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史 · 第十三章 農業、貿易和商業

蒙森 《羅馬史》
農業和商業與城邦的政治制度和外部歷史關係十分緊密,因此我們在描述政治制度和外部歷史時,應該考慮到農業和商業的影響。在前文我們已經列舉過一些注意事項,通過簡要介紹義大利的面貌,特別是古羅馬的經濟狀況,我們應當考慮到這幾個需要注意的方面。 農業 上文提到,在義大利人遷入亞平寧半島[1]之前,他們的經濟已由遊牧經濟過渡到了農業經濟。農業仍然是義大利各部落的主要經濟支柱,同時也支撐著薩貝利人、埃特魯斯坎人和拉丁人的生活。在有歷史記載的時期中,儘管各個民族或多或少地因地制宜,混合發展農業和畜牧業,但義大利並不存在完全依賴畜牧業的部落。古羅馬人有一個優良的傳統,他們每新建一座城市時,都會沿著已設計好的未來的城牆犁出一條壟溝。這也說明,人們心中有一個根深蒂固的觀念,那就是農業是每個聯邦的生存之本。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談及古羅馬的土地關係時才能夠確定,並且塞爾維烏斯改革[2]也清楚表明,農業不僅在最初是整個城邦的立國之本,而且一直是確保所有定居者成為管理城邦事務的核心的一大力量。久而久之,古羅馬的大部分地產就落到了非公民階層的手中。從此,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與他是否擁有永久產權的地產再無關聯。改革後的政治制度始終依據人們的不動產情況來對待他們,規定擁有不動產的人必須服兵役,以求暫時並且永遠地結束動盪的局面以及避免潛在危險的發生。而這一改革也讓人們自然而然地得到了特許的公共權利。 古羅馬的戰爭和征服政策同它的政治制度一樣,也以不動產體系為依據,因為只有持有不動產的人對國家才有價值,擴充這類人的數量才是戰爭的目的。被征服城邦的人民要麼被迫淪為古羅馬的自耕農,要麼採取另一種不這麼極端的解決辦法,他們可以不必繳納戰敗賠款或固定貢金,但必須割讓部分土地,通常為其領土的三分之一,而這部分土地往往會被古羅馬人用來發展農業。同古羅馬人一樣,許多民族也曾經四處征服,可是沒有一個民族能像古羅馬人那樣憑藉血汗將征服來的土地發展自己,用犁頭來守護用長矛拼下的土地。所有憑藉戰爭贏得的土地,都可能因戰爭而被奪走,而只有用鋤犁征服的土地才不會被奪走。儘管古羅馬人也曾打過許多敗仗,但他們幾乎從未為了求和而割讓領土,因此他們感激農人們對農田地產的堅守和保護。人和國家之所以強大,在於他們擁有對土地的主權,而古羅馬的偉大正在於其公民對土地擁有最廣泛而直接的支配權以及這些人保持的那種緊密團結。 共耕制 前文曾經提到,最初古羅馬對耕田實行的是共耕制。以氏族為單位進行分配,每個氏族在各自的田地上耕作,然後將收穫的糧食分發給各家各戶。共耕制與氏族社會存在著某種密切聯繫,甚至到了最後,人們在古羅馬也經常能發現共有土地產權的人同住一處、聯合經營[3]。流傳下來的古羅馬法中也曾提到,人們的財產最初只包括牲畜和土地使用權,土地被分給公民之後才成為他們的私有財產[4]。對此較有說服力是,人們最初用「牲畜總頭數(cattle-stock)」或「奴隸數和牲畜總數(slave-and-cattle-stock)」來形容財產的多寡;每戶子女和奴隸的私有財產最初也用「小牲畜(small cattle)」作計量單位;人們最開始用手握住要式物[5]便能獲得該物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轉讓方式便是曼兮帕蓄[6],不過這隻適用於動產交易。此外,最早的「世襲土地」的面積為兩個尤格拉[7](相當於1.25英畝),但這僅適用於園林地而非耕地[8]。耕地何時開始分配,如何分配,我們已無從考證。我們能確定的是,儘管塞爾維烏斯時期曾提出了土地分配政策,但最早的政治制度與不動產並無關係,而是以氏族制度為前提。顯然,在這樣的政治制度下,大部分土地變成了中型農場,供一家以勞動來維持生計,還能飼養耕牛,用犁耕作。這樣一整塊中型農場的準確面積已不得而知,但據估計,絕不會小於20尤格拉(約12.5英畝)。 種植穀物 古羅馬的農業以種植穀物為主,常見的穀類作物是斯佩爾特小麥(用作飼料)[9],另外還會種植其他豆類植物、根菜類植物和青菜。 種植葡萄 種植葡萄這項技術最早並不是由古希臘移民帶到義大利的,這一點從古羅馬的節慶日表上便能看出。