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糧長制度 · 第一章 糧長制的歷史淵源及其設立目的
一
歷史淵源
俞正燮:《癸巳類稿》卷一一《少吏論》,商務印書館1957年版,第412-426頁。
為了充分闡明明代糧長制度的特徵,有追溯它的淵源的必要。在明代以前,主持鄉一級和鄉以下各級——如村、社等級的財務人員,他們的地位和身份是隨著時代的改變而有所轉變的,可以概括地分為兩個時期來說:從秦漢至唐代中葉(大致以「安史之亂」——公元755-763年——為轉折點),基本上是屬於「鄉官」的類型;自唐末至元末,這一批徵收賦役的鄉、村、里、社人員便逐漸下降為近於衙門的「差役」了。兩者的主要區別:「鄉官」是有官秩和俸給的正規公務人員;後者則僅為由公家僉點的職役,是無給制的,其身份和地位都遠趕不上前者。
見《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七上》。又據《後漢書·百官志·百官五》云:「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可見東漢時有秩、嗇夫又是均平力役的主持者。又明羅頎:《物原·官原》:「秦始皇始置里三老、亭長、嗇夫、游徼。三老即今里老,亭長即今里長,嗇夫即今糧長,游徼即今火夫總甲。」
《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七上》顏師古注曰:「《漢官名秩簿》云:『斗食,月俸十一斛;佐史,月俸八斛也。』一說:斗食者,歲俸不滿百石,計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
《晉書》卷二四《職官志》。
杜佑:《通典》卷三《食貨三·鄉黨》。
兩漢的鄉村組織,多承襲秦制。鄉官中有「有秩」和「嗇夫」,他們的職掌同為「聽獄訟,收賦稅」 。凡五千戶的大鄉,設「有秩」一人,由郡委任,其秩:歲俸百石;小鄉設「嗇夫」一人,由縣委任,大約相當於歲俸「百石以下」的「斗食、佐史之秩」 。兩晉縣五百戶以上皆置鄉,每鄉亦設嗇夫一人;其戶數較多的鄉,又添置吏、史、佐員數不等 。他們多系有給職,有免除徭役的權利。下逮唐代初年,以百戶為里,五里為鄉,每里置里正一人,職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諸里正,縣司選勛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強幹者充。」 可見仍不失為「官人」的身份。這一段時期可以說是代表我國早期封建主義社會的「鄉官制」時期,他們的職位較高,權力較大。雖唐睿宗(710-712)時已有不肯當鄉職的人,然究竟尚未成為長期的普遍現象。
《日知錄集釋》卷八《鄉亭之職》:「隋文帝師心變古,開皇十五年,始盡罷州郡鄉官。」
《隋書》卷二八《百官志下》:「[開皇]十五年,罷州縣鄉官。」
《舊唐書·王鉷傳》:「敕本郡高戶為租庸腳士。」後世派富戶為糧長,亦未免蹈覆轍。
成瓘:《篛園日札》卷六《鄉官鄉吏之治》,商務印書館1958年版,第395頁。
以上參看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一二—一三《職役考》一—二。《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六《職役》。按後周顯德五年(958)詔:鄉村大率以百戶為一團,每團選三戶為耆長,察民家之奸盜,均民田之耗登。宋初當仍周制。南宋建炎年間(1127-1130)以二十五家為一大保,十大保為都保,戶長催一都人戶夏秋二稅,大保長願兼戶長者,輪催納稅租;其下,設保正、小保長。
參看《宋史》卷一七七—一七八《食貨》上五—六《役法》上、下。
但這種情形,至唐末便大不相同了:唐宣宗大中九年(855)詔每縣據人貧富作「差科簿」,每有役事,委令據簿輪差。可見人已多不願任鄉職,故非僉派不可。自是以後,鄉職漸成為「至困至賤」的「差役」,至兩宋而更甚。當時「保正副、耆戶長,僅執催科奔走之役」。「上之人既賤其職,故叱之如奴隸,待之如罪囚;下之人復自賤其身,故或倚法以為奸,或匿賊以規免」 。兩宋對於掌催征之保正、戶長等役的改革,和對於一般役法的改革大致相同,即初行差役制,繼行募役制,最後行義田助役制,然終無補於事,且愈改愈弊,從此鄉職與胥役便混而不可分了 。這是隨伴著官僚主義中央集權進一步的發展而產生的現象。
金的坊里正是雇役,元的則是差役(華山:《元代賦役制度考略》,《文史哲》1958年第2期,第43頁)。
金代夫頭、隊首(張家駒:《兩宋經濟重心的南移》,湖北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18頁)。
參看《元史》卷九三《食貨志一·農桑》;《新元史》卷六九《食貨志二·農政》;《大元通制條格》卷一六《田令》「理民」條;《元典章》卷二三《戶部九·立社》,第7-8頁。
