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人生觀 · 第四章 極端公道與極端自由的組織法

張競生 《美的人生觀》
提綱:共法與互約——共需與各產——共權與分能——共情與專智。 一個美的社會須從二個極端的方面做起:一個是從社會全體說,當採用極端的公道,舉凡法律、需要、政權與情感,都使人人受了平等的保護與分配。一個是就個人方面說,則任其極端的自由,凡契約的訂定、生產的方法、辦事的能力與理智的運用,皆當聽各人的才能與意志安排。 公道與自由不是相反而適相成的。凡一地方上的公道愈大則個人的自由也愈大。故凡一地方上能極端的從公道去組織,則個人的自由也愈能得到極端的自由。 野蠻的社會百無組織,一切公共的保障全無,故個人的自由也幾等於零,不必說弱者固受強者的侵剝,致其生命財產朝不保夕,意志情感不能發揮。即就強有力者的酋長頭目說,其地位也僅能全靠一時的勢力去維持與靠命運的僥倖。勢力既可以變遷,而命運當然不能長靠得住,故今日可以揭竿而起取人天下的,明日則就有他人取而代之的危險。總之,要得個人的自由,不能全靠個人的自由行動,須從社會的公道組織起。 可是,社會組織的方法有種種,有時,愈有組織的社會,愈使個人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這個毛病是它的組織不善,外面上似有公道的現象,底里乃是一種假公道的實狀,個人的自由當然免不了為這樣社會所犧牲。例如:在古時的各種宗教團體的組織,在近代的為法治國家的組織,在今日的為民主國與蘇俄共產的組織,其實皆不是真正的好組織,故自古及今真正公道的社會尚未發現,無怪個人的真正自由也終不可得了。故現在我們所求的不但社會要有組織,並且要求得到一個美善的社會組織。它的組織怎樣才是美善呢?就是一面使社會上有了真正的公道,別一方面又求個人有真正的自由。我今先說第一項的這樣組織法,這是在達到: 一、共法與互約 因為在今日「法治國」之下,表面上似是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似是人人受了法律的保障,似乎強者不能欺負弱者,富人不能壓制平民,在位者不能濫用其威權,在野者不受非法的侵害。其實,許多法律皆是欺騙人的器具,毫無一點的用處。 第一,就法律的使用上說,強有力者當然不肯受法律的制裁,故法律僅為一班弱者的枷鎖而已。 第二,就法律的本身說,法治國的法律必極多,正因律例愈多,個人受法律的束縛也愈甚。在這樣的國家,法律變成桎梏,人民變成機械,所謂一切思想與行為的自由也完全被法律所奪去了。故我們雖不是如無政府黨的主張取消一切法律,但最少須把法律的本身與使用二層上大大改良。就其本身說,凡法律條文當從概括上入手,不必枝枝節節去著意。法律如玄學的本質一樣,凡非緊要的,多一件不如少一件好。 我意謂最好的法律當為一種「禮節化」的,它僅處於指導的地位而無壓抑的強迫。譬如以「婚事」說,好的法律約略如下方的規定:「凡由男女兩方情意相投而結合者就享有夫妻的權利與義務。至於怎樣結合的條件全由兩方同意去規定。」換句話說,今後法律僅是一種社會的指南針,專在指示人民最好的方向。至於社會實在裁製的效力,則全在各人由自己的意志所立的契約上。這樣社會一方面有了公共遵守的大法若干條,而條文意義並無強迫的性質,故人人皆願奉行,不至如昔日強者對於法律得以利用,而弱者則樂於逃避了。而別一面,則讓全權於各人所立的契約,舉凡兩造同意所立的契約,經過一定的手續後而又不背於大法的範圍者,就許得以完全發生其效力,如一方不肯履行,則就其契約所定的,應受了相當的懲罰。這樣辦法,公共的律條極少,故執行者不能舞文弄法,而人民也不至於受法律的束縛,得以由個人自由去立契約,這是對於法律執行一方面上的便利了。法律本身的改良與契約使用的利便同時並進,由此使人民一邊皆得了法律的保護,而一邊又得了隨意立約的自由,這就是在公共法律之下人人得了公道的實利,同時便使個人有充分自由去運用他的責任心了。例如法律大綱上規定男女以情愛結合者即是夫妻,則凡以情愛結合者,不管他是久的,暫的,公開的,秘密的,一夫一妻的,多夫多妻的,但凡在他們互相承認為結合的期內,則就承認其為夫妻。這樣一來,於情愛上,何等公道,又何等自由。它是公道的,因為凡以情愛相結合者,不管一方面的勢力地位與外界的糾葛如何,對於所締結的契約,就有履行的義務,而其對手下就有「法律」的保障,與求得相當的權利。它又是自由的,僅要兩面的同意,則各種的契約可以成立,如彼此願於二年內為試驗結婚期也可,願不為夫妻而永為情人也可,願結婚後如一方犯了某種條件就須離婚也可,以及其他種種的規定均無不可。 推而凡一切的法律皆當照此大綱去編定,如此,各種的法律,皆以實現社會的公道為目的,而各人所立的契約,則以發展個人的自由為依歸。