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史 · 第三章 階級平等運動及貴族和平民的新聯盟
從表面看,保民官運動的起因似乎是對社會狀況的不滿,而不是對政治狀況的不滿,有幸進入元老院的富裕平民和貴族一樣反對這種運動,自有他們的原因,因為這種運動所反對的特權他們也同樣可以享有。儘管他們在其他方面地位都很低微,但他們好像覺得,這時整個元老院的經濟權利都遭到了衝擊,這不是自己爭取參與行政的最佳時機。為什麼羅馬共和國建立後的前50年,沒有發生任何爭取政治平等的鬥爭,這就是其原因。
貴族和富有平民之間的這種聯合絕不會長久。毫無疑問,有些富有平民家庭從一開始就對保民官運動抱有同情,部分是因為他們的階級感情,部分是因為地位卑微的人之間有一種天然的聯繫,還有一部分是因為他們敏感地意識到,少數人對多數人讓步是必不可免的,而且,一旦平民真的取得勝利,那麼貴族的特權勢必遭到削弱,平民貴族就會取得絕對的優勢。如果形勢進一步發展(看來這是避免不了的),如果平民貴族能夠領導自己階級的人民與貴族做鬥爭,他們可以利用保民官作為內戰的合法工具,以消除社會不平等為藉口發起內戰,並以此來迫使貴族接受和平條約,然後以兩黨中間人的身份,為自己獲取執政權。
十人政治消亡以後,各黨派的地位就發生了這樣的變化。平民保民官制度不可能廢除,這一點很清楚,平民貴族們非常明智地抓住這一有力工具,給本階級人民爭取政治權利。
貴族平民通婚合法 行政職位對平民開放——擁有執政官權力的軍事保民官
十人政治被摧毀之後不到四年,氏族貴族這個高貴等級的基本原則——貴族和平民通婚無效的原則——就被打破了,這一點充分說明貴族與聯合起來的平民對峙時,他們是多麼不堪一擊。羅馬紀元309年即前445年,卡努萊公民投票法規定,貴族和平民的婚姻應被視為羅馬的合法婚姻,他們的子女應當繼承父親的等級身份。
同時,法律還規定,由百人大會選舉軍事保民官——軍隊在分組成羅馬軍團之前,共有六名軍事保民官,行政官員也據此調整——代替執政官擁有執政權,其任期也和執政官相同[1]。這樣做的直接原因是軍事原因,由於戰事頻發,軍隊需要更多的將軍進行指揮,而執政官制度沒有規定那麼多。但是這種變化對於階級間的鬥爭卻具有重要作用,可以這麼說,這種軍事目的只能算是一種藉口,而不能是原因。按照以前的法律,每個服兵役的公民或者非公民都可能成為軍官[2],由於這個原因,最高行政權力在十人政治期間短暫地向平民開放以後,此時範圍更加廣泛,所有的自由公民都可以平等地爭取這些權力。當然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貴族們既然在此事上讓步,放棄他們專有的最高行政職權,但他們仍然拒絕將此頭銜讓給平民,而是以這種奇怪的方式出讓最高權力,他們能從中得到什麼呢?[3]
首先,和這些最高職位相聯繫的有很多不同的榮譽,有個人獲得的,也有世襲的,如凱旋典禮,法律規定它取決於你是否擁有過最高職位,未能就任此職位的人無權享有這種榮譽,而這種高官的後代也可以在家族裡任意塑造這位祖先的肖像,並在合適的場合進行展覽,而其他人就不允許這麼做了。貴族統治階級將實際權力在名譽權力之前出讓給平民,尤其是世襲的名譽權力[4],這一點解釋起來很容易,但這麼做是否正確就很難說了。所以,當他們無奈必須與平民共掌權力時,實際最高行政長官在形式上並不擁有寶座,他們只是普通的官員,彼此的差別純粹是個人榮譽的差別。還有一件事比貴族拒絕讓出榮譽權在政治上更為重要,平民之前一直不允許在元老院參與議事,現在都改變了,尤其是那些曾經擔任執政官的,可以首先發表意見。到目前為止,貴族們允許平民擁有執政官之權,而不是出任執政官一職,這已經意義重大了。
貴族的反抗
儘管平民仍然遭到惱人的歧視,但貴族的特權,只要有政治價值的,都被新制度所取消。如果羅馬貴族名副其實,他們一定會偃旗息鼓,放棄反抗,可惜沒有。儘管當時不可能發生合理合法的鬥爭,但他們仍然會在一些小事上進行刁難、欺騙,耍些陰謀詭計,這些行為非常不光彩,政治上也很不明智,可從某種意義上說,還是卓有成效。不用說,鬥爭讓平民從團結一致的羅馬貴族那裡爭取到了難得的讓步,但同時也讓內戰又延長了一個世紀,貴族們不顧法律規定,又將統治權控制在自己手裡長達幾十年之久。
貴族的陰謀詭計
貴族們進行反抗的花樣層出不窮,充分證明了政治的卑劣性。他們沒有一次性決定平民是否有權參加選舉,只是對即將到來的選舉做出了必要的讓步,因此,到底是推舉貴族執政官,還是來自平民階級但擁有執政權的軍事保民官,這種無謂的鬥爭每年都要發生一次。在貴族所使用的武器中,先讓人勞累讓人厭煩,然後一舉擊垮對方的方式,也算是頗有成效的。
行政職權的進一步分化——審查官
不僅如此,他們還把最高權力進行分化,讓對方一一擊破,以拖延這種不可避免的失敗。調整財政預算、確定公民冊、稅冊等事務本來都由執政官掌管,四年進行一次,卻於羅馬紀元319年即前435年委託給了兩位審查官進行管理。他們由百人大會從貴族裡推選出來,任期最長為18個月,這個官職後來逐漸成為貴族的護身符,不僅僅因為它的經濟影響力,而且因為它有權填補元老院和騎士團的空缺,並且在進行審查時,還可以把某個人從元老院、騎士團或者公民的名冊中刪除。不過,當時的審查職位還遠沒有現在審查一職所具有的那種重要性和崇高的道德感。
財務官
羅馬紀元333年即前421年就財務官一職所做出的改變足以補償貴族們在審查官方面的勝利。貴族和平民共同組成的部落大會允許平民競選財務官,這是平民第一次獲得財務官的競選資格,也是第一次獲得普通行政長官的競選資格。他們的依據是至少這兩名財務官是軍官而不是民事官員,而且既然平民可以當選為軍事保民官,當然他們也可以當選為財務官。從此以後,貴族和平民都同樣擁有軍事財務官及民事財務官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以兩個黨派一方認為這是個巨大的勝利,另一方則認為這是個慘重的失敗,兩者都有一定的道理。
反革命企圖
儘管貴族階級一再進行頑強抵抗,但他們還是節節敗退。隨著權力一點點減少,他們的憤怒一點點增加,毫無疑問,他們仍然試圖破壞平民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但這種試圖僅僅出於報復的渴望,而沒有經過深思熟慮。據流傳下來的史料記載(這當然不是很可靠),針對梅里烏斯的案子就是如此。斯普利烏斯·梅里烏斯是一個家境殷實的平民,在一次嚴重的災害中(羅馬紀元315年即前439年),他以低廉的價格向平民出售穀物,價格低廉得讓貴族倉廩官蓋烏斯·米努西烏斯感到羞愧和惱怒,於是後者指控他謀求王權。他有什麼樣的理由我們不得而知,但是一個甚至未曾做過保民官的人居然想到要謀求王權,這本身就讓人不可思議。
然而,當權者竟然信以為真,而且,「國王」二字在羅馬人民心中引起的感覺就跟「教皇」在英格蘭人民心中的感覺一樣。提圖斯·昆可提烏斯·卡皮圖里努斯當時已第六次出任執政官,他公然違反神聖的法律[5],推舉年已八十的盧修斯·辛辛拿圖斯為獨裁官。他要傳喚梅里烏斯,可是梅里烏斯卻無視他的命令,於是獨裁官的馬倌蓋烏斯·賽維利烏斯·阿哈拉親手殺死了他,甚至死者的房子也被拆除,穀倉里所有的糧食都分給了眾人,那些發誓要為他報仇的人也都遭到了毒手,然而這樁謀殺案的主謀卻沒有受到懲罰。這是盲目輕信的民眾的恥辱,而不是惡毒的貴族黨派的恥辱。如果貴族黨派真的希望以這種方式削弱平民的上訴權,那他們不僅違反了法律,而且白白送掉了很多人的性命。
貴族的陰謀
