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奴隸貿易 · 第18章 奴隸貿易領域的司法實踐
精彩看點
一艘古巴販奴船——從哈瓦那到普林西比港的途中發生的事——司法判定奴隸有權殺人
1839年8月26日,托馬斯·R.格德尼上校正在指揮美國雙桅船「華盛頓」號勘測加德納島與蒙托克角之間的水域。與此同時,一艘停泊在卡洛登附近海岸上的縱帆船進入了「華盛頓」號的視野。海灘上有許多人,以及一些馬車,一艘船正在縱帆船和海岸之間來回移動。
顯然,這是一艘正在工作的走私船。托馬斯·R.格德尼上校立即派了一艘船前去調查。調查船上有六名武裝人員,負責人是海軍上校理察·W.米德和海軍學員戴維·D.波特。他們發現這艘縱帆船是「巴爾的摩建造的,速度非常快,可以載重一百二十噸,有六年的航行經歷。在甲板上的各種商品和武器中間,有很多衣索比亞船員。他們有的打扮入時,穿著從船上貨物中偷來的絲綢衣服,有的一絲不掛,瘦得皮包骨頭,蜷縮在甲板上。
一份舊報紙描述道:「甲板上雜亂無章地散落著葡萄乾、粉條、麵包、大米、絲綢和棉花等商品。客艙和貨艙里也非常混亂。這艘縱帆船似乎載有絲綢、縐紗、印花布、各式小商品、玻璃、五金器具、韁繩、馬鞍、手槍皮套、圖片、鏡子、書籍、水果、橄欖、橄欖油和其他各式各樣的物品。」
美國海軍軍官剛走到縱帆船的甲板上,就有兩個白人走了過來。其中一個白人乞求獲得保護,另一個年紀較大的白人用手抱住了海軍上尉理察·W.米德。理察·W.米德以為對方要襲擊他,立即拿出手槍頂在了年長白人的臉上,對方立即往後退了一步。這時,年長白人的年輕同伴用一口流利的英語解釋說,他叫約瑟·魯伊斯,年長一點的白人叫佩德羅·蒙特茲。佩德羅·蒙特茲無意冒犯理察·W.米德,相反,他的擁抱僅僅是出於感激。約瑟·魯伊斯繼續說,這艘奇怪的小型縱帆船是哈瓦那的「阿米斯特德」號,由雷蒙·費拉爾船長指揮。1839年6月27日,「阿米斯特德」號從哈瓦那出發,駛向古巴普林西比港的瓜納哈。但1839年6月30日,船上的奴隸引發了暴亂,殺死了船長和廚師,並用小船將作為水手的約瑟·魯伊斯和佩德羅·蒙特茲送到了海岸上,然後命他們將「阿米斯特德」號開往非洲。由於害怕被殺,約瑟·魯伊斯和佩德羅·蒙特茲白天駕船向東行駛,但晚上又朝美國行駛。因此,他們一直徘徊在長島的幾英里範圍內,最後停下來獲取補給,但被海軍發現了。
「華盛頓」號
蒙托克角
戴維·D.波特(1813——1891)
約瑟·魯伊斯說船上有一個叫安東尼奧的黑奴,他本來是船長的財產。還有三名黑奴屬於佩德羅·蒙特茲,剩下的四十九名黑奴都是他的。
聽完約瑟·魯伊斯的解釋後,理察·W.米德派戴維·D.波特和四個同伴前去包圍海岸附近的黑人。岸上的黑人走上自己的船,開始向縱帆船行駛過來。但戴維·D.波特用手槍迫使黑人的船停下來,然後將他們裝在了縱帆船上。在縱帆船上,黑人的領導者是一個叫辛克的人,他戴著一條鑲有三百枚西班牙達布隆金幣的腰帶,縱身跳下了船,像「魚一樣」游到岸邊,但被一名舵手拖回了船上。
與此同時,托馬斯·R.格德尼上校命 「華盛頓」號與縱帆船一起航行。聽了相關報告後,托馬斯·R.格德尼上校決定將這艘縱帆船作為搶救來的財物帶到新倫敦。於是,新的麻煩開始出現。
當時,A.卡爾德隆先生是西班牙駐華盛頓的外交大臣。他立即根據1795年美國與西班牙籤訂的條約,要求獲得這艘縱帆船及船上的奴隸。條約曾規定:「不論什麼性質的輪船及商品,如果是從公海上的海盜或劫匪手中拯救出來的,將被帶入美國任意州的某一港口,並由該港口的軍官監管。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其所有權,那麼該船就可以回到真正的主人身邊。」
顯然,華盛頓的官員非常願意批准A.卡爾德隆的要求。根據美國法律,奴隸屬於私人財產,但負責這艘縱帆船的黑人通過暴力手段奪取了縱帆船。此外,依據縱帆船的文件和約瑟·魯伊斯和佩德羅·蒙特茲的護照,縱帆船上的黑人屬於奴隸。譬如,約瑟·魯伊斯的護照是哈瓦那港口的船長頒發的,簽署日期是1839年6月26日,上面用西班牙語寫著:「Concedo licencia,a cuarenta y nueva negros ladinos,nombrados」,而且後面還有一份黑人名單。
