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氏文通 · 實字卷之三 同次三之四
同次三之四
【3.4】凡名、代諸字所指同而先後並置者,則先者曰前次,後者曰同次。至前次、同次,或一名也,一代也,或皆名也,或皆代也,皆可。
同次雲者,猶言同乎前次者。同乎前次者,即所指與前次所指為一也。凡主、賓、偏三次皆可為同次,則皆得為前次。
同於主次。
[245]史禮書:自子夏,門人之高弟也。——「子夏」為前次,「門人之高弟」者,即「孔門弟子之高者」,故「高弟」為表詞,亦指子夏,與子夏同,故曰同次。
[246]莊達生:臣,工人,何術之有?——「臣」為鐻者自稱,「工人」,重稱所執之事。「工人」所指同乎「臣」,故「臣」為前次,「工人」為同次。
[247]漢陸賈傳:足下,中國人。——「足下」,呼佗也,「中國人」者,表其所自出也。「足下」前次,「中國人」同次。
[248]韓順宗實錄:伾,杭州人。
[249]又:執誼,杜黃裳子壻。——與前同解。
[250]漢霍光傳:臣,外國人,不如光。——同前。
[251]史貨殖列傳:夫倮,鄙人牧長,清,窮鄉寡婦,禮抗萬乘,名顯天下,豈非以富邪?——亦與前同。
[252]莊駢拇:臧與榖二人,相與牧羊而俱亡其羊。——「二人」與「臧」「榖」同次。
以上所引皆主次。
同於賓次。
[253]楚策:遂生子男,立為太子。——「子」,賓次而為前次者,「男」,表其所生之子為男也,指同乎「子」,故為同次。①「立為太子」者,猶雲「立之為太子」也,故前次為「之」字,不言而喻,「太子」其表詞,而為同次也。
[254]韓答呂醫山人書:務欲進足下趨死不顧利害去就之今於朝,以爭救之耳。——「趨死不顧利害去就之人」,加於「足下」之後,與為同次,而皆賓次。
同於偏次。
[255]史信陵君列傳:公子姊為趙惠文王弟平原君夫人。——「公子姊」前次,「夫人」其同次,皆在主次。「趙惠文王弟」前次,「平原君」其同次,皆在偏次。
[256]韓許國公神道碑銘:悉有其舅司徒之兵與地。——「其舅」者,前次,「司徒」其同次,皆在偏次。
①楊云:古人稱子曰「子男子」,稱女曰「子女子」。楚策「子男」即「子男子」也。馬氏析「子男」為二名,誤。
【3.4.1】同次之用有三:
一、申言以重所事也。
[257]公宣十二:莊王親自手旌。——「親自」代字,與「莊王」同次,申言之,所以鄭重乎「旌」也。
[258]史張釋之列傳:此人親驚吾馬。——「親」同次,實指「此人」,所以重其罪也。
[259]又萬石君傳:取親中帬廁牏,身自浣滌。——「身自」重言,與起詞同次,以表其孝也。①
二,重言以解前文也。
[260]史留侯世家:不愛萬金之資,為韓報讎強秦。——「強秦」者,「讎」之同次,解所報之「讎」也。②
[261]史項羽本紀:與漢戰滎陽南,京索間。——「京索間」同次,解「滎陽南」之所在也。
[262]左昭三:則猶有先君之適及遺姑姊妹若而人。——「若而人」同次,重括以前所稱也。
[263]史淮陰侯列傳:至如信者,國士無雙。——「國士」者,同次,所以稱「信」也。
[264]漢南粵傳:朕高皇帝側室之子。——「側室之子」同次,「朕」自稱,以明所自也。
[265]史馮唐傳:夫士卒盡家人子,起田中從軍,安知尺籍伍符。——「家人子」同次,以言「士卒」若何人也。
[266]又:且雲中守魏尚,坐上功首虜差六級。——「魏尚」同次,以名「雲中守」也。③
[267]左定十:公會齊侯於祝其,實夾谷。——「夾谷」者,以正「祝其」之稱也,因與同次。
