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學案 · 第七章 經濟哲學

郎擎霄 《孟子學案》
第一節 制產之必要 孟子以當時人民憔悴,達於極點,故救濟之法,先之以民生主義,從物質救濟起,而後及於精神救濟,主先富後教之義也。 孟子對梁、齊、鄒等國君云: 父母凍餓,兄弟妻子離散。(《梁惠王上》) 樂歲終身苦,凶年不免於死亡。(《梁惠王上》) 凶年飢歲,君之民,老弱轉乎溝壑,壯者散而之四方者,幾千人矣。(《梁惠王下》) 此即食飯問題,比任何問題皆重要。例如彼與梁惠王及齊宣王先後言政,皆曰: 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飢矣。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義,頒白者不負戴於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飢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梁惠王上》) 是知孟子救民之方,先使其得肉體上之安,而後得精神上之樂,故其第一辦法,即為制民之產。如曰: 民事不可緩也。……民之為道也,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苟無恆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滕文公上》) 又曰: 無恆產而有恆心者,惟士為能。若民,則無恆產,因無恆心。苟無恆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是故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然後驅而之善,故民之從之也輕。(《梁惠王上》) 孟子的社會倫理觀,是先從物質的生活,講到精神的生活。他認定大多數人不能叫他忍著餓來做好人的。這個見解,頗似馬克斯所說:「不是人類的良心支配他的生活,乃是人類社會的生活,支配他的良心。」孟子卻說也有不為環境所限的人,「無恆產而有恆心」。但可惜只是少數。大多數的人,能受善良的教育,卻要等他們有了飯食,是「衣食足而後知榮辱」的政策。孟子的書,通是先講社會經濟問題,然後講教育問題的,沒有講教先過養的。後來儒家卻順口說個教養,倒了次序,不是孟子的意思。孟子眼見當時貧民沒有飯食許多慘狀。他雖然罵鄒穆公的有司不告訴人君,「上慢而殘下」,但是他自己也只一次請齊發棠,不肯再為馮婦;子產以其乘輿濟人於溱洧,就說他「惠而不知為政」,足見那不普遍的慈善事業,與那增長人倚賴心事的貧救濟,孟子都是不取。他的計劃,是根本解決的、普遍的,是要一般人民有一定的產業來做生活。他的辦法就是恢復井田的制度。如曰: 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余夫二十五畝。……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 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滕文公上》) 夫行井田之制,則民有定產,自食其力。田有定分,則豪強不能兼併;賦有定法,則貪暴不能多取。況夫井田制度,土地當為公有,計口授田,可免有田不耕,及無田可耕之弊。且也,是時農業較為發達,已成為社會上之要素,此制果實行,則多數平民生計之困苦得以救濟,而社會問題,因之而解決者,什之八九矣。 第二節 井田制度 中國古代井田之制,即現世社會主義家所謂之土地公有法。宋代人有欲買地一方,試行井田,以期復古,世多笑其迂闊者。豈知最近之社會主義者,窮思極慮發表土地公有之主張,乃適與吾國三千年前井田之制,若合符節歟。雖時代相距甚遠,內容多有不同,應隨時代思潮而改變,不過土地公有之主張,在西方為創始,而在中國已為復古者也。吾國自古以來,以農立國,如採用社會主義大農的制度,以最新的科學方法,使農具籽種,與夫耕植肥壅之法,一一改良,農產之富可以供給世界,可預測也。 孟子為提倡井田制者,其所處之時代混亂異常,貧富階級之懸殊,誠如太史公所云「……庶人之富者,或累巨萬,而貧者或不厭糟槺」之景象,不平殊甚。故孟子引陽虎之言:「為富不仁矣,為仁不富矣。」但孟子決非空談高闊者,一面想出社會政策以解決社會的一切問題焉。 集產主義(Collectivism)為社會主義中之一種調和派,要旨即是社會一切之生產具(土地、資本)收歸公有,而各個人所生產物全屬私有。孟子所提倡之社會政策(井田制度),察其內容,多有與集產主義相仿佛。如今將井田制度之概要,分述如下。 第一項 井田制之起源 吾國井田之古制,將全國之田,統劃為井字形。