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糧長制度 · 第三章 糧長制的演變
一
兩點辨正
在討論制度的演變前,有兩個問題應首先解決。如前第一章所揭,由於《明實錄》與《明會典》的記載含混不清,後來的史料往往以為糧長制是通行於全國的,而且以為稅額一萬石之區設立糧長一名是一般原則,這兩點都是不正確的。今分別辨正如下:
郭實,萬曆十一年成進士,知朝邑縣。縣掾吏多舞文,實悉如法按治。故事:賦輸櫝受而納諸帑,因朘其羨餘。實恥之,因與賦長約曰:若納若出,令第治若,令不手錢穀也。父老時至,輒詢其戶口腴瘠,而私籍之,由是徭役悉平……(光緒《畿輔通志》卷二二五《列傳三三·明十·趙州》引《高邑縣誌·郭醕傳》附,實乃醕之孫)
第一,據我研究的結果,已建立糧長制的省分最多還不到全國總數的三分之二,但這些都是田賦收入最多的省分,據洪武二十六年的統計,其秋糧額數約占全國秋糧總額79%。在貧瘠或邊遠的省分,糧長制是不設立的。再則,已設糧長的省分有時亦暫廢革不行,但以設置的時期居長。
《畿輔通志》卷一八八《宦績六·明三·陳維城傳》,第6896頁,有「大戶」。
李調元:《南越筆記》卷三六。
民國十一年《杭州府志》卷一二二《名宦七·張桐》。
參看嘉靖山東《高唐州志》卷四,萬曆山東《濱州志》卷二,嘉靖陝西《平涼府志》卷一,嘉靖河南《裕州志》卷三,萬曆河南《睢城縣誌》卷三。《明書》卷五一《綸渙志一》,洪武十五年四月免直隸、浙江、河南、山東稅糧詔內有「近年以來,江東、浙江、江西及直隸府州官吏糧長,不行優恤小民……」等語(《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四所載略同,唯文字較簡略),其於河南、山東蠲賦的緣由,另有敘述而不涉及糧長,亦可為豫、魯兩省至洪武中年仍未設糧長之證。
又如《明宣宗實錄》卷九六載,宣德七年十一月甲申,巡撫侍郎曹弘奏:「山東六府(按即全省)糧草舊無糧長,只是委官催督,官少事多,缺人差委,往往稅糧虧欠」,乃增置府佐官員專理賦稅。又可為山東直至宣德中仍不設糧長之證。然萬曆十七年馬文煒撰《安丘縣誌·賦役考第七》,便有關於糧長的記載(引文見本書第163頁注①),可能是後來設置的。《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15冊《山東上·兗州府志·戶役論》云:「舊時征派稅糧,即選殷實之家僉充大戶,定分廒口,使之坐收。」這種按倉分征的亦法,似與分區徵收的辦法略有不同。上書第16冊《山東下·青州府志·徭役》:「吾州條鞭以丁地兼編,省去九則之名,而收糧戶仍僉民間,不招商。應是役者多乾沒。火耗銀所入既易,不無冒破;而府差州役脅索之,又有通融之費。及虧正項,因而破產以償者甚多。……上下視此輩為穿窬矣。」可知青州行條鞭法前,收糧戶曾經招商人為之;及條鞭法行後,徵收弊端仍未能解除。總之,在北方管理徵收稅糧的人,多名為大戶,而不甚稱作糧長。
從現存的史料看來,可以肯定在全國南北兩直隸、十三布政使司中有浙江、南直隸、湖廣、江西、福建五省是實行過糧長制的。僅此五省的秋糧額已占全國總額的60%左右。而山東、河南、陝西三省是大約設立過糧長制的。這三省均設有「大戶」一役,專管督辦諸里甲的稅糧,其位置頗與糧長相同,可是看不出曾經訂有劃分糧區的辦法 。例如嘉靖河南《尉氏縣誌》卷二雖有關於糧長的記載,然所錄僅為明正德《會典》的條文,似只可認作是轉錄全國性的通行法令,而非本縣實施辦法 。如果我們認為這三省也是設立糧長的省分,則連同前面五省,共占全國省分總數約三分之二,占全國秋糧總額78.76%(見第一表)。關於北平布政使司(永樂後改稱北直隸)的情況不詳。但從下面所載清初北京仍有糧長一點看來,當為承明之舊,特可能設立甚晚而已。四川的情形與北平亦相似,萬曆十七年刊《四川總志》卷二一《經略志》說:「蜀中舊不設糧長。」但其後亦設有「大戶」等名色。山西的情形我們一點不曉得。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四省不設糧長是可以肯定的,從現存明代方誌及史料觀察,不見這四省有關於糧長的記載。
第一表 明洪武二十六年全國分區秋糧米實征數及其百分比
續表
大約糧長制之設立只在人口眾多、田賦繁劇的地區,人口稀疏、田賦寡少的地區(像廣東、廣西、雲南三省秋糧合計僅占全國總額的6.48%)是不設立的。弘治初年丘濬在《大學衍義補》中說:
《大學衍義補》卷三一《治國平天下之要·制國用·傳算之籍》。
糧長,蓋簽民之丁力相應者充之,非輪年也,惟糧多之處有之。
嘉靖末年歸有光說:
《震川別集》卷九《長興縣編審告示》。
在國初亦多有不設糧長之處。惟江南田賦最重,所以特設糧長。
崇禎《太倉州志》說:
《太倉州志》卷五《鄉都》。
里長者,凡有司無遠近〔皆〕設之;惟糧長則置之於賦多之地。
見《安慶府志》卷一二《食貨志》。
皆可為證。又據嘉靖《安慶府志》所載,安慶府所屬六縣中,懷寧等五縣條下各分別記明糧長人數,惟望江縣闕如,可見一府之中亦非所有各縣皆設 。
見《明太祖實錄》卷七〇。
見《明會典》卷二九《戶部一六·徵收》。見本書第41頁。
見《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二。並參看萬曆《臨江府志》卷四,萬曆《彭澤縣誌》卷三。
見傅鳳翔輯:《皇明詔令》卷二。《明會典》卷二九所載同,但不記月。按洪武十四年,黃冊里甲制初成。
見《明會典》卷二九。
見《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八。
見萬曆《休寧縣誌》卷七《藝文志》,劉三吾《知縣周德成墓志銘》:「〔洪武〕十有九年始設糧長。」
見《大誥三編·臣民倚法為奸第一》。
見《明太祖實錄》卷二五四。《明會典》作二名,誤。
萬曆六年陸鳳儀等纂修《金華府志》卷九《役法》。
明代各地糧長,或設或罷,事例甚繁,不暇一一列舉,今姑以洪武一朝之較重要者敘述如下:洪武四年九月,初詔設糧長。至十二月,戶部奏准浙江行省歲輸糧933,268石,設糧長134名 。洪武六年令蘇、松等府糧長每名下各設知數、斗級、送糧人夫各若干名,以備運納 。十年五月,戶部奏蘇、松、嘉、湖四府及浙江、江西所屬州縣糧長所轄民租有萬石以上者,非一人能辦,宜增副糧長一人,從之 。十五年四月,革罷糧長,徵收糧令照黃冊里甲人等催辦 。十八年,令〔兩浙及京畿等處〕各該有司復設糧長,以民丁糧稍多者充當 。十九年七月,命揚州、武昌等府俱設糧長,以征民糧 。同年徽州府休寧縣設糧長 。同年,革罷常熟縣糧長,用里長催辦 。三十年七月,命戶部下郡縣更置糧長,每區設正副糧長三名,以區內丁糧多者為之,編定次序,輪流應役,周而復始 。這是最早的輪充制。據萬曆浙江《金華府志》載,該府及所屬七縣各分若干區,每區皆設正糧長一名、副糧長二名。又云:「國初至嘉靖年間皆有之,近年裁革,民稱便焉。」 可知洪武一朝,設置糧長的地區,實際上只有浙江、南直隸、江西和湖廣,然往往既設又罷,已罷旋設,而以設立之時為多。
山西盂縣:「正役者,里長甲首十年輪役一次,轉以催辦錢糧勾攝公事……;有糧頭,以徵稅糧……皆所謂正役也。」(康熙《盂縣誌·賦役下》;韋慶遠:《明代黃冊制度》,中華書局1961年版,第134頁)
明代糧長制度雖未能普遍及於全國,然入清代以後仍然行於若干地方。《東華錄》卷三云:
清順治三年(1646)〔江南〕巡撫土國寶罷白糧民運,禁櫃收條編銀。六年,御史秦世禎奏請官收官兌,每石加米五石銀五兩(後又從科臣朱紹鳳之請再加五兩,此即五米十銀之見於賦額者)。十四年巡撫張中元革糧長、縣歇、倉歇等役。(民國七年《太倉州志》卷七《賦役·徭役》)
談遷:《北游錄·紀文·上大司農陳素庵書》,第265頁。
順治元年(1644)十月甲子,上詔:「……凡……書吏、班皂、通事、撥什庫糧長、十季、夜不收等役,但有貪賄枉法剝削小民者照常治罪。」
葉夢珠:《閱世編》卷一《田產一》:「康熙元、二、三年間(1662-1664)石米價至五、六錢,而差役四出,一簽賦長,立刻破家。里中小戶,有田三畝五畝者,役及毫釐,中人之產,化為烏有。狡書貪吏,朋比作奸,圖蠹虎差,追呼絡繹,視南畝如畏途,相率以有田為戒矣。往往空書契券,求送縉紳,力拒堅卻,並歸大戶,若將浼焉,不得已委而去之。」這樣的情形,和我們下面將談到的明末情形是完全相同的。
見《南湖文集》卷二《原條糧畫一》。