[268]漢匈奴列傳:何但遠走亡匿於幕北寒苦無水草之地為?——「敗亡之虜」,以解「臣」之無可為也,與「臣」同次。
[269]史淮陰侯傳:今臣敗亡之虜,何足以權大事乎?——「敗亡之虜」,以解「臣」之無可為也,與「臣」同次。
[270]趙策:今秦,萬乘之國,梁亦萬乘之國。俱據萬乘之國,交有稱王之名。——兩「萬乘之國」,各為「秦」「梁」之同次,解所以對比也。
三、疊言以為驚嘆也。④
[271]莊大宗師:吾師乎,吾師乎!*萬物而不為義,澤及萬世而不為仁,長於上古而不為老,覆載天地,刻雕眾形而不為巧。——兩呼「吾師」,所以嘆美之也。
[272]榖僖十:天乎天乎!國,子之國也,子何遲於為君?——兩呼「天」者,明其無告也。
[273]史馮唐列傳:臣誠愚,觸忌諱,死罪死罪。——兩稱「死罪」,以申儆也。
[274]又李斯列傳:趙高曰:『時乎,時乎,間不及謀。贏糧躍馬,唯恐後時。』——兩呼「時」者,以發深省也。
[275]論先進:噫!天喪予,天喪予!——重言一句以自嘆也。凡重言一句,皆有警嘆之意,故重言之句亦引之。
[276]公哀十四:有以告者曰:『有麏而角者。』孔子曰:『孰為來哉,孰為來哉!』反袂拭面,涕沾袍。——重言「孰為來哉」,警辭也。
[277]論語雍也:斯人也而有斯疾也!斯人也而有斯疾也!
[278]又為政:人焉廋哉!人焉廋哉!——等句,皆以發其警省,故重言耳。
①「親」「親自」「身自」在這裡都不應看作代字,參【2.2.9】節注①。故不存在「次」的問題。
②楊云:「為韓報讎強秦」,乃「為韓報讎於強秦」之省略,在口語當為「給韓向強秦報讎」。馬氏認「讎」與「強秦」為同次,誤。
③楊云:「雲中守」,加詞,在同次,「魏尚」當在本次。 今案:馬氏之所以說「魏尚」是同次,乃是根據他給「同次」所下的定義,他在本節開頭說:『凡名、代諸字,所指同而先後並置者,在先者曰前次,後者曰同次。『這種定義,有時不甚妥。楊氏批評是對的。
④楊云:迭句與同次無涉,此等例句當移入句論內。
【3.4.2】同次之例有二。
一,用如表詞者,其式六:
【3.4.2.1】一,凡靜字用為表詞者,亦在此例,蓋與所表者同也。①
[279]史屈賈傳:其文約,其辭微,其志潔,其行廉。——所有「約」「微」「潔」「廉」四靜字,各表其起詞而與之同次焉。
[280]又大宛傳:得烏孫馬好,名曰天馬。——「好」者,「馬」之表詞。
[281]左文二:吾見新鬼大,故鬼小。——「大」「小」者,「新故鬼」之表詞。
[282]史蕭相國世家:故秦東陵侯,秦破,為布衣,貧,種瓜於長安城東,瓜美。——「貧」以言「東陵侯」,「美」言「瓜」,皆與同次。
[283]莊齊物論:故為是舉莛與改楹,厲與西施,恢恑憰怪,道通為一。——「道通為一」者,猶雲「道則通所舉者之為一」也。故「一」者表所舉者之相同,隱與所舉者為同次。
[284]孟離下: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一也。——「一也」者,表三史之相同也。
[285]漢張敞傳:今太后資質淑美,慈愛寬仁,諸侯莫不聞。——一切靜字以贊「太后」,皆同次。
[286]韓原毀:古之君子,其責己也重以周,其待人也輕以約。——「重以周」以言古君子之「責己」;「輕以約」以言其「待人」,皆為表詞,而各與起詞同次。
[287]韓盛山十二詩序:人謂韋侯美士,考功顯曹,盛山僻郡。——「美士」表「韋侯」,「顯曹」表「考功」,「僻郡」表「盛山」,皆與同次。此則以名字為表詞矣。
