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糧長制度 · 第二章 糧長的職務和特權
一
正常任務
米麥之比。
明代田賦,分為夏稅(麥)和秋糧(米)兩部分。糧長的第一任務是負責徵收秋糧。當時全部徵收工作可以分為催征、經收和解運三個主要程序。初時,催征的工作還比較簡單,最繁重的是解運。及漕糧改行軍運以後,催征經收工作的重要性便被提居首位。
最初,催征以至解運,只由一名糧長總攬其事。其後這三個不同的程序,往往分由專人負責。與分工的需要相應,於是糧長有正、副、大、小……種種之分,其名稱越來越繁雜,人數更加增多了;但任務越發難以完成。這就反映出來制度本身充滿著種種的矛盾。
史籍上關於糧長職務的記載是零亂不清的。今試加整理,並作較有系統的敘述。首先要指出,前引《明太祖實錄》洪武四年九月初設糧長的一條記載(見本書第19-20頁),只有「督其鄉之賦稅」數字,過於簡略,不可能據以分析糧長職務的具體內容。但根據同書「洪武六年九月辛丑」條的記載:
據《明太祖實錄》卷八五。《明會典》卷二九《戶部一六·徵收》所載,較《實錄》為簡略,但「每名」二字則據《會典》補入。按「知數」即計算員;「斗」謂「斗子」,量官米的人——但司倉者亦名斗子;「級」謂「節級」,司理官物的人。皆自唐宋以來便有。如洪邁《夷堅志》已有宋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溧陽倉斗子坐盜官米,點配」的記事。在這裡兩者已合併而成為一個專名了,其任務當為檢驗米谷的容量及其等級。其後,「斗級」一名詞亦有時與「門子」(司閽)一詞合而稱「門斗」。鄧之誠據清道光《大名府賦役全書》所載工役項目中有「門斗」一名,解釋道:「門斗為門子、斗級之職,一人兼之。斗級管收租。儒學有學田,故以門子兼斗級之事。」(《桑園讀書記》,第67頁)銖庵:《人物風俗制度叢談》甲集《門斗》,一家社1948年版,第43頁。
詔松江、蘇州等府,於舊定糧長下,〔每名〕各設知數一人,斗級二十人,送糧夫千人。俾每歲運納,不致煩民。
這裡送糧夫竟有千人之多,占全體工作人員的98%。由此可以說明這一工作的繁重性;而整個經收與解運工作是在糧長的直接領導之下進行的。
關於催征與解運的手續,洪武十八年初步有了原則性的指示。《大誥續編·水災不及賑濟第八五》云:
當復設〔糧長〕之時,特令赴京面聽朕言,關領勘合。不許地方犬牙相制,只教管著周圍附近的人戶,易催易辦。
這是關於關領勘合與催辦稅糧的幾點指示,還是不甚具體的。
前書《議讓納糧第七八》又云:
參看《宋學士文集》卷五四《蘇友龍墓志銘》。
催糧之時,其納戶人等,糧少者或百戶,或十戶,或三五戶,自備盤纏。水覓船隻,旱覓車輛。於中議讓(推舉)幾人總領。跟隨糧長赴合(各?)該倉分交納。就鄉里加三起程。其糧長並不許起立諸等名色,取要錢物。其議讓領糧交納人,既是加三領行,毋得破調(反口之意)不敷。
這是關於小額糧戶納糧的辦法:它採取大夥集款方式,各隨糧付出十分加三的款子,以為運費(「盤纏」),自僱車船,並公推「總領」數人跟隨糧長赴倉交納。這種糧戶自納的辦法,顯然與洪武六年專設送糧夫一千名的辦法不同。關於大糧戶的處置辦法,雖未見明文,想來應可以完全歸自己單獨料理,毋須採取集款方式,但必須隨同糧長一起交納。總而言之,在解運糧米任務的安排中,糧長所擔當的是一個總領隊的角色。
納州縣倉
以上各種手續和辦法,到了洪武二十六年(1393)便有了整齊劃一且更為詳細的規定。主要點是:第一,勘合的關領期限及其手續都有明文規定了。第二,關於督辦稅糧,規定為糧長、里長、甲首分層負責的辦法。今節錄《明會典》卷二九《徵收》所載洪武二十六年規定的有關諸條文,分別詮釋如下:
該設糧長去處,委官一員,率領該設糧長正身,務要〔名額〕齊足,定限七月二十日以里赴京面聽宣諭,關領勘合,回還〔催〕辦〔秋〕糧。
按勘合之設,由於洪武十五年「空印案」發(參看《明史》卷九四《刑法志二》;又卷一三九《鄭士利傳》),《洞庭集·紀·大明初略四》云:「諸布政司持空印紙至六部,錢穀幣帛軍需繆者更之。而以印紙填書,呈,補其卷。事覺。上怒曰:『吏敢縱弊欺我至是耶?此無他,部臣肯為容隱,故藩省遂承之。』於是悉誅部尚書及布政司官。始議制半印勘〔合〕,防詐偽焉。」關於勘合的編制,據《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一所載:「〔洪武十五年正月甲申〕始置諸司勘合。其制:以簿冊合空紙之半,而編寫字號,用內府關防印識之,右之半在冊,左之半在紙,冊付天下布政司、都指揮使司及提刑按察司、直隸府州衛所收之,半印紙藏於內府。凡五軍都督府、六部察院有文移,則於內府領紙,填書所行之事,以下所司,所司以冊合其字號印文相同,則行之,謂之半印勘合,以防欺弊。」參看《明太祖實錄》卷二一三,洪武二十四年十月乙丑江西南豐縣典史馮堅奏言第九點「增置關防以革奸弊」一事。
這裡確定了糧長每年須於七月二十日以前到達京師領取勘合。所謂勘合,就是一種二聯單式的文冊,在騎縫中間加蓋官府印信,使用時撕剪下來,雙方各執一紙,以憑日後校「勘」對「合」之用。從下引條文看來,勘合是向內府戶科關領的,用畢時又須向戶科繳銷 。至於徵收的手續,雖不見於明文記載,但從關於解運這方面的規定明文,亦可以推測出來。據前書所載:
凡有司徵收秋糧,南京戶部照例刊印勘合,給付糧長,將本區合徵稅糧依期送納,各該倉庫填寫實收數目奏繳,其勘合仍送本科註銷(《明會典》卷二一三《六科·戶科》)。
該辦稅糧,糧長督並里長,里長督並甲首,甲首催督人戶,裝載糧米。糧長點看見(現)數,率領里長並運糧人戶起運。
鄭士利:《論考較錢糧封事》(載程敏政:《皇明文衡》卷六)。鄭士利傳,見《嘉慶一統志》卷二九八《台州府二·人物·明》,第12頁。
按洪武五年十月蠲應天、太平、寧國、鎮江、廣德五府秋糧詔中有云:「今年合征秋糧,除糧長頑狡,不蓋倉,及科斂困民者,本戶之糧不免外,其餘盡行蠲免。」(《明太祖實錄》卷七六)可見早年已規定糧長負有掩蓋倉糧的責任。此條請與本書第29頁注①參看。
