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史 · 第八章 法律、宗教、兵制、經濟、民族

蒙森 《羅馬史》
法律的發展 這一時期羅馬公社法律的發展,最實質性的改革可以說是獨特的公社約束,即下層政府官員管制公民的行為習慣。官員有權對擾亂社會秩序者進行財產罰款(multae),這便是法律的萌芽。在國王被驅逐之後,所有的處罰,只要超過2隻羊和30頭牛,或者依據國家法令第324條,將處罰轉換為金錢之後,只要是超過3020利布拉拉森(30磅)的罰款,通過上訴,公社掌握了決定權,因此,違法懲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由於擾亂秩序的條例模糊,任何罪行都可能被視為擾亂秩序;罰金數額龐大,有些使用並不合理。這種懲處方法,不夠清楚,弊端較大,因此附加條例應運而生:凡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數額的財產罰款,不得超過被罰人財產的一半。儘管有了補救措施,但弊端並沒有得以消除,反而愈發明顯。治安法也是類似的情況。自古以來,羅馬公社就制定了很多治安法,治安法屬於擾亂秩序這一類。治安法也是十二銅表法的一部分。十二銅表法規定,不得僱人給死人塗油,褥子只能送一套,紫邊被子不得超過三床,不得贈以金器或奢華的花冠,火葬場不得使用加工過的木材、不得使用焚乳香和藥酒,吹笛送葬的人最多10人,不得用女人代哭,不得為喪事大擺筵席——某種意義上說,這是羅馬最早反對奢侈的法律。有些法律是為社會衝突而制定,比如禁止高利貸、個人不得過分占用公共牧場、不當徵用公共場地。雖然這些處罰條例也有一定的弊端,但至少對各種罪行都有明文規定,也有懲處的標準。比這糟糕的是,官員會濫用職權,對擾亂秩序的人進行審判,處以罰款。如果罰款達到一定數額,被罰者可能會不滿而上訴,也不繳納罰金,此時,地方官員就會將案件交由公社處理。在羅馬紀元5世紀的時候,准罪行的相關程序已經制定,用以懲處男女的不道德生活,懲處糧食壟斷、巫術以及其他類似的事情。 與此極為相似的是,源於這個時期的審查官准裁判權。審查官有權調整羅馬的財政預算和公民名單,做一些惠及自身的事兒。一方面,他們任意徵收奢侈品的稅,這種稅與奢侈品的罰款僅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如果有市民被舉報做了壞事,審查官也有權削減或撤銷其政治權利。這個時期的監督,所達到的程度,可以從幾件事例中看出:如果一個人對自己的田地疏於耕作,會遭到懲處,普布利烏斯·科內利烏斯·魯菲努斯(羅馬紀元464、477年即前290、前277年的執政官)僅僅因為擁有價值3360塞斯特斯(30磅)的銀制器皿,而被審查官撤銷了元老的頭銜。當然,根據地方官員的法令的相關規定,審查官的審判只在他們任期內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是在接下來的5年內也具效力,但之後是否仍然有效,則由繼任的審查官決定。審查官的特權極為重要,根據審查官制度,他們可以藉此從一個下級地方官員一躍成為級別最高、收入最多的官員。元老院的統治主要依賴於上層和下級的雙重監督,既監督公社也監督官員,權力越大,越不規範,弊端也越大。像這種機制比較鬆散的統治,有一定的好處,當然也有很多缺點。對於認為弊大於利的觀點,我們也不加以反駁,但我們不會忘記道德雖然顯得表面但仍然嚴正有力,不會忘記民眾的滿腔熱情,不會忘記這是一個充滿正義的時代,這些制度也沒有沾染卑劣的弊病。即使這些制度壓制了個人自由,但不可否認它們也在維持著羅馬人民的公德心與優良的傳統習俗和秩序。 法律修訂 可以明顯地看出,羅馬法律的發展體現出人性和現代化也在緩慢地發生著改變。十二銅表法的多數條例與梭倫法是一致的,因此我們認為,具有實質性的改革都具有這種特點:例如保障自由結社的權利及由此權發展而來的社會自治權;制定法令禁止在耕地邊界上種莊稼;減輕盜竊罪的懲處,自此以後,只要不是當場被抓,都可以通過雙倍賠償來免於原告的控訴。直到一個世紀以後,債務法才根據普布利烏斯法做出類似的修訂。根據最早期的羅馬法律,財產所有者生前有權對自己的財產任意支配,死後其財產則由公社處置。後來,這條法令被取消了,因為根據十二銅表法,私人遺囑與經過查證的遺囑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個人對自己財產的完全自由支配,這是打破氏族制度非常重要的一步。極端的父權受到了法律的限制,比如,孩子三次被父親賣,則可以不受父親的管制,變得自由。嚴格地說,從法律推論來看,這無疑是荒謬的。很快,上述法規被賦予了可能性,即父親可以自願放棄對孩子的管制權,放孩子自由。婚姻法規定世俗婚姻是被允許的,雖然宗教婚姻與世俗婚姻並無多大的差異,但卻與夫妻權利分配有很大的關係,世俗婚姻是結成一種關係,這種關係無關乎權利,實現對丈夫權利放鬆的第一步。強制性結婚第一步就是向單身漢徵稅(aesuxorium),這是在羅馬紀元351年即前403年卡米利烏剛成為審查官時制定的法令。 司法行政制度 羅馬法律規範 新的司法人員體制 從政治角度來看,司法行政制度更重要,也更容易改變,因此,它的改革也更為全面徹底。