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氏文通 · 實字卷之四 外動字四之一
實字卷之四
外動字四之一
動字總論:內動與外動
【5.0】動字者,所以言事物之行也。
物生而動,物之性也,動斯行矣。夫行,非必有自此達彼之行跡可指也,凡事物之自無而有,自有而無,皆有彼此之分而可以意之者,亦所謂行也。行之所包者廣,故動字之為數,至為繁賾,然要不出乎兩種,前卷已略言之矣。一,其動而仍止乎內也,曰內動字;一,其動而直接乎外也,曰外動字。而凡受其行之所施者,曰止詞;言其行所自發者,曰起詞。公羊傳隱公元年云:『夏五月,鄭伯克段於鄢。克之者何?』注云:『加「之」者,問訓詁,幷問施於之為。』夫施於者,即行之所施也,止詞也;施者,起詞也。然則動字之行,可以「施」「受」二字明之者,有由矣。
姑錄孟子滕文公上之文,以內、外動字與起、止兩詞分注各字之下以明之。
當堯之時(記時之頓)。天下(起詞)猶未平(內動)。洪水(起詞)橫流。泛濫(皆內動字)於天下(記處之頓)。草木(起詞)暢茂(內動)。①禽獸(起詞)繁殖(內動)。五榖(起詞)不登(內動)。禽獸(起詞)逼(外動)人(止詞)。獸蹄鳥跡之道(起詞)交(內動)於中國(記處之頓)。堯(起詞)獨憂(外動)之(止詞)。舉(外動)舜(止詞)而敷(外動)治(止詞)焉(猶雲「於是」)。舜(起詞)使(外動)益(止詞)掌(外動)火(止詞)。益(起詞)烈(外動)山澤(止詞)而焚(外動)之(止詞)。禽獸(起詞)逃匿(內動)。禹(起詞)疏(外動)九河(止詞)。瀹(外動)濟漯(止詞)。排(外動)淮泗(止詞)而注(外動)之(亦代「之於」二字,②「之」止詞,「於」介字)江(賓次)。然(狀字)後(記時)中國(起詞)可得(皆助動字)而食(此作內動)也(助字煞句,以決事之理也)。
故凡外動字概有止詞而其意始伸,以其行之必及乎外也;內動字皆無止詞,以其行之不通乎外也。
[1]漢揚雄傳:昔者三仁去而殷虛,二老歸而周熾,子胥死而吳亡,種蠡存而粵伯,五羖入而秦喜,樂毅出而燕懼。——「去」「虛」「歸」「熾」「死」「亡」「存」「伯」「入」「喜」「出」「懼」十二字皆內動字,以惟言作者之行,而其所發之行全存於發之者之內也。
[2]又王吉傳:休則俛仰詘信以利形,進退步趨以實下,吸新吐故以練臧,專意積精以適神,於以養生,豈不長哉!——「休」「俛」「仰」「詘」「信」「進」「退」「步」「趨」九字亦內動字,蓋惟言作者所發之行,而其行之效不及於外也。至「利」「實」「吸」「練」「專」「積」「適」「養」九字為外動字,以其行及乎外,有止詞以受其所施之行也。
[3]左文六:宣子於是乎始為國政,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獄,董逋逃,由質要,治舊洿,本秩禮,續常職,出滯淹。——「為」「制」「正」「辟」「董」「由」「治」「本」「續」「出」十字,外動字也,蓋其行之施諸外,皆有止詞以見其效也。「出」字,外、內動字皆可,在所驅使耳。
①「暢茂」是靜字,非內動字。
②「注之江」的「江」前省略介字「於」,不能說「之」代「之於」。
外動字與轉詞
【5.1】外動行之及於外者,不止一端。止詞之外,更有因以轉及別端者,為其所轉及者曰「轉詞」。轉詞例有介字以先焉。介字不外「於」「以」「為」「與」「自」諸字,而轉詞介字,一視外動之行而各異。
【5.1.1】凡外動字之轉詞,言其行之所歸,與所向之人,或所在之地,則介以於字,而位於止詞之後。
[4]孟子梁惠王上云:王如施仁政於民。——一讀,「施」外動字也,「仁政」其止詞也,「民」為轉詞,介以「於」字者,以「民」為「仁政」之所歸也。「於民」在「仁政」之後者,轉詞後乎止詞也。下同。
[5]又梁惠王下云:王之臣有托其妻子於其友而之楚游者。——一句,「托」外動字,「其妻子」止詞也,「其友」轉詞也。介以「於」字者,以「友」為「托」字之所歸也。①
[6]又公孫丑上云:非所以納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譽於鄉黨朋友也。——「父母」與「鄉黨朋友」為「交」為「譽」之所向也,②故介以「於」字。
[7]又滕文公下云:其有功於子。——一讀,「於子」者,乃「功」之所歸也。「有」字用法另詳。
[8]又萬章上云:昔者有饋生魚於鄭子產。——一句,「於鄭子產」者,言「饋魚」之所歸也。
[9]又云:百里奚自鬻於秦養牲者。——意同上。
[10]又告子下云:故天將降大任於是人也。——一讀,曰「於是人」者,為「大任」之所歸也。
[11]左成二:大國朝夕釋憾於敝邑之地。——「於敝邑之地」者,言「釋憾」之地也。
[12]又成十三:猶願赦罪於穆公。
[13]又:穆公是以不克逞志於我。
[14]又:君亦悔禍之延而欲徼福於先君獻穆。——「於穆公」「於我」「於先君獻穆」,各為其行之所向也。③
[15]史樂毅列傳:短樂毅於燕惠王。④——「於燕惠王」者,言所以「短」之人也。
[16]後漢崔駰傳:隨形裁割,要措斯世於安寧之域而已。——「於域」者,言「斯世」所措之地也。
[17]韓董公行狀:退歸,未嘗言所言於上者於人。——「於上」「於人」者,言所向「言」之人也。
[18]史老莊列傳:反舉浮淫之蠹而加之於功實之上。——「於功實之上」者,言所「加」之處也。
[19]韓曹成王碑:痛刮磨豪習,委己於學。——「於學」者,言「己」所向也。
[20]又:還王于衡以直前謾。——「于衡」者,言「還王」之地也。
[21]左隱四:及衛州吁立,將修先君之怨於鄭而求寵於諸侯以和其民。
