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糧長制度 · 第四章 糧長的階級分化及糧長制對人民的禍害

在前面一章我們看到糧長制的演變過程:大致是從洪武初年尚無一定的辦法轉而為永充法,其後又改為輪充法和朋充法。此外,或則實行「糧里統一」,或則實行「一條鞭派」。所有這些辦法的具體措置以及為什麼一個辦法代替了另一個辦法的屬於制度本身上的理由,我們已詳為分析。然而糧長制是時代的產物,它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之下而產生、而演變的。因此對於當日的社會經濟發展的一般情況有略加敘述的必要。為了敘述方便起見,我們擬以糧長的階級分化這一問題作為中心,隨而附帶闡明當時社會經濟的變動概況和它所給予糧長制度的影響。同時我們還要談一談糧長制對於國計民生的影響,特別是它對於人民的禍害。 一 從田賦收入的增減說到糧長社會地位的升降 如前面幾章所已指出來的,糧長的社會地位,從洪武至宣德年間永充制盛行時,是煊赫不過的。當時許多人都以得充糧長為榮幸。及至正德年間朋充法行後,情形大變,此時一般人戶無不以被簽為糧長為一件痛苦的事情,那些富家大戶更用盡種種方法來擺脫這個職務。究竟是什麼原故呢?一般舊史籍認為初期的糧長品質較佳,以此來說明當時的糧長制度比較「成功」。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但仍有論述的必要。《嘉定縣誌·徭役》篇云: 《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6冊《蘇松》。 高皇帝(明太祖)念賦稅關國重計,凡民「既富方谷」,乃以殷實戶充糧長,……部輸入京,往往得召見,一語稱旨,輒復拜官。當時父兄之訓其子弟,以能充糧長者為賢,而不慕科第之榮,蓋有累世相承不易者。官之百役以身任之,而不以及其細戶。細戶得以父子相保,男樂耕耘,女勤織紡,老死不見縣門,故民淳事簡。中〔產〕家嘗有數年之畜,其間為侵漁者或有也。…… 《匏翁家藏集》卷七〇《清遠史府君墓表》。按史彬自號清遠,卒於宣德二年,似曾充任糧長至數十年之久。參看錢謙益《初學集》卷二二《雜文二·致身錄考》。 《宋學士文集》卷七五《朝京稿五·上海夏君新壙銘》。又云:「是時惟蘇之沈氏以奉法稱」,亦可見奉法者寥寥無幾。按夏宗顯卒於洪武十二年。同治《上海縣誌》卷一八《人物一》作夏宗禮。 同治《上海縣誌》卷二三《札記三》。 依照這樣的說法,似乎洪武時的糧長是良善不過的,「細戶」是能夠安居樂業的,這都因為「官之百役」糧長皆「以身任之,而不以及其細戶」的緣故。像這樣的觀點不外是說對立階級的利益是可以和諧一致的,而且大地主階級是最慈善的,按之事實便知其毫無根據。但我們也無妨先引證一些正面的材料來作檢查的根據。明初所謂「好」糧長的標準可用以下幾條記載來說明:吳江穆溪鄉人史彬,「以力田拓其產業。時朝廷重糧儲,設長稅者,……府君適代為之,……約束管內,自里胥以下,不得取民毫毛利。……由是稅入居最」  。上海長人鄉夏宗顯,「繇賦皆先時而集,不煩征索,……銖兩無所妄取」  。上海陳秀,「太祖召諸糧頭入見,秀手足胼胝。(太祖)呼為『好百姓』,給帖一道,內云:『有此帖者,是我良民。』」  自然,這些多半是子孫們請人撰寫的「佳傳」,不一定是事實;即使是確實的,亦不過說明了他們沒有作弊罷了。我選擇了這三個例子,因為這三家尚沒有發達成為官宦之家,其後人亦還直接或間接地和農業維持著一種「半耕半讀」的關係,其中如陳秀本人,應是直接參加農事勞動的,這點便與明代中年以後的糧長之家可以和農業毫不發生關係的情形有所不同了。 《宋學士文集》卷六四《芝園續集四·熊經歷(鼎)墓銘》:「〔洪武〕六年,命之蘇州,核糧長罪狀。君至,擇其尤虐民者,杖徙之鳳陽。」 見《大誥續編·糧長金仲芳等科斂第二一》,並參看《糧長翟仲亮害民第二二》。 見同上書《邾阿仍害民第四七》,並參看吳晗:《朱元璋傳》,第180頁。 見《大誥續編·常熟縣官亂政第四九》。 見《大誥·設立糧長第六五》。 見《大誥續編·糧長妄告叔舅第二〇》。 見同上書《糧長妄奏水災第四六》,並見《大誥三編·陸仲和胡黨第八》。 見《大誥三編·拖欠秋糧第四一》。 至關於明初糧長舞弊的記載,卻是汗牛充棟舉不勝舉的。剛在糧長制初建的一兩年中,蘇州府糧長便紛紛以舞弊虐民著聞  。我們只須根據《大誥》三編中所載,即可知明初糧長的罪惡行為比起後來是毫無遜色的。例如洪武中嘉定縣糧長金仲芳等三名,巧立各種錢米名色計達十八項之多,以科斂糧戶  。糧長邾阿仍起立錢米名目共十二種;正米加五成收受;又勒令糧戶以房屋、牲口、衣服、農具、水車、鍋灶等項折納稅糧  。此外或則本為「無籍」之徒,但因勾通知縣,而得充任;及既充糧長之後,復與縣官交結,把糧區劃分得犬牙交錯,以便隱沒奇零戶數  。或則倚官挾勢,臨門吊打細民,強令細民包納本戶夏秋二稅  。或則在鄉裡間團局造冊,每戶加派錢米  。或則妄報災荒,詭圖蠲賑  。或則將各戶稅糧乾沒入己,故意抵賴,遷延不納官府  。總之糧長詭詐敲剝,弊病百端,這是與明代的統治相始終的。它的整個歷史,就是一部貪污史。明初糧長品質較佳的說法,絕非歷史真相。 然而我們也不妨承認《嘉定縣誌》所說的有兩點是事實:其一,當時充當糧長的多為殷富大戶。其二,明代初期的社會狀況是比較安定的,經濟是向前發展的,中央田賦收入有蒸蒸日上的趨勢,這點從下面第二表也可以得到證實。 第二表 明代歷朝全國田賦米麥實收平均數及其升降百分比 從第二表可見自太祖朝以至宣宗朝,全國夏秋二稅實收米麥的平均數是上升的;但自英宗正統以後直至明末,便走向下坡路了,尤以世宗(嘉靖)穆宗(隆慶)兩朝下降最甚。神宗一朝(萬曆)由於一條鞭法之實行,平均數稍微上升,但仍沒有達到洪武朝的數字。在明代初期,全國各地是不輕易增加賦額的,而實收平均數字反而較高,這不能不認為是糧長製取得了一定的徵收成績的反映。《明書·賦役志》對於明初糧長收稅足額的原因加以解釋云: 傅維麟:《明書》卷六八《賦役志》(此段引文今據朱健《古今治平略》卷一《國朝田賦》校補數字,不一一注出)。 當是時上定鼎金陵,賦江以南粟輸京,漕〔運〕便利,無兌淮之運。而疏土封諸子為王僅十國,於賦祿易供。而民諸染故元舊習及豪猾吏,用重典誅鋤之,沒其資,用貸民更賦;又時時免賦,或全蠲不征,咻噢之。糧長部運至,恆得召見面命,亦恆以語合上意見擢用。故其時糧長各慮顧自重,輸將時至,又耳目視聽一新,國元氣肇復而民醇,收子戶稅鮮所脧削,上利而下安。 我以為上文前半段提出的明初田賦實收數字高的幾個理由是不錯的,這就是:1.明太祖定都南京時,由江南數省運糧接濟京師比較便利,沒有後來必須在淮安兌運北上那樣的困難;2.明初分封諸王僅十國,親王祿米較易供給;3.明太祖嚴厲懲辦豪富猾吏,沒收他們的財產,用來抵補時常蠲免賦役的短收,人民得到一定的實惠。以上三點對於明初稅糧得以如期收足不失為有利的條件。至於上文後半段的話,便有大半是站不住的。這段話的大意不外是當時糧長得朝見「天子」,又有作官的機會,所以「各慮顧自重」,因而「輸將時至」,且少有「脧削小戶」的行為。由此引申下去的說法,就是認為國都北遷以後,糧長很難有接近皇帝和作官的機會,因此不復自重,以致稅糧虧欠,連自己也受賠累之苦。如劉淇《里甲論》云: 《清朝論策類編·政治論三》。 〔宣德中御史言永充之害〕自是嚴加禁飭。又不得朝見,冀幸意外,故其人自以輕,而賠累之患起,亦自然之勢也。 這是一般史書所公認的理由。然而糧長在明初得為大官,有種種歷史因素;隨後,他們作官的機會減少,也是由於客觀情勢有了變化,與離京之遠近並無關係,這一點在第一章里已詳為發揮。這裡我們只須指出,糧長之能夠作官或否與他們的「自重」、「自輕」本無多大關係;尤其是「自重」、「自輕」與「輸將時至」或「賠累」更無必然的關係。糧長之「輸將時至」,並不是由於「各慮顧自重」的良善動機,而是由於明太祖有了一套「嚴刑重典」的措置,使得他們不敢過於猖獗。總之,糧長的政治出路的難易還是比較次要的問題,最重要的是他們的階級分化日趨劇烈了,因而引起了糧長制本質上的變化;而我們對於糧長制的評價,又必須結合著當時社會經濟的變化情況來考察,才能得到全部真相。 為什麼明初糧長的征糧成績較高呢?這是在明代初年積極發展生產的總條件之下而出現的:在明初「地有餘利」的普遍情形下,廣大的勞動人民「人盡其力」地參加了生產,是社會經濟趨向於恢復與繁榮的基本原因。而明太祖在開國前後頒布的種種獎勵生產的政令也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此中與本題最有關係的就是他對農民的土地政策,其主要精神不外為獎勵墾荒和移民往閒曠之地開墾。今僅舉一個例子,作為具體說明: 《明太祖實錄》卷五三。按洪武七年十月又詔,徙江南民十四萬往鳳陽,見陳建:《皇明通紀·啟運錄》卷六,據《明史》卷一三三《俞通源傳》,《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及陳鶴《明紀》卷三(系此事於洪武五年九月)。 