選舉舞弊和祭祀陰謀是貴族們所使用的最有效的武器。這種風氣非常流行,到了羅馬紀元322年即前432年,甚至有必要實施一項特殊法律來制止這些花招,不過即使這樣也於事無補。如果選民堅決抗拒他們的威脅利誘,主持選舉的長官就會利用自己的權力進行干預,比如,他們會吸納很多平民候選人,這樣平民候選人的選票會因分散而減少,或者他們會把呼聲很高的候選人從名單上剔除出去。如果這些花招都失敗了,他們還可以求助於祭祀,看他們占卜或者進行其他宗教儀式時有沒有不祥的徵兆,當然,他們總能挑出這樣或那樣的毛病。民眾根本就不考慮結果,對於祖先的明智先例也置之不顧,竟允許他們制定出這樣的原則:那些祭祀對於鳥類帶來的徵兆以及其他異常現象的看法,能夠在法律上左右行政官員的決定,也就是說,任何國家大事,不管是廟宇祭祀還是行政執法,不管是法律還是選舉,他們都有權以不合宗教儀式的理由進行取締。
所以儘管在羅馬紀元333年即前421年法律就規定平民有資格競選財務官一職,並且此後的法律也對此加以承認,但是直到羅馬紀元345年即前409年,第一位平民才當選了財務官。同樣,擁有執政官權力的軍事保民官一職也幾乎被貴族獨霸直到羅馬紀元359年即前395年。由此可見,法律廢除貴族特權並非意味著平民貴族真的能和氏族貴族平起平坐。其中有很多原因:由於貴族們的抵死反抗,平民雖然很容易在群情激憤時取而代之,卻很難在一年一度的選舉中屢次挫敗他們,不過最重要的原因還是平民上層和廣大的農民之間有分歧。中產階級的選票在公民大會中起著決定作用,但他們覺得自己的要求不僅貴族,就連平民都置之不顧,所以他們不願意為了平民上層的利益而努力抗爭。
農民階層的苦難生活
這些政治鬥爭如火如荼地進行期間,社會問題暫時沒人提及,或者沒人投入很多精力。平民貴族終於達到自己的目的,獲得保民官一職之後,公地問題和信貸制度改革問題仍然沒人認真討論,儘管當時國家新獲得許多土地,而很多貧困或瀕臨破產的農民又急需土地。分配土地的例子確有發生,尤其是國家從戰爭中獲得的土地,比如羅馬紀元312年即前442年分配阿迪亞公地、羅馬紀元336年即前418年分配拉比西公地、羅馬紀元361年即前393年分配維愛公地,但這幾次分地更多是為了軍事原因,而不是為了解決農民的疾苦,而且其數量也遠遠不夠。
毫無疑問,有幾位保民官確實試圖重新實行卡西烏斯法,比如,斯普利烏斯·梅西利烏斯和斯普利烏斯·米提利烏斯曾於羅馬紀元337年即前417年提議分配所有的公地,但由於當時黨派的情況,他們遭到了自己同僚的反對,換句話說,遭到了平民貴族的反對。一些貴族也同樣嘗試解決民眾的疾苦,但遭到了和斯普利烏斯·卡西烏斯同樣的失敗。馬爾卡斯·曼利烏斯是一個和卡西烏斯一樣的貴族,也和他一樣英武善戰、勇猛異常,在高盧人圍攻時,他是卡庇托爾城堡的救星。據說,他曾為被壓迫的民眾爭取利益,因為他們在戰爭中結下了深厚的情誼,並且對貴族領袖和著名將領馬爾卡斯·卡米利烏斯懷著同樣深刻的仇恨。當一個勇敢的軍官就要被關進債務人監獄時,曼利烏斯出面為他調停,並用自己的錢贖出了他,同時他還出售自己的土地,並大聲宣布說,只要他擁有一英尺寬的土地,這種不公正的現象就不會發生。他的這種做法足以讓整個政府——平民和貴族都聯合起來,抵制這個危險的革新分子。結果他被控叛國罪,因為他圖謀恢復君主制。盲目的群眾受到政府陳詞濫調的煽動,對他處以死刑。他的英名沒給他帶來任何好處,只是在執行死刑時,執法人員把投票人聚集在一個看不到卡庇托爾城堡的地方——因為那個地方會讓他們想起,他們今天就要交給劊子手的那個人,曾經怎樣從危難關頭拯救了他們的家園。
進行改革的嘗試就這樣被扼殺在萌芽狀態,社會矛盾越來越明顯:一方面,由於戰爭勝利,公地占有者的土地面積逐漸擴大;另一方面,尤其是受到維愛戰爭(羅馬紀元348年到358年即前406年到前396年)和高盧人火燒羅馬事件(羅馬紀元364年即前390年)的影響,債務和貧困在農民階層不斷蔓延。在維愛戰爭期間,受戰事影響,需要延長士兵的兵役,他們以往僅在夏季參戰,但現在甚至整個冬天都不能脫掉戰袍。農民們預料他們的經濟會被拖垮,打算拒絕同意宣戰,但元老院此時決定做出重大讓步。以往軍隊開支由部落上交,如今都由國庫支出,換句話說,由間接稅收和公地收入來負擔(羅馬紀元348年即前406年)。只有國庫空虛時,才會向公眾徵收兵餉,如果那樣的話,那筆費用可以算是強迫借款,可由國家日後返還。這種安排既公平又很明智,但是它沒有牢固的根基,沒有把公地作為充實國庫的來源,同時,除不斷增加的兵役外,群眾又要不斷捐款,儘管國家規定這種捐款不是稅收,而是借款,但它同樣也會使家底薄弱的農民傾家蕩產。
平民貴族和農民聯合抵抗貴族階級——里西尼烏斯-薩科斯提烏斯法
在這種情況下,平民貴族發現,由於貴族的反對、農民的冷漠,他們根本無法取得平等的政治權利,而農民階級又無力對抗團結一致的貴族,所以他們必須要互相妥協、互相支持。抱著這種想法,保民官蓋烏斯·里西尼烏斯和路西烏斯·薩科斯提烏斯向民眾倡議實施以下措施:第一,廢除擁有執政權的保民官;第二,規定至少有一名執政官應是平民;第三,三名祭祀(即掌管神諭的長官)中應有一個職位向平民開放,而且他們的人員應增至十人;第四,關於公地,任何公民在公共牧場上飼養的牛都不得超過100頭,羊不得超過500隻,或者公共占地不得超過500尤格羅(約300英畝);第五,地主需僱傭一部分自由勞動力進行田間勞動,其數量應與農場奴隸成一定比例;第六,應把債務的利息從本金中扣除,過期未還的款項應規定其償還期限,以減輕債務人的負擔。
這些規定的目的顯而易見,它們意在剝奪貴族以及與之相連的貴族世襲權。不難想像,要做到這一點,只有用法律把貴族排除在第二執政官之外。這麼做的結果就是,元老院的平民成員不能再處於低微的地位,不能再是沉默的旁觀者,至少那些曾當過執政官的平民元老可以和貴族執政官一樣在貴族元老面前發表自己的看法。不僅如此,這些規定還意在剝奪貴族對於祭祀職位的占有權。出於明顯的原因,拉丁民族古老的職位留給了那些舊公民,但最近興起的、原屬於異族宗教的第三大祭司團職位卻開始對新公民開放。最後,這些法規還意在讓下層平民也享有公民共有的用益權,以減輕債務人的負擔,並給失業的勞工提供工作。這次運動的目的就是要人們承認這三項偉大的任務:廢除特權,公民平等和社會改革。貴族們想方設法地進行反對,但一切都是徒勞。即使獨裁官老英雄卡米盧斯也只能延緩而不能阻止它們的實施。如果可能,平民一定很樂意把這三項任務分開,只要債務減輕,公地解放,執政官和祭祀的職務對他們有什麼意義呢?平民貴族接受平民的提議,自有他們的用意,他們把這些要求綜合在一份法律草案里,然後經過長期漫長的鬥爭——據說是11年——元老院終於同意,這份草案才於羅馬紀元387年即前367年獲得通過。
政治上廢除貴族階級
隨著第一位非貴族執政官的當選——當選者是此次改革的創始人,前保民官路西斯·薩科斯提烏斯·拉特然努斯——氏族貴族就不僅在法律上而且事實上也退出了羅馬的政治制度。這些法律最終通過之後,氏族貴族曾經的先鋒馬爾克斯·福禮烏斯·卡米盧斯在卡皮托爾的山腳下、元老院之前經常聚會的地方,在一個突出的平台上建立了一個和睦聖殿。我們由此相信,他用這種方式承認,這場持續已久的鬥爭到此終於結束了。以宗教的方式把和睦的民族奉獻於神的面前,是這位勇士和政治家最後所做的公事,這對於他光輝的一生也是一個光榮的結束。他這一點並沒有錯,氏族貴族中較有見識的人顯然認為,這次他們徹底喪失了多年來獨享的政治特權,並打算與平民貴族一起和平執政,但是,對於大多數貴族來說,他們那頑抗到底的精神還將依然存在。一個國家的上層人民總認為他們享有特權,只有法律符合他們的利益時,他們才會服從法律。羅馬的貴族就是如此,他們公然違背法律規定,在羅馬紀元411年即前343年推舉了兩位貴族執政官,但是作為對策,公民大會於次年正式決定,兩個執政官應由非貴族來擔任。貴族們明白其中威脅的意味,此後再也沒敢覬覦過第二執政官一職,儘管他們從來沒有放棄過這樣的念頭。
