名額亦有規定,此外設公安、財務、實業、教育四局以分掌縣政。 更設縣務會議,以縣長科長及各局局長為委員,會議時以縣長為主席,以議決一切行政事項。嗣於同年九月十月間,貴州各縣公安局暫行組織條例,各縣實業局暫行組織條例亦先後頒布。 十九年六月,省政府始根據修正縣組織法分別進行縣組織之完成,並制規貴州省各縣公安、財政、教育、建設各局之組織規程。 二十四年,依南昌行營頒布「剿匪」省份各縣政府裁局改科辦法大綱,並參酌中央之法令及該省之特殊情形,省政府制定貴州省各縣政府組織暫行規程,於九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施行。其內容為:縣長下設秘書一人,並得增設助理秘書一人。縣政府設第一、第二、第三三科,分掌公安、財政、教育、建設事務。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二人。秘書室及各科均得設辦事員、科員。更可設督學、技士、警佐等職以為各主管科之輔佐。他如縣經征處、縣金庫,縣財政審核委員會,及縣政會議亦皆有規定。 原有各局一律改科後,即併入縣政府內合署辦公,惟有特設公安局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二一 東三省 東三省為遼寧省吉林省,及黑龍江省;遼寧原名奉天,十八年易幟後,始改為遼寧。東三省於易幟以前,其縣制悉依北京政府所頒之縣官制而定,其自治制度亦有縣議會及縣參事會,與清末府廳州縣自治章程大體相同。易幟後,依國府所頒十八年六月之重訂縣組織法逐漸改革,惟財政局猶沿稱財務處,建設局猶沿稱實業局。 九一八事變後,竟為偽組織所盤據,在未收復前,中央政權暫不能及。 二二 熱河省 熱河於民國十七年十二月改省後,依縣組織法施行法之規定,應於十九年十月底完成縣組織,惟僻處邊陲未能如期辦竣,截至二十一年七月底止,該省已完成縣組織者,計有赤峰等十五縣,各縣政府設第一、第二兩科及公安、財政、教育、建設四局。旋繼東三省淪陷,其現狀亦與之同。 二三 察哈爾省 察哈爾於民國十七年始設省,是年十月始正式組織省政府,並將舊直隸之口北道屬宣化等十縣劃入該省之區域〔21〕。設省後,其縣之組織,依照國府所頒縣組織法設第一、第二二科,或設一總務科,及公安、財政、建設、教育四局。 十九年十一月該省政府改組後,對於自治事項,頗為注意,先後公布察哈爾各縣區公所章程,及區公所辦事通則,分別施行。 二十一年六月該省民政廳召集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分期完成自治及統一縣政計劃案。 二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該省省政府公布察哈爾省各縣財政教育建設三局歸併縣政府設科組織條例,並次第實行,其內容為:縣政府內分設三科,將原設之總務科改為第一科,財政局改為第二科,教育及建設二局則並為第三科,但行政事務較簡之縣,則只設兩科,不設第三科。各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一人至二人。主管教育或建設之科,並得設督學員一人,技術員一人,及教育委員若干人。 二十三年五月該省為完成自治起見,更公布察哈爾省各縣參議會暫行組織辦法,而各縣參議員亦有依此辦法選出者。 二四 綏遠省 綏遠省政府於十七年始設省,十月省政府正式成立,並將前劃歸察哈爾之豐鎮等五縣仍劃還管轄。省政府設立後,乃依當時國民政府所頒縣組織法之規定各縣設二科外,並設四局。於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該省政府公布公安、財務、建設、教育四局組織暫行條例。是年六月縣組織法重訂後,縣財務局經內政部之飭正,始改稱為財政局。 二十三年九月省政府制定綏遠省各縣裁局併科辦法,其內容為:除公安局外,各縣財政、建設、教育三局裁撤,改設縣政府第二科,原第一科所掌之經管省財政事項,併入第一科辦理。