〔洪武三年六月辛巳〕上諭中書省臣曰:「蘇、松、嘉、湖、杭五郡地狹民眾,細民無田以耕,往往逐末利而食不給。臨濠(洪武七年改名鳳陽府),朕故鄉也,田多未辟,土有餘利。宜令五郡民無田產者往臨濠開種,就以所種田為己業,官給牛種舟糧,以資遣之,仍三年不征其稅。」於是徙者凡四千餘戶。 《明太祖實錄》卷一九六:「洪武二十二年夏四月己亥朔,命杭、湖、溫、台、蘇、松諸郡民無田者,許令往淮河迤南滁、和等處就耕,官給鈔戶三十錠,使備農具,免其賦役三年。」 我特別選出這例子,因為它不只是合開墾與移民為一的事例,而且密切地關聯到了糧長制的發源地蘇、松、嘉、湖、杭五府。在這一措置之下,狹鄉沒有耕地的農民得到了耕地,人口稀少的荒涼地區得到了勞動人手。對於遷徙的農民:官方給以交通便利(舟)和經濟援助(資),到達後,又給以牛隻、種子;或「給鈔以備農具」  ,或官為修建水利。對於開墾出來的土地:「就以所種田為己業」,「三年不征其稅」;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以上一系列的辦法,幾乎是在全國的範圍內進行的,且收到了相當的效果。《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田制》載:「每歲中書省奏天下墾田數,少者畝以千計,多者至二十餘萬〔頃〕。」從下頁第三表可見(其中有兩個年份——洪武六年、七年墾田遠在二十萬頃以上)。 舊日史書上所載的數字往往不甚準確,由此作成的本書四個表只供說明大概傾向之用,不可過於拘泥。 第三表中除泛言「天下」者不論外,其已標明的地點計有〔南〕直隸常州諸府,浙江、江西、山東、河南、山西平陽府等。歷年開墾積累總數已達1,805,211頃。下面復據《明會典》卷一七《田土》所載,作成第四表  。由此可見洪武一朝的全國田額為八百五十萬八千餘頃,居明代各朝之冠。這個數字較之北宋的最高數字還超出三百二十多萬頃,——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為5,247,584頃。且應注意的,這個數字僅為徵稅起科的田地額數,還有許多被特許「永不起科」的額外田是不計算在內的。 第三表 《明實錄》中關於太祖朝墾田面積的記載 參看拙著《近代田賦史中的一種奇異制度及其原因》(載《大公報》「史地周刊」第23期,1935年)。 第四表中,有很值得注意的幾點:第一,河南、山東為元末兵燹後荒地最多的區域,到洪武二十六年,這兩省的田額,已分別躍居全國的第二位(河南)和第四位(山東)。第二,南直隸所轄各府中,鳳陽也是遭兵災後荒地最多的區域,到洪武二十六年,這一府的田額幾與山西一省相敵,可見移民墾荒的成績。但其後在弘治、萬曆年間,鳳陽府的田額突然減少了許多,參證以其他史料,知為由於開墾出來的額田已為豪強所隱沒所致。第三,南直隸蘇、松、常三府及浙江嘉興、湖州二府的田額僅占全國總數的極少部分,但他們所出的秋糧數(參看第一表,第79-80頁)卻占有極大的比重。關於這一奇特現象可以有種種理由來解釋  ,但這五府官田比率甚高,且土地高度集中於豪富大地主之手,則為兩個很重要的原因。 第四表 洪武弘治萬曆三朝全國分區納賦田地畝數及其百分比* 續表 蘇、松、常、嘉、湖五府官田比例高,土地集中於豪富大地主之手,原是南宋、元以來的情況,明太祖曾經作了一些調整工作。主要是對於豪強戶用種種口實沒收他們的土地,用來擴大政府自己的「官田」面積;然後再把官田交給農民耕種,或租給富室轉佃與農民耕種,一律按私租額起征田賦,這就是兩浙田賦特重的主要原由,也就是造成明代高度中央集權政治的物質基礎。關於明太祖竭力打擊東南豪強大族的情形,在第一章已有詳細的敘述,所應重複一遍的,就是打擊的對象僅以前元故吏,張士誠的心腹,和最大的豪強地主其財力威勢足以威脅皇權的鞏固者為限;至於一般地主,甚至上層地主中之樂為己用者,則加以多方籠絡,使他們好好地為王朝服務。而糧長就是屬於這一類型的人物。 我們應該把這與前面所講的從蘇、松等府移民往鳳陽各地開墾的措置結合起來看。無論是前一個措置——大規模地沒收豪族的土地,或後一個措置——移民墾荒,其結果對於本地私有土地高度集中的狀態都可以起一種改善作用;尤以後者積極地使無地的農民得到土地,在「驗其丁力,無許兼併」的規定下,他們都被安置為自耕農以至小地主,這對於鞏固帝國政權和緩和階級鬥爭都具有極大的意義。就在這些具體條件之下,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大為提高,因而整個社會的農業生產也推進了一大步。也就是在這個生產向前發展的基礎上,明代初期的田賦徵收實數才有「日有起色」的可能,而糧長制的「成功」只能居於輔助的地位。 《大誥·設立糧長第六五》。 《元史》卷九七《食貨志五·海運》。 只有「洪武元年北伐,命浙江、江西及蘇州等府運糧三百萬石於汴梁」為例外(參看《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漕運》)。 然而專就糧長制的本身來考察,亦可發現它在明初是比較容易收效的。第一,明太祖設立糧長的本意,一方面固然是要籠絡他們,另一方面也具有加重他們的負擔的用意。因為他們既然是區內的大糧戶,一區的稅糧就責成他們負責收足,「有司不過議差部糧官一員赴某處交(收)納,甚是不勞心力」  。這確是合乎政府的打算的,至於糧長的抽剝小糧戶的行為則無妨用「嚴刑重典」來防範或鎮壓之。第二,從人民負擔方面來說,元代燕京的糧食,一向依賴江南由海運接濟,特別是自順帝元統(1333-1334)以後,每年海運額數,已增至三百萬石以上,當時「公私俱困,疲三省(江浙、江西、湖廣)之民力,以充歲運之恆數……有不可勝言者矣」  。明初定都金陵,運輸路程已大為縮短,且亦沒有達到三百萬石的高額  。以此例彼,明初人民的負擔還不能不說是有所減輕。 唐宋運漕米數(吳曾:《能改齋漫錄》卷一三)。 因之,儘管糧長制的本身包含著許多矛盾因素,基本的為地主與農民的矛盾,其他有大地主與中小地主、中央皇權與各種地方封建勢力(包括吏胥的惡勢力)的矛盾,但是在社會經濟蒸蒸日上的條件下,這些矛盾得到了暫時統一。就是在田賦徵收實物方面,明初的糧長制多多少少地取得了近於「實徵實解」的成績,因而對於明初國家財政的充足和政權的鞏固曾起過一些積極的作用。可是這種局面並不能維持多久。到了永樂年間國都北遷以後,情勢便為之一變。然而這個轉變,我們不能像舊史家一樣,只從糧長個人在政治上失勢了一點來作說明,而必須從新的角度來考察這一問題。 二 國都北遷後糧長經濟掠奪方式之改變 永樂十九年明國都遷往北京。自此以後,農民以至糧長對於國家的租稅負擔無形中加重了不少。這不只因為運輸路程大為延長了,而且運輸工作也繁重了許多。在政府方面雖然也用軍運來替代民運以謀救濟,但運輸的費用實際上仍出自納糧戶。這是遷都影響的一方面,已詳第二章中。 但遷都還有更重要的影響,這就是由於溝通南北的運河暢通以後,全國的經濟生活得到了比以前更密切的聯繫。同時在明初社會經濟普遍高漲的基礎上,商品經濟得到進一步發展。這些首先表現在沿運河由南至北的一些城市繁榮起來了。永樂二十一年山東巡按陳濟說: 北方的農業在元代是較落後的,到明代便有所提高。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商稅》。 淮安、濟寧、東昌、臨清、德州、直沽,商販所聚。今都北平,百貨倍往時。其商稅宜遣人監榷一年,以為定額。 《明宣宗實錄》卷五〇,宣德四年正月乙丑「增北京順天府,南京應天府,並直隸蘇州等府州縣鎮市諸色店肆門攤課鈔。時行在戶部,以鈔法不通,皆由客商積貨不稅,與市肆鬻賣者沮撓所致,奏請依洪武中〔商〕稅事例:凡順天、應天、蘇、松、鎮江、淮安、常州、揚州、儀真、〔浙江〕杭州、嘉興、湖州、〔福建〕福州、建寧、〔湖廣〕武昌、荊州、〔江西〕南昌、吉安、臨江、清江鎮、〔廣東〕廣州、〔河南〕開封、〔山東〕濟南、濟寧、德州、臨清、〔廣西〕桂林、〔山西〕太原、平陽、蒲州、〔四川〕成都、重慶、瀘州,共三十三府州縣商賈所集之處,市鎮店肆門攤稅課,增舊十倍。上以太重,令增五倍。俟鈔法通,悉復舊。」增課理由雖說是紙鈔停滯,但客商市賈擾亂市場和破壞幣制活動的猖獗,尤堪注意。 見《明宣宗實錄》卷五五「宣德四年六月壬寅」條。參看《明會典》卷三五《戶部二二·課程四·關鈔》。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商稅》:「量舟大小修廣,而差其額,謂之船料,不稅其貨。惟臨清、北新則兼收貨稅。」 陳濟所說的,並非誇大之詞,因為事實上自此以後商稅屢有增加。仁宗洪熙元年增市肆門攤課鈔。宣宗宣德四年正月又增加南北直隸、各布政使司三十三府州縣市鎮商賈的課鈔至五倍之多,這三十三個府州縣之中,在運河線上的就有以下十六個:順天(北京)、應天(南京)、蘇州、松江、鎮江、淮安、常州、揚州、儀真、杭州、嘉興、湖州、濟南、濟寧、德州、臨清  。