因為早在古希臘人到來之前,這張表就已經存在了。表中包括三個酒神節,它們的設立並不是為了紀念後來引進的古希臘酒神「拯救者之父」,而是為了紀念「眾神之父約維斯」。曾有一個很古老的傳說,卡瑞城之王墨曾提烏斯曾向拉丁人或魯圖里人徵收葡萄酒稅。在義大利還有一個廣為流傳的故事,故事的講述有許多版本,大致是說凱爾特人了解到義大利盛產珍貴水果,尤其是葡萄和釀好的葡萄酒,於是他們受利益的驅使不遠萬里跨越阿爾卑斯山脈來到義大利。由此可見,拉丁人對自己種植的葡萄十分驕傲,也令其他民族羨慕不已。早期拉丁祭司會教大家大範圍地精心培育葡萄。在古羅馬,要等城邦的最高祭司,即朱庇特的點火佃授權採摘並由他摘下第一串葡萄之後,大家才能開始摘葡萄。與之類似的是在塔什乾地區,有法令禁止售賣新釀的葡萄酒,一切售賣活動得等到祭司宣布開桶節開始之後。還有一些例子也能證明早期人們普遍種植葡萄,他們不僅在祭祀儀式上普遍採用酒祭,而且古羅馬祭司立下了一條規矩,並被列入了努馬國王制定的法律,那就是祭祀神靈的酒一律不準是未切開的葡萄釀成的。同樣,他們引進一項有益身心的曬穀習俗,禁止人們用未乾燥的穀物供奉神靈。 種植橄欖樹 種植橄欖樹的技術傳入較晚,最早當然是由古希臘傳到義大利的[10]。據說,羅馬紀元2世紀末期,古羅馬才開始在地中海西岸種植橄欖樹。這個說法也符合一項史實,那就是橄欖枝和橄欖在古羅馬祭禮中的地位大大低於葡萄汁。不過,這並不妨礙古羅馬人對這兩種珍貴樹木的尊重,他們在庫爾特湖(the Curtian lake)附近的公共廣場中央分別種植了一棵葡萄和橄欖樹。 種植無花果樹 古羅馬人種植的果樹以營養豐富的無花果樹為主,這是一種原本就生長在義大利的樹。有關古羅馬起源的傳說和無花果樹也有錯綜複雜的聯繫,很多無花果樹[11]就長在古羅馬的廣場裡或附近地區。 農場經營 農夫和他的兒子拉犁耕作,承擔了大部分的農活。一般情況下,普通農場不會僱傭奴隸或按日計酬的散工來幹活。人們飼養公牛或奶牛用來牽犁,馬匹、毛驢和騾子則用來馱運貨物。雖然為獲得牛肉和牛奶而養牛並未成為畜牧業下的一個獨立分支,但參與的人卻不少,至少各個氏族占有的土地上都在養牛。除了小牛需要一同趕到公共牧場放牧以外,豬和家禽,特別是鵝,都只在農場場院內飼養。通常,人們會把田一耕再耕,不作休息。如果犁溝間距過寬而需再用耙疏鬆土壤,那麼這塊田便被視為犁耕不夠。與其說這樣的經營模式充滿智慧,倒不如說它認真實在。而且犁具的設計未見改進,收割和脫粒的過程也存在問題,導致農耕業發展緩慢。之所以造成這一系列的結果,大致是因為理論力學缺乏發展,而並非因為農人墨守成規,固執使用舊式農具。畢竟,義大利人注重實用,他們無法體會祖祖輩輩對過去那種耕作方式的純粹依戀。而在早期,他們或獨立開發,或從鄰國人那兒學會了種植飼料植物和灌溉草地,因而農業上的進步也是顯而易見的。甚至古羅馬文學的發展也是以討論農業理論為起點的。 一番辛勤適當的勞作之後,農人得以休息。每個人,包括底層人民,心中的宗教信仰會減輕他們生活上的苦痛,讓他們身心愉悅,更自在地活動交往。每隔八天,平均約一個月四次,農人會去城鎮交易並處理其他事宜。但嚴格說來,他們只有到了節慶日才能休息,特別是冬季播種後的那個節慶月。在這些節慶日裡,眾神「下令」一切犁具不得使用,所有農人以及他們的奴隸和耕牛都得到了休息。 也許,這就是最初一般的古羅馬農場的經營模式。而農場的繼承人則往往經營不善,那些肆意揮霍所繼承產業的人會被當做瘋子一樣監管起來。此外,婦女基本上沒有對個人財產的處置權,她們若要結婚,配偶必須是同一氏族的某位男性成員,以此保證財產仍屬於該氏族。古羅馬法試圖控制地產債務負擔過重的現象,若借貸以土地作抵押,一旦定期無法償債,債務人應當按法律規定暫時將土地所有權轉讓給債主;若是普通借貸,一旦定期無法償債,債務人應當嚴格執行法律程序迅速宣告破產。在後續章節中還會提到,後種方法雖能達到目的卻不盡完善,而且法律也並未強行限制財產的自由分割。 遺產的共同繼承人採取不分割財產的方式共同繼承也是可取的,但最古老的法律曾規定,任意一方任何時候都有權解除這種共有關係。兄弟同胞和平共處固然是好,但若強迫他們如此便是違背了古羅馬法中的自由精神。此外,塞爾維時期的政治制度也表明,古羅馬即便是在王政時代也不乏農場主和園林主,他們用十字鎬取代了耕犁來耕種土地。人們的習慣和聰明才智會防止土地過度細分,對此他們沒有錯信。根據古羅馬一般習俗,通常保存完整的土地將以個人名字永久命名。