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糧長制度 · 引言
在我國歷史上,田賦一向被認為是國家的「維正之供」——它是封建社會裡國家財政的最主要的來源,它的發生是基於被統治者對統治者的臣屬關係,它是憑藉國家的權力來實現的。因之,歷代政權對於田賦的徵收無不極力講求,訂下了種種嚴密的制度。
糧長制度,不僅是明代田賦制度中一個重要而特出的部分;且亦是朱明封建政權統治人民、剝削人民的有力工具。明太祖朱元璋設立這一制度的用意,首先是便利明帝國田賦的徵收,另一方面可以藉此通過大地主階級的協助來鞏固帝國政府對農村的統治。洪武四年(1371),朱元璋首先在江浙一帶建立了糧長制度,規定:凡每納糧一萬石或數千石的地方劃為一區,每區設糧長一名,由政府指派區內田地最多的大戶充當。糧長的主要任務為主持區內田糧的徵收和解運事宜。但在其後的五六十年中,糧長更陸續增加了以下各種職權,如:擬訂田賦科則,編制魚鱗圖冊,申報災荒蠲免成數,檢舉逃避賦役人戶和勸導農民努力耕種並按期納糧當差等;後來,在某些地區,糧長往往包攬地方事務,掌握鄉村裁判權。糧長犯罪,一般又得援用較之平民遠為輕的例。這說明明初糧長的地位是很特殊的。
應該指出:初設立的糧長制,原是本著民收民解的精神而建立起來的一種委託、代辦的制度,它是被用來代替胥吏直接向民間徵收的辦法的。所以充當糧長的屬於半公職人員的性質。但在朱明開國後的五六十年中,不但糧長的職權擴大,並且位置相當的優越。當時糧長征解稅糧是直接向皇帝負責的,直至永樂晚年,國都從南京遷往北京以後,才改為向戶部(財政部)負責。洪武年間(由糧長製成立之年算起至洪武末年,1371-1398),糧長解運稅糧至京師(南京)時,常蒙皇帝召見,面加「訓諭」和垂詢民間情況;應答得體、辦事得力的糧長還往往被超擢為位置頗高的官。平日糧長在鄉村里,也是威風十足,簡直就像個官兒一樣,所以此時地主大戶多以得充糧長為榮。其位置幾同世襲,名曰「永充制」。永充制在宣德年間(1426-1435)最為盛行,從洪武到宣德,可以說是永充糧長的鼎盛時期。但自正德(1506-1521)以後,永充制已全為輪充制、朋充制或其他新的辦法所代替了。
這是因為:一方面是糧長的舞弊情形日益加甚。他們徵收稅糧時,拚命地上下其手,以中飽私囊;他們不但加緊對糧戶的榨取,超額徵收,而且還侵吞公款,造成了「上下交困」的狀況。它對於封建政府的用處已大不如前了。
另一方面,由於明封建政府的賦稅剝削日趨苛重,更由於土地的不斷集中,優免人戶的不斷增加,直接生產者——農民——已無法支付過巨的租稅,被迫相率逃亡,以致各區的田賦經常虧欠。而政府自然是首先責令糧長如數補足。這樣一來,就有許多糧長因補納田賦而致破產。到了此時,原本是以充當糧長為榮的人家反過來以充當糧長為苦了。糧長既然成為苦差,永充制也就無法維持下去了。
當時封建政府為了使糧長能夠完成任務,往往採取以下的措施:最初是在每區增添糧長的名額,如添設副糧長若干名,以減輕獨力難支的困難;其後亦有將徵收與解運的工作劃開,各指定糧長一名專負其責的;更有將糧區縮小,把糧長一職併入里長職務內的;稍後,又出現了以數戶輪流充當糧長的「輪充制」,和集合眾戶來供應糧長一役的「朋充制」。不管哪一種辦法,總之,糧長的名額是增加了,任期是縮短了,職務是比較地減輕了,糧區是比較地縮小了。隨而,糧長的社會地位也大為降低了。
在這種情形之下,往日多方鑽營以求糧長一職的大戶,便轉而多方設法以求擺脫糧長一職。他們用賄賂的方法勾通官府或收買書吏,使其將糧長一職改派他人,結果是被編派為糧長的多數已不是真正的大戶了。在輪充制下,充當糧長的多數還是中等之戶;到了朋充制時,便連貧困下戶也包括在內了。這時糧長已經從半公職人員的地位降而為一般人民對政府所提供的差役了。至於糧長改由里長充當,或由里長兼攝其職務的辦法,更有其歷史上的延續性。糧長之設是在洪武四年,再過了十年即洪武十四年(1381),里甲制才在全國的範圍內建立起來。里甲制是明代鄉村行政的基層組織,這一制度的建立要比糧長制正規化得多。即設立了里長以後,糧長本來就可以裁撤——而且事實上也幾度裁撤了,因為兩者的職務是不免疊床架屋的。然而糧長制畢竟在多數的地區被保留下來,這說明了糧長在明初時期,對政府的稅收是起了相當作用的,同時只要糧長和里長有適當的分工和配合,則兩制同時並存亦無不可。但到糧長制確已變成害多利少或不再發揮作用時,便非合併不可了。總之,在演變的過程中糧長的階級成分表現著逐漸向下層轉移的趨勢。這反映了朱明王朝與農民、中小地主的矛盾日漸加深。另一方面,農村中大量土地集中在鄉紳大地主的手裡,自耕農、小地主大批地破產,大地主和農民之間的矛盾也更尖銳化起來了。關於前一點,可以用正德初年由江西糧長王浩八所領導的農民起義來作說明;關於後一點,我們還有較詳細地闡明的必要。現在先從糧長的社會地位的變遷說起。