同年六月令在自北京至南京沿河的漷縣(即北通州)、臨清州、濟寧州、徐州、淮安府、揚州府、上新河(在南京)客商輳集之處,設立鈔關,監收船料鈔  。以上是初設的鈔關。其後又設滸墅(在吳縣西北)、九江、金沙洲(在湖廣)、北新(在杭縣北)等鈔關。或只收船料鈔,或兼收貨稅  。這裡反映著商業上有了一定的發展。 唐長孺:《魏晉至唐官府作場及官府工程的工匠》(武漢大學講稿,未出版)。 參看鞠清遠:《元代系官匠戶研究》(《食貨半月刊》第1卷第9期,第27頁)。 關於明代手工業的發展,近來有許多學者,都說是明太祖對於在官府作工的匠戶規定了「輪班」的制度,使手工業者得到一些自由勞動的機會,獲得部分的解放,因而提高了生產的積極性,是手工業發展的主要原因。但據我淺陋的認識,這一說法的理由是甚不充足的。輪班番役的辦法早在南齊明帝建武元年(494)即已出現  。下逮唐代的「番戶」(亦稱「蕃戶」或「官戶」),宋代的「當行」,亦無不是輪班番上的。元代多半也實行過輪番的辦法,雖則它的施行範圍,究竟僅限於一般民戶的工匠抑或亦已適用到官局工匠這一個問題尚未能十分確定  。再則,明太祖所定的輪班法,從其對工匠的生活待遇看來,並不見得比元代有所提高,這是值得注意的。元朝無論是對於「系官匠戶」或臨時雇用的民匠,都由官府按期支付糧、鹽、鈔和衣裝等,同時更不可忘記,元代對於西域諸族的技巧工人是特別優待的。而明代的輪班制則規定為無報酬的義務勞役制,雖然在京工作的工匠有時亦能得到皇帝的賞賜,但乃出自「天恩」,並無法令上的根據的。問題還不在這裡,更重要的,是班匠赴京受役時,一切旅費開銷全歸個人自備,路程遙遠的往返動須三四個月,所以儘管名義上說是三個月一班,實際上往往需要六七個月的時間。明代輪班制的整個歷史,是諸多弊病的,在這個制度之下,甚至到京班匠人數過多以致無工可做閒置下來的情形也常常出現。只是到了後來班匠一律以銀代役,才有了比較進步的意義。我以為當時手工業者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主要是由於若干的民間重要手工業已和農業分離出來——例如陶瓷業、紡織業等,一向是作為農民副業來經營的,至是已逐漸取得了獨立經營的地位或較大的獨立程度。至其所以能夠如此,則又由於明初農業生產已獲得了迅速的恢復和發展,提供了更多的剩餘農產品,作為對手工業製造品進行擴大交換的基礎。隨而商業也繁盛起來了,城市和鄉村的分離程度也加深了。同時不可忘記,自元以來,中亞等大量技工和技術的輸入,對於明代的手工業也起了相當的促進作用。拿瓷器來說,自永樂以後,深受波斯阿拉伯的藝術影響;而明瓷的彩料,亦多采自南洋三佛齊諸國。又如景泰藍和玻璃的製造,顯然也是受了中亞的影響。所有這些製造部門,在圖案、模型、款式、上色以至原料方面,都發生了一定的互相影響,因而在技術上也各有所提高。 李劍農:《宋元明經濟史稿》,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73頁。 洪武十一年五月,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月給薪水鹽蔬;休工者停給,聽其營生勿拘。(《明太祖實錄》卷一一八;《朱元璋傳》第236頁引) 總之,由洪武以至景泰年間,亦即直至永充法廢止不久這個時期,農業、手工業、商業都是步步上升的。在這個經濟發展時期里糧長幹些什麼呢?這是我們關心的問題,我以為最好從糧長的作弊方面說起。 參看鄭曉:《今言》(《鹽邑志林》本)卷二《經國門·漕運》。 在前一節我們對於糧長在洪武年間的舞弊情形已作了敘述;洪武朝不僅是明代而且是歷史上用嚴刑峻法來懲治貪污最著名的一朝,此時人民又隨時有「告御狀」的機會,情形尚且如此,則其後各朝有甚無已,是不難想見的了。自永樂北遷以後,不只是「天高皇帝遠」,而且據說仁宗、宣宗是以「仁厚」著名的,在這樣的情況下,糧長不是更可以膽大妄為嗎?事實正如此,不必再多舉例子。這裡只須強調指出以下一點:自洪武一朝以後,糧長的舞弊情形不只是範圍廣泛得多,而且更以新的姿態出現。洪武朝時,主要的舞弊方式是征多解少。自永樂北遷以後,由於漕運糧額激增,所以糧長手裡控制了更多的糧食;而當時南北交通暢通,運河沿岸城市興起,商品經濟大大發展,糧長便運用這批糧食來作資本,經商取利。正如《學庵類稿·明食貨志·賦役》所說:「以起運糧輾轉貿易牟利」,是洪武時所未有的現象。關於漕運糧額,永樂以前每年很少有達到三百萬石的;但宣德以後,平均都在四百萬石以上  。而宣德四年竟達六百餘萬石之巨。是年六月庚子, 參看《明宣宗實錄》卷五五。上引文字系根據《明會典》卷二七《會計三·漕運》轉錄,因記載較為簡要。 仍令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一百五十萬石貯淮安倉;蘇、松、寧國、池州、廬州、安慶、廣德〔州〕民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貯徐州倉;應天、鎮江、常州、太平、淮安、揚州、鳳陽及滁、和二州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貯臨清倉。〔又〕令官軍支運山東、河南、北直隸府州縣糧徑赴北京。 《明宣宗實錄》卷五五,宣德四年六月庚子:行在戶部奏,「比年巨商富民並權貴之家,凡有交易,俱要金銀,以致鈔不通行。仁宗皇帝即位之初,欲通鈔法,許官員軍民以鈔中鹽。貪利者,竟以昏爛之鈔中納,一人動計千引,及支鹽發賣,專要金銀,鈔愈不行。此皆圖利肥己,欺謾朝廷,乞捕中鹽之人,追鹽還官,仍治其交易金銀之罪,庶革奸弊,以通鈔法」。上曰:「此先朝權宜之政,既納鈔矣,豈可復追鹽?交易金銀,罪亦未著,勿究。」 上面所載的合共6,440,000石,這僅為民運之數,也就是設有糧長的地方;北方三省的軍運糧數是不在內的。關於商業繁榮的情況,也可以當時「巨商富豪之家,凡有交易,俱要金銀」一事來作說明  。當時紙鈔不通行,主要是朝廷印發太多,以致「昏爛鈔」(破爛舊鈔)充斥市面。金銀之被採用為流通手段,此時雖僅限於上層社會,尚未普及於民間的小額貿易,但即此而論,亦可見貨幣經濟已大有進展了。《古今治平略》卷一《國朝田賦》記糧長用公糧來作私人買賣的情形甚詳: 按「成化八年(1472)始定四百萬石〔為歲額〕,自後以為常」。然通計兌運、改兌、耗米等項,入北京、通州二倉者共計五百十八萬九千七百石。參看《明史·漕運》。 參看《明書》卷六八《賦役志》。萬曆《安丘縣誌·賦役考第七》云:「糧長之設,本以便細民。然所簽率紈絝子,於是有徵收既訖,不即解,轉輾貿易,歘至肥家。比事覺,則貿田宅,鬻妻子,不足以償;而吏胥百留難私取索不在是。而糧長又甚病,歲時攢上計籍,吏非不斤斤畫之,然弊端百出,卒莫得其要領。自是,識時豪傑始扼腕而言條鞭矣。」 蓋自徙都北平,漕江以南粟四百萬石  輸京師,……諸所為糧則(即稅率)既甚多不等,戶、工部所派存留起運該納之科,又歲各不同,吏緣為奸,高下任心,莫可致詰。而殷實戶為糧長者永充無易,力能為細民重輕,得陽浮科斂之。於是有徵收糧既訖,不起運,輾轉為貿易,至起家累巨萬;而盪者將國稅為淫浪,事覺,至貿田宅,質妻子,累親戚賠償,而隕身滅世也。 參看馮夢龍編著《醒世恆言》卷二〇《張廷秀逃生救父》所述出身於糧長沒落家庭的張權改業為小木匠的故事。 這裡說明了官吏的需索與糧長的科斂,是互為因果的。而尤足注意的,是糧長由販賣公糧起家,積資至「累巨萬」;像這些經營成功的糧長,他們就合地主與商人為一體。至於那些浮蕩失敗之徒,就轉成為「破產地主」或「遊民無產者」了  。 除了動用公糧來作買賣以外,宣德時的永充糧長舞弊營私之盛已見第三章中。此時他們對人民經濟掠奪的方法較之洪武時又更加殘酷了:例如稅糧折收衣服、畜產,在洪武時雖曾有一次見於記錄,然尚無准折「子女」或「金銀」的。又如「在鄉強占灌田陂塘,阻遏水利」,更是不見於洪武時的記錄的。通過勞動力和水利田塘的占有,他們自然很容易地成為更大的地主。至於經商所得的贏利,往往亦用來擴充田產,更不在話下。 「王氏之先,自汴扈宋南渡,世家大湖之東洞庭山至今,人名其處曰王巷。……先祖府君,諱逵,字惟道,……浦江鄭氏最名有家法,即仿其家規行之。……嘗長鄉稅,不督賦而事集,山之人至今歸其仁。府君生洪武二十三年,……以景泰四年卒,春秋六十有四……」(震澤王鏊〔濟之〕:《王文恪公集》卷二三《先世事略》) 「先考諱琬,字朝用,後以字行。年二十三始入邑庠,以貢入太學。久之,知湖廣之光化縣。光化自劉石之亂,流民散處山澤間,處所而是。上官慮其生變也,火其廬,一切驅出境。府君不忍,獨招安之,民獲安堵。……時鏊已及第入翰林,乃遂告歸矣。……先考生於永樂十七年,……弘治十六年……卒,春秋八十有五……」(同上卷文) 「孺人,徐姓,裔出吳之天平山。成化中長鄉之稅,邑大夫禮焉,一邑之事多倚以集。諱燁者,其考也。水東之陳,封文林郎翰林院編修名輿者,其歸也。登丙辰進士,……授編修……曰霽,入粟於官授冠帶曰震,授八品散官曰云,為邑庠生曰雷,其子也。