①楊云:馬氏前云:『「次」者,名、代諸字於讀句讀中應處之位也。』則「次」之屬於名、代甚明。馬氏此條下皆舉靜字作表詞之例,絕不舉名、代作表詞之例,非是。蓋靜字本無次也。 今案:楊說是,唯[287]是名字作表詞之例。
【3.4.2.2】二,凡註解之句,概以「也」字為煞者,其表詞或為名字,或為一讀,而其次必同乎起詞。蓋註解者,所以決起、表兩詞之為一也。
[288]莊逍遙遊:南冥者,天池也,齊諧者,志怪者也。——猶雲「南冥即天池之地,齊諧即志怪之書。」故「天池」與「南冥」同次,「志怪」與「齊諧」同次。
[289]禮大學:如切如磋者,道學也……云云。——此皆註解之文,所注者必與所解者同次。①
而公榖二傳,往往以問答之讀為註解。夫所答必大應其所問,故答者必與問者同次。學者可檢閱之。
①楊云:當雲「志怪者」與「齊諧」同次。
【3.4.2.3】三,凡「封」「拜」「傳」「稱」諸動字後,概加「為」「是」諸字,而後或用名字或用靜字為表詞,則其表詞必有與為同次者。
[290]史陸賈傳:陸生卒拜尉他為南越王。——「拜」字後 「南越王」與「尉他」同次,此與前兩節同義。蓋所間「為」字,即用以決前後兩詞之為一也。
[291]又李將軍列傳:後 廣轉為邊郡太守。——「邊郡太守」與「廣」同次。
[292]又汲鄭列傳:乃召拜黯為淮陽太守。——「淮陽太守」與「黯」同次。
[293]漢霍光傳:時年十餘歲,任光為郎。——「郎」與「光」同次。
[294]韓烏氏廟碑:壬辰,詔用烏公為銀青光祿大夫,河陽軍節度使,兼御使大夫,封張掖郡開國公。——「為」字後一切官名,與「烏公」同次。
[295]又記宜城驛:驛東北有井,傳是昭王井。——「是」字後「昭王井」與上「井」字同次。凡「傳」「述」「稱」「謂」諸動字後用「為」字者,率皆如此。
[296]左僖二十八: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內史叔策命晉侯為侯伯。——「侯伯」與「晉侯」同次。
[297]莊知北游:臭腐復化為神奇,神奇復化為臭腐。——「神奇」與「臭腐」並為同次。
[298]史叔孫通列傳:夫天下合為一家。——凡「化」「合」諸動字後有「為」字者視此。
【3.4.2.4】四,史籍中往往用「以為」二字。「以為」有兩解:一作謂辭者,①則「以為」二字必聯用,一作以此為彼者,則「以為」二字可拆用,而「為」字先後兩語必同次。
[299]禮文王世子:武王對曰:『夢帝與我九齡。』文王曰:『女以為何也?』——此「以為」,謂辭也,猶雲「女謂何如」也,非此例也。
[300]晉語:晉國有難,而無以尹鐸為少,無以晉陽為遠,必以為歸。——「少」「遠」皆靜字,各與「尹鐸」「晉陽」同次。「必以為歸」者,猶雲「必以晉陽為所歸之地」,「歸」與「晉陽」同次。
[301]燕策:不量輕弱,而欲以齊為事。——「事」與「齊」字同次。
[302]漢馮唐傳:景帝立,以唐為楚相。——「楚相」與「唐」同次。②
「以為」二字,經傳習見,變用不一,後詳。
①「謂辭」即指有「認為」義的動詞。
②對[302],馬氏有兩種不同的解釋,此處說『「楚相」與「唐」同次』,[四?370]與此例重,但彼處說「為」有「作為」義,是動字,「楚相」是「為」的止詞,居賓次。
【3.4.2.5】五,凡靜字先後動字以狀起詞者,應與起詞同次。
[303]漢萬石君傳:內史慶醉歸。——「醉」者,所以狀「慶歸」歸之容也;先乎動字,與「慶」同次。
[304]史貨殖列傳:丈夫相聚遊戲,悲歌慷慨。——「悲歌慷慨」,皆做靜字用;後乎動字,以形丈夫遊戲之狀也。