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始定村社的編制,凡五十家立一社。至元二十八年頒布《至元新格》,令社長專司勸農;里長(即鄉長)、村主首,督催差稅。明清學者對此多備極讚揚,以為元世祖鑒於宋代役法之失,故加以改革,可見他是重視農桑的 。近人更有說村社制有類於「地方自治」的。其實我們應當注意,村社制原不過是用蒙古及諸部族軍士來監視漢農民的一種手法,所以《至元新格》頒布的第二年,便命「蒙古、探馬赤軍人一體入社,依例勸課」,其真正用意可見。元代對於農業並沒有採取什麼積極的措施,也沒有能夠真正提高鄉政人員的地位,不過利用他們來作榨取農民的工具罷了。當時催征勒索最利害的,就是衙門裡面的一班吏胥,因為基層行政實權根本便操縱在他們的手裡(參看本書第16頁注①)。因此上述兩宋時代對役法的各種改革辦法,無不一一在元代——特別是元中葉以後,照樣翻版。
呂思勉:《燕石續札》,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4頁。
相反地,朱元璋還在起義鬥爭的進行過程中,已在占領地區內陸續制訂了一系列的關於籌措財源的方法——如屯田、鹽、錢幣諸方面,且都獲得一定的成績。糧長制的雛形也是在元末、明開國以前便具備了的。宋濂撰《行中書省王公墓志銘》記云:
載《宋文憲公全集》卷五《鑾坡前集五》;又據同篇下文所載:「金華周泰、義烏柳昌恃俠以蠹民,公逮至於獄,皆痛懲之,自是畏避不敢吐氣。猾胥潘立道操金華一邑田賦之柄,飛寄詭遁,並緣為奸利,公廉其罪狀以聞,置於法。」可見元末豪強、猾吏在鄉村橫行霸道之一斑。同書同卷,《元故翰林待制雷君墓志銘》載元故吏雷機「調興化路興化縣尹,……先是,賦役屢不均,……命民自實田,隨其高下為定」。機卒於至正十一年(1351),其任興化縣尹,疑在泰定(1324-1327)年間。可為元代中葉以後已盛行隨田定役一證。
辛丑(宋龍鳳七年,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夏,……分〔江南行中書〕省於婺〔州〕,以控制東浙。公(王愷)仍以左司郎中分治省事。金華,婺劇邑,役民無藝。公令民自實田,請都(方仲按《蕭山縣誌》云:「改鄉為都,改里為圖,自元始。」)以糧多者為正里長,寡者為副。正,則以一家二家充;副,則合四、二至七、八而止。通驗其糧而均賦之。有〔糧〕一斗者役一日。賤與貴皆無苟免者。
由此可知一種與朋充糧長制相通的僉役辦法,早在糧長制正式施行十年之前已在浙東金華縣試辦過,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這時的里長可以看作糧長的前身,日後的糧長制可以說是這次經驗的推廣。
洪武元年二月均工夫,三年七月均工夫圖冊。
《明太祖實錄》卷五三載:洪武三年六月「監察御史鄭沂言:『……又各處雖立遞運〔所?〕,而凡轉送官物,多僦民船,每致擾民。今當廣增遞運船數,於稅糧內定民資力之厚者充之。……』上皆從之。」按浦江鄭氏一門出了不少「有名」的糧長,建議人鄭沂就在洪武末年由稅戶人才起家為尚書(見本書第36頁)。他是否也是糧長制的建議人,待考。
又在糧長制實施的前一年,朱元璋接受了浦江鄭沂的建議,令各處遞運官物的船隻,由民戶中僉取稅糧較多、資力優厚之戶來主持供應 。而運輸工作,正是明初糧長各項任務中最繁重的一種(見本書第二章第一節)。
既然運輸任務已派給糧多之戶,如果再將徵收任務也派給他們,那麼,糧長最主要的任務可說是已經全部都包進去了。果然,後一年糧長制便正式施行。
總之,明初的糧長雖與「有秩有祿」的秦漢鄉官不盡相同,但他的官派頭是不小的;他雖然仍不免和宋元時的「職役」性質相近,可是他的場面究竟大得多了。我們只須將明初每一個糧長所管領的稅戶的平均數字約達9,000戶之多這種情形(見本書第87頁)來與宋代都保正所管理的亦不過250戶,元代社長所管理的僅為50戶諸事實互相比較,便不難看出糧長的權力是多麼的擴大了。明太祖大力扶植糧長的理由,留待下一節詳述。本節的剩餘篇幅,我要用來談一談明代以後糧長制的演變概況。
糧長制在清初已衰替,但在康熙年間有些地方仍保留著這個制度的名稱(見本書第83-84頁)。究竟何時完全消滅,尚難確定。所應注意的,這一制度的殘餘直至清末和民國還是存在的。例如里甲制或其變相的制度便頑強地延續下來,各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另一方面,一批專吃錢糧飯的人員如所謂「糧書」、「冊手」等也相繼養成了:他們世代相傳,儼然具有專業化的性質,他們把田賦征冊收藏起來,視為枕中秘寶,不肯示人,州縣政府催征田賦時非倚靠他們不可。他們盤踞徵收機關,雖驅之不去——這種情形恰與明代中年以後大戶皆不肯當糧長的狀況正相反。因此,有許多地方儘管對於田賦的徵收已訂下了官收官解的制度,但實際上仍須仰賴糧書或里甲人員等。於是各種半公半私的徵收組織又相繼出現,名目甚多,如江蘇無錫的圖正,武進的社老,河南的鄉董、莊首,河北的村長、練總,湖南的都總、甲首,和四川的糧堆子、推首等,都可視作糧長的變種,其階級成分亦比明代更為複雜了。