……」(《王文恪公集》卷二八《封孺人徐化墓志銘》) 黃起蛟《西神叢語》:無錫俞見安投身蘇州某富家為仆,娶為婢以歸(唐解元故事之化身):「時吳中大戶,多以糧役傾家,主人深以為憂。……〔見安〕以年家子進謁〔郡守〕,力為主人求罷役,守允其請。」(孔另境:《中國小說史料》,古典文學出版社1957年版,第132頁,引俞樾《茶香室叢鈔》) 如前面所述,自遷都以後,糧長直接得官的比較少了,但這並不等於說他們的家庭成員得官的機會也少了。相反地,由於糧長有錢有勢,家中子弟便有更好的讀書條件,也更有應科舉、博取功名的機會,我們只須根據吳寬的《匏翁家藏集》一書就可曉得單是在成化、弘治以前蘇州府長洲一縣便有陳、陸、沈、徐、王諸姓糧長之家,其族人或弋取科名,或致身顯宦。試為簡括諸家的發跡經過如下: 《匏翁家藏集》卷六五《陳處士墓志銘》。 陳湖鄉人陳處士(名不詳,生永樂元年,卒成化五年,1403-1469),其父某「贅於邑大姓吾氏。國初吾既遠徙,而陳亦衰落。處士極力田畝間,以贍其家,其妻錢氏躬紡織以助之,……久之,家乃裕。……買田宅,……其後,郡邑俾董區賦,處士辭之不獲,則使其〔長〕子珪代之……」。他的次子瓊,「登貢於鄉」,至成化五年春復「試禮部,不偶」  。 《匏翁家藏集》卷六二《陸宗博墓志銘》。 陳湖陸氏,宋時「始居陳湖之上。四傳為仲祥,以力田大其家。仲祥〔四世孫〕溥,字宗博,……約其弟宗涵協辦治家,……以率其下,家益振起,如前人規模」。「為郡縣推長田賦,……年四十,即邑中治別第。……日從『賢士大夫』開尊俎、閱書畫以為樂。〔子〕完,郡學生」  。文中所謂「以率其下」,應是指用家奴或僱工來經營生計,或出租田地給佃戶;後數語說明了他發財以後自鄉下移居城中的「附庸風雅」的優裕生活。 劉仲景:《遇恩錄》(《紀錄匯編》第4冊卷一五)。 同上書卷七〇《隆池阡表》。參看《明史》卷二九八《隱逸傳·沈周》。 相城鄉沈氏,「故為長洲邑中大家,中衰。有曰良琛者(按即沈周之曾祖),始居相城,能闢田,復其家以大。是生孟淵(周之祖,名澄),永樂初以人才征,引疾歸臥江南,有詩名於時,……生二子:其仲,處士,諱恆,以字恆吉行,……少時與其兄貞吉同學於家塾,……正統間周文襄公(忱)……巡撫畿內……戒郡縣慎選長田賦者,處士在選中」  。沈恆吉的大兒子就是以詩畫馳名的沈周。 按淵、源之父諒,當亦曾為糧長。《匏翁家藏集》卷七五《徐公(諒)墓表》云:「自公近世,皆隱於農,無顯者。其所居在邑(長洲)東南,當震澤、吳淞二水匯為瓜涇,而田其上,相傳以為業。〔父文質〕……以九數之法授之,凡所謂方田、粟布之類,人所未易通者,習之輒精,遂以其藝為閭里所知。……周文襄公初至吳中巡撫,……訪於郡縣,得公,厚遇之,一時征斂轉輸之法,詢及田野,而取於公者為多,……比歲,公益老,不任事,而亦辭矣。……其卒為成化十八年……享年七十有四。」同書卷五二《恭題糧長敕諭》云:「此則長洲徐淵成化十三年(1477)所給者,淵家世力田,及為郡縣所推擇,……不幸下世。其弟今兵部郎中源……。」參看焦竑:《國朝獻征錄》卷六一《徐源傳》。《王文恪公集》卷三〇《明故通議大夫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徐公墓志銘》。 瓜涇鄉徐淵,成化中年為糧長。其弟源於弘治十三年至十八年(1500-1505)仕至山東巡撫  。 《匏翁家藏集》卷七四《承事郎王應祥墓表》。 邑人王鳳(宣德十年生,弘治十年卒,1435-1497),「家有傭奴千指,……郡縣有工役,輒委之。又嘗遣之京師督賦事」。其兄麟,「為縣學生,……仕為漢陽府幕」  。 王氏這一家,想必同時經營商業,因為擁有成百的傭奴,就令是全部拿來從事農業,亦必參加到農產品的交換隊伍行列中去,不能以自己消費為滿足。換言之,這是合地主、官僚、商人為一家的例子。 《匏翁家藏集》卷七一《止庵吳府君墓表》:「壬午(建文四年,1402)之歲,文皇帝(明成祖)旄鉞渡江,天下同日響應,鄉人爭持鋤犁,四出剽掠,以殺人為嬉,而吳江尤甚,然特乘之以報私怨而已。里有戚、吳二氏,既焚死〔於〕盜手殆盡,時吾(璠父自謂)兄方壯,長田賦,恐不能自保。」看來這必定是糧長大戶平日橫暴,鄉民於「靖難」之時乘機報復的正義行動,惜原文加以歪曲,其詳已不可考。同書卷七一《樵隱翁墓表》載吳江龐山湖龐友諒「佐其兄友直治家,家益振,及掌鄉稅,稅無不給者。後其家以富民起實京師,即代其兄以往,……子男二人,……皆義官(按即以納粟得官銜)」。可見既富以後,便要鑽營「冠服之榮」,當日富人的心理,無不如此。 《匏翁家藏集》卷七二《素庵錢府君墓表》。同書所載糧長後人之取得科名者尚有數事,以無甚代表性,故不錄。書中所記以糧長破家者,只有一處,卷六八《戴母莊氏墓志銘》載:父莊思恭,長洲人,永樂間,「嘗長鄉賦,以庇其民,破產,而家遂落」。庇民之說,當不可信。但正德以後的史傳便充滿了糧長破產的記載了。 據《匏翁家藏集》所載,同府吳江縣韭溪吳氏某,建文時為糧長。其侄璠於成化間,「以明經登鄉舉,官中書舍人」,其「少者」亦「競入邑庠為弟子員」  。常熟縣昆湖錢氏,明初「郡縣推長田賦」,其子五人,一為浙江都司經歷,一舉鄉貢,成化間有一孫為監察御史  。 根據明末湖州府長興縣人丁元薦所說的情形: 丁元薦:《西山日記》卷上。按丁元薦為顧憲成弟子,為東林黨重要人物,見《明史》卷二三六本傳。元末江浙人士結詩文社之風氣甚盛,至明代中葉以後,轉而為講學議政的社團,其中有不少是糧長家族的後裔。 吳興諸大家縉紳,強半起於糧長,其子孫至今繁盛。吾邑(長興),如吾族、如朱、如孫、如李,皆當糧長起家。昔之富翁挺身於戶役中,千磨百鍊出來成一大家。今之富翁皆巧為規避躲閃,體面氣魄較前十不及一。五十年前尚有財主如吳十萬、臧恭三,皆以布衣代長興獨發一年兌糧。今士大夫中有其人乎?輸納糧米皆以扇飈糠皮充之,或私自折干,殊可姍笑。先大夫嘗言:「大家巨室,一方元氣。元氣各處蕭索,國運從之矣。」 王價,大城人,……世宗時以貢舉游京師。逾年,補江南無錫縣丞。舊例:縣丞到任,糧長初見,各以銀五兩為贄,合之,可得千八百金。價至,皆屏去,一邑驚愕……(《大成縣誌》,見光緒《畿輔通志》卷二一七《列傳二五·明二·順天府》) 丁氏以糧長起家,至元薦時大約早已洗手不干,樂得說幾句風涼話,其所言糧長今昔「體面氣魄」的不同情形,無非志在表揚「先德」,不可深信。但此中也含有多少的真實性,因為所謂「布衣財主」如吳十萬、臧恭三等,他們的出身似為商人而兼地主的成分,他們的作風,比起「士大夫」地主來,可能還「闊綽漂亮」一些。 參看朱國禎:《涌幢小品》卷一三「編差」條。 我們還應該注意到,糧長的編審權是掌握在知縣手裡的;知縣主持編審時,往往是倚靠胥吏與里老等人  ,因之如欲鑽營此職或擺脫此職者,便不只要買通地方長官,而且也必須勾結小吏。嘉靖時吳縣黃省曾說: 自郭令(長洲知縣,疑即郭波,見本書第93頁注①)信任巨富糧長,納其贓賄千萬,以致糧長倍收,人戶吞併,鄉民莫之控訴。而糧長自用官銀,買田造宅置妾百費,則又開坐於小戶,謬言其逋。至今糧長虎噬百姓以奉縣官。 黃氏又云: 黃省曾:《吳風錄》卷一〇(收《百陵學山》第4冊)。參看陳仁錫:《皇明世法錄》卷九〇《郡縣名臣·句容邑侯徐公〔九經〕傳》。 自郡守(蘇州府知府)徐親信吏胥、門隸,往往成富人。至今……吏胥因緣為奸,……動輒索數十金,其富而訟者,糧長之欲脫稽其逋者,所贈尤多。 可見糧長買通了地方長官及胥吏以後,便可以包打官司,捏報小戶欠賦,為所欲為了。他們侵吞得來的公款,其用途不外是買田、造宅、置妾,過著「衣租食稅」荒淫無恥的寄生生活。嘉靖中松江府華亭縣何良俊痛論糧里長侵收錢糧的積弊一條中有這樣一段話: 各種封建農民集團的不同地位能夠促進農村上層分子的「分化」,但卻並不促使他們轉變為富農,即資本主義類型的小剝削者,而是使他們變為封建主義類型的小剝削者。(波爾什涅夫:《封建主義政治經濟學概要》,第74頁) 何良俊:《四友齋叢說摘抄》卷三。 或累年侵收,買田造房,家至殷富,而逋負日積,每歲以十數萬計。其有告首在官者,但發老人查勘,夤緣買免,復不深究,則何所畏而不侵收乎?故今閭閻無賴之徒,有用銀二三十兩買充公務糧長者,上虧國課,下殘民命,此天地間一大蠹也。…… 這裡行賄的數目僅銀二三十兩,原系「閭閻無賴之徒」所為;而富豪所出則「贓賄千萬」(見前引黃省曾之言),且似更為普遍。 在糧長一職有利可圖時,自然有不少人用行賄的方法來鑽營這個位置;及至無利可圖時,又有不少例應候補的人——特別是富家大戶,亦用同樣的方法,將它推給別人干。甚至在職的糧長亦可自行告退。如華亭縣人何良俊述其先世事略云: 何良俊:《四友齋叢說摘抄》卷三《史三》。按何良俊嘉靖中官南京翰林院孔目,見《明史》卷二八七《文苑三·文徵明傳》附。 ……余農家子也,世居東海上,乃僻遠斥鹵之處。自祖父以來,世代為糧長,垂五十年。後見時事漸不佳,遂告脫此役,此髫齔時也。後余兄弟為博士弟子,郡縣與監司諸公皆見賞識,此役遂不及矣。…… 所謂「時勢不佳」,據本條下文及其後幾條的記載來看,主要的就是說自正德以後,錢糧無法征起,「公家逋負日積」,是什麼緣故呢?