在這個問題上,城邦會差遣移民間接進行干預,這些移民通常會開墾出一批新的土地,這無疑會搶占許多農舍所占用的土地,最終小型地主淪為移民被差遣。 地主 若想了解更大規模地產的相關情況,則困難許多。從騎士階層早期的發展來看,這些大規模的地產當然並不少見,而且這點也不難解釋。一方面,氏族土地的分配會誕生一類大地主階級,這是因為各個氏族人數不一而且每人分得的土地面積也不相同;另一方面的原因則是大量的商業資本湧入古羅馬。但嚴格說來,大規模農場經營意味著需僱傭大量的奴隸作為勞動力,雖然後來我們在古羅馬見識到了這樣的場景,但我們還不能推測這個時期它已經存在。相反,對這一時期我們應當引用古代定義,稱元老為父,因為他們將土地分配給大家,就像父親將土地留給他的孩子那樣。 起初,土地所有人必須將無法親自耕種的部分土地分發給他人,甚至將所有土地劃分成小份,分給他們的依附者耕種。這一做法至今在義大利仍隨處可見。接受土地的人可能是一家的兄弟同胞,也可能是這家的奴隸。如果他是自由民,他的身份最終會被附上「默許入住(occupancy on sufferance)」的標籤(也稱無償占有,隨時可被收回)。只要土地所有人願意,接受土地的人可以保留自己的使用權,但並不受法律保護。相反,只要土地所有人願意,他也可以隨時將這些人驅逐。就雙方關係而言,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費用,但土地使用者一般會交納這類費用,而且通常費用為土地收成的一部分。這一關係雖與後期的土地租借關係類似,但兩者一直存在差別。一方面,租借關係並不存在固定時限;另一方面,任意一方均不能控訴,並且因出租方有權驅逐,他可依法索賠租金。顯然,這一關係本質上基於雙方的誠信,若缺乏宗教習俗進行強有力的制約,這種誠信便不復存在。幸好,古羅馬人處處講究誠信。這樣一種借貸制度兼具道德和宗教的約束,毫無疑問,從根本上它依賴的還是土地所得利益的分配,而這種分配製度並非是通過廢除共耕制實現的。因為,在共耕制廢除之前,氏族會分配土地給部落成員共同使用。共耕制廢除之後,個人會分配土地給他的依附者使用。 而與之必然相關的是,古羅馬的這種借貸關係並不是個人行為,從一開始租借方及其氏族就應向出租方及其氏族尋求保護,並宣誓效忠。古羅馬最初的這種土地租借形式還解釋了一點,那就是為何古羅馬大地主階級誕生的是土地貴族,而非城市貴族。因為古羅馬人排斥萬惡的中介制度,所以古羅馬地主發現自身受土地的束縛並不比租戶和農人們少。他們凡事親力親為,而且古羅馬的富人視成為一個「好地主」為最高的榮耀。他們平日住在鄉下,在城裡只有一處住所,每回去城裡辦事就住在那兒。要是到了盛夏季節,他們也會去城裡住,呼吸那兒的清新空氣。然而最重要的是,這些安排在上層階級和普通平民之間建立了一種道德約束,這樣能大大降低危險。家道衰敗的農民、依附者和釋放奴在此之後成為一批經過默許的自由租戶,從而構成古羅馬底層社會的中堅力量,他們並不像小型租賃人依賴大地主那樣依賴地主。毫無疑問,替主人耕作的奴隸人數遠遠少於自由租戶。 任何情況下,在某些地方,由於遷徙來的民族沒有馬上成為奴隸,所以奴隸的數量一開始似乎都十分有限,因此當他們在古羅馬出現之後,免費勞工完全扮演了不同的角色。最初,古希臘人在許多情況下會雇用日工,但他們之後被奴隸所取代。但某些民族,例如洛克里斯人,他們有史以來從未存在過奴隸制度。儘管奴隸制度起源於義大利,但與後期的敘利亞人和凱爾特人相比,沃爾西、薩賓和埃特魯斯坎各族的戰俘與他們主人之間的關係大不相同。現實生活中他們是租戶,他們雖像地主一樣擁有土地、牛羊和妻兒,但這些都不受法律保護。直到國家開始解放奴隸,他們重獲自由的日子才可能到來。如果說最早大地主是靠這些立足的話,那麼他們絕不是國家永久的恥辱,反而將會為其帶來最實質的幫助。一方面,他們同中小型地主一樣,為許多家庭提供工作供他們謀生;另一方面,地主擁有更高的地位,享有更多的自由,他們當中的一部分人更是成為了這個國家與生俱來的領導者和統治者。與此同時,農民和窮苦的默許租戶為古羅馬的殖民政策作了物質準備,沒有他們一切殖民計劃都無法成功。因為儘管國家會給無地者分配土地,但卻無法教授那些對農業一無所知的人以揮犁的勇氣和力量。 畜牧業 用於發展畜牧業的土地不參與土地分配。人們認為公共牧場理應歸國家所有,而不是氏族部落所有。一部分牧場用於本國飼養牛羊,供祭祀或其他用途所需,並通過繳納牲口稅維持日常運作。國家允許牧場主將牛羊趕到公共牧場放牧,並向其收取適當費用。