[305]漢霍光傳:出入禁闥二十餘年,小心謹慎,未嘗有過。——「小心謹慎」皆靜字,後乎動字,言霍「二十餘年出入禁闥」之容也。
[306]史淮陰侯列傳:項王見人恭敬慈愛,言語嘔嘔。——下八字皆靜字,以言項王「見人」之容也。
[307]漢東方朔列傳:臣朔少失父母,長養兄嫂。——「少」「長」靜字,先乎動字,以言朔「失」「養」之時也。
[308]又賈誼傳:先王執此之政,堅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時,據此之公,無私如天地耳。——「堅」「信」「無私」皆靜字,各後其動字以狀起詞。諸引所有靜字,皆狀起詞,故與起詞同次。①
①馬氏本節所列同次,最無道理,[303]的「醉」是內動字,按照【6.2.3】節的說法,「醉」應是假借為狀字的,同於[六?72]「立誅之」的「立」;既已假借為狀字,便無次可言。與「醉」字作用相同的【3.3.5】節[229]「病免家居」的「病」「家」也是狀字的,馬氏卻說居於賓次,與此同次之說矛盾。[307]的「少」「長」等也是狀動字形「失」「養」的,不應論次。
【3.4.2.6】六,凡「謂」「言」諸動字,訓「是為」「解為」之意者,則先後兩語,所次必同,蓋其後猶表詞也。
[309]孟告上:生之謂性。——「性」與「之」「生」同次,猶雲「生謂之性」也。
[310]又滕下:此之謂大丈夫。——猶雲「此之謂大丈夫」也。
[311]史商君列傳:反聽之謂聰,內視之謂明,自勝之謂強。——三句同上。
[312]左莊二十二:是謂觀國之光。——史記陳*世家作「是為」。故「是謂」者,猶「此為」也。「光」與「是」同次。推此,「所謂」二字,義亦相同。
[313]禮大學:所謂修身在正其心者。——「修身」與「所」同次,而「所」字與下文「者」字互指。
[314]左隱三:且夫賤妨貴,少陵長,遠間親,新間舊,小加大,淫破義,所謂六逆也。——此「所」字指上文,而「六逆」與「所」同次。
[315]漢高帝紀:高祖為亭長,乃以竹皮為冠,令求盜之薛治,時時冠之。乃貴常冠,所謂劉氏冠也。——此「所」字,上指「竹皮冠」。「劉氏冠」與「所」同次。
[316]易繫辭:德言盛,禮言恭。——「盛」「恭」兩字,各為表詞。
[317]左僖十五:歲雲秋矣。——「秋」與「歲」同次。
[318]左成十二:日雲莫矣。——「莫」與「日」同次。
總之,動字之後,或名、代諸字,或靜字,用如表詞者,必與前詞同次。
【3.4.3】其二,用如加詞者,式有六。凡名、代、動、靜諸字所指一,而無動字以為聯屬者,曰「加詞」。詳觀本節初引諸文可知。
【3.4.3.1】一,凡官銜、勛戚諸加詞先後乎人名者,皆曰「加詞」。
[319]史陸賈列傳:右丞相陳平患之。——「右丞相」官名,加於「陳平」人名之先。
[320]又項羽本紀:項王乃謂海春侯大司馬曹咎等曰。——「海春侯」勛名,「大司馬」官名,加於「曹咎」人名之先。
[321]漢趙充國傳:今先零羌楊玉,此羌之首帥名王,將騎四千。——「首帥名王」官勛之名,附於「楊玉」本名之後。①
[322]史李斯列傳:乃求為秦相文信侯呂不韋舍人。——「秦相文信侯」亦官勛之名,加「呂不韋」本名之先,而皆在偏次。
[323]史廉頗列傳:秦之所惡,獨畏馬服君趙奢之子趙括為將耳。——「馬服君」勛名,加於「趙奢」本名之先,皆為偏次。又「子」者五倫之名,加於「趙括」本名之先。
[324]對:嘗與其父奢言兵事。——「父」亦五倫之名,加於「奢」本名之先。
[325]漢黃霸傳:侍中樂陵侯高,帷幄近臣,朕之所自親,君何越職而舉之?——此句加詞,有「侍中」官名,「樂陵侯」勛名,「帷幄近臣」職名,「朕自所自親」,「所」字加詞,在氏族「高」姓之先後。又「之」字重指前名,亦加詞也,詳下。②