二
設立糧長的目的
在元末農民大起義中,朱元璋所率領的起義隊伍原為屬於郭子興的一支紅軍。朱元璋本人和他部下的將領絕大多數是農民出身。他們曾經備受地主階級的壓迫和剝削,所以起初對於地主階級是採取敵對態度的。但為了推翻蒙古貴族的統治,他們也須爭取地主階級中的同情分子合作,以壯大自己的力量,因此在革命戰爭過程中,以定遠「長者」李善長、浙東世家劉基為首的漢族官僚地主士大夫分子已參加了起義隊伍;到封建政權建立時,朱元璋本人和將領功臣不消說也都轉化為新興的大地主了。他們同樣對農民進行壓迫和剝削,但也對農民作些必要的讓步,以恢復久已殘破的生產。糧長制就是這樣的歷史條件下的產物。
糧長的設立,是在洪武四年(1371)九月。其總目的是為保證充分提供給國家最主要財源——田賦,以鞏固封建統治政權,但也帶有照顧納糧小戶的用意在內。今根據當時的文獻,將糧長制設立的目的分為以下幾點來作具體的說明。
1.免除吏胥的侵吞
元代吏胥勢力的強大及其黑暗程度是中國歷史上罕見的。
《明太祖實錄》卷六八記糧長初建時說:
〔洪武四年九月〕丁丑,上(朱元璋)以郡縣吏每遇徵收賦稅,輒侵漁於民,乃命戶部令有司料(許多書皆誤作「科」字)民土田,以萬石為率,其中田土多者為糧長,督其鄉之賦稅。且謂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矣。」
又如《明會典》卷二九《戶部一六·徵收》所記:「洪武四年令天下有司度民田,以萬石為率,設糧長一名,專督其鄉賦稅。」泛言「天下」,語病亦同。
見《明太祖實錄》卷七〇,參看本書第82頁。
上文似謂通令全國府縣奉行 ,然考之實際,首先應詔設置糧長的僅浙江及南直隸的蘇、松等處。是年十二月戶部始奏准浙江行省所設糧長名額 。先是同年五月(乙亥)《蠲兩浙秋糧詔》有云:
兩浙為兩宋故域,元代對南人歧視最甚,而東南又為全國財富精華之區,故抽剝亦特重。
《明太祖實錄》卷六五所載文字頗有出入;今據《皇明本紀》(《玄覽堂叢書》續集第一冊)引。
惟爾兩浙之民,歸附之後,民力未蘇,兼以貪官污吏害民肥己,四載於茲,朕深憫焉。今既掃除奸蠹,更用善良,革舊弊而新治道,以厚吾民。其秋糧及沒官田租盡行蠲免。
見洪武十八年《御製大誥·胡元制治第三》。
嘉靖間何良俊說:「先府君為糧長日,百姓皆怕見官府,有終身不識城市者,有事即質成於糧長,糧長即為處分,即人人稱平謝去。」(《四友齋叢說》)雖不無誇大之詞,然有時亦為事實。
由此可見兩浙的貪官污吏在田賦徵收上已成了嚴重的問題,亟待整頓。以前金元是「以吏治國」的,吏治極其腐敗黑暗 。明初承此遺風,一下子無法改革,故不如從民間重新選用一些政府認為可靠的人員來督徵稅糧,這樣公家的收入可以增多一些。同時對於飽受官府壓迫的農民來說,他們也的確是不願意與官府直接打交道的 。改為民間自理,在一定的條件下可能有相當的進步意義。朱元璋對於貪官污吏一貫地從嚴懲處,對於澄清吏治確具有一定的成績,這是應當肯定的。然而他所說的「以良民治良民」,前一個「良民」不過就是大地主們,後一個則為一般農戶;前者是治人的糧長大戶,後者為被治的農民小戶。所以弊病當然是仍舊不可避免的。當時宋濂論此甚詳:
吏胥舞弊,見《大誥續編·罪除濫設第七四》、《松江逸民為害第二》。
吳晗:《朱元璋傳》,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49年版,第145頁。
《宋文憲公全集》卷三四《朝京稿五·上海夏君新壙銘》。
國朝有天下,患吏之病細民。公卿廷議以為吏他郡人,與民情不孚,又多蔽於黠胥宿豪,民受其病固無怪,莫若立巨家之見信於民者為長,使主細民土田之稅,而轉輸於官。於是以巨室為糧長,大者督糧萬石,小者數千石,制定,而弊復生。以法繩之,卒莫能禁。
雍正《浙江通志》卷一五二《名宦七·余文升》(見本書第35頁)。
孫宜:《洞庭集·紀·大明初略三》(《玄覽堂叢書》續集第3冊),記太祖開國初年,「以土吏害民,命諸郡縣避貫對遷。曰:『遷,則地非素習,鮮知民貧富,弊自弭矣。』既而不用市民,選農家子知字者充焉」(參看《大誥續編·市民不許為吏卒第七五》)。可見明代迴避本貫的規定是相當徹底的。謝肇淛:《五雜組》卷一四《事部二》說「國初尚無此禁」,實不確。
其實宋文之所謂「吏」,應當作官;其所謂「胥」,便是我們所說的吏。宋文的主旨,是說地方長官照慣例皆由外地人充任,對於本地情形隔閡,易受他下面的吏胥和豪猾的蒙蔽,因此公卿們廷議用本地的大戶為糧長,以免吏胥從中作弊,但弊病終無法禁止。地方官迴避本籍,不得用本地人,其事始於東漢末年,至明執行得更為認真,這是應當附帶說明的 。
2.取締攬納戶
宋人撰《州縣提綱》(《後知不足齋叢書》)卷四《優自輸人戶》:「邑井攬戶與倉斗深熟,鄉村自輸人戶與斗子不識,當交量時往往輕重其手,致令自輸人戶折米與攬戶……」(第57頁)