新倫敦
這些西班牙文字與上述案件有關,後文會詳細解釋該案。但從各種文件本身來說,並沒有不符合規定的地方。
與此同時,關押在新倫敦監獄的黑人們找到了一些朋友。這些人願意出錢確保黑人們得到公正的審判,並在現行文明狀態下,竭力使公正的審判成為可能。他們看了約瑟·魯伊斯用來證明其擁有四十九名黑人的護照,並將護照中的西班牙文字翻譯了出來。
「我承認對四十九名健全的黑人擁有許可證」一句中,ladinos被翻譯成了「健全的」。但實際上,ladinos是古巴當地使用的詞彙,用來指代在古巴出生或1820年前進口的奴隸。因此,這種翻譯屬於欺詐行為,企圖欺騙美國人民及其法院。但很快,眾人發現無論是約瑟·魯伊斯聲稱擁有的四十九名黑人,還是佩德羅·蒙特茲聲稱擁有的三名黑人,都不是ladinos。1839年7月12日,古巴的奴隸販子從非洲的葡萄牙船「特科拉」號上進口了這些黑人。1839年7月27日,這些黑人又被裝在了「阿米斯特德」號上。他們在哈瓦那附近登陸,然後被帶到了哈瓦那的一個臨時奴隸禁閉處。約瑟·魯伊斯和佩德羅·蒙特茲正是在那裡購買了黑人,並獲得了從海岸帶走ladinos的一般許可證。然而,在公布的訴訟程序中,並沒有說明這些黑人違反西班牙法律在哈瓦那登陸時,哈瓦那官員為什麼願意頒發ladinos的許可證。
總之,廢奴主義者們說,違反西班牙法律並被運送到古巴的黑人不是奴隸,而是自由人。黑人們被拘禁在「阿米斯特德」號上時,擁有反抗監禁他們的人的自然權利。此外,即使被迫殺死了兩名白人,也應該獲得自由。
於是,爭端再次出現。隨著時間的流逝,1841年,這起案件被遞交到了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瑟夫·斯托里傳達了美國最高法院對此案的態度。他說,為了解釋約瑟·魯伊斯和佩德羅·蒙特茲的聲明,以下三點必須得到證實:第一,在任何情況下,這些黑人都符合條約中對商品的描述;第二,在公海上,黑人曾從海盜和劫匪手中被解救出來,這種情況只能表明約瑟·魯伊斯和佩德羅·蒙特茲本身是海盜和劫匪;第三,宣稱自己是黑人所有者的約瑟·魯伊斯和佩德羅·蒙特茲是真正的所有者,而且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他們的身份。
關於第一點,約瑟夫·斯托里法官補充說:「如果約瑟·魯伊斯和佩德羅·蒙特茲是依照西班牙法律合法獲得了這些黑人,那麼我們有十足的理由相信,按照條約規定,黑人應該被公認為是商品……然而,承認這一點後,毫無爭議的是,如果我們查看一下證據,就會發現這些黑人絕不是約瑟·魯伊斯或佩德羅·蒙特茲的私人財產,或是其他西班牙人的合法奴隸……因此,如果黑人不是奴隸……就沒有藉口說他們是海盜或劫匪。然而,有人為美國辯護說,已經通過文件證明縱帆船及船上的貨物和黑人屬於西班牙國民,美國最高法院沒有權利查看這些文件……我們對這一論點持贊同態度……1795年的條約第九條規定,所有者需要對其財產做出充分的證明。如果某一證明僅僅是相互聯繫或污跡斑斑的欺詐行為的一部分,那這種證明怎麼能被視為恰當或充分的證據呢?總的來說,我們的觀點是……應該宣告上述黑人是自由的,並免除法院對他們的羈押。他們可以隨時離開。」
約瑟夫·斯托里(1779——1845)
上述引文並不完整,目的是表明在當時的美國法律規定下,這些黑人的確切身份,從而讓我們更好地理解政府官員對這起案件的態度。西班牙外交大臣A.卡爾德隆稱黑人不僅是奴隸,還是謀殺犯,並斷言說,如果將黑人在古巴以謀殺罪處決,那麼產生的效果會比在康乃狄克州處決他們產生的效果好。美國的政府官員迫切希望證實這一觀點。美國康乃狄克州地區檢察官威廉·S.霍拉伯德無法解決這一問題,因此,他寫信給國務卿約翰·福賽思,詢問是否有條約規定,「在我們的法院開庭前」,可以放棄這些黑人。