這是清初北京尚存有糧長一役的證據。康熙初年江蘇松江府仍簽派糧長,弊病百端 。據安徽貴池縣章永祚的記載,池州府糧長賠累之苦至康熙十九年(1680)厲行「條糧畫一法」後才得到了解決,在此以前糧長仍須解米接濟軍餉 。糧長制似亦被採用於日本。《日本考》說:
李言恭、郝傑:《日本考》卷四《夷語門·軍民類》。清水泰次:《明初之稅役與詭寄》下說:「然在中國之里長或糧長,並不像日本徵稅之『取次人』、『取扱人』那麼寬鬆,而是多少有更重意味的責任者。」(第2章《役法》第4節,載《東洋學報》卷17,第4號)不知究竟有多少相似的地方。據丁文治教授函告,印度的「清敏達」制為包稅制之一種,時代上晚於洪武,其中可能有一定的仿效我國的程度。
糧長,音看頭那和多乃。
嘉靖十九年知縣徐良傅定二等編審,看得天下錢糧莫重於蘇常,天下差役莫難於糧長,一區錢糧,多或萬石,少亦不下四五千石(萬曆《武進縣誌》卷四《錢穀·征輸》)。見本書第109頁注①。
可見這一制度的影響之廣泛深遠了。
《國榷》卷四,洪武四年九月「丁丑,命郡縣富民為萬石長,主賦,蓋郡縣吏多漁民,故以民治民,必不朘削」。
見《明太祖實錄》卷七〇。
《大誥三編·臣民倚法為奸第一》。
第二,有些史籍稱「每糧〔一〕萬石設糧長一名」,這種記載也是不準確的。因為《明實錄》、《明會典》諸書原作「以萬石為率,設糧長一名」,分明是指大致平均數而言,且僅為洪武四年九月初設於浙江行省等處的辦法。是年十二月戶部奏准浙江行省歲輸糧933,268石,設糧長134名 ,可見是平均約七千石便設糧長一名。洪武十九年蘇州府常熟縣「秋糧四十萬石有零,教糧長三十餘名掌之」 。可知是一萬石以上才設一名。總之一萬石是制度初建時一個約計的數目,並且這個數字似乎僅適合於像蘇、松、常、嘉、湖等一類稅糧特豐的府縣,一般府縣是遠不逮此數的。《明宣宗實錄》「宣德四年六月壬午」條載:
見《明宣宗實錄》卷五五。
〔南〕直隸〔安慶府〕太湖縣耆民奏:「本縣十區,初各置糧長一名,一歲更代。今每區設永充糧長三人,而糧止如舊額;糧長既多,徒見紛擾。乞驗各區糧有三千石之上者,設三人;不及數者,止設一人。」……從之。
可見宣德中太湖縣一名糧長所管最多不超過三千石。另外《明宣宗實錄》又記載:
見《明宣宗實錄》卷五五。
浙江〔紹興府〕蕭山縣知縣吳汝芳奏:「本縣一百四十九里,分設九區,糧長二十三人,催糧四萬餘石,舊所隸諸里,分散隔遠,催征不便,請改就近分隸。」上命行在(南京)戶部移文所司審復,俾從所便。
這樣每區所征平均不過四五千石,平均每個糧長每年催糧只一千七百三十餘石。至景泰年間,有些地方更僅有糧百數十石便設糧長一名的。《明實錄》載景泰四年三月己未,裁減各處糧長:
《明英宗實錄》卷二二七。
時浙江〔嚴州府〕建德縣奏:「本縣糧止三千餘石,舊設糧長二十四名,民苦其擾。」事下戶部議,請移文浙江等布政司,並〔南〕直隸蘇、松等府州縣,各諭所屬,實征糧米不及萬石者,糧長止存一名,仍禁其生事擾民。有犯情重者,謫本處衛所充軍。從之。
當時建德縣每名糧長每年平均催征大約不過一百二十五石左右。又如嘉靖中年後,杭州府仁和縣的糧長,每名所轄之賦額,多者不過二三千石,少者僅五六百石(見本書第126頁引趙周語)。可見一般府縣的糧區多不及一萬石。當然每區糧長名額是在逐漸增加的,這點我們不能不注意到。
見萬曆《上元縣誌》卷一二《藝文志》,知縣葉士敦《申革督糧常例碑》。
與各區糧額多寡不一的現象密切關連的,就是各區所轄的里數也多寡懸殊。洪武四年浙江全省共設糧長134名,據《明史》卷四四《地理志五》,洪武九年全省共設里10,899,平均每一糧區約轄81個裡。按明制以110戶為一里,這就是說每一糧長所管轄的戶數平均已達8,900之多。但據上引《明宣宗實錄》卷五五,宣德中浙江蕭山縣平均每區只管16個裡多一些。又據嘉靖《安慶府志》卷一二《食貨志》,安慶府所屬懷寧等五縣,每一糧長平均僅統轄著6個裡長。復據萬曆應天府《上元縣誌》,該縣每一區平均亦僅領轄21個裡 。大致明初糧區較大,所轄里數較多;另外各區賦稅任務繁簡不一,也影響了所轄里數的多寡。
萬曆《華亭縣誌》卷四。
每區糧長的名額,在最初時只一人或二三人不等。但至洪武二十年時有些地方已增至四人。其後,有些地方於正副糧長(正糧長後又名大糧長或總糧長)之下,又設有小糧長;且又有各司專工的糧長出現。其一般趨勢是每區的糧長數目逐漸增加。茲舉一例說明:萬曆間松江府華亭縣全縣糧長「凡一百一十七人」 ,只此一縣的糧長人數,已與洪武初年浙江全省的數目(134人)相差無幾了。
二
編簽糧長的標準和制度的演變
明代糧長制度在各地實施時,其具體辦法往往不盡相同。但這些不同僅為執行細則上的歧異,基本原則是相同的。
從下引宋濂、吳寬諸人所撰的糧長墓誌、傳狀,可以知之。
糧長產生的方式,在明初多由鄉里推選 ,再由州縣政府加以委任。到了後來,大約自正德年間朋充法盛行之後,推選的意味已完全消失,便純粹由州縣來派定了。
關於編簽(亦曰簽派或編審)糧長的標準,大致說來:最初止以各戶田地之多寡,不久又添進丁額一項,即以丁、糧合計為標準。其後,又改用一般財產來作標準,即於丁、糧以外,兼計及家資。各地關於「家資」的計算又有幾種不同的方法。總之,採用的標準是由簡單而趨向複雜。但自一條鞭法實行以後,其趨勢便與上述情形正相反,即由複雜復趨向簡單——於是重新採用以丁、糧兩項作編簽糧長的標準,更有專用田地(或田糧)作標準的。
如崑山石浦鄉周南,「曾祖桂一,祖子明,父仁,〔三〕代以力田致饒裕。當國初,選長鄉賦者,周氏在選中。至原凱(南之字),蓋百年於此。……每與季父用和、兄原道,更出入治租事。……終以成化甲午(成化十年,1474),享年六十。……子男三人……曰澤,邑庠生。」(《匏翁家藏集》卷六二《周原凱墓志銘》)又如長洲沈孜(永樂二十三年至弘治十年,1425-1497),其祖父「友之在永樂、宣德間……已為郡縣所推擇〔為糧長〕……〔孜〕少為縣學弟子,後以父沒而母更老,度不可遠仕,遂謝歸以農隱,而或業賈以養生,……故能保其業。……」(同上書卷六四《沈府君墓志銘》)又如吳江汝訥仕至江西南安府知府(卒於弘治六年,1493),其曾祖、祖、父,「〔三〕世掌田賦於鄉」(同上書卷六三《汝君墓志銘》)。
從整個制度的演變來看:洪武四年(1371)制度初建時,每區設糧長一人,任期似尚未作規定。不久,每區增設副糧長一、二、三人不等;洪武末年又規定正副糧長輪流充當,這應當算作輪充制最早的一種方式。總觀洪武一朝,糧長之得久任者居多。至宣德(1406-1435)年間,永充制遂成為通行的制度,糧長一當便好幾十年,且有子孫相承,數代不更換的了 。在這樣的制度下,糧長權力大,易於作威作福,欺瞞官府,迫害平民,朝野同感不便,加上其他一些原因,於是在景泰(1450-1456)年間大力裁撤各地永充糧長,但畢竟一時無法禁絕永充。此後有兩種輪充的方式又相繼被提出來:較早期的一種,也是和洪武末年所定的只限於正副糧長數人輪流充當的辦法有所不同的。它指派相當多的人輪流充當,並不止以大戶為限,且有時不免編及中戶人家。此外還有一種更通行的方式,就是將糧長一職改由里長兼任,它盛行於嘉靖(1522-1566)年間一條鞭法成立之前後。在這個總方式之下又有三種不同的辦法:一、裁糧歸里,即將糧區裁撤,歸併到里內來,糧長原有的任務,改由諸里長分別擔任,這個辦法便是將糧長取銷了。二、糧長一職仍予保留,糧區亦維持原有狀態不動。糧長、里長由同一個人充當,但他是以不同的身份在不同的年份來執行其職務的,例如每十年之中,某一年當里長,另一年當糧長。三、糧長的名義仍予保留,但將糧區縮小了,使區與里合而為一。在這種辦法下,里長不只兼行糧長的職務,且同時具有糧長的名稱。除了第一種根本取銷糧長的方法不算外,其餘兩種實際上也是輪充制的方式。比輪充制出現得較遲的另一種辦法是朋充制,開始流行於正德(1506-1521)年間,這是集合更多的人來供應糧長一役的辦法,不只規定有錢的要出錢,而且還規定無錢的要出力。這時糧長一役再無須固定為若干年一任,它已變成了年年必須供應的差事。不只中戶,連下戶也須要出力來供應的了。總之,糧長的任期從長到短——從永充至輪充,最後朋充。這是各地一般的趨勢。自然,這三種制度是錯綜交叉的,有時候不能劃分得很清楚。
參見本書第139頁。
嘉定縣知縣王應鵬申議四事:其三,糧不過都里。……官府之青由照戶領圩之冊而填之;糧長之催糧,照圩領戶之冊而征之,雖有前弊,無由作矣。(萬曆《嘉定縣誌》卷七《田賦考下·田賦條議》;《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二〇《江南八·嘉定縣》)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賦役》。