王奇齡:《西河文集·傳五·劉孝子遂安公傳》(第4冊,第895頁):「公名謹,山陰人,洪武中,父坐市民充吏法戍邊,已赴貴州烏撒衛。法:府縣吏投充,但許鄉井田者而禁市民,世稱吏農民是也。」
所謂「攬納戶」,就是專向諸糧戶兜攬作生意的人。生意的作法大致是通過下述的特殊形式:攬納者代糧戶辦理向政府完糧的手續,而索取相當的酬報。細分之又有兩種不同的方式:其一,攬納戶只是單純地代糧戶納糧給政府,除付出勞力代價或尚自備舟車之外,不須另備其他的經營資本;另一種方式,攬納戶一方面承辦代納稅糧,另方面也兼作糧食買賣及高利貸的勾當,總之不外是趁逐時機,賤時收入,貴時拋出,高利貸與糧食買賣兩者相互為用,挹此注彼,以謀更大的利潤。兩種方式在明代初年都存在著,但以前者為較盛行。應注意的,攬納戶多數是非正式商人,他代糧戶納糧只是取得糧戶的私人委託,並沒有得到政府正式承認。在當時田賦徵收實物與運輸條件困難的情況之下,對於需送往遠地的小糧戶來說,這種方法的產生,是有其一定的社會根源的。當然它的弊病甚多,早在南宋時已成為攻擊的對象。宋理宗嘉熙二年(1238)就有臣僚向宋理宗說:
《宋史》卷一七四《食貨志上二·賦稅》。按攬戶盛於宋代,實與宋代田賦制中的支移及畸零等辦法有密切關係。
陛下自登大寶(在1225)以來,蠲賦之詔無歲無之,而百姓未沾實惠。蓋民輸率先期歸於吏胥、攬戶。及遇詔下,則所放(蠲免)者吏胥之物,所倚閣(滯納)者攬戶之錢。是以寬恤之詔雖頒,愁嘆之聲如故。
稍在此時之前,袁甫《知徽州奏便民五事狀》中亦云:
袁甫:《蒙齋集》卷二(《武英殿聚珍版叢書》第348冊)。
自來攬戶之弊,其受於稅戶也,則昂其價;及買諸機戶(絹布商人)也,則損其值。
《金史》卷一二〇《世戚列傳》。
元代除了田賦方面有攬納戶外,在商稅、酒稅諸課銀方面,亦有所謂「撲買戶」,多以富商充當。這是經過政府正式批准的承辦稅捐的包商,他們是向政府負責的,與田賦攬納戶之只受稅戶委託性質不同(參見《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傳》)。在清代,吉林放墾地有「攬頭」包領,為二地主性質(見《清史稿·食貨志一》),與元代包佃官圩田的「總田」相似(見《元史》卷三六《文宗紀》),不可與「攬納戶」相混。
金世宗大定(1161-1189)年間,烏古論元忠「坐家奴結攬民稅〔罪〕,免官」 。可見這種風氣,南北皆然。自元入明,攬納之風仍盛 。明太祖對此嚴加禁止,訂下了處罰的律例:
《明律集解附例》卷七《戶律·倉庫·攬納稅糧》。
凡攬納稅糧者,杖六十,著落赴倉納足,再於犯人名下追罰一半入官。若監臨、主守攬納者,加罪二等。其小戶畸零米麥,因便輳數,於納糧人戶處附納者,勿論。
參看熊鳴岐輯:《昭代王章》卷一《戶律》;沈家本:《明律目箋》卷二。
所謂「監臨」,乃指提調、部運官吏;「主守」,則指官攢、斗級等驗收稅糧的人員。他們利用職權作弊,故罪加二等。至於因為米麥不多難以親輸而於其他糧戶處附納者,並非為了取巧牟利,故不論罪 。
以上僅為洪武初年對於一般攬納行為的處罰律條。至洪武十八年更嚴其罰,若攬納戶投機取巧,虧欠錢糧者,皆處以死刑,並沒收其家產。《大誥·攬納戶虛買實收第一九》云:
各處納糧納草人戶往往不量攬納之人有何底業(即資產),一概將糧草付與解來。豈知無籍之徒,將錢赴京,止買實收糧草,並不到倉。及至會計缺少,問出前情,其無籍之徒,惟死而已。糧草正戶,罰納十倍。奸頑還可逞乎?
同書《籍沒攬納戶第三七》云:
攬納戶攬到人戶諸色物件糧米等項,不行赴各該倉庫納足,隱匿入己,虛買實收者,追物還官,然後處以重刑,籍沒家產。
所謂「虛買實收」即指攬納戶方面作弊而言,同一樣作弊行為,在官吏方面說,就是「賣放」。洪武十八年戶部侍郎郭桓舞弊案系一件著名的例子。《大誥·賣放浙西秋糧第二三》:「戶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糧,合上倉四百五十萬石,其郭桓等止收六十萬石上倉,鈔八十萬錠入庫。以當時〔鈔價〕折算可抵〔米〕二百萬石,余有一百九十萬未曾上倉。其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鈔五十萬貫,致使府縣官黃文等通同刁頑人吏沈原等作弊,各分入己。」
萬曆間徐栻《滇台行稿》卷四,就有包攬役銀的記載。許相卿《貽謀錄》云:「一應子孫家眾,必須主人禁其交結官府,包攬錢糧,此乃破家辱先之根,雖貧至乞食,亦莫為此。至戒,至戒!」(《鹽邑志林》卷二七)嘉靖隆慶以後,東南大族的子孫、奴僕交結官府,包攬錢糧之風轉盛,故相卿書之家訓,以此為誡。由此可見,包攬人的成分,已從明初「無籍之徒」轉而為世家大戶的成員了。
所謂「虛買實收」,即指攬納戶買通倉庫官吏,以錢折納糧草等項,並不真正解納糧草入倉,且更有官吏從中乾沒的 。但不管法令訂得怎樣嚴厲,攬納的風氣,到明代末年仍無法禁絕 。