據《傳記》所云,乃始於黃帝。井田之製成,未遑改變。故經唐、虞、三代僅有加以修正。及至戰國,為李悝、商鞅輩所破壞無遺矣。梁任公對於井田制之起源,論之甚精,茲略引之。吾儕所最欲知者,古代田制(或關於應用土地之習慣)變遷之跡何如。凡社會在獵牧時代,其土地必為全部落人所公有,如現在吾國蒙古、青海,皆以「某盟某旗牧地」為區域名稱,即其遺影也。蓋獵牧非廣場不可,故地只能公用而無所謂私有。及初進為農耕時,則亦因其舊制,以可耕之地為全族共同產業,《周頌》云: 貽我來牟,帝命率育,無此疆爾界。(《詩·思文》) 此詩歌頌后稷功德,言上帝所賜之麥種,普遍播殖,無彼我疆界之分。最古之土地制度蓋如是。其後部落漸進為國家,則將此觀念擴大,認土地為國有。故曰: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詩·北山》) 此種國有土地,人民以何種形式使用之耶?據孟子云: 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滕文公上》) 孟子所說,是否為歷史上之事實,雖未敢盡信。但吾儕所能以情理揣度者:一、農耕既興以後,農民對於土地所下之勞力,恆希望其繼續報酬。故不能如獵牧時代土地之純屬公用,必須劃出某處面積屬於某人或某家之使用權。二、當時地廣人稀,有能耕之人,則必有可耕之田。故每人或每家有專用之田五七十畝乃至百畝,其事為可能。三、古代部落各因其俗,宜以自然發展,制度斷不能劃一。夏、殷、周三朝各千年,世長其土,自應有其各異之田制。以此三事,故吾認孟子之說為比較的可信。即根據之以研究此三種田制之內容何如: (甲)貢 貢者,人民使用此土地,而將土地所產之利益,輸納其一部分於公家也。據孟子所說,則其特色在「校數歲之中以為常」,而立一定額焉。據《禹貢》所記,則其所納農產品之種類,亦因地而殊。所謂「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銍,三百里納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是也。《禹貢》又將「田」與「賦」各分為九等,而規定其稅率高下。孟子所謂「貢制」,殆兼指此。但此種課稅法,似須土地所有權確立以後始能發生。是否為夏禹時代所曾行,吾不敢言。所敢言者,孟子以前,必已有某時代某國家曾用此制耳。 朱晦庵云:「一夫受田五十畝,而每夫計其五畝之入以為貢。」 黃葵峰云:「五十者,每夫各授田五十畝也。令民即於所授田五十畝中,每年以五畝之稅貢上也。」陳顧遠按曰:一夫每年所貢是計五畝之入,不是僅以五畝之稅貢上,因在當時只有賦,沒有稅,其說是靠不住的。那麼,夏時每人授田五十畝,由五十畝中取其十分之一所入(計五畝之入)以貢上,田制以一夫所授的田作單位,沒有公田可言。所以夏時,就不是井田制度。 (乙)助 孟子釋助字之義云:「助者,借也。」其述助制云:「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此或是孟子理想之制度,古代未必能如此整齊劃一。且其制度是否確為殷代所曾行,是否確為殷代所專有,皆不可知。要之古代各種複雜紛歧之土地習慣中,必曾有一種焉,在各區耕地面積內,劃中一部分為「公田」,而借人民之力以耕之,此種組織,名之為助。有公田,則助之特色也。公田對私田而言,《夏小正》云:「初服於公田。」《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大田》)據此則公田之制,為商、周間人所習見而共曉矣。土地一部分充公家使用,一部分充私家使用。私人即以助耕公田之勞力代租稅,則助之義也。 朱晦庵云:「商人始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畝之地,劃為九區,區七十畝,中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區,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復稅其私田。」黃葵峰云:「七十者,每夫各授私田七十畝,又共受公田七十畝也。助者,八夫各出通力以助耕公田,每年惟據公田七十畝所登之谷,而收之於官也。」可知一夫授田是七十畝,一夫耕田卻是七十八畝又七五;算起來,恰是從九分裡頭取去一分,歸於國家,因在私田之外助耕而得,所以名曰助法。後儒誤於孟子「其實皆什一也」之言,將九一說是指田之區數,理固可通,但怎樣來解說田之畝數呢? 朱熹亦未說得明白。 (丙)徹 《詩》「徹田為糧」(《公劉》)所詠為公劉時事,似周人當夏、商時已有行徹制者。徹法如何?孟子無說。但彼又言「文王治岐,耕者九一」,意謂耕者之所入九分而取其一,殆即所謂徹也。孟子此言,當非杜撰。