如果結合到編派的標準來說,則自永充制到輪充制的初期,主要是以丁田來計算;到了輪充制後期至朋充制盛期,便以資產來計算。以上的辦法都是指定一定的人戶來充當的。及一條鞭法實行後,糧長的名義儘管仍保留著,但它已變成為地方徭役中的一個經常項目,隨同里甲各項徭役一併折銀,按丁、糧或地畝起征,而不須指定某些固定的人戶來充當。但明末由於戰爭關係,「諸役卒(猝)至,復僉農氓」 ,地方政府為了催征錢糧,仍舊不時編僉糧長。
富民亦所不免。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四,洪武十三年十二月丁巳朔,「上命戶部移文諸郡縣,凡功臣之家,有田土輸納稅糧,並應充『均工夫』役之外,如糧長、里長、水馬驛夫等役,悉免之。」
朱國禎:《涌幢小品》卷一三《編役連拜》云:「(萬曆中)長洲知縣郭波(與太監張志聰同時),……與致仕尚書劉纓有小隙,編其家糧長七名,復以謝罪為辭,造其廬,連拜二十餘拜;既出門,號於眾曰:『我欲拜死老賊耳。』劉年八十餘,不勝憊,憤而卒。其孫〔子?〕不能承役,逃移四方,家立破矣。」另外,還有一個真正不避權貴的知縣,像這樣的知縣究竟太少了,所以名登「名宦」傳中。《福建列傳》卷二三《明七·郭楠傳》載,嘉靖中,郭楠為「崑山知縣,吳人苦為糧長,名曰『折桷斧』,言其能破家也。其所苦皆由富家投充勢要家人,糧得概免,官不能征。糧長為納逋稅。楠一切持法行之。時〔大學士〕顧鼎臣家居,亦無得濫免。」又參看《歸震川全集》卷一六《吳郡丞永康徐侯署崑山縣惠政記》。
不論採用的是哪一種標準,總是不能按照標準辦事。編派糧長的主持人是地方行政長官,作他們的耳目的是胥吏、里老人等,無論哪一方面都絕少依法執行職務的。他們貪贓枉法的情形,在本書第四章第三節後半部分有詳細敘述,這裡,僅舉一個州縣官藉此來報私仇的例子。根據洪武十三年十二月的規定,只有功臣之家才可以免充糧長,並不是仕宦之戶一概可免 ,這一規定從形式上說是比一般賦役規定嚴格得多,實際上多數的地方官卻怕得罪巨室不敢觸動他們。唯有牽及私人恩怨時,才不惜「依法辦理」,如正德中長洲致仕家居二品大員劉纓與本縣知縣郭波結下了一點冤讎,一家被編糧長七名,搞到身亡家破 ,這充分反映著統治階級內部的殘酷鬥爭。
雍正《浙江通志》卷一五〇《名宦五》,《洪範傳》、《鄒東魯傳》、《張承謨傳》。
關於糧長制的演變情形,總的說來,糧長的任期是從長到短;糧長的職務是從一人包攬到數人分工,甚至數十人朋充;糧長的社會地位從「煊赫如官府」沒落成為痛苦的差役。下面將進一步作具體的說明。
現在先從每區編定的糧長名額說起。洪武四年初設糧長時,每區不過一名。不久,便增設副糧長二名或三名。宣德時已有「數增十倍」的現象,即每區多至十人。正德、嘉靖間又有至十人以上的。至萬曆間更有多至三十餘人的了。人數越來越多是一般的趨勢。詳細情形如下:
洪武四年初設糧長時,每區僅一人,並無正副之分。再過六年,始於萬石以上之區各增設副糧長一人。《明實錄》載:
《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二。
洪武十年五月戊寅朔……戶部奏:「蘇、松、嘉、湖四府及浙江、江西所屬府州縣糧長所轄民租有萬石以上者,非一人能辦,宜增副糧長一人。」從之。
這裡已說明了添設副糧長一名的理由,因為稅糧一萬石以上的督征事宜,非一人所能勝任。以一萬石作為標準,這個辦法直至景泰中年仍然是遵守著的。《明會典》載:
《明會典》卷二九;《明英宗實錄》卷二二七,《景泰附錄》卷四五「景泰四年三月己未」條。
景泰四年(1453)令浙江等布政司及蘇、松等府實征糧不及萬石者,止存糧長一名。
可以為證。但這個標準似僅適用於浙江嘉興、湖州及南直隸蘇州、松江、常州等繁庶之區,而其他一般府縣糧區的實征額數大都是遠在標準以下的,說已見前。至洪武三十年又令增設副糧長一名,正副共為三名。《明實錄》載:
《明太祖實錄》卷二五四。
〔洪武三十年七月〕乙亥,命戶部下郡縣,更置糧長,每區設正副糧長三名,以區內丁、糧多者為之,編定次序,輪流應役,周而復始。
按編簽糧長的標準,在洪武四年初定製時,止以民戶之田地多者充之,與朱元璋為吳王時所訂定的「均工夫」役法計田出夫的辦法頗相近。但到洪武十八年時,編派糧長的標準,似已于田地以外,又加入丁額一項合併計算。據《明會典》載:
見《明會典》卷二九。但據《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四載:「〔洪武十八年秋七月〕癸丑,復設糧長,以民戶糧多者為之。」止雲以「糧多」者為之,並沒有「丁多」一項條件。今按洪武十四年正月初定里甲制時,亦以「丁、糧多者」為里長(見《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五),似乎《明會典》的記載較為準確。
洪武十八年令〔兩浙及京畿〕各該有司復設糧長,以民丁、糧稍多者充當。
所以洪武三十年的編派標準,應是因仍十八年的老辦法。在開國初年,百事草創之際,隨田簽派徭役,不失為簡便可行的辦法。及洪武十四年全國的黃冊里甲制編成以後,人口土地已經過調查,採用丁、糧兩項合併來作計算標準,自然比較切合於人民負擔徭役的能力。
見朱健:《古今治平略》卷二《國朝戶役》;王原:《學庵類稿·明食貨志》。
到宣德(1426-1435)時永充制盛行,糧長名額「數增十倍」 。自正德(1506-1521)後,各地盛行串名朋充的辦法,糧長人數更多。嘉靖六年(1527)蘇州府崑山縣顧鼎臣條上《錢糧積弊四事》說:
《顧文康公文草》卷一,見本書第53-54頁。參看《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往時每區糧長不過正副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
《海鹽縣誌·食貨篇》「糧長」條所述尤詳:
《天下郡國利病書》(《四部叢刊三編》影印本)原編第12冊《浙江下·海鹽縣誌》。前書通行本關於均平事例行後的糧長人數作116人,今不取。王文祿:《書牘》卷二《答范二府書》:「又想三百六十一里,則三百六十一人充為里長。」
洪武初,州縣糧萬石,例設糧長一人,主徵收、運納之事。已復增設糧長正副,各都區二人……是時(指洪武四年初定製時)全浙糧長僅一百三十四人,……父老相傳,古有大糧長,聲勢赫奕如官府者是也。後民貧不能充其選,或區分三、四人。正德中,遂有串名法。至嘉靖中,吾邑額定糧長大抵四十二人為常。均平事例行後(按浙省行均平法,約在嘉靖四十一年至隆慶元年〔1562-1567〕),始照里分,每歲輸一百六十一人為糧長,徵收稅糧。其運納銀、米諸差,亦僉其人為之,復名之曰解戶。蓋其役與國初之糧長同,而其人之分任者較之國初不止數倍矣。
上文言洪武初年浙江全省額設糧長不過134人,但嘉靖中嘉興府海鹽縣一縣便設42人,至嘉靖末年以後,更增至161人,這一個數字已超過明初全浙糧長的數字了。再則,徵收與運納諸徭役皆按里分派,指定同一批的人擔任,但負責徵收工作的名為糧長;負責解運的名曰解戶。上文又指出「民貧不能充其選」,是人數愈來愈多的原因。又據萬曆《上元縣誌》所記:
《上元縣誌》卷一二《藝文志》,知縣葉士敦《申革督糧常例碑》。
本縣一百五十里,分為七區。每區總糧長一人,副糧長五人,小糧長每里各一人。
這裡全縣合計應共有192人,亦已遠超過浙江全省之數。只就每區平均名額來說,也應有二十七八人。
與「人數漸增」相應而至的現象是「任期漸短」,這一點最好密切結合制度的演變來談。大約由洪武以至景泰初年,永充制與正副糧長輪充制交迭為用,而以永充制較占優勢。自正德直至嘉靖中年,「朋充法」盛行。同時輪充制又有兩種新的方式:較早的一種是「以中戶輪充」,盛行於嘉靖中年。稍後,一條鞭法盛行時,各地多將糧長歸併於里長中,這個辦法其實也是輪充制之一種,因為里甲制度是有一定的輪流應役的次序的。然與洪武三十年輪充只限於正副糧長几個人的辦法不同,因為充當糧長的人已推廣至於里長。以往一個糧區必定包括許多個裡,今區里合併,並且糧區也縮小了,糧長的名額自然增加很多。但這個糧里合併的方式與景泰年間(1450-1456)盛行的裁糧入里的辦法又有不同,後者是索性把糧長的位置取銷了,而前者則仍將糧長職位保留。還應指出,編派糧長的標準,在行永充法時,多數隻以丁、糧兩項為根據;及行輪充法與朋充法後,便以家資作根據了。今引蘇州府《嘉定縣誌·徭役》中一段作為例證:
這幾句話的大意是說,新的法令對於糧長的監督轉趨嚴密;「投銀於櫃」,意即糧戶自封投櫃;「老人概斛」,意即由老人監視糧米的出納容量合乎標準與否。