財務官、司法市政官——行政職位及祭祀對平民完全開放
同樣,在通過里西尼安法時,貴族階級又給自己帶來了沉重一擊,因為他們試圖通過在政治上修修補補的方式來給自己保留一些特權。由於只有貴族們才了解法律,所以當執政權必須對平民開放時,他們就把司法和行政分開,為此目的,他們又選舉了一個特別的第三執政官,通稱「大法官」。然後,市場監督權以及與之相連的司法治安權,還有節慶管理等權利,也都以同樣的方式分配給了兩個新近選舉的市政官。為了把他們和平民市政官區分開來,又因為他們掌管有常設司法權,所以他們被稱為「司法市政官」,但是司法市政官一職很快就對平民開放,後來竟由貴族和平民輪流執掌。不僅如此,獨裁官一職也於羅馬紀元398年即前356年對平民開放,司法官也在里西尼安法通過的前一年(羅馬紀元386年即前368年)對平民開放,審查官於羅馬紀元403年即前351年,大法官於羅馬紀元417年即前337年分別對平民開放,同期(羅馬紀元415年即前339年),法律規定兩名審查官之一應由非貴族擔任,就像之前的執政官一職一樣。在選舉平民獨裁官時(羅馬紀元427年即前327年),一個貴族占卜師發現了一些缺乏經驗的人所忽視的漏洞,同時貴族審查官直到羅馬紀元474年即前280年才允許他的同僚在審查結束時奉獻祭祀。這些事情其實都毫無意義,只是證明那些被剝奪特權的貴族心情惡劣而已。
對於平民參加元老院討論一事,首席元老們沒少抱怨,但都無濟於事。後來,更有法律規定,能夠發表意見的不再是貴族成員,而是那些曾經擔任過三個最高職位的長官,他們依次是執政官、大法官和司法市政官,並且進行演說時他們不分階級,就按照這個次序進行,而那些沒擔任過這些職務的元老們只能參加分組討論。貴族元老們對於公民大會法令的否決權(不過這種權力他們確實很少行使)也被羅馬紀元415年即前339年的普布利烏斯法以及直到羅馬紀元5世紀中期才通過的邁伊尼安法依法收回,但是,在遞交候選人名單或者法律草案時,如果他們有什麼反對意見,必須要正式提出,這就等於他們事先表示同意。因此,作為一種正式權力,批准公民法令的權力就掌握在貴族手中直到共和國的後期。
可以想像,氏族們的宗教特權保留得更久一些,事實上,一些在政治上無足輕重的宗教特權根本沒人干涉,比如只有貴族才能擔任的三個最高僧侶、擔任祭奠之王、參加舞蹈團等。另一方面,大祭司團和占卜官之職對於法院和公民大會的影響太大,這些職位不可能只處於貴族們的掌控之下。羅馬紀元454年即前300年的敖谷爾尼安法也規定這些職位對平民開放,它把二者的人數都從六個增至九個,並且由貴族和平民平均分配其名額。
平民會議決議與法律享有平等地位
受到一次危險的、涉及範圍廣泛的暴動影響,獨裁官Q.霍騰西烏斯(分別於羅馬紀元465年和468年即前289年和前286年在位)制定了一部法律,從而結束了這次長達200年之久的衝突。這部法律規定:平民大會制定的法令和全民大會制定的法令完全處於平等地位,而之前法律規定它們的平等是有條件的。此後國內形勢發生巨變,那些之前完全掌有投票權的公民,不再參與對於全體公民都有約束力的投票了。
戰後的貴族精神
至此,羅馬氏族與平民之間的鬥爭大體結束了。貴族們曾經享有的無數特權中,只有一個執政官職位和一個審查官職位保留了下來,而保民官、平民市政官、第二執政官和第二審查官的職務,都被法律剝奪了,而且他們都不允許參加平民投票(此時平民投票和全體公民投票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貴族們曾經進行了長期頑強的抵抗,但他們的特權卻一個個被剝奪了,這對他們是一種懲罰。不過羅馬貴族不會就此消失,因為他們還擁有貴族頭銜。貴族的重要性和權力逐漸減小,而其貴族精神卻更加純粹和狹隘。羅馬貴族的氣概一直堅持了數百年之久,他們仍堅定地希望能把「執政官之位從骯髒的平民手裡奪過來」,但最後終於不情願地意識到這是不可能的,雖然如此,他們還是決不放棄那種粗魯、令人生厭的高傲。
要想正確了解羅馬紀元5、6世紀的羅馬歷史,我們決不能忽略這種令人生氣的貴族派頭,事實上,這種派頭只能激怒自己、激怒他人,但是就這一點他們也發揚光大到了極致。敖谷爾尼安法通過幾年後,就發生了一個這樣的例子。一個貴族婦女嫁給了一個曾經就任國家最高執政人的平民,因此她被逐出了貴族婦女的圈子,並且不能參加貞節女神的慶典。因為這個原因,貴族和平民此後就各奉一個貞節女神。不用說,貴族的這種做法沒有多大用處,並且有見識的貴族會儘量敬而遠之,但是它給貴族和平民雙方心裡都留下了陰影。儘管平民反對氏族是出於政治和道德上的需要,但他們一再試圖延長這種衝突——勝負已決後爭奪後方的無謂爭鬥以及關於等級和地位的無休止的吵鬧——這都引起了公眾的厭煩,讓羅馬人民的生活受到不必要的打擾。
社會危機以及解決社會危機的嘗試
平民兩派於羅馬紀元387年即前367年所達成的妥協之一,即廢除貴族階級,在很多主要方面均已完成。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這種妥協所要達到的積極目標完成了多少?國家的新秩序是否真正解決了社會問題,實現了政治上的平等?這兩個問題密切相連,因為,如果經濟困境拖垮了中產階級,把平民階級分化成少數富人和廣大苦難的無產階級,那麼這種狀況會阻礙公民平等,從而在實際上導致共和國的滅亡。所以,中產階級尤其是農民的保存和壯大,對每一個愛國的羅馬政治家來說,都不僅是一個重要問題,而且是最重要的問題。不僅如此,平民最近新取得了管理政府的權力,而這主要歸功於無產階級這群飽受苦難、正期待別人幫助的人們,所以,只要藉助政府措施能夠解決農民的問題,平民們在政治上和道義上都有義務這麼做。
里西尼安土地法
首先,我們考慮一下羅馬紀元387年即前367年有關這個問題的法律解決了多少真正的問題。這項致力於保護自由勞工的法律禁止用奴隸進行大規模農業生產,至少要為自由勞工提供一部分農田工作,但不用說,僅僅制定這條法律不可能實現它的目標。在這個問題上,如果沒有一種影響深遠的方式去撼動社會組織的基礎,僅有立法作用不大。另一方面,在公地問題上,立法者可能起到一定作用,但他們所做的還遠遠不夠。公地的新安排允許人們把大批牛羊趕到公共牧場放牧,規定了人們占有未開闢成牧場的公地的最高限額,並承認富人對於公地產出占有大部分甚至大得不成比例的一部分,後來的法律規定,對於公地的使用權,雖然仍需繳納什一稅,但可隨意撤銷,這就等於承認了占田制的法律地位。其可疑的地方在於,新法律既沒有以強硬而有效的方式在牧場收入和什一稅方面對現有且明顯不適用的條款進行補充,也沒有對公地占有法令做出徹底修改,更沒有設立一個專門的部門去實施新法律。
對於現存的已占的公地的分配,其擁有者占有大部分,沒有財產的平民占有一部分,二者都有完全產權;將來取消占地制;設立一個對於將來獲得土地有權立即進行分配的部門,很明顯,以上三項都是形勢所需,所以,如果這些綜合措施沒有人執行,其原因不可能是因為缺乏洞察力。我們不能不想起,這些新安排都是由平民貴族所制定的,換句話說,就是這個階級中一部分對於公地使用享有特權的人制定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人物,蓋烏斯·里西尼烏斯·斯托羅就是因為超過占地限額最先被罰的一個,所以我們不禁要問,立法者是否以崇高的責任感來完成自己的任務,還是相反,他們明知道關於公地的這些方法能造福平民,卻故意不去作為呢?