這在下節里有所解說。 三 從糧長的階級分化說到糧長制對社會的禍害 關於小生產者的分化和商業資本的發展過程,還有其他種種方式,可參看蘇聯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編:《政治經濟學教科書》,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53-56頁;及雅可夫柴夫斯基:《封建農奴制時期俄國的商人資本》,科學出版社1956年版,導言。我這裡所說的僅以最切合於明代中葉以後的情形者為限。 正德初年以後,即16世紀初期,中國的封建主義經濟已發展到了一個更為成熟的階段。當時發生了的種種新情況,是以前歷史上所沒有發生過,或雖曾經發生過但並不甚顯著的。這些簇新的情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第一,在手工業方面,首先是它和農業已日益分離,有若干原為農村副業的手工業已取得了獨立經營的地位;又有若干家庭手工業已為作坊或工場所替代。尤其是在城市中,手工業有了更多和更大的發展——這裡是包括著企業的種類、數目和規模,也包括著生產設備和生產技術等方面來說的。第二,從小生產者(手工業者和農民)的社會經濟地位的變遷來說,他們裡面有不少人已被剝奪了生產資料(如土地)或勞動工具,因而變成了僱傭勞動者。第三,商人通過高利貸和賤買貴賣的方法,或採用「定期收購」和「低價預購」等方式,貸給小生產者以現金、原料和材料,使他們的生產活動歸附於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因而商業資本有了很大的發展,財富集中在少數商業資本家的手上  。第四,農產品和手工製造品的商品化的程度大為提高。農民經濟日益捲入交換之中。第五,貨幣的權力愈來愈大。第六,市民階層和與此相適應的經濟觀點、政治主張都出現了。以上幾點特出的情形,互相結合起來構成了明代中葉以後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面貌。近來有許多史學工作者據此數點認為是我國資本主義的萌芽,大體上是有根據的。 在官營手工業加緊進行的底下,私營手工業仍得到一定的發展。 參看拙著《明代一條鞭法年表·後記》(載《嶺南學報》第12卷第1期)。 但我還有些極不成熟的意見願意提出來供同志們參考。我以為應當指出明代中葉以後最特出的情況,就是當時商業和商業資本有了「一馬當先」的迅速發展——它遠遠跑在農業或手工業之前,它的發展速度與後二者的是不相適應的。換言之,商業的繁榮並不是建築在農業和手工業有了相同比例的增長的真實基礎之上,而是虛有其表、外強中乾的,它實際上乃是一種畸形的發展。當然這並不是說,自正德以後農業和手工業的生產已停滯不前了;相反地,直到萬曆中年以前,它們仍然是在繼續發展之中,這從它們在生產力各方面的提高,可以得到證實。只有到了萬曆末年以至清初,才真正是進入了停滯和衰落的狀態  。然而無論如何,它們的發展速度總是趕不上商業的發展速度的。這因為它們增產的成果,一方面被明政府日益繁重的徵發和租稅提取而去;另一方面又受著商業資本的支配和盤剝。因之,它們積累資本和進行擴大再生產就比較困難;從而,手工業勞動者和農民也難得有上升為資本家或富農的機會。 大都市底下經濟畸形底發展乃南宋、元代以來遺留下來的風氣。 為什麼商業會出現「一枝獨秀」的虛假的繁榮局面呢?這主要是統治階級(包括商業資本家本人在內)從加緊剝削的過程中不斷地提高了消費的胃口。關於正德以後社會風氣日趨驕奢侈靡的記載,充滿在許多史書裡面。「世風日下」之造成,完全是「上流社會」的罪過。明代中葉以後,封建統治階級集中了大量財富,過著日益奢侈、豪華、揮霍、悠閒和寄生的生活,他們的墮落腐朽的思想意識自不免在社會上起了相當影響。但勞動人民的勤苦生活和他們的荒淫無恥的生活不只是沒有絲毫共同之點,而且恰恰地構成最強烈的對照。 用物價高漲來說明。 參看拙作《明代銀礦考》(載《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第6卷第1期),《明代國際貿易與銀的輸出入》(載《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第6卷第2期)。 商業資本之高度發展,和銀兩、銀元勢力的抬頭和國際貿易之不等價交換,都是分不開的。明中葉以後,一方面國內對銀礦開採已甚積極,我根據明代歷朝《實錄》作過統計,知道由洪武二十三年至成化二十二年間(1390-1486年,只以有記錄之年為限),「採納銀數」總計達978萬6482兩。明代銀課的稅率是「十取其三」,由此可推算銀的產量,其歷年累積數至少必在三千萬兩以上。成化以後,銀課收入往往與金礦(或其他礦)和稅課銀的收入混合記載,所以無法確定哪些是銀課方面的單純收入。但只從萬曆二十五年至三十三年(1597-1605),九年之中,諸監、使所進礦、稅銀幾及三百萬兩一事來觀察,亦可推知明代中葉以後全國銀產量是不會減少的——雖則銀課收入在紀錄上有時表示著有縮減的趨勢;然而這是由於私采者日益增多所致,與實際產量無關。另一更重要的方面則是海外貿易亦有了長足的發展,當時葡萄牙、西班牙等國的銀元,通過南洋等地,大批地向閩、粵、浙三省源源流入。我曾經作過估計,自明萬曆元年至崇禎十七年(1573-1644),七十二年中,葡萄牙、西班牙、日本諸國由於貿易關係而輸入中國的銀元,至少在一億元以上。這樣,便給明代的貨幣制度提供了物質基礎。所應注意的:對外貿易之擴大,和銀幣輸入的激增,是與地理大發現,尤其是與南美洲波多西(Potosi)諸銀礦開發後世界銀產量激增等事件息息相通的。這時正是葡、西等國掠奪海外殖民地的開始時期。中國社會經濟的動向和發展程度在此時不但不落在歐洲各國之後,而且是和它們步武一致的  。 可是大量的貨幣集中到商人的手裡以後,他們就往往用來作「買田、造宅、置妾」等屬於個人享受而非生產性的開支,因此資本的積累不免受了很大的限制,由商業資本家變成為工業資本家的極為少見。有些史學工作者指出明代中葉以後,社會上經營商業的風氣轉盛,這是對的。但他們認為有錢的人由於在購買土地上受了種種法令限制,因此對於購買土地的興趣降低了,轉而熱衷於手工業和商業的經營,這樣的解釋便大有可以商榷之處了。我們不妨更引嘉靖間何良俊所說的一段話作為討論的出發點: 何良俊:《四友齋叢說摘抄》卷三《史三》。尚鉞:《中國資本主義關係發生及演變的初步研究》第26頁亦引此文,但用來作為「國內各大商業城市的形成,吸引著農村的廉價勞動力」的證據,便未免說服力不夠了。按何良俊字元朗,尚氏誤為兩人。同書第25頁引趙吉士語,亦與尚氏所想說明的問題不相干。 余謂正德以前,百姓十一在官,十九在田(按上兩語指里甲僅十年一役而言)。蓋因四民各有定業,百姓安於農畝,無有他志;官府亦驅之就農,不加煩擾。故家家豐足,人樂於為農。自四五十年來,賦稅日增,徭役日重,民命不堪,遂皆遷業。昔日鄉官家人亦不甚多,今去農而為鄉官家人者,已十倍於前矣。昔日官府之人有限,今去農而蠶食於官府者,五倍於前矣。昔日逐末之人尚少,今去農而改業為工商者,三倍於前矣。昔日原無游手之人,今去農而游手趁食者,又十之二三矣。大抵以十分百姓言之,已六七分去農。…… 據我的了解,明清的商業資本家對於「求田問舍」的興趣總是非常之高的,這在前面已可看到不少例子。並且他們購買土地的動機,政治的、社會的、心理的因素居於很重要的地位,所以儘管土地的報酬較低,他們還是樂於廣置田產。再則,他們購得田地以後,在經濟上打算,無非是儘量收租,對於土壤的改良,種子的選擇,技術的改進,多半是漠不關心的。換言之,他們只是用錢來收買土地,說不上對土地經營的投資,在這點上他們和英國資本主義初期的農業經營者的作用是大不相同的。我想,這也是我們談中國資本主義萌芽時所應注意的問題。 何氏所說是松江府一帶農民改業的情形,如果不拘泥於其倍數和比例,則這種情形在別地方也相當普遍。農民放棄了自己的耕地後,一般的出路不外以下幾條:或則改營小工商業,或則投靠鄉紳作家人、佃戶,或在衙門裡搞個把臨時小差使,或則替人家幫工混碗飯吃。他們所以這樣,無非因為農田的賦徭日增月重,負擔不了。改營工商業後,便可少納賦稅,並沒有徭役負擔。所以當時實際情形和真正嚴重的問題,是一般農民被過重的賦役所逼而不得不放棄其一向耕種的土地,來從事小工商業。由於城市手工工場容納的勞動力很有限,他們所經營的只能為規模極小的肩挑小販一類的生意。明代中葉以後,土地集中,農民破產、分化,大量農民離開土地進入城市,因而社會經濟起了巨大的變化。在這一農民破產分化的過程中,儘管大量土地被集中在權貴豪紳地主手裡,可是這些土地的封建制的經營方式基本上沒有改變,因而這種土地集中的現象和英國資本原始積累時期的多次圈地運動是有區別的  。 然而我們的主要目的並不在討論資本主義萌芽問題,我們只是企圖通過這番粗淺的討論,對於糧長制在正德以後所起和所引起的變化得到進一步的了解。