[326]韓與鄭相公書:孟之深友太子舍人樊宗師,比持服在東都,今已外除,經營孟家事,不啻如己。——「友」者,五倫之名,「太子舍人」官名,加於「樊宗師」本名之先。其官銜勛戚諸名概先置,而謂之加詞者,蓋以本名乃諸名所加之本也。否則以後之者為加詞,亦無不可。
總之,諸名先後連置,而所指同者,則所次同,同則必有為之加詞者矣。
○1楊云:此節馬氏述加詞,「首帥名王」明是作詞用,表明楊玉之為何如人者,何乃以為加詞耶?蓋馬氏謂凡官銜勛戚皆為加詞,故致誤認。
○2楊云:「帷幄近臣」明是表詞,馬氏以其與「侍中」「樂陵侯」相類,而不顧其組織不同,遂以為加詞,一誤也。「朕之所自親」亦表詞。馬氏以「所」為加詞,二誤也。霸薦史高,「高」乃人名,馬雲『氏族高姓』,三誤也。「之」字代上名詞之「高」,乃「舉」之止詞,既非加詞,並非下文馬氏所謂先置一句前之「之」字。馬氏以為同次,四誤也。
【3.4.3.2】二,凡諸詞相加,所稱雖同,而多後殊時者,亦曰加詞。
[327]韓考功員外盧君墓銘:余之宗兄,故起居舍人君,以道德文學伏一世。——「故起居舍人」,①明其前為舍人也,今與「宗兄」同次,亦曰加詞。
[328]史汲鄭列傳:一死一生,乃知交情,一貧一富,乃知交態,一貴一賤,交情乃見。——此以「死」「生」兩動邁同指一人所歷之境,「貧」「富」「貴」「賤」四靜字亦然。②
[329]韓河南府同官記:於泛水主簿,則得故相國太子賓客滎陽鄭公。——故、今兩官名,同指一人。
○1應為「故起居舍人君」。
○2按句意,「死」與「生」,「貧」與「富」,「貴」與「賤」,皆分指兩方,此雲『同指一人所歷之境』,誤。
【3.4.3.3】三,約指、逐指代字,加於名、代諸字之後,以為總括之辭者,曰加詞。①
[330]史項羽本紀:不者,若屬皆且為所虜。——「皆」約指代字,總結「若屬」所指諸人,皆與同次。
[331]漢朱雲傳:所過皆敬事焉。——「皆」者,重指所過之處也。
[332]史張陳列傳:秋亳皆高祖力也。——「皆」指「秋亳」所表諸事也。
[333]漢趙廣漢傳:其後強宗大族,家家結為仇讎。——「家家」猶逐指代字,分指「強宗大族」也。
[334]又司馬遷傳:夫仆與李陵俱居門下。——「俱」字約指以上兩人也。
[335]莊齊物論:然則我與若與人俱不能相知也。——「俱」字並指以上人、己諸稱也。
[336]趙策:破趙,則封二子者各萬家之縣一。——「各」者,分指二子。
此節可與逐指、約指諸節參觀。②
①「皆」「俱」「各」等字不應歸入代字,自不必認為加詞。
②此指【2.5.1】【2.5.3】兩節。
【3.4.3.4】四,凡先提一事而後分陳者,亦曰加詞。
[337]左昭四:晉有三不治:國險而多馬,齊楚多難,其何敵之有?——「三不殆」總提,「國險」「多馬」「多難」加詞,歷數其「三不殆」也。
[338]論述而:子以四教,文行忠信。——「文行忠信」,歷數「四教」也。
[339]又先進:德行,顏淵、閔子騫。①
[340]又述而:子不語怪、力、亂、神。②
[341]又:子所雅言,詩書執禮。——皆此類也。
[342]史高帝本紀: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殺人者死」至「抵罪」,乃歷數「三章」也。
[343]又商君列傳: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同上。
