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政史拾遺 · ◎國會之雙包案

自莊周有「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之語,於是世人多誤以社會為無真是真非,遇事之有利於己者,輒強詞主張以求幸勝,而天下遂愈多事矣。如民國八年之發生所謂國會雙包案,亦其例也。 憶當民六段(瑞祺)內閣廢棄舊國會,依據其所頒布之新國會議員選舉法,另行選舉參、眾兩院議員,因而舊國會之一部分議員,乃奔赴廣州,自行集會。計當時南下者,僅有政學會、益友社、政余俱樂部、民友社(皆屬國民黨)四派議員,他如研究系等則均不之應,致難獲法定人數,只稱為「非常國會」。雖明知未能正式行使職權,作用究屬不大,終以無法補充人數,不得不暫維現狀。直至七年六月,以迫於時勢之需要,乃決定繼續第二屆常會會期,開正式國會,將不到會議員除名,以候補議員遞補。使此方法果屬圓滿可行,何至遲至一年之久,方始援用?蓋依院法,議員於開會一個月後尚未到院者,得經議決,予以除名。然第二屆常會曾經在北京開會,其未南下議員均已到院報到,自不能於同一會期中,強引此項法條,加以除名之處分。且即欲除名,亦須經議決程序,今到會議員既未達過半數以上,則所謂議決自亦不能成立。故除名遞補之舉,於法殊欠根據,此亦為當日非常國會議員之所自知,徒以事勢所驅,不得不牽強比附,藉以湊足人數,而其基礎固甚薄弱也。世人因此事發生在民國八年,遂稱其遞補之議員為「民八議員」,並稱其國會為「民八國會」,至原有議員則稱為「民六議員」,亦稱其國會為「民六國會」。 其後北方直系軍人敗皖驅奉,主張黎元洪復位,並下令恢復舊國會,於是民六國會遂於十年八月一日得過半數議員出席,正式開會於北京。當在京之參議院議長王家襄,與由南方北來之眾議院長吳景濂,在天津籌備召開民六國會時,民八議員即已通電否認,旋又在上海設立法統維持會、北京設立法統學會,此唱彼和,藉張聲勢。至其所持理由,無非(一)認廣州之自由集會為合法,(二)以未參加之議員為放棄職權,應行除名另補,(三)既經除名之議員,不得再行恢復,(四)除名之議員多曾任北政府官吏,及充安福國會議員,不能再容其置身議壇。而民六議員自亦依據法律,逐點加以駁正,且在事實上,民六國會業經開會,於是民八議員乃於八月三十日,相率沖入議場,索毆議長。一時國會雙包案喧傳於世,民六議員當議決於九月十八日舉行第二屆常會閉會式,為無形之抵制,並以示此一會期業經完成,民六議員之地位已成不可動搖之勢也。 雖當時國會已不甚為社會所置重,然吾人依法論法,實認民八議員之主張不能成立。蓋議員自行集會,雖為法之所許,但廣州集會,不過出自一部分議員之意,並非經多數議員議決或同意,因之未參加之議員,自不能視為放棄職權,其除名遞補,於院法既屬不合,在手續亦欠完全,實難生效。況當日黎元洪解散者,為民六國會,則今之撤銷此項解散令而恢復之者,自亦為民六國會,與民八何涉?至於民六議員有在解散期間轉任官吏及充安福議員,其資格是否發生問題,亦屬民六國會本身之事,應聽其自行解決,絕非民八議員所能強為主張。綜此理由,民八議員在法律上顯處於失敗地位,故雖有某某南方要人為幕後支持,而彼輩亦極盡跳踉叫囂之能事,終以不能博社會之同情,不得不偃旗息鼓,由沉寂而歸於消逝,此亦足見凡事雖或有見仁見智之不同,而真是非究終未可湮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