長洲沈周記「桑民懌嘲富翁」一條云: 沈周:《客座新聞》。按長洲顏元慶《夷白齋詩話》亦引此詩,但文字聲韻均有更改,且不記作者姓名。所論則為常熟縣人畏當糧長的情形。 弘治中常熟桑民懌(悅)通判嘗過富家,見其碌碌置田產,戲為口號遺之曰:「廣置田產真可愛,糧長解頭專等待,轉眼過來三四年,挑在擔頭無人(《山樵暇語》作「處」字)賣!」近年民家有田二三百畝者,官司便報作糧長、解戶、馬頭,百畝上下亦有他差。致被賠貱,不繼,以田典當輸納;再不敷者,必至監追。限期比較,往往瘐死者有之。往年田畝值銀數兩,今畝止一二兩,人尚不願售(按當作購)者。其低洼官田,願給與人承種辦糧不用價,人尚有不欲受者。其奈朝廷一應供需歲增月益,皆取於民。……今民不堪命,以致傷生破業。民懌之言,雖曰嘲之,切中時弊。嗚呼,惜哉! 「多買莊田笑汝痴,解頭糧長後邊隨,看他耕種幾年去,交付兒孫賣與誰?此乃乞食道人書壁之詩,雖為俚言,可與知者論之。」(陳全之:《蓬窗日錄·詩談》卷之二) 嘉靖初年吳人俞弁亦引桑悅詩,又加以按語云: 俞弁:《山樵暇語》卷八。 近年以來,田多者為上戶,即僉為糧長,應役當一二年,家業鮮有不為之廢墜者,由是人懲其累,皆不肯置田,其價頓賤。往常十兩一畝者,今止一二兩,尚不欲買。蓋人皆以喪身滅家為慮故也。江南之田,惟徽州極貴,一畝價值二三十兩者,今亦不過五六兩而已,亦無買主。民懌之言,雖出於戲,以今觀之,切中時弊。噫!「民為邦本」,民之生本乎五穀,五穀之本系乎田。今棄其本而賤之,良有司者盍不知所務以復於古哉? 參看《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9冊《鳳寧徽·徽州志·論》。同書,徽州府屬《歙縣誌·風土論》云:「尋至正德末嘉靖初,……出賈既多,土田不重,操資交捷,起落不常,……東家已富,西家自貧,……互相凌奪,各自張皇,……迨至嘉靖末、隆慶間,……末富居多,本富盡少,富者愈富,貧者愈貧,起者獨雄,落者辟易,資爰有屬,產自無恆,……」這分明是商人資本兼併田產和商業資本家的互相吞併的過程。但有不少人節引這一段材料,以為「某些官僚地主和商人地主把他們的農業經濟擺在次要的地位,而偏重於手工業和商業資本的經營」的論證,且又說是「自正德以後,不重視土地而重視商業資本經營的人,一天天增多起來」(張維華:《明代海外貿易簡論》,學習生活出版社1955年版,第12頁)。我以為是不甚恰當的。 以上兩條,說明了一個問題,即自正德後,怕當糧長的心理已由萌芽狀態變成了普遍存在的客觀現實,桑悅之詩,已「不幸言中」了。然而我們還應注意,從第一條看來,可以證明被簽當糧長的不過是「有田二三百畝」的中小地主(根據當時江南的標準來說),並不是「千頃良田」的大戶。這個按田簽派糧長的辦法對於農村中的中小地主和富農經濟的發展是具有相當抑制作用的。但對於真正有錢有勢的大地主、大商人和大官僚卻不起什麼作用。以上兩條又都說由於一般人怕當糧長不敢買田,以致田價暴落,這也是東南各地普遍現象。然而這個影響在各地是不一致的。根據後一條所說,徽州府的田價極貴,即在降落以後的價錢還是比別處高出兩三倍。這是一個很值得注意的現象,因為我們都曉得徽州府在東南各府之中是比較「瘠確」的山區,其田「所產至薄」,農民耕種的勞費,「視他郡農力過倍,而所入不當其半」,既然如此,為什麼它的田價反為特高呢?徽州府山多田少,固為一原因,但最主要的原因,還是該府的商人資本的勢力特為雄厚。明清兩代徽州幫商人的財力在全國中是數一數二的。徽州一些大商人間或有在家鄉置田產的,所以徽州田價比他處高的多。《徽州志》論曰:「……中家而下,皆無田可業,徽人多商賈,蓋其勢然也。」  可見能經營田業的只限於中等以上的少數人家。又由此可見當時各地田價的高低,並不純粹是由產量的多少來決定的。反之,田價的下降,並不意味著田租與糧價的下降,佃農與消費者得不到好處,中等人家也沾不到利益;唯一的結果,只是為大商賈之兼併土地提供更有利的條件。 為什麼富商大賈敢於買田呢?這是因為他們的戶籍不隸於土著里甲民戶之內,是徭役所不及的;即使擁有大量田地,糧長一役也編派不到他們。在明代初年,他們本來是不許置田的,但那並不要緊,因為他們可以買通書吏,或挾他名詭報,或飛灑分寄,玩弄種種手法。這在下引周忱一信與唐龍一疏中有充分說明。宣德末年周忱《與行在戶部諸公書》論蘇、松人民流寓風氣之盛,因而影響到土著農民相率仿效,放棄農業生產,其情形為全國之冠,說道: ……邇者,皇上念天下人民,有因飢窘逃移者,累降敕旨,設撫民之官,頒寬恤之條,令天下郡邑招而撫之,……天下之民……扶老攜幼,競還桑梓;惟獨蘇、松之民,尚有遠年竄匿,未盡復其原額,而田地至今尚有荒蕪者。……蓋蘇、松之逃民,其始也,皆因艱窘,不得已而逋逃;及其後也,見流寓者之勝於土著,故相煽成風,接踵而去,不復再懷鄉土。四民之中,農民尤甚。 周忱又說「嘗歷詢其弊,蓋有七焉」。「一曰大戶苞蔭,二曰豪匠冒合,三曰船居浮蕩,四曰軍囚牽引,五曰屯營隱佔,六曰鄰境蔽匿,七曰僧道招誘」。這七弊都是誘致蘇、松農民相率放棄本地農業生產改就他業的基本原因。除了第七弊「僧道招誘」一項與我們的題目關係較少可略去不談外,其餘六弊我認為不只與本題大有關係,且對於明代資本主義萌芽一問題的認識也是大有幫助的,故詳為摘引如下: (1)其所謂「大戶苞蔭」者:其豪勢富貴之家,或以私債准折人丁男,或以威力強奪人子息。或全家傭作,或分房托居。賜之姓而目為義男者有之,更其名而命為仆隸者有之。凡此之人,既得為其役屬,不復更其糧差。甘心倚附,莫敢誰何。由是豪家之役屬日增,而南畝之農夫日以減矣。 (2)其所謂「豪匠冒合」者:蘇、松人匠,叢聚兩京。鄉里之逃避糧差者,往往攜其家眷相依同住。或創造房居,或開張鋪店。冒作義男女婿,代與領牌上工。在南京者,應天府不知其名;在北京者,順天府亦無其籍。粉壁題監、局之名,木牌稱高手之作。一戶當匠,而冒合數戶者有之;一人上工,而隱蔽數人者有之。兵馬司不敢問,左右鄰不復疑。由是豪匠之生計日盛,而南畝之農民日以衰矣。 (3)其所謂「船居浮蕩」者:蘇、松乃五湖三泖,積水之鄉,海洋海套,無有涘涯,載舟者莫知蹤跡。近年以來,又因各處關隘廢弛,流移之人挈家於舟,以買賣辦課為名,冒給鄰境文引,及河泊所由帖,往來於南北二京、湖廣、河南、淮安等處停泊。脫免糧差,長子老孫,不識鄉里。暖衣飽食,陶然無憂。鄉都之里甲,無處根尋;外處之巡司,不復詰問。由是船居之丁口日蕃,而南畝之農夫日以削矣。 (4)其所謂「軍囚牽引」者:蘇、松奇技工巧者多。所至之處,屠沽販賣,莫不能之。故其為事之人,充軍於中外衛所者,輒誘鄉里貧民為之餘丁;擺站於各處河岸者,又招鄉里之小戶為之使喚。作富戶於北京者,一家有數處之開張;為民種田於河間等處者,一人有數丁之子侄。且如淮安二衛,蘇州充軍者不過數名;今者填街塞巷、開鋪買賣,皆軍人之家屬矣。儀真一驛,蘇州擺站者不過數家;今者連甍接棟、造樓居住者,皆囚人之戶丁矣。官府不問其來歷,里胥莫究其所從。由是軍囚之生計日盛,而南畝之農夫日以消矣。 (5)其所謂「屯營隱佔」者:太倉、鎮海、金山等衛,青村、南匯、吳松江等所,棋列於蘇、松之境,皆為邊海城池。官旗犯罪,例不調伍。因有所恃,特肆豪強。遂使避役奸氓轉相依附。或入屯堡,而為之布種;或入軍營,而給其使令;或竄名而冒頂軍伍;或更姓而假作余丁。遺下糧差,負累鄉里。為有司者,常欲挨究矣,文書數數行移,衛所堅然不答。為里甲者,常欲根尋矣,足跡稍稍及門,已遭官旗之毒手。由是屯營之藏聚日多,而南畝之農夫日以耗矣。 (6)其所謂「鄰境蔽匿」者:近年有司,多不得人,教導無方,禁令廢弛,遂使蚩蚩之民,流移轉徙。居東鄉而藏於西鄉者,有焉;在彼縣而匿於此縣者,有焉。畏糧重者,必就無糧之鄉;畏差勤者,必投無差之處。舍瘠土而就膏腴者有之,營新居而棄舊業者有之。倏往倏來,無有定志。官府之勾攝者,因越境而有所不行;鄉村之譏察者,每容情而有所不問。由是鄰境之客戶日眾,而南畝之農夫日以寡矣。 《周文襄公集》卷一。此文亦載程敏政編:《明文衡》卷二七《書》;陳子龍:《明經世文編》卷二二;及陳子壯:《昭代經濟言》卷二(後二書有刪節處);並參看《明史》卷一五三《周忱傳》。黎澍:《關於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的考察》(《歷史研究》1956年第4期,第18-20頁)亦引此文,其結論是:「逃亡農民蔽匿鄰境的可能較多,因為當時還沒有大城市,……大生產的工廠,……出路非常狹仄。大量的農民從這裡逃到那裡,最後還是不能不繼續被束縛在土地上。」明明是與周氏信中所說的事實相反的。 ……凡此七者,特舉其大略。而天下郡縣未必此弊俱無;縱使有之,亦未必有如是之甚。此等之人,善作巧偽,交亂版圖。戶口則捏他故而脫漏,田糧則挾他名而詭報。惰游已久,安肯復歸田裡,從事耕稼?況其缺乏稅額累累,如配見在之戶,其中頗有智能者見其得計,亦思舍畎畝、棄耒耜,而效其所為。惟愚騃無用之人,方肯始終從事於農業。然坐受其弊,亦豈無避免之心乎?……忱嘗以太倉一城之戶口考之。洪武年間,見丁授田十六畝。二十四年黃冊,原該七十六里,八千九百八十六戶。