這一條記載,只涉及解運方面,不夠全面,必須補充說明關於徵收方面的處理辦法。一般糧長自京師領得勘合以後,便回鄉催辦秋糧。他將全區的徵收任務分派給區內全體裡長,每個裡長又將本里的任務分派給里內全體甲首,每個甲首又將本甲的任務分派給甲內全體糧戶。所以從徵收的程序來說,是自上而下的。到了徵收過後,便進入解運的階段,這時候的程序便轉為自下而上的了。此時每個甲首各將本甲的全部稅糧匯解給里長,每個裡長又各將本里的全部稅糧匯解給糧長,由糧長負責保管 。最後,糧長將諸里的稅糧,匯集起來,並率領里長及運糧人戶裝載舟車運送到繳納地點。明代里甲的組織,將於下章中(本書第119-120頁)詳述之。這裡只須指出,糧長所管領的里數是沒有一定的;里長所管領的甲數,和甲首所管轄的戶數是有一定的:每里十甲,每甲十戶。糧區的解運工作,除了里長和運糧戶須要同糧長一起去完成以外,甲首和一般的糧戶皆可不參加。里甲製成立於洪武十四年(1381),在糧長制實行之後十年。里甲組織規定每十年重定一次,故洪武二十四年(1391)為里甲製成立後第一次重定之年,由此看來,洪武二十六年對於糧長制有了較詳細的規定,無非企圖使兩者得以密切配合,這一措置絕不是偶然的。
《知將樂縣陳君墓志銘》:「……初君以進士選知將樂,……民有嚴甲者,前後持吏短長,吏不敢動。君至,則執之,瘐死獄中,訟為頓減。將樂歲漕以給莆戍,莆又漕以給將樂。風濤湍 ,覆溺相望,君校其數相埒,因各留餉其境,民兩便之。……城沙縣也,積久弗成,君為物土賦庸,民不知勞,使者上其績……」(「君諱大經,字正之,姓陳氏,……家上虞,……」《王文恪公集》卷二七)
各地的稅糧,以其輸送的地點來說,可分為兩部分:其一,是留在本地供地方開支的,這部分名曰「存留」;其二,是輸送他地的,這部分名曰「起運」。「起運」又可分為兩種:一為運送京師的,名曰「京運」;另一為撥送他府州縣或撥送軍衛作官軍俸糧的,名曰「對撥」。其中以「京運」最為重要,糧長必須親自押送。又從輸納時所用的物品來說,稅糧可以分為兩類:一為依照本來規定,以米麥來繳納的,名曰「本色」;一為繳納時改用金銀綢緞或他物來折合米麥之價的,名曰「折色」或「折收」。凡本色交倉,折色上庫。將以上名詞解釋清楚以後,便容易理解下引兩條條文的原意。
桑悅:《夏日收糧有感》(道光《融縣誌》卷一一)。
《明會典》卷二九《徵收》。關於「對撥」的詳細辦法,可參看《明太祖實錄》卷二〇〇,洪武二十三年二月「對撥官軍俸糧」條。
〔稅糧〕若系「對撥」者,運赴所指衛分,照軍交收;「存留」者,運赴該倉收貯;「起運」、「折收」者,照依定撥各該倉庫交納。取獲通關〔由戶科〕奏繳。本部(戶部)委官於內府戶科領出,立案附卷存照,以憑稽考。
《明會典》卷二九。
凡糧長關領勘合,回還催辦秋糧,務要依期送納。畢日,赴各該倉、庫,將納過數目於勘合內填寫,用印鈐蓋。其糧長將填完勘合,具本親齎進繳〔戶科〕。仍赴部(戶部)明白銷注。如是查出糧有拖欠,勘合不完,明白究問追理。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五:「明制,凡行郊祀禮,以天下戶口賦籍,陳於台下,祭畢,收入內庫,著為成式。」復據《明憲宗實錄》卷二四九「成化二十年二月」條,南京戶部奏:「國初……黃冊,於後湖不通人跡之處建庫收貯,……其庫鎖鑰藏於內府,有開船過湖〔查驗〕者,赴內府關領,事畢交收。」按後湖(今南京玄武湖)為黃冊庫所在,其鑰匙則由內府掌握。由此亦可見有關賦役大政的冊籍的管理均集中於內府之概況。
以上兩條的內容,可以歸納起來說:糧長赴各指定的倉庫完糧時,必須取得各該倉庫的證明,手續是由各倉庫在勘合上填寫並蓋印證明其糧數已交足——這就是所謂「通關」。取得通關後,糧長便繳上內府戶科代奏,再赴戶部註銷。同時,戶部向戶科領出糧長的通關勘合,立案備查 。總之,糧長最重要和最吃力的工作是主持秋糧之解運京倉(簡稱「京運」),一般初級性的催征經收和解運工作糧長不一定直接參加,而分別由里長、甲首等人負責。由於明政府對於京糧之重視,所以對於糧長也重視起來。因之糧長領取勘合時可以面聆皇帝宣諭,繳銷勘合時必須親齎內府戶科(這是直屬皇宮的機構),這些規定表示了糧長要直接向皇帝負責。這些麻煩的手續,在國都建在應天(南京)之時,實行起來,還不至十分困難;然而自朱棣(成祖)永樂十九年(1421)遷都北京以後,路途甚遠,手續再也不能不簡化些了。是年令:
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卷一五下《虛出通關硃鈔》引明雷夢麟《讀律瑣言》云:「錢糧通完,出給印信長單者,謂之通關。」
朱德潤(其先睢陽人,南宋後僑居吳中)季子(蒙吉),字季寧,洪武中以才德薦,除戶科給事中。時糧長稽違勘合,皆坐死,公憫之,上言勘合雖違,而稅糧已足,罪宜減死。詔可其奏,悉宥之。有胡藍逆黨誅戮殆盡,猶有濫及善良者,……(元朱德潤:《存復齋文集》附錄)。
各處糧長勘合,暫〔仍舊〕於本部(南京戶部)宣諭給與。
這就是說,糧長不必趕往北京,從此再也見不到皇帝,只能聽到別人代讀的「聖諭」了。朱祁鎮(英宗)正統二年(1437)又令:
各處所差吏於本部(南京戶部)關領糧長勘合。關畢,即以原齎本投南京通政司,轉送〔北京〕通政司類奏。
從此勘合便由各省吏胥到南京關領,糧長連到南京觀光的機會也減少了。朱厚熜(世宗)嘉靖十一年(1532)又題准改定:
以上三條引文均見《明會典》卷四二《南京戶部·糧長勘合》。
宣諭敕書,本部(南京戶部)預期責差的當官員或付順差人員齎赴各布政司(即省)分投,差官轉齎。宣諭糧長勘合隨敕〔書〕發領。取具,各該官司依擬結狀繳照。不必再令糧長吏典赴〔南〕京聽候,有誤征解。
參看吳寬:《匏翁家藏稿》卷五二《恭題糧長敕諭》;《天下郡國利病書》(通行本)卷八七《浙江二·永樂縣》「糧長」條。
本來糧長是向皇帝負責的。自永樂遷都以後,已降為向戶部負責了;到了此時,勘合也改為由南京戶部的差吏前往各省分發了 。當初的「大面子」是皇帝給的,以後朝廷和糧長日漸疏遠,他們的「面子」自然也大不如前。「面子」倒還是小問題,最使糧長受不了的是明廷為了保證錢糧的徵收,對他們要求越來越嚴酷了。
民國《杭州府志》卷一一九《名宦四·虞謙》。