第一科,一二等縣設主任三人,由科長兼一主任,三等縣則由秘書科長各兼一主任。第二科,各縣均設主任三人,由科長兼一主任。 二五 寧夏省 十七年十月,內政部將「畫甘肅省舊寧夏道屬各縣與阿拉善及額濟納兩旗地方合設寧夏省,以寧夏為省治」提案、提交中央政治會議,決議照案通過,同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明令公布,將舊寧夏護軍使轄地及舊寧夏道屬各縣,設置寧夏省,以寧夏為省治。是年十一月一日正式組織省政府。據二十四年內政部全國行政區域簡表,該省僅有十縣,依縣組織法之規定,該省各縣應於十九年十二月終完成縣組織,惟其縣政府之組織,比較簡單,與各邊省大致相同。 二六 新疆省 新疆省依縣組織法施行法之規定,應於十九年九月中完成縣組織。依據二十年七月該省填內政部縣組織之情形觀之,實與裁局併科之制相似。各縣皆設總務、財務、教育、建設四科,局則僅設公安局而已。迪化等十二縣,各科皆設科長。綏來等十四縣,教育科長由建設科兼任。乾德等三十三縣,財政科長兼建設科及教育科長。 第二節 縣各級組織綱要實施以後 二十八年縣各級組織綱要頒布後,行政院於同年十月十九日以呂字一二九三六號訓令各省,頒行縣各級組織綱要實施辦法原則三項:(一)本綱要各省應同時普遍施行,但有特殊情形之縣份,暫時不能施行者,得由各該省政府呈請行政院核定延期實施;(二)各省政府應體察該省境內各縣之人力財力,分別先後規定其完成期限,但主遲應於三年內全省各縣一律完成〔22〕。令各省政府依據綱要及實施辦法原則,分別擬定實施計劃,於文到一月內到院。各省先後擬定計劃經核定者計有川、康、滇、黔、桂、粵、閩、浙、蘇、皖、贛、湘、鄂、豫、魯、陝、甘、寧、青、晉、綏等二十一省。截至三十二年年底止,除晉綏兩省外,均已屆完成之期。但其中如蘇魯晉綏等省,情形特殊;雖定計劃,亦未必均付實施。茲就所知,分述各省實施計劃要點及其實際情況於次。 一 各省實施新縣制計劃簡述 茲將各省縣各級組織綱要實施期限及程序列表於次〔23〕。 各省縣各級組織綱要實施期限及程序簡表: 上表所列,除湖南外,其餘均為二十九年內核定計劃之省份,其餘陸續呈准之省份,因材料所限,未列。至於各省實施計劃中對於縣各級組織,均有所規定,茲亦列表於次〔24〕。 縣各級組織綱要實施後各省縣各級組織簡表: 上表亦系以二十九年內計劃呈奉核准之省份為限,其後陸續呈核者未及。 二 各省實施情形 各省實施情形之未能盡如計劃,自為意中之事。茲分述於次。 (一)實施概況 (二)縣等劃分情形 (三)縣政府組織概況 注一 一等縣 注二 三四等縣 注三 五六等縣 說明:1.本表系摘用三十二年九月,內政部編各省實施縣各級組織綱要成績總報告提要中之記載。 2.各縣政設秘書室均經設置故不列載。 3.雲南省各設治局設二股,又呈准就昆明縣試行設置七科(科名未詳),各縣局政府人員名額系二十九年所定。 4.貴州政省各縣政府原設有社會糧政科,嗣於三十二年加以改定,將該兩科及統計徵收處予以裁撤,並取消指導員室警佐室合作室名義,所有各科室業務均併入現存科室辦理,各縣政府人員名額系三十二年所定。 5.湖南省各縣政府人員名額系三十一年所定。 6.湖北省各縣政府設置各科室情形,尚未據報,三十一年修正該省縣政府組織規程規定各科室之設置,由省政府以命令決定,其工商業不發達及土地尚未測量完竣之縣,將社會地政兩科職掌分別併入民財兩科辦理,各縣政府人員名額系三十年所定。 7.廣東省各縣政府已設地政科者有連縣南雄始興等七縣,三十年增設社會科,又核定中山等三十一縣為戰地縣份,其縣政府組織,僅設秘書及政治軍事兩科,各縣政府人員名額系二十九年所定。 8.廣西省各縣政府人員名額系二十九年所定。 9.江西省各縣政府人員名額系二十九年所定。 10.福建省各縣政府設置科室情形,尚未據報,三十一年修正該省縣政府組織規程,規定各縣政府秘書會計統計三室及八科五科三科三種組織並設合作指導室及警察局或警佐室,各縣政府人員名額系三十一年所定。人員未詳。 11.河南省各縣政府除設表列各科外,又設政務警察隊,經征處,警察局及財務委員會與軍法承審(同上)□等,各縣政府人員名額系三十二年所定。 (四)縣各級民意機關設置情形 上述各表均系依據三十二年九月內政部編:各省實施縣各級組織綱要成績總報告提要中之附表。據提要之說明:各省所報成績,有僅至二十九年者,有已至三十二年者,均就其所報之最近者編列。由吾人觀之,戰區省份所報之數字,究為實施情形抑或擬定實施之情形,頗屬問題。不過就上表亦可略見其梗概。 至於上表以外之省份,除遼、吉、熱、黑、冀、察等省似因情形特殊,無力顧及新縣制之實施外,山西擬於三十一年開始,但在事實上似難有何進展;山東省亦已開始實施。就縣等言,劃為一等縣者十八,二等縣十六,三四等各二十四,五等十三,六等十。縣政府亦已開始改組,增設軍事科者十五,設社會科者三,其餘雖未增科,但已將原有之第一、二、三、四科改為民政、財政、教育、建設等科之縣份六。綏遠省於三十年一月起就完整之五原、臨河、東勝三縣及安北設治局開始實施。五原臨河為二等縣,設四科;東勝為三等縣設三科;安北設治局設二科。並擬自三十一年度起將五原臨河改設五科,東勝四科,安北三科〔26〕。寧夏於二十九年開始實施〔27〕。依各縣人口財賦之多寡,土地面積之大小,厘定縣等。劃為一、二、三三等者各二,四等者三,五、六兩等者各二。裁撤區署,采縣鄉(鎮)保甲之系統。縣政府之組織,一二兩等縣設「民政軍事」、「建設水利」、「教育社會」、「財政地政」四科;三四等縣設「民政軍事社會」、「財政地政」、「建設教育水利」三科;五六等縣設「民政財政軍事地政」及「建設教育社會水利」兩科。 其他如江蘇、新疆等省,以資料未全,從略。 注 〔1〕參閱江蘇省政治年鑑十一份頁一。 〔2〕參閱江蘇省單行總令初編。 〔3〕參閱同時期江蘇省政府公報。其他各省仿此。 〔4〕元年間浙江省縣行政長官曰民事長。參閱浙省各縣新志職官志。 〔5〕最近(二十六年六月間)浙省又有恢復縣教育局之議。 〔6〕湖南省各局規程,皆於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議決,十九年十一月修正,除建設局規程外,二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更加修正,惟內政部以該省財政、教育兩局規程,多有不合之處,未准核定。 〔7〕二十六年三月三日湖南省始公布各縣裁局改科組織規程,參閱同時期湖南省政府公報。 〔8〕西康縣長多兼理司法,併兼徵收局與轉運分局之事,或稱西康縣政府,與其謂為治民機關,無寧謂為軍府之徵收轉運機關。參閱西防紀實頁一○三。 〔9〕現冀東二十二縣尚為偽組織所盤據。 〔10〕參閱山西省民事行政單行規程。 〔11〕山西省各縣教育局設局長一人,督學二人至四人,雇員一人。建設局除局長外,設技士一人至二人,雇員一人,財政局除局長外,設會計員一人,事務員一人,雇員酌用,各局不分課。 〔12〕參閱第一次河南行政會議記錄頁五三。 〔13〕此大綱為馮玉祥薛篤弼所主持。 〔14〕參閱最近之青海(二十三年青海民政廳編)。 〔15〕例如湟源縣,縣建設局除局長外,該局既無地址又無經費,參閱視察各縣吏治報告書(同前)。 〔16〕當時福建省各縣設公安科者,另設督察員,設建設科者,另設技術員,惟大綱中並無規定。 〔17〕參閱廣東教育行政制度史(廣東教育編)。 〔18〕公布日期未詳。 〔19〕參閱行政研究卷二,期四。二十六年四月五日。 〔20〕團防局或名團務局、團保局,及保衛局,掌理保衛團事務。 〔21〕察北六縣已為「匪據」。 〔22〕原限六年,後於同年十二月電令改為三年。 〔23〕根據楊君勵:各省新縣制實施計劃匯編頁五——八及刨一六四——一七九附錄。 〔24〕同上頁八——四及頁一六四——一七九附錄。 〔25〕一三三七之數包括市及特區,縣局之實數為一三一六。 〔26〕以上均據第三次全國內政會議各該省代表之報告,簡略不同,請參看第三次全國內政會議報告書。 〔27〕關於寧夏省部分,依據寧夏省政府編:十年來寧夏省政述要(三十二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