[22]又隱五:君將納民於軌物者也。——「於鄭」,言「怨」所歸;「於諸侯」,言「寵」所自;「於軌物者」,言所「納」之處也。
[23]孟離上:為政不難,不得罪於巨室。——「於巨室」者,言「罪」這一般向也。⑤至如
[24]孟子離婁上:小國七年,必為政於天下矣。
[25]又:今也欲無敵於天下而不以仁,云云。——「於天下」者,一言「政」之所在,一言「敵」之所在。
[26]又告子下:願留而受業於門。——一句,「於門」者,言「受業」之地也。
[27]又梁惠王上:河內凶,則移其民於河東。——「於河東」,言民「移」往之地也。
○1本節正文說:『轉詞,言其行之所歸』,而[4]下解說:『「民」為「仁政」之所歸』,不免牴牾。[5]下解說:『「友」為「托」字之所歸』,與正文之說較為符合。余例有的解說同[4],有的解說同[5]。
○2楊云:「於」字有表所自者,馬氏於下節已言之。此二句「納交」「要譽」二字意境不同,「鄉黨朋友」乃「譽」之所自。非「譽」之所向。馬氏雲『「譽」之所向』,適得其反。
○3楊云:「猶願赦罪於穆公」,乃謂「願穆公赦晉之罪」,非謂「晉赦穆公之罪」也。故此文乃被動句,「於」字與『彌子瑕見愛於衛公』「於」字同。下文雲『穆公弗聽』,其明證也。馬氏『行之所向』,誤矣。「徼福於先君獻穆」,易言之,當雲「從先君獻穆徼福」,此與前條『要譽於鄉黨朋友』句例同,「先君獻穆」當為行之所從,非行之所向。
○4章云:樂毅傳無此語。
○5楊云:「巨室」為「罪」之所自,非「罪」之所向。
【5.1.2】轉詞指人,或為代字,或為名而字無過多者,則先諸止詞而無庸介焉。轉詞指地而字數亦少者,則仍後止詞,介字間刪焉。
轉詞指人先諸止詞。
[28]孟公下:子噲不得與人燕。——「人」名也,單字「與」字之轉詞,今先於「燕」。「燕」,「與」之止詞也,蓋猶雲「子噲不得與燕於人」也。
[29]又:我欲中國而授孟子室。——「授孟子室」者,猶雲「授室於孟子」也,今「孟子」轉詞,先乎「室」之止詞,①介字不用。
[30]又滕上:文公與之處。——「與之處」者,猶雲「與居舍之處於彼」也,「之」代字而為轉詞也。由是,
[31]孟子滕文公下:湯使遺之牛羊。
[32]又:陽虎瞰孔子之亡也,而饋孔子蒸豚。
[33]又萬章上:不能使天與之天下。
[34]又告子下:紾兄之臂而奪之食。
[35]又盡心下:能與人規矩。——諸句,曰「遺之牛羊」,曰「與之天下」,曰「奪之食」者,轉詞為代字而先於止詞。曰「饋孔子蒸豚」,曰「與人規矩」者,轉詞為名而先於止詞也。
[36]論雍也:冉子與之粟五秉。——「與之粟」者,「與粟於其母」也。
[37]史韓非列傳:李斯使人遺非藥。——「遺非藥」者,「遺藥於非」也。
[38]莊至樂:吾使司命復生子形,為子骨肉,反子父母、妻子、閭里、知識,子欲子乎?——猶雲「吾使司命生形以與子,為骨肉以與子,反父母、妻子、閭里、知識於子」也。②
[39]史藺相如列傳:相如視秦王無意償趙城。——「償趙城」者,「償城於趙」也。
[40]又滑稽列傳:置酒後宮,召髠賜之酒。——「賜之酒」者,「賜酒於彼」也。
[41]左莊八:袒而示之背。——「示之背」者,「示背於此」也。
[42]左哀十一:反役,王聞之,使賜之屬鏤以死。將死,曰:『樹吾墓檟,檟可材也,吳其亡乎!』——「賜之屬鏤」者,「賜以屬鏤」也。「樹吾墓檟」者,「樹檟於吾墓」也。③
[43]又閔元:分之都城而位以卿。——「分之都城」者,「分都城於彼」也。
[44]又僖二十三:野人與之塊。——解同上。
[45]韓張中丞傳後敘:授之柄而處其下。——言「授柄於予」也。
[46]又諱辨:愈與李賀書。——言「與書於李賀」也。
[47]又平淮西碑:天既全付予有家。——猶雲「以有家付予」也。
[48]公隱元:公將平國而反之桓。④
[49]史項羽本紀:賜之卮酒。
[50]莊逍遙遊:魏王眙我大瓠之種。——四句皆代字轉詞先置者也。
轉詞指地仍後止詞。
[51]孟萬上:子產使校人畜之池。——「畜之池」者,「畜魚於池」也。「池」指所畜之處也。今刪「於」字,語較遒勁。
[52]又滕上:驅蛇龍而放之菹。——言「放之於菹」也。
[53]又萬上:象至不仁,封之有庳。——言「封象於有庳」也。「有庳」,所封之地也。余同上。
[54]史管晏列傳:遭之塗。——「遭之塗」者,猶論語陽貨之「遇諸塗」也。「諸」代「之於」二字,故「遇諸塗」者,即「遇之於塗」也。
[55]又封禪書:故作畦畤櫟陽。——「作畦畤櫟陽」者,「作於櫟陽」也。
[56]又項羽本紀:使人追宋義子,及之齊,殺之。——「及之齊」者,「及之於齊」也。
[57]左僖二十三:乃送之秦。——猶「送之於秦」也。別本作「送諸秦」。
[58]史馮唐列傳:陛下下之吏。——「下之吏」者,「下彼於吏」也,「吏」,言所下之處也。
[59]又平準書:願輸家之半縣官助邊。——猶雲「輸家產之半於國」也。「縣官」者,亦言所輸之處也。
[60]又滑稽列傳:封之寢丘四百戶。——言「封之於寢丘」。⑤
[61]又季布列傳:乃買而置之田。——言「置之于田」也。
[62]左襄二十五:門啟而入,枕屍股而哭。——言「枕屍於股」也,「股」言所「枕」之處。
[63]史張釋之列傳:屬之廷尉。——猶雲「屬於廷尉」也。⑥「廷尉」言「屬之」之處也。
[64]左哀六:請就之位。——言「就商之於位」也。⑦
[65]燕策:賜之鴟夷而浮之江。——言「浮之於江」也。
[66]漢蕭望之傳:皆得以差入榖此八郡贖辠。——言「入榖於此八郡」也。
[67]楚策:趙人李園,持其女弟欲進之楚王。與
[68]左定三:竊馬而獻之子常。——同一句法,惟轉詞不言地而言人者,皆以言物之所歸也。