《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6冊《蘇松》。康熙《蘇州府志》亦用此文,唯略有刪改。按據《天下郡國利病書》第6冊《松江府志·田賦一》,知排年裡甲亦有用朋充法者,可見兩者並無判然的區別,特編派方法不同而已。關於排年次序,可參看《松江府志》同條所載。又嘉定縣永折漕糧,事在萬曆十二年,見王錫爵:《永折漕糧碑記》。
高皇帝……以殷實戶充糧長,……蓋有屢世相承不易者。……永樂以後,漸用歲更。宣德初,戶部言:糧長歲更,頑民玩之,故多負租,請如舊便(按即永充)。至嘉靖中,為抑強扶弱之法,糧長不獨任大家,以中戶輪充。初,輪充者如得美官。已而納粟於倉,投銀於櫃,「老人」概斛,法令一新 。糧長大抵破家,則輪充又為朋充。朋充有三四人,或五六,或八九。而民間以糧長為大害,奸民報役者遂因以為利。蓋糧長既不論丁、糧而論家資,家資高下,非有憑也。故每年夏秋之間,十(通行本作千字,誤)金之家無寧居者,如役本應輪甲,則報者先喝乙,次及丙,及丁,各得賄滿意,而後以甲聞。萬曆十一年縣令朱公廷益以里長排年充役,自一、六而二、七,而三、八,而四、九,而五、十,十歲再更(按即照原定里甲排年次序輪流應役)。亦會漕折事行,而糧長之禍幾熄。……
上面所說洪武間(洪武四年至三十一年,1371-1398)糧長屢世相承;至永樂(1403-1424)後漸有改為每年一換的;宣德(1426-1435)初,復行永充法;嘉靖(1522-1566)中相繼行輪充法與朋充法;至萬曆(1573-1619)初年,行里甲排年法。這一系列的演變過程,不只嘉定一縣為然,且亦為各地共同的情況,但制度變革的時間有先後的差異。以下我們試考察這幾種辦法遞嬗交替的理由:
由於明太祖及其後人之大力培植,糧長一職逐漸取得永充的地位,這是很容易理會的事。至於永充法所以改變為輪充法,則由於糧長不只欺凌百姓,更重要的是欺瞞政府,侵吞公款,干預司法(見本書第66-70頁),使政府深受其害;同時這一位置既成為「美缺」,競逐者遂多,《嘉定縣誌》所說輪充法初行時,得之者「如得美官」,表露了此中真相。輪充制初行時在個別地方或有「抑強扶弱」的主觀願望尚未可知;但初「以中戶輪充」及後來「糧長大抵破家」則為無可爭辯的事實。為什麼糧長竟輪到中戶來作呢?除了朝廷政策和輿論影響以外,還有它的社會經濟上的原因,那時原先由糧長起家的人已經得到很大的好處,他們有了更好的出路,樂得放手不干,讓給別人做。但為什麼後繼的糧長有許多卻弄到破產呢?這是因為他們不過是中戶人家,經不起大戶逃避稅糧的拖累,更受不了政府的「酷刑限比」,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他們刮削小戶和農民也有其最高的限度,如果直接生產者已到了無法維持最低生活和簡單的再生產的地步,則農業生產必然進入萎縮狀態,農民不但無力交租納稅,而且甚至相率逃亡,或揭竿起義。在這種情勢下,中戶的糧長是無法維持其原來地位的,他們或則上升為豪紳大戶(這只是極少的一部分),加入到「飛灑詭寄」的陣營裡面去;或則下降為小戶,以至淪落為破產者(這是當時大部分糧長的結局)。而朋充法之出現,就是連小戶也要被簽派為糧長。糧長制的演變過程就是農村階級分化和階級鬥爭過程的體現。
下面我們看一下史書上記載的關於永充法被廢止的情形。據《嘉定縣誌》所述,宣德間之復行永充法是由戶部奏言:以前每年更換的糧長,資望太輕不足以壓服「頑民」,以致逋賦甚多;所以必須提高糧長的資望,並使久任其職。這就是說,非起用大戶來督辦小民不可。像這種論調,提倡者大有人在,下面所引嘉靖末年長興縣知縣歸有光《乞休申文》可為例證(見本書第127-128頁)。最好先引用明宣宗自己的話來說:
《明宣宗實錄》卷二七。
〔宣德二年四月〕丁丑,諭行在戶部尚書夏原吉等曰:「設立糧長,本欲便利小民,協助官府。昨日大理寺奏:湖州糧長侵盜秋糧,皆擬斬罪,朕為之惻然。小人貪利忘身,少有廉恥。有司編立之際,不擇良善,縱容此輩得以為奸,雖加以刑,竟復何益?卿等宜令有司,凡設糧長,必擇有恆產之家,有廉恥之人,則能愛惜身家,必無此弊。」
明宣宗是支持永充法的,所以儘管永充糧長的弊病已甚顯著,他還是於宣德五年令:
《明會典》卷二九《戶部·徵收》。
各處糧長有消乏充軍等項者,選差殷實大戶常川充當。
讓我們看看這班由殷實大戶中挑選出來的永充糧長的成績罷:
《明宣宗實錄》卷六〇。
〔宣德四年十二月〕乙酉,南京大理寺少卿呂升言:……「江南糧長之設,專督糧賦。近時永充糧長,恃其富豪,肆為亡賴,交結有司,承攬軍需買辦,往往移已收糧米別用,輒假風濤漂流為詞,重複追征,深為民患。請令郡縣各增置官一員專率糧長催征,使不得干預諸事。」上諭行在戶部臣曰:「……糧長害民事,令郡縣官督究治之。」
《明宣宗實錄》卷七四。
〔宣德五年閏十二月〕壬寅,南京監察御史李安言:「各處糧長皆殷實之家以永充之,故習於橫豪,威制小民,妄意徵求:有折收金、銀、段(緞)者,每石征二三〔石?銀兩?〕者,有準摺子女畜產者。任情費用:或縱恣酒色,或輾轉販貿。營絲(私)有餘,輸官有(不)足。稽其遞年稅糧,完者無幾。宜禁革以便民命。」命行在戶部計議施行。
《明宣宗實錄》卷七四。
(同月庚戌)江西廬陵、吉水二縣耆民建言:「永充糧長怙勢害民:如征夏稅,一圖(按即一里十甲)不及一石,而甲首十人,各科綿布一匹,又折使用綿布五匹,至二十倍有餘。若征秋糧,每石加倍以上,又征使用綿布十五匹(按此項為夏稅折征率之三倍)。復以官府支費為名,每甲首一人別科銀二兩。甚至在鄉強占灌田陂塘,阻遏水利。民多怨苦,皆因永充之故。」行在通政司以聞。上曰:「初謂永充糧長,可以利民,事久弊生,乃至如此!其令巡撫副都御史賈諒治之。」
只從上引三條史料來看,即可見糧長對老百姓的剝削掠奪方式已經是五花八門的了,或則「承攬軍需買辦」,或則「輾轉販貿」,或則「強占灌田陂塘,阻遏水利」,更不用說徵收稅糧時的各種「妄意徵求」了。在「徵求」手段中,更值得注意的是「折收金、銀、緞……子女、畜產」的方式,從這裡他們可以直接地掠奪土地和勞動力。倘若我們再把前文所引的宣德六年四月張政的上言:浙江、南直等府糧長「兼預有司諸務,徭役則縱富役貧,科斂則以一取十,詞訟則顛倒是非,……役使良善,奴視里甲」(見本書第68頁)結合起來看,他們豈不就等於土皇帝嗎?
《明史·食貨志》簡單地總結了永充法的歷史說道: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賦役》。
宣德間復永充,科斂橫溢,民受其害。或私賣官糧以牟利;其罷(與疲同)者,虧損公賦。事覺,至隕身喪家。景泰中革糧長,未幾又復。
《古今治平略》卷一《國朝田賦》。
然「事覺」且至於「隕身喪家」的永充糧長恐怕究竟有限,由永充而得到升官發財的則大有人在(見本書第89頁注①)。永充法至景泰年間才衰落下去。景泰中(二至五年)江西永充糧長由巡撫韓雍奏准革罷,改從里甲次第,「從公僉充」 。自景泰五年至七年,先後革湖廣、江北、直隸、揚州等府及福建的糧長,皆改用里甲催征(參見本書第115頁)。以里甲替代糧長,事實上就是輪充法之一種方式。為敘述方便起見,下面先談朋充法。
朋充法亦名串名法。正德中始行於浙江、南直隸等地,正德末年以後尤為流行。它以數家合編一役,和以前一戶獨編一名的辦法不同。它和輪充法有一點很重要的區別:就是輪充法所取的仍多為近於中等以上的人戶,朋充法則甚至貧乏下戶往往亦無可避免。浙江金華府《永康縣誌》載:
《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22冊《浙江下·永康縣誌》。
……歲久消乏,有司乃權令眾戶朋充,今且有十人而朋其一者矣。
《海鹽縣誌》謂:
《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22冊《浙江下·海鹽縣誌》。
後,民貧不能充其選,或區分三四人。正德中,遂有串名法。
《嘉定縣誌》亦謂:
同上書原編第6冊《蘇松》。
朋充有三四人,或五六,或八九。而民間以糧長為大害。奸民報役者遂因以為利。
嘉靖初年許贊為吏部尚書時,嘗作《浙民歌》十首,中《詠糧長》一首云:
嘉靖《江陰縣誌》卷五。按許贊為吏部尚書時,在嘉靖十五年至二十三年,見《明史》卷一一二《七卿年表》。其為浙江左布政使,則在嘉靖初年,見《明史》卷一八六《許進傳》附。《明詩紀事》卷七《丁簽》。
弘治年人人營著役,正德年人人營脫役,近年著役勢如死,富家家業幾傾圮,串名四五猶未已!
