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光迪學案 · 梅參政員光迪等提擬請建設新海防案(密)

梅光迪 《梅光迪學案》
查我國海軍在抗戰前軍令不統一,有意保存多數舊艦,養多數老弱官兵,因此虛糜國幣甚巨;新造軍艦不合國防之用,海防急需武器如水雷、潛水艇、低舷艦等,均未準備;訓育機關對於精神技術均未統一。種種貽誤戎機,更僕難數,以致此次抗戰,海軍竟無絲毫功績可言。現在救濟辦法: (一)治標對內:(甲)統一海軍軍令;(乙)編遣艦員;(丙)改組統帥,縮小海軍總司令部組織;(丁)統一併革新訓育機關,對外密向英美俄諸國購買: (1)八寸以上巨炮十餘門,補充沿海要塞;(2)潛水艇十艘,志願官兵二三百名,利用海參崴、廣州灣、香港為潛水艇一切給養根據地,襲擊日本軍艦及其運輸船;志願官兵領導之下,積極訓練各種技術人才,參加實際戰爭工作。 (二)治本(甲)積極訓練官兵;(乙)確定造艦方針,最低限度於十年內,第一個五年光造潛水艇五艘,潛水艇母艦一艘(舊艇改造),低舷艦二艘,練習艦一艘,驅逐艦四艘,飛機七中隊。第二個五年,再造小巡洋艦二艘,潛水艇二艘,布置及掃滅水雷艇二艘,飛機六中隊。每年平均造艦費至少三千萬元。(丙)建築海軍根據地及飛機場。(丁)成立機械化海軍陸戰隊三十隊。(戊)設立海軍工廠。 [1938年7月,民國政府參政會一次大會提案。轉自楊揚:《海外新見梅光迪未刊史料》,《華東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