[69]韓鄆州溪堂詩:以其人之安公也,復歸之鎮。——「鎮」,轉詞言所歸之處也。
[70]左昭十五:王唯信吳,故處諸蔡。——言「處之於蔡」也,常例也。「諸」代「之於」也。⑧
[71]史酷吏列傳:時薦言之天子。與
[72]又藺相如列傳:請奉盆缻秦王以相娛樂。——兩句,「天子」與「秦王」皆轉詞,指人,後乎止詞,而亦刪「於」字者,言所歸耳。
① 『先乎「室」之止詞』,應為『先乎止詞「室」』。
② 楊云:此文只是雲「復生子之形,為子之骨肉,反子之父母、妻子、閭里、知識」耳……領位名詞或代名詞之下省去「之」字。 今案:馬說與楊說可並存。
③ 「吾墓」不指人,與正文不符。
④ 楊云:「公將平國而反之桓」,「之」字代國,謂「反國於桓」也,「之」乃止詞,「桓」卻是轉詞。
⑤ 楊云:此謂「封之以寢丘四百戶」,省去「以」字較省去「於」字說為妥。 今案:此例轉詞不指地,與他例不侔。
○6應為「屬之於廷尉」,「屬」下奪「之」字。
⑦楊云:原文云:『彼,虎狼也,見我在子之側,殺我無日矣,請就之位。』……蓋陳乞此時*事高國,日在高國之側,今欲去高國而近諸大夫,故云請就之位。「之」者,陳乞自謂。「請就之位」者,請高國令己就昔日之位也。
⑧「諸」既等於「之於」,即不屬於刪去介字之例。
【5.1.3】轉詞不言所歸而言所從所自者,亦介於字而位後止詞。
[73]孟離下:逢蒙學射於羿。——「學射於羿」者,「自羿學射」也。「於羿」轉詞,位於「射」後,「射」動字而為名也。
[74]又公下:子之不得受燕於子噲。——言「自子噲受燕」也。
[75]又梁下:民以為將拯己於水火之中也。——言「自水火之中」也。
[76]史管晏列傳:免子於厄。——猶雲「出子自險」也。
[77]左莊八:誅屨於徒人費①。——猶雲「自徒人費誅求其所失之屨」也。
①楊伯峻先生春秋左傳注說:「徒」當為「侍」字之誤。侍人即寺人。漢書古今人表作「寺人費」,是其明證。遍考書傳,無「徒人」之官。說詳王引之述聞。
【5.1.4】動字之有「於」字以介轉詞者,間易轉詞為止詞,刪「於」字而位於動字之後,又以以字介止詞,置諸動字之先。不先者,惟司詞長者為然。①
[78]孟萬上:天下不能以天下與人。——猶雲「天子不能與天下於人」也,「人」為轉詞,今易為止詞,位後「與」字。「天下」本為止詞,今為「以」字司詞,置諸「與」字之先。
[79]左隱十一:齊侯以許讓公。——猶雲「讓許於公」也。「公」為止詞,位於「讓」字之後,「許」為「以」之司詞,置諸動字之先。
[80]又僖二十四:及河,子反以璧授公子曰。——猶雲「子反授璧於公子」也。
[81]莊徐無鬼:以德分人謂之聖,以財分人謂之賢。——猶雲「分德財於人」也。
[82]史孟嘗君列傳:今君又尚厚積余藏,欲以遺所不知何人,而忘公家之事日損。——「欲以遺何人」者,「欲遺余藏於何人」也。「所不知何人」,本轉詞也,而為止詞,置諸「遺」字之後,「以」之司詞蒙上文而不言。詳介字篇。②
[83]又蕭相國世家:民所上書,皆以與相國。——「以與相國」者,「與書於相國」也。
[84]又廉頗列傳:秦亦不以城予趙,趙亦終不予秦璧。——「不予城予趙」者,「不予城於趙」也。
[85]漢張禹傳:卒以肥牛亭地賜禹。——猶雲「賜肥牛亭地於禹」也。
[86]又儒林傳:臣以詩三百五篇朝夕授王。——同上。
[87]又外戚傳:以篋中物書予獄中婦人。——亦同上。
[88]又司馬相如傳:故遺信使,曉諭百姓以發卒之事,因子之以不忠死亡之罪。——「以」之司詞長,故後置也。
[89]史樂毅列傳:令趙嚪秦以伐齊之利。——「以伐齊之利」後置者,同前。
[90]韓曹成王碑:王出止外舍,禁無以家事關我。——「以家事」,轉詞也,短則先置。
[91]又許國公神道碑:少誠以牛皮鞵材遺師古,師古以鹽資少誠。——兩「以」字司詞皆先動字。
[92]又胡良公墓神道碑:洗手奉職,不以一錢假人。——同上。
[93]漢張禹傳:親問禹以天變,因用吏民所言王氏事示禹。——「以天變」,轉詞短而後置者,句意未絕也;「用王氏事」者,「以王氏事」也,「用」,「以」也。③
[94]秦策:蘇秦始將連橫說秦惠王。——「將」,亦「以」也。
○1這一節說明的後半段措詞欠明晰,易滋誤解。應作『……又易止詞為轉詞,介以「以」字而置諸動字之先。不先者,惟轉詞長者為然。』
○2此指【7.3.3】節。
○3楊云:馬氏謂「以」字及其司詞短者例居動字之前,長者則居動字之後,此但據類例之多少為言,絕無何等理論為根據也。如張禹傳此例,「以天變」短而後置,「用吏民所言王氏事」長而先置,正與馬氏之言相反。以「句意未絕」為例外之理由,不成為理由也。 今案:下【5.1.5】節[110]例之解說中馬氏亦云:『且文無定法,先後在所驅遣耳。』但楊氏亦承認『據類例多少為言』,則馬氏原來論斷亦未可厚非。
【5.1.5】凡外動字之轉詞,記其行之所頼用者,則介以以字,置先動字者,常也。蓋必有所頼用而後其行乃發,故先之。
轉詞位動字前。
[95]孟盡上:柳下惠不以三公易其介。——「三公」轉詞,即所用以「易」者也,故以「以」介焉,而先乎「易」字。「其介」者,止詞也。
[96]又:天下有道,以道殉身;天下無道,以身殉道。——「以道」「以身」皆轉詞,即所執以「殉」者也。余同上。
至如[97]又盡心下:古之為關也,將以御暴。今之為關也,將以為暴。
[98]又梁惠王上:士未可以言而言,是以言餂之也。
[99]又: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長上。
[100]又萬章上:故說詩者不以文害辭,不以辭害志,以意逆志,是為得之。
[101]又:伊尹以割烹要湯,有諸?