「轉(原吉)戶部左侍郎,旋進尚書,……姚廣孝還自浙西,……召還掌部事,請裁冗食,平賦役,均出入;勿使勢要種鹽,以妨商賈;勿使富貴專錢,以沮貨易;禁包攬侵欺之弊,清倉場,廣屯種,皆立定規……」(《王文恪公集》卷二三《夏忠靖公傳》)另參《明史》卷一四九《夏原吉傳》。
「召佃之名,亦自宋賈似道公田始。咸淳戊辰(1268)正月,改官田為召佃,召人為佃,自耕自種,自運自納,與公法雖不同,而其來有所自矣。」(陸深:《停驂錄摘抄》,載《紀錄匯編》卷一三三)參見本書第185-187頁。
參看葉盛:《文莊公兩廣奏疏稿》卷三《禁革倉弊疏》;周用:《恭肅公集》卷一二《與太守聶文蔚事目》。
由於攬納戶多為投機性很大的無賴,就令發覺了他們的虧空中飽的行為,多半亦無法追賠損失。從明政府保證稅收這點來看,自以責成家產豐厚的大戶來負責,較為可靠一些。這是當時的實際情況 。然而政府所取締的只是私營的攬納戶;起而代之的糧長,按其實際仍有包商的性質。他們是沒有薪給的,他們仍然要從一收一交的田賦徵收過程中撈些油水,只是他們已取得了合法的地位罷了。
3.「利便官民」
據《大誥·設立糧長第六五》說:
糧長之設,本便於有司,便於細民。所以便於有司,且如一縣該糧十萬〔石〕,止設糧長十人,正副不過二十人,依期辦足,勤勞在乎糧長,有司不過議差部糧官一員赴某處交納,甚是不勞心力。……便於細民之說,糧長就鄉聚糧,其升、合、斗、勺、數石、數十石之家,比親赴府州縣所在交納,其便甚矣。
洪武十九年《大誥續編·水災不及賑濟第八五》亦說:
往為有司徵收稅糧不便,所以復設糧長(按洪武十五年曾一度罷設糧長,不久復設),教田多的大戶管著糧少的小戶。想這等大戶肯顧自家田產,必推仁心,利濟小民。
以上兩段話,其著重點自然是放在便利官方上。因為明代田賦制度規定:各縣賦額,一經中央指定以後,非得奏准,不能變動;縣內各戶的田地科則,一經編定後,非經過地方公布變更,亦不許升降。所以將責任推給糧長,令其如數匯交,可以省去官府分別徵收的勞費。尤其是兩浙地區,自南宋以來,已成為全國最富裕的地區,同時也是土地最集中的地區。田多之戶應亦為糧多之戶。責成他們徑向政府負責完成本區征糧的任務,從政府的觀點看來,可以說是比較容易辦到的,故「便於有司」之說,是不大成問題的。至於「便於細民」之說,按道理亦還可以講得通,因為這樣一來糧戶可以就近向糧長交納,無須遠赴縣府。特別是畸零附戶尤有便利之處。問題的癥結,還是糧長會不會有「推仁心利濟小民」的可能。從實際情形考察,要糧長做到這點,簡直等於夢想。因為糧長一職既為無給制,為了各種開銷,他已難作到「一塵不染」;更由於糧長的階級本質,他們是絕不會有利濟「小民」的「仁心」的,這就是說,他們不可能不刮削小民。糧長制到後來,不但不利於「小民」,且亦不利於官方。下面的一個例子即可說明之。
《明太祖實錄》卷四九:〔洪武三年二月〕庚午……上問戶部,天下民孰富,產孰優?戶部臣對曰:以田稅之多寡較之,惟浙西多富民巨室。以蘇州一府計之,民歲輸糧一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戶,……
見陳仁錫:《皇明世法錄》卷八八《經濟名臣·尚書周文襄公傳》;《明史》卷一五三《周忱傳》;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三三《戶部二·賦役後》。按明代州縣鄉多設官倉,糧長止負掩蓋保管倉谷的責任,稅糧不應貯藏在自己家裡(參看本書第45頁注①)。
宣德中(1430)江南逋賦甚多,只蘇州一府便積欠至八百萬石,原因是府轄各縣沒有囤局(即官倉)的設備,由糧長將稅糧收貯於自己家中,這些稅糧遂為糧長乾沒為己有 。
4.爭取地主階級支持封建皇權
見《明太祖實錄》卷二六。
見呂毖:《明朝小史》卷六。
見《明太祖實錄》卷二一〇、二五二。吳寬《匏翁家藏集》卷四二《〔吳中〕伊氏重修族譜序》云:「自國初……謫發天下之人,又用以填實京師。至永樂間,復多從駕北遷。當是時,蘇人以富庶被謫發者,蓋數倍於他郡。」
見《吳興備志》卷二九;《吳縣誌》卷七八《雜記》;許元溥:《吳乘竊筆》。
見嘉靖《仁和縣誌》卷一三《紀遺》。
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七四《山西提刑按察司副使致仕朱公墓表》。
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七三《怡隱處士墓表》。
同上書卷五八《莫處士傳》。
貝瓊:《清江集》卷一九《橫塘農詩序》。
方孝孺:《遜志齋集》卷二二《采苓子鄭處士(濂)墓碣》。同書同卷《故中順大夫福建布政司左參議鄭公(湜)墓表》:「太祖高皇帝……疾兼併之俗,在位三十年間,大家富民,多以逾制失道亡其宗。」
