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二十四冊 天命六年七月
第二十四冊 天命六年七月
七月初三日,以克取遼東地方,設大宴慶賀。汗進衙門,總官以下、備御以上各官依次坐畢。汗親舉金卮賜酒。宴畢,各賜衣一襲。領兵諸貝勒以賜宴賞衣禮拜謝。汗諭曰:「明
為大國,沿以為不足,而欲滅小國,故喪其師矣。其地廣大,尚不為足,而欲奪小國之土,故失其土。此皆上天以明為非,以我為是也!今賜酒各一卮,衣各一襲,能值幾何?惟諸貝勒
征戰勞苦,以表心意耳。」
初四日,因蓋州張游擊及東昌堡劉游擊之兄弟族層俱在廣寧,無所依靠,故由揚古利、剛古里二總兵官率兵一千五百人往接之。
七月初一日,汗諭曰:「諸貝勒之包衣小於幼時閹割後送入貝勒院內,其送子之父母,將享富貴也!倘不從我命,因不閹小子而致諸貝勒院內之婦女與他人私通,豈不殺其男子耶?」
七月初六日,汗諭曰:「遷居東西南北之漢人,不得以牛輸運糧谷,恐牛累瘦。應計其家存糧數,交付於蒙噶圖。抵遷居地後,由該地倉糧內照數領取之。撥還倉糧時,由蒙噶圖轉諭地方官撥給。」
初七日,所獲乘刳舟去明國之朝鮮人八十六人,除收養其有用之匠人外,餘盡殺之。
初八日,遣被擒之二朝鮮人齎書還。其書曰:「據聞我所得遼東之民,多有逃劇爾國者。倘如不還我漢人,則兩國接壤,相互結怨,有何益焉?我與明兩國之戰,非輕率之舉。天厭明妄干界外異國之事,故有此役。上天所譴明國之罪,爾朝鮮為何以身承當之?助天譴之明國猶如抗天,倘執迷不悟,爾乃天上之天也!我二國平素有何怨尤?我常致書遣人,爾卻無一復文,未遣一人,且不納我所遣去之使者。陣獲之官員,盡釋之歸,而爾卻無一次以善言相謝之。爾竟如此鄙視於我也!挫辱皇天眷祐之人而得計者向無此例。爾國有難,吾亦知之矣。然昔大遼國天祚帝,納我金國之阿蘇不還,宋趙微宗帝,納金汗所征大遼之餘孽張覺不還歸,故而失敗之例尚且有之。再者,朝鮮之趙惟忠曾率四十餘城叛附,而我金帝概未收納。由此可知,我兩國相好之例有之。此皆爾等所知之事也!爾朝鮮以明為好,而不肯棄之,明國何好有之?我聞周武王封其臣箕子為朝鮮國一代之君。又聞遼東之地原屬爾朝鮮,後為明奪取之。賤朝鮮人甚於其漢民,養之若家奴也!爾若以附於明,惶惶然不敢有一言相悖為善事者,我則非若明威懾他人,惟冀自身安然以居之矣。何去何從,聽憑爾便。再有如趙惟忠者,自朝鮮叛附,爾欲索之乎?」
諸貝勒服四爪蟒緞補服,都堂、總兵官、副 將服麒麟補服,參將、游擊服獅子補服,備御、千總服鄉彪補服。
初十日,汗諭曰:「自費阿拉以外至托蘭扎爾塔庫、依瑪瑚、蘇完、雅爾古等地之禾割穗留梗。自費阿拉以內至德立石、尚間崖、都喀阿拉等處之禾,仍舊齊根割之①。自英額、木虎覺羅以內及額赫霍洛以外之禾留?割之。自額赫霍洛以內及德立石、尚間崖、都喀阿拉以外之禾,仍舊不留梗割之。法納哈堡,柴河堡之禾,仍舊不留梗割之。將糧打淨曬乾,乘涼時記明斗斛數目,於夜間窖之。」
