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氏文通 · 實字卷之三 滋靜三之六
滋靜三之六
【4.3】滋靜諸式。
滋靜,言事物之如干也,凡以言數也。滋靜、象靜,皆靜字也,故用法大同。惟滋靜一字一數,無對待,無司詞,無比品,蓋茨質言也。凡滋靜所獨而不同於象靜者今特詳焉。滋靜言數,數別三式:
【4.3.1】一,數目:凡可以為加減乘除者皆隸焉,如「一」「二」「三」「四」「什」「百」「千」「萬」之屬。疇人家言數,不言其所數,他言數者,必有所附之名。
【4.3.1.1】數先於名者,常也。
[166]左昭二十:聲亦如味:一氣,二體,三類,四物,五聲,六律,七音,八風,九歌,以相成也。——「一」「二」「三」「四」等,皆以一遞加,以至於九,是為諸數之根。九加一為十,由是十十為百,十百為千,十千為萬。凡數先名,所以言名之多少如其數也。「六律」者,律有六也,余仿此。至數之加減乘除,別詳數學。
【4.3.1.2】而經籍中率後之者,蓋凡以為表詞耳。
[167]禮中庸:天下之達道五,所以行之者三。——猶雲「天下之達道有五焉,所以行之者惟三。」故「五」與「三」兩數後置者,以為表詞也。
[168]又:禮儀三百,威儀三千。——猶雲「禮儀有三百之數,威儀有三千之數」也。
[169]史酷吏列傳:小羣盜以百數。
[170]又:大羣至數千人。①——猶雲「小羣盜之人有數百。」「大羣盜匪有數千。」
故[171]韓原性:性之品有上中下三。——即雲「性有上中下三品」也。②
[172]公僖十六:霣石記聞。聞其磌然,視之則石,察之則五。
[173]又:六鷁退飛,記見也。視之則六,察之則鷁。——猶雲「視之則為石,數之則有五焉。」又如雲「視之則有六,察之則為鷁」也。
以上所引,凡數後者,皆表詞也。
①[169]的「數」是動詞,「以百」是「數」的狀語,[170]的「數千」作「人」的修飾語,「數千人」作「至」的賓語。馬氏以此二例系表詞下,非是。
②「上中下三」又是「有」的賓語,「三」非表詞。
【4.3.1.3】非表詞而後者,必所數者可不言而喻。故凡物之公名有別稱以記數者,①如車乘馬匹之類,必先之。②有有稱,有無稱,而連記者,則有者稱之,無者第數之,然要皆後乎公名。
[174]史平準書:自山東咸被其勞,費數十百巨萬。——不言所數者,大約隱其時習用之名。如上文言『物踴騰,糶米至石萬錢,馬一匹則百金。』則所數者非錢則金,在言可喻。
[175]又:其後四年,而漢遣大將將六將軍,軍十餘萬,擊右賢三。——「軍十餘萬」者,即十餘萬人。
[176]蜀志諸葛亮傳註:昔世祖之創跡舊基,奮羸卒數千,摧莽強旅四十餘萬於昆陽之郊。——即言數千人與四十餘萬人,皆可不言也。
[177]趙策:使使者致萬家之邑一於知伯。——猶雲「使使者致知伯一邑,其大與萬家之邑等」也。
[178]韓平淮西碑:大戰十六,得柵城縣二十三,降人卒四萬。——單記數者,猶雲「大戰十六次,得柵城縣二十三處,降人卒四萬名」,皆可不言而喻。曰「次」曰「處」曰「名」者,即所謂記數之別稱也。
[179]史滑稽列傳:於是齊威王乃益齎黃金千鎰,白璧十雙,車馬百駟。——曰「鎰」曰「雙」曰「駟」,皆物之別稱,所以記數也。
[180]秦策:文侯示之謗書一篋。——猶雲「謗書有一篋之多」也。若雲「一篋謗書」,則文氣弱矣。不可不辨也。
記物品之別稱者,莫如史記貨殖列傳內兩段,先後參差,足可取法:
故曰陸地牧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澤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魚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樹棗,燕秦千樹栗,蜀漢江陵千樹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濟之間千樹萩,陳夏千畝漆,齊魯千畝桑麻,渭川千畝竹,及名國萬家之城,帶郭千畝,,畝鍾之田。若千畝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與千戶侯等。
其後又云:通邑大都,酤一歲千釀,醯醬千*,醬千甔,屠牛羊彘千皮,販榖糶千鍾,薪*千車,船長千丈,木千章,竹竿萬個,其軺車百乘,牛車千兩,木器髤者千枚,銅器千鈞,素木鐵器若卮茜千石,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雙,僮手指千,筋角丹砂千斤,其帛絮細布千鈞,文采千匹,榻布皮革千石,漆千斗,*曲鹽豉千荅,鮐鮆千斤,鯫千石,鮑千鈞,棗栗千石者三之,狐鼦裘千皮,羔羊裘千石,旃席千具,佗果菜千鍾,子貸金錢千貫,節駔會,貪賈三之,廉賈五之,此亦比千乘之家,其大率也。