[344]又李將軍列傳:其治。米鹽大小事,皆關其手。③——先言「其治」,下敘所治之事。
[345]又叔孫通列傳:儀,先平明謁者治禮……云云。——至「以次奉賀」,皆歷數早朝之儀,而「儀」字先提。
[346]漢司馬遷傳:所以自惟,上之不能納忠效信,有奇策材力之譽,自結明主;次之又不能拾遺補闕,招賢進能,顯岩穴之士;外之不能備行伍,攻城野戰,有斬將搴旗之功;下之不能累日積勞,取尊官厚祿,以為宗族交遊光寵。——所敘「上之……」「次之……」「外之……」「下之……」,四者之「不能」,皆所以「自惟」之事。④
[347]韓論小功不稅書:小功服最多:親則叔父之下殤,與適孫之下殤,與昆弟之下殤,尊則外祖父母,常服則從祖祖父母。——「最多」後,皆歷數「小功之服」也。
[348]又韋公墓志銘:故事,使外國者,常賜州縣官十員,使以名上,以便其私,號私覿官。——「故事」總提,以下敘明其事也。
①「德行」,是指方面,意即「在德行方面……」,與「顏淵、閔子騫」非同次。
②「怪、力、亂、神」是「不語」的止詞,非同次。
○3章云:李廣傳無此語。
○4「上之……」「次之……」等是「自惟」的止詞(賓次),與「自惟」非同次。
【3.4.3.5】五,起詞、止詞後,凡系讀以為解者,亦曰加詞。
[349]史河渠書:佗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勝言。——「佗小渠」,句之起詞,「披山通道者」,所以解「佗小渠」也。
[350]韓師說:古之聖人,其出人也遠矣,猶且從師而問焉。——「古之聖人」,起詞,「其出人也遠矣」,續加之讀也。
[351]楚策:於是使吏盡滅春申君之家。而李園女弟初幸春申君有身而入之王所生子者,遂立為楚幽王也。——「李園女弟」,讀之起詞,「初幸春申君有身……」,續加之讀也。
[352]莊天運:彼,人之所引,非引人也。——「彼」起詞,「人之所引」,加讀也。
[353]左襄十四:賜我南鄙之田,狐狸所居,豺狼所嗥。——「南鄙之田」,止詞也,續加兩讀以解之。①
[354]史曹相國世家:擇郡國吏,木詘於文辭重厚長者,即召除為丞相史。——「郡國吏」,「擇」之止詞,後加讀以解之。
若此之數,不可勝道,參觀接讀代字,可加詳焉。
①[352]「人之所引」是「彼」的表詞,非加詞。[353]「狐狸所居」「豺狼所嗥」是「南鄙之田」的表詞,非加詞。
【3.4.3.6】六,凡動字、名字歷陳所事,後續代字以為總結者亦曰加詞。
[355]莊大宗師:墮肢體,黜聰明,離形,去知,同於大道,此謂坐忘。——「墮」「黜」「離」「去」諸動字但言事,「此」代字也,統指以前四項,而為句之起詞。
[356]漢鼌錯傳:丈五之溝,漸車之水,山林積石,經川丘阜,*木所在,此步兵之地也。車騎二不當一。——後言「弓弩」「長戟」「矛鋌」諸地,句法相同。「此」字總指上文。
[357]漢劉歆傳:夫可與樂成,難與慮始,此乃眾庶之所為耳。——「此」字重指上文。
[358]漢賈誼傳:禮義廉恥,是謂四維。——「是」字總指四名。
【3.4.4】又或句中止詞先置句首,而於動字後以「之」字重指者,亦可附於同次之列。以兩者所指一事,又同一次也。
[359]左僖二十八:險阻艱難,備嘗之矣。——「之」指詞,重指「險阻艱難」也。名手「險阻艱難」既為止詞而置先句首者此也。下文同。
[360]又:漢陽諸姬,楚實盡之。——「之」與上同。
[361]論為政:詩三百,一言以蔽之。——「之」指「詩三百」也。
[362]又述而:聖人,吾不得而見之矣。「之」指「聖人」。