今宣德七年造冊,止有一十里,一千五百六十九戶;核實又止有見戶七百三十八戶。其餘又皆逃絕虛報之數。戶雖耗,而原授之田俱在。夫以七百三十八戶,而當洪武年間八千九百八十六戶之稅糧,欲望其輸納足備而不逃去,其可得乎?竊恐數歲之後,見戶皆去,而漸至於無征矣。 所應注意的,周忱所說的蘇松兩地農民離開本鄉以後的出路,一部分是飄浮湖海,往來於南北二京、湖廣、河南、淮安等處,以買賣辦課為名;另一部分則走依遠地(特如南北二京)的鄉親故舊改營工匠商販等職業,並且定居下去,給他們增添一點新的力量,這對工商業的發展是起了一定積極作用的。從這裡也可以看出當時手工業、商業的經營還富有封建、宗法的色彩。另一部分的農民,他們離鄉以後,乾的仍然是農業,如「為民種田於〔北直隸〕河間等處者」;或入屯堡、屯營,為屯軍作「余丁」耕種軍田。在這種情形之下,他們多數已由自耕農轉變為僱農或佃戶。至於畏糧重而改適無糧之鄉,畏差勤而往投無差之處的人們,主要的仍是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此太倉州一城的戶口,雖從洪武年間的八千九百餘戶降至宣德七年的七百三十餘戶,而「原授之田俱在」,這些田都為豪富大戶所苞蔭,政府是征不到糧差的了。像這樣的例子,主要是說明某一地區的「納糧戶」已大部分逃亡,但不可遽即引以為全國農業生產已趨於總危機之證,這是我們所必須深切注意的。 其結果就是政府將本地所編派的糧差原額向那些沒能逃走的小戶照數來分攤,同時責令里長、糧長負責如數繳足。小戶支持不住,相繼逃亡。這時地方官便唯里長、糧長是問了。正德十六年唐龍《均田役疏》說到江西的情形便是如此。疏中首言贛省巨室(包括鄉紳、富商等在內)的各種舞弊方法,次言糧長的負累經過: 陳子壯:《昭代經濟言》卷三;此疏亦載清乾隆選《明臣奏議》卷一七,但有刪節。參看《明史》卷二〇二《唐龍傳》。 切照國初計畝成賦,縣有定額,歲有常征,收(故)糧均而民不稱病。夫何江西有等巨室,平時置買田產,遇造冊時,賄行里書:有飛灑見在人戶者,名為「活灑」;有暗藏逃絕戶內者,名為「死寄」;有花分子戶,不落戶限者,名為「畸零帶管」;有留在賣戶,全不過割者;有過割一二,名為「包納」者;有全過割者,不歸本戶;有推無收,有總無撒(分數),名為「懸掛掏回」者;有暗襲京官、方面、進士、舉人腳色,捏作「寄莊」者。在冊不過紙上之捏,在戶尤皆空中之影,以致圖之虛以數十計,都之虛以數百計,縣之虛以數千、萬計。遞年派糧編差,無所歸者,俱令小戶賠償;小戶逃絕,令里長;里長逃絕,令糧長。糧長負累之久,亦皆歸於逃且絕而已。由是流移載道,死亡相枕,戶口耗矣;由是鼠狗竊發,劫掠公行,盜賊興矣;由是爭鬥不息,告訐日滋,獄訟繁矣。大抵此弊惟江西為甚,江西惟吉安為甚,臨江次之。故凡人遇僉當糧長,大小對泣,親戚相吊,民間至有「寧充軍、毋充糧長」之謠。 唐氏疏內所說的活灑、死寄、包納、全不過割、畸零帶管、懸掛掏回、捏作寄莊等,皆為巨室向里書行賄,在賦役冊籍上故弄玄虛的舞弊方式,這些全都是不合法的。但亦有並非「暗襲京官、方面、進士、舉人」的假冒腳色,而為真正的鄉紳仕宦,他們則是可以依法享受全部或部分優免賦役特權的人。這一類合法優免戶的數目自然是有增無已的。還有明代的田賦制度,官田的占有者照例是不須編派糧長的。因此,各處衛所官軍往往違法收買民田,詭稱軍田,倚強不肯交納糧差,這一種情形在前面周忱論述七弊中「軍囚牽引」一項內已有頗詳細的敘述。嘉靖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下詔令禁止云: 《嘉靖新例》(《玄覽堂叢書》三集第20冊)。 各處軍衛所官舍軍餘人等,置買民田,往往不肯納糧當差,不服州縣拘攝,致累糧里〔長〕包賠。著撫按衙門並管糧等官明白榜諭:今後一 體坐派糧差,不許抗拒。違者原買民田追奪入官! 原本明初規定軍人不准買置民田,這時已明白承認他們既買的民田可不追究,只著令與民田一律納糧當差,不可不說是一大讓步。然而實際上官軍恃勢不納糧差的仍多,所以一條鞭法索性把官田、民田的區別取消,一律按畝或隨糧派納。到了明末,蘇、松的所謂官田,實際上已為豪強富戶侵占殆盡。顧炎武說: 《日知錄集釋》卷一〇《蘇松二府田賦之重》。又《上元縣誌·田賦》:「隆慶中,……官田承佃於民者日久,各自認為己業,實與民田無異。」(《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8冊《江寧》) 今存者惟衛所屯田、學田、勛戚欽賜莊田,三者猶是官田。南京各衙門所管草場田地,佃戶亦轉相典賣,不異民田。 可以為證。總上所說,可知糧長一方面剝削小糧戶以自肥,同時他自己又為那些更有勢力的大糧戶所拖累。萬曆間王世貞說到湖州府長興縣的情形正是如此: 《弇州山人四部稿》卷七四《重修長興令黃公生祠記》。 故事:區有長,長職〔夏秋〕二稅。齊民往往苦其長橫索,而其長亦間苦豪右負累,償破宿產。 萬曆二十五年,常州府宜興縣知縣秦尚明實行隨田編派糧長的辦法,在此以前該縣編役的具體情形曾經是這樣的: 陸深:《谿山余話》(《寶顏堂秘笈》本)。參見本書第27頁。 萬曆《常州府志》卷六《錢穀·宜興秦侯清賦碑》。《常州府志》又載秦尚明「因立虎頭鼠尾冊:令他縣縉紳、寄莊諸戶以丁應役,即本縣士夫優免外,多亦應役。其點解〔運〕不論區圖田甲人戶,惟以戶田多寡定之。」中間經過「豪有力者群起而撓」的阻力,幸而堅持下去,才行通了。 總宜興田萬有千頃,而異郡囤莊去十之三,系著縣頭,率有戶而無籍;世家巨室去十之二,蒙其祖戶,率有田而無人。齊民以十五而勝全邑之徭,奈何能均?十五之中:上戶詭為中戶,中戶詭為下戶。甚者,上戶竟等下戶,而下戶更過之。以貧民而代富民之役,奈何能均? 上文大旨說,本縣雖有田一萬數千頃之多,但屬於外郡寄莊戶的田已占去全縣總田額十分之三,屬於縉紳優免戶的田又占去十分之二。前者雖有戶而不著籍(其中當有外郡商賈戶在內)故無從追問;後者雖有田而不須出丁,所以全縣徭役盡歸其餘十分之五的「齊民」之戶來擔當,而「戶則」(即稅率)的高下完全是虛的。上戶買通官府,將自己編到中戶或下戶里去,甚至負擔比下戶還輕。總之,貧民代供富民的徭役,被僉為糧長的絕不是真正上戶。 隨田編派糧長的改革方案,不只在宜興縣秦尚明任內引起「豪有力者」的群起阻撓,在湖州府亦曾一度引起軒然大波。事情是這樣子的:湖州府徭役向稱繁重,尤以糧長、庫子等役為最甚。屢經改進,皆無實效。至萬曆三十九年,烏程縣(屬湖州府)鄉紳朱國禎建議均田定役。他認為當時編役之不均,其癥結盡在勢家大族勾結官吏從中把持,他說: 朱國禎:《涌幢小品》卷一四《揭帖》。參看《明史》卷二四〇、《明史稿》卷二二四《朱國禎傳》。 〔原日圖甲〕興衰各異,偏重不均:有一甲全然無田者;有一半畝產而充至數分者;有戶絕丁存,妄報分數,而親族代當者。一僉解戶,必至逃亡。系籍則百劫不免,漏落則安坐自如。凡勢家之佃戶叢仆,疏屬遠親,與其蔓延之種,田產悉據膏腴,畝數不啻萬倍。影射挪移,飛詭變幻。三十年來,無一手一足應公家之役,無一錢一粒充應役之勞。……在上者……不曰脫漏何妨,則曰斷然不動。開口與杖,爭辯授枷。惟圖正積賄如山,賣免買免,報德報仇,公然無忌。而一種奸猾,又從中把持。或子女,或田產器具,乘機脅奪。 見朱國禎:《涌幢小品》卷一四《揭帖》「駁宦戶貼銀一款」等條。這種辦法其實即為「十段錦法」之一種方式,參看拙著《明代十段錦法》。據《涌幢小品》同卷「先兆」一條所說,此後蘇、松、嘉禾(即嘉興)等府亦行均田定役之法。 見朱國禎:《涌幢小品》卷一四《均田》。有些歷史學者在教科書里,在論文裡,望文生義地把這件事解釋為人民要求分田,且將人名、地名、官名和事實都搞錯了。 因此,他建議仿照長興縣金知縣所行的均田法,將縣境內的田均分為數大段,除儒紳宦戶參酌舊例各優免若干以外,一律按田起派糧役。這樣一來,可以使得豪戶大族的子弟奴僕和假借寄莊名義的田都不能不有所負擔  。他這個建議得到新上任的按察使馬從聘的贊助,更受到廣大群眾的熱烈歡迎。郊迎馬從聘的隊伍沿一百二十里不絕,他們「大刻『均田便民』四字,粘於道旁,處處皆遍」。是時群眾洶湧,群情激昂。但烏程、歸安兩知縣大概受了豪勢的賄賂,意圖阻撓,引起群眾極大的憤慨,在學宮開大會,形勢甚為緊張。自然各大族的子弟更不示弱,於是直犯府衙門,辱罵贊成均田的知府。他們還糾集僕從約千人,前往南潯鎮朱國禎的家,準備放火燒屋,未到,便被「小民」大力擋住。他們又分布府城各門,想捉朱國禎。弄到兵備道想請兵鎮壓。這件事鬧了十天。其後由於巡撫、巡按大力支持,總算執行了  。當時豪門大族是多麼的橫行霸道,從這事件可以看出。 《涌幢小品》新序。 糧長賠墊,一面由於豪族大戶抗不納糧當差;另一面則是政府交下的任務不斷提高,各式各樣的徵求不斷地增加了。 《明史》卷一六《武宗本紀》;《明武宗實錄》卷一一九「正德九年十二月甲寅」條。 見《明史》卷二〇二《孫應奎傳》。《國朝匯典》卷九〇謂在嘉靖三十年,加派額為一百二十萬兩。 先從田賦的加重來說,明代第一次全國性田賦加派是在正德九年十二月,當時建築乾清宮,「加天下賦一百萬兩」  。