最初,在公共區域放牧這項權利與土地所有權可能存在某種實質聯繫,但古羅馬特定區域的土地,與公共牧場一定比例的使用權之間,在法律上從未有過關聯。因為外邦人也能獲得土地,但只有國王下令他們才能破例使用公共牧場。這一時期內,公用土地似乎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僅居次要地位,因為最初公共牧場的面積十分有限,征服來的土地可能大部分立馬便當作耕地進行分配,或分給各個氏族,或在不久以後分給個人。 手工藝品 儘管農業是古羅馬最為重要、分布最廣的產業,但同時其他行業也在發展,例如拉丁人的城市生活在早期商業活動中發展繁榮。事實上,在努馬王統治時期,在自遠古時期就已存在的政治制度下,古羅馬共有八類手藝人行會,分別是樂師、金匠、銅匠、木匠、蒸洗工、染工、陶工及鞋匠。早期人們還不知道麵包烘焙技術以及專業的治療技術,每家每戶的衣服還得靠家中婦女自己用羊毛編織,所以商人平日訂貨來源大致也就這麼八種。值得注意的是,古羅馬並未給鐵匠專設一個行會,這也再一次證實了一點,那就是鑄鐵技術傳入拉丁姆地區的時間較晚。也正是這個緣故,從早期開始,人們在祭祀儀式中通常只會使用銅器,例如祭司主持祭祀所持的犁和剪刀都是銅製的。這些行會必然也大大影響早期古羅馬的城市生活,以及古羅馬對拉丁地區所持的立場。之後,大批工匠奴隸替主人幹活或為主人謀利,大量奢侈品湧入,使古羅馬的手工業遭到了極大破壞,陷入蕭條。 在古羅馬最古老的詩歌中,不僅謳歌了威武的戰神瑪爾斯,還歌頌了技藝精湛的兵器匠馬穆里烏斯。據說天上曾掉下一面神靈所持的盾牌,馬穆里烏斯竟能照著它的模樣為所有公民都仿造一面。早在古羅馬原始節慶日表中,我們便能發現火神與鍛造之神伏爾甘的名字。因此,在遠古時代,人們便一邊鑄造兵器農具,一邊發展農業和軍事。雖然之後古羅馬人對手工業抱有傲然蔑視的態度,但在當時是完全不存在的。塞爾維國王軍事改革後,所有持有土地的人都必須服兵役,而法律雖未免除手工藝人服兵役的義務,但因他們通常不具備土地所有權,無權攜帶武器,所以國家只能挑選某些木匠、銅匠以及某類樂師,按軍事編制組建一支特殊的隊伍,附屬於軍隊。大概也是這個原因,後人常常鄙視手工技藝,並嘲笑手工藝人在政治上的劣勢地位。毫無疑問,行會制度和祭祀團體兩者的目的一致,因而在名字上也頗為相似。手工藝人相互交流,以便更好保護傳統技藝,代代相傳。當然,技藝不精的人可能無法加入行會,但行會並不存在壟斷傾向,也並未設置杜絕劣質產品的相關措施。而在所有與古羅馬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資料中,有關手工藝行會的介紹甚少,就如古羅馬的貿易資料那般匱乏。 義大利國內貿易 顯而易見,最早時期,義大利貿易僅限於本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交易。拉丁姆地區的商品交易會的歷史頗為悠久,但它與通常每周開放一次的集市還是有所不同。最初它們有的是一些國際活動和節慶活動,有的是各國在古羅馬阿文廷山上聯合舉辦的廟會。拉丁人每年八月十三日會來古羅馬趕廟會,同時可能趁此機會處理一些私事,如購買一些必需品。而在弗爾西尼境內的佛爾圖姆那神廟(大概在蒙特菲亞斯科內市附近),埃特魯斯坎人每年都會在此舉辦廟會,這一廟會同古羅馬廟會類似,場面卻更為盛大。每年這個時候就像一個商品交易會,通常古羅馬商人都會趕來參加,但在菲歐尼亞森林的索拉克太地區舉行的那一場,才是義大利人最重要的廟會,它是最適合三大民族交易商品的場合。這座孤山位於埃特魯斯坎族和薩賓族的交界處(似乎山的大部分位於薩賓人居住地境內),因自然的力量聳立於台伯河平原中央,成為許多遊客嚮往的勝地。無論從拉丁姆地區還是翁布里亞地區出發,人們都能很快到達這裡。因此,古羅馬商人常常到這兒來,他們各自控訴受到的不公正對待,多次與薩賓人爭吵。 可以肯定的是,在古希臘人和腓尼基人的船隻進入西海以前,人們全靠這類商品交易會進行物物交換和商品買賣。收成欠佳時,各個地區的人會在交易會上供應糧食,共渡難關。此外,他們還在這裡買賣牲畜、奴隸、金屬製品以及在那個遠古時代他們認為一切必要或想要的物品。不僅在古希臘—義大利時期,甚至在更早的那個僅僅依靠畜牧業的時期[12],牛羊都是最古老的交易媒介,十隻羊可以交換一頭牛。在所有交易當中,尤其是日耳曼人的交易會上,它們都是大家一致認可的合法等價物,起到衡量商品價值的作用,換句話說,它們就是貨幣。同時,在買賣體積不一的牲畜時它們還能起到衡量交易比例的作用。