據以上記載,可知朋充的人數由三人至十人不等。這一辦法的採用是由於農村經濟困難(即所謂「消乏」)。但這些記載大約都是出於地主階級之手,所以只強調富戶因能力不支而致賠累的情況,卻省略了鄉紳豪富逃避徭役的實況,尤其是有許多糧長之家由此致富的情形,我們須要在第四章第二、三節里另作補充。這裡應首先指出的,就是在朋充法下往往包括有下戶在內,他們是被迫充當糧長的,這和弘治以前「人人營著役」的情形迥乎不同了。朋充法的編派標準,一般都以「家資」來訂定,這又與以前只按丁、田額來計算有所不同。細分之,有以下三種方式:
朋充法的第一個方式,是將區內的人戶分為上中兩等:上等戶一戶獨編糧長一名,中等戶數戶合編一名;每個糧區又劃分為兩角,每個糧長各分任一角內的徵收事務。如常州府武進縣初時將連役數年的辦法改為五年輪役一次的輪充法,其後又改為朋充法。關於第一段的經過情形,據《武進縣誌》載:
正德初,編審糧長法,惟據資產殷實者連役七八年或五六年。……自後至嘉靖初,五年一編,每年役一名。
可見任期初時是並無一定的,正德年間連役數年的辦法如果時間更拉長便很容易成為永充制了。但至嘉靖初年已改為五年一輪的輪充制。其後復由輪充制改為朋充制,關於這第二段的情形,《武進縣誌》續記云:
萬曆《武進縣誌》卷四《錢穀·征輸》。
嘉靖十九年知縣徐良傅定二等編審:……將概縣糧、里,該區堪充人戶分為上中二等:丁田多而殷實者為上;丁田〔雖〕多而不甚殷實,及雖殷實而丁田不多者為中。照舊一區分為二角,或〔上戶〕一名獨當,或〔中戶〕串名朋當。定立〔稅糧〕分數,親筆填注。照冊,每年每區正副二名,一年一換。
這裡編審的標準,是丁、田與家資兩項合併計算的。所謂「家資」當時亦名「事產」,即指一般家當,它不止包括了田地等不動產,且包括一般流動資財在內。這一個標準之被採用,說明了當時社會上商業資本已經相當抬頭,地主階級經營商業的日漸增多,因之可以不必專以田產的多少作編簽糧長的標準;在這種情形之下,用家資來作標準,按說應當是比較合理的。可是問題就在評審工作很難作得好:一因家資種類甚多,往往分散而不集中;二因家資中的流動資財部分是容易隱瞞的。加以吏胥串同富戶舞弊,那就更無可究詰了。如前面(見本書第95-96頁)引《嘉定縣誌》說:
最近讀侯外廬《中國早期啟蒙思想史》(人民出版社1950年版)第13-14頁,亦引用《嘉定縣誌》這段文字,卻得來「因為階級關係的變化,糧長的選派也變做以城市富人為對象」一個結論。他又將寄莊戶解釋作「一種城市居民中的新發戶」。我以為他這兩個論點,只有在很偶然的場合才可能成立,但與一般歷史事實不符。侯氏又據《嘉興縣誌》:「縣有興革之役,……凡諸給使,代以義民。義民者,多市人也。」等語,解作城市居民的同義語,似亦失當,因為當日的「市人」,其義即市井之人——小商販和衙差一類的人,他們往往是住在鄉下的。「義官」,參見本書第167頁注①。
蓋〔編充〕糧長既不論丁、糧而論家資,家資高下,非有憑也。故……十金之家無寧居者。
這還是指吏胥單方面的敲詐而言;事實上如果他是千金之家,他就可以買通吏胥,使糧役盡歸「十金」之戶,自己卻優遊自在,這種情形是很普遍的。因此用家資來作標準的辦法並不合適,最後到一條鞭盛行時還是回復到專用丁、糧或專用田畝的辦法上去,因為丁、糧特別是田畝是比較難以隱藏的。武進縣嘉靖十九年所行的丁田與家資兩項合併計算的辦法,論其規定的精密程度,較之專論家資的辦法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因為它並不是單純地以財產的厚薄為標準,而且兼顧及稅戶的實際負擔能力。這一規定在中國封建時代的財政史上可以算是很進步的措置了,但實際的效果卻適得其反,主要是由於豪富之家事實上是逍遙法外的。在這裡我們只須指出,在武進縣這個標準下,編役的對象已經推廣到「雖不殷實」或「丁田不多」的所謂「中戶」階層了。這已初步透露出來明政府財政已日趨窘迫。更進一步便是對下戶也不放鬆,如以下所說的便是。
見崇禎《吳縣誌》卷九。
朋充法的第二個方式是將區內稅糧分成十分,每區共編糧長若干名;每一名各管徵收若干分。例如萬曆年間行於蘇州府吳縣的辦法,是:「首名」(上戶)經征自一二分以至四五分不等,「散名」(下戶)自七八厘不等。解運的額數亦依照上述比例來分配 。
第三個方式是將糧長分為正戶和貼戶,正戶出力,貼戶出銀。如浙江衢州府萬曆中年所行的十段冊法是。先是該府:
天啟《衢州府志》卷八《國計志》;崇禎《開化縣誌》卷三《差解》。
糧長三十人,分收各里之稅糧、鹽糧,以輸於官。戶丁糧之多者撥充(即獨名充當之意),丁糧之少者朋充。
這個辦法原與武進縣嘉靖十九年的辦法大同小異。及萬曆十八年,衢州知府易倣之立十段冊法,將府屬各縣皆按照糧額各均分為十段,每年用一段編差應役,凡段內糧多者編為正戶,管解錢糧;糧少者編為貼戶,止幫路費。易氏詳文說:
天啟《衢州府志》卷八《國計志》。參看天啟《江山縣誌》卷三《籍賦志》。
查得各縣每年編差糧米,其中豪猾夤緣,有米多而反獲輕差者;有吏書受賄,而脫然無差者;有士夫分外求討,而徇情免差者;甚至官司將本年應差之人,追空役之銀,以充無名之費,而預將來年裡長(按此時糧里應已合一)撥頂差解者。……今議將屬縣糧米均為十段,編僉差解,酌道里之遠近,以定盤費;因盤費之多寡,以定米糧。不惟巧者不得規避,而官司亦不得擅用,貧富皆兩得其平矣。……今均段之議既行,則每米一石,如西安〔縣〕(今浙江衢縣)止……該差解路費銀二錢二分,……以該年段內米多者僉為正戶,管解錢糧;米少者僉為貼戶,止幫路費。正解(即正戶)執票自向貼戶取討,不得多科;貼戶照數付銀,不許遲誤,永為規定。其龍游、江山、常山、開化米數不同,各分十段,俱照西安差解法則。
像這樣煞費苦心的籌措,真可說是無微不至,因為連小戶也不曾放過。
隨著朋充法之流行,於是糧長的名目也大大增多起來。這在前面已提到(見本書第55-57頁),今再用松江府的情況來作說明。該府:
舊制:每區設催辦糧長一名,專管催征本區銀米。……舊謂之公務糧長。
及行朋充法後,便有以下二十九種名目:
《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6冊《松江府志》。
五年編審糧役之數:布解、北運、收兌、收銀、南運、風汛解戶、鳳陽麥折解戶、南京蜜糖解戶、南京惜薪司運柴腳解戶、南京各部柴薪解戶、南京五城弓兵解戶、南京直堂解戶、南京國子監膳夫解戶、兩浙運司船鹽解戶、織造府解戶、軍器庫子、斗給、水鄉盪價解戶、南解、二六輕齎解頭、鹽糧解頭、南京公侯解頭、徐州米折解頭、揚州米折解頭、山東昌平等驛解頭、鳳陽大店驛解頭、河間府 海驛解頭、徐州滁陽驛解頭、南京農桑絲絹解頭。
這些名目,或是按其所管的稅項(其中有許多項目原不屬於田賦范圍之內,但至此多已隨田賦徵收了),或是按其解送的地點和機關,或是兼依此兩者來設立的。由此可見糧長職務的分化是田賦徵收對象增加和徵收範圍擴大的結果。
在糧長制度的演變過程中,除了輪充法和朋充法值得注意以外,還有一個更常用的辦法更值得注意,這就是用里長來替代糧長執行職務。關於這一辦法,各書僅有片段的、不成系統的記載,並且沒有給它來一個專名。其實大有闡明的必要,因為通過這一方面的考察,我們才能掌握明代糧長制度的全貌;搞清了它,對於明代經濟史、財政史的了解是有相當幫助的。今匯集一些資料,按年代排列如下:
見傅鳳翔輯:《皇明詔令》卷二。
1.洪武十五年四月,革罷糧長,徵收糧令照黃冊里甲人等催辦 。
見《大誥三編·臣民倚法為奸第一》。
2.洪武十九年,革罷常熟縣糧長,用里長催辦 。
見《古今治平略》卷一《國朝田賦》。
3.景泰中(二至五年),韓雍巡撫江西,奏罷糧長永充,以里甲為差次,從公僉充 。
見《明英宗實錄》卷二四一,《景泰附錄》卷五九。《明會典》卷二九。
4.景泰五年五月,革湖廣等所屬州縣正副糧長,令里甲催征 。
見同上書卷二五一,《景泰附錄》卷六九。
5.景泰六年三月,巡撫淮安等處左副都御史王竑奏江北、直隸、揚州等府縣糧長乞准湖廣例盡數革罷,令官吏、里甲催辦。從之 。
見同上書卷二六八,《景泰附錄》卷八六。雷禮:《明大政記》卷一五。
6.景泰七年七月,巡按御史盛顒奏罷福建糧長,以里甲催征 。
見嘉靖《惟揚志》卷八。這裡的「大戶」即相當糧長。
7.嘉靖五年,巡按惟揚監察御史劉隅審編里長於冊,輪作大戶 。
見《歸震川全集》卷二四《安亭鎮揭主簿德政碑》:「圖頭者,先是為糧長一人掌稅,悉亡其家,今則圖各一人,事力省而易辦。又檢故事,免其收解,永無所與。」按明以一百一十戶即一里為一圖,故圖頭即為里長。
8.嘉靖十四年,崑山縣主簿揭夔立圖頭法以代糧長 。
見崇禎《嘉興縣誌》卷九《食貨志·土田》。
9.嘉靖十九年,嘉興知縣盧楩定每年每里輪一里長為之(糧長),免其收運 。
見萬曆《杭州府志》卷七《國朝事紀下》。
10.嘉靖三十二年,仁和縣知縣趙周以排年裡長代糧長 。
見《涌幢小品》卷一四《揭貼》。