不過,里西尼安法確實讓小農階級和自由勞工受益很多,這一點不容置疑。不僅如此,還必須承認,在這部法律剛剛通過的時期,有關部門對於有關最高限額條例的監管還是比較嚴格的,並經常重金處罰那些放牧牛群過多或者占有公地超過限額的人。
稅法、借貸法
這一時期,立法者在稅收和借貸體系方面也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努力,目的是要盡法律措施之所能,去彌補國家經濟的不足之處。羅馬紀元397年即前357年,法律規定出售釋放奴隸要按其身價徵收5%的賦稅,這是羅馬真正加在富人身上的第一項賦稅,但其缺點是不願讓被釋放奴隸增加。同樣,立法者也努力去彌補信貸體系的不足,十二銅表法中的高利貸法又得以重新實施[6],並且更加嚴格,這樣,利率也逐漸由一年10%(羅馬紀元397年即前357年實施)降低到5%(羅馬紀元407年即前347年實施),然後在羅馬紀元412年即前342年,利息被徹底禁止。後面這條不明智的法律在形式上始終有效,但事實上是行不通的。此後通用的利率通常是月息1%,年息12%,這大概是那個時期法律允許的最高限額。以古代錢幣的價值估算,大約相當於現代的5%或6%。因為謀取高利率所發生的訴訟必被駁回,可以允許通過司法訴訟追回貸款,不僅如此,臭名昭著的高利貸商經常被提起訴訟,並被部落大會宣判為重金罰款。更重要的是,波埃特里安法對債務訴訟程序進行了改革。一方面它允許債務人宣誓通過出讓財產來獲取自己的人身自由;另一方面,它取消了之前因借款未還而扣押抵債的條款,並規定除非有陪審團的判決,任何羅馬公民都不得被帶走為奴。
社會危機繼續
很明顯,以上措施可以在某些方面緩和社會危機,但它們不能根除現存的經濟隱患,社會危機持續不斷:羅馬紀元402年即前352年,國家任命銀行委員會去規範信貸體系的各種關係,並整頓國庫的預付款項;羅馬紀元407年即前347年,規定了分期付款事宜;最重要的是,羅馬紀元467年即前287年爆發了影響範圍廣泛的動亂,很多人因為無法償付貸款,他們列隊奔赴雅尼庫魯姆山,形勢一度無法控制,後來由於外敵及時入侵,而且霍騰西烏斯法做出了讓步[7],國家才重新贏得了和平。對於這些阻止中產階級陷於貧困的認真嘗試,雖然它們沒有取得多大效果,但如果要橫加指責的話,那就不公平了。有人認為,使用局部且溫和的手段去解決社會頑疾根本沒有用處,因為它們只能解決部分問題,但這是一種荒唐的看法,卑鄙的人經常向單純的人灌輸,而且屢試不爽。
與此相反,我們可以追問,那些邪惡的煽風點火者是否早就了解此事,那些激烈又危險的措施又是否真正需要,比如,從本金中除掉利息。可惜我們無法從歷史資料中了解真相,但是我們清晰地意識到不動產所有者這些中產階級在經濟上仍然處於非常危險的境地。掌權者也做出各種嘗試,比如用禁令或者延期等方式來彌補這一點,不用說這一切都是徒勞。貴族統治階級仍然無力控制自己的成員,因為每個人都在謀取自己的利益,所以他們無法使用解決中產階級經濟危機唯一有效的方式,那就是徹底廢除公地占有制度,同時也無法阻止人們對政府的指責,批評政府把被壓迫人民的痛苦變成自己的利益。
羅馬疆域擴大對提高農民階級地位的影響
由於羅馬在政治上的成功,它對義大利的統治逐漸穩固,中產階級從政府那裡獲得的權益比政府能夠或願意給予的更多。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羅馬建立了無數大殖民地,其中大部分都建立於羅馬紀元5世紀,這讓羅馬的農業無產階級擁有了自己的農田,而人口外流也給留在國內的人減輕了負擔。政府的間接收入和額外收入增加,羅馬的經濟也日漸繁榮,政府不必再以強制貸款的形式向農民徵收捐稅。以前的小產業都不能失而復得,而羅馬經濟整體的繁榮則把地主都變成了農民,因此,中產階級的隊伍逐漸壯大。有級別的貴族占有大部分國家新近獲得的大塊土地;大量的財富通過戰爭和貿易流入羅馬,使利率降低;首都人口的增加也使拉丁姆地區的人受益匪淺;明智的融合政策使得之前附屬於羅馬的許多國家都併入了羅馬本土,中產階級由此得到壯大;最後,國家取得的光輝勝利及其偉大成果也使內訌趨於沉默。如果說農民的痛苦並未減少,痛苦的根源也沒有根除,但是不得不承認,在這個時期,羅馬中產階級所受的壓迫與1世紀國王被驅逐之後相比要少得多。
公民平等
毫無疑問,羅馬紀元387年即前367年的改革及其後來的不斷發展,從某種程度上取得或者說恢復了公民平等。從前,公民基本上由貴族構成,所以二者的權利和義務幾乎完全相同,現在這個擴大了的公民團體從法律上講也沒有什麼大的區別。在一個社會裡,年齡、智力、教養以及財富的差別會使人們逐漸分化成不同的階層,同時這種分化又影響著你的公共生活,但是公民的精神和政府的政策共同作用,使得這些差別不那麼明顯。羅馬的整體制度是要把所有人都訓練成普通人,而不是把天才訓練得更出色。羅馬人文化的發展完全跟不上其國家實力的發展,執政當局對文化的態度是壓制而不是促進。社會上有富人也有窮人,這一點無法避免,但是在羅馬(就如在一個純粹的農工社會一樣),農民和僱工一樣親自扶犁,即便富人也恪守一條經濟原則:他們生活節儉,家裡不應擁有任何非生產性資本——除了鹽罐和祭祀用品,當時羅馬家庭都沒有任何銀器。還有一點也很重要,從維愛戰爭到皮羅斯戰爭,本世紀羅馬在外部取得了多次偉大勝利,我們發現,貴族階級已經逐步讓位於農民階級,平民德西安之死受到平民和貴族的一致哀悼,即使出身高貴的法比安氏死亡也無非得到這樣的對待;執政官一職並非自動落在最富的貴族身上,一個來自薩賓的窮人曼尼烏斯·庫里烏斯照樣能在戰場上戰勝皮羅斯國王,並將他趕出義大利,但後來他還是一個真正的薩賓農民,親手種出做麵包的糧食。
新興貴族
談到羅馬共和國這種明顯的平等時,我們還不能忽視一點,這種平等很大程度上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從一開始,這個社會就孕育或產生了一個特色鮮明的貴族階級。富裕且有影響力的非貴族家庭早已從平民階級分化出來,和貴族階級一起掌管元老院,其推行的政策與平民的要求完全不同甚至相反。里西尼烏斯法弱化了貴族內部各等級之間的差別,取消了妨礙平民執政的壁壘,使之在法律成為一個可以改變的障礙,可以逾越的壁壘,但事實上,它仍然是不可逾越的。這兩種方式都給羅馬統治階級注入了新鮮血液,但是政府仍和以前一樣是貴族的政府。從這方面講,羅馬共和國是個真正的農民共和國,擁有大部分財產的富人和貧困的村民從外表看並無大的差別,而且以平等的方式跟他們來往,但是貴族權勢很大,一個沒有產業的人在城市更容易成為市長,但在農村成為村長都很難。新法律規定,即便最窮的公民也有可能成為最高執政官,這是平民一個偉大而有價值的成就,但是一個下層人士一躍成為高官[8],這種例子十分罕見,不僅如此,這種事直到本時期末期,當反對派進行選舉時才有可能。
新反對黨
