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批註周易 · 小過卦第六十二

小的偏差是難以避免的 小過卦寓意可小事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 【題解】 常言道,「小過不改,終成大錯」。但易家的小過卦卻是一吉卦,其中有何深意呢?從卦辭、《彖傳》、《象傳》的闡析看,「小過」可獲大吉之義,其實是肯定糾枉過正的「小過」,其目的是求正,「小過」只是糾枉的手段和形式過分一點點,或是在正確的方向下超前過火了一點,故只是小的偏差沒有大的害處。在易家看來,在符合時代精神的前提下,在待人接物上禮貌周全一點,在親友去世時悲哀過度一點,在生活小事上節約多了一點,因符合柔順的小過之德,屬情有可原。 當然,即使是為了糾枉,小過之法也不可濫用,特別是對待大事,更不可馬虎隨便,應該深入下層,了解真相,集思廣益,找到合情合理、恰到好處、公平正確的解決問題的辦法,而切不可浮在上面,憑想當然亂髮謬論,甚至高高在上發號施令,打著矯枉過正的幌子,剛烈過激,盲動亂來,這正許是小過卦德所謂「可小事,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的深意吧。 【原文】 小過①,[李鼎祚《周易集解》引《序卦》曰:「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②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王弼註:「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上愈(無)所適,下則得安。愈上則愈窮,莫若飛鳥也。」] 【注釋】 ①小過:卦名。卦義:稍微過分,小的過越,小有過失等。 ②遺:遺留。 【譯文】 小過卦象徵稍有超過,亨通順利,利於堅守正道。可以做尋常小事,不可以幹大事。就像鳥飛過留下悲鳴之聲,不宜強向上飛,而宜於向下安棲,大為吉祥。 【解說】 小過卦與中孚卦各爻的陰陽相反,彼此是錯卦,即變卦。中孚是有誠信,而小過是有證件憑信的人一定能通過,所以「亨」。這個通關憑信就是符節。 小過卦有四個陰爻,二個陽爻,陰大陽小,是陰過度,陰為小,所以是「小過」,所以「可小事,不可大事」。過,兼有經過、過度兩種含義。 此卦的卦形,中間的兩個陽爻,像鳥身,上下兩邊各二的陰爻,像翅膀,與鳥飛的形象相似。又像鳥不宜往上飛,要往下飛,才能找到棲息的地方。亦即在小有過度的時刻,不可以好高騖遠,應當務實,才會大吉大利。 【原文】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王弼註:「小者,謂凡諸小事也。過於小事而通者也。」]過以利貞,與時行①也。[王弼註:「過而得以利貞,應時宜也。施過於恭儉,利貞者也。」]柔得中②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③,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王弼註:「不宜上,宜下,即飛鳥之象。」] 【注釋】 ①與時行:按最恰當的時機行事。 ②柔得中:這是以有關的爻位爻象為說的。小過卦的六二是以陰爻居下卦之中位,六五是以陰爻居上卦之中位,陰爻表柔,所以說是「柔得中」。 ③剛失位而不中:這也是以有關的爻位爻象為說的。小過卦的九四是以陽爻居於陰位,而且又於中位,所以說是「剛失位而不中」。 【譯文】 《彖傳》說:稍有超過,是說尋常小事可以稍有超過而得亨通順利。但過度必須有利於堅守正道,即要順應適當的時機而行動。陰柔上下居中位,因此在尋常小事上吉利。陽剛失正位而不能持中,所以不能夠成就大事。卦中有飛鳥的象徵,「鳥飛過留下悲鳴之聲,不宜強向上飛,而宜於向下安棲,大為吉祥」,說明往上成就大事是逆理而行,向下做小事則順勢。 小過卦圖 小過卦的卦意旨在闡述事物的發展必須經由小事情的完善才能達到亨通,過而能守,守而能固,善莫大焉。所以,處理事情要從小處著手。 【解說】 小過卦,上下皆陰爻,有陰上下要經過中間陽之義,是小的方面通過而亨通,要以誠信才能通過,是與天時一同運行。小過的二五陰爻居中位,表示小事吉祥。小過的兩個陽爻,九四以陽爻居陰位而失位,九三九四都不居中位,表示不可做大事。小過上二陰爻乘二陽爻是逆,下二陰爻承二陽爻,是順。小過的卦形有小鳥飛過之象,向上飛只留下聲音,向下飛就可安然落地。所以小過不適宜向上而適宜向下。 【原文】 《象》曰:山上有雷①,小過。[李鼎祚《周易集解》引侯果曰:「山大而雷小,山上有雷,小過於大,故曰『小過』。」]君子以行過乎②恭,喪③過乎哀,用④過乎儉。 【注釋】 ①山上有雷:小過卦,下艮為山,上震為雷,因而說「山上有雷」。 ②乎:於。 ③喪:辦理喪事。 ④用:財力物力的使用。 【譯文】 《象傳》說:山上響動雷聲,象徵稍有超過無妨。君子體察此象,因此行止略過於恭敬,喪事稍過於哀痛,用度稍過於節儉均無妨。 【解說】 小過卦上震雷,下艮山,是山上有雷的象,稱為雷山小過。雷在天上的時候,雷聲很大很遠,雷在山上,聲音有些隱約。君子從中得到感悟,日常所作應該自己貶損一些,不可過大,人的行為要格外謙恭一些,喪事要格外悲哀一些,用費要格外節儉一些。 【原文】 初六,飛鳥以①凶②。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注釋】 ①以:有。 ②凶:不吉祥。 【譯文】 初六,鳥逆勢高飛有兇險。 《象傳》說:「鳥逆勢高飛有兇險」,說明其自尋兇險,旁人無可奈何。 【解說】 初六與九四相應,因而一心想往上飛,但初六柔弱,又在最下,初六以柔爻居陽位失位不正,在艮之下,當止。九四是陽爻居柔位也不正,而今小鳥好高騖遠,以不正應不正,當有凶,故自取凶無可奈何。 【原文】 六二,過①其祖②,遇其妣③,不及④其君,遇其臣。無咎。[王弼註:「過而得之謂之遇。在小過而當位,過而得之謂也。妣者居內屢中而正者也。過初而履二位,故曰『過其祖而遇其妣』。過而不至於僭,盡於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注釋】 ①過:超過。 ②祖:祖父。 ③妣:祖母。 ④不及:沒有趕上、沒有到達。 【譯文】 六二,越過祖父,與祖母相見,沒有達及君王那裡,而與臣僕遇合,沒有過錯。 《象傳》說:「沒有達及君王那裡」,說明不可超過臣僕而直達君王跟前。 【解說】 祖是祖父,妣是祖母。六二上承九三之陽,前遇重陽,所以順利通過,即是過了九三這個祖父。二位應在五位,但六五是陰爻,不是正應,相當於祖母,所以是「遇其妣」。五位是君位,因為六五不應,所以是「不遇其君」。但六二與九四同在互巽,巽是隨順是入,四位是重臣位,所以六二遇到九四大臣。六四陰爻居陰位,柔順中正,遇到陽剛重臣不會僭越掠過,此次經過,六二際遇雖有遺憾,但也見到了比較重要的人,所以「無咎」。 【原文】 九三,弗過①防之,從②或戕③之,凶。[李鼎祚《周易集解》引虞翻曰:「戕,殺也。離為戈兵,三從離上入坤,折四死大過中,故『從或戕之,凶』也。」]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注釋】 ①過:過度。 ②從:通「縱」,放縱。 ③戕:傷害。 【譯文】 九三,如不加倍防患於未然,放縱就會被人加害,兇險。 《象傳》說:「放縱就會被人加害」,說明這是多麼的兇險啊! 【解說】 從,放縱。戕是殺害,「從或戕之」意為放縱就有被殺的危險。九三剛而不中,知大而不知小,謹慎不過分(弗過防之)。與九三相應的上六,卻是陰柔的小人,九三如果放縱馬虎就會被害,故曰「凶如何」。 【原文】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李鼎祚《周易集解》引《九家易》曰:「以陽居陰,行過乎恭。今雖失位,遇則進五,故『無咎』也。四體震動,位既不正,當動上居五,不復過五,故曰『弗過遇之』矣。」]往厲①必戒②,勿用永貞。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注釋】 ①厲:危險。 ②戒:制止,告誡。 【譯文】 九四,沒有過錯,不過分剛強便能遇到陰柔。往前進發有危險,必須警惕自戒,不能意氣用事,永遠保持正確方向。 《象傳》說:「不過分剛強便能遇到陰柔」,說明居位不妥當。「往前進發有危險,必須警惕自戒」,說明過分行為終究不可長久。 【解說】 九四剛爻居柔位,剛而兼柔,不會逞強,所以「無咎」。九四與初六相應,但中間有九三阻擋,九三九四同性相敵,同在互兌,兌為毀折,九四下臨艮體,艮為止,所以九四還是不要去與初六相見,不必實踐與初六的約定,就是去了,因為初六與九四都失位不正,所以結合也長久不了。 【原文】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①取彼在穴。[程頤《易傳》:「弋,射取之也。弋有取義。」]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 【注釋】 ①弋:帶有繩子的箭。 【譯文】 六五,烏雲密布而不下雨,它是從我西郊那邊升起的。公侯拿繩箭射取穴中害獸。 《象傳》說:「烏雲密布而不下雨」,說明居處得過高。 【解說】 弋是帶繩的箭。六五居互兌,兌為澤在上為雲,不雨是因為下臨互巽,巽為風,兌為西方,所以是風從西郊吹來,把雲吹走了。四位是公位,此為九四,下艮為手,故為取,互巽為繩,以繩系矢為弋,取彼是取六二,六二在艮山陰位,故為穴,「取彼在穴」卻用弋是因為六二與六五不應。「已上」是指六五陰爻在重陽之上,在尊位上,這是過了,無應強取。這都是說陰爻在中位,成不了大事,即如《彖辭》所說,不利於大事。 【原文】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①之,凶,是謂災眚②。[李鼎祚《周易集解》引虞翻曰:「謂四已變之坤,上得之三,故『弗遇過之』。離為飛鳥,公弋得之,鳥下入艮手而死,故『飛鳥離之凶』。晉坎為災眚,故『是謂災眚』矣。」]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③也。[孔穎達《周易正義》曰:「『已亢』者,釋所以『弗遇過之』,以其已在亢極之地故也。」] 【注釋】 ①離:同「罹」,遇難的意思。 ②眚:禍殃。 ③亢:過分,盡頭。 【譯文】 上六,沒能遇合陽剛卻超過很遠,如同飛鳥遭到射殺,兇險,此天災人禍。 《象傳》說:「沒能遇合陽剛卻超過很遠」,說明已升得過高,到了亢極之地。 【解說】 離同「罹」,遇難的意思。災是天災,眚是人禍。上六是小鳥飛得過高(已亢也)無處落腳安身。上六本與九三正應,但下有陰爻六五阻隔,所以是「弗遇過之」。下臨互兌(三四五爻),兌為毀折,所以有「災眚」。這是上六高飛知進而不知退,行為無度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