蓋征諸《論語》所記:「哀公問有若曰:『年飢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公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可見徹確為九分或十分取其一。魯哀公時已倍取之,故曰:「二吾猶不足。」二對一言也。觀哀公、有若問答之直捷,可知徹制之內容,在春秋時尚人人能了解。今則書闕有間,其與貢、助不同之點安在?竟無從知之。《國語》記:「季康子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仲尼不對。私於冉有曰:『……先王制上,借田以力,而砥其遠近。……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借矣。』……」借田以力則似助,砥其遠近則似貢。此所說若即徹法,則似貢、助混合之制也。此法周人在邠岐時,蓋習行之,其克商有天下之後,是否繼續,吾未敢言。 朱晦庵云:「周時一夫受田百畝。鄉遂用貢法,十夫有溝。都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則通力而作,收則計畝而分,故謂之徹。」黃葵峰云:「百畝者,八夫各授私田百畝,又共授公田百畝也。徹者,八家通出其力,以合作公田,惟據益田百畝所登之谷,而收之於官也。」兩說俱誤。陳顧遠云:「考『徹』字有『通』字的意思,和『去』字的解釋。『通』和『去』在現時很不相同,然古時當無大異。所以孟子只說『徹者,徹也』,可見『徹』和『通』和『去』字義上原沒有多大分別。那麼,徹的意思,大約是指把井田制度取消而通之為散地,每夫受田百畝,沒有公田。這徹字起初或作為動詞用,後又變動詞為名詞,成為一種制度上的稱號了。」 貢助徹表: 都是中央為公田,四邊為民田,八家合力共種中央的公田,算是完糧,作為政府官吏的俸祿。 〔說明〕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借也。(三代丈尺大小不同,所以畝數不同。其實中央政府與民間分攤糧米,都是占十分之一,人民九分,政府一分,大致如此。) 據此種極貧乏且矇混之史料以從事推論:大抵三代之時,原則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而使用權則耕者享之。國家對於耕者,征輸其地力所產什之一或九之一。此所征者,純屬公法上之義務而非私法上之酬償。除國家外,無論何人,對於土地,只能使用,不能「所有」也。然而使用權享之既久,則其性質亦漸與所有權逼近矣。故謂古代凡能耕之民,即能「所有」其土地使用權,亦無不可。換言之,則謂土地私有制在事實上已成立,亦無不可。唯使用權是否可以買賣,史籍中無明文可考,在此事未得確證以前,未可遽認私有制為完全存在也。 第二項 井田制施行之目的 至周幽王時,助法仍未廢除,故《詩》有「大田」之諷刺,孟子有「雖周亦助」之語。嗣後因生齒漸繁,田或不足分配,遂徹井制,通為散田。如是諸侯嫌原有九百畝中,有一百畝之收入,如今短少十畝,便不以為然,而百姓或私其豐饒,上有瘠薄,更惹起諸侯之惡感,故魯宣公便躬行田畝,取其十畝之最豐饒以為例。從茲徹法大壞,強梁兼併,變為戰國時之貢法。龍子曰:「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戻,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凶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將終歲勤動,不得以養其父母,又稱貸而益之,使老稚轉乎溝壑,惡在其為民父母也。」絕非夏代之貢法。田制既壞到如此,人民困苦顛連,生活上先受極大之障礙,焉能去講求倫理乎?故孟子以為如教民以學,先必定使人民得相當之生活才好。不然,「此惟救死而恐不贍,奚暇治禮義哉?」如曰: ……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苟無恆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及陷乎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滕文公上》) 此表明使人人皆得飽食暖衣,方可施以教育焉。 第三項 井田制施行前之預備 在施行井田制以前,最要緊之手續預備,即先將地土測量,劃定界限分配,方免於混亂慢界之弊病。孟子曰: 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滕文公上》) 可知當時治地分田之法,早已不修。強梁得以兼併,致賦無定則,貪暴任意多取。是以孟子方欲改變田制。任啟運云:「孟子大意,只要正經界,以除兼併之弊。行助法,以去歲取盈之弊。二語盡之。」