每一個貴族政府都有一個相應的反對黨,各階級形式上的平等改變了貴族,但是新的統治階級不僅繼承了舊貴族的衣缽,而且和他們相互交纏、緊密相連,與此同時,反對派也依然存在,而且在各方面都與以前遵循同樣的路線。現在被當作下等人對待的並不是整個平民階級,而是普通群眾,同時新反對派一開始就是下層人民,尤其是資產較小的農民的代表,新貴族又和舊貴族相互勾結,所以新反對派起初的反對活動與反對舊貴族特權的活動就交織在一起了。這個時期羅馬新反對黨的著名領袖有曼尼烏斯·庫利烏斯(他分別於羅馬紀元464年即前290年、羅馬紀元479年即前275年和羅馬紀元480年即前274年擔任執政官,並於羅馬紀元481年即前273年擔任審查官)和蓋烏斯·法布里西烏斯(分別於羅馬紀元471、476年和481年即前283、前278年和前273年擔任執政官,並於羅馬紀元479年即前275年擔任審查官),這兩人既沒有高貴出身也沒有很多財富,但他們都公然違抗貴族們不允許國家最高首腦連任的原則,連續三次經公民投票擔任執政官,而且都擔任過保民官、執政官和審查官,都堅決反對貴族特權,並領導小農階級反對新統治階級逐漸萌發的驕傲。未來兩派的輪廓漸漸呈現,但面臨共和國公共利益問題時,各黨派還是暫時擱置自己的利益。貴族阿皮烏斯·克勞迪亞斯和農民曼尼烏斯·庫利烏斯雖然在個人問題上針鋒相對,但他們明智地相互協商並通過果敢行動擊垮了皮羅斯國王。蓋烏斯·法布里西烏斯擔任審查官時,曾因為普布利烏斯·康尼利烏斯·魯夫努斯的貴族思想和貴族習慣而懲罰了他,但是這並沒有阻止他支持魯夫努斯第二次擔任執政官,因為他有出色的領軍才能。兩派之間的鴻溝已經顯現,但是對手們仍然跨越鴻溝相互握手。
上面我們說過,新公民和舊公民之間的戰爭結束,政府解決中產階級困境的努力也相對成功,新貴族和新民主黨派在社會平等的新形勢下已經悄然形成。下面需要討論的就是新政府在這種情況下採取的形式以及在政治上取消貴族以後,共和國三要素——公民、行政長官和元老院的地位問題。
公民團及其構成
公民大會的公民仍然是共和國的最高權威以及法定統治者,但是法律規定,除了由百人大會一勞永逸決定的事情,比如執政官和審查官的選舉等,各區進行選舉的有效性和百人大會選舉的有效性是一樣的。羅馬紀元305年即前449年的瓦爾里奧·霍拉提安對於貴族平民大會做出了規定[9],羅馬紀元415年即前339年的普布利烏斯法又做了補充[10],羅馬紀元467年即前287年的霍騰西烏斯法又頒布了關於平民各區大會條例。我們早已發現:同樣一群人,有權在兩個大會進行投票。除了貴族不能參加平民在各區的選舉之外,在平民的各區選舉中,有權投票的人地位完全平等;而在百人大會裡,投票權的效力卻按投票人的財力分成不同的等級,因此,就這一點而言,這次改革確實是一次民主改革。還有一件事更加重要,到了這一時期末,有人第一次對最初以自有產業為基礎的投票權產生了質疑。阿皮烏斯·克勞迪亞斯,羅馬歷史上最大膽的改革家,在羅馬紀元442年即前312年就任審查官時,沒有與元老院或人民商議就調整了戶籍,使沒有田產的人可以隨意加入他心儀的部落,然後根據他的財力再編入相應的百人大會。
這種改革超越時代精神過多,很多人不能接受。阿皮烏斯的繼任者之一、薩莫奈人的征服者、聞名遐邇的昆塔斯·法比烏斯·魯里安烏斯於羅馬紀元450年即前304年繼任審查官一職,他並未廢棄上述改革,而是對其加以限制,結果公民大會的實際權力仍然掌握在擁有土地和財富的富人手裡。他把沒有田產的人集中在四個城市部落里,現在這四個部落位居末位而不是首位。另一方面,農村的部落在羅馬紀元367年即前387年至羅馬紀元513年即前241年間從17個增至31個,這些本來就占優勢的部落如今在選區上的重要性更是逐漸增加,按照法律,它們歸全體自有產業農民所擁有。在百人大會裡,自阿皮烏斯以來,自有產業農民和沒有產業的人地位平等,同樣法律也規定,自有產業農民在部落大會裡占有優勢,而在百人大會裡,富人仍然起著決定性作用。魯里安烏斯不僅戰功顯赫,他在和平時期的政策也明智而溫和,因此他獲得了「偉大」這個稱呼。
一方面,需服兵役的團體不斷擴展,沒有產業的公民也需服兵役;另一方面,又確保他們——尤其是曾做過奴隸或者沒有一點田產的人——的影響受到一定限制,而這種限制,在一個奴隸制合法的國度里,又是必不可少的。不僅如此,他還規定,一種特殊的道德司法逐漸和財產調查、編造公民戶籍聯繫在一起,這樣,那些聲名狼藉、品質敗壞的人就會被清除出公民團體,從而保證公民在道德和政治上的純潔。
公民的權力逐漸擴大
這個時期,公民大會的權力逐漸擴大,但是速度非常緩慢,公民選舉的行政長官數目不斷增加,就是一個例子。有一個尤其重要的事實是:從羅馬紀元392年即前362年起,一個軍團的軍事保民官,從羅馬紀元443年即前311年起,前四個軍團中每個軍團的四個保民官都不再由將軍選拔,而是由公民選舉。在這一時期,公民大會基本上不干涉行政。當然,他們依然保留有宣布戰爭的權力,這是合乎情理的,此外,在下列情形中,也依然擁有權力:與外國長期休戰;和平結束之時;雖然沒有正式宣戰,但戰爭確實開始了。
在其他情況下,除非政府內部發生內訌,其中一個官員將此事提交大會解決,公民才會插手行政。比如,羅馬紀元305年即前449年,貴族中溫和黨的領導人路西烏斯·瓦勒里烏斯和馬爾卡斯·霍拉提烏斯由於戰功顯赫,應受凱旋慶典,但遭到元老院反對;羅馬紀元398年即前356年,第一任平民獨裁官蓋烏斯·馬爾希烏斯·路堤魯斯也同樣戰功顯赫,但元老院同樣拒絕授予他凱旋慶典;羅馬紀元459年即前295年,執政官們無法就他們各自的司法轄區達成一致,爭吵不休;羅馬紀元364年即前390年,一個大使不理政務,元老院決定將其放逐到高盧地區,一個有執政權的保民官就將此事提交公民大會去解決。元老院的法令被人民取消,這也是第一次,不過人民也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有時候如果事情很難解決,政府就會提交人民進行抉擇。比如,羅馬紀元401年即前353年,人民已對卡西里人宣戰,但戰爭尚未開始,卡西里人就開始求和;後來,元老院對於是否拒絕薩莫奈人求和的卑微請求感到猶豫,就將此事提交人民解決。到了這一時期末,公民大會才開始大事干預行政,尤其是對於宣戰和結盟之事進行磋商,這可能是起源於羅馬紀元467年即前287年的霍騰西烏斯法。
公民團的重要性下降
儘管公民大會的權力不斷增大,他們對於國家事務的影響卻漸漸減小,尤其是這個時期末。首先,羅馬的疆域不斷擴大,使其原有的公民大會失去了基礎。作為自有資產農民的大會,原來聚會時人們會全部參加,而且即使不用討論,也很清楚自己的要求,但是羅馬的公民團現在已經不是一個社會團體了,而是一個國家。居住在一起的人們共同投票(至少在部落進行選舉時),無疑給羅馬公民大會帶來一種內部凝聚力,而且會給選舉帶來活力和獨立。但是在通常情況下,公民大會的構成及其決定都取決於其主持者或某件事,或者由住在都城的公民進行處理。因此,曾在共和國成立的前兩個世紀裡起著重要作用的公民大會,漸漸淪落成了主持選舉的官員的工具,而且是一個很危險的工具。這一點很容易理解,因為被授權主持選舉的官員很多,而大會的每一決議都被認為是人民意志在法律上的終極表示。公民之前能夠表達自己的願望,能夠自己採取行動;現在在羅馬,沒有任何人膽敢發起「蠱惑民心」的行動,雖然法律權利擴大,但與之前相比,仍然無足輕重。如果有這樣「蠱惑民心」的精神存在,政府不會擴大公民權利,而是會撤銷對於公民禁止談論政治的限制。然而在這整個時期,古老的規定仍然不屈不撓地起著作用:只有行政官員才可以召集公民會議,而且他有權禁止人們討論政治或者提議修改法律。當時,這個國家已經呈現出分崩離析的兆頭,比如,原來的公民大會基本上持一種消極的態度,根本不願干預政府行政,既不願推動,也不願干擾。