[363]燕策:死馬且買之五百金,況生馬乎!——「之」指「死馬」。
[364]史汲鄭傳:大將軍青侍中,上踞廁而視之。——「之」指「侍中」①。
[365]韓送陳秀才彤序:潁川陳彤,始吾見之楊湖南門下。——「之」指「陳彤」。
[366]韓重修滕王閣記:其江山之好,登望之樂,雖老矣,如獲從公游,尚能為公賦之。——「之」指句首「江山之好」與「登望之樂」也。
[367]史管晏列傳:管仲,世所謂賢臣,然孔子小之。——「之」指「管仲」。
【3.4.5】由是,凡句中主次或偏次先置句首,而後以「其」字重指者,亦此例也。
[368]史老莊列傳:鳥,吾知其能飛,魚,吾知其能游,獸,吾知其能走。——三「其」字皆為主次,問指「鳥」「病」「獸」三名字也。
[369]韓獲麟解:角者,吾知其為牛;鬣者,吾知其為馬;犬豕豺狼麋鹿,吾知其為犬豕豺狼麋鹿。②——同上。
[370]莊駢拇:故此數子,事業不同,名聲異號,其於傷性以身為殉,一也。——「此數子」者,空置句首,不屬下文,「其」字在主次重指之。
[371]孟滕下:梓匠輪輿,其志將以求食也。——「梓匠輪輿」空寄句首,與下文無涉,「其」字偏次重指之。
[372]論雍也:回也,其心三月不遠仁。——同上。
[373]韓送楊少尹序:今楊與二疏,其意豈異也!——「其」字同上。
[374]史馮唐列傳:馮唐者,其大父趙人,父徙代,漢興,徙安陵。——「其」字偏次,重指「馮唐」也。
後論句法加詳。
○1楊云:「大將軍青侍中」謂衛青侍於宮廷也,「之」字即指「衛青」言。馬氏蓋誤認「侍中」為官名。
○2[369]原引述不全,今補。
【3.4.6】更有名、代等字連書而意平列者,概用「與」「及」「以及」為連及之辭,今附記於此,以平列名、代諸字,所指或異,而所次盡同也。①
[375]論子罕:子罕言利與命與仁。——「利」「命」「仁」三事平列,皆同為「言」之賓次,而以「與」字連之。
[376]莊齊物論:然則我與若與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邪?——「我」「若」兩字,代字也,「人」名也,今以「與」字連之。
[377]韓原道:仁與義為定名,道與德為虛位。——「仁」「義」「道」「德」連書,間以「與」字。
[378]莊逍遙遊:蜩與學鳩笑之曰。——「與」字以連「蜩」「鳩」兩鳥。②
[379]論公冶: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不可得而聞也。——「性」「天道」兩名也,「與」以連之。
[380]漢刑法志: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與」字以連諸色人也。
[381]左隱元:生莊公及公叔段。——「及」字連兩本名。
[382]史酷吏列傳:湯掘窟,得盜鼠及余肉。——「及」字所以連「鼠」「肉」也。
[383]又:於故人子弟為吏及貧昆弟,調護之尤厚。——「及」字以連「故人子弟」與「貧昆弟」也。
[384]史大宛列傳:騫因分遣副使,使大宛康居大月氏大夏安息身毒于寘扞罙及諸旁國。——「及」字以連「諸旁國」與以上平列之國名也。
[385]漢趙充國傳:羌虜故田及公田,民所未墾,可二千頃以上。——「及」字以連「故田」與「公田」也。
[386]史平原君列傳:平原君相趙惠文王及孝成王。——「及」字以連所相之兩王也。③
[387]漢霍光傳:顯及禹山雲自路日侵削。——「及」字以連母子也。
[388]史項羽本紀:所以遣將守關者,備他盜之出入與非常也。——「出人」「非常」作兩名用,「與」以連之,猶雲「備他盜出入之路與非常之事」也。
