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論解說 · 六、對抗在矛盾中的地位
在矛盾的鬥爭性的問題中,包含著對抗是什麼的問題。我們回答道:對抗是矛盾鬥爭的一種形式,而不是矛盾鬥爭的一切形式。
在人類歷史中,存在著階級的對抗,這是矛盾鬥爭的一種特殊的表現。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之間的矛盾,無論在奴隸社會也好,封建社會也好,資本主義社會也好,互相矛盾著的兩階級,長期地並存於一個社會中,它們互相鬥爭著,但要待兩階級的矛盾發展到了一定的階段的時候,雙方才取外部對抗的形式,發展為革命。階級社會中,由和平向戰爭的轉化,也是如此。
炸彈在未爆炸的時候,是矛盾物因一定條件共居於一個統一體中的時候。待至新的條件(發火)出現,才發生了爆炸。自然界中一切到了最後要採取外部衝突形式去解決舊矛盾產生新事物的現象,都有與此相仿佛的情形。
在社會主義下,對抗是消滅了。但是矛盾還是存在著。既然矛盾法則是自然、社會和思維的發展的一般法則,那就沒有例外,它也是社會主義社會、共產主義社會的發展法則。所以無論在社會主義社會或共產主義社會,矛盾仍是社會發展的動力。不過這種矛盾是非對抗性的矛盾,它是在完全的新的社會規律的基礎上,在社會主義社會各方面成員的利益的根本的共同線上發生作用的。史達林指示我們說:「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的主要特點和要求,可以大致表述如下:用在高度技術基礎上使社會主義生產不斷增長和不斷完善的辦法,來保證最大限度地滿足整個社會經常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的需要。」為要在高度技術基礎上使社會主義生產不斷增長和不斷完善,就必須不斷地發展生產力。為要不斷地發展生產力,就必須不斷地解決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矛盾。「生產力是生產中最活動、最革命的力量。這種力量,就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也無可爭辯地走在生產關係的前面。生產關係只是經過一些時候,才會被改造得適合於生產力的性質。」所以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矛盾,在社會主義下,不會發展為對抗,社會有可能做到使生產關係適合於生產力的性質,能夠及時地改進落後了的生產關係使適合於生產力的性質,使生產力不斷地向上發展,因而可以促進社會由「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階段邁進到「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階段。
由此可知,對抗只是矛盾鬥爭的一種形式,而不是它的一切形式。在社會生活中,對抗只是階級社會中的矛盾鬥爭的形式,而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中矛盾鬥爭的形式。由於對抗與矛盾的斷然不同,用以解決對抗和矛盾的方法也斷然不同,不能到處套用一個公式。
引用
[1]毛澤東:《論人民民主專政》。
[2]胡喬木:《中國共產黨的三十年》。
[3]胡喬木:《中國共產黨的三十年》。
[4]史達林:《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
[5]史達林:《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
[6]見列寧對布哈林的《過渡期經濟學》的評註。
[7]本文最初發表於1951年2月1日《人民日報》和《福建政報》1951年第2期,略加修改後曾以《〈實踐論〉——毛澤東思想的哲學基礎》為題發表於《新建設》1951年第3卷第5期。1951《〈實踐論〉解說》一書中出版。1978年4月,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在該書第6版中將書中的文字作了一些必要的刪節,對有關引文作了校訂。—編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