11.嘉靖末年,浙江巡按御史龐尚鵬議革去糧長,以里長收糧,彼此互管,貧富通融,十年一審 。
見雍正《江西通志》卷一一七《藝文·奏疏三》,劉光濟《差役疏》。按景泰中韓雍已以里甲代糧長。
12.隆慶二年,江西巡撫劉光濟奏請用里長代糧長催辦稅糧 。
林功懋,字以謙,漳浦人,嘉靖壬辰(十一年,1532)進士,知東莞縣。……故事:秋征,專督辦糧於一人。民不便,乃令里甲輪年分辦,糧遂易完。嘗榷稅,番舶賄賂一無所受。(《福建列傳》卷二四《明八》)
《海瑞集》(上)《督撫條約》,第250頁。
常熟、江西、湖廣、淮安、江北、揚州等府,福建、惟揚、崑山、嘉興、仁和、浙江、嘉定、武進。
見《天下郡國利病書》(通行本)卷二〇《江南八·嘉定縣誌》。
13.萬曆十一年,嘉定知縣朱廷益以里長排年充糧長之役 。
見《武進陽湖合志》卷一六《官師志》。
14.崇禎九年,武進知縣馬嘉植創圖收法,以代糧長 。
由上舉諸例,可見整個明代常用里長來代替糧長。這個辦法之採用還遠在我們已討論過的輪充法和朋充法之前;及兩法既行之後,它仍在某些地方通行,尤其是自一條鞭法施行後,它更成為最通行的辦法。但所有這些遞嬗之跡,各種載籍皆只就本地一隅立論,而沒有明白指出這是幾乎成為全國一致的趨勢,這一缺憾,我們企圖加以彌補。
嘉隆後「大約每糧一石,計收〔糧長〕銀三十兩。……又准祁門知縣桂天祥議:一年裡役之後,較其糧多者為糧長,稍多者為收頭。至五年均徭,又以糧多者編力差,糧少者編銀差。……萬曆年間知縣陳嘉策條除本府申允行『先里後糧』之法焉」(萬曆《績溪縣誌》卷三《食貨志·徭役》,第4頁。參見本書第130頁注釋①)。
以里長來代替糧長的辦法可分為前後兩期,劃分期限的界限應在景泰末年——即第7例以前皆屬於前期,第8例以後,除第11例外,皆屬後期。前期所用的辦法,我們可以名之曰「裁糧歸里法」。也就是將糧區裁撤,分隸於諸里之中,糧長原有的任務,改為由諸里長分別擔任。這一辦法內容比較簡單,無須詳述。屬於後期所用的,可以名之曰「糧里統一法」。它與前期辦法不同之點,是在於仍然保留著糧長一職,仔細說來又有兩種不同的方式:一、保留原有糧區不動,但所排的應役年份不同。如浙江衢州府常山縣的賦役法,在萬曆三年(1575)頒行一條鞭法以前,是:
萬曆《常山縣誌》卷八《賦役表》。
自〔每年納〕稅糧之外,一年〔充〕里甲,一年糧長,一年丁田,一年均徭,一年造冊(以上皆役名)。十年之中,五作而五休之。
所謂「五作而五休之」,即今年應役,明年休息,第三年復應役,第四年再休息,余類推。在這個辦法底下,糧長、里長,皆由同一人充當,但在不同年份以不同的身份出現來執行職務。二、在不完全廢除糧長的條件之下,或則不另設糧區,使區、里同一;或則將糧區縮小,使區、里合一。屬於「區、里同一」的辦法的,如鎮江府在萬曆中年以前的慣例,是:
萬曆《鎮江府志》卷一二《賦役志·征解庫藏事宜》。
上年裡長催畢科條,即充當下年糧長,經收各項稅糧,名曰「轄里」。……並不僉點大戶,兼收數里,貽累賠補。
見《帝鄉紀略》卷七《秩官志》。按「帝鄉」即南直隸泗州,朱元璋先代的故鄉。
按這裡所指的「兼收數里」的「大戶」,即相當於嘉興府的「大糧長」,或上元縣的「總糧長」,這在鎮江府是不設立的;鎮江府所設糧長,其經收的稅糧只以一里為限,與上元縣的「小糧長」相當。再者,鎮江府規定催科以里長的名義執行,經收以糧長的名義執行,皆同為一人,但這兩種任務分派在互相銜接的兩年內履行之,也是值得注意的。至於「區、里合一」的辦法是將糧區縮小或徑加裁撤,如嘉靖三十二年仁和縣知縣趙周將「大名糧長」革去不編,只以里長一人司里中賦役(詳下)。在這種情形之下,糧長里長皆同為一人,故有「糧里長」一個專名 。
為了要解釋用里長來替代糧長的理由,我們對於明代里甲制度有略加申述的必要:明代里甲制度在洪武十四年(1381)正式建立。它是全國通行的關於戶口編制和賦役供應的地方組織。它規定凡居處相鄰近的一百一十戶人家編為一里。每里之中,推丁多糧多的十戶為里長。其餘一百戶分為十甲,每甲十戶。每甲有「首領」一人,名曰甲首。先編排里甲的次序,由第一甲而至第十甲,再指定每甲應役的年份。每年由里長一名、甲首一名率領一甲十戶來供應公家的差使。即在每十年之內,從第一甲以至第十甲皆須按照排定應役次序輪流供應一年。換言之,每甲在十年之內只須服役一年,其餘九年休息。應役之年名曰「見(現)年」;不應役的年份,名曰「排年」。十年期滿,每甲皆已應役一次,然後重新編定下屆的輪流次序。一般地說,重編的次序皆以上屆所定的為準則,但如諸甲間的戶口財產有巨大變動時,則亦可以加以適當的調整:如某幾戶原屬於某甲,重編時可將其改編於他甲;又如上屆第一甲排定在第一年應役,下屆可改編在第六年應役等。里長的產生方法,最初規定由民間推選;其後實際上多由州縣政府指派。其職務是負責辦理本里內一切屬於民間的公共事務,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有關本里的行政工作,如催辦賦役,傳遞政令,維持地方秩序,支應公共開銷,招待貴賓等等。里長是十年一役的。
見《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22冊《浙江下·海鹽縣誌·糧長》。
同上書(通行本)卷二〇《江南八·嘉定縣誌·徭役》云:「糧、塘〔長〕、老人,均雜役;惟里長為正役。」又卷八九《浙江五·永康縣誌·均徭》:「今制凡雜役皆點差,而以上中下三等定其輕重。蓋有司得隨時專制,非若里甲有一定之役次。」參看萬曆吳江沈瓚:《近事叢殘·徐撫台》「民式」條。近讀川瀨智壽子《明代の糧長》一文(載《文化》第17卷第6號,1953年11月日本東北大學文學會編輯),它的主要內容是從糧長在農村中的社會地位和職務,及這一制度的「特異的性格——胥吏性」兩點來說明糧長一役不純粹屬於「雜泛」範圍之內,而認為應視作「職役」的一種。我以為如果我們掌握了糧長制的整個發展過程及其各個不同的階段,則這些問題似可迎刃而解。因為自從嘉靖中年一條鞭法通行以後,各地「雜泛」多已隨同里甲正項一律編銀,所謂正役和雜泛的區別漸已淆混不清了。論文中又提及星斌夫《明代糧長の漕運に於けゐ役割》等文,惜皆未見。
崇禎《太倉州志》卷五《鄉都》:「里長循編排之格,以周年為限。糧長……不限以年。」
萬曆《上元縣誌》卷一二《藝文志》,姚汝循《糧里議》:「糧里二役,名為重差,而亦不同。糧長……凡有力者皆可為之,不必寄莊與土著也。若里長……不惟寄莊不可頂替,即別圖別里亦不可挪移。」姚汝循小傳見《明詩紀事》己簽卷一二(商務印書館1936年版,第6冊第1969頁)。
糧、里二長有兩點是相同的:初時他們都是以丁、田較多或資產豐厚的上戶來充當的;另外,二者同為督辦稅糧的「重役」,而糧長的負擔尤重 。不同之點是:糧長為「雜役」(亦稱「雜泛」),由官方隨時指定;里長為「正役」,有一定的應役次序 。因之糧長的任期本來是沒有定限的,可以世代相傳,也可以連役七八年不等。里長則只限於十年一輪 。但自永充制改為輪充制後,這一點差別便由減少而至消失了。糧、里二長,雖皆同司征運稅糧,但這是糧長的最主要任務——有時且為其唯一的任務。從里長方面來說,則此事不過是應辦的多種任務之一而已。但是從他們所管轄地區的大小來看,則糧區比里遼闊得多。因此之故,糧長不一定要由本地土著來擔任,即使為寄莊之戶亦是可以的;里長則非為籍隸本里的住戶不可。所以糧長盡可隨時照財力簽編;而里長照例是不輕易更換的 。但最重要的區別是:從階級成份來說,里長多屬於中小地主階層,他們多為地痞、「二流子」一流人物;糧長則屬於大地主階層,往往是土豪劣紳。糧長的威勢,特別在明初,是遠在里長之上的。所以即在執行催辦稅糧的任務時,也是由「糧長督並里長」,前者具有半官的性質,後者僅為一種供奔走的差役。
既然糧、里兩長同為負責徵收稅糧的人員,而里甲制又是普遍全國的封建制基層組織,則兩者的合併可說是自然的趨勢,其所以遲遲不行的原因,主要是由於糧長的資力比較雄厚,社會地位也比較高,糧長不只容易騙得一般納糧戶的信任,並且對他們還有「積威」,使其不敢輕易拖欠;尤其重要的,如果稅糧徵收不起時,政府易於責令糧長賠墊。所以政府也樂得繼續維持著糧長制的存在。下面的兩個例子,可以說明這點:
宣德九年(1434)九月蘇州府知府況鍾奏云:
《況太守集》卷九《請禁妄動實封及冒軍籍船戶僉充糧長不符定例奏》。
近查長洲等縣稅糧不完,究其所以,蓋因下等水鄉艱難區分,原無殷富大戶,俱系一般小民編充糧長,不能服眾。……乞敕……但有此等艱難區分,……即於附近鄰境區內揀選殷實大戶僉替。
上文說明了僉用區外寄莊人戶為糧長的理由。另一種情形,是區內確無殷富大戶,只好由里長承辦。如嘉興縣內,就是糧長制與里長承辦制同時並行的:在殷富之區設立糧長,但貧瘠山區則用里長輪充。嘉靖十九年(1540)知縣盧楩《為立役田以蘇民困以重國計議》云:
崇禎《嘉興縣誌》卷九《食貨志·土田》。
切照本縣錢糧浩繁,徵收兌運,悉自糧長,責寄攸重。頻年審僉,慎擇殷實大戶承役。……訪得德化等都,殷實可充糧長之戶尚多,各任其便,自相幫協外;惟胥山四都,素稱患區,田土委的瘠薄,人戶委的艱難,遇僉糧長,不過短中取長,並無中人之產。本職因其不能勝役,每年每里輪一里長為之領袖,免其收運。但里長亦系小民,雖曰眾擎易舉,終為力小負重,至有賠貱,豈堪貽累?……
以上兩個例子也說出了糧長制不能遍及全國的理由。至於採用「裁糧歸里」和「糧里統一」辦法的原因,除了由於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再派不到真正的大戶來充當這一與輪充法、朋充法所共同具有的原因以外,它還有本身的獨特原因,這可分三點來說:一,由於糧長可以不是本區內的土著,對於納稅戶有時毫不熟悉,催征未免有困難;不似里長身居里閭,熟悉本地情況。二,糧區地面遼闊,賦稅繁劇,催征任務往往非糧長之力所能勝任;不似一里的「稅糧有限,完納亦輕」,如遇有拖欠,亦易於追究。三,裁糧歸里,行政系統上較為簡便,易於責成。後面兩個原因在明代中年以後特別顯得重要。以上三點,可以分別舉例說明如下:
今值大造黃冊,有賀生嶅舉呈均甲而合糧、里長為一。幸我公加意生靈,悉心研究,條分節解,評註詳明,申請大巡,未見批允。適有鄧給事奏章下頒,亦以均甲為善,乃生靈該安之時也。……久不見示,恐有阻撓,祿敢再瀆。夫均甲者,均民心之不均也。所以均鄉官之怨而及子孫受福之均也。粵自聖祖設學校以育才,制科第以登賢,欲官之以安民保國也。故始錄於泮,即復其身,……夫國恩大矣,民望切矣。原始要終,凡百供給廩祿、水手、牌坊、賀錢之費,雖國之常典,實民之膏脂,不思所以報答之,可乎?今者,位愈進而心愈貪,占奪田地,亦細事耳。且今大造黃冊,十年之利害也。鄉官受民詭寄,田一畝,銀三錢;千畝,三百兩,新例也。前冊未有也。由差重而吏緣為奸,故避之也。……弊(敝)鄉有顧大參者,無利而親識寄田;及死,戶下有田而無租,子孫賠糧而不知田主,可一征也。何今之受寄,而只圖目前乎?且本鄉鄉官,為本鄉之賢才,免之可也。鄰縣鄉官,別府鄉官,皆受詭寄而取利,何名也?亦有在任而不知,祿嘗問其家亦不知,皆豪右略沾親識者詭冒之也。請嚴加里書該甲之刑,即直言無隱矣。沒入於官,懲一而警百,則詭寄可絕也。矧黃冊止言男一丁,草房一間,田若干畝,未見有某鄉官、某進士、某舉人也。由此觀之,同一齊民也,無優免之例也。試取冊而驗之可也。京官優免者,為勞於職也,免本戶的名,非免詭寄也。外任休致,無之也。今也,概免之,不特免已,而免人,親戚有利者皆得免之,何多也?貧民曷堪乎?今若此,再十年後之造冊,皆鄉官之戶也,誰為里甲乎?物極則變,難言也。祿請決均之,所以通其變也。均役以久鄉官之富,均怨以久鄉官之壽,實為鄉官造福也。何也?貧民代鄉官之役,日祝鄉官之死,怨極感天,必促其壽,鄉官一死,百役推與之,以速鄉官子孫之貧,亦天道往復之理也。弊鄉有張正郎者,田止三百餘畝,死後賣盡,而役不休,二子逃亡矣,可一征也。夫糧長,重役也;里長收糧分收之,則輕矣,聖祖之法也。前任陳方伯行府,府屬六縣俱行,惟海鹽不行者,何也?胥吏紿之,陰阻之也。其言曰:前冊大戶千畝止一里長,小戶三十畝亦一里長,貧富不均,必待大造黃冊,以大戶為里長而就收糧,方無累也。此亦近理,故信而不行也。若今造冊均甲,大約四百畝一里長矣。本甲里長而收本甲之糧,役一年而停十年,何有累乎?且民貧而逃亡多矣,今者逃亡之民,一聞均甲,漸漸復還,久不見示,又逃亡矣。秋水大溢,蘇、松、湖州皆荒,止本縣有收,皆公賜也。奈今多逃亡,蘇、湖不久恐變,若逃亡之民助之,勢轉熾矣。矧江右已變,先焚鄉官之宅,又撻鄉官之膚,可一征也。……祿觀田連千頃者,收租之時,納米如市,甚樂也;糶米之時,米價騰踴,甚樂也;及聞均甲四百畝一里長,則千頃者數十矣,愀然不樂焉,廣設沮撓之計。祿戲解之曰,無難,請奏於朝,盡除糧、里長之役可也。不然,惟欲一己脫役而多田,不顧貧民無田而當役,況非止一年,而十年之間,亦家破人亡,愁苦莫訴,而獨安心享富,可乎?不仁甚矣!……今幸我公均甲,而以里長收糧,人人皆安,自逃亡而復還,……功德豈小補哉?再請一概不免而均平焉,大公如天,福民而延國祚,保鄉官及子孫,誰不樂也?」(嘉興府海鹽縣王文祿:《書牘》卷二《上侯太府書》,載《百陵學山》第12冊)
關於第一點,糧長不熟悉管區內的糧戶,因而改由里長催辦,這在洪武十九年十二月《大誥三編》第一《臣民倚法為奸》中說到常熟縣革去糧長用里長的理由云:
……本以大戶為糧長,掌管本都鄉村人民秋夏稅糧。其官吏見法正且清,難為作弊,卻乃設計亂法。其亂法之計:將糧長不許管領本都鄉村納糧人戶,調離本處或八九十里、一百里,指與地方,使為糧長者,人戶不識,鄉村不知。其本都本保及鄰家錢糧卻又指他處七八十里、百十里人來管辦。務要錢糧不清,田地不真,易為作弊。如此擾害細民。朕將原設三十餘名糧長革去,……用六百有零里長催辦。
當時的法令是允許糧長用非本處人充當的,這是因為並不是隨處都有富戶。但官吏也就利用這一罅隙如此作弊。
關於第二點,糧區地廣,過於繁劇的情形,可引嘉靖二十三年仁和縣知縣趙周用排年裡長以代「大名糧長」征糧時所說的為證:
萬曆《杭州府志》卷七《國朝事紀下》。
本縣有四十二區。先年每區編糧長一名。〔又全縣〕設大名糧長〔一名〕。〔杭州府屬〕每縣以七里為一區,區一役。凡區之賦皆轄焉,最號繁劇。三歲一編定。里胥視謂奇貨,並緣為奸。富家規避賄免者不惜百金。隱實張虛,縱強凌弱。蓋役一家而需索者且百家,此既一害矣。及役既定,名下所轄賦多至二三千石,少亦不下五六百石。在城者或直收鄉下,在鄉者或直收城中。住居既多星散,人戶又不識熟,催征甚艱,錢糧難集。縣中比並,捐資代輸,動傾家產。其害又何如也?周知其弊,建議以排年裡長歲輪一人,司里中賦,革大名糧長不編,前此諸弊皆得獲免。蓋一里稅糧有限,完納亦輕。且身在里閭,既不苦於往返,人戶皆所隸,甲首又無敢負賴之者。即有賠償,亦不旋踵抵之矣。於是傾盪之患什免八九,故諸邑仿之,至今為便。
上文里長「即有賠償,亦不旋踵抵之矣」一句話最足重視。因為一里的稅糧究竟有限,任務較輕;況且里長的人數較多,不見得個個虧空,即使虧空,還可在排年設法彌補。萬曆中朱國禎《均田揭帖》里也提到這一點:
朱國禎:《涌幢小品》卷一四《揭帖》。嘉靖末年龐尚鵬在浙江用里長代替糧長,顯示出一定的優越性。上引文字是朱國禎對此事的評語。
大約中人之家(指里長),應役有期,力均時暇,不至破家,破亦有救。
關於第三點,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般的意見皆認為「以本管里長催征本里人戶,事勢必為順便」,但亦有持相反意見的。嘉靖末年歸有光任長興縣(屬湖州府)令,他在《乞休申文》中堅持反對裁糧歸里說:
《震川先生別集》卷九《乞休申文》,《又乞休文》。參看王錫爵:《太僕寺丞歸公墓志銘》。
天下亦有不設糧長之處。惟獨江南財賦最重,故以糧長督里長,里長督甲首,甲首督人戶,二百年以來,未有變更。今者新行里遞,意或便於浙東;若嘉、湖與蘇州,土俗財賦相同。職生長蘇州,亦知糧長之重,難而不可廢也。夫以里遞收糧,似散錢不能成緡;又以小戶督大戶,乃如以羊將狼也。
歸有光的末一句話反映出一個事實,即糧長對地方豪紳的錢糧往往無法催征,鄉紳可以拒不納糧,而且可以包庇親友,因此糧長難免賠累以致破產。至若里長地位更低,更難以督促大戶;且里遞分散,如無總其成者,便似散錢不能成串。反言之,必須以虎狼大戶來作糧長,他一方面足以與其他豪強抗衡,另方面可以駕於馴羊似的糧戶之上,其事勢才順便。這一論調,如果結合著蘇、嘉、湖和浙東的差別情形來看,是多少有點事實根據的:前者是鄉紳大戶勢力特強的富庶地區,後者則比較貧瘠,紳豪勢力亦稍微薄弱一些。但是實際上當是朱明王朝根本沒有法子教真正的大戶來充當糧長,結果是只能抓些中小戶來充數。在日益腐朽貪污的封建吏治底下,州縣編定的大小戶與實際的情況完全不符合。因之歸有光的議論仍是不切合實情的,他僅僅看到制度演變的次要方面,而未看到其主要方面。總之糧里合併是明代糧長制演變的總趨勢,這是無可爭辯的歷史事實。
糧里合併的原因既如上述,現在來考察糧區的改變與隨糧代征折役銀的辦法。明初糧區是依田賦的數額來劃分的,每區一萬石或數千石不等。劃分糧區時地方官又斟酌所簽糧長的田產的多寡以規定其所負荷的任務。可是,當時充當糧長只是少數人的事情,各糧區雖有大小的不同,區與區之間的苦樂不均現象卻不甚顯著。後來朋充法盛行,糧長一役逐漸變為全區糧戶的共同負擔了,這時糧區間的苦樂不均現象便顯得特別突出。這種苦樂不均的社會現象之所以產生,也是和明代的豪強兼併分不開的。明朝自正德以後吏治敗壞、戶籍紊亂,豪強地主利用飛灑、詭寄等辦法兼併土地。儘管某一糧區的大部分田產已經為鄰區的豪富所霸占,但在本區的戶籍圖冊上,它仍舊保持著原來的記錄,構成了大量的空頭田產,必須照舊納糧當差,這就產生了區與區之間的苦樂不均現象。另一方面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高利貸的猖獗,必然使得大量糧戶破產和少數糧戶「發財致富」,因而區與區之間的貧富差別日益加深了。