《匏翁家藏集》卷五一《跋桃源雅集記》云:「元之季,吳中多富室,爭以奢侈相高。……(崑山)〔顧〕玉山(名德輝,一名阿瑛)在國初,以其子元臣為元故官,從詔旨徙居中都(鳳陽)。於是,一時富家,或徙或死,聲銷景(影)滅,蕩然無存。」同樣的情形,元季元政府對於支持朱元璋新政權的富家,亦加以逼害,潘光旦《明清兩代嘉興的望族》(1947年商務印書館版)引《清溪沈氏家乘·志傳》云:吳興沈氏「族雄於資。元季,有司以濟國(潘氏原按語:「即新興的明國」)上聞,舉族被系,分戍各邊……時多離析喬寄……惟依附外姻或避地遠適者得免於難。」(潘氏書,第92-98頁,插頁59)
由貧佃農家庭出身的朱元璋,他對於地主階級本能地採取敵對態度;但由於他在取得皇權的過程中,得到士大夫分子的助力甚大,特別是自反元鬥爭勝利以後,他本人成為全國最大的地主,新建立起來的明政權就是漢族地主階級的封建統治政權,因之他更不能不積極地爭取地主階級的支持和擁護。這一矛盾體現在他對付大地主、富戶的政策的兩個不同方面,有兩系列在表面上似乎相反而實際相成的辦法,這皆可從上述的原因裡面得到解釋。一方面,朱元璋用防範和高壓的辦法來對付反對他的大地主,如吳元年(1367)擊破張士誠以後,將支持張士誠的富民徙往濠州居住 。洪武元年(1368)以蘇、松、嘉、湖諸郡多豪右不法,命大理卿胡概等按治之,一時被沒者凡數十家 。又如洪武二十四年(1391)令選取各處富戶五千三百戶以充實南京;洪武三十年(1397)又徙富民一萬四千三百餘戶於南京 。這些措施,除了一般政治上的理由以外,都具有削弱地方豪強勢力與繁榮根本重地的雙重用意。富豪之遭受打擊的個別事例可考者亦多,如遣戍蘇州府長洲縣巨富兼大地主沈萬三於雲南 ,沒收杭州豪富兼大地主華興祖的家產 ,是兩件最出名的例子。此外華亭趙氏「以富豪於一方,竟罹法禁」 。無錫華氏「家故多田,富甲邑中,至國(明)初,悉散所積以〔求〕免禍」 。吳江莫氏「以資產甲邑中,所與通婚姻,皆極一時富家,……後〔胡惟庸〕黨禍起,〔父子〕……相繼死於法,余謫戍幽閉,一家無能免者」 。結果是:「三吳巨姓,享農之利而不親其勞,數年之中,既盈而覆,或死或徒(徙?),無一存者」 。尤以自洪武十三年(1380)胡惟庸黨案起後,「時嚴〔與權臣〕通財黨與之誅,犯者不問實不實,必死而覆其家。……浙東西巨室故家多以罪傾其家」 。可見明太祖一朝對江浙一帶大地主階層的打擊是相當嚴厲的,不只因為這批富族巨室的深厚勢力足以構成對封建皇朝的威脅;還因為他們有許多是前元的故吏 。
沈萬三:俞弁:《山樵暇語》。
瞿兌之書。
董漢陽:《碧里雜存》上,《鹽邑志林》卷二八。
黃日昇( ):《蓬客類紀》卷一《賦役紀》。
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經濟試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5頁。
《明宣宗實錄》卷八,洪熙元年八月。
鄧之誠:《桑園讀書記·半軒集》,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5年版,第96-97頁。
《留青日札》,《紀錄匯編》卷一九〇。
《明太祖實錄》卷六四:「〔洪武四年四月〕辛卯,上謂中書省臣曰:『或言刑名錢穀之任,宜得長於吏材者掌之。然吏多狡獪,好舞文弄法,故率用儒者。……然今所用之儒,多不能副朕委任之意,何也?豈選任之際不得實材歟?」「丙午,命中書省征天下儒士貢舉下第者,及山林隱逸,悉起赴京;其有業農而有志於仕,才堪任用者,俱官給廩傳遣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八。
但政策的更主要的另一方面,是對於一般地主多方拉攏,其中最主要的方法就是鼓勵他們參加政權。在糧長制快要建立之前幾個月,明太祖對中書省發表了一段談話,其主要內容,是說當時所用的吏胥和儒生多不稱職。再過了幾天,他便下令中書省徵召「遺逸」,和起用「業農而有志於仕,才堪用者」 。根據其後的記載,可知到洪武十四年(1381)八月戊寅,以「孝弟力田」(薦舉名目之一)聶士舉為四川布政使司左參政 ,他可能還是參加農業生產的中小地主;其餘的便多數是「富民」或「稅戶人材」,他們就只能是富農或大土地的經營者和地主了。
《玉山逸稿》附錄《墓志銘》(讀畫齋叢書本)。
錢謙益:《列朝詩集小傳·甲前集》,顧錢塘德輝,「洪武元年,以元臣為元故宦,例徙臨濠,二年三月卒,年六十」。
同上書卷一〇一。
同上書卷一七九。
《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二。
見《明史》卷七一《選舉志三》;《匏翁家藏集》卷七五《施孝先墓表》。
見《明會典》卷二九《戶部一六·徵收》;《明史》卷七八《食貨二·賦役》。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五:洪武十四年二月丁巳,「浙江、江西糧長一千三百二十五人,輸糧於京師,將還,上召至廷,論勞之,賜鈔為道里費」。
《暇老齋雜記》卷二九。《明朝小史》卷二《洪武紀》「士不樂仕」條云:「帝新定天下,以重法繩臣下,士不樂仕。人文散逸,詔求賢才悉集京師。甚至家有好學之子,恐為郡縣所知,督耕于田畝。」亦可為證。