在義大利,各個地區都需要大量的金屬用於農業和軍事,但只有極少數的地區能生產出滿足需要數量的金屬,因此,金屬銅早期一出現便成為了繼牛羊之後的第二交易媒介物。因為拉丁人所處地區銅的產量缺乏,所以他們將估價這一行為稱為「量銅」。整個義大利半島地區將銅視為一切商品的等價物,同時義大利人還發明了最簡單的計數符號(下文將加以詳述)和十二進制,生活在半島上的義大利人最初便是這樣參與國際交流的。 義大利海外貿易 對於依舊獨立生活的義大利人來說,海外貿易所帶來的影響在上文已有概述。而薩貝利族人卻幾乎完全不受影響,因為他們只有一條狹窄的海岸地帶,而那兒荒無人煙,如果他們想獲知外族的文明成果,例如英文字母,他們只能依靠托斯卡納人和拉丁人作為中介傳播。之所以這樣,是因為他們缺乏城市發展。而在這一時期,塔蘭托人與阿普利亞人和麥薩披亞人之間的交往似乎並不頻繁,而西海岸那側卻是另一番景象。在卡帕尼亞地區,古希臘人和義大利人和睦共處。同時,在拉丁姆地區,尤其是埃特魯斯坎地區,人們常常會進行大規模的商品交易。 如今,我們若想了解最早有哪些進口商品,主要依靠以下幾類發現:一是從古墓中挖出來的文物,特別是克瑞城出土的文物;二是流傳下來的古羅馬語言和政治制度;三是促進義大利工業發展的幾大因素,因為義大利人很長一段時間都從外國購進手工藝品,之後才開始仿造。在各民族分崩離析之前,手工業究竟發展到什麼階段?義大利自給自足這一時期它又得到了怎樣的發展?我們都無法確定。甚至義大利的蒸洗工、染工、硝皮匠和陶工如何向古希臘人和腓尼基人學習?又是如何獲得獨立發展的?我們也不得而知。但我們可以確定的是,直到海外貿易興起、黃金首飾在義大利半島展開銷路之後,擁有悠久歷史的金飾貿易才開始盛行。 在埃特魯斯坎地區的克瑞城和武爾奇一帶以及拉丁姆地區的普雷內斯特城一帶,我們在那些陰森的墳墓中找到了許多刻有飛獅圖案的金碟以及巴比倫人製造的類似裝飾品。而這些製造講究的金飾究竟是從國外傳來的還是國內工匠的仿造品,我們仍存有疑問。但整體來說,這些文物無疑證實了一點,那就是早期義大利西海岸所有地區都已開始從東方購買金屬製品。後續章節中,對上述一點的闡述更加詳盡,我們也將談到,早期在古希臘的影響下,古羅馬在用泥土和金屬製造藝術品、建築和模型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換言之,古羅馬最古老的器具和模型均來源於古希臘。 在這些墳墓里,除了金飾,我們還發現了淡藍色琺瑯器皿和淺綠色陶製器皿,從它們的材質、風格以及上面刻有的象形文字來看,這些器皿都來自於埃及[13];用東方石膏製成的香料瓶,其中好幾個都雕成了愛希絲神的模樣;畫有或刻著獅身人面獸和獅身鷹頭獸的鴕鳥蛋以及玻璃珠和琥珀珠。這些珠子或經陸路從北方傳來,而其他文物證明,各式各樣的香料和裝飾品均來自東方。亞麻布、紫色染料、象牙和乳香也是從東方傳來的,因為人們早期就用上了的亞麻帶子、紫色王袍、象牙權杖和祭祀所焚的乳香皆可為證,古時借用的外國名稱也證實了這點,例如linon、linum、porphura、purpura、skeiptron、skipon和scipio,elephas、ebur、thuos和thus大概也不例外。與此類似,大量與飲食有關的詞語名稱也屬於借用,特別是油和壺罐的名稱,如amphoreus、amp(h)ora、ampulla、krateir和cratera;宴會的名稱,如komazo和comissari;用生麵團(maza或massa)做成的佳肴,如opsonion和opsonium;以及各種糕餅,如glukons、lucuns、plakons、placenta、turons和turunda。反之,住在西西里島的古希臘人也借用了拉丁語中的菜餚(patina或patanei)和豬油(arvina或arbinei)等名稱。 後來盛行一種習俗,人死之後,人們會在他的屍體旁邊擺放阿提卡、科爾基拉和坎帕尼亞三地製造的陶瓶。這一習俗和上述的語言借用一同證明,義大利是古希臘陶器的早期銷售市場。不僅皮鎧甲的設計頗具古希臘風格,而且拉丁語中的「盾牌」一詞借用了古希臘語中的「皮革」(skutos),由此顯而易見,古希臘皮革製品也早早傳入了拉丁姆地區。最終,我們也能做出同樣的推斷,儘管「船帆」、「船桅」和「帆桁」等主要航海術語是純粹的拉丁語[14],這一點也頗為引人注目,但拉丁語中的大量航海術語還是從古希臘語中借用而來的;古希臘語中「信函」、「代幣」、「天平」、「保證金」等詞都再次出現在拉丁語中,反之,西西里人的古希臘語也借用了義大利語中的法律名詞,而錢幣大小、名稱和度量衡的變更,我們將在下文中敘述。