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政史拾遺 · ◎雙十節就職之三總統
民國以來,有三總統於國慶日就職,曰袁世凱、曰徐世昌、曰曹錕。袁為叛國罪人,其心目中不知有民國,更何知所謂國慶?而所以必擇是日就任總統者,蓋以國慶,各國使節例必進賀,果是日兼舉行第一任總統就任典禮,不特為無上光榮,且亦足以增加其國際之聲望。故袁在十月以前,即極力促成總統選舉,國會既徇其意,先行制定憲法一部分之大總統選舉法而公布之,及至國會選舉總統之日,猶恐不能獲得法定票數,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韙,以軍警假裝公民團,包圍國會,威脅議員,求達其當選之目的。聞袁事前曾向人表示,民國成立,瞬屆一年,若正式總統尚未能選出,恐將影響及國際承認問題,予個人固無關係,如國家前途何?此足見二年之十月十日,實袁所視為最重要之一日,而不容不極力爭取者也。
第一任總統既以二年十月十日就職,則因任期關係,第二任以下總統其就職日期,亦必為某年十月十日,本屬當然之事,毫不足怪。惟我國政治情形,至為複雜,十餘年間,總統問題層見迭出,其時實力派及一班政客又均以法律遷就政治,牽強比附,不計及他,而機緣湊合,竟使每屆選出之總統,皆恰於是年十月十日就職,是則可異而堪以一述者也。袁世凱既背叛民國,帝制自為,即不死,亦已喪失大總統資格,依大總統選舉法規定,自應由副總統繼任。不幸當時副總統黎元洪亦在附逆之列(其理由前已述及),以法律言,自不能使其繼位,而應另開總統選舉會選舉總統。果爾則新選出之總統,其就職日期必不為是年之十月十日,可以斷言。乃當時因圖政治利便,各方對黎均無異言,國會議員遂宣言:「現在黎大總統繼任,實根據民國二年十月國會所制定大總統選舉法第五條之規定,應承繼本任總統之任期,至民國七年十月為止。」蓋依規定總統任期為五年,袁於民國二年十月就任總統,其任期應至七年十月始屆滿也。
黎既繼袁,國會遂舉馮國璋為副總統,其後黎又因解散國會,引起復辟事變而去職,馮乃又繼黎,本應至黎所余之任期屆滿為止(即七年十月十日),不生疑問。乃馮、段執政,忽主張改造國會,其理由以「中華民國已為張勳復辟滅亡,今仿照第一次革命先例,召集臨時參議院,重定國會組織法及選舉法後,再行召集新國會」。既認中華民國為已經滅亡,則民國以來,所頒布之法律自亦隨之失效,馮之大總統地位,且無所依據以取得,更何論於任期問題!然當時秉政柄者,仍為圖政治上之利便,僅以民國中斷為改造國會理由,而一切法令則悉仍舊貫。於是馮之任期,仍至黎所余任期為止,由新國會舉徐世昌為總統,徐遂亦於七年十月十日就職矣。
及皖、奉相繼失敗,直系獨握大權,以欲使己系領袖膺總統,非先驅徐廢棄安福國會不可。乃又假恢復法統之美名,主張由黎復位,重行召集舊國會。然黎既於六年宣告離職,請馮繼位,且已至黎所余之任期為止,則黎果依何法得以重登總統寶座?於是有謂袁於稱帝時即已喪失總統資格,而黎之繼袁則自袁死亡之日始,故黎任期應補足一百六十餘日,即自洪憲改元至袁死之日止者;有謂袁在任期間,在法律上無效,故黎任期尚有一年三個月者;又有謂黎任期應由修改約法,舊約法失效之日起算,須至民國十四年九月始滿者;但亦有置法律不談,而主張黎只能為事實上總統,即國會亦只能為事實上國會者。凡此皆屬有為而發,適成為政治上之投機論而已。其實直系之擁黎復位,一方藉之以驅徐,一方亦利用其任期之短促,故愈主張延長黎之任期,不啻轉以促黎之去位,因黎之戀棧及附黎者為之張目,終使直系迫不及待,而扮演逼宮奪印之醜劇。於是公行賄賂,由國會選曹錕為總統,而曹亦適於十二年十月十日就職矣。
總之所謂三總統者,其選出既皆予人以非議,徒種禍亂之根源,而所用手段,或出威脅,或由行賄(徐表面上雖似無此二者,然當日安福系議員於歲費外,均領有相當津貼費,俾便該系指揮投票,不可謂非間接變相賄選),令人回憶其就職之日,仿佛猶覺刀光圍繞,銅臭薰天。以國慶日之莊嚴璨爛,乃竟著此污點,袁、徐、曹固不足責,而當日昧於遠見,及曲解法律以圖取便之政客,自亦不能辭其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