首先是對最高司法權的限制,以前不成文的法律現在以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此後,地方官員在審判處理民事或刑事罪行的時候不再任意為之,而是要依據法律條例(羅馬紀元303年、304年即前451年、前450年)。在羅馬紀元387年即前367年,羅馬專門任命一個最高長官負責司法行政,同時在羅馬成立幾個獨立的治安部門。羅馬此舉影響重大,以致所有拉丁公社都紛紛效仿,提高了司法行政的效率和公正。這樣一來,這些負責治安的官員或者其他行政官,也在某種程度上獲得了一定的裁判權。一方面,他們負責處理市集上的買賣——尤其是牲畜和奴隸的買賣所產生的糾紛;另一方面,在賠錢或需要交罰金的事件中,他們是初審裁判官或者是審查官,這兩者在羅馬性質是一樣的。由於司法行政制度會徵收罰款,因此,他們也掌握了具有重大政治意義的徵收罰金的權力。 後來,羅馬於羅馬紀元465年即前289年增設了三連夜警官[1],與前面所說的治安官員等差不多但地位略低而且也有徵收罰金的權力,這個職務主要是為下層階級設立的。他們主要負責夜間的事務,比如火災、公共安全或者監督行刑。沒過多久,或者說其實從一開始,他們就和審判權扯上了關係。到後來,羅馬勢力擴張,為了方便訴訟人,在一些偏遠地區,也需要一些有能力的審判官處理一些小的民事糾紛。這樣的制度也適用於公社[2],甚至可以推廣到更為偏遠的公社,這便是羅馬市級較為嚴格的司法行政制度的萌芽及發展。 民事訴訟的變革 民事訴訟程序的處理(按照那個時期的觀念,民事訴訟多屬於對本國公民所犯的罪),通常分為兩個階段,首先是由官員確定法律問題(ius),接著由官員指派一個私人根據實際情況給事件定性(iudicium)。不可否認的是,這種做法在早期的時候被經常使用,直到王政被廢除,才開始根據法律來制裁。羅馬的私法條例清晰明了,實施也精準無誤,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分類得當。涉及到財產問題,財產所有權都是由官員任意裁決,直到後來才慢慢依據法律逐漸制定了財產權和所有權,因此,官員喪失了很大一部分權力。在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人民法庭具有赦免權,這一條現在也受到法律保障。如果被告在審訊之後被官員定罪,然後交由民眾,接著官員會在公民、被告都在場的情況下再一次審判。在公社做出決定之前,案件還會被討論三次。如果被告還是不滿意,又進行上訴,那在第四次審判的時候,公民就有權否決其上訴,並且不得再修改。一些原則中也體現著相同的共和精神,比如,住房是公民的保障;不得入室逮捕;案件還在調查就不得關押嫌疑人;只要宣判不關乎財產只與人格有關,被控告但尚未被定罪的人可以為了免於被判罪而放棄自己的公民身份。這些僅僅是原則,並沒有形成法律,因此對官員沒有法律約束力[3]。 從道德層面來講,這些原則對他們影響很大,尤其是當他們處理死刑的時候。雖然,羅馬的刑法展示了強烈的公德心,也展示了這個時期人道主義的日益增長,但另一方面,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也受到階級鬥爭的重重阻撓。就這一點而言,在當時也是讓人非常苦惱的。在由糾紛引起的刑事案件中,所有官員都有同等的初級審判。由此引發的結果卻是,在羅馬的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沒有了固定的權力機構,也沒有正規的初次審查。終極審判形式也是經由立法機關進行,而並不否認它起源於特赦權。此外,擾亂治安的罰款和誹謗刑事案件的處理看起來極為相似,這對刑事案件的判決非常不利。 某種程度上,刑事案件的處理往往不是按照固定法律而是根據審判官喜怒。這樣的結果便是,羅馬的刑事處理程序缺乏原則,淪為政黨的玩物和工具。這種處理程序主要適用於政治罪,同時也適用於其他罪行,比如殺人罪和縱火罪。這種不合理的處理程序加劇了犯罪,而且與共和時期對於非公民的蔑視相輔相成,和正式的處理程序一起,越來越容忍對奴隸和普通民眾進行快速審判。一些政治上的激烈衝突也跨越界限,針對這些情況,設立了一些制度。就這樣,羅馬人在司法行政中,一步一步地脫離了原有道德準則。 宗教——新的諸神 這一時期,我們無法追溯羅馬宗教思想的進步。通常,他們對於祖先的信仰是簡單純粹的,這種信仰不同於迷信或不信。把一切塵世的東西精神化,這是當時廣為接受的觀念,也是羅馬宗教的基石。「銀神」就是很好的一個例子,大概在羅馬紀元485年即前269年,銀作為貨幣使用之後,這個神就產生了,而且自然而然就成了「銅神」(Aesculanus)的兒子。 羅馬與其他國家的關係與以前一樣,但值得一提的是,希臘對羅馬的影響與日俱增。就在此時,在羅馬供奉希臘諸神的廟宇日益增多。 最古老的廟宇是卡斯托耳和波盧克斯[4]神廟,創建於羅馬紀元209年即前545年7月15日,因為雷吉路斯湖戰役的誓約。這個神廟與神話故事有關:相傳羅馬軍隊里有兩個身材高大、長相俊美的青年,在戰場奮戰,戰爭結束之後,他們立即牽著大汗淋漓的戰馬去羅馬廣場旁的盧土娜泉飲水,同時報告戰爭勝利的消息。這個故事完全不同於羅馬以往的神話故事。它是根據狄俄斯庫里的故事編造的,甚至連細節都極為相似——狄歐斯庫爾神出現於百年之前克羅托內和羅克里斯人交戰於薩格拉斯河之時。