糧區之間的貧富既然相差很大,那麼糧區負擔的畸重畸輕現象自然無可避免。這一嚴重的社會問題影響著整個帝國錢糧的徵收,各地方官吏就不能不設法解決。於是,隨糧派征役銀的新辦法出現了。萬曆徽州府《績溪縣誌》載《糧長之役》:
萬曆《績溪縣誌》卷三《食貨志·歲役》。同條又云:「自後又准祁門(亦屬徽州府)知縣桂天祥議:一年裡役之後,較其糧多者為糧長,稍多者為收頭。至五年均徭,又以糧多者編力差,糧少者編銀差。重差相尋,往往破產。舊例解戶三名,乞損(減)一名以編糧長,又以裁革縣丞皂隸益之,則上戶得以糧長准力差,而下戶銀差如故。其收頭之僉,以昔之該編糧長者為收頭,編收頭者為貼戶。此議行之未久。萬曆年間知縣陳嘉策條除本府申允行『先里後糧』之法焉。」桂氏的建議,主要是將糧長一役的負擔逐步減輕。
〔本縣〕坊鄉編為七區。先年每區額編一正二副,不論糧之多寡,苦樂不均。〔嘉靖四十一至四十四年〕巡撫周如斗議於均徭〔銀〕內編僉,未果。知府何東序行縣酌議,不拘名數,以糧為主,通融編僉。此區糧少,附近糧多人戶幫之。大約每糧一石計收銀三十兩,人戶多而徵收少,公事易完,民皆便之。
何東序改變了舊日分區的辦法,實行以稅糧作標準,向全縣糧戶隨糧帶徵折役銀的新辦法。所謂「通融編僉,此區糧少,附近糧多人戶幫之」,就是消除了舊日各管各區的情況,由縣統籌統收統支,將全縣原設糧長名額全部折成役銀一律隨糧起派——大致每糧額一石帶徵糧長折役銀三十兩,得銀後,以此作為全縣糧長的開銷。這樣一來,不止打破了舊日分區編役的辦法,連每區額設一正二副的規定也打破了,故曰「不拘名數」。實行的結果,據說「民皆稱便」,因為糧長役銀只向有田地的糧戶徵收,沒有土地不交田賦的人戶也就不須出役銀了。當然這是一種很不徹底的折衷辦法。
徐懋衡,婺源人,萬曆中知永新縣,立官解法以蘇民田,大吏下其法於諸郡,江右官解自此始。(《嘉慶一統志》卷三二八《吉安府二·名宦·明》)
再作具體說明。
然而徭役負擔不均的情形,不只區與區間存在著,且里甲與里甲間亦存在著。因此通融里甲編役的方法亦甚流行,特別是自一條鞭法行後更是如此。這個辦法與何東序的通融各區編役的基本精神是完全相同的。總之,自嘉靖中年以後,明政府在這問題上總的趨向,是將稅糧的徵收、解運收歸官府直接辦理。其結果,不但糧長的權力大為減小,就連里長的原有差事也少了許多。當時各項差役,連糧、里長兩役在內,多採用折價的方式,人民交了代價銀兩以後,就無須親自充當;至於原有的徭役名稱則仍予以保留。下面引文中所說的「空役銀」便屬這樣的性質。官府得銀以後,直接僱人辦理。隨著一條鞭法的盛行,官收官運已成為普遍的現象。這說明中央集權君主專制政治已有更進一步的發展,儘管它的腐化程度日甚一日;另一方面也表示構成鄉村封建組織的各階層力量的對比也起了相應的變化。浙江嘉興府《平湖縣誌》云:
光緒《平湖縣誌》卷六《食貨志上·田賦·糧長》引乾隆舊志。
……相傳古(指洪武年間言)有大糧長,聲勢烜赫如官府是也。宣德間改為永充。……景泰中革,未幾又復。正德中,民貧不能充其選,遂有串名法。〔嘉靖中知縣顧廷對〕均平〔法〕行後,始每歲每里役一人為之,充解銀、米差役,復名之曰解戶。其里〔長〕之值年者曰見年。從前直日提牌,斂里甲錢,以奉各「辦」之役。條鞭行,而見年〔里長〕無所事事,與糧長分上下五甲督催倉糧櫃銀,在官聽比,兼任城垣圩堰等役。行之既久,繁費漸多,僅僅中人之產,十年中迭支兩役,欲不耗破,不可得矣。……萬曆後,銀差用官解,以「空役」出銀貼之,他役亦多裁革,止余米解在民,糧長役大省。城垣復用「空役銀」官修,見年〔里長〕之役並省矣。
這就是所謂「三辦」,參看萬曆《休寧縣誌》卷三。
上文說平湖縣自嘉靖中年改串名法為均平法後,每里出銀合雇一人為解戶,於是往日糧長親司解運之力役煩勞遂大為減省。自一條鞭法行,徭役折銀繳納,由「力差」改為「銀差」,不分現年與排年,於是現年裡長的事務亦大為減省,他只和糧長分掌上下五甲的倉糧和櫃銀的督催事宜,及兼管修理城垣等役,不須再值日斂錢來供奉「額辦」、「歲辦」和「雜辦」 等項徭役了。至萬曆後,櫃銀改由官解,只倉糧仍由民運,於是糧長之力役又大省。其後修城一役又改折銀差,由官修理,於是里長之力更省。
參看萬曆《會稽縣誌》卷七《戶稅三·徭役下·一條鞭考二》;萬曆《溫州府志》卷五《食貨志·差役》;康熙《餘姚縣誌》卷六《食貨志》;萬曆《常州府志》卷六《錢穀》。又參看拙作《一條鞭法》(載《中國近代經濟史研究集刊》第4卷第1期,1936年)。
由力差改為銀差,是明代徭役制度衍變過程的一般趨勢,也是糧里長諸項徭役負擔得以暫時減輕的原因。在賦役徵收本色時,解運工作是繁重不過的;及行一條鞭法以後,不止徭役,而且田賦亦盛行折色,運輸的負擔自然大為減輕了。此時,田賦方面除了一小部分的倉糧仍收本色以外,其餘大部分多已折銀。關於田賦納銀的辦法,有許多地方是由人民自封投櫃,不須經過糧長的手裡;有些地方,糧長只管收銀,不管解運;又有些地方,糧長雖然仍管解運,但政府添派官吏押送 。所以採用這些辦法,不單是為了減輕糧長的負擔,更主要的原因是政府要收回自辦。
《明代一條鞭法的論戰》,《社會經濟研究》1951年第1期,第145頁。
由於充當糧長的已經不純粹是少數的真正大戶,它已轉變為全體糧戶的負擔,所以自明代中年後,東南諸地紛紛設立「義田」或「役田」,以其收入來補助糧役的費用。這種辦法在宋元時已經有了,流弊是很多的。如前引嘉靖十八年嘉興知縣盧楩《為立役田以蘇民困以重國計議》就議用公款買田,交給糧里長招人承佃,除完納正糧之外,以余米(即租額減去稅糧後的收入)來津貼糧役。原議云:
崇禎《嘉興縣誌》卷九《食貨志·土田》。萬曆間袁表亦建議設義田於嘉興府嘉善縣,以助糧長及現年裡役,見《西園聞見錄》卷三二《賦役前·前言》。
……本職矜念及此,買田二百七十畝,定名役田。每里給田三十畝,著令輪年領袖之人召佃收租,除本田糧稅之外,聽以余米給贍該年糧役。縱有賠補,賴有取資,庶幾區患小拯,民困少蘇,而國儲可無墮誤。
嘉靖四十年十二月壬戌,刑科給事中趙灼條除三事,其中一條議「立義田」說:
江南賦役必責糧長;糧長承役必至破家。宜設義田,收其所入,以畀承役之人。上區田六百畝;中區五百畝,下區四百畝,計畝出金置產,有司為之課督,則民不偏累,國課可足。
《明世宗實錄》卷五〇四。
可是,戶部復:「設立義田,恐於民情不便,徒滋奸弊。」 連政府都不義其所謂義,「義田」的真正意義亦可想而知。這種辦法無非企圖將糧戶的一部分負擔轉嫁到佃戶的身上去。
不管怎樣地搞來搞去,結果是無論糧長或政府、農民或地主,他們單方面的以至彼此間的困難一點也得不到解決。讀了下引崇禎《松江府志·田賦一》的一段話便可曉得問題的嚴重了。
李紹文:《雲間雜識》卷一《鄉紳充糧長》:「萬曆壬子(四十年,1612年),鄉紳供充糧長。」
見《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6冊《蘇松》。萬曆《鳳陽新書》卷四《賦役篇第二》云:「……嘉、隆前徭里甲法不均,其時□糧長、馬頭、庫子等色,坊里之長操權橫甚,戶民一不當意,指名定役,富民立破產,小民糜碎。然自條鞭法行,而此屬肆其大害,未嘗減也。名曰一條,而四差依然存也。……」所謂「四差」,即為里甲、均徭、民壯、驛傳四項差役。可見一條鞭法行後,問題仍得不到解決。
舊制每區設催辦糧長一名,專管催征本區糧米,每年秋赴南京關領勘合,然役(後)承役,亦重典也。舊謂之「公務糧長」。其在本區圖催辦人戶,則有零星窵遠之煩苦;官豪擄(富?)宦,則有上門守候刁蹬之煩苦;民力既已告困,編審又或不均。鄉宦田多,貽累日甚。隆慶初年始立官甲書冊,每冊用知數人一名,應完本折錢糧,自赴比較,與總經催人役無涉。該區圖所存田畝,各圖應納銀米,責在經催一人。其苦樂繇本圖人戶之完欠;而人戶之完欠,又系該圖田地之高下、本年收成之豐歉。更有經催善良,而人戶奸頑者,則任意拖賴,而累歸經催。又有人戶善良,而經催奸巧者,則私侵入己,託名民欠。錢糧不起,皆由二弊。是役也,自今年十月開徵,至明年十月完限,如數盡足,尚有匝歲奔走之勞;而民欠難完,往往墮誤,甚有四五年尚未清楚者。沿鄉催辦,則有跋涉之苦;入城比限,則有盤纏之苦;完不如數,又有血杖之苦;田地拋荒,又有拖欠之苦;人戶逃亡,有代賠之苦;若遇水旱凶年,錢糧無出,舉一圖之困苦,獨萃於一人,破身亡家,賣妻鬻子,累月窮年,未能脫累。故百畝以下人戶充此一役,猶慮不堪,若以零星數畝之戶朋充,未有不立斃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