所有這些借用來的名詞顯然表現得十分野蠻,尤其是以賓格作主格的這一特別形式,不過正因為野蠻才說明了它們非常古老。從一開始,人們對買賣之神的崇拜似乎也是受古希臘思想的影響,於是將該神的節日定在每年五月的月中這天,因為在古希臘詩人眼中,他是美麗的瑪雅女神之子。 拉丁姆地區的被動貿易與埃特魯斯坎地區的主動貿易 因此在古代,義大利同帝國時期的古羅馬一樣,一開始都是從東方進口奢侈品,之後才慢慢能夠依照進口器物進行仿造。在商品交易中,義大利販賣的僅僅是一些原材料,特別是銅、銀、鐵等金屬材料,同時也會販賣奴隸、造船木材以及產自波羅的海的琥珀,並在他國農作物歉收時出售糧食。鑒於這一情形,顧客所需商品和他們作為交換提供的物品,義大利人為何在拉丁姆和埃特魯斯坎兩個地區採取不同的交易方式,我們已作出解釋。因為所有供出口的商品的產量不足,所以拉丁人只能被動地進行貿易,甚至最早的時候,他們不得不用牛羊或奴隸與埃特魯斯坎人進行交換,以此來得到需要的銅。這一做法與古時在台伯河右岸販賣奴隸類似,上文已經提到過。另一方面,托斯卡納出現貿易差額必然對克瑞、波普洛尼亞、卡普阿和斯皮納四個地區有利。雖然這些地區的經濟已迅速繁榮起來,商業地位也不斷提升,但拉丁姆仍然是個以發展農業為主的地區。而反觀這幾個地區之間的關係,我們也能發現同樣的反差。 我們發現,克瑞城內的古墓在建造和裝飾上頗具古希臘風格,但崇尚奢華這一點是古希臘人萬萬不能接受的。普萊內斯特城卻是個例外,因為該地區地理位置特殊,與法萊里和埃特魯斯坎南部關係十分密切。但對於死去的外邦人,拉丁人只會在土地上稍作裝飾以示紀念,早期的拉丁姆地區簡直沒有一座能稱得上奢華的墳墓。這兒的人同塞貝里人一樣,通常只用一塊草皮遮蓋屍體。在古希臘錢幣出現之後,埃特魯斯坎人,尤其是波普洛尼亞人馬上製造出了最古老的錢幣。在整個王政時代中,拉丁姆地區所產的銅按重量計算是足夠的,甚至沒有進口過外國錢幣,因為這類錢幣(例如古希臘波塞冬的錢幣)在該地區極為少見。至於建築、雕塑和浮雕藝術,埃特魯斯坎和拉丁姆都受到同樣的影響,但只有在埃特魯斯坎地區,資本才能與這些因素相結合而使它們產生廣泛的影響,同時帶來技術上的進步。大致看來,所有的商品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它們都經由拉丁姆和埃特魯斯坎兩個地區生產、買賣。但若說到貿易的繁榮程度,南部地區遠不如相鄰的北部地區。而埃特魯斯坎人依照古希臘樣品製造出的奢侈品在拉丁姆地區,尤其是普萊內斯特城頗受歡迎,甚至在古希臘當地也很暢銷,但拉丁姆地區幾乎從未出口過此類商品。在這一點上,我們也能發現兩者之間的差異。 埃特魯斯坎—阿提卡與拉丁姆—西西里島之間的貿易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拉丁人和埃特魯斯坎人之間的貿易差異還體現在,他們各自擁有不同的通商路徑。就埃特魯斯坎人在亞得里亞海區域的早期貿易而言,幾乎只能猜測,他們的貿易始於古羅馬的斯皮納和阿特里亞,止於古希臘的克基拉城。上文提到,西部的埃特魯斯坎人富有膽識,冒險進入東部海域,不僅與西西里進行跨海交易,還與古希臘進行通商。在後期發現的埃特魯斯坎人的墳墓中,我們找到了大量產自阿提卡的陶器,有別於上文提到過的裝飾墳墓的用途,這一時期人們引進這些陶器有其他用途,這也說明埃特魯斯坎人和阿提卡人在古時便有來往。而相反,早期蒂勒尼安海生產的青銅燭台和金杯在阿提卡頗受歡迎。有關這類貿易往來的佐證,最有說服力的是錢幣。波普洛尼亞的銀幣是依照一種非常古老的銀幣仿造的,銀幣的一面刻著戈爾貢圖飾,另一面只有一個壓鑄的方形圖案。人們在雅典和過去運送琥珀的道路上的波森地區發現了這種錢幣,很可能是由梭倫下令在雅典鑄造的。我們已經提到,也許在埃特魯斯坎人和迦太基人就主要交易達成海上聯盟之後,埃特魯斯坎人與迦太基人之間開始進行貿易。值得注意的是,在克瑞城最古老的墳墓中,我們不僅發現了本土製造的青銅器和銀器,還更多地發現了產自東方的物品。當然,這些物品可能是由古希臘商人帶來的,不過更可能是由腓尼基商人引進的。儘管如此,我們也不應過分重視腓尼基人的貿易,尤其不應當忽視的一點是,字母表和其他幾個因素促進了當地文明的發展並使之成熟,而它們之所以能來到埃特魯斯坎地區並產生影響,並非是古希臘人的功勞,而應當歸功於腓尼基人。 