十一日,汗諭曰:「命准托依、博布黑、薩哈廉、烏巴泰、雅星阿、科貝、札海、渾岱等八人為八旗之師傅,八位巴克什尚精心教習爾等門下及所收之弟子。教之通曉者賞之,弟子不勤學不通曉書文者罪之。門下弟子,如不勤學,爾等可告於諸貝勒。該八位師傅,無須涉足他事。」
初十日,汗諭曰:「著各路大臣、千總、管理田千總、管屯守堡,招各該牛錄之人迅速收割糧谷。所收糧欲集中快打,除淨秕糠,乘夜涼窖之。勿效往日輕疏懈怠。費阿拉、額赫霍洛、畢彥、喀爾喀依鄂佛洛及其以東之糧皆留梗割之,自此以西之糧照舊不留梗割之。」
永順巡視馬匹,射人致死,遂交法司鞫之也。原擬償人抵罪,遞其參將,貶職游擊。汗聞之,以其兄阿蘭珠有功,欲免其償人降職之罪,並仍令任參將之職。然其統兵出戰無功,縣於鄉里藏匿財物,居心不公,故治其罪,盡革其職。
十四日,有七蒙古人自廣寧來歸。
蒙古烏魯特國達爾漢巴圖魯貝勒屬下十五戶來歸。
十四日,為分田事先期傳諭各村曰:「海州地方撥田十萬垧,遼東地方撥田二十萬垧,共徵田三十萬垧,分給我駐紮此地之兵馬。至於我眾百姓之田,仍在我地方耕種。爾遼東地方諸貝勒大臣及富家之田,荒蕪者甚多也!該荒蕪之田,亦列入我所徵之三十萬垧田數內。如不敷用,可取自松山堡以內至鐵嶺、懿路、蒲河、范河、琿托河、瀋陽、撫順、東州、瑪根丹、清河、孤山等地之田耕種。若仍不足,可至邊外耕種。往者,爾明國富人,占地甚廣大其田僱人耕作,所獲糧米,食之不盡,而糶之。貧民無田無糧,買糧而食,一旦財盡,淪為乞丐。富人與其囤積糧財,以致朽爛,徒行貯藏,不如瞻養乞丐貧民。如此,則鴻名相傳之,造福於後世也!本年所種之糧,准其各自收穫。我今計田每丁給種糧田五垧,種棉地一垧矣。爾等不得隱匿男丁。隱則不得其田矣!嗣後以不使花子求乞,乞丐僧人,皆給以田,勤加耕作。每三丁,合種官田一垧。每二十丁,以一人充兵,一人應役。不似爾國官吏差人歙財於下,賄賂於上。爾漢人參將、游擊一年領取豆類及高粱、小米共五百石,麻、麥、靛等,不計其數。每月領取食米、木炭、紙張、菜蔬費十五兩。我已諭令廢止此種雜費,秉公執法而生之也。官員出行,由汗賞給買肉之銀兩,按實到人數給米。」
十五日,喀爾喀貝勒卓里克圖屬下六十戶來歸。
十三日,牛莊之人繳來甲二百副,弓二百張、箭及藥箭一千枝,大炮彈三千發、小炮彈五斗,鋼鐵五十斤。
十七日,汗諭曰:「城內城外及諸申人住宅所栽之果木,若於樹上拴緊牛馬,必將受損致死。著傳諭各家樹主及漢人,須妥為護養,養成後,作價出售。」
「剛古里,楊古利,現寄銀二百兩與爾等者,命招願售牲畜者前來,兩相情願,則購而食之,如其不願出售,勿得強行徵購。先去之人等,以銀強購,形同劫奪、漢人有怨言。聞此,
未寄銀兩。再者,與爾等同去之甲十百人,可與步量土地者一同遣之,並隨行至終。其守渡口之人,可於河岸掘壕戍守。」