羅馬的神話故事還參照了特爾斐阿波羅神廟的事跡,就像所有受希臘文化影響的民族一樣,在取得勝利之後都會把戰利品的十分之一奉獻給神靈,比如,攻占了維愛(羅馬紀元360年即前394年),而且還為神靈在城中修建了一座廟(羅馬紀元323年即前431年,於羅馬紀元401年即前353年重建)。那一時期快要接近尾聲的時候,阿芙羅狄忒神[5](羅馬紀元459年即前295年)也受到了這種待遇,不可思議的是,她被視為古老的羅馬園藝女神維納斯。在伯羅奔尼撒的埃庇達羅斯強烈請求之下,阿斯克拉皮奧斯又叫埃斯庫拉皮烏斯也被引進羅馬(羅馬紀元463年即前291年)。在羅馬突發危難時,也不乏抱怨,抱怨外來迷信的入侵,大概是指埃特魯斯坎人的占卜術(羅馬紀元326年即前428年),但在這個時候,警察會介入處理。 另一方面,埃特魯斯坎人整個民族停滯不前、懶惰、坐吃山空,政治上腐敗不堪,毫無作為,貴族壟斷神學,愚蠢的宿命論、野蠻荒唐的神秘論、占卜和乞丐預言逐漸在發展,一直發展到我們不可忽視的程度。 祭司制度 據我們所知,祭司制度並沒有發生重大的改變。大概羅馬紀元465年即前289年的時候,比較嚴苛的法令當數收取程序費來支付公共的祭祀費用,可見國家在宗教方面的預算在增加,神靈和廟宇的增加勢必會產生這樣的結果。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階級矛盾導致祭司勢力擴大,並且他們還有權取消政治活動。這樣的結果便是,動搖了人們的信念,祭司對一些公共事務產生不良影響。 兵制 士兵團 防衛營 騎兵 軍官 軍紀 士兵訓練營 士兵團的軍事觀 這一時期,兵制進行了徹底的改革。原始的希臘義大利民族軍事組織,與荷馬時期有點相似,也是基於選擇出類拔萃的勇士,為馬背上作戰做準備,組成一支特殊的先鋒隊。在以後的帝王時期,兵制被軍團所取代。軍團是比較古老的多里安重裝士兵密集方陣,通常由八列隊伍組成。隨後,密集方陣就承擔了戰事的主要壓力,而騎兵則分布兩翼,實戰情況決定是馬背上作戰還是地面上作戰。此時,騎兵多用作後備部隊。 大概同一時期,馬其頓和義大利也在此基礎上發展出密集方陣。馬其頓的方陣更密更深,義大利的方陣比較分散,規模更龐大。首先,就把8400人的古老大軍團劃分成兩個4200人的小軍團,舊時的多利斯形式的方陣完全是以用劍和近戰為主要作戰方式,而且尤其習慣長矛作戰。作戰時,投射武器一般占據次要地位。在義大利的方陣中,第三分隊使用的是有推進力的長矛,第一和第二分隊配置的是義大利特有的最新投射武器——短矛,一根方形或圓形的木頭,約1.4米長,有三角形或四邊形的鐵尖。短矛最開始可能是發明來保衛營地,但後來在前線發揮巨大作用。在前進到距敵軍10至20步遠的時候,把它們投向敵軍。同時,方陣作戰時,長刀的作用遠遠超過短刀,因為,短刀的投射是為長刀的攻擊做準備。 除此之外,方陣就像一把強有力的長矛,一遇到敵人就要立馬殺過去。在義大利的軍團中,方陣中劃分出了非常小的部隊,他們在戰爭過程中團結一致,密不可分,但其實在戰術上卻是互相分離的。不僅僅是我們所提到過的均分兩半,勢均力敵,而是再往下細分,深度上分為三隊:前衛(hastati)、中軍(pricipe)、殿後(triarii)。每一隊深度適宜,基本上都是四層。隊列正前面都會安排10連(manipuli)把它與前面的部隊分隔開。這樣一來,兩隊之間、兩連之間都會有明顯的間隔。這是對個人主義的發展,戰術上減少作戰力量的投入,集體作戰不被鼓勵,個人作戰就凸顯出來。從前文所提及的戰爭以近戰和長刀作戰為主就可以證明這一點。營地的駐紮也經歷了獨特的發展。軍隊駐紮營地,就算只駐一晚,也必須得有正規的圍牆,再把它改造成一個防守要塞。另一方面,騎兵沒有發生多大變化,之前它在方陣中處於次要地位,現在在分連部隊中仍然如此。軍隊的軍官任用制度大體上也沒有發生改變,只是掌管正規軍的兩大軍團司令官數量與戰時司令官一樣,也與現在管理整個軍隊的長官數量相同,參謀官的人數翻了倍。也正是這一時期,軍官等級之間有了明顯界限:持長刀的普通士兵要想成為連長,需要從底層開始,一級一級往上升,成為高級連長。軍團司令官是整個軍團的最高長官,每個軍團有六個,他們沒有常規的升遷,通常是從上層社會中直接任命。這一點具有重大意義,因為之前級別較低的軍官和參謀官都由將軍任命,非常不正式。在羅馬紀元392年即前362年之後,一些參謀官則由公民選舉,舊時嚴明的軍紀沒有發生改變。仍然如以前一樣,將軍掌握著軍營的生殺大權,可鞭打普通士兵和參謀官。不僅一般的罪犯會受到此種懲罰,當軍官沒有完成他所接到的命令,或者當部隊被敵軍突襲時臨陣脫逃也會受到同樣的懲罰。另一方面,以前的方陣是人數的堆積,就連一些毫無經驗的人也可以加入部隊,但新的軍事組織必須要經過更加嚴格,更長期的軍事訓練。也並沒有因此而出現特殊的社會階層——軍人階級,軍人身份仍然像以前一樣作為公民軍隊保留著,根據財產劃分等級,根據服役時長安置他們。現在羅馬的新兵加入輕武裝「散兵」(rorarii),先在陣線外用投石器作戰,然後一步一步升職,直到升到中軍,最後服役時長夠久,經驗豐富,就有可能進入殿後部隊。殿後部隊人數最少,但是被評為全軍的楷模,精神鼓舞全軍。 嚴謹的軍事組織成為了羅馬公社政治上占優勢的主要原因。優良的軍事組織仰仗三大軍事原則:保留後備軍,遠攻和近戰相結合,防守和進攻並重。早期的騎兵制度已經具有後備軍的雛形,只是在現階段得到全面的發展,比如軍隊分為三部分,精銳的經驗豐富的部隊作為後備軍,在最後一刻給敵軍致命的一擊。在這之前,希臘的方陣已接受近戰的訓練,配有弓箭和輕投擲器的東方騎兵,受過遠攻的訓練。