行政長官和執政官權力的分化和削弱
儘管削弱行政官員的權力並不是新舊公民鬥爭的主要目標,但它是這種鬥爭的最重要結果。階級鬥爭開始時,換句話說,爭取執政權力的鬥爭開始時,執政權力還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基本相當於王權,執政官也像是以前的國王,可以自由任命下屬官員,但當這場鬥爭結束時,他最主要的職能如司法、街頭治安、任命元老和騎士、審查、管理經濟等都被分散給了各級官吏,這些官吏也和執政官一樣由公民選舉,他們和執政官更多是合作關係而不是上下級關係。執政官一職,原先是國家唯一的常任行政職位,但現在甚至不能算是最高職位了。在關於等級和名次的排位中,執政官確實在大法官、市政官和財務官之上,但他在審查官之下。除了監管經濟這一最重要的任務外,審查官的職權還包括調整公民、騎士和元老的戶籍,因此對於整個國家和所有公民,無論高貴還是卑賤,都施以一種武斷的道德控制。
限制行政權力這一概念,就最初的羅馬法律而言,與最高長官的概念是矛盾的,但現在卻漸漸有了一定地位,它改變了人們對於權力不可分割的看法。常任同僚官吏的設置,尤其是財務官的設置,是朝著這個方向前進的第一步;里西尼烏斯法將這一點完全付諸實施,它規定了三個最高行政長官的職能,前兩個負責行政和指揮戰爭,第三個管理司法。然而改革並未就此止步。
儘管法律規定執政官在各方面都完全平等,但是從最早時候起,他們就在實際上分管不同的職責。他們最初這麼做是相互協調的結果,不能協調時,就抽籤來決定,但漸漸地,國家其他職能部門開始干預這種實際分工。元老院每年決定他們的職責範圍的事情非常普遍,儘管元老們不會直接給他們分配任務,但是會通過建議和請求的方式對執政官施加影響。在極端的情況下,元老院會制定法令並從公民大會那裡獲取批准,去解決職權分配的問題,政府本身卻很少使用這種危險的手段。其次,執政官在締結合約等重要事情上的權力也遭到剝奪,在這些事情上,他們必須向元老院求助,並按照元老們的指示行事。最後,在極端情況下,元老院可以隨時終止執政官的任期,因為,按照慣例(這種做法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實際卻不違法),獨裁官的產生完全取決於元老院的意見,而其人選的決定,儘管法律規定由人事執政官掌管,但通常情況下都掌握在元老院的手裡。
獨裁官職權的限制
獨裁官擁有統治權的時間比執政官要長一些。儘管作為一種特殊的行政職位,它從一開始就有其獨特的功能,不過從法律上講,它的特殊性還遠遠不及執政官,但漸漸地,它也受到羅馬法律生活中出現的有關具體權力和職責的新思想的影響。羅馬紀元391年即前363年,僅僅為了進行一次宗教慶典,出於宗教原因的考慮而任命了第一個專任的獨裁官,但是很顯然,那個獨裁官本人,按照當時的法律,完全無視對他權力的這種限制,將軍事權掌握在宗教手中。從羅馬紀元403年即前351年開始,此後選舉的、權力遭到同樣限制的行政長官就沒有重複這樣的反抗,相反,獨裁官們都認為他們必須受到自己權力範圍的約束。
對於官職連任及復任的限制
最後,行政職位又受到更加嚴格的限制:羅馬紀元412年即前342年頒布了針對普通官員連任的禁令,同時還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同一個人要擔任同一職務需間隔十年,還有法律規定(羅馬紀元489年即前265年),同一人不允許連任兩次國家的最高職位——審查官。此時的政府還相當強大,不必擔心它所任用的人,或者因為這個規定就不去任用那些最有能力的人。那些勇敢的軍官們經常會忽視這些規定[11],這種事情時有發生,比如昆塔斯·法比烏斯·魯里安努斯,他在二十八年間就擔任過五次執政官,還有馬爾克斯·瓦勒里烏斯·可爾烏斯(羅馬紀元384年到483年即前370年到前271年),就任過六次執政官,第一次是23歲,最後一次是72歲。他曾是三代羅馬人的保護神,令敵人聞風喪膽,直到100歲才進入墳墓。
作為政府工具的人民保民官
羅馬的行政長官就這樣徹底而明確地從絕對君主轉變成了處處受限的大使和管理者,同時,一向與官員為敵的人民保民官也在經歷相似的轉變,不過他們的轉變更多是內在的轉變,而不是外在。保民官對於國家有雙重意義,從一開始,他們的目的就是通過多少帶有革命性的手段去反對官員們的蠻橫暴力,從而保護弱小者,後來他們的作用是消除法律上的不平等以及貴族的特權,後面的這個目標已經實現。保民官制度最初的目的更多是一種民主理想,在政治上難以實現,不僅如此,掌握著保民官的平民貴族和氏族貴族一樣,對它抱著仇視的態度;同樣,它對於新制度和對於舊的貴族執政官制度一樣,完全不適合。這種新制度來自於各階級之間的妥協,如果可能的話,比它脫胎而來的那個社會制度帶有更明顯的貴族特色,但是,他們並沒有廢除保民官制度,而是更想把它從反抗自己的武器轉變成政府的工具。這些保民官之前完全沒有執政權,他們既不是官員,也不是元老院成員,但現在他們徹底演變成了統治階級的一部分。
在司法權上,他們從一開始就與執政官享有平等的地位,在階級衝突早期,他們就爭取到了和執政官一樣的立法權,現在他們也和執政官一樣,也獲得了——我們不知道具體什麼時間,但很可能在各階級最終獲得平等時或者之後——與實際掌權派,元老院相互抗衡的地位。之前,他們出席元老院會議時都坐在門口的板凳上,而現在他們也和其他的長官一樣,在元老院取得平等地位,且可以參加元老們的討論。如果說他們還沒有投票權,那是因為羅馬國家法有一條原則:從事行政工作的官員不得在大會上提供意見。按照這條原則,羅馬所有的行政人員在任期內只能出席會議,而沒有投票權。
羅馬對保民官做出的讓步不止如此,他們還取得了最高行政長官所獨有的特權,在一般長官中只有執政官和大法官享有此權,那就是召集元老院進行議事,並促使他們批准某條法令[12]。當政府從氏族貴族手裡轉向聯合貴族之手時,平民貴族首領在元老院就享有和貴族平等的地位,這也是無奈之舉。保民官原來只是完全沒有行政權的反對黨,現在卻演變成了——尤其在城市政務方面——第二個最高執政機構,同時也成了政府(也可以說是元老院)最常用、最有效的工具之一,用於管理公民尤其是限制官員的行為。就其最初的特徵而言,保民官被徹底消化了,政治上被消滅了,但這也是勢在必行。羅馬貴族的缺點雖然清晰可見,他們要想擁有特權也必須要廢除保民官,但是大家都能看到,政府里有一個部門,它不但毫無目的,而且只能虛偽地承諾去解決無產階級的疾苦,但同時它又確實具有堅決的革命性,且擁有一種無政府主義特權,可以阻止長官甚至國家本身去濫施權威,政府擁有這樣一個部門是無法持續下去的。
