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政史拾遺 · ◎黎元洪與法統問題
自民國三年袁世凱解散國會,廢棄約法,而頒布所謂新約法,法統問題已啟先聲。至六年段祺瑞改選國會以後,更演成南北相持之局。惜當時言法者,或以急於成功而不力求貫徹,或以便於私圖而非誠意擁護,以致黎元洪地位幾與法統問題,成為不可分離之關係,斯亦至可怪者也。討袁之舉,其志不但在保全共和,而且在恢復約法。黎元洪以民國副總統,竟甘受任由新約法產生之參政院議長,其後各團體帝制請願書則由該院轉呈,選舉國民代表辦法則由該院議定,國體投票推定皇帝時則該院為代表,而該院本身之推戴書且由黎領銜,以法律論,袁為帝制之主犯,黎亦宜列為重要之幫助犯。袁既以此喪失總統資格,則黎之副總統資格,豈能獨存?乃當日討袁軍對黎,不但不一併聲討,而且以滇、黔、粵、桂四督及蔡(鍔)、戴(戡)、李(烈鈞)、陳(炳)等代表護國軍政府發布第二號宣言謂:「大總統既已缺位,依民國二年十月所公布之總統選舉法第五條,由黎副總統繼任。」而袁於撤銷帝制欲向南方謀和時,曾商黎出管將軍府,黎竟宣言:「除約法上之副總統外,無論何職,皆不承認。」一若不自知其附袁罪行,而尚靦然以約法上地位自居者。黎固不足責,而當時南方不乏高明之士,何亦竟不明是非、不顧法律若此?若謂黎之附袁,系由於脅迫而非出其本衷,然以堂堂一副總統,尚昧於捨生取義之道,辱身失節,更何足以以代表國家?聞其時南方要人,亦未嘗不考慮及此,第因總統問題為各方利害所關,若另行選舉,勢必引起劇烈競爭,而影響及內部之團結,故不得不利用黎為緩衝,藉免一時紛糾,此則以法律遷就事實,非言法所宜爾也。
黎出任總統之根據,中間尚有新舊約法之爭,而主用舊法者終於占勝。一方擁護舊約法,一方則使在舊約法上已經喪失資格之副總統,冒竊大位,豈非護法運動之一大玷?黎就任總統後未及一年,因府、院之爭而引起督軍團獨立,因督軍團獨立而引起張勳北上,因張勳北上而引起其以解散國會為入京調停條件。黎既身為解散國會之罪人,則亦即民國之罪人,依法應喪失總統資格,乃於張勳復辟之後,竟儼然以大總統令特任段祺瑞為國務總理,同時電請馮國璋依照約法代行大總統職權,固仍以元首自居也。無論馮、段欣然接受,未嘗研究其授與來源之如何?即當日南方忠告段祺瑞電中,亦只對段嚴加責備,對黎則並無一語糾繩,其曰:「要求宣戰之不已,以至毆擊議員;毆擊議員之不已,以至解散國會;解散國會之不已,以至復建偽清。本為一人保固權位,以召滔天之禍,足下獎成此患,豈得不為追究?」則似以段為解散國會之禍首,而黎轉可不問,又曰:「總理一職,既無同意,亦無副署,實為非法任命,果出黃陂手諭與否?亦未可知。」則似果屬黎諭,猶為可說,吾不知其何以對黎若是其恕耶?
今姑置此不論,黎致馮電,本但請其代行大總統職權,迨段入京,黎由東交民巷回居私宅,又通電宣告此後不再與聞政事,推馮副總統繼任大總統。既曰繼任,依法黎當再無復位之日,乃其後直系一戰勝皖,再戰勝奉,由孫傳芳一電,而黎又復位。按孫電略謂:「南北統一之破裂,既以法律問題為厲階;統一之歸束,即當以恢復法統為捷徑。應請黎黃陂復位,召集六年舊國會,速制憲法,共選副座」云云。推孫氏之意,似非黎氏復位及恢復舊國會,不足以言恢復法統,而不知黎實為解散國會之罪人,黎果應復位則國會即不應恢復,國會果應恢復則黎即不應復位,今乃以黎復位與恢復國會並舉,持此以解決法統問題,豈非滑稽之甚?蓋當時直系並非有愛於黎,亦非毫無法律知識,其所以出此者,實因亟欲選舉曹錕為總統,故不得不假黎與國會為橋樑已耳。其作用雖與討袁軍不同,至其假法律以為便宜之計,則前後如出一轍。民國十餘年來,每一次護法,皆為毀法干紀之黎元洪造機會,真令人為之三太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