嘉靖二十九年秋,俺答入寇。全國除北方諸府、廣西、貴州不派外,共加賦一百一十五萬兩  。至於明末三大餉加派,合計將近二千萬兩,數目尤巨。以上皆就全國性的田賦加派而言。若地方臨時加派,如嘉靖中年後,東南各省的「額外提編」等,其名色之多,款項之繁,更無從說起。田賦加重必然使糧長的任務加重。在一般小糧戶日趨貧困的情況之下,這個加重了的任務是十分難以完成的。結果就是儘管田賦的額徵數或其稅率增加了,但實收數卻相反地降落下去。我們只須一檢前面第二表明代歷朝全國田賦實收的平均數字便可曉得這種情形。明代田賦實收平均數,自洪武朝至宣德朝,大致是向上增長的;但自正統以後,便表現出下降的趨勢。這就是說徵收實際成績遠落在指派任務之後,另一方面,逋賦的不斷增加,尤以東南各省為甚,更宣告了糧長制已徹底失敗。 關於官府對糧長的刮削,在法令以內的至少還好計算;至於法令以外的重重疊疊、形形色色的無理苛求,那就不只無從計算,且更無從應付的了。這方面可以很簡單地分為三大類來說:一為皇帝交下來的採辦,如: 皇甫錄:《皇明紀略》(收《歷代小史》卷八五)。又見呂毖:《明朝小史》卷六《宣宗紀》,有數字略異。楊仁愷《談「聊齋志異」原稿》根據王士禎在《聊齋·促織篇》後的評語,以為「宣宗令主」,不應有此;因推言此篇乃蒲松齡托為宣德時事以斥責清統治者而作(見《新建設》1955年10月號第57頁),恐或尚未注意及此兩書之故。 宣廟(即宣宗朱瞻基)好促織之戲,遣取之江南,其價騰貴至十數金。時〔浙江諸暨縣〕楓橋〔鎮〕一糧長以郡〔守〕遣覓,得其最良者,用所乘駿馬易之。妻妾以為駿馬易蟲,必異。竊視之,躍去矣。妻□懼,自經而死。夫歸,傷其妻,且畏法,亦〔自〕經焉。 《吳梅村詩集箋注》卷四《宣宗御用戧金蟋蟀盆歌》(注),第105-108頁。 《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22冊《浙江下·北運歷年條議》。又按萬曆三十五年徐必達疏陳白糧十一弊云:「一曰軍前民後之狃成說,二曰監兌供億煩費,三曰官戶難催,四曰船難雇覓,多索詐延挨,五曰水腳短少不時給,六曰各關搜貨納稅稽留,七曰風濤漂沒,八曰丁字沽剝船、張家灣車運繁難,九曰到京露積,最苦風雪偷盜,十曰批文耽閣,十一曰差解煩多,殷實不足。」我想如果再細為條分縷晰,則百弊成數是不難達到的。 為了一隻促織,賠了一匹良馬,還加兩條人命。這是一個最特出的例了。第二類是買通本地官吏的運動費,如前引黃省曾所說的「贓賄」或「所贈」,多寡是沒有一定的;又有所謂「羨餘」、「規費」與「羨金」[1],則尚有一定的標準。第三類是解運征納稅糧時多半無可避免的需索。據萬曆時歸子顧所說,大致可分為三種:「一曰水腳之侵沒,二曰沿途之需詐,三曰交納之留難。」  詳細情形,不必備述。總之,從中央以至地方,從皇帝以至胥吏,都伸著手向糧長要錢要物,縱使他家財百萬,往往也不夠賠墊。當然按通常情形來說,他是無須賠墊的,他不過是取之於民,用之於官罷了。可是,到了民窮財盡,剝刮所得已不能滿足龐大的統治集團的貪慾的時候,他就免不了要掏自己的腰包來賠墊了。而自正德以後的情形恰好就是這個樣子,下引一文件可以為證。嘉靖六年(1527),兵部尚書李承勛上《陳八事以足兵食疏》,其中一事「謂便轉輸以蘇民困」說: 《明經世文編》卷一〇〇《李康惠公奏疏》。此疏《西園聞見錄》卷三二,《昭代經濟言》卷八,《明臣奏議》卷二一均有轉載,且有異文,然後二書略有刪節,非全文。嘉靖間劉瑞疏曰:「……浙江、江南等處逋賦自正德以來有一二百萬者,非小民之罪也,糧長奸猾而侵欺,府縣變通而虛報。官糧者又從而縱之,日復一日,遂至於此。奸猾藉以成家,軍儲至於罄廩……。」他建議朝廷派遣京堂五品以上官一員專往巡督逋賦(見《西園聞見錄》卷三三《催科》,前言,劉瑞)。由朝廷派出大員督收逋賦而行之稍有成效的,還是一條鞭法施行以後的事。 國家糧稅多仰給東南。糧長之設,責在收納。蘇、湖等處糧長所管稅糧既多,解納雜費尤甚。州縣不才官以糧長為囊橐,上司過刻〔之〕官視糧長為寇讎。兌軍之類,每石包賠七八斗者有之;起運白糧,包賠二三石者有之;各衙門黑豆之類,每石不過值銀三四錢,而他費幾至一兩者有之。家有千金之產,當糧長一年,有即為乞丐者矣;家有壯丁十餘,當糧長一年,有即為絕戶者矣,以致民避糧長之役,過於謫戍。官府無如之何,或有每歲一換之例,或為數十家朋當之條。始也但破一家,數歲則沿鄉無不破家矣。糧長之家既破,國課何由完?數十年以來,各縣逋負動數十萬,多由於此。 見《皇明詔令》卷二〇。 上文雖不免有誇大之處,然其中有一點值得特別注意的,就是自從以「數十家朋當」之法行後,數年中「沿鄉無不破家矣」,換句話說,整個鄉村的納糧戶都破了產,就是為了充當糧長一役的原故。按明代大規模的人口流亡,早在成化年間已甚嚴重,而以東南各省設有糧長的地方尤甚,可見賦役過重為主要原因。在朋充法的原則下,是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故曰「家有壯丁十餘,當糧長一年即為絕戶矣」。可見是以全鄉的賦役戶的力量來支應這一項任務的。在這種情形之下,糧長的命運可以說和一般糧戶是共同的了。可是一些富豪之家,卻「巧為規避」,不供賦役。這點可看嘉靖六年二月十三日明世宗所下的《寬恤詔》,詔中論及糧長的積弊,大意謂州縣官吏多受賄,將「富豪」之家除免,止僉「善良人戶」充當。詔中又論及糧長賠累的由來,說那些善良人戶被僉為糧長之後,州縣一切公私應用,多令其出辦,甚則令其備辦土儀貨物、綢羅緞匹等項,饋送往來勢要。管糧佐貳官又復索「常例銀」。又或有鄉官勢豪,不肯依時納糧,亦由糧長代輸。以故一當糧長,無不破家蕩產  。可見傾家的多數不過是中人之戶,並非富豪之家。 《明世宗實錄》卷八三。 《明史》卷二〇〇《伍文定傳》。 《西河文集·傳十》(第5冊)諸傳,(第8冊)《後鑒錄二》,第1714-1715頁。 《明武宗實錄》卷一〇九,正德九年二月己亥,「戮賊首王浩八、艾茹七等於市。浩八自正德三年聚黨劫掠,據姚源洞,立營寨,以拒官兵……其黨漸增至萬人,僭稱王號。時出各郡邑,……遍掠廣信、浙之開化,屢敗官軍,復道馬金,以窺婺源,……還趨德興,入裴源山。官軍夾攻之。浩八窮蹙,與其黨劉昌三、蔡六二、葉早一、胡浩四、胡浩五、於瑞二相繼就擒,時八年五月也。……」關於當時官軍所用狼兵殺戮平民之慘,徐咸《西園雜記》卷下(載《鹽邑志林》第23冊)載:「〔總兵〕李〔隆〕正德中統兵剿姚元洞寇,縱下暴殺,民謠曰:『莫遇李隆軍,寧逢王浩八(原註:姚元賊首也)。見賊猶可生,見官必定殺!』……」又可參看《明史》陳金、俞諫、吳廷舉諸傳。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卷四八,關於戰役的經過尚有相當詳細的敘述。 《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21冊《浙江上》。按他書皆作王浩八,唯此處作黃姓,未知孰是。又姚源洞據《天下郡國利病書》(通行本)卷九〇《浙江八》及《明史紀事本末》卷四八、《明史》卷四三《地理志四》「江西饒州府萬年縣」條,均作桃源洞。但以姚源洞為合,參看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卷八五《江西》。 《明武宗實錄》卷九九,正德八年四月癸丑,「賊首王浩八眾萬餘,屯開化,分掠婺源、休寧諸縣。章仁者,故石埭生徒也。少習妖書,為郡盜亡命,與浩八合。」同上書卷九三,正德七年十月,太監蔣貴傳旨:「直隸、山東、河南、江西、四川等處,頃年盜起,殘害地方,皆因賊首數人糾合徒眾,中間多是良民,畏避糧差,被其脅從。……」 由於政府租稅的繁重,又由於被僉為糧長的多不是真正大戶,所以曾經爆發了由糧長王浩八領導的欠賦貧農群眾的起義,這就是舊日御用史學家所詆稱為「姚源賊」的革命隊伍。它是正德初年在江西發動起來的五支起義大軍中的一支。這支大軍縱橫於江西、浙江、南直隸三省之間,前後經過七年的時間——起義於正德三年,至九年二月才被殘酷地鎮壓下去  。關於王浩八的出身及姚源軍的起義原因,一般史籍如《明實錄》、《明史》、《明史紀事本末》諸書,是沒有提及的,幸而在《天下郡國利病書》中還保存了這樣一條珍貴的資料:「江西永新黃浩八供里役,為糧長,多逋負,官府征之急,同役避征者相率入據姚源洞(在江西饒州府萬年縣之東)……。」  後來參加到起義隊伍中來的還有知識分子徽州府石埭縣生徒章仁  。按江西自景泰中韓雍奏罷永充糧長,始以里甲為次序,輪流充當(見第三章)。王浩八可能不是大地主,而僅為中小納糧戶罷了。 [1] 常州府部運糧長羨餘,見《武進陽湖合志》卷一六《官師志·石元長傳》,建文朝事;松江糧長規費,見咸豐《順德縣誌》卷二三《何繼之傳》;會稽賦長羨金,見《福建通志·列傳》卷二五《莊國棟傳》,均嘉靖年間事。並參看周暉《續金陵瑣事》下卷《收馬鞭》所記嘉靖中上元令程 卻糧長贈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