羅馬重標槍和長刀,二者類似於近代戰事中刺刀和步槍的效果。標槍的使用為長刀作戰做好了準備,就像步槍的發射為刺刀開路。最後,羅馬人優良的紮營技術對他們的防守與進攻的結合帶來了極大的好處,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迎戰,如若迎戰,他們只需在營地堡壘的庇佑下作戰。在羅馬流傳著這樣一句話:羅馬人安坐著就能取勝。 分連隊形制的起源 這種新式軍事組織,主要是由羅馬人或者說義大利人改造並發揚了古希臘的方陣戰術而來,這是毋庸置疑的。在希臘後期,從一些戰略家的戰略中可見後備軍和小組織個人主義的雛形,其中尤其屬色諾芬(Xenophon)最為突出。他們意識到了舊體制的不足,但卻無力改變。在皮羅斯戰爭中分連隊形製得到了充分的發展,但它於何時何種情況下起源,是迅猛發展還是循序漸進,我們都無從考證。羅馬人所碰到的第一個戰術體制完全不同於古意希式體制,那是凱爾特的長刀方陣。分隊之間的間隔和連與連前方的分割也有抵抗敵軍之意,他們做出抵抗,那也只是危險的突擊。馬庫斯·弗里烏斯·卡米盧斯是高盧時代最聞名的羅馬將軍,他的事跡與我們前文提及的相吻合,很多分散的記載表明了他對羅馬軍制的改革。更多關於薩莫奈戰爭和皮羅斯的記載無法得到公認也不能根據時間編排。薩莫奈戰役對羅馬軍隊獨立發展具有持久影響,亞歷山大鍛煉出來的第一批領軍人物也勢必會對羅馬軍事體制與戰術特點帶來非同凡響的意義。 國民經濟 農民 農業 在國民經濟方面,農業一直是羅馬公社和新義大利國家的社會和政治基礎。常規集會和軍隊都由羅馬農民組成。當他們是士兵的時候,利用手中的劍搶占東西,作為農民的時候,又用犁保衛他們搶奪來的東西。在羅馬紀元3、4世紀時,中等地主階級紛紛破產,爆發了可怕的內部危機,其間,新興的共和制似乎也瀕臨瓦解。羅馬紀元5世紀期間,拉丁農民階級的復興一定程度上是因為土地的分配與合併,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利率的下降和羅馬人口的增加。拉丁農民階級的復興與羅馬勢力的大發展互為因果。皮羅斯以軍人敏銳的眼光,意識到羅馬政治和軍事上的發展離不開羅馬農業的繁榮。羅馬大規模耕作業的興盛也正是在這一時期。在更早期,事實上也存在大型的土地資產,至少相對而言是比較大型的,但是他們在耕作上不會大面積管理,僅僅只是很多塊小型耕地分散作業。另一方面,根據羅馬紀元387年即前367年的法令,地主除了奴隸之外還應該僱傭相應比例的自由人,這與早期的土地管理是矛盾的,但卻越來越適合後來的土地管理,這也許也是關於土地財產所能追溯到的最久遠的時期。值得關注的是,這種管理制度的出現根本上是由於奴隸制的出現。它是如何興盛的卻無從得知,也許是迦太基人在西西里的大農場給古老的羅馬地主啟示,也有可能是耕地上小麥的出現,這與管理方式的改變有關。我們仍然無法證實瓦羅作為行政官這一時期,此種耕作方式發展到何種程度,但漢尼拔戰爭的記載讓我們確信,這種管理方法並沒有形成規則,義大利的農民階級也並不固定。然而,當這種方式風靡的時候,基於「臨時占有」機制的原有佃戶關係就隨之被廢除。就類似近代的大莊園制度,迫於一些小型財產限制,占有大莊園制度大規模形成,這樣就實現了由個人份地到大莊園的過渡。無疑,對農業佃戶的限制給小農階級帶來了災難。 義大利的國內貿易 關於義大利的國內貿易,無法找到任何官方的文字記載,唯有古貨幣能夠給我們提供一點參考。如前文提及,在義大利除了希臘城市和埃特魯斯坎的波普洛尼亞之外,在羅馬前三個世紀,都是沒有貨幣流通的,起初是以牛為交換物,隨後是以銅作為交換媒介,根據銅的重量計量。在本時期,義大利才開始由物物交換轉化到以貨幣為媒介。義大利人的貨幣體制起初是受到了希臘的貨幣制度的影響,但是,義大利中部地區的貨幣是銅製而非銀制。貨幣單位先是以之前的價值單位為基礎,即銅磅。因此,他們選擇鑄造貨幣而不是列印,因為如果使用列印,遇到又大又重的銅塊,找不到合適的印模。似乎從一開始,銅和銀就有固定的比率(250:1),並且銅的發行量也似乎是參照這個比率。在羅馬,較大的銅幣的價值相當於斯克魯普。歷史上,值得注意的是,義大利的造幣最有可能起源羅馬,事實上是在大執政官確立了造幣立法規範之後,從羅馬普及到拉丁、埃特魯斯坎、翁布里亞和東義大利公社,這也說明羅馬在羅馬紀元4世紀初期的貿易比義大利更為鼎盛。由於公社各自為生,相互獨立,依據貨幣法,貨幣標準也不盡相同,每個地區,每個城市都有自己的一套貨幣體制。銅幣的標準在義大利中部和北部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位於基米尼森林北部埃特魯斯坎人貨幣和翁布里亞人貨幣;第二類,羅馬貨幣和拉丁姆貨幣;第三類,東部沿海貨幣。我們已經注意到羅馬貨幣根據重量與銀成一定比率;另一方面,我們還發現義大利南部在早期流通的是銀幣,現在義大利東海岸的貨幣也與銀有一定的比率關係。這種標準也被義大利移民採用,比如布雷提人、盧卡尼亞人和諾拉人,同時也被拉丁殖民區使用,比如卡勒斯和蘇薩,羅馬甚至把這視作義大利附屬地的標準。相應地,義大利貿易也根據貨幣分成不同的區域,彼此以外族人的身份進行貿易。 關於海外貿易,我們之前也提到過西西里與拉丁姆、埃特魯斯坎和阿提卡、亞得里亞和塔蘭托之間的貿易關係,在這個時期仍然存在,嚴格說來,是真正屬於這個時期。