[102]又梁惠王上:曰:『將以釁鐘。』——諸句,其轉詞皆介「以」字而置先動字。
轉詞位止詞後。
若[103]又盡心上:附之以韓魏之家。
[104]又梁惠王上:申之以孝弟之義。
[105]又梁惠王下:事之以皮幣|事之以犬馬|事之以珠玉。
[106]又離婁上:繼之以不忍人之政。
[107]又萬章上:祿之以天下。
[108]又離婁上:夫子教我以正。
[109]又梁惠王上:殺人以梃與刃。——諸句,轉詞介以「以」字置於止詞之後者,蓋止詞概為代字,①而轉詞又皆長於止詞,句意未絕耳。②
轉詞先後無常。
[110]史封禪書:天子以他縣償之。——「以他縣」轉詞,所用以「償」者也。「之」其止詞,代字也。而不曰「償之以他縣」者,此乃煞句,不若前引諸句,皆在段中故也。且文無定法,先後在所驅遣耳。
[111]左隱元:繼室以聲子。——同上。此後直接「生隱公」,則知以「聲子」置於「繼」之後者,所以為下文頂接地步,最史傳所習用者。且此句乃過脈,非煞句也。
[112]史汲鄭列傳:使黯任職居官,無以踰人。——「無以踰人」者,「無有所以踰人」也。「以」之司詞隱而不書。
[113]左宣十二:訓之以若敖蚡冒篳路藍縷以啟山林。——「訓之以」云云者,與「事之以皮幣」同一解。
[114]莊天道:臣不能以喻臣之子,臣之子亦不能受之於臣。——「以」之司詞指上文。
[115]史禮書:誘進以仁義,東縛以刑罰。——「仁義」「刑罰」皆所藉以「誘進」「東縛」之者也,止詞不言而喻。
[116]莊徐無鬼:無以汝色驕人哉!
[117]又列禦寇:委之以財而觀其仁,告之以危而觀其節,醉之以酒而觀其則。
[118]史叔孫通列傳:臣願先伏誅,以頸血污地。
[119]又馮唐列傳:文吏以法繩之。
[120]韓柳子厚墓志銘:願以柳易播。
[121]論語公冶長云:御人以口給。——皆此例也。「以」字司詞,先後乎動字無常。
[122]史張釋之列傳:吏爭以亟疾苛察相高。——「相高」者,「自相高」也,「相」者,「高」之止詞也。「亟疾苛察」,靜字而名用也,即所持以「自高」也。③
①[109]的止詞是名字「人」,非代字。
②參【5.1.4】節注③。
③本節例句包含兩個問題,一為「以……」位於動字之前或止詞之後;一為「以」後省詞、動字後省止詞。馬氏沒有把第二類例句提出來另講。
【5.1.6】其它轉詞,有用與字,有用為字為介者,則皆先乎動字,而各視其意為別。
用「與」字為介者。
[123]孟離上:得其心有道,所欲與之聚之,所惡勿施爾也。——「與之聚之」者,「與民聚所欲」也。「之」轉詞,「與」字司焉,置先動字。
[124]又離下:與其妾訕其良人,而相泣於中庭。——「與其妾」轉詞也。
[125]又告上:聖人與我同類者。——「與我」者,轉詞也。
[126]又滕文公下:王誰與為善?——即「王與何人行善」也。
[127]又:湯居亳,與葛為鄰。——「與葛相為鄰國」也。故「誰與」「與葛」皆轉詞也。
[128]史項羽本紀:臣請入,與之同命。——「與之」者,轉詞也。
[129]又匈奴列傳:匈奴所與我界甌脫外棄地,匈奴非能至也,吾欲有之。——「與我」者,轉詞也,所「界」者,動字與其止詞也。
[130]漢賈誼傳:陛下雖賢,誰與領此?——「誰與領此」者,「與誰領此」也。
[131]又東方朔傳:上復問朔:『方今公孫丞相、兒大夫、董仲舒、夏侯始昌、司馬相如、吾丘壽王、主父偃、朱買臣、嚴助、汲黯、膠倉、終軍、嚴安、徐樂、司馬遷之倫,皆辯知閎達,溢於文辭,先生自視何與比哉?』——師古云:『「何與」猶言「何如」也。』愚謂:「何與比哉」,猶雲「諸人之中將與何人相比耶?」「何」「誰」皆詢問代字,為司詞則先其所介也。有解作「何如比哉」,是與以卜諸人一切相比,而特問其比之之式耳。①
[132]莊人間世:彼且為嬰兒,亦與之為嬰兒,彼且為無町畦,亦與之為無町畦,彼且為無崖,亦與之為無崖,達之,入於無疵。——三「與」字皆介轉詞也。
用「為」字為介者。
[133]孟樑上:為長者折枝,語人曰我不能。——「折枝」者,動字與其止詞也,「為長者」其轉詞也,置先動字。
[134]又梁下:召太師曰:『為我作君臣相說之樂。』——「為我」者,轉詞也。
[135]又滕下:吾爲之範我馳驅,終日不獲一。——「為我」者,亦轉詞也。
[136]又滕下:丈夫生而願為之有室,女子生而願為之有家。
[137]又離上:故為淵驅魚者,獺也,為叢驅爵者,鸇也,為湯武驅民者,桀與紂也。——諸句皆以「為」字介轉詞焉。
[138]史河渠書:於是為發卒萬餘人穿渠。——「為發卒」者,為莊熊羆之言而發卒也,「為」之司詞蒙上。
[139]又大宛列傳:具為天子言之。——「為天子」,轉詞,先乎「言」字,「之」者,止詞也。
[140]又李斯列傳:臣請為子與丞相謀之。——「為子與丞相」者,轉詞也。
[141]又張陳列傳:將軍瞋目張膽,出萬死不顧一生之計,為天下除殘也。——「為天下」,轉詞也。
[142]又李將軍列傳:無老壯皆為垂涕。——「皆為垂涕」者,「為」之司詞蒙上文也。
[143]公隱三:先君之所為不與臣國而納國乎君者,以君可以為社稷宗廟主也。——「所為」者,言其故也。「為」後乎「所」字者常也。
[144]左隱三:曰莊姜,美而無子,衛人所為賦碩人也。——「所為」者,指上文「美而無子」也。
[145]趙策:所貴於天下之士者,為人排患釋難解紛亂而無所取也。——「排」「釋」「解」三外動字,各有止詞,皆以「為人」為轉詞,先置。
[146]秦策:臣恐王為臣之投杼也。——「為臣」,轉詞也,「投杼」,外動與止詞也。
[147]齊策:天下為秦相割,秦曾不出力;天下為秦相烹,秦曾不出薪。——「為秦」者,轉詞也,「相割」「相烹」者,自相割、自相烹也。
[148]齊策:君家所寡有者以義耳,竊以為君市義。——「為君」轉詞。
[149]燕策:昌國君樂毅為燕昭王合五國之兵而攻齊。——「為燕昭王」者,轉詞。
前引轉詞,皆先其動字。
○1這句話沒說淸楚。馬氏的意思是:如「何與」作「何如」講,則問的是:與此諸人總的比較(「一切相比」),比他們高呢,還是不如他們(「比之之式」)?