雖然並沒有相關條約規定,但國務卿約翰·福賽思命令威廉·S.霍拉伯德「確保巡迴法庭或其他任何司法法庭的訴訟程序正常運行,不能讓縱帆船或其貨物和奴隸超越聯邦執行官的控制範圍」。美國司法部長費利克斯·格倫迪說自己找不到任何「合法的原則」,從而證明將船隻從西班牙港口運往另一個港口是合情合理的。他補充說,因為黑人被指控違反了西班牙法律,所以他們應該被送到西班牙法庭接受審判,以免使他們「逃脫懲罰」。他認為總統應該立即命人將縱帆船及其貨物和黑人送給西班牙外交大臣,無需作任何調查。
約翰·福賽思(1780——1841)
美國總統馬丁·范布倫並未像費利克斯·格倫迪建議的那樣做,但他命令托馬斯·R.格德尼上校保護好自己的船,並做好準備與黑人一起去古巴,目的是「就這一問題,在古巴當局開展的訴訟中作證」。康乃狄克州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案件前,上述命令已經下達。然而,更糟糕的是,內閣希望地方法院反對黑人獲得自由,並準備在其他人上訴前,將黑人匆匆運回古巴。這一點可以在國務卿約翰·福賽思寫的一封信中得到證實。約翰·福賽思在信中說:「按照馬丁·范布倫總統的指示,我不得不說,如果法庭的判決與期望的一樣,那麼除非有人真正上訴,否則馬丁·范布倫總統的命令將被執行。然而,你們不能想當然地認為會有人上訴。」
費利克斯·格倫迪(1775——1840)
如果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符合馬丁·范布倫總統的期望,那麼縱帆船上的黑人可能已經從法庭轉移到了美國船隻「華盛頓」號上,並被立即送回了哈瓦那。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從非洲的葡萄牙船「特科拉」號上進口的黑人可以獲得自由。根據法律規定,被宣稱是雷蒙·費拉爾船長的私人財產的安東尼奧是一名奴隸。如果沒有地下鐵路的列車員幫助他,他可能已經被送到了西班牙當局。安東尼奧消失了。「阿米斯特德」號作為政府財物被售出。1840年10月31日的《米爾斯的記錄》描述道:「這艘縱帆船是古巴建造的,很舊,只賣了兩百四十五美元。」
菲利普·德雷克在《一個奴隸偷運者的見聞》中說,「阿米斯特德」號是一家股份制奴隸走私公司的縱帆船。這家股份制奴隸走私公司與美國和西班牙的貿易商行聯繫密切,並將宏都拉斯海岸附近的海灣群島中的一座島嶼用作駐紮地,奴隸們從非洲航行到這裡後登陸,然後逐漸恢復健康,並學習如何在種植園勞作,最後被送到市場上出售。
在努力使這些黑人返回古巴的過程中,由於一些紐約著名商人施加的壓力,華盛頓當局一直表現得很積極。
但「阿米斯特德」號案並沒有因為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束。西班牙當局代表約瑟·魯伊斯和佩德羅·蒙特茲向美國國會申請賠償金。美國政府的行政部門願意批准這一申請。1844年4月10日,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的國會議員查爾斯·J.英格索爾遞交了一份報告。在報告中,眾議院外交委員會「完全同意總統的正式宣告」,即「遵照法律和正義的所有原則」,美國應該支付賠償金。西班牙當局宣稱,「釋放奴隸違反了基本的原則」,「這些經常遭受辱罵且被剝奪了財產的外國奴隸藐視條約,以及其他文明國家的法律和環球法學的基本原則。因此,應該釋放那些通過叛亂、謀殺和搶劫剝奪外國奴隸財產的海盜」。
馬丁·范布倫(1782——1862)
如果仔細查看第二十八屆國會第一次會議眾議院第四百二十六號報告,會發現查爾斯·J.英格索爾在遞交報告時,似乎故意篡改了日期。此外,他的論據也是建立在錯誤的日期基礎上的。
但西班牙當局並沒有得到賠償。1858年2月2日,關於索賠的糾紛被提交到了美國國會。詹姆斯·布坎南總統建議支付賠償金,但美國政府一直沒有支付賠償金。美國最高法院聽說了這起案件後,首次裁決了該案,認為從非洲運送過來淪為奴隸的黑人在尋求自由的過程中,有權殺死任何一個剝奪他們自由的人。如果不是因為這些事實,我們可能已經遺忘了這筆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