儘管談及此類事實的時候,我們不提及日期,但還是會為了對第一個時期有一個總體的感受,而把這些事件放到一起。當然,貨幣是研究這一時期貿易最有效的證據。參照了阿提卡的標準和受了義大利貨幣的影響,尤其是拉丁的銅幣進入西西里,埃特魯里亞銀幣的重要性證實了前兩條貿易路徑。所以,我們之前提到過的大希臘的銀幣與庇森農和阿普利亞的銅幣等值,再加上一些其他證據都足以證明義大利附屬國的希臘人之間的經濟往來十分活躍,特別是塔蘭托人和義大利東海岸之間的貿易。在更早期,拉丁與坎帕尼亞之間的貿易往來也許更密切。希臘人的貿易似乎被薩貝爾人的遷入所影響,以至於在共和期的前一百五十年內沒有發展高峰期。卡普亞和庫邁地區的人在羅馬紀元343年即前411年羅馬大饑荒的時候拒絕提供糧食幫助,這個事件表明拉丁姆和坎帕尼亞的關係有所改變,直到羅馬紀元5世紀初,羅馬的軍備才有了一定的恢復,交流才變得密切。 具體來說,歷史上,由於關於羅馬商業的資料非常少,在阿爾代亞的編年史中有這樣的記載,在羅馬紀元454年即前300年第一個理髮師從西西里來到了阿爾代亞,定居下來,並使用彩陶。此時彩陶主要產於阿提卡,也有的從克基拉和西西里銷往盧卡尼亞、坎帕尼亞和埃特魯里亞,用作墳墓的裝飾品。關於彩陶的貿易情況,我們了解的比其他海外貿易的商品多一些。進口貿易應該是起源於塔克文氏被驅逐的時期,因為花瓶最古老的風格,在義大利很少見,基本都繪製於羅馬紀元3世紀下葉。在羅馬紀元4世紀上葉,樸素的風格大量出現,在羅馬紀元4世紀下葉時期,風格有所轉變,精美的花瓶更受青睞。其他種類的花瓶也非常多,通常花紋炫麗,體型龐大,但做工不夠精緻,這種風格大概和下一個世紀有關。毋庸置疑的是義大利這種裝飾墳墓的習俗來自希臘,但是,希臘人財力有限,並且也偏愛溫婉的風格,因此他們的花瓶比較素雅;義大利財大氣粗,把希臘風格發展成粗野、浮誇,遠遠不同於希臘的原汁原味兒。有一個明顯的現象,義大利的浮誇風僅見於有希臘文化的地方。任何了解關於埃特魯里亞和坎帕尼亞墓地記載的人——我們的博物館對這方面資料有所補充,都會發現,埃特魯里亞和坎帕尼亞文化影響下的大墳墓都偏於奢華。另一方面,薩莫奈人生性淳樸,對於奢華風一直都避而遠之,他們不會在墳墓中放希臘的陶器,就如同他們沒有薩莫奈貨幣,這也表明這個地區的商業貿易和城市生活不夠發達。值得一提的是,拉丁姆人與希臘人的關係並不比埃特魯里亞和坎帕尼亞之間的關係差,甚至還有非常密切的貿易往來,但卻完全不用希臘人的墓地裝飾品。與普雷內斯特獨特的墓地裝飾風格的不同,很有可能是受了羅馬嚴苛的道德規範的影響,或者,也可能是羅馬警察的嚴格管制。與這個現象聯繫緊密的是我們已經提到過的禁令,十二銅表法嚴詞譴責用華而不實的棺材,用昂貴的布料和金制裝飾品放在死者身邊,也禁止用銀盤,但羅馬家庭日常使用的鹽罐和祭盤除外,至少法律的明文禁止對人們起了一定作用。這種影響還見於他們的建築方面,暫且不論他們是否鄙視奢華,他們的建築確實在儘量避免奢華。儘管受到很大的影響,但羅馬的樸素仍能比卡普亞和沃爾西尼保留得更為長久。她的繁榮不僅依賴農業,也仰仗她的商業貿易,雖然她的商業也沒有達到十分發達的地步,但是對羅馬占領統治地位有很大幫助。 羅馬資本 羅馬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城市中產階級,也沒有發展成獨立的商人群體。其原因除了早期出現的資本不合理集中,主要還在於對奴隸的使用。這也是奴隸制下可能出現的結果。通常,古時城鎮的一些小型貿易中,奴隸會被奴隸主當成工匠或商人,搬運物品;或者一些獲得自由的奴隸,奴隸主會給他們一些資金,而且還保證會給他們分收益,往往是各分一半。毫無疑問,羅馬的小型貿易發展蒸蒸日上,其他證據也表明,占領大城市市場的奢侈品漸漸在羅馬聚集,比如盒子菲科羅由普雷內斯特的工匠設計,然後在普雷尼斯特市場上流通,但卻是在羅馬製造。零售業的利潤大部分都流入了大財閥的金庫,因此,工商業中產階級有所興起,但卻無法更進一步發展。大商人與大工廠主也沒能從大地主階級中分離出來。一方面,大地主由來已久,並且既是地主又是商人和資本家,一手掌控著抵押貸款,大商業,合同協議,還插手國家事務;另一方面,羅馬人心理上非常看重土地所有權,把土地看作是政治特權的基石,這種觀念從一開始一直到本世紀末才有改變。這一時期,投資者把錢投入地產無疑都是幸運的。獲得自由的奴隸如果擁有土地,也會被給予政治特權。羅馬政客以這種方式來削減沒有田產的富人階級。 羅馬城的發展 雖然羅馬的中產階級並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資本家也沒有形成一個緊密的組織,但是羅馬大城市的特色卻與日俱增。羅馬城的奴隸越來越多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其中羅馬紀元335年即前419年嚴重的奴隸謀反就是證據。獲得自由的奴隸不斷增多,也給社會造成問題和危險。因此,為了控制這樣的局面,在羅馬紀元397年即前357年,對自由奴隸徵收重稅;在羅馬紀元450年即前304年,限制自由奴隸的政治權利。當時的情況表明,大量的奴隸解放有助於商業貿易的發展,但如我們上文所提及,在羅馬解放奴隸與其說是正義之舉不如說是商業投機,奴隸主發現和自由奴分攤商貿利潤,比讓奴隸只從事體力勞動更為有利可圖。羅馬解放奴隸有必要和工商業活動保持步調一致。 城市治安 城市治安的發展也同樣說明在羅馬,城市生活越來越重要。