《歸震川全集》卷八《遺王都御史書》,上海國學整理社1936年版,第88頁。
《國榷》,古籍出版社1958年版,第648頁。
根據洪武二十六年的規定,秋糧之催征、經收、解運,皆由糧長始終其事,僅以一人或二三人(連副糧長在內)總攬其成,而其種種手續卻甚為繁重。其中自以京糧之解運最關重要。當時國都建在南京,由東南各省沿江輸送,路程比較近,尚不至過於困難。及遷都北京以後,不只路遠了好幾倍,而且因為陸運艱難,海運又多湮沒,不得不行漕運——全程長達一千四百餘公里;當時人說是五千餘里。在淮安以北淺狹的運河中航行起來不只有種種技術上的困難——如須等候水漲才能前進、漕船容量比江船為小等等,尤其重要的是費時太多,農民以致荒廢生產。為了解決困難,自永樂以後,漕運辦法改變了好多次,但不管怎樣變來變去,主要的辦法還是以軍運代替民運。《明史·食貨志·漕運》篇云:
永樂十三年三月罷海運(《國榷》卷一六)。永樂十三年(1415)會通河和江淮河道都已修通,於是停止海運,改用河運,各地漕糧由人民運交就近倉口後,就由官軍分成,淮安到徐州,徐州到德州,德州到通州,節節接運,每年九次,運糧三百餘萬石。但沒有幾年,又恢復民運。
法凡三變:初支運;次兌運、支運相參;至支運悉變為長運而制定。
所謂「支運法」,始行於永樂末年,即由人民先輸送至各指定之倉(主要為淮安、徐州、臨清、德州四倉;如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皆指定送至淮安倉支運)後,淮安以北再由每衛所官軍分段遞運北上,以達(北)京、通二倉。支運的辦法是軍民分任其勞。擔任支運的糧戶不必出本年的民糧;既出本年民糧之戶便無須親身供應本年的軍支。支運的費用就計算在運糧之內,這一個糧額是根據幾年來的平均數來制定的。
明初漕運舊制,俱民運交淮、徐、臨、德四倉,軍船接運入京、通二倉,名為支運,歲四運以抵通州。至宣德時,民運至淮安、瓜州,補給腳價等費兌與軍丁,而直隸各省軍各於附近水次領兌,名為兌運。成化時復罷瓜、淮兌運,令里河官軍駕江船於江南水次受兌,長運至通,則今日現行之法也(康熙四年徐惺:《請改運法疏》,《皇朝經世文編》卷四七《漕運中》,第33頁)。
王文祿:《志求編》卷一(《百陵學山》第7冊):「……至京費又取於軍矣,故兌運多取糧長,糧長多取細民,民窮起而為盜,盜起必用兵,用兵必費財。……」
宣德六年(1431)改兌運。永樂後的支運仍以民運為主,糧戶運糧,往返需要一年,對農業生產影響極大。兌運法規定各地人民可運糧到附近府州縣水路兌給衛所軍,由官軍運往京師,人民貼給耗米。行兌運後,支運漸少。
宣德年間所行兌運法規定:江南糧戶,運糧到瓜州、淮安;河南糧戶到小灘;山東糧戶到濟寧等倉交兌。施行後,官軍既多勒索,糧戶仍要自運。成化七年,應天巡撫滕昭命令運軍到江南水次兌運,糧戶除加耗外,每石增繳渡江費一斗。十年(1474)原交淮、徐、臨、德四倉支運漕糧,也改在水次交兌,於是漕運改由官軍作全程運輸。
宣德六年十一月定官軍兌運民糧加耗之例(《國榷》卷二一,第1423頁)。《明史·食貨志》卷七八,「自官軍兌運,糧長不復輸京師,在州裡間頗滋害,故鼎臣及之」(參見本書第53-54頁)。周暉:《二續金陵瑣事》,文學古籍刊行社1953年版,第67-68頁。
《蓬窗日錄》卷三《漕規》。
繼支運而起的是「兌運法」。初時它與支運法同時並行,至宣德(1426-1435)以後,它漸取得優勢,支運法漸不通行了。這一辦法的主要點,是將原有的民運路程縮短,相應地將軍運的路程延長。其運輸費用,由軍民雙方議定,然後由民支付與軍,主要是於正米以外另加「耗米」作為路費。
這是我對於支運、兌運與改兌的解釋,與日人清水泰次的見解頗不相同。請參看清水泰次著《明代之漕運》一文(王崇武譯,載《禹貢》半月刊5卷5期)。
見何喬遠:《名山藏·漕運記》。轉搬、直達,均為宋制。「國家漕政,易民運為轉搬,易轉搬為直達。」
《明史稿》卷六一《食貨志三·漕運》:「漕糧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輸運內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千餘石,內折色八千餘石;各府部糙粳米四萬四千餘石,內折色八千八百餘石,令民運,謂之白糧船。自長運法行,糧皆軍運,而白糧如故事。」
到了成化七年(1471),又行「改兌法」,亦名「長運法」。它比兌運法有了兩點改進:1.原來民運最近的地點仍在江北的淮安或瓜洲(在揚州城南),今改為官軍過江於附近州縣水次兌運,即在江南南京等地亦行軍運。2.由於軍運路程加長,糧戶除付給官軍耗米以外,更添「腳米」與「輕齎銀」(即為糧米之改折,「改兌」之得名與此有關)兩項,以為路費 。支運法亦名為「轉搬法」,改兌法又名為「直達法」 。據前引《明史·食貨志》所言「至支運悉變為長運而制定」,似乎全部解運工作皆由衛軍擔任了。其實不然:第一,上面所說的,僅指漕糧而言。若漕糧以外,蘇州、松江、常州、嘉興、湖州五府的白糧共計二十一萬四千餘石,在長運法施行後,仍由民運 ,故有「白糧糧長」之稱(見本書第56頁)。其次,漕糧長運僅為一大部分,而非全部,支運、民運並沒有完全絕跡。且支運法變為長運法,並不意味著糧戶的負擔減輕了,糧戶仍須付各種費用給衛軍,運費極高,即如宣德六年十一月南戶部所定的兌運民糧加耗則例,每石湖廣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隸六斗。行改兌時,又明令於加耗之外,每石添給米一斗為渡江費;另外官軍還有種種苛索。故實際上每運糧一石所付運費必在一石以上。總之,因為不須親送京師,糧長的督運工作得以減輕,這是實在的情形;但另一方面,納糧戶的負擔並沒有減輕多少。
陸世義:《漕兌揭》(《皇朝經世文編》卷四六《戶政·漕運上》,第7頁)。