拉丁人的貿易採取的是另一種方式。就對古希臘文化的接受程度而言,我們很少有機會去比較古羅馬人和埃特魯斯坎人兩者之間的差異。而一旦比較兩者,我們可以發現,這兩個民族相互之間是完全獨立的,通過字母表來看這一點是最為清楚的。字母表從西西里或坎帕尼亞的卡爾基底克和多利克殖民地傳入了埃特魯斯坎地區,而拉丁人的字母表也來自那塊土地,兩個地區的字母表差異並不明顯。因此,儘管兩地人民獲得字母表的來源相同,卻處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某些詞語中也出現了這種情況,例如,古羅馬語中的Pollux和托斯卡納語中的Pultuke都是古希臘語中Polydeukes的變體,但兩者毫不相干。 托斯卡納語中的Utuze或Uthuze源自古希臘的Odysseus;古羅馬語中的Ulixes準確複製了西西里地區常見人名形式;同樣,托斯卡納語中的Aivas與該名字的古希臘形式一致,而古羅馬語中的Aiax可能與另一西西里語的形式一致;古羅馬語中的Aperta或Apello和薩姆尼語中的Appellun都源自多利克語中的Apellon,托斯卡納語中的Apulu是Apollon的變體。因此,從拉丁姆地區的語言文字來看,拉丁人的貿易僅僅面向庫米人和西西里人。放眼那些古老歷史殘留下的遺蹟,我們也能得出相同的結論。例如,我們在拉丁姆地區發現了波塞冬尼亞的錢幣;當古羅馬農作物歉收時,古羅馬人會向沃爾斯克人、庫米人和西西里人(當然還有埃特魯斯坎人)購買糧食;最重要的是,拉丁姆和西西里兩個地區之間的貨幣體系存在某種聯繫。 多利克—卡爾基底地區稱銀幣為諾莫斯(nomos),西西里的度量單位艾米納(eimina)傳入拉丁姆地區後,分別有了新的名稱貨幣(nummus)和赫明那(hemina,液體計量單位,相當於半品脫)。反之,義大利的重量單位libra、triens、quadrans、sextans和uncia最早在拉丁姆出現,用來計量銅的重量。銅代替貨幣衡量商品的價值,因而銅的重量越大意味著商品的價值越高。在西西里建城的第三個世紀裡,這些重量單位傳入了西西里,融入到當地人的生活,混雜中各個單位的名稱經過變體分別成為了litra、trias、tetras、exas和ougkia。實際上,在古希臘所有的度量衡和貨幣體系當中,唯獨西西里的這兩大體系,與義大利以銅為基礎的度量體系之間的換算存在固定比例。雖然銀依照慣例貶值,但是在法律上它的價值依然是銅價值的250倍,而且人們很早便按照這一比例鑄成了銀幣,尤以敘拉古地區為甚,一枚銀幣的價值相當於西西里的一磅銅(西西里的一磅等於阿提卡塔連特一磅的1/120,古羅馬一磅的2/3)。相應地,義大利的銅條也代替貨幣在西西里進行流通。這恰好印證了一個猜想,那就是拉丁姆地區與西西里之間的貿易是被動的,因此拉丁人的金錢流向了這裡。在上文中,我們還另舉出幾例來證明西西里和義大利古時就有來往,特別是西西里的方言採納了義大利語中商業貸款、監獄和菜餚等表達,反過來義大利語接納了西西里語中的一些術語。同時,我們還發現了一些線索,儘管它們不夠明確,但還是證實了拉丁人與居住在義大利南部庫邁和那不勒斯的卡爾基底人,以及居住在韋利亞和馬薩利亞的福凱人古時便有來往。然而,這種來往遠不及與西西里人那樣頻繁,這一點有人們熟知的事實為證,那就是所有早期傳入拉丁姆地區的古希臘文字都是以多利克語的形式呈現的,我們只需回憶起Aesculapius、Latona、Aperta和machina這幾個詞就明白了。 如果拉丁人同最初愛奧尼亞城市的卡爾基底人和福凱人的交往像同西西里交往的多利克人那樣頻繁,那麼愛奧尼亞的文字至少能獲得其他語言那樣的發展。儘管多利克語很早便傳入了這些愛奧尼亞人的殖民地,但各地的方言還是存在著非常大的差異。但結合所有事實來看,拉丁人通常與西海岸的古希臘人,尤其是西西里人頻繁進行貿易,但幾乎未曾與亞洲的腓尼基人有過直接交往。此外,眾多作家的作品和出土的文物足以證明,拉丁人與非洲的腓尼基人之間曾有過交往,而這種交往對拉丁姆地區文化的影響僅僅是次要的。有一點特別重要,如果拋開某些地名不談,我們找不到任何語言上的證據表明拉丁人在古時曾與使用阿拉姆語的民族有過交往。 如果我們進一步探究主要的貿易方式,會產生疑惑:貿易是由義大利商人在國外進行?還是由外國商人在義大利進行?顯然前一種假設最有可能成立,至少拉丁姆地區的情形符合這一假設。而難以想像的是,拉丁語中指代貨幣和商業貸款的名詞之所以能成為西西里居民的通用語言,可能僅僅是因為西西里商人來到奧斯提亞,並同意用銅換取裝飾品。