[181]漢霍光傳:賜金錢、繪絮,繡被百領,衣五十篋,璧珠璣玉衣、梓宮、便房、黃腸、題湊各一具,樅木外臧槨十五具。——蓋品物之稱盡矣。
至[182]左昭三:又弱一個焉。
[183]荀議兵:負矢五十個。——與前引「竹竿萬個」,「個」「個」同,人物通稱。
[184]史陸賈傳:陳平乃以奴婢百人,車馬五十乘,錢五百萬,遺陸生為飮食費。——惟「錢五百萬」不言其所記,所謂無稱者,第數之也。
[185]又封禪書:賜民百戶牛一,酒十石,加年八十孤寡,布帛二匹。——曰「石」曰「匹」,別稱也;「牛」「羊」第數之。③
[186]韓南海神廟碑:於是免屬州逋負之緡錢二十有四萬,米三萬二千斛。——「米」以「斛」稱,「錢」無稱,而皆係數於其後,通例也。
①「別稱」即今所稱「量詞」。
○1這句話的意思是:物的名稱先於數詞和量詞。
○2「羊」為衍文。
【4.3.1.4】凡數書零位,率參以「有」字,言更有加也。有雲「有」者「又」也。凡零位不言數,以「余」字概之。
[187]論鄉黨:必有寢衣,長一身有半。——「有半」者,又一身之半也。
[188]史孔子世家:於是肅慎貢楛矢石砮,長□有咫。——「有」者,「又」也。
[189]左文十六:乃出師,旬有五日,百濮乃罷。——「旬有五日」者,十日後又加五日也。
[190]史匈奴列傳:是徯六十有五年。
[191]又:千有餘歲。
[192]又封禪書:朕臨天下二十有八年。——皆以「有」為「又」也。
[193]韓南海神廟碑:於是免屬州逋負之緡錢廿有四萬。——同上。
[194]漢諸侯王表:封國金百,同姓五百有餘。——「有餘」者,又零也。
[195]又禮樂志:河間獻王采禮樂古事 ,稍稍增輯至五百餘篇。
[196]史匈奴列傳:往往而聚者百有餘戎。
[197]又平準書:式脫身出分,獨取畜羊百餘。——所引「余」字,零解也。
【4.3.2】二,序數:所以第事物之序也。用法,數先冠以「第」字,率單用,不先所第之名。有時第一代以相當之字,而第二第三則次之。或者單言數以為第者,要皆先於所第之事焉。凡記時,皆不第也。
冠以「第」字。
[198]史賈誼列傳:聞河南守吳公治平為天下第一。——此「第一」乃表詞,然單用,不先所第之名。
[199]又蕭相國世家:平陽侯曹參,身被七十創,攻城略地,功最多,宜第一。——「宜第一」亦單用,而無名以先焉。
[200]又:蕭何第一,曹參次之。——同上。猶雲「蕭何應推第一」也。
[201]漢蕭望之傳:君課第六裁自脫,何暇欲為左右言!——「第六」解如前。
[202]韓王公墓志銘:其在蘇州治稱第一。
[203]蜀志諸葛亮傳:開府作牧第一。——諸篇名第至二十四,然則凡數皆可第也。
[204]韓王公神道碑銘:第幾人必王某也。——「第」字先名者,言當時屈指以次及之也,不若前引者為排次耳。
不冠「第」字。
[205]史平原君列傳:王當歃血而定從,次者吾君,次者遂。——先言「王」,「王」之「第一」,不言可知。「次者吾君」,猶雲「次於王者吾君」,「次者遂」,猶雲「次於吾君者遂」耳。
[206]孟離上:故善戰者服上刑,連諸侯者次之,辟草萊任土地者次之。——「上刑」,刑之至重者,「次之」者,次乎上刑也,又「次之」者,次乎其次也。
[207]史貨殖列傳: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誨之,其次整齊之,最下者與之爭。——「善者」猶雲「最善者」,寓有「第一」之義。諸「其次」,猶雲「前事之次」,如此,可蟬聯以次至無限數。
[208]史萬石君傳:奮長子建,次子甲,次子乙,次子慶,皆以馴行孝謹。——「長子」者,「第一子」,以下可遞次焉。
單言數以為第者。
[209]史平原君列傳:白起小豎子耳,率數萬之眾,興師以與楚戰。一戰而舉鄢郢,再戰而燒夷陵,三戰而辱王之先人,此百世之怨,而趙之所羞,而王弗知惡焉。——此單數先「戰」字,以為戰之次第者。
[210]左昭七:一命而僂,再命而傴,三命而俯,循牆而走,亦莫余敢侮。——「一」「再」「三」先乎「命」者,所以次其命也。
後人第卷次,則曰「卷一」「卷二」,或曰「卷之一」,「卷之二」,又有言「篇之一」「章之一」者。至論事之次,或雲「其一」「其二」,要皆單第以數,而無次第之加;且率用約數法,如雲「卷之一」,猶雲「諸卷中之第一」也。「其二」者,猶雲「其諸事中之第二」也。余可順推。
凡經傳記年記月記日,皆不第也。如:
[211]春秋經隱公三年云:三月庚戌,天王崩。
[212]左傳云:三年春王三月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書之。——余皆然矣。
[213]韓上張僕射書:九月一日,愈再拜。——「月」「日」不第如前。
[214]又韋公墓志銘:公去位之明年,江水平堤。——編時於某事之後,古史法也。
[215]又新修滕王閣記:至州之七月,詔以中書舍人太原王公為御史中丞,觀察江南西道。
[216]又祭十二郎文:季父愈,聞汝喪之七日。
[217]楚策:發子良之明日,遣昭常為大司馬,令往守東地。遣昭常之明日,遣景鯉車五十乘,西索救於秦。——然則以事記時,其句法已古。惟間用「之」字,亦如「卷之一」之為用耳。
[218]左文十七:寡君即位三年,召蔡侯而與之事君。——此不言「即位之三年」,亦無不可。
【4.3.3】三,約數:即子母差分之數。母子皆數,先母后子,「之」字參否無常。母數之後,往往綴一名字為別者。子數或不足焉,藉動字以明之。
[219]史曆書『正閏余』正義: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八十一」,分母也,「四十三」,分子也。先母后子,而母后綴以「分日」二名,有偏有正,猶雲「八十一分之日」也,明所分也,中參「之」字,常也。此在曆書校勘條內。
[220]左隱元:先王之制,大都不過叄國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君將不堪。——「叄」「五」「九」,皆母也,諸「一」字,皆子也。「叄」後綴以「國」字,志所分也,「五」「九」後不綴自明。母子中參「之」字,常也。
[221]孟盡下:樂正子,二之中,四之下也。①——同前。母后不綴以名者,文已明也。
[222]後漢書律曆志:冬至日在斗二十一度四分度之一。
[223]又:是則日行之終,以周除日,得三百六十五四分度之一,為歲之日數。
[224]史天官傳:歲行三十度十六分度之七,率日行十二分度之一。——以上所引,母后綴以「度」字,以表所分也。余同上。
[225]後漢律曆志:以日周除月周,得一歲周天之數,以日一周減之,餘十二十九分之七。
[226]史貨殖列傳:故關中之地,於天下三分之一,而人眾不過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十九分之七」與「三分之一」,母后皆綴以「分」字,明所分也。余同上。「不過什三」者,母子皆數,不參「之」字;又「不過」者,明子數之不足也。「過」動字也。「什居其六」,猶雲「什分天下之富而居其六分」也,故「其」代字為母,而「六」乃其子也。
[227]論語泰伯云:三分天下有其二。——亦此義也。
[228]韓送廖道士序:郴之為州,在嶺之上,測其高下,得三之二焉。——「三之二」,母子皆數,中參「之」字,常也。
[229]又論停選狀:不當京師百分之一。
[230]史淮南王傳:方今大王之兵眾,不能十分吳楚之一,天下安寧,有萬倍於吳楚之時。——前兩引母數後皆綴以「分」字,又附以「吳楚」者,皆以志所分也。曰「不當」,曰「不能」,以言子數之不足也。
[231]韓黃家賊事宜狀:其所存者四分纔一。——「纔」者,僅足也,此亦約分之式也。
[232]史汲鄭傳:二者無一焉。
[233]又淮陰侯列傳:以此參之,萬不失一。
[234]韓孔公墓志銘:被霧露毒,相枕藉死,百無一還。
[235]又論天旱人飢狀:田種所收,十不存一。——曰「無」曰「不失」曰「不存」,皆參於母子數中,亦常用之式也。蓋所以言約分之式盡矣。
[236]又與孟尚書書:所謂存十一於千百,安在其能廓如也?——「存十一於千百」者,猶雲「存十於千存一於百」也,即百分之也。參以「於 」字者,「存」字後,是亦一式也。
[237]史張陳列傳:胡不赴秦軍俱死?且有十一二相全。②
[238]又匈奴列傳:卒之墮指者十二三。
[239]又:漢兵物故什六七。
[240]又:得來還,千人一兩人耳。
[241]漢趙充國傳:初是充國計者什三,中什五,最後什八。
[242]韓平淮西碑:願歸為農者十九。
[243]史曆書:子一分,丑三分二,寅九分八,卯二十七分十六,辰八十一分六十四,巳二百四十三分一百二十八,午七百二十九分五百一十二……云云。——諸所引母子數,皆不參「之」字者。
①[221]不屬於約分之例。
②[237]引述不全,全文為:『苟必信,胡不赴秦軍俱死?且有十一二相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