明初作官的途徑,除由學校、科舉正途出身以外,又有所謂「薦舉」的方式,即由朝廷大臣或地方官吏推薦,吏部加以選任,這一個方式是洪武一朝所常用的。如洪武八年(1375)十月,命戶部開列上等糧戶之有「素行」者的名單,以備選官 。洪武十九年(1386)八月,命直隸應天諸府州縣選送富民子弟赴京補吏,當時與選者共一千四百六十人 ,絕大多數是地主家庭出身的。洪武三十年四月戶部奏上全國(雲南、兩廣、四川除外)「富戶」有田七頃以上者共計14,241戶。命依次召至,量才錄用 。薦舉的名目中,有所謂「稅戶人材」,即辦理徵收稅糧得力的人員,差不多全部都是糧長。他們有作知縣、知州、知府的,有作布政使以至朝廷的九卿的 。但糧長被擢用為官還有更直接的捷徑,即由皇帝徑加委任。洪武中年令正副糧長於每年開徵秋糧以前詣京師,面聽皇帝宣諭,領取征糧勘合(詳見本書第42-44頁)。如期解送稅糧至京的糧長,往往得蒙皇帝召見,問答投契的,立即有官做 。洪武十四年(1381)二月,僅浙江、江西兩省輸糧至京的便有一千三百二十五人,皆蒙召見慰勞並賜鈔 。待遇如此優渥,這是因為當時可以作官的人才不十分夠,亟待網羅。明末茅元儀說:明初,「學者」多「溺於耕田養生之樂,不肯棄其鄉閭,而效力於官事」。「莫肯出仕,每以糧長、富戶充之;既而自見職(按即指故元之原任官)以至諸生,俱嚴法征之,逃竄毀傷,株連親戚。或曰:『此高皇用重典之故也。』……〔蓋〕久亂之後,人不以〔仕〕進為榮。」 所謂「養生」之樂,其實是針對太祖時官吏常遭殺戮的「重典」而言。
錢泮,常熟綠園(鄉)人,生弘治六年癸丑(1493),「弱冠選隸學官,里胥以高資推長鄉賦。或言:學官造士,例復其身,不在科謫之列。公曰:往役,義也,吾何辭。晝出應繇,暮歸讀書,研經質義,不以事廢。遂舉甲午(嘉靖十三年,1534)應天鄉試……」(《甫田集》卷三三《江西布政司左參政錢公墓志銘》)。
見《明史》卷一五一《嚴震直傳》。據《明太祖實錄》,洪武二十三年九月轉戶部郎中(卷二〇四);二十六年六月由工部右侍郎升尚書(卷二二八)。參看《匏翁家藏集》卷四三《尚書嚴公流芳錄序》。
《明太祖實錄》卷二〇四。參看弘治《上海志》卷八《人品志·規用·夏長文傳》。
《明太祖實錄》卷二五四。參見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一〇《皇明異典述五·文臣異途》;傅維麟:《明書》卷三四—三五《卿貳年表》一—二。王圻:《續文獻通考》卷四八《選舉考續·薦舉》又載:「稅戶義門鄭濟、王懃為春坊左右庶子。」
《明史》卷二九六《鄭濂傳》。按浦江鄭氏,自南宋建炎初至洪武初年,已十世同居,歷時二百五十餘年,故被旌表為「義門」;當時兩浙義門頗多,而以浦江鄭氏為最著。宋濂《宋學士文集》卷五三《芝園後集三·鄭府君墓版文》載:鄭渭(按應即為鄭濂之兄,以洪武十年九月終於家),「更繇之繁,身獨任之,戴星往來,逾三十春秋,不憚煩也」。可見他以家長的身分,總管全族的賦役,已始於元代末年。至明初,鄭氏一門兄弟子侄相繼以糧長入仕,然猶沒有放棄大地主式的農業經營,故可以稱為典型的「永充」糧長世家。讀方孝孺《遜志齋集》卷一〇《與鄭叔度書》(鄭叔度為鄭濂侄,名楷)第八首可見。
見《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五;《遜志齋集》卷二二《福建左參議鄭公墓表》。並參見《明史》卷七一《選舉志三》;《明大政記》。
見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三七《外編·吏部二》;《異途·前言》。喬世寧:《丘隅意見》(《百陵學山》第14冊):「洪武時,用稅戶人才如嚴震直、沈玠之類,即漢貲郎之意也。與近時入粟買官殊矣。」
洪武一朝,糧長往往得為達官顯宦,有名的例子如下:烏程嚴震直「以富民擇充糧長,歲部糧萬石至京師,無後期,帝才之」,洪武二十三年(1390)特授通政司參議,僅三年之內便升至尚書 。又如上海夏長文,以稅戶人材舉用為監察御史,洪武二十三年九月超升左僉都御史 。洪武二十七年,歸安湯行(《弇山堂別集》作湯仲行)任吏部右侍郎。洪武三十年八月,長興嚴奇良任戶部左侍郎(《弇山堂別集》誤作嚴良奇),同縣潘長壽任右僉都御史,王璁任左通政,沈成任湖廣左布政使,盛任任山東左布政使 。洪武初年,浦江義門鄭濂「以賦長至京,太祖問治家長久之道,語合,欲官之,以年老辭」 ;洪武十四年二月擢濂從弟湜為福建布政司參議;三十年八月,濂弟沂便由稅戶人才起家為禮部尚書 。此外還有蘇州富民沈萬四之孫玠,亦以稅戶人材擢戶部員外郎 。
《誠意伯文集》卷一《誠意伯次子閣門使劉仲璟遇恩錄》,商務印書館1936年版,第20頁。
丘顯為右通政(《國榷》卷十),又載:同月己丑右都御史嚴震直為工部尚書,義門鄭沂為禮部尚書。
鄞(今寧波縣)李山如「永樂中,以稅戶人才授序班,積資至兵部郎中(侯仁之:《明史列傳稿斠錄·項麒傳》,載《史學年報》第3卷第1期,第104頁)。