但在督征方面,情形與上述的正相反——糧長的責任加重了。自里甲制度成立以後,稅糧的催征與經收原是里長、甲首的經常任務。但他們所管轄的單位較小,且財力較弱,聲望遠不及糧長,因之政府樂得唯糧長是問,其結果是原屬於次要部分的徵收任務今被提升為第一位了。往日糧長不須親自下鄉沿戶催征,而到16世紀初,經催田賦已成為他經常的工作了。這一轉變從嘉靖六年(1527)諭德顧鼎臣所上的《陳愚見剗積弊以裨新政疏》(《明史·食貨志》標題作《錢糧積弊四事》)中得到充分說明:
一曰催征歲辦錢糧:成〔化〕弘〔治〕以前,里甲催征,糧戶上納,糧長收解,州縣監收。糧長不敢多收斛面,糧戶不敢摻雜水谷糠秕,兌糧官軍不敢阻難多索,公私兩便。近者,有司不複比較經催里甲、負糧人戶,但立限敲扑糧長,令下鄉追征。豪強者則大斛倍收,多方索取,所至雞犬為空;孱弱者為勢豪所凌,耽延欺賴,未免變產補納。至或舊役侵欠,責償新僉;一人逋負,株連親屬,無辜之民死於箠楚囹圄者幾數百人矣。且往時每區糧長不過正副二名,近多至十名以上。其實收掌管糧之數少,而科斂、打點、使用、年例之數多。州縣一年之間,輒破中人百家之產,害莫大於此者。宜令戶部議定事例,轉行所司,審編糧長,務遵舊規。如州縣官多僉糧長,縱容下鄉,及不委里甲催辦,輒酷刑限比糧長者,罪之;致人命多死者,以故勘論。[1]
上引顧疏說明了兩個問題:第一,糧長下鄉催征,事實上是侵越里長、甲首職權的,與舊例不合。官方只是縱容或限比糧長下鄉追征,不直接追問經催里甲與欠糧人戶,也是與法令不符的。因此,如何合理地劃分糧長與里長的職責是當時存在著的問題。許多地方都索性把糧長的職責歸併到里長身上,以免疊床架屋的糾纏不清。這一點在第三章里將有詳細的敘述,今不贅。第二,明初糧長還可以進京活動,謀得一官半職,參加官僚集團。自從這條路子斷了以後,他們的活動範圍,就只限於在鄉下橫行霸道了。由於糧長負有督征的責任,為了保證任務的完成,他們對於小糧戶往往可以徑加拘拿與訊問,這是他們干預地方司法權的濫觴。
呂坤《去偽齋集》卷五《上巡按請申明條鞭舊法》:「十排止於行催,櫃頭止於守櫃,此自各省通行良法,中州何獨不然?」
總之從明中葉開始,糧長關於稅糧的催征、經收和解運三項任務,在各地多已正式劃分開來,各設一專人負責。與此相適應的現象,就是或則於「糧長」一共用名詞之上各冠以其所擔任的職務等字樣以資識別,如「催辦糧長」、「兌收糧長」之類;或則徑改他名,如「聽解」、「南運」、「北運」等是。萬曆《上海縣誌》載:
萬曆《上海縣誌》卷四《賦役志上》。清同治《上海縣誌》卷七《田賦下》,記明糧長制云:「隆慶(1567-1572)中,改置總催,而革糧長之名。」
國(明)朝舊制:……以糧長督一區賦稅。……縣境……舊分九十二區,今存五十六區。每區設糧長一名,而分三色:管征糧者曰催辦,近改為總催;管收糧者曰收兌;管解運者曰聽解。俱五年一編審。窮區,每色以數人合為之。
見《天下郡國利病書》(通行本)卷二一《江南九》。
可參看《明會典》卷二七《戶部一四·會計三·漕運》;《西園聞見錄》卷三八《漕運後》,前言;《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漕運》;《明史》卷一八六《樊瑩傳》;《明史》卷二〇六《馬錄傳》;吳亮:《萬曆疏鈔》卷二六《糧儲類》;陳渠:《白糧弊極難堪部運玩縱當議疏》;道光《蘇州府志》卷七二《名宦四·蔡國熙傳》;民國元年《太倉州志》卷二七《雜記上·知府蔡國熙題上江南七政事》;朱國禎:《涌幢小品》卷二《白糧》。
見隆慶《岳州府志》卷一一《食貨考》。
按「以數人合為之」,即所謂「朋充法」,將詳於下節。據上書,除上開三色糧長以外,其後又設有「南運」、「北運」各若干名,以分別掌管南、北兩京糧運事務。崇禎《松江府志》載有催辦糧長(亦名公務糧長或經催)、收兌糧長、解戶、南運等項名目 。又如蘇、松、常、嘉、湖五府於漕糧之外,有專司轉運白糧之「白糧長」 ;湖廣岳州府以里長兼辦糧長之職務,而分別名之為「徵收稅糧里長」、「解運稅糧里長」 。皆可為糧長職掌日分之證。
雖則正德(1506-1521)間蘇州府吳縣人王鏊論本地糧長制說:
《王文恪公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按即李充嗣)。
舊惟督糧而已,近又使之運於京。
似可為糧長職務有時趨向集中之證。然他所指的似僅為軍運行後復行民運時的情形;若在明初,吳縣糧長本來是兼司督運的。總而言之,各處糧長的征解任務,縱有時分合無常,但從大體說來,無疑地是由集中而趨向於分工的。
糧長的工作重點自解運轉移至徵收方面,並不等於這項差事的負擔減輕了。相反地,由於正德以後,政府賦稅日趨繁重,逃戶逐漸多起來,所以徵收錢糧的任務是很難完成的,顧鼎臣奏疏中所言州縣政府嚴令糧長下鄉追征一事可資說明。這一情況具體表現為不但地方存留款目無法征起,而且連京糧的積欠也更多了。這又影響到解運工作的進行。所有這一連串的問題,直到嘉靖中年一條鞭法盛行以後,才算得到暫時的解決。自此以後,賦役項目紛紛改折為銀兩,自封投櫃和官收官解的辦法也普遍施行,政府對於糧長的需要更大為降低了。這時儘管糧長這名稱還保留著,但它實際上已變成為一種徭役了;甚至還可以折銀代役,並不須親身充當。
〔洪武〕五年四月戊戌,詔天下行鄉飲酒禮。每歲孟春孟冬,有司與學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於學校。民間裡社以百家為一會,或糧長、里長主之,年最長者為正賓,余以齒序。每季行之。讀律令,則以刑部所編申明戒諭書兼讀之。武職於每月朔日,以大都督府所編戒諭書率僚佐讀之。(《明會要》卷一四《禮九》引《會典》,中華書局1956年版,上冊,第238頁)
二
附帶任務和法外特權
除了催征、經收、解運三大正常任務以外,糧長還有許多臨時任務和附帶任務。後兩種往往是與前者分不開的。更由此而發生了糧長非法越權的行為,造成了糧長在鄉村的優越地位和相當大的對於農民的統治力量。
關於糧長的臨時任務,最突出的莫過於管領鄉民往他處開荒的事宜。蘇伯衡《兩山處士王君墓志銘》說:
《蘇平仲集》卷一四《志壙》。按洪武七年十月詔,徙江南民十四萬往鳳陽。見陳建:《皇明通紀》卷六(參看本書第147頁注①)