誠非虛語也。 第四項 井田制之分配 井田制如何分配?孟子言之綦詳。如曰: 方里而井,井九百畝。(《滕文公上》) 就是一方里的田,中間分作九分,便成為一井字了。每分中有一百畝。此百畝與彼百畝間,有水道分之,名為遂。遂旁之路為徑。此井與彼井間有水道分之,名為溝。溝旁之路為畛。 現在將《周官·匠人》一節,記之於下。《匠人》云: 匠人為溝洫。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畎(此畝間最小的水道)。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此百畝間水道)。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里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百里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專達於川。 依上文所記,一同的田,共有九萬畝。這九萬畝,都以一井為起點,合成一百井,直似棋局一樣。由最小的畎,至最大的澮,水道分明,這水道旁邊都有路(見下《遂人》),真像棋局上的黑格一樣。此種田制,實覺奇異無比。但近代新大陸之美國,其劃分州縣鄉村,亦作整齊之方格,正與吾國古代相同。 有人說地面上不少山陵川谷,怎能一概劃井呢?其實劃井在平原曠野中,遇著山陵川谷,當然要變通的。所以《周官》有《匠人》之制,是劃井的;又有《遂人》之制,是不劃井的。吾人再閱《周官·遂人》一節云: 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達於幾。 《匠人》是說水道,《遂人》是說陸路。《匠人》以一井九夫起數,《遂人》以十夫起數。倘然全國都是井田,那麼是一井另一夫,怎可以起數呢?所以《匠人》是劃井的,《遂人》是不劃井的。為什麼不劃井,就是遇著山陵川谷,以及畸零不整之地畝,只能如此。但此畸零不整之地,可作為別用。 以上古代田制劃井之法,與孟子理想井田制雖有些少未合之處,然亦能互相發明。 如今再講土地國有之法: 原來古代沒有寸地尺土是個人的產業,不屬於國有的。這個國有的國,便是民族的國,並非君有。君是主權所託,故以分田之任歸之。分田亦稱授田,其在下之辭,則稱受田,所謂「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男統女,故百畝亦稱「一夫之地」。省言之,便是「一夫」亦稱「夫」。(見上《周官》)夫不許受百畝以外之田,亦無無田之夫,此古代田制為平等公有者焉。 進而言之,一夫一婦,既受了田一百畝,這百畝即是一井中九分之一,成為一家,一井除去中間百畝外,這樣的家,還有七個。合之所謂「八家同井」是也。留出中間百畝,作什麼用?這是公田。公田的收穫,歸作國用,便是什一之稅。公田什麼人耕種?八家共同耕種。孟子曰: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余夫二十五畝。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滕文公上》) 是八家在未耕種私田前,先須共同耕種公田,公事畢,方可顧及私田。又在私田裡抽出二十五畝給未成年的人,一方面可以減去每家的擔負,而公田裡又抽出五十畝作為圭田,給卿大夫的。 孟子提倡井田制,一方面使人民皆得相當之恆產後,再施以倫理之教育,一方面使人民養成「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之互助精神。故土地國有之制度,經過數千年,所謂「君子賢其賢而親其親,小人樂其樂而利其利」,成為當日之太平世界焉。 第三節 世祿制度 世祿制度始終周世,與井田制度相表里。凡為官者,既有官治的職務,不能與民並耕而食,故祿以代之。祿之所出,即從公田。但祿有常制,弗能任意多取。助法在幽王時尚未全廢,故世祿在當時無有流弊。及至井法大壞,卿大夫等食祿,亦慢其經界,勒索民產。孟子曰: 夫世祿,滕固行之矣。(《滕文公上》) 為官者之祿既定,然為獎勵勖勉起見,於世祿常制外又設圭田。此圭田並非別立,即在公田之中。不過公家願拋其收益權,轉與大夫、士等私人而已。 第四節 價值論 孟子經濟哲學中之一特色,即先哲素所忽視之價值論。彼之價值論,是認每一物件之本身,附有相當之價格,不受外界任何影響耳。但在經濟思想未有發達之古代,大概偏重倫理哲學。一切行為,莫不受道德之支配。寡慾為彼輩唯一之信條,公正為彼輩唯一之標準。價值欲望說,自為彼輩所夢想不到,亦為彼輩所抨擊也。要而言之,孟子之價值論,系根據客觀的,不是主觀的,是物質本身的,不是欲望支配的。如曰: 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千萬。