舉凡先前法律的弊病可以免除,而契約的利益可以得到了。必要這樣承認各種契約為個人自立的法律,然後才能活用法律的妙諦。又必要使公家所立的法律變為一種禮節化的,無硬性強迫的,然後才能得到法律的真義。這是我們今後努力改良法律的意見,以期達到我們第一步所希望的公道與自由的兩利。 現當說及第二步的公道與自由怎樣始能得到的方法了。 二、共需與各產 這是經濟的問題,當然為社會的一個大關鍵。(1) 三、共權與分能 狹義說,這為政治問題,廣義說這是社會問題。先就政治說,我極佩服孫中山先生權與能的分別。他在《民權主義》第五和第六講上,主張權與能分別的重要。依他的意,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複決權,這四權的作用應全歸人民。所謂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五權,乃是能的作用,則應歸諸政府。他說:「用人民的四個政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那才算是一個完全的民權政治機關,有了這樣的政治機關,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這個區別確實重要。以政治說,「權」歸人民,政府不能專制,「能」屬政府,人民不可掣肘。如此,政府於受人民付託之後,在一定範圍之內能夠發揮其所長。其實,社會的一切組織如會社,如公司,如學校等等皆當作如是觀,然後一方面才能得到權勢的平均,而一方面又能得到各人能力的發展。這個理由,是「權」為公共的,是整個不能分析的,能是專屬的,是分析不是整個的。權是公共的,故人人皆有相等的權力,所謂人權由於天賦,人人是主人翁,誰不能欺負誰,侵害誰。可是能乃專屬的,故因智愚賢不肖的不齊,則某人僅宜做某事,不是某事去勉強某人。人人同有相等的權力,故人人平等。人人各個的才能不齊,故所任的事業各別。前的平等,才是公道。後的不齊,才是自由。前的公道,始能使一班有才能者不敢濫用威權以欺負無能者。後的自由,始能使一班有能者得於職分之內儘量發展其所長。有前的公道,然後有後的自由。能的自由,正使權的公道格外堅固,因為各人各盡所能,能,即是他們的權力了,已夠使他們滿足了,當然不必去濫用威權以取勝。能即是各人的權,凡各人能用他的能者,即得了他的權。由此看來,權與能雖一為公而一為私,一講平等,一講階級,但彼此互相調製並不枘鑿。由此更使我們堅信公道與自由是並進不是矛盾的了。 以上所說的三端,一從法律,一從經濟,一從政治,皆使我們覺得求社會公共上的極端公道,即是求得個人極端的自由。但尚有第四項一層的公道與自由的妙用比上三端更重要,這是我們在下所說的。 四、共情與專智 這個問題確實比上三端更重要。可以說,有共情,然後有共法、共需與共權的可能。也可以說,共情乃是共法、共需和共權的母。情不能共,則法與需和權,統統不能共。這個有憑據可以證明:若干年來法治國的不能使法為公,與古今社會上的不能共需與共權,就是由於無公共情感為根基的緣故。故今後要使法律經濟與政治皆得有真正公道的組織,須從情感的公道組織起。 怎樣能使情感公道呢?這不是如宗教家的請出天神來就能解決的,也不是哲學家、人道家,講些慈善話就能做得到的。情感的發生,由於愛與美,故凡能把愛與美從公道上去分配,則就能得到公共的情感了。今先說怎樣把愛從公道上去分配的方法,我以為當從博愛上入手。博愛的養成,應從消極做起,這是使社會的法律與需要及權力皆有公道平均的分配,使人人免至因法律、經濟與政治的不平互相仇視。但它的緊要處,當然在積極一方面,即「情人制」的實施。自來宗教也曾竭力提倡博愛,但他們的博愛,乃是一種枯燥不情的玄名,故宗教的博愛終至於有名無實。可是,如能從情人制去著力,則社會自然而然能夠彼此互相親愛了。由這個情人制的推廣,必能使家人的相待,朋友的相交,不相識的相視,皆有一種情人狀態的表現。我預擬一個情人式的社會,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親戚朋友,以至路人,皆有一種親愛的團結,彼此皆如好朋友一樣的熱誠相對待。這個是什麼緣故?乃因男女,或叫做夫妻的既以情人而結合,則其所生的子女,朝夕所觀感者為其最情愛的父母的舉動,他們也就不知不覺中變成為情愛的人了。由這樣有情愛的子女組織為社會,自然社會上的人:或互相認識的朋友,或不相識的路人,也皆有情愛的表示了。反之,如以我國說,由無情愛的男女所結合的家庭,則其子女也冷淡兇橫,而由這班人所組織的社會,無怪就成了一個無情無義的群眾了。故要使社會得到真正的博愛,當應從情人製做起,因為情人制的社會,人人的情感皆用得出與收得入,這是情感分配上最公道的。 