往歲,聖上(朱元璋)軫念江南之民無田者眾,而淮甸多閒田,詔所在民之無田者,例遣赴鳳陽,而人授之田,德至渥也。維時糧長克欽承旨意者無幾。其於所遣之人,不侵牟之,亦已鮮矣,況能賑恤之乎?不困苦之,亦已幸矣,況能哀憐之乎?〔溫州府〕平陽〔縣〕糧長曰王君子壽(名元祐),其所統鄉民之當遣者百餘人。君發廩,食其居者,而行者菲屨糗糧皆任之。又念數十百人當五六月群行二三千里,縱無疾疫,亦當病暍,於是延醫士馮彥文具善藥與俱,而親送之往,比抵鳳陽,凡次舍什器具為區處,使不失所,然後回。……而君以憂勞致疾,回次南京,奄至於大故。……蓋君之於族人也:聰明材俊者,必資之使學。無以為生者,必召而與之子本,使為商賈。才不逮者,又擇才者扶持之。婚娶失時者,必詢其當用財物而為具之。其於鄉人也:遇先父母忌日,必出其遺錢穀周貧乏者。每歲夏秋之交,必家貸以粟,其息比他家嘗減五分之二;凶年則不取息,或久逋不能償者則已之。病者則挾醫師療救之,而為輸醫藥之費。其於途人也:築室將軍市之北,大道之旁,命項善惠居守,而歲衣食之以田六畝,月給以錢,使具茗飲草屨火炬,濟往來者。……其卒則今洪武乙卯(八年)八月十一日。
上文前半段說明了當時奉政府命令辦理鄉民移墾事宜的糧長並不止平陽王元祐一人,而一般成績皆劣,只有他的成績特異,是否為諛墓之詞,不必深究。後半段列舉王糧長平日對族人、鄉人、途人所作的「善舉」,卻提供了他的經濟活動能力的具體情況:他不只有多餘的田產,而且有多餘的錢粟可以貸放取利。像這樣的人,好好地加以利用,正是明太祖的本意。
參看沈家本:《明大誥峻令考》。
《明史》卷九三《刑法志一》。《明太祖實錄》卷二一四載:「〔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命賞民間子弟能誦《大誥》者。」同書卷二五三:「〔洪武三十年五月〕己卯,天下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凡十九萬三千四百餘人,並賜鈔遣還。」
謝應芳:《龜巢集》卷八《讀大誥作巷歌》云:「天語諄諄禍福靈,風飛雷厲鬼神驚,掛書牛角田頭讀,且喜農夫也識丁。」卷七《周可大新充糧長》七絕二首,其一云:「千里長江萬斛船,飛芻輓粟上青天,田家歲晚柴門閉,熟讀天朝《大誥》篇。」其二云:「租吏無勞夜打門,桃源風景烈塘村,好將《擊壤》歌中意,寫作丹青獻至尊!」前兩首可見《大誥》之傳誦一時,後一首是指糧長有朝見皇帝的機會。此詩倘與下引桑悅《嘲富翁》詩比較觀之,可見其盛衰之跡。《文淵閣書目一》,天字號第二廚書目中有《糧長規戒錄》一部一冊,原注「闕」,是正統年間已喪失了。
見《大誥·開諭糧長第六二》;《大誥續編·糧長妄奏水災第四六》,《議讓納糧第七八》。
在洪武十八年十月和洪武十九年間,明太祖手訂《大誥》、《續編》和《三編》三書,先後頒行全國。這三本書所載的多屬於嚴懲官民貪污罪犯的「峻令」 。編制的目的乃針對著元以來的貪污風氣。三書「皆頒〔州縣〕學宮以課士,里置塾師教之。……於時天下有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十九萬餘人,並賜鈔遣還」 。這個封建政治教本,尤為糧長所必須熟讀 。書中對於糧長的告誡至多。我們可用來作為分析糧長附帶任務的根據。概括起來,糧長平時在農村應負起以下四個任務:1.閒中會集鄉里中的「長者、壯者」,向他們解說京師以至州縣設立社稷壇場,春秋祭祀,無非為民「造福」。2.勸導那些富有田產的地主豪紳,不可再「交結有司,不當正差」。凡是「於差靠損小民,於糧稅灑派他人,買田不過割,中間恃勢,移丘換段,詭寄他人;又包荒不便,亦是細民艱辛。你眾糧長會此等之人使復為正,毋害下民」,且應「畫圖貼說」。3.「若區內果有積年荒田,有司不行除豁,其刁頑之徒,藉此名色包荒,虐吾民者,爾糧長從實具奏,以憑除豁積荒,召民佃種。凡有水旱災傷,將所災頃畝人戶姓名從實報官,憑此賑濟。」4.「糧長依說辦了的是良民;不依是頑民。民有不遵者,具陳其所以。」「若科糧之時,民有頑者故不依期,刁頑不納,糧長備書姓名,赴京面奏,拿與糧長對問。非是糧長排陷,實是頑民故違,闔家遷於化外。糧長捏詞朦朧奏聞,罪如之。」
吳晗:《明初的學校》,載《讀史札記》,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6年版,第326頁。
以上四項任務自然是為了保證稅糧徵收總任務之完成而定的,但論其性質與範圍卻已超過了單純的徵收稅糧任務。上述各點說明糧長還附帶擔負了對老百姓進行封建主義的勸導教化及檢舉不法官吏和「頑民」的任務。在初期有些糧長几乎可以與地方官吏分庭抗禮,儼然成為皇帝維護中央集權統治與封建社會秩序的有力的助手。——而選用「來自民間」的糧長以監督地方官吏和豪強,正是明太祖建立這一制度的目的之一。自然,這是一個存在著內在矛盾的辦法,因為糧長就是從大地主階級中挑選出來的。
為了加重糧長的責任,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間又先後規定了糧長須要參加賦役黃冊與魚鱗圖冊的編制工作。據《明太祖實錄》「洪武十九年六月癸丑」條:
《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八。
給各處糧長所造賦役籍冊之費。凡籍有五千戶者,鈔五錠。隨其戶之多寡而加損焉。
《明太祖實錄》卷一七〇。
按洪武十八年正月乙卯命天下府州縣官,第其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役冊 。至洪武十九年明令頒給造冊費用,可見糧長是有編造賦役冊的責任的。
另外《明太祖實錄》「洪武二十年二月戊子」條關於浙江布政司及蘇州等府縣進魚鱗圖冊的紀事云:
《明太祖實錄》卷一八〇。並可參看拙著《明代魚鱗圖冊考》(見《地政月刊》第8期)、《明代黃冊考》(見《嶺南學報》10卷2期)。《遜志齋集》卷二二《貞義處士鄭君墓表》:「洪武十九年詔天下度田,繪疆畛為圖。命太學生蒞其役。太學生有以賄敗者,蔓連大家,多坐死。處士(鄭洧)兄濂時主家政〔為糧長〕,當逮京師。」樓璉:《貞義處士鄭府君墓表》(《皇明文衡》卷九二),文字全同,僅增五字,其文為「名連於牒,當就逮京師」。