外動字與止詞
【5.2.1】「教」「告」「言」「示」諸動字後有兩止詞,一記所語之人,一記所語之事。先人後事,無介字以系者常也。
[150]孟滕上:后稷教民稼穡,樹藝五榖。——「教」字後兩止詞:「民」者,所教之人,「稼穡」者,所教之事也。先人後事,兩者並置,而無介字以為系者也。
[151]秦策:樂羊反而語功,文侯示之謗書一篋。——「示」字後「之」,代字,指所示之人也,「謗書一篋」者,指所示之物也。①
[152]左隱元:公語之故,且告之悔。——「語」「告」兩字後「之」,指告語之人,曰「故」曰「悔」,乃告語之事。
[153]史張釋之列傳:上問上林尉諸禽獸簿。——「上林尉」所問之人,「諸禽獸簿」所問之事。
[154]又:上指示慎夫人新豐道曰。——「慎夫人」指示之人也,「新豐道」指示之處也。
[155]管子四稱:仲父不當盡語我昔者有道之君乎!——「我」代字,所語之人,其後乃所語之事。
[156]史魏其列傳:丞相嘗使籍福請魏其城南田。——「魏其」所請之人,「城南田」所請之事。
[157]韓王秀才序:太原王塤示余所為文。——「余」代字,所示之人,其「所為文」乃所示之事。
[158]漢王尊傳:劾奏尊妄詆欺,非謗赦前事。——「尊」者所奏之人,後乃所劾之事。
[159]又:上書訟尊治京兆功效日著。——同上。凡「褒」「貶」「責」「罰」諸動字間同此例。
故[160]漢書張釋之列傳:而廷尉乃當之罰金。
[161]又云:吾屬廷尉者,欲致之族。——諸句,兩「之」字皆言所罰之人,曰「罰金」,曰「族」,則所罰之事也。
①[151]「示之謗書一篋」,與【5.1.2】節[41]的「示之背」結構相同,然而[151]的「之」說是止詞,[41]的「之」說是轉詞。
【5.2.2】「為」字以決是非,則為斷辭,已詳於前。「為」字有「作為」之解者,則為外動字,合於名字,以言所處之境與所作之事為常。至「征」「拜」「成」「化」諸動字與「以」字後所有「為」字,用如斷辭者其常,而解如「作為」者,亦數覯也。
名字前加「為」。
[162]孟公下:孟子致為臣而歸。——「臣」名也,「為」字合之,即以言所處臣子之位。故「致為臣而歸」者,猶雲「辭齊卿之位而歸於家」也。
[163]又:王之為都者,臣知五人焉。——「都」名也,而「為」合之,「王之為都」者,猶雲「王臣居治邑之職者。」如是,
[164]又滕文公上:有為神農之言者……願受一廛而為氓。
[165]又離婁上:欲為君,盡君道,欲為臣,盡臣道。
[166]論學而:其為人也孝弟。
[167]又述而:其為人也,發憤忘食。
[168]又:不圖為樂之至於斯也。
[169]禮大學:為人君∣為人臣∣為人子∣為人父。——等語,凡「為」字合於名字,皆以言其所處之位與所作之事。
[170]漢賈誼傳:故主上遇其大臣如遇犬馬,彼將犬馬自為也,如遇官徒,彼將官徒自為也。——「犬馬自為」「官徒自為」者,即「自為犬馬」「自為官徒」。「犬馬」「官徒」先乎「為」字者,用若狀字也,猶雲「己將作為犬馬」,「己將作為官徒」也。
[171]史酷吏列傳:為人小吏,必陵其長吏,為人上,操下如東濕薪。——「為人小吏」「為人上」者,猶雲「方其處乎人下」「方其居於人上」也。
[172]又項羽本紀:如今人方為刀俎,我為魚肉,何辭為!——猶雲「人方刀俎自處,魚肉待我,辭之何為」也。
[173]又馮唐列傳:父老何自為郎?——猶雲「身居郎職」也。
[174]又:臣父故為代相。——猶雲「臣父曾任代相之職」也。
[175]漢陳湯傳:湯為人沈勇,有大慮,多策謀,喜奇功。——「為人」同前。
[176]韓劉公墓志銘:自我為此邑人可也,何必彭城!——「為此邑人」者,作為此邑之民也。
[177]又許國公神道碑:不縱為子弟華靡遨放事。
[178]又鄭君墓志銘:不為翕翕熱,亦不為崖岸斬絕之行。——三引「為」字,皆有「作為」之解。
[179]又原道:其為道易明,而其為教易行也。——「為道」「為教」者,即所以立道設教也。
動字後加「為」。
[180]史酷吏列傳:孝景帝乃使使持節拜都為雁門太守。——此「拜」後「為」字可解以「作為」之意,「雁門太守」乃「為」之止詞,位在賓次,猶雲「拜都使為雁門太守之官。」①
[181]又:郅都遷為中尉。——「郅都」乃起詞,「遷」受動字也,「為」可視為斷辭。「中尉」與「郅都」同次,猶雲「郅都被遷而為中尉」也。
[182]又:調為茂陵尉。——「為」字可有兩意。
[183]又:廣平聲為道不拾遺。——「聲」動字也,「聲」後「為」字,解作斷詞。猶雲「廣平之治聲傳為道不拾遺」雲。
大扺「征」「拜」「封」「調」諸字後「為」字,解以「作為」者亦可,前於同次包內皆作斷詞,於義亦通,而句法則兩意皆同。
①對「拜A為B」這類句式,馬氏有兩種分析。[三?290]下解『拜尉他為南越王』時說:『「南越王」與「尉他」同次。』本節解[180]『拜都為雁門太守』時說:『「為」字可解以「作為」之意,「雁門太守」乃「為」之止詞,位在賓次。』馬氏在兩種說法之間猶豫不決。
【5.2.3】「以為」二字,經籍習見。其「為」字或為斷詞,或為動字,已詳表詞篇內,茲不贅引。「以為」二字,共有五解,今各引書以明之。
[184]漢賈誼傳:進謀者率以為是固不可解也。——「以為」解「意謂」也,此其一。
[185]漢汲鄭傳:臣愚以為陛下得胡人,皆以為奴婢,賜從軍死事者家。——其一「以為」者,仍解「意謂」也。「皆以為奴婢」者,猶雲「皆以胡人當作奴婢」也,故「為」字作動字用。
[186]史陸賈列傳:陳平用其計,乃以五百金為絳侯壽。——「為」字,「作為」也,此其二。
[187]史信陵君列傳:市人皆以嬴為小人,而以公子為長者能下士也。——兩「為」字皆斷辭也。
[188]又萬石君列傳:徙其家長安中戚里,以姊為美人故也。——言「因姊是美人故」也。此其三。
[189]史孟嘗君列傳:始以薛公為魁然也,今視之,乃眇小丈夫耳。——「始以」云云者,猶雲「初以薛公如此」也,則「為」字乃受動字所習用也,詳下。此其五。①