這一時期,在法律上,羅馬城被分為四個治安區,每個區都同等重要,也都有一些困難的事務要處理:比如遍及羅馬城的大大小小的排水管系統、公共建築以及公共區域需要修繕;清理街道,鋪建路面;處理廢舊建築,驅除危險的動物,清除臭氣味;在除了傍晚及夜間之外,要把大貨車撤離道路;保持交流順暢;保證糧食物資對城市的供應不間斷;防止不衛生的物品流通,杜絕缺斤少兩的度量器;嚴管澡堂、酒館和名聲不好的娛樂場所。 蓬勃發展的建築 王室時期,尤其是對外征戰極盛的時期,建築方面的成就大概比共和時期的前兩個時期的成就都大。有名的建築比如卡皮托爾山上和阿文廷山上的廟宇還有大競技場,這些建築遭到了城市勤儉父輩的反感,也讓被迫服工役的市民厭惡。值得注意的是,也許在薩莫奈戰役之前,共和時期最龐大的建築當數大競技場內的刻瑞斯,由斯普利烏斯·卡斯烏斯所建,他試圖在多方面想要重塑國王的傳統。另外,當時的統治者嚴厲禁止私人奢侈。王室的規則如果繼續延續下去,那對私人的禁奢估計無法嚴厲下去,但為形勢所迫,最後元老院也放棄抵抗。阿皮烏斯·克勞迪亞斯執政期間廢除了劣質物品囤積的舊體制,還教會他的公民合理使用公共資源。他開創了基礎設施的公共事業。如果需要用什麼來證明民族福利,那麼羅馬軍事上的勝利大概可以說明。目前存留下的一些斷壁殘垣也能讓沒有讀過羅馬歷史的人感受到羅馬當時的繁盛。也正是因為阿皮烏斯·克勞迪亞斯,羅馬才有了第一條軍用大道、第一條水渠。阿皮烏斯·克勞迪亞斯之後,羅馬元老院在義大利修築了眾多道路和堡壘,這些建築在上文已經描述過,從阿契美尼王朝到後來道路的創造者——辛普隆時期,正是這些道路網和堡壘成就了歷史上羅馬的軍事霸業。繼阿皮烏斯·克勞迪亞斯之後,曼尼烏斯·庫里烏斯在羅馬紀元482年即前272年為羅馬城修建了的第二條水渠,物資來源於皮羅斯戰爭中的戰利品。羅馬紀元464年即前290年的時候,他就用薩賓戰爭的勝利所獲得的利益,使維利諾河在特尼爾河上流入涅拉河之處,拓寬了河道,讓河流更加流暢,有利於里提河谷水的排泄,同時也為公民開闢了一片居住地,並在這片地上種植,自給自足。這些工程無疑是更明智的,相比之下,希臘那些華而不實的神殿就顯得黯然失色了。 城市的裝飾 民眾的生活方式也有所改變。大概在皮羅斯時期,銀盤開始出現在羅馬人的餐桌上。從羅馬紀元470年即前284年起,關於木瓦房頂的記載就消失了。義大利的新首都漸漸脫離了鄉土氣息,開始有了各種各樣的裝飾。他們在征服的城池中廟宇內搶奪裡面的裝飾物來裝飾羅馬,雖然當時還不盛行,但安提烏姆船的船頭被陳放在羅馬廣場的演講壇旁邊,在法定的節假日,從薩莫奈戰場上帶回來的金裝的盾牌也會在市場上展覽一番。罰金所得的收入會專門用來鋪建城市附近的道路,或者裝飾公共建築。以前,市場兩邊布滿了屠夫的木架攤位,後來沿著帕拉廷朝卡里納的一側改修成了錢商的石制鋪面,這個地方也就變成了羅馬的交易場所。過去的名人,像國王、神父,這些傳說中的英雄人物以及相傳解讀梭倫法令的希臘人,都有各自的雕像。征服了維愛人、拉丁人、薩莫奈人的盛名的長官,以及全力完成任務的國家使節,將自己的財產都遺贈給國家的貴婦,甚至那些聲名顯赫的希臘哲學家、英雄比如畢達哥拉斯和阿爾基比德斯,這些人的榮譽柱或紀念碑都屹立在卡皮托爾山或者羅馬廣場上。因此,羅馬公社成為了政治大國,羅馬城也變得繁榮昌盛。 銀值標準 羅馬,作為羅馬義大利聯邦的首領,不僅採用了希臘國家體制,還採用了希臘貨幣體制。在這個時期,義大利北部和中部的各公社,幾乎都鑄造銅幣,在義大利南部各鎮卻盛行銀幣,義大利有多少獨立公社就有多少合法的造幣體制。在羅馬紀元485年即前269年,所有地方造幣廠都被限制,只能鑄造小幣值貨幣,後來頒布了一套適用於整個義大利的貨幣標準,將鑄幣事務集中於羅馬。僅僅卡普亞還可以以羅馬的名義自製銀幣,標準與羅馬有所不同。新的貨幣體制的基礎是兩種金屬由來已久的法定兌換比率。比較常見的貨幣單位是十阿斯,不再是一磅,而是一磅的,即德納爾,相當於銅的重,銀的重,比德拉克馬略重。起初,銅幣是最為普遍的流通貨幣,早期的德納爾銀幣主要流通於羅馬下層以及外貿行業。就像羅馬戰勝皮羅斯和塔蘭托之時,被遣派到亞歷山大的羅馬外交官會受到希臘政客的密切關注,敏銳的希臘商人看到羅馬的新貨幣德拉克馬,也會反覆思量。它們單調、一成不變,甚至可以說是毫無藝術感的錢幣,與皮羅斯和西西里人那精美的錢幣相比,似乎顯得毫不起眼。也不是說就像古代野蠻人的貨幣,並非純粹模仿,質量不均,成色不純,相反,羅馬貨幣從一開始就自己設計,認真鑄造,並不比希臘任何貨幣差。 拉丁民族的擴張 因此,我們關注了憲法的發展,為了統治權而進行的民族爭鬥,困擾義大利尤其是羅馬的自由問題,從塔克文氏的被驅逐到薩莫奈人和義大利希臘人的征戰。我們再把目光投向關於人類生存的領域,這些不太引人注意卻又在歷史上不可忽視,這些大事件會產生的影響無處不在,也正是這些影響讓羅馬民眾衝破貴族的枷鎖,義大利豐富多樣的各民族文化漸漸走向融合形成一個大民族。歷史記載者無法記錄下每一大事件的具體細節,也無法擺脫地域的限制,僅能記錄一些流傳下來的零星片段,來表明義大利民族生活在那一時期發生的重大變化。這一時期對羅馬生活的研究比早期更為明顯,並不是因為我們資料的缺失,其主要的原因是羅馬政治地位發生了改變,致使拉丁民族的發展超過了義大利其他民族。我們已經指出,在這一時期,鄰土比如南部的埃特魯里亞、薩賓、沃爾西地區開始羅馬化,這些地區的作品完全沒有使用民族方言,甚至出現古羅馬的銘文,這些證據足以說明羅馬化現象。