但別一面,要使人人得到情感公道的分配與享用,則當從美入手。美也有消極積極二方面,從消極上說則當使一切丑的不存在,始免使人討厭。從積極上說,則凡生活及藝術與精神上皆當求得種種美的表現,這個最好也當從情人制著手始能得到。唯美派及藝術家的美皆是狹義的,因為他們不知美的根源在於情人制的發揮。他們不能知一個社會如實行情人制,自然而然地能使生活藝術化了,藝術上再加色彩了,精神上更加美麗了。由情人制而得到廣義的美,而使人人皆得了美的欣賞與受用,而愈因共同欣賞與受用,而愈使美上加美。譬如從前的美婦人關在門內,塗粉抹脂,僅為伊丈夫一人的玩弄,有時連丈夫因玩弄慣了也並不覺得伊的美麗。究竟,這個美婦人的美完全等於無用。今若使伊變為社會的情人,則其美的價值就完全不同了。試使伊坐車游遍一城,則滿城的人通通領略到艷福了,至於一班想像親其芳澤,拜倒裙邊,則其艷福更愈大了。美不是占有的,一被占有,則其價值完全消滅。所以美是最適宜於普遍的欣賞。由此可以明白我們上所說的公共情感,於博愛外,更需要於「兼美」了。博愛與兼美皆由於情人制的發展,而合成了為情感。故要求共同的情感,須從情人制上用功夫。不必再說,我們在此書上所要求的,就在怎樣求得一個情人制的社會,以達到社會的人彼此皆得到一個公共的情感,若能如此,就不怕不能得到公共的法律,與公共的需用和政權了。 可是,情感固然貴於公共,而理智上則貴在各人自由的創造。所以自來有識之人皆主張思想與言論應任各人的自由,因為不如是,則人類變成為奴隸,社會的文化也就不能長進了。 我以為情感必要公共的,然後各人的情感才能擴張為無窮大。理智需要私有的,然後各人的理智才能達到於無窮深。情感貴在橫的四方八達。理智貴在縱的上天入地。我又發現人類心理確實喜歡這二個極端性的:它歡喜情感與人愈共通愈好,它又喜歡理智與人愈差異愈妙。我更覺得社會確要有這二個極端性的衝突與調和然後才有興趣與進化。 同一社會的人,如同具有一個公共的情感,自然是痛癢相關,休戚與共,自然是同哭同笑,同恨同愛。自然,這樣笑得何等痛快,哭得何等精彩,恨則恨得有力量,也如愛則愛得透徹了。這樣社會公共上好似有一個「大同情心」,各人均分了這個心的跳搏,這樣的大同情心自然與各人的心共鳴共和,這是何等的興趣與生動呢。但社會別有一方面與此極端不相同的表現,即是就理智說,則要人人的思想不相同,使思想上得了五光十彩鬼怪離奇的大觀。人人立異,日日創新,無一抄襲,無一重複,這樣社會當然極呈其文化的長進了。 凡情感相暌違的社會,其人民的思想則互相雷同,平淡無奇,如自戰國以後,我國的情感極其慘澹與理智則極其枯燥的一樣。至於歐洲現在的社會適與我們相反。他們的情感則趨於共通,而理智則趨於別異,故其結果,同在一個社會的情感極其融洽,而思想也日新而月異。 由上二證,可以見出能使情感相交通者,同時就能使其人民的思想呈出瑰奇的光彩。就別一面說,任憑各人思想的自由,則彼此不相壓迫,自然免至於互相仇視,這是一種助長公共情感的方法。此外由思想的切磋,自然能使人互相了解,這也是助長社會的情感的別一種好方法。總之,使個人思想與言論自由,同時就能使社會生出了許多好情感。反之,由情感的共通去努力,即能得到各人思想的自由。這些都是可以證出公道與自由是互相幫助的,不是互相反抗了。 在本章上所要說的,乃在陳明由公道與自由的互相協調,而能生出一個美的社會,與證明凡愈能使公道得到極端的組織,愈能使個人得到極端的自由,同時愈能得到社會極端的美象。這樣社會是美的,極端美的,因為法律至此變成為禮節化的溫和,經濟變成互助,唯有能力才是權威,而情感能夠充分的發展與共通。 總上說來,凡一個社會上,如僅從法律一方面,或經濟一方面,或政權一方面去求公道,這樣公道是不極端的,必要法律,經濟、政權與情感統統從公道組織起,這樣社會才能得到極端的公道。別一面說,一個社會僅任個人自由訂立契約,或自由生產,或自由發展其才能,這尚未能算得個人就此得到極端的自由,必至於立約、生產與用能三種自由之外,尚能得到理智充分發展的自由,然後才能說為個人得了極端的自由。照此看去,今日各先進國於公道與自由二面的組織有些是假飾的,有些不過得了幾分之幾而已,故凡要求極端的公道與極端的自由者對此當然表示不足,勢不能不向我們的組織法一方面去進行了。 * * * (1) 這是張競生在20世紀初期介紹社會主義流派時對馬列主義的認識。建國以後,張競生的認識有了根本性的轉變。他認識到馬列主義作為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的必要性和正確性。為避免不必要的誤會,故此處刪去四段文字。——編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