①馬氏把「以為」的用法分做五類,只是分類不一致。細分析五類,第一類,「以為」是複合動字,「意謂」義。第二類,前一例([185])「以為」是「使[胡人]成為[奴婢]」之義,後一例([186])「以」「為」是兩介字,分別介進動字「壽」的兩轉詞。前後兩例分屬兩種句式,不應混同。第三類,「為」作斷辭是前後兩例所同的。但前例([187])的「以」是動字,「認為」義,與「為」配套;後例([188])的「以」是介字,「因為」義,其司詞「姊為美人故」,「以」之「為」不配套。前後兩例分屬兩種情況,不應混同。第四類,所舉之例([189])與第三類的[187]同,不應分列兩類。第五類是「以」與「為」的偶合。
【5.2.4】「謂」「言」諸動字後,所有頓、讀皆為止詞。「謂」與「為」兩字,雖互用而不必同解。「雲」字用不一式而訓解各異,皆當明辨者也。①
謂
[191]論公冶:子謂子賤。
[192]又雍也:子謂仲弓。——「謂」者,稱其人也;「子賤」「仲弓」,乃所稱者,其止詞也。
[193]周語:謂君其何德之布,以懷柔之,使無有遠志。——「謂」者,述也,其後乃所述者也。
[194]禮大學:所謂修身在正其心者。
[195]又:所謂齊其家在修其身者。——「所謂」者,猶前文所謂之事;「修身在正其心者」與「齊其家在修其身者」,即「所」字所指,而「所」乃「謂」之止詞也。
[196]左成二:以師伐人,遇其師而還,將謂君何?——「將謂君何」者,有雲「將奈君何」也。愚以為「奉君命以師伐人,今遇其師而還,是心無君矣,其將稱君為何也」。如是,「謂」字仍原解,「君」止詞,而「何」乃「君」之加詞也。
[197]又成十七:君實有臣而殺之,其謂君何?——「其謂君何」者,「將以君道為何」也。②
[198]史孝文本紀:是重吾不德也,謂天下何?——言「將以天下為何乎?」其意若曰「將何以對天下」也。凡成句不能泥於一解者,類多若斯。
為。
[199]禮文王世子:故父在斯為子,君在斯謂之臣。——釋詞謂:『兩句內「為」與「謂」互文同解。』照注內云:『「為」下當有「之」字說去。』愚以為兩句內「為」「設」兩字當作原解,於意更順。蓋父子天綱,凡父在不能不是其子,故「為」字作斷詞解。至君臣之倫,不若父子之重,故云君在而後稱之曰臣,則詞氣稍緩。「謂」字仍作「稱謂」之意,而「為」後「之」字非脫落明矣。
[200]榖宣二:盾曰:『天乎!天乎!予無罪,孰為盾而忍弒其如者乎?』
[201]孟公上:管仲,曾西之所不為也,而子為我願之乎?——「孰為盾」者,言「孰謂盾」也。「子為」者,言「子謂」也,「為」同「謂」之說也。前言「君在斯謂之臣」者,「謂」乃外動字,故「謂之」者猶雲「稱之」也。如用為受動字,則止詞轉詞為起詞矣。
[202]孟告上:生之謂性。
[203]又滕下:此之謂大丈夫。
[204]又告上:惟心之謂與!
[205]韓原道:博愛之謂仁,行而宜之之謂義,由是而之焉之謂道,足乎己無待於外之謂德。
[206]左僖五:一之謂甚,其可再乎?
[207]周語:守府之謂多,胡可與也?——皆作「之謂」者,因止詞轉為起詞,故「之」字亦先乎「謂」字也。詳下受動字篇內。
言
[208]孟樑上:刑於寡妻,至於兄弟,以御於家邦,言舉斯心加諸彼而已。——「言」乃訓釋之詞,故「言」後諸語,皆可以為止詞也。猶雲「所引之詩,其意謂舉斯心加諸彼而已」也。
[209]又告上:既醉以酒,既飽以德,言飽乎仁義也。——同上。
[210]又離下:言人之不善,當如後患何?——「言」者,「道」也,「語」也,「人之不善」其止詞。
[211]史叔孫通列傳:叔孫通之降漢,從儒生弟子百餘人。然通無所言進,專言諸故羣盜壯士進之。——兩「言」字皆「稱」也。
[212]易繫辭:德言盛,禮言恭。——本義雲「言德欲其盛,禮欲其恭也。」以「言」訓作「欲」字,未安,惟句法有「欲」字之義。愚謂「德以盛言,禮以恭言」也。③
至詩經諸「言」字,皆可訓為語辭,與「曰」字無別。
雲
[213]公文二:大旱之日短而雲災,故以災書。此不雨之日長而無災,故以異書也。
[214]楊倞注荀子非十二子引慎子:雲能而害無能,則亂也。
[215]荀子儒效:故人無師無法而知則必為盜,勇則必為賊,雲能則必為亂……人有師有法而知則速通,勇則速威,雲能則速成。——三引「雲」字皆「謂」也。釋詞解作「有」字未安。蓋「雲」者,承上文而釋其意之詞也;若以「有能」「無能」為經待,實於本文不貫也。④
[216]漢蕭望之傳:今將軍規橅,雲若管晏而休,遂行日昃,至周召乃留乎!——「雲若」者,乃「規橅」之意也。故「雲」者,「謂」也。有作為語辭者,失之矣。
[217]列子力命:仲父之病疾矣,不可諱,雲至於大病,則寡人惡乎屬國而可?——「雲至於大病」者,謂或至於大病也。「雲」者,「謂」也。此句有「則」字為承,有假設之辭,不必以「雲」字強解「如」字也,蓋假設辭氣,可不言而喻。而釋詞注引
[218]禮檀弓:子之病革矣,如至乎大病,則如之何?——以證「雲」作「如」字之解,究屬牽合。⑤
[219]漢甘延壽傳:所以優遊而不征者,重動師眾,勞將率,故隱忍而未有雲也。——「未有雲」者,「未有所言」也,常語也。而有解為「未有所如何」者,則嗜奇之失。⑥
[220]左僖十五:歲雲秋矣。
[221]又成十二:日雲暮矣。——「雲」與「曰」字同解,可作「已」字解,則與「矣」字相應。⑦
「雲」在句未。
[222]左僖二十九:是生三犧,皆用之矣,其音雲。
[223]史周本紀:其色赤,其聲魄雲。
[224]又封禪書:文公獲若石雲,於陳倉北阪城祠之。其神……從東南來集於祠,則若雄雞,其聲殷雲。⑧——四引「雲」字,皆以殿句。釋詞訓為「然」字。愚意猶重述其所聞或重述其所見也。
而「云爾」者,則重述其所聞或所見蓋如此也。
[225]公宣元:猶曰無去是云爾。
[226]榖隱元:猶曰取之其母之懷中而殺之云爾。
[227]論述而:女奚不曰……不知老之將至云爾。——「云爾」者,重記其所言如是也。「爾」者,「如是」也。
云乎。
[228]公莊二十四:棗栗云乎!腶修云乎!