本世紀末,從接受薩賓人到完全給予他們公民權利,表明義大利中部的拉丁化在那個時候已上升到羅馬政治的高度。大量私人份地和遍布整個義大利的零散的殖民地,從軍事和語言、民族角度來看,都是拉丁的發展比較快的地區。這一時期,義大利人的拉丁化不帶有政治目的,相反,羅馬元老院似乎還有意識地將拉丁和其他民族區別,例如,他們不允許坎帕尼亞公社裡的非正式公民把拉丁語作為官方語言。然而,環境的影響力遠比政治的力量強:拉丁人的語言和習俗在這段時間內占領了義大利,並且還影響到了義大利其他民族。 義大利國度的希臘進程 希臘餐桌習俗 這些民族同時還受到其他民族文化的進攻,那些民族的文化基礎各異,其中的一個典型就是希臘文化的入侵。正是在這個時期,希臘文化開始越來越展現它相對於其他民族文化的優越性,並向四面八方傳播。義大利也很難不受其影響,最明顯的一個現象就是阿普利亞,在羅馬紀元5世紀的時候,當地粗俗的方言被羅馬廢除,之後阿普利亞就悄無聲息地被希臘同化。這種改變的發生,就像馬其頓和伊庇魯斯,它們並沒有被殖民但卻被文化攻擊,這種文化攻擊伴隨著塔蘭托的內陸商業一起發生。這個猜想是有證據的:普切蒂人和道尼人與塔蘭托關係友好,因此他們被希臘同化得比較徹底,然而薩倫丁人雖然與塔蘭托地理位置上更為臨近,但長期關係不和,所以薩倫丁人受希臘的影響相對而言較小,隨即被希臘化的小城,像阿爾皮,也並不是沿海城市。希臘文化對阿普利亞的影響之所以比對義大利其他地區的影響大,地理位置是一個很大的因素,當然也與阿普利亞自身的文化不發達有關,還因為與義大利其他民族相比,阿普利亞的文化與希臘文化有較高的相似度。前文已提及,南部的薩貝爾人雖然一開始與敘古拉的君主是統一戰線,一起抵制大希臘的文化,但同時也受希臘人的影響,並與之融合,最終,他們當中的一部分人,比如布雷提人和諾拉人,不僅使用本族語言也使用希臘語言,此外,像盧卡尼亞人和一部分坎帕尼亞人沿襲了希臘的文字和禮儀。埃特魯里亞在這一時期,同樣也在花瓶方面有顯著性的發展,並且製造技術與坎帕尼亞人和盧卡尼亞人的不相上下。儘管拉丁姆和薩姆尼與希臘文化有很大的差異,但也有證據顯示,希臘文化對他們的影響日益增長。這一時期,羅馬各個方面的發展——法律、鑄幣、宗教、民族傳奇,都打下了希臘的烙印。尤其是從羅馬紀元5世紀初以來更是如此;換而言之,在坎帕尼亞人的統治之後,希臘對羅馬生活的影響越來越迅速,越來越深遠。在羅馬紀元4世紀出現了「希臘座位」,上面文字的形狀值得關注,這是羅馬廣場的一個平台,這些座位最初是為馬西利亞人提供,後來專門給希臘名人坐。隨後幾個世紀的文獻記載開始出現羅馬的名人帶有希臘人的姓氏,比如菲利普斯、費羅、索福斯、海薩斯,或者羅馬人在書寫形式上的稍作變更。希臘的習俗發展得越來越迅猛:比如在死者的墓碑上撰刻銘文並不是義大利的習俗——羅馬紀元456年即前298年魯基烏斯·西庇阿是我們發現的最古老的墓志銘,這種在公眾場合立一塊碑而沒有任何的文字陳述逝者的光榮事跡的習俗並非義大利人所有。 改革家阿皮烏斯·克勞迪亞斯開創了這種體制。他造了一個銅盾牌,並在盾牌上刻上先人圖形和悼詞,懸掛在貝洛那新廟宇內。把棕櫚樹的樹枝分給參賽選手這個習俗是在羅馬紀元461年即前293年羅馬國慶節的時候引進的。其中影響最大的要算希臘餐桌習俗了。通常羅馬人吃飯的時候都是坐在凳子上,但現在卻改為斜靠在沙發上,午飯時間也從正午推遲到了下午的兩點到三點,這個時間根據的是我們的計時方法。達官顯貴的宴會,通常會從在場的來賓中通過擲骰子的方法挑選一位,由他決定喝酒的規則:喝什麼酒,怎樣喝,何時喝。賓客還要輪流挨個唱讚歌,在羅馬唱的不是宴享歌,而是讚美祖先的歌。所有的這些習俗都不是羅馬原創的,而是在很早期的時候從希臘引進的,因為在加圖時期的時候,這些習俗就很常見了,只是一度被禁止,然後這一時期又開始盛行,我們就把傳入時期歸結到這一時期。另外一個有代表性的特色是被譽為「希臘大智大勇者」的雕像屹立在羅馬廣場,這是在薩莫奈時期奉德爾斐阿波羅之命修建的。很明顯,畢達哥拉斯和阿基比德斯被選中,是因為受了西西里島人和坎帕尼亞人的影響,阿基比德斯被視為救世主和西部希臘人的心中的「漢尼拔」。羅馬紀元5世紀時期,希臘文化在羅馬上層人中的普及程度可以從羅馬委派使臣去塔蘭託事件中看出來,雖然使臣說的不是一口純正的希臘語,但是可以非常流利而且完全不需要翻譯。從羅馬紀元5世紀開始,從事國家事務的羅馬年輕人,幾乎都得掌握世界通用的語言或者與之打交道的國家的語言。 因此,希臘的文化知識獲得迅猛發展,其速度可以與羅馬征服世界的速度相媲美。勢力稍次的民族,比如薩莫奈人、凱爾特人、埃特魯里亞人等,既喪失了內部的活力,也受到了外部的限制。 羅馬和羅馬人 兩大民族都達到發展的頂峰,在矛盾衝突和友好往來中相互融合,同時,他們的差異性也暴露無遺。義大利人尤其是羅馬人,他們性格中的完全的個人主義與希臘人的多樣性、重氏親、重地域性以及個人性形成鮮明的對比。從共和國的建立到征服羅馬是羅馬史上最繁榮昌盛的時期。這一時期為羅馬的內部外部都打下了基礎,讓義大利成為一體,也為民族法和民族史奠定了基礎。這一時期出現分連制、標槍,修建道路、水渠,完善土地財產和貨幣體制,澆鑄卡皮托爾的母狼,設計菲柯羅的裝飾盒。為這些宏偉的建築出策出力的人卻沒有留下任何痕跡,就淹沒在歷史的長河中。義大利民族與羅馬人完全融合,就像羅馬市民與羅馬公社的融合,絲毫沒有障礙。無論是聲名顯赫之人,還是微不足道的無名鼠輩,一旦進入棺材都不分貴賤,羅馬的史冊也是這樣,不管是政壇巨人還是小貴族的後代,都不加區分地一律記入史冊。