先是,上命戶部核實天下田土,而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產詭托親鄰佃仆,謂之鐵腳詭寄,久之相習成風,鄉里欺州縣,州縣欺府,奸弊百出,名為通天詭寄,於是富者愈富,而貧者愈貧。上聞之,遣國子生武淳等往各處,隨其稅糧多寡,定為幾區。每區設糧長四人(按即一正三副),使集裡甲、耆民,躬履田畝以量度之。圖其田。……編匯為冊,……以圖所繪,狀若魚鱗然,故號魚鱗圖冊。
弘治中巡撫都御史似鍾講求水利,邑人史鑑獻議曰:「……一曰築堤……課民於抵水(按:於堤之內外,〔取田土〕增廣其基,名曰抵水)之上,許其種藍而不許種豆,蓋種藍必增土,久而日高;種豆則土隨根去,久而日低矣。……四曰專委任。伏睹永樂年間,凡興建水利,庶事皆責成糧長,而官自節度之,蓋糧長之任,責在農功賦稅而已,用心必專。自近年以來,添設塘長,又立耆老,復革去塘長而立圖長,又有屬官、義官之委,糧長、耆老之總,紛紛多制,十羊九牧,民無定製,莫知所從。且屬官望淺位卑,民不知畏,義官、總耆又皆貪猾之人,招權納賂,靡所不為,是皆無益於民,適足以為聚斂之端,張其兼併之勢。又況保選耆老、圖長,皆由糧長,則其人可知,倚法為奸,病民尤甚。望將所設諸色盡行革除,專令糧長、圩長管之:糧長管其都(按都各領圖若干),圩長管其圩(按每圖各領圩若干),縣之佐貳咸令分管地方,往來巡視,而正官總攬其綱,考其殿最,如此,則法歸於一,而民免侵漁之患矣。」(光緒《震澤縣誌》卷二八《治水一》)
可見里甲、耆民都是在糧長領導之下進行丈量和製圖工作的,糧長本人也須親自參加。應當指出,將徵收任務與編制賦役冊籍——亦即訂定科則的任務都交給糧長,不啻為糧長開一舞弊的大門。如萬曆中蘇州府嘉定縣知縣李資坤《申議六事》,其第二事「公審編以均徭役」所云:
萬曆《嘉定縣誌》卷七《田賦考下·田賦條議》。
照得本縣每年坐派銀差……力差……,通共銀5,889.5兩,於概縣……應審里甲戶內人丁並官民田盪為捋尖冊,第其上下而審編之。其法頗善。節年審編之弊,本縣全憑糧長捋尖,糧長挽串書手作弊,其弊有四:曰受賄,曰畏勢,曰於親,曰有仇。或以戶產大而家道殷實者捋之於後,或以戶產小而家道貧難者捋之於前,或以戶產雖大而家道貧難者捋之於前,或以戶產雖小而家道殷實者捋之於後,或丁本見(現)在而報為逃亡,或丁本逃亡而報為見在,或田本見熟而報為坍荒,或田本坍荒而報為見熟。此糧長書手之同弊也。
這是因為該縣自一條鞭法施行後,銀力兩差均按各戶內丁田兩項攤派,所以糧長亦不能不參加編造徭役冊(捋尖冊)的工作。審編徭役的標準,本是根據「戶產」與「家道」(以田為主,結合全家人口數目),斟酌全縣情形,再訂各戶等則之上下。而糧長串通書手,舞弊多端。關於這些方面,在第三、四章中還要詳述。
萬曆三十四年(1606)常熟知縣耿橘開荒申文中建議責成糧長主持本區內的開荒事宜說道:
徐光啟:《農政全書》卷八《農事·開墾》轉引。
公正者,糧長之別名,一區之領戶也。前官查理坍荒,及催征錢糧,率用此輩。此輩亦稔熟土性民情,況且保惜身家,每規畫調度,小民視以為從違,故開荒之事,非責成此輩不可。合無將各區荒田,以十分為率,分別難易,著該管公正分投督開,或以身先,或借工本,或多方招徠,每年限田若干,務在開完,三年之後,必於無荒。凡告認、告墾、告討,牛種之真贗,與夫開墾之虛實,及秋後還倉等事,一一委之。……
由此可見明末常熟縣糧長亦名「公正」。耿氏擬利用他們的資力來號召人民開荒,其用意與明太祖建制時正相似。後來直至清末,江蘇省有些地區還設有「圖正」一職,但它的職務只是管丈量田畝,掌管圖冊,而不直接管徵收稅糧了。這是鄉村封建組織中之一種歷史殘餘,隨著糧長制之沒落而出現的。
除了臨時任務和附帶任務以外,糧長往往又擴大或濫用原有的職權。例如對於鄉村訴訟案件,糧長初時似乎只有參加會審的權利;其後,竟獨攬裁判權了;更進一步還干預地方事務,包攬打官司了。試作闡明如下:
周鐸,號逸軒(生永樂七年,卒弘治五年,1409-1492),其父周孟恢,「以資雄於鄉(其先世仕宋為顯宦,始自吉水徙家安成〔安福縣〕之北門,其後有自北門而徙安田者)為萬石長」,鐸「受《易》於石譚劉先生,能得其旨要,雖累於家政,弗果卒業,……嘗歷吳楚,……其治生則務勤儉,操畸嬴以裕其家,……鄉里有忿爭者,和之酒饌,以息其事。……其子瑮,卒以明經舉進士於鄉,出宰(金華府)湯溪(縣)」(章懋:《楓山章先生集》卷五《逸軒處士周君墓志銘》)。
《國榷》卷十,洪武三十一年三月丙寅,戶部尚書郁新等榜示教民,戶婚田土鬥毆事,本里老人斷決。
根據洪武二十七年的規定,鄉村日常訴訟小案皆由老人判決,糧長似亦有權參加會審。如《實錄》所載:
《明太祖實錄》卷二三二。文中雖只言「里、胥會決」,但糧長亦必有權參加,因事涉戶口、田土時,里長須服從糧長的領導。按12世紀的封建英國,封建領主自設「莊園法庭」對莊農進行審判,農奴只能在「莊園法庭」訴訟,「國王法庭」對農奴的申訴是不受理的。陳建:《皇明通紀·啟運錄》卷五云:「洪武三年八月,詔征江南諸郡民,凡稱大家者,悉赴闕,造之於庭,親訓諭之……諄諄累數千言,又恐其或遺忘,則刻而為書,……分賜之,名曰《教民榜》。」(參看顧炎武:《日知錄》卷八《鄉亭之職》)
〔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民間高年老人理其鄉之詞訟。先是,州郡小民多因小忿,輒興獄訟,越訴於京。上於是嚴越訴之禁。令有司擇民間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聽其鄉訴訟。若戶、婚、田宅、鬥毆者,則會裡、胥決之。事涉重者,始白於官。且給「教民榜」,使守而行之。
再根據較後的記載,則鄉村的裁判權竟獨歸糧長掌握了。這種現象在宣德正統年間永充制盛行時,在浙江、南直隸、湖廣幾個重要省份都普遍存在著,成為當日的嚴重問題。《明宣宗實錄》「宣德六年(1431)四月癸亥」條載:
《明宣宗實錄》卷七八。