原來在明代初年,地主豪強之所以願當糧長,是因為這是「升官發財」的好機會。而這又是一定的歷史條件所造成的。由於元代所遺留下來的吏胥機構貪污腐化,對人民的危害很大,明太祖少年時期就曾身受其害,所以對它加以大力的淘汰和整頓。因此起用「良民」來管理田賦徵收事宜,這在當時,還不失為比較可行的辦法之一。當然,從封建政權的觀點看來,所謂「良民」,主要是指那班「有恆產有恆心」的地主階級而言,封建政權是要依靠他們的支持才能鞏固的。所以封建政權重用他們,優待他們,這原是可以理解的。而明初之所以建立糧長制,更由於:第一,明太祖對於貪贓枉法的官吏是嚴厲懲辦的,又因為剪除恃功仗勢的功臣宿將,株連極廣,因此官場上的風險是相當大的,所謂「鄉黨自好之士」,多視宦途為畏途,對於朝廷的招引並不怎樣的熱心響應。因之明太祖不得不直接提拔對他忠實的大地主參加政府工作。其次,自金元以來,辦理事務的「吏」和主持政令的「官」,兩者的區分是並不嚴格的。換言之,官多半是由吏升任,所以有人說金元是「以吏治國」。明初承此風氣,一下子還不能改變過來。從糧長的地位說,它僅屬於地方上半公職人員的性質,並非正式官吏;從它的正常職務來看,卻與吏相近而與官相去實遠。明初糧長往往有不次擢用為官的機緣,也是受了數百年來歷史傳統的影響。
但是,自從官、吏任用法(當時名曰「選舉」)確立以後,糧長便很少有做官的機會了。特別是自從一條鞭法盛行以後,賦役多數改徵銀兩,官收官解的辦法又複流行,糧長的勢力和地位更退居到吏胥之下。這就是說,進入官場捷徑的大門已經被堵住了,它的誘惑性已不存在了。再從「發財」的途徑來看,明初糧長的發財方法,還只限於從徵收稅糧的過程中「上下其手」地撈一點油水。但到了宣德年間卻大搞起來,往往運用所掌握著的巨額稅糧來作資本經商牟利,或購買土地。既然有了更好的發財機會,樂得撈一把後洗手不干,免得常擔風險。所以糧長一職的誘惑性也不是持續地存在了。
不管從哪一角度看來,永充制是無法長久維持下去了。在制度建立後的數十年中,許多糧長之家已上升為仕宦世家,且往往有合官僚、地主、商人於一身的。對於他們來說,是不屑再作糧長的了。另一部分的糧長之家,由於仕宦無成,經商不利,或因虧空公款而至破產,往往淪落為貧窮小戶。這是糧長階層分化的必然過程。這時在封建政府誅求日甚的情況下,無論任何人再也不願意充當糧長了。但有錢的還可以使錢買脫,出不起錢的想逃避也沒法逃避。因此糧長一職,逐漸由大戶而中戶,以至編派到下戶來擔任了。結果是政府的租稅誅求更加難以得到滿足,糧長制至此,除了腐蝕破壞作用以外,更一無所有了。
糧長制度,最初施行於浙江及南直隸(今江蘇、安徽兩省),其後更推廣至於湖廣、江西、福建等省。這一制度雖然似乎尚未普遍施行於全國,但以上幾省是全國各省中田賦額數最高的省份,即如南直隸蘇州一府的夏稅、秋糧額數,便超過廣東、廣西兩省的合計額數的180%以上。而且江南為朱元璋起義的根據地,糧長制先在江南建立,又在這一地區特別興盛起來,都不是偶然的。以時間來說,直至清代仍然有些地方保留著這一制度,它至少有三百年的歷史。後來儘管糧長的名義已被取消了,但變相的糧長制事實上一直保留到清代以至民國。以空間來說,日本方面似亦因受明朝的影響而建立過像糧長制一類的組織。可見這一制度的重要性。通過這一研究,我們對於明代國內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對於當時東南地區的種種特殊現象,例如:商業資本和商品經濟比較發達,土地高度集中,佃戶眾多,佃租制度和階級關係之特別複雜,田租和田賦特別高,流亡人口大量存在,逃避賦役者普遍及於各階層,縉紳大族勢力之專橫,蓄奴、結社風氣之盛……等等問題的初步認識,也許有些少幫助(請看本書第四章)。至於詳細論證,便不屬於這本小冊子的範圍以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