這一時期的資料,我們能收集到的不多,比較有代表性的要算是關於羅馬紀元456年即前298年的執政官之一盧修斯·科爾內利烏斯·西庇阿的記載,他還在三年後參加了森提農的重要戰役。薩莫奈首領的石棺是多里斯風格的,非常美麗,在八十年前還封存著,石棺上刻著這樣的墓志銘: 科內利烏斯·盧基烏斯——西庇阿·巴巴圖斯 元老葛內沃之子,有勇有謀,外形出眾,品德高尚,集執政官、審查官、工程師於一身,在薩姆尼烏姆戰役中,攻占陶拉西亞和西紹拿,戰勝盧卡尼亞,也將人質帶走。 很多羅馬共和國的重要人物和政界要領以及軍事將領,都有高貴的出身,俊朗的外表,有勇有謀,但是對他們也沒有更多的記載。科爾涅利氏、法比氏、帕比里氏等等,我們找不到關於他們的任何詳細的資料,也並不能都歸咎於歷史的記載失誤。人們覺得元老應該不分好壞,也無須加以區別。市民沒必要也根本沒想要通過炫耀銀盤、希臘文化或者與眾不同的聰明才智來顯示自己高人一等。炫耀銀盤或希臘文化會被審查官懲罰,炫耀聰明才智也並非他們的追求。這一時期的羅馬沒有個人主義,大家都不分貴賤,每個人都活得像國王。 阿皮烏斯·克勞迪亞斯 毋庸置疑,在這個時候,希臘的個人主義的發展已經隨著體制的完善越來越明顯,天才以及他們表現出來的力量都展現出了那個時代的發展趨勢。可以印證這一點的,我們能舉出一個人物,他是思想進步的化身。阿皮烏斯·克勞迪亞斯(在羅馬紀元442年即前312年是審查官,羅馬紀元447年即前307年到羅馬紀元458年即前296年是執政官),是十大執政官之一的曾孫。他出身舊貴族,並以自己的祖先感到自豪,但他改變了限制自由奴隸的擁有者在國家中的特權這一體制,並且還打破了舊的金融體制。從他開始,羅馬的水渠、道路、法制、雄辯術、詩歌、語法都有了發展。訴訟法的出版,演講和對畢達哥拉斯名言的記載,甚至對正字法的革新,這些都歸功於他。我們也許不能把他完全劃分到民主派或者以曼尼烏斯·庫里烏斯為代表的民主派的對立黨派。相反,他集古今君王的精神於一身——塔昆氏和愷撒大帝的精神,他把這兩位的精神與五百年前缺乏出類拔萃的行為與普通人相聯繫。只要積極參與政壇,不管是他的官方行為還是他離職後的個人舉止,都像雅典人一樣剛毅霸氣。直到他退出政治舞台,雙目失明,在關鍵時刻,他好像從墳墓里出來一樣,重返政壇,戰勝元老院的首領皮羅斯,第一次正式莊嚴地宣布羅馬對義大利的完全統治。這位天才生不逢時,眾神也因為他過早展現出聰明才智而懲罰他雙目失明。統治羅馬或者是讓羅馬統治義大利的並不是個人的天賦,而是一種從元老院傳下來的根深蒂固的政治觀念。 元老院的後代陪他們父輩去參加會議,在大廳門口聽到高談闊論,名言警句,他們躊躇滿志,並憧憬將來某個時刻自己也能進入元老院。偉大的成就都需要付出巨大的代價,潛移默化中,這種政治觀念已經傳到了下一代,就像涅墨西斯緊跟奈刻[6]女神之後一樣,羅馬共和國的發展並不依賴某一個人,某個士兵或某個將軍。在他們嚴格的道德制約下,人性的個性特點根本無法展現。羅馬達到了古代任何國家都未曾達到過的鼎盛,但是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缺少了多樣性,失去了希臘生活中的自由閒適。 * * * [1]按前人的觀點,最早期的三連夜警官這個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最開始國家不會安排奇數官員團(《迄至愷撒的編年史》,第15頁,注釋2)。還有一種比較可信的說法,在羅馬紀元465年即前289年才有這個官種(李維《羅馬史》)但這個說法仍需考究。還有一種可疑的推論,歪曲歷史的利奇紐斯·馬克爾在羅馬紀元450年即前304年以前已經提到此事,應該直接摒棄。可以確定的是,起初三連夜警官由高級長官推舉,後來其他低級長官也是這樣。帕庇爾的公民投票把推舉他們的權力移交給了民社(費斯圖斯,見《押款》,第344頁)。這部法律的頒布,是在外交督辦之後,或者最早可以追溯到羅馬紀元6世紀中葉,因為他稱長官為「公民中斷狀的人」。也有人認為,三連夜警官屬於最古時期,實為不確,因為最古的國家制度沒有奇數的長官團。 [2]人們習慣誇獎羅馬民族在司法方面的特權,也把羅馬的法律視為上帝賜予的禮物。不過這也可能是他們在為自己的不完善的法律體制辯解。羅馬刑法的不穩定也顯示了當時思想的不成熟,困擾了想法比較簡單的人,思想成熟的民族才會有比較完善的法律。除了政治環境,羅馬的司法和訴訟法主要有兩個特點:第一,即原告和被告必須拿出證據反駁異議;第二,羅馬執行一套固定的法律,並且法律是與實際情況相結合。之前的法律與現實結合得並不密切,而現在的法律則改善了這一弊端,儘可能與實際相結合,儘可能滿足人民。一方面將法律固定下來,另一方面又根據時代需求做出相應的調整。 [3]這種推論是根據李維關於安提昂殖民地的記錄得出的,此殖民地在建立之後20年又進行了重組。有證據表朋羅馬人強迫奧斯提亞居民到羅馬去解決訴訟案,但在像安提昂和賽那的這些地方卻不能這樣執行。 [4]希臘神話中波呂丟刻斯,羅馬神話中稱為波盧克斯,與卡斯托耳為宙斯的雙生子。 [5]通常認為維納斯先出現,後來才有阿芙羅狄忒神。 [6]奈刻女神是希臘神話故事裡的勝利女神,涅墨西斯是掌控災禍與福祉的女神。過分幸福的人,女神會帶來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