然而,對於理想的堅定信念是民主政治力量和無能的基礎,它在羅馬人的心目中漸漸和平民保民官緊密聯繫在一起。我們不需要回想起可拉·里恩茲的例子就能發現:雖然保民官並沒有給人民帶來實質的好處,但是要廢除它必然會給國家帶來可怕的災難。所以,出於一種政治上的審慎,以一種不引人矚目的方式,把保民官制度變得毫無用處,這使各方面都達到了協調。這個原先很有革命性的職位,目前在這個貴族共和國僅僅是徒有虛名,這種虛名眼下是一種矛盾的存在體,但將來,它在革命黨派的手中,卻是一種相當危險的武器。在目前,甚至將來很長時間內,貴族仍然權勢傾天,完全把保民官控制在手掌之中,所以,保民官全體反對元老院之事根本不會發生,偶有某個保民官挺身反抗,政府對付他們也易如反掌,而且通常是保民官內部就能解決這個問題。
元老院及其構成
在各階級獲得平等權利以後,元老院是共和國的實際掌管者,並且幾乎沒有遭到什麼反抗。元老院的構成經歷了很大變化,舊的氏族代表製取消以後,主要長官的特權也受到很多限制,元首終身制也遭到廢除。
元老院擺脫長官控制的第二個步驟就是:調整元老名冊的權利由最高長官手中轉移到了其下屬部門,也就是說,從執政官手中轉移到了審查官手中[13]。當然,不管在當時還是以後,掌管名冊的官員都有權把身有污點的元老從名冊中清除出去,從而把他們逐出元老院。他們這種權力即使不是第一次規定,至少規定得更加明確[14]。這樣就給特殊的道德審判奠定了基礎,而審查官的崇高名譽也大部分由此而來。對元老的那種批判——尤其是兩個審查官意見必須一致時——毫無疑問能把有損元老院名譽或者具有異端思想的人逐出元老院,但絕不能讓元老院本身聽從行政長官的命令。
行政長官根據自己意思去調整元老院的權力也受到了奧維尼法的嚴格限制,此法頒布於這個時代中期,可能就在里西尼烏斯法之後。此法規定:任何擔任過市政官、大法官或者執政官的人都可以獲得在元老院的一席之位和投票權,並且下一任審查官應正式將這些人列入元老名冊,只有在其缺點足以開除一個時任元老的情況下,才能將他排除在名單之外。曾擔任過這些長官的人數遠遠不足以補充元老院的300個名額,如果名額不足,又不可能把他裁減掉,尤其是因為元老名單其實也是陪審團的名單。審查官的推舉權常常留有很大的空間,但是那些非因擔任以上官職而有資格,而是由審查官推舉的元老——他們通常曾經擔任過低級官職,或者英勇過人,或者在戰場上殺過敵人,或者曾挽救過公民性命——他們可以參加選舉,但無權參與議事[15]。根據奧維尼法,元老院的主體,掌管政府和行政的那些人,其提拔不再依賴於某個官員的個人意志,而是依賴於人民的間接選舉。因此,羅馬共和國雖然最終並未達到現代國家制度即人民代議制,但是它朝著這個方向不斷前進,而那群不能參加討論的元老可以有自己的意見,並且有權發表自己的意見,但是在投票時卻沉默不語。這群人在統治團體內部非常有必要,也很難得。
元老院的權力
元老院的權力在形式上幾乎沒有改變。元老院小心避免對憲法做出不受歡迎的改變,或者明目張胆地違反憲法,從而給反對黨或野心家留下把柄。雖然它沒有提倡,但元老院允許國家權力向著民主方向不斷擴大。不過雖然公民獲得了形式上的權力,實際的權力卻在元老院手中,它對於立法和官員選舉,甚至國家行政都有決定性的影響。
元老院對立法的影響
每部新法律的實施都必須經過元老院的預先審議,沒有官員敢於不徵求元老院意見或者在元老院反對的情況下就向人民提交建議。如果他膽敢這麼做,元老院有很多方法——如通過官員的仲裁權力或者祭祀的取消權力——把這種苗頭掐死在萌芽狀態,或者之後再取消這可惡的提議。在極端情況下,作為最高行政機構,它既有執行也有拒絕執行人民法令的權力。在人民的默許下,元老院進一步主張,在情況緊急時,可以不受法律約束,但其條件是必須得到人民批准。這個條件起初不甚重要,後來完全成為一種形式,最後,他們甚至不願麻煩地再提起這條需要人民批准的法令。
元老院對於選舉的影響
到目前為止,官員選舉主要取決於行政官員,在政治上非常重要,但現在它們都轉到了元老院手裡。這樣,元老院就有權選任獨裁官,這我們以前提到過。不用說,元老院須對人民表示更大的尊重,它不能剝奪人民選舉公共官職的權利,但是,元老們很小心,決不讓這樣選舉的官員握有具體的權力,尤其是戰爭迫近時的最高指揮權,這一點我們前面也講到過。不僅如此,一部分由於新的職權觀念,一部分由於元老們擁有不受法律約束的權力,所以官員任命的大部分權力都落入元老院手中。我們還講到過,元老院對於執政官權力範圍的劃分上,影響特別大。特免權最重要的一點是,官員任期可以不受法律約束,這一點和國家基本法正好相反,根據羅馬國家法,這種權力不可能在都城內部有效,但在別的地方,至少下面的事件還是有效的:任期延長的執政官或大法官在其任期期滿以後,仍然繼續任職,被稱為「代理執政官」或者「代理大法官」。當然,這種任期延長的重要權利——基本上與任命權相同——依法都屬於人民所有,剛開始確實由人民來行使這種權力,但是從羅馬紀元447年即前307年起,僅有元老院的法令,軍隊司令官的任期就可以延長。最後,不僅如此,貴族利用特權和技巧對選舉施加的影響,經常會讓政府選出滿意的候選人,雖然不是每次都如此。
元老院政府
最後,關於執政、戰爭、和平、結盟、建立殖民地、分配土地、大興土木等,可以說,一切具有長遠性和重要性的問題,尤其是整個經濟制度,都完全取決於元老院。每年向官員頒發命令,規定他們的職責,限制他們所掌管的軍隊或金錢,並規定有重要事件時,要向元老院請教。除非預先由元老院批准,國庫管理者不得向任何非元老的長官或個人付款。然而,對於日常事務的處理以及司法和軍事管理方面,作為最高統治機構的元老院並不干預。羅馬貴族在政治上非常老練,很有見識,決不會試圖把統治國家變成監管官吏,或者把一個工具變成一台機器。
很明顯,元老院的這個新政府在保留原有形式的同時,也致力於徹底改革這箇舊國家。公民大會的自由活動遭到限制,近乎絕跡,官員們淪落為元老院的管家及執行委員。一個專管獻計獻策的機構竟然取代這兩個憲法授權的權力機構,並且變成了國家的中央政府,雖然他們的態度相當恭敬,但這無疑就是改革,就是篡奪。然而,站在歷史的法庭面前,如果有能力的人能夠執政的話,那麼這次改革或篡權有其一定的道理,即使最嚴厲的批評家也不得不承認,這個團體及時認識到自己的使命,並且光榮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務。他們掌權並不完全依靠高貴的出身,基本上還應該是這個國家自由選擇的結果。
每隔四年,他們都會由德高望重的人進行一次嚴格的道德審核;他們終身任職,不受任期或者人民意見的限制;自從各階級取得平等以後,他們始終保持團結一致;具有政治才能和治國本領的人都被吸收到了元老院;處理經濟問題、決定對外政策,他們擁有絕對的權力;他們完全掌管著行政權,因為執政官任期很短,而保民官的干預權也在階級鬥爭結束後被元老院掌握。由此可見,由於其始終如一和政治遠見,其團結一致和愛國精神,其對權力的控制和不屈的勇氣,羅馬元老院不愧為國家最高貴的機構,也是空前絕後最睿智的政治機構,即便當時也被稱為「國王大會」,他們了解如何將專制主義的奮發精神與共和主義的獻身精神結合在一起。從來沒有一個國家像全盛時期的羅馬一樣,在對外關係中表現得那麼堅定、那麼有尊嚴。