[229]論陽虎:禮雲禮雲,玉帛云乎哉!樂雲樂雲,鐘鼓云乎哉!——「云乎」者,猶曰「謂之乎」也。「哉」詠嘆也。
是則「雲」字皆可訓作「謂」。「雲」在句首,解釋前文也,「雲」殿句尾者,重述前言也。故述人口氣皆以「雲」字為煞者,猶雲「以上所速有如此」者。⑨
①「謂」「言」「雲」諸字,馬氏在【3.4.2.6】節說:『凡「謂」「言」諸動字,訓「是為」「解為」之意者,則先後兩語所次必同。』所舉之例與本節多所重複。而本節卻說:『「謂」「言」諸動字後,所有頓、讀皆為止詞。』既為止詞,則居賓次,與前同次之說矛盾。
○2章云:釋詞亦解為「其奈君何」。馬氏以「君」為「君道」,似誤。
○3章引經傳釋詞卷五云:『「言」,「雲」也,語詞也。語言之「言」謂之「雲」,語詞之「言」亦謂之「雲」。「德言盛,禮言恭」,謂君子勞謙,德盛禮恭也。「言」,語詞。
○4章云:說見經傳釋詞卷三。刊誤云:『王氏釋「雲」為「有」,是也。馬說非。』
○5章云:釋詞卷三云:『「雲」,猶「或」也。「或」與「有」,古同聲而通用,故「雲」訓為「有」,又訓為「或」。』又云:『「雲」猶「如」也。「如」與「或」義相近。』因引檀弓以證列子。馬氏以「謂或至於大病」訓「雲至於大病」,似仍本釋詞。
○6章云:說見助字辨略卷一。
○7章引釋詞卷三云:『「雲」,語中助詞也。』
○8章引史記集解:『瓚曰:「雲」,足句之辭。』
○9馬氏將所有「雲」字都作動字解說,殊覺勉強。且從[214]到[217]諸例的「雲」字用法也都是罕見的。
【5.2.5】止詞後乎外動字者,常也。惟外動字加弗辭,或起詞為「莫」「無」①諸泛指代字,②其止詞為代字者,皆先動字。
外動字加「不」「未」「毋」。
[230]論先進:居則曰不吾知也。——「知」外動字,加「不」字以弗之,其止詞「吾」字,代字也,故先之。
[231]漢李廣傳:匈奴必以我為大軍之誘,不我擊。——「不我擊」者,猶雲「不擊我」也。
[232]史吳太伯世家:季子雖來,不吾廢也。——皆同上。
[233]論學而: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
[234]又里仁:我未之見也。
[235]又先進:未之能行。
[236]又子路:雖不吾以。
[237]又先進:毋吾以也。
[238]又學而: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
[239]又陽貨:歲不我與。
[240]又子罕:豈不爾思?——諸句,皆有弗辭,其代字止詞,則皆先乎動字。
[241]吳語:天若棄吳,必許吾成而不吾足也。
[242]齊語:管子對曰:『未可,鄰國未吾親也。』
[243]漢賈誼傳:此之不為,而顧彼之久行。——「此之不為」者,「不為此」也。與論語公冶長『吾斯之未能信』句同解,猶雲「吾不能信此」也。③「之」者,明其倒文也,見「之」字篇。
[244]左僖七:女專利而不厭,予取予求,不女疵瑕也。
[245]又:無適小國,將不女容焉。
[246]又昭十三:是區區者而不余畀,余必自取之。
[247]又昭二十五:僂句不余欺也。
[248]又昭元:君曰余不女忍殺,宥女以遠,勉速行乎,無重而罪。
[249]又襄十四:晉國之命,未是有也。
[250]公隱三:先君之不爾逐可知矣。
[251]公文十四:非吾力不能納也,義實不爾克也。——諸引同上。
[252]孟離下:望道而未之見。
[253]又滕上:今也父兄百官不我足也。——所引經史皆同。
凡止詞為代字,而動字有弗辭者,無不先也。
起詞為「莫」。
[254]論里仁:不患莫己知,求為可知也。——「莫己知」者,「莫」為起詞,故「己」先於「知」也。
[255]孟滕上:雖使五尺之童適市,莫之或欺。——「莫之或欺」者,「無人欺彼」也。
[256]左昭二十:聞免父之命,不可以莫之奔也,親戚為戮,不可以莫之報也。——「莫之奔」「莫之報」同上。
[257]又僖二十八:曰:『莫餘毒也已。』
[258]莊逍遙遊:而後乃今培風,背負青天而莫之夭閼者。——同上。
[259]禮中庸:驅而納諸*擭陷阱之中,而莫之知辟也。——言「無人知所以辟之」也。
[260]蜀志諸葛亮傳:每自比於管仲樂毅,時人莫之許也。——言「無一人許之」也。
[261]莊人間世:福輕乎羽,莫之知載,禍重乎地,莫之知避。——皆與上同。
名、代先置,非因有弗辭者。
[262]史平原君列傳:士不外索,取於食客門下足矣。——「不外索」者,「不求之於外」也。「外」作狀字用,則狀字先動字者常也,不在此例。
[263]漢賈誼傳:德澤亡一有,而怨毒盈於世。——「亡一有」者,「德澤無有一」也。「一」先「有」字,然「一」乃約指代字,常先動字,非為有弗辭而然也。
[264]又食貨志:趨利如水走下,四方亡擇也。——「四方亡擇」者,「不擇四方」也。「四方」非代字而亦先者,記處之語,用如狀字也。
[265]史淮陰侯傳:誠能聽臣之計,莫若兩利而俱存之。——「兩」「俱」二字,約指代字,先動字者,例也,非為「莫」字也。
[266]韓上鄭相公書:安敢閉蓄以為私恨,不一二陳道。——「一二」者,亦約指代字也。
[267]又張如墓志銘:誰之不如,而不公卿。——「誰之不如」者,「不如誰」也。「誰」先「如」者,詢問代字也,非為「不」字也,且有「之」字,所以明其為倒文也。然則止詞之先乎動字者亦多術矣,不可不辨。
○1下面引例中沒有起詞是「無」的。
○2「莫」「無」,【2.5.3.2】節稱為約指代字,此又稱泛指代字,前後不一致。