子比而同之,是亂天下也。巨屨、小屨同賈,人豈為之哉?…… 第五節 職業分工問題 職業分工問題,於吾國古代實現最早,且為一般先哲所注意。尤其是儒家起初最簡單之分工,即士、農、工、商四種。嗣後經濟、政治、社會愈發達,分工亦愈複雜矣。 孟子駁許行之言曰: 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為也。然則治天下,獨可耕且為與?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為備,如必自為而後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故曰:「或勞心,或勞力。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治於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人。」(《滕文公上》) 孟子之政治論,就從他經濟分工之主義而來,為什麼要有治者和被治者的階級呢?是因為要分工的緣故。分工還有交易,方才見得分工的好處;交易要講物的價格,就使以人工為本位。如果工多工少都不管他,就和分工的道理不對。強著工多的同工少的一樣受報酬,人家總不甘心。孟子以許行既承認分工,就應該不反對勞心勞力的分別。既然計及布帛的長短、麻縷絲絮的輕重、五穀的多寡、屨的大小,有個「數」和「量」的分別,就應該計他的美惡精粗「質」的分別,還要曉得他何以相倍蓰、相什百的緣故。有這許多分別,交易的事,當然不能照許行說得那樣簡單了。 孟子關於分工之理,又曰: 子不通工易事,以羨補不足,則農有餘粟,女有餘布。子如通之,則梓匠輪輿,皆得食於子。於此有人焉,入則孝,出則悌,守先王之道,以待後之學者,而不得食於子,子何尊梓匠輪輿而輕為仁義者哉?……有人於此,毀瓦畫墁,其志將以求食也,則子食之乎?曰:否。曰:然則子非食志也,食功也。(《滕文公下》) 君子居是國也,其君用之,則安富尊榮。其子弟從之,則孝悌忠信。不素餐兮,孰大於是?(《盡心上》) 陶以寡,且不可以為國,況無君子乎?(《告子下》) 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滕文公上》) 陳相引許行之主張,伸說其無政府之理,孟子駁之,從經濟貿易上,證有政府之理。 孟子對於生產之主張,與魯意布蘭(Louis Blanc)之主各盡所能略同,唯對於分配之法,則與聖西門(Saint Simon)認稟性上智愚能否之不齊,比例各人之勞動以分配之主義相近。孟子認定勞力與勞心,同是勞作,均為社會之所需。勞力是肉體上之勞作,勞心是精神上勞作,皆是生產之分工。勞力之人,社會固賴之而有生活,而勞心之人,如學者、思想家、美術家、音樂家,則社會賴之而有發達、有進化、有精神之娛樂。此經濟學之所以分出一種無形財貨之生產者也。 第六節 自由貿易主義 戰國時代之商業,已經從物物交換時代,進化到貨幣交易之時期矣。《孟子》書關於貨幣之記載,已數見不鮮,而最足證明者,即所云: 古之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者。(《公孫丑下》) 從此句著想,可斷定彼時代決非物物交換之時代,必定有所謂交易之媒介(貨幣)居在其間,否則何不用「古之為市者」之「古」字。不過當時商業組織異常簡單,無現代所謂「掮客」、進出口商、轉運商、錢商等行業。因甲地之出產品運到乙地去兜售,除非生產者本身一同去,決不會有第二者出來運者。孟子自由貿易之主張,在當時,不外乎兩層問題: (甲)人口問題 國不徵稅,別國商人皆要到此國行商,因此可增加人口。 (乙)財富問題 國不徵稅,別國之生產皆要齊集此國市場上兜售,因此可以增加國內財富。 故曰: 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則天下之商,皆悅而願藏於其市矣。(《公孫丑上》) 第七節 移民政策 戰國時代之各國,多半以人口減少為患,極力欲移民。當孟子見梁惠王時,王即與彼討論移民政策,曰:「……鄰國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孟子即以交戰之比喻言於王,並謂:「王知如此,則無望民之多於鄰國也。」但孟子對於移民政策非絕對不談者,不過覺梁惠王所定之方法,非根本之政策而已。而孟子所主張之移民政策,以一「仁」字為基點,然後從此點發揮,使人口能自然增加耳。如曰: 今王發政施仁,使天下仕者,皆欲立於王之朝;耕者,皆欲耕於王之野;商賈,皆欲藏於王之市;行旅,皆欲出於王之塗;天下之欲疾其君者,皆欲赴訴於王。其若是,孰能御之?(《梁惠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