「陳芳,字繼芳,蘇之海虞(常熟縣)人。自其曾祖,世以仁厚相承,為邑城望族。至君尤……鄉稱長者,遭元季之亂,寇陷郡邑,眾皆逃匿,君與其父,亦虛捨出外,兼治農末,克勤以儉,再植有家。迨及聖朝(明),……郡邑舉君總征一縣租稅。君委身奉法,使民惟正之供,不以一毫自私,民皆德之。課入歲充,自洪武、永樂至於宣德,六十餘年如一日焉。……得年八十有八……」(章懋:《楓山章先生集》卷六《陳府君繼芳墓表》)
「浙憲使無錫邵先生國寶書謂某曰:寶之先,自高曾諸大父而下,暨先君子,世為邑之開原鄉稅長,而廉靜一德,嘗儲千畝之入,以充公家雜役之需,其賦民惟正之供,未嘗過取一文。」(《楓山章先生集》卷八《嘉樹亭記》)按此記當作於弘治中(1499年前後)。
永樂四年金華府儒學教授柳貴倡議補刻浦江《柳待制(柳貫)文集》,計工費該米一十四石,鄭義門亦量助米若干(見柳貴記,載《四部叢刊初編》影印本,後序)。
見《金史》卷五一《選舉志一》。
明太祖之所以破格錄用糧長為官,也有其歷史原因。前面已經提到,明代開國初年,政治方面很受元代遺留下來的風氣的影響,當時官與吏的區別是不甚嚴格的。糧長原來由政府委派民間富戶擔任,論其地位與職務實與「吏」頗近,而與「官」相去甚遠。所謂「吏」通常是指那些專門辦公文、辦公事的低級事務人員,亦稱「胥吏」,其升遷機會比較困難,往往終身任此職。所謂「官」,乃指中高級的行政人員,升遷較易。在唐、宋兩代,官員多由科舉特別是進士科出身,是為「正班」。吏員和隸役同被看為雜職。「士大夫」恥由吏得官。這種風氣,到了元代有了很大的轉變。元代的情況和遼、金相近。遼國官僚由進士出身的「才十之二三」。金雖然較為重視科舉,但它創立了吏員也算是正班官的制度。金制:進士及連考四場的終場舉人皆得補吏員缺,與官員同樣有班次(官階)、俸給、升遷、調補的正式規定。金出身吏員而升任宰相、副相者多至十餘人。因此士大夫並不以作吏為可恥 。元代也是這樣。姚燧說:
姚之駰:《元明事類鈔》卷一二《仕進門·除授》轉引。
凡今(指元時)仕惟三途:一由宿衛(指蒙古親軍),一由儒(按即科舉、學校),一由吏。由宿衛及儒者十分之一,吏則十九有半焉。
同書又說:
姚之駰:《元明事類鈔》卷六《政術門·從吏入》。
(元)時由進士入官者僅百之一,由吏致顯要者常十之九。
黃瑜說:
黃瑜:《雙槐歲鈔》卷五《胥掾官至尚書》。《遜志齋集》卷二二《林君墓表》:「元之有天下,尚吏治而右文法。凡以吏仕者,捷出取大官,過儒生遠甚,故儒多屈為吏。」
蒙古用人,重吏輕儒……公卿多由吏進,舞文弄法,殃民甚矣。
這是有它的客觀根據的。元朝以蒙古人入主中國,初時所有高官要職非蒙古人莫屬,漢人與南人皆不得染指。但蒙古人缺乏行政經驗,且當時法令繁冗,他們難以通曉,於是不得不以吏為耳目,因此一般行政實權往往旁落於為他們所賞識的吏員手中。明太祖雖然有意改革,但一時尚未能見效,所以明初「進取不拘資格,有掾吏而置身青雲者」[1]。其後,至明憲宗(朱見深)成化(1465-1487)年間,考試制度已趨完備,於是科舉出身復被認為仕宦的唯一正途,吏員被斥為「雜流」,大半不得做官。官和吏從此又分開,吏只管事務,官主持政令,和元代的情形便大不相同了。
吳晗:《明初的學校》,載《讀史札記》,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6年版,第338頁。
《王文恪公集》卷二三《容庵葛君家傳》:「……古者用人,其途非一。……我太祖、太宗之世,亦時時意外用人,若郁新、嚴震直之流,皆以人才至尚書,取之非一途,故才之大小紛紛,皆得效用於時。降及後世,一唯科目是尚。夫科目誠可尚也,豈科目之外,更無一人乎?」
也是在成化年間,起運北京的漕糧普遍改行「長運法」以後,京糧改由衛軍轉運,糧長無需親自督運京糧(詳見本書第51-53頁);這一轉變,又使得糧長運用京糧來作買賣的投機機會大受限制(參看本書第160-163頁)。
升官發財的機會既然都受到了限制,於是糧長一職的誘惑性也大為減色。但其總的影響到正德年間才充分表現出來——到了這個時候,充當糧長的人戶不免是害多利少了,一般大戶都要設法擺脫糧長之職了。於是永充制不得不為輪充制和朋充制等辦法所替代。
湯賓尹:《睡庵文稿二刻》卷一《奉賀三紫黃老先生榮膺封綸序》:「……豪有隱田而嫁其稅於同祖之弟,弟孤羸無所控,先生為晝夜核其實,如將鳴之官者,豪懼請解,即為和顏以解,一日而田與稅正,孤弟之累以脫。……自孝弟力田辟召選舉之制度,人士固有抱其獨行於深岩幽嵁中而發響無繇者,亦曰科目有以限之。然而辟召選舉之制行之古,度尚有偽者,將行之今耶?……」(載萬曆三十九年本卷七,題作《贈黃先生膺封序》)按賓尹以為科目仍不失為選拔人才之比較適宜的方法。
選舉制度確立,糧長的升官機會喪失了。這個轉變標誌著中央集權和官僚政治的強化,選拔和任用官吏已有明確的經常的制度,朝廷不需要再擢用像糧長這樣的「人材」為官了。
[1] 徐 :《徐氏筆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