監察御史張政言:「洪武間設糧長,專辦稅糧。近見浙江嘉、湖,〔南〕直隸蘇、松等府糧長,兼預有司諸務,徭役則縱富役貧,科斂則以一取十,詞訟則顛倒是非,稅糧則征斂無度。甚至役使良善,奴視里甲,作奸犯科,民受其害。乞為禁治。」命行在(南京)戶部禁約。
何文淵,宣德五年「知溫州府,……青田豪徐成不輸賦,糧長葉孟圭督之,率五百人毀成屋,掠其財。成訴於官,三司欲兵之。文淵召孟圭,譬禍福,令還所掠,事遂定。」(侯仁之:《明史列傳稿斠錄·何文淵傳》)
《明英宗實錄》「正統十一年(1446)五月甲戌」條載:
《明英宗實錄》卷一四一。又據吳寬所撰海虞糧長錢完(卒於景泰元年,1450)墓表云:「郡縣推長田賦……自守令而下,有事輒謀之府君,……里有爭訟者,往往就質,固有越境而至者矣。」(《匏翁家藏集》卷七二《素庵錢府君墓表》)
湖廣布政使蕭寬奏:「近年民間戶、婚、田土、鬥毆等訟,多從糧長剖理,甚至貪財壞法,是非莫辨,屈抑無辜。乞嚴加禁約,今後不許糧長理訟。」從之。
上引兩段,都明言下令「禁約」,但是無法禁絕的,萬曆末年(17世紀20年代)江西人章潢還這樣說:
見章潢:《圖書編》卷九〇《江西差役事宜》。浙江《永康縣誌》亦云:「糧長,即漢之嗇夫,與宋之戶長也。」(見《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22冊《浙江下》)參看鄭大郁:《經國雄略》卷一《賦徭考·徭役》,第20頁。按兩漢的嗇夫為鄉官,其行使司法權是合法的。明代糧長的司法權似乎是一步一步的由擴充得來,而取得政府默認的。至於後世的鄉圖董事,其職務雖也聽訟,但僅為幫同官廳處理案件,或作排解工作,根本是沒有正式的司法權的。
今之糧長,即秦漢之嗇夫。
《大誥續編·糧長瞿仲亮害民第二二》記:「上海縣糧長瞿仲亮被納戶宋官二連名狀告,科斂太重,納糧既畢,拘取納戶各人路引,刁蹬不放回家為農,致令告發。……」可見糧長可以拘留納糧戶。又據《大誥·設立糧長第六五》有「臨門吊打細民」的記載。
這就是說糧長仍然是聽訟的。至於糧長拘留糧戶,私用刑獄,則早已見於洪武中年的記載 。
總而言之,糧長在執行正常職務時固然可以有許多作惡的機會,而在執行附帶任務時還有更多的作惡機會,尤以其非法得來的干預地方行政和鄉村司法的權力對社會所造成的禍害更為深刻廣泛。
友松處士,姓申屠,名不詳,桐廬深溪鄉人(景泰成化初?)「為萬石長,應上接下,鹹得其歡心。事或縣官弗能決,必取正焉。鄉鄰相曲直,得一言即解去。……歲必延名師教子弟,……」(姚夔:《姚文敏公遺稿》卷九《故友松處士墓志銘》)
除了非法的權力以外,糧長又享有法定的特權,最主要的就是糧長雜犯自死刑以至流、徙,皆得納款贖罪。《明太祖實錄》卷一〇二云:
「許納鈔贖罪」一語,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九〇作「許納銅贖罪」,大約是鈔法不行以後的事情。
〔洪武八年十二月〕癸巳,上諭御史台臣曰:「比設糧長,令其掌收民租,以總輸納,免有司科擾之弊,於民甚便。自今糧長有雜犯死罪及流、徙者,止杖之,免其輸作,使仍掌稅糧。」御史台臣言:「糧長有犯,許納鈔贖罪。」制可。
正統十二年令……天文生、陰陽生,糧長、里長、水馬驛夫……優免有差(《明會要》卷五二《民政三·優免》引《世法錄》)。
《清史稿·刑法志》註解,第45頁。
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卷四,《萬有文庫》本,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第44-45、590頁。
《唐律疏義》卷二六《雜律上》,疏義曰:「李悝首製法經,而有『雜法』之目,遞相祖習,多歷年所。然至後周,更名『雜犯律』,隋又去『犯』,還為『雜律』。諸篇罪名,各有條例。」
見《大誥續編·糧長妄告叔舅第二〇》。
見《大誥續編·糧長瞿仲亮害民第二二》。
見《大誥續編·糧長邾阿仍害民第四七》,《糧長妄奏水災第四六》。又如糧長陸仲和便因與洪武十三年胡惟庸黨案有連被誅,參見《大誥三編·陸和仲胡黨第八》。《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八「洪武十五年九月乙未」條:「糧長有徵民夏稅,匿絹入己者,刑部以監守自盜論。磨勘司俞綸駁之,謂:『糧長因征夏稅匿人絹,非盜在官之物,據律條,宜以因公科斂財物入己論罪,刑部所坐太重。』奏入,上從綸議。」
按自隋迄清末,以死、流、徙、杖、笞為五刑。明太祖原擬糧長犯死罪及流、徙的,止用杖刑,已可謂輕減已甚。今從御史台之議,許其納鈔贖罪,就簡直連體刑亦可免去了。這樣地優待糧長,無非意欲使稅收不致受影響。所謂「雜犯」,似乎指的是所犯為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罪;若舞弊營私的糧長,當然罪在不赦。我們只須一翻《大誥續編》,便可知糧長因作弊被判極刑的不在少數,如吳江縣正糧長張鏐及副糧長朱太奴以誣告叔、舅,「絕滅綱常」,且「多科良民」,故梟首示眾 。其餘處死的尚有上海縣糧長瞿仲亮 ,及邾阿仍等;遣戍雲南的有唐謙等人(邾、唐二人地區不詳) 。當時甚至解納延滯的亦得論死罪,由下引武進糧長王友諒一事可見。
《大誥續編·糧長邾阿仍害民第四七》:「糧長邾阿仍,自朕命有司召糧長面聽宣諭,其邾阿仍坐視不出,令徐添長代替赴京,本人在家朋黨譚理、徐付六……〔等〕起立名色,科擾糧戶。……」可以為證。
章懋:《楓山章先生集》卷五《陳君墓志銘》。按陳昉為垠之第三子,《楓山章先生集》卷六《處士陳君原深(垠)墓表》云:「婺之東陽,故多衣冠望族。由宋以來,有所謂五府、三大宅、四名門者。……若路西陳氏,蓋大宅之一。」陳垠,生永樂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卒成化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407-1478)。「嘗為租稅長,每戒子侄,毋瘠人肥己,輸官莫敢多賦於民。里有忿不平者,必就處士求直焉。正統乙巳(按正統無乙己,或為己巳,十四年,1449)括寇之變,邑里騷然,處士固結鄉民,寨于洋溪山,寇不敢犯,卒用無虞。……(孫男)譚,業進士,有聲庠序中。」又如嘉興府姜雍代其父司出納於官,其事在正統前(《匏翁家藏集》卷七一《姜正術墓表》)。