「蒙噶圖,著爾亞加約束同行之人,以免其擾害國人,地方之人所獻牛豕,按價給與銀錁後方可取食。」
十八日,博爾晉侍衛率兵二千人往海州換防。
十九日,每牛錄各派十人書寫檔子。
十九日,索海牛錄下之乃莽阿首告代理牛錄額真雅蘭私藏匿份馬。以所告屬實,授乃莽阿為牛錄額真。罰雅蘭銀十五兩,免其掌管牛錄。伊蓀以遲遲隱匿不報首告人之言,達五月之久,免其審事官之職,罰銀二十五兩。罰吉蓀銀十五兩。
二十日,愛塔來報,海上發現小舟。
二十一日,汗新率諸貝勒謁堂子。
二十二日,希爾胡納克杜楞屬下蒙古五十戶來歸。
二十三日,海州愛塔遣人來獻盔二百以及弓箭、撒袋、鞍、轡俱全。
二十四日,新城趙游擊來報:「二十日夜明國、朝鮮合兵乘舟渡海而來。擄鎮江城主佟游擊及湯站堡守堡而去。」
二十四日,遣卡倫游擊蘇勒東阿率布拉喀之四十人往鎮江一帶探信。同日命郎善、慶穆喀率二十人去看金州參將愛塔,倘有事故,攜之前來。
二十五日,張邱牛錄下之三人,因掩殺圖梅牛錄住台之人一名,故將張邱牛錄下之三人處死。
二十日,新城游擊趙義和來報:「明毛游擊率自遼東逃出之韓參將、王參將及其敗兵三千,於二十日夜乘舟渡海來圍鎮江城。鎮江城陳中軍執獻城主游擊佟養元父子以降。湯站堡人執其城主守堡陳九階以獻,險山堡人執其城主守堡李世科以獻。此三城人皆降毛文龍。」
二十六日,遣大貝勒、莽古爾泰貝勒及都堂阿敦,率兵二千往視金州地方及邊運可虞之地。命金州參將愛塔退駐蓋州。
是日,命四貝勒、都堂棟鄂額駙,率兵三千往剿鎮江一帶之叛民,並諭曰:「其首惡者殺之,餘眾編戶攜歸。」諭畢遣之。是夜思之,唯恐有不妥,二十七日,又遣阿敏貝勒、達爾漢侍衛率兵二千往援。諭之曰:「來兵若欲戰不退,爾等可攻之,但勿得急忙,宜詳察四周均妥布車盾,緩進巧戰。」
二十七日,新城趙游擊探得實信,即遣中軍來報曰:「鎮守山海關之袁軍門令游擊毛文龍率兵二百,駕四舟往朝鮮送信。時有明使乘二舟自朝鮮返,相遇於海中。毛文龍命其同往朝鮮,六舟遂至麥川堡登岸。鎮江人聞之,鎮江城中軍陳良策與毛文龍潛通。二十日夜,屯民數百人於鎮江城外吶喊,陳良策自城內響應之,大呼『明大兵至!』遂執城主游擊佟養元,殺其子及侍從六十人。翌日,攜佟游擊往馬頭山會毛文龍。於是,湯站堡人執湯站堡守堡以獻。險山堡人亦執險山堡守堡以獻。毛文龍執永甸守堡以去。長甸守堡自願往投。」再者,毛文龍遣都司姓曹者勸趙游擊降,趙游擊殺該都司,執其從者一人,與曹者司首級來獻。汗嘉趙游擊,賞銀百兩,賞所遣中軍銀二十兩。
四貝勒,阿敏貝勒率都堂、總兵官、眾副將、參將等官及每牛錄甲士二十人共三千兵往鎮江地方招撫叛民。未叛之國人編戶,留居原地,已叛之國人為俘,攜一萬二千俘虜而歸。
①原轉抄本簽註:謹查,近割之,即將禾齊根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