○3[243]「此之不為」及論公冶「斯之未能信」及[267]的「誰之不如」,均屬止詞前置並加「之」字作標誌的句式,與他例不全同。
【5.2.6】有弗辭而代字止詞不先置,與無弗辭而先置,皆僅見也。
有弗辭而代字止詞不先置。
[268]孟告下:為其事而無其功者,髠未嘗睹之也。——不曰「髠未之嘗睹也」。莊子徐無鬼雲『丘也聞不言之言矣,未之嘗言,於此乎言之』,則雲「未之嘗睹」似無不可。
[269]禮中庸:素隱行怪,後世有述焉,吾弗為之矣。——不曰「吾弗之為矣」。
[270]漢趙充國傳:漢果不擊我矣。——不曰「不我擊矣」。
[271]韓釋言:雖有讒者百人,相國將不信之矣。——不曰「將不之信矣」。而是篇又雲『雖進而為之,亦莫之聽矣』,句法同而止詞之後先無定,然究以先置為常。
無弗辭而代字止詞先置。
[272]莊則陽:或之使,莫之為,疑之所假。——猶雲「或使之,莫為之,皆出於人之疑心,非眞知」也。「或之使」者,「之」止詞,無弗辭而先焉。
[273]左僖四:爾貢包茅之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征;昭王南征而不復,寡人是問。——「是」指上文,乃「征」「問」之止詞,無弗辭而先置焉。
[274]韓河中府法曹張墓志銘:若爾吾哀,必求夫子銘,是爾與吾不朽也。——「若爾吾哀」者,「若爾哀吾」也。
[275]又太傅董公行狀:諸戎畏我大國之爾與也,莫敢校焉。——「大國之爾與也」者,「大國之與爾也」。
[276]又平淮西碑:曰度,惟汝予同。——言「惟汝同予」也。
[277]又送窮文:惟我保汝,人皆汝嫌。——言「人皆嫌汝」也。
[278]又頌風伯:風伯雖死兮,人誰汝傷。——言「誰人傷汝」也。
[279]又擇言解:火既我災,有水而可伏其焰……水既我患,有土而可遏其流。——言「火既災我」「水既患我」也。諸引皆代字止詞,無弗詞而先乎動字,以韻其句法也。
句中有兩弗辭者,則先者弗其後者,與無弗辭同,而代字止詞亦不先矣。
[280]史魏其列傳:後家居長安。長安中諸公莫弗稱之。——不曰「莫之弗稱」者,以「莫」「弗」兩字自相弗也,與句之無弗辭者同,用特識焉。
【5.2.7】凡止詞為「自」字「相」字,概謂之自反動字;①其止詞先動字者,已見代字篇內。
自反動字有二:外動字前必加「自」字而其意乃達者,如「自怨」「自艾」「自驕」「自縱」等語,蓋人凡有「怨」「艾」「驕」「縱」之心,必由就衷發故也;外動字之先加以「自」「相」等字者,以其為止詞之故也。如「自稱」「自號」「相友」「相望」諸語,蓋「號」「稱」「友」「望」諸動字,不以「自」「相」等字為止詞者常也。惟兩者用法無異,故不為特別焉。②
止詞為「自」。
[281]孟離上:夫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家必自毀,而後人毀之;國必自伐,而後人伐之。——「自侮」者,侮己也,「自」為止詞而先之,故「侮」之行,己施之而己受之,謂之自反動字亦可。「自毀」「自伐」准此。
[282]楚語:是聚民利以自封而瘠民也,胡美之焉?
[283]左宣四:遂歸復命而自拘於司敗。
[284]又襄二十五:請自刃於廟。
[285]史魏其列傳:魏其者沾沾自喜耳。
[286]又商君列傳:自勝之謂強。
[287]又任敖列傳:張丞相由此自絀。
[288]後漢王丹傳:其墯*者恥不致丹,皆兼功自厲。
[289]漢兒寬列傳:有廉知自將。——「自將」者,「自衛」也。
[290]又司馬遷傳:拳拳之忠,終不能自列。——「自列」者,「自明」也。
[291]史信陵君列傳:於是公子立自責。
[292]又:意驕矜而有自功之色。——諸引「自」字,皆外動止詞而先焉。以是觀之,外動字之可以「自」為止詞者,難更數也。誠所謂自反動字,如「自悔」「自度」「自忖」者,蓋無幾也。
止詞為「相」。
[293]孟滕下:鑽穴隙相窺,踰牆相從。——凡動字前加「相」字者,所以明其非成自一人也。故「相窺」「相從」,言男女兩人,先則彼此相窺,後則彼此相從也。
[294]史貨殖列傳:至治之極,鄰國相望,雞狗之聲相聞。
[295]漢吳王濞傳:同惡相助,同好相留,同情相求,同欲相趨。——諸「相」字同上。
更有加一轉詞,介以「與」字以先之者,皆以明交互之意也。
[296]史封禪書:而康後有淫行,與王不相中。——「與王」者轉詞,而以「與」字為介也。「與王不相中」者,言「康後不與王相得,而王亦不與康後相得」也。
[297]韓上於相公書:故其文章言語,與事相侔。——亦以言「其事與文章言語相等」也,皆以言交互之章也。
故[298]史記張耳陳余列傳:兩人相與為刎頸交。——「相與」者,但言兩人交互而無分彼此也。
○1馬氏在外動字下又特設自反動字一類,實無必要。因為所謂「自反」之義,來自「自」字,與動字本身無涉。如將「自」字刪去,此諸動字與一般外動字無別。再者,馬氏所舉止詞為「相」的例句,其中的「相」均表交互義,與自反之義不同,尤不應列入自反動字。
○2馬氏將自反動字又分為兩類:一是必加「自」字其意乃達者,另一是有時以「自」「相」為止詞者。這種分別也很牽強。因為,第一類的「怨」「驕」等幷非一定要加「自」字,與第二類的「稱」等無別。兩者的區別僅僅在於:「怨」「驕」等是表現精神活動的,「稱」「號」等是表現一般動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