宋儀望:《華陽館文集》卷七《明故處士張公巽庵夫婦合葬墓志銘》。
見1918年《上海縣誌》卷一九《人物補遺·史士能傳》。
《歸震川全集》卷二〇《王邦獻墓志銘》:「正德嘉靖之間,東南之民,困於糧役,蹙耗盡矣。自儒者皆躬自執役。君一任其僮奴,至於不自給,終不以廢學。」
前引洪武二十六年所定辦法中載有每年由戶部委官一員率領糧長「正身」赴京面聽宣諭一條(見本書第43頁)。所謂「正身」是指不得用他戶頂替 。若由本人家族內的成員代替,似乎是法律上所不禁止的。所以它與「民壯」等役之必須由本人充當大不相同。這就是說,糧長一役乃「戶役」而非「身役」。在封建倫理道德觀念支配之下,由兄弟子侄代役,竟認為美談,舊日史家替我們保存了不少材料:浙江金華府東陽縣人陳昉(生正統五年,卒弘治十年,1440-1497)「從……事舉子業,……時其家為租稅長,曰:『此弟子所當服勞者。』遂往代其父兄執役不懈」 。江西永豐縣人張宜眾「年十九(時為弘治元年)即代諸叔父督稅京師」 。明末上海富人史士能為糧長,主運漕米於京師,其兄士簡、弟士端亦一同充役 。因此世代相傳的永充制曾盛行一時決不是偶然的了。還有崑山縣一個書呆子王瑭,他居然只管拚命地啃死書,漠不關心地將糧長職務完全交給僕人負責,弄到幾乎破產 。
「半隱生者,姓趙名侃,字叔剛,世家(浙江)桐廬之孝泉鄉。父南溪翁……生三子,叔剛其季也。……年十四五,方將造就於庠校,以南溪為萬石長,賦役繁重,二兄分理不給,只為南溪累,叔剛遂棄學執役,代其勞焉。……景泰初,朝臣以事下出粟令。……於是謀諸二兄,告南溪翁,南溪曰:『是吾意也。』遂轉粟五百石於京師,朝廷義之,賜冠帶,且旌復之。」(姚夔:《姚文敏公遺稿》卷八《半隱生傳》)
「無錫有巨室,其一子為糧長,一子入學為弟子員。遼陽李公初宰是邑,其糧長者,偶呼不至,厥弟易服以應之。李能識其非,曰:『汝豈秀才而代糧長乎?』因出對云:『秀才糧長,打糧長不打秀才。』即對云:『父母大人,敬大人如敬父母。』一時應對敏捷,人皆稱之。」(沈周:《石田雜記》,《學海類編》本)
《明史》卷三〇一《列女傳·諸娥》。又如浦江糧長鄭濂,洪武十四年和十九年兩次被逮,先後由其從弟湜、弟洧代為承罪,濂獲免(《遜志齋集》卷二二《貞義處士鄭君(洧)墓表》)。
康熙《常州府志》卷二三《人物傳·王忠》。
在刑事處分上,家屬也是負有連帶責任的,「孝女」諸娥的故事可資印證。娥父諸吉士,山陰縣人,洪武初為糧長,被逋賦者所誣告,「論死,二子炳、煥亦罹罪。娥方八歲,晝夜號哭,與舅陶山長走京師訴冤。時有令:冤者非臥釘板,勿與勘問。娥輾轉其上,幾斃,事乃聞。勘之,僅戍一兄而止。娥重傷卒」 。又如武進糧長王友諒「以輸納後期,法當死。子忠,年十七,即詣京懇請代父」 。王忠還可以說是自願代父受罪,至加「罹罪」遣戍的諸氏兄弟,他們所犯的「罪」應當是「罪及妻孥」之罪。
趙巡,鹽山之安都里人。父邦智,長者也。……被裡書報大戶,與同里張松共收邑稅。邦智以貧不能應,攜家避樂陵,松誣以負,逮系獄,捽幾死。時巡年十四,……願以身代父,邑侯遂釋邦智而系巡。……(光緒《畿輔通志》卷二二一《列傳二九·明六·天津府》引《鹽山縣誌》)
最後,糧長的社會地位從以下兩點亦可窺見一斑。其一,明代的戶籍種類甚多,有軍、民、匠、儒、丐……等。凡先世出身於乞丐的,縱使後人有產業亦不得充糧長、里正和入學。這是法令對於某一種社會階層的特殊限制。嘉靖時徐渭作《會稽縣誌·風俗論》說:
見《徐文長全集》卷一八《會稽縣誌諸論》。萬曆《上虞縣誌·風俗志》云:「四民之中,有戶以丐稱者,例不得與良民等。相傳為宋罪俘之遺,然遠不可考。《會稽志》謂其如人身之瘤,蓋其男女業非四民之所業,而四民亦恥為其業也。」(據莫伯驥《五十萬卷樓群書跋·文史部二》轉引)按元人稱丐戶為怯憐戶。南宋遺民鄭思肖說,元人分官民為十級: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醫,六工,七獵,八民,九儒,十丐。謝枋得又說七匠,八娼,九儒,十丐。明定戶籍,編其門曰丐,其人在里巷,任猥下雜役,妻入大家為櫛工伴婆,見《墮民猥編》。清雍正元年(1723)除紹興惰民籍;八年除常熟昭文丐戶籍(見《清朝文獻通考》卷一九《戶口考》)。至乾隆二十六年,准山、陝等省樂戶、丐戶於四世之後,方准報捐應試(《清通考》卷一九)。
……丐以戶稱,不知其所始。相傳北宋罪俘之遺,故擯之,名墮民(按亦作惰民),籍曰丐戶,即有產,不得充糧、里正長,亦禁其學。
翟顥:《通俗編》卷八引祝元明《猥談》,《叢書集成初編》本,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第90頁。
其二,糧長的稱呼也是與眾不同的,《大誥續編·民擅官稱第六九》云:
民有無官稱官者,……市鄉多如此。……庶民擅官稱,擅官稱且無赧,豈不由是而根禍?朕諭之後,鄉民有曾充糧里甲者,則以糧里甲稱;非糧里甲,則以字稱;……無官者毋敢擅稱!稱者、受者,各以罪罪之。果頑而違令,遷入遐荒,永為邊卒,是其禁也。聽戒之,毋犯!
可見糧長雖比官低一等,卻比一般老百姓高出一籌。
[1] 見《顧文康公文草》卷一。按王鴻緒《明史稿》卷六〇《食貨志二·賦役》又載:「至〔嘉靖〕九年,鼎臣為學士,復言:『天下稅糧軍國經費,大半出東南蘇、松、常、鎮、杭、嘉、湖諸府,各年起運存留不下百萬,糧長書手,奸胥豪右,扶同作弊,影射侵分,亦不下十餘萬。臣生長茲土,目擊漁蠹,故 縷具奏,申荷聖明允行,而所司束之高閣,漫不為理,殊負陛下惠養元元勵精政理之意。乞敕巡撫都御史毛思義督所司加意舉行,將檢蹋清查坍荒田糧的確數目,並改正各項欺隱情弊,具以籍報,毋復遷延慢令。』帝乃加申飭焉。……」這一段是《明史·食貨志》沒有記載的。按此疏全文載《顧文康公文草》卷2《懇乞天恩飭典憲拯民命以振舉軍國大計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