毋庸諱言,在內部治理方面,元老院的代表、擁有錢財和土地的貴族,在處理涉及到自己利益的問題時難免會有私心,這時,這個團體的睿智和活力就會對國家有害。然而,在階級衝突嚴重時國家曾制定了一個偉大原則:法律規定羅馬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作為其結果,政治生涯也對每個人開放(換句話說,每個人都可以進入元老院),同時,軍隊在國外不斷取得勝利,政治上也相當成功,國家得以保持和諧穩定,階級差別也不太明顯,不像以前平民和貴族的鬥爭那樣充滿了仇恨和惡意。此外,由於對外政治相對成功,在此後的一百多年裡,富人有充足的財富來源,他們根本沒有必要去壓榨中產階級。就這樣,在元老院的領導下,羅馬人能夠長期擁有一個睿智的政府,並得以快樂幸福地生活,而且這個時期比一般民族所能享有的都要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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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為法律上的所有權力都屬於貴族,而平民保民官只掌握軍事權力,這樣的觀點只會引起各種各樣的找不到答案的問題,比如,一旦選舉活動失敗(這在法律上是完全可能的),權力就落在了平民保民官身上,不僅如此,這種觀點與羅馬法律基本原則相互衝突,因為統治權,也就是說,以國家名義對公民進行管理的權力,是不可分割,也無法進行限制的。在羅馬,有實行公民法的行省,也有實行軍事法的行省,但在實行軍事法的行省里,上訴權及其他一些公民法的原則都不適用,而且,一些行政長官,比如地方總督,只有在實行軍事法的行省才能行使權力,但從嚴格意義上說,任何長官都不能僅擁有司法權,也不可能有長官僅擁有軍事權。地方總督在本省里,就像執政官一樣,既是軍隊統帥,又是最高軍官,不僅有權審判非公民和兵士,而且還有權審判公民及其他人。即便執政官依照慣例對官員們進行分權,但這種分權也只是習慣上的做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大法官確實是實際上的最高法官,但他還可以召開百人大會,在某種情況下,甚至可以指揮軍隊。城市總督主要掌有最高行政權和最高指揮權,但在和平時期,也可以充作法官。即便在這些情況下,最高長官的權力不可分割,也是一項需要嚴格遵守的原則。所以,軍事和司法長官根本不在乎當時羅馬人還不習慣的陌生觀念,他們擁有絕對的權力,也就是說,不僅擁有平民保民官的權力,而且擁有貴族執政官的權力。正如貝克所說的那樣(Handb.ii.2,137),由於同樣的原因,在後來一段時期,大法官確實成為了貴族的代表,與執政官平起平坐;而平民保民官實際上也不過問司法上的事情,所以,平民保民官為執政官和大法官在後來司法方面的分權鋪平了道路。
[2]這是賽爾維昂軍事組織的政治效應的一部分。
[3]出於宗教偏見,貴族們的軍事防禦完全依賴於非公民,這就讓人們對羅馬宗教的基本特徵產生誤解,並拿現代對宗教和國家的區別來分析古代的事情。對於正統的羅馬人來說,將非公民納入公民的宗教儀式是一種罪過,但是即便最嚴格的正統派也從不懷疑,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將非公民納入公民團體,就意味著宗教上的完全平等。一旦他們在合適的時候授予平民貴族地位,我們就不會再懷疑他們的正直誠實,良心上的顧慮全都排除在外了。不過這可能只是貴族的藉口,他們在廢除君主專制時錯過了宗教平等的最佳時刻,要彌補這種過錯實非易事。
[4]高官家庭與其他貴族家庭的區別是否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我們既不能證實也無法否認,因為這個時期,是否確實有很多貴族家庭並非高官,我們無從得知。
[5]這裡指的是瓦爾里·荷拉提法。
[6]這是十二銅表法中很重要的一條規定。
[7]這裡指的是霍騰西烏斯法中的等價定理及公民會議決議。
[8]有關這一時期執政官生活貧困的說法,在後期的道德說教書籍里可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其主要還是一種誤解,一方面是因為當時節儉的風氣(即便在經濟繁榮時期也是如此),另一方面還是因為一種古老的習俗,用收集硬幣得來的款項埋葬國家的元老功臣(這並不意味著葬禮非常寒酸)。這種方法同時也解釋了人們為什麼習慣用詞源學來猜測羅馬人的姓氏,這給羅馬歷史帶來了很多荒唐的說法,也讓人們更加相信這種說法。
[9]這裡指的是瓦爾里·荷拉提法。
[10]這裡補充的就是等價定理及公民會議決議。
[11]不論是誰,只要把羅馬紀元412年即前342年前後的執政官紀年表對比一下就會發現,上述關於執政官重新選舉的法律確實存在,因為在羅馬紀元412年之前,再次就職,尤其是離職三四年後重新就職的現象非常普遍,但羅馬紀元412年之後,兩次任期間隔十年或者更多就比較普遍了。當然,也有執政官頻繁更替的時期,尤其是羅馬紀元434年至443年間即前320年至前311年的戰爭時期。另一方面,不允許官員兼職的原則也得到嚴格執行。三個高級職位(執政官、財務官和市政官)中兩個或三個由同一人兼任的例子還沒有發現,但是兼任其他職位的例子,比如市政官同時兼任騎兵將領,或者財務官與審查官合二為一,或者財務官同時也是獨裁官,或者執政官兼任獨裁官等例子經常發生。
[12]因此送往元老院的信函要由執政官、市政官、平民保民官和元老院同時簽收。
[13]這是由審查制度規定的。
[14]有關騎兵和公民的這種特權及其他權利可能沒有正式在法律上賦予審查官,但實際上他們常常擁有這種權利。公民權利是由國家賦予的,而不是審查官,但是審查官在核查投票的人數時,如果沒有把此人列入投票人的行列或者把他列入了下等人的行列,他也不會失去自己的公民權利,但是他就不能行使自己作為公民的特權了,或者只能在下等人的會議上行使,直到下次審查。元老院也是如此,審查官在審查時被漏掉的人,只要該次審核仍然有效,此人就不能再加入元老院,除非在任行政長官不承認審核表的有效性,堅持要恢復以前的審核表。很朋顯,在這方面重要的不是審查官的法律權力,而是掌權者如何通過審查表來利用官員。所以,這種特權的重要性漸漸提高就很容易理解了,同樣,由於貴族們空前團結,這些審查官實際上逐漸掌握了司法權,而且得到了公民的承認。毫無疑問,公民投票法的頒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該法規定,審查官應「把各階級最優秀的人才納入元老院」。
[15]這代表著行政官職及教士職位對平民徹底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