[389]史老莊列傳:去子之驕氣與多欲,態色與淫志,是皆無益於子之身。——「與」字以連「驕氣」「多欲」也,下「與」字以連「態色」「淫志」也。④
[390]史項羽本紀:每吳中有大繇役及喪,項梁常為辦,陰以兵法部勒賓客及子弟。——兩「及」字皆以連諸名也。
[391]左文三:秦伯伐晉,濟河焚舟,取王官及郊。——「及」字以連兩地名也。
由是觀之,凡記事之文,概以「及」為連,故左傳、史、漢輒用之;而論事之文,概用「與」字。
[392]韓論小功不稅書:親則叔父之下殤,與適孫之下殤,與昆弟之下殤。——兩「與」字,遞連諸色「下殤」也。
[393]漢趙充國傳:留弛刑應募及淮陽汝南步兵與吏士私從者,合凡萬二百八十一人。——三色人名字稍長,則參用「與」「及」兩字以連之。
[394]韓孔公墓志銘:親戚之不仕與倦而歸者,不在東阡在北陌,可杖履來往也。——「與」字以連兩讀也。
[395]又送溫處士序:自居守河南尹以及百司之執事與吾輩二縣之大夫,政有所不通,事有所不明,奚所諮而處焉?——三色人名字稍長,則參用「以及」「與」字為連也。
[396]又毛穎傳:自結繩之代以及秦事,無不纂錄。陰陽、卜筮、占相、醫方、族氏、山經、地誌、字書、圖畫、九流、百家、天人之書,及至浮圖老子外國之說,皆所詳悉。——凡歷數諸項,則用「以及」「及至」為連,亦無不可。
古籍中「若」「如」兩字,間代「與」字以連諸名者,然非其常。「以」字之代「與」字也僅矣。⑤
[397]左成十六:我若羣臣輯睦以事君,多矣。——猶雲「我與羣臣」也。
[398]漢儒林傳:其不事學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蓺,輒罷之。——「若」猶「與」也。⑥
[399]韓贈張童子序:然後升於州若府。——言「州與府」也。
[400]左襄十三:請為靈若厲。——言「靈與厲」也。
[401]儀禮鄉飮酒禮:公如大夫入。——言「公與大夫」也。
[402]論先進:方六七十如五六十,而非邦也者?——言「與五六十」也。
[403]史虞卿傳:趙王與樓緩計之曰:『予秦地何如毋予?孰吉?』——言「予與毋予」也。
[404]左昭廿五:凡有季氏與無,於我孰利?——此「與」字以連「有」「無」季氏之兩事也。
[405]孟公下:得之為有財。——「為」亦解作「與」字。
[406]韓送楊少尹序:道旁觀者,亦有嘆息知其為賢以否。——「以否」者,猶雲「與否」也。
○1這種名、代等字連書而意平列者,所指非一,不合【3.4】節「同次」定義,不應列入同次。馬氏所以列入同次,是因為『平列名、代諸字,所指或異,而所次盡同也』,即這些並列成分處於「同」一個「次」。但這種同次的概念與原來同次的概念完全是兩回事。
○2章云:「蜩」乃蟲名,非鳥也。「兩鳥」字可刪。
○3原作『「及」字以言所相之兩王也』,今將「言」改作「連」。
○4『下「與」字……也』一句原無,今補。
○5【7.3.11】節有若干同類用例。
○6楊云:「若」字「如」字皆「或」字之義。漢書高紀注云:『「若」,「或」也。』禮記文王世子疏云:『「若」,是不定之辭。』此諸例及下引論語『如五六十』之例,皆是「或」義,不當徑釋為「與」。「與」當於英文之and,「或」當於英文之or,「與」表連及,「若」表選擇,意義大不同也。 今案:「和」類連詞與「或」類連詞講法不同,但不日所有用例都有實質性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