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氏文通 · 虛字卷之七 與字之用七之四

馬建忠 《馬氏文通》
與字之用七之四 【7.4】「與」,介字也,凡以聯名、代諸字之平列者。其與乎動字之功用者,則必先焉,見動字篇。① 【7.4.1】聯名、代諸字平列者。 [375]論公冶: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不可得而聞也。——「性」及「天道」兩名平列,蓋皆為夫子所可言者也,故以「與」字聯之。 [376]論語子罕云:子罕言利與命與仁。——「利」「命」「仁」三者,皆夫子所「罕言」,故聯以「與」字。 [377]左莊二十八:賂外嬖梁五與東關嬖五。——有雲下「嬖」字衍,當作「東關五」。蓋東關五第二,見於漢書古今人表者也。故「梁五」及「東關五」皆為「外嬖」,皆所當「賂」者也,故聯以「與」字。 ① 【5.4.7】節在[五?621]解說中說:『諸句轉詞以「與」字為介者,皆與起詞同發一行者也,故位先動字。 【7.4.2】聯與乎動字功用者。 [378]孟離下:諸君子皆與驩言,孟子獨不與驩言,是簡驩也。 [379]又:與其妾訕其良人,而相泣於中庭。 [380]又離上:的欲與之聚之,所惡勿施爾也。——所引「與」字之司詞,或名字,或代字,而位皆先乎動字者,蓋皆與乎動字之行也。 [381]莊德充符:使日夜無卻而與物為春。 [382]燕策:帝者與師處,王者與友處,霸者與臣處,亡國與役處。 [383]漢賈山傳:人與之為役,家與之為讎。 [384]史淮陰侯列傳:足下與項王有故,何不反漢與楚連和? [385]又平原君列傳:約與食客門下二十八偕。 [386]又屈原列傳:上官大夫與之同列,爭寵而心害其能。 [387]又項羽本紀:此迫矣,臣請入,與之同命。 ——所引「與」字司詞,或名字,或代字,皆先動字。凡動字有偕同之意,則必有與同者,故介以「與」字。曰「連和」,曰「偕」,曰「同列」,曰「同命」,皆有偕同之意。 動字前有互指代字者亦然。 [388]齊語:伍之人,祭祀同福,死喪同恤,禍災共之,人與人相疇,家與家相疇。世同居,少同游。 [389]漢司馬遷傳:夫仆與李陵俱居門下,素非相善也。——「俱居」「相善」同上。 [390]韓上於相公書:故其文章言語,與事相侔。 [391]又權公墓碑:前後考第進士,及庭所策試士,踵相躡為宰相達官,與公相先後。 ——凡引句內動字前有「相」「俱」諸互指代字者,皆有「與」字先之與。 【7.4.3】凡歷數諸名、諸代字與頓、讀之用如名者,可參用「及」字。「與」「及」兩字互文也,見同次節。① [392]孟樑上:湯誓曰:『時日曷喪?予及女偕亡。』——「予」「女」代字,「及」以聯之。 [393]漢食貨志: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復,為郎增秩,及入羊為郎,始於此。 [394]韓復上宰相書:向上書及所著文後,待命凡十有九日。 [395]又:且今節度觀察使及防禦營田諸小使等,尚得自舉判官,無間於已任未任者。 [396]史叔孫通列傳:遂與所征三十人西,及上左右為學者,與其弟子百餘人,為綿蕞野外習之。——三頓。以「及」「與」兩字聯之。 [397]韓原性:夫始善而進惡,與始惡而進善,與始也混而今也善惡,皆舉其中而遺其上下者也,得其一而失其二者也。 [398]左昭元:夫弗及而憂,與可憂而樂,與憂而弗害,皆取憂之道也。 [399]史六國年表序:此與以耳食無異。 [400]漢賈誼傳:太子之道,在於早諭教與選左右。 [401]論子罕:與衣狐貉者立而不恥者,其由也與! [402]韓上鄭留守啟:及見諸從事說,則與小人所望信者少似乖戾。——所引頓、讀,有聯以「及」字者,有聯以「與」字者,可與同次節參觀。 ○1此指【3.4.6】 【7.4.4】句法有兩者相較,則以所與者為此。 [403]史李斯列傳:且夫臣人與見臣於人,制人與見制於人,豈可同日道哉? [404]又淮陰侯列傳:非愚於虞而智於秦與,用與不用,聽與不聽也。——兩引「與」字,皆以聯相比與。 [405]秦策:夫取三晉之腸胃,與出兵而懼其不反與,孰利?——「與」字以聯兩比之事 。「孰利」者,兩者之中何為利也。 [406]秦策:今日韓魏孰與始強?——猶言「與始孰強」也。詳詢問代字矣。 [407]漢書高帝紀云:今某之業所就孰與仲多?——同一句法。 [408]呂氏春秋貴直篇:與吾得革車千乘也,不如聞行人燭過之一言。——此以「與」字為比者。 即[409]論語微子云:且爾與其從辟人之士也,豈若從辟世之士哉! [410]禮大學云:與其有聚斂之臣,寧有盜臣? [411]漢書劉韻傳云:何則?與其過而廢之也,寧過而立之。 [412]莊子大宗師云:與其譽堯而非桀,不如兩忘而化其道。 [413]孟子萬章上云:與我處畎畝之中,由是以樂堯舜之道,吾豈若於吾身親見之哉? [414]韓文對禹問云:與其傳不得聖人而爭且亂,孰若傳諸子?雖不得賢,猶可守法。 ——諸引句法皆同。① 惟[415]左傳閔元年云:猶有令名,與其及也。——兩句倒置。 [416]漢書司馬遷傳云:假令仆伏法受誅,若九牛一毛,與螻蟻何異?而世又不與能死節者比。——此比詞之所以聯以「與」字也。有雲「而世又不與能死節者」絕句,以「與」字解作「謂」字,猶雲「不謂我能死節」也,蓋未知「比」字之義耳。 ○1[408]至[414]諸例中「與」與「與其」皆連字,參【8.4.4】節。 【7.4.5】「與」司「誰」「何」兩代字,後所司者常也。 [417]漢賈誼傳:陛下雖賢,誰與領此? [418]又東方朔傳:先生自視何與比哉? [419]孟滕下:王誰與為善?——所謂「誰與」「何與」者,即「與誰」「與何」也。「孰與」二字,不在此例。「孰與」二字所司見上。① 司「所」字則必後焉。 [420]論鄉黨:揖所與立。——「與」司「所」字而位於其後。 [421]孟離下:其妻問所與飲食者。 [422]史淮陰侯列傳:非信無所與計事者。 [423]漢霍光傳:發御府金錢刀劍玉器采繪,賞賜所與遊戲者。 [424]韓柳子厚墓誌:所與游,皆當世名人。——引句內「所與」二字,皆司者後於所司。 後於名字者不常。「與」司名字而倒置者,必間「之」字,已見「之」字節矣。② [425]莊庚桑楚:擁腫之與居,鞅掌之為使。——猶雲「與擁腫居」也。 [426]韓上宰相書:麋鹿之與處,猨狖之與居。 [427]左昭十五:晉居深山,戎狄之與鄰。 [428]越語:王孫子,昔吾先君,固周室之不成子也,故濱於東海之陂,黿龜魚鱉之與處,而蛙黽之與同渚。——所引句法同上,皆間「之」字。其不間者,則惟 [429]論語微子云:吾非斯人之徒與而誰與?——言「吾非與斯人之徒而與誰」也。「與」外動字也。 ○1此句費解,應云:「孰與」用例見上。 ○2參【7.1.4.3】節。彼處之[106][107]例與此處之[428][426]例重出。 【7.4.6】「與」先動字,其所司有蒙前文而不書者。 [430]孟萬下:弗與共天位也,弗與治天職也,弗與食天祿也。——猶雲「晉平公弗與亥唐共天位」也。「亥唐」在前,故隱而不書。 [431]漢陸賈傳:留與飲數月。 [432]又霍光傳:引內昌邑從官騶宰官奴二百餘人,常與居禁闥內敖戲。 [433]史李斯列傳:乃召高與謀事。 [434]漢韓延壽傳:因與議定嫁娶喪祭儀品。——諸引句內「與」字司詞皆在前文,故含而不書。 【7.4.7】「與」字於助動後,無司詞者常也。 [435]論子罕:子曰:『可與共學,未可與適道;可與適道,未可與立;可與立,未可與權。』——「可與共學」者,言「可與之共學」也,「之」者,以指可與共學之人,下同。「可」,助動也。此等句法,動字往往解為受動。 [436]又學而:賜也始可與言詩已矣。——言「可與賜論詩矣」,「賜」司詞而為起詞。故「可」「言」諸動字皆可視同受動。①有謂 [437]禮中庸云:可與入德矣。 [438]論語陽貨云:鄙夫可與事君也與哉! [439]易繫辭云:是故可與酬酢,可與佑神矣。 [440]史記袁盎列傳云:妾主豈可與同坐哉!——諸「與」字作「以」字解。而引 [441]史記貨殖傳云:是故其智不足與權變,勇不足以決斷,仁不能以取予。 [442]漢書揚雄傳云:建道德以為師,友仁義與為朋。 ——諸句,以「與」「以」兩字互文為證。不知古人用字不苟,其異用者正各有其義耳。況助動後,「與」字實有本解。如 [443]漢書陸賈傳云:越中無足與語。——若雲「無足以語」,則不詞矣。 書籍中「與」字往往有不可解之處,釋詞所擬之解,頗可釋疑,然不敢據為定論也。 ○1【5.8.1】節說:『「可」「足」兩助動字後,所續其它動字,概有受動之解。』此處則不但「可」字,連「言」等動字亦可視同受動。兩說相較,前者為勝,後者疑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