最後,在義大利從事貿易的階級和個人到底是什麼人?古羅馬不存在任何特殊的高級商人階層,因為商人階層不同於地主階級,更不依賴地主階級。至於這樣一種奇怪的現象,究其原因,可能是因為一開始拉丁姆地區的批發性交易便掌控在大地主階級的手中,而這樣一種猜想並不像看起來那樣令人驚訝。 一個國家若有多條河流可以通航,相互交錯通行十分便利,大地主便會向佃戶徵收糧食,代替農民種莊稼應繳納的租金,並在早期就購買了船隻從事貿易,這是自然不過的事,也有證據可循。因此,只有大地主才有運輸的船隻和供出口的糧食,所以原由商人自營的海外貿易勢必會落入他們手中[15]。事實上,早期古羅馬人並不知道土地貴族和資本貴族之間的差別——大地主不僅是投機者還是資本家。在商業貿易十分繁榮的時期,這種數業兼顧的做法實在難以維繫。但正如上述所言,由於整個拉丁地區的貿易活動集中在古羅馬,該地區的商業也相對繁榮。從根本上說,古羅馬並不是一個像克瑞和塔蘭托那樣的商業城市,它從始至終一直是農業發展的中心。 * * * [1]亞平寧半島,又稱義大利半島,其主幹山脈是阿爾卑斯山脈主幹南伸部分,主要農產品有橄欖、柑橘和葡萄。——譯者注 [2]王政時代後期,為了適應當時社會發展和對外擴張的需要,增強羅馬的實力,調整社會內部關係,第六王塞爾維烏斯實行了一系列改革。他建立新的地獄部落,對公民及其財產進行普查並創設森都利亞大會,大大擴大了公民階層人數。 [3]德意志共耕制將土地分給氏族成員作為他們的私有財產,與氏族共同耕作的方式相結合,但這種結合方式在義大利完全沒有立足之地。如果義大利仿效德意志,那麼每一位氏族成員都將被視為公田上個人所分耕地的所有者,如此一來,在分配的土地上勢必會產生個體經營。但事實截然相反,從羅馬的耕地所有者署名可以看出,私有公田才是最為古老的羅馬私有土地。 [4]西塞羅表示:那時(羅慕路斯時代)財產是牛羊和土地,因此他們的牛羊和土地十分富足——努馬初期將羅慕路斯征服的土地分給公民大眾(以上原文為拉丁文)。同樣,狄奧尼修稱羅慕路斯曾經將土地分成三十個庫里亞區,表示努馬曾經立界碑,並創立界神節。 [5]羅馬法根據轉讓形式的區別,將物分為要式物和略式物。要式物主要包括公民所有的土地、房層、奴隸、可用來牽引或負重的牲畜、鄉村地役權等內容。——譯者注 [6]曼兮帕蓄式取得是羅馬法中所有權取得方式的一種。這是一種強調刻板程式的要式物轉移方式,亦是最古老和最典型的市民法所有權取得方式。早在以前此種交易方式即已成為慣例。mancipatio由manus(手)和capere(取)二字而來,有手取之義。 [7]一尤格拉比半英畝略大。——譯者注 [8]這種說法仍然存在爭議,只能以數據說朋。後來的羅馬共和國和王政時期的農民都以平均羅馬度量衡五斗小麥就可以播種一尤格拉土地,種一收五。依此推算,如果不計住宅和院落所占土地,將其完全視為耕地,並不計算休耕的年數,一塊世襲土地的出產共計羅馬度量衡五十斗,除去種子,共計四十斗。據卡托(《論農業》,第56章)估計,一個辛勤的成年奴隸每年食用小麥五十一斗。由此看來,一塊世襲土地能否維持一個羅馬家庭生計,答案不言而喻。嘗試使用的反證材料是相對較晚時期的奴隸較之於較早時期的自由農民更加單純依靠穀物為生,而且對早期穀物種一收五的估算過於保守。二者也許都無悖邏輯,但是都存在一個限度。尤其是在古代,耕地和公共財產都是副產品,例如無花果、蔬菜、牛乳、肉類(特別是古代專業養豬的產品),都應該計算在內,這一點毋庸置疑,古羅馬的畜牧業雖然並非十分重要,但是仍占據次要地位,而且人們都以食用穀物為主。此外,由於相對早期的精耕細作,特別是純收穫量得到極大提高以後。而且這一時期的農民從其占有土地上的收穫,高於後來共和國時期和王政時期莊園主的收成。但是這裡也應該有個度,因為問題在於所取的是平均值,農業經營不合理,也沒有巨額資金的扶助。假設平均收穫量不是五倍,而是十倍,這就是最高上限,但這個限度遠遠不夠。而根據這樣的估價計算,世襲土地的產量與家庭需求量相距甚遠,僅僅依賴於耕種方式的改良,無論如何都無法彌補這一巨額虧空。如果以農業經濟為基礎,推演出一個合乎情理且系統化的計算方式,證朋以蔬菜為主要食物的人平均一個家庭擁有兩摩爾干耕地的產物就足以維持生活,那麼事實上這一反證才不會是空穴來風。 雖然現在有人聲朋,即使在有歷史記載時期創建的不擁有土地者的殖民村落,每戶也有二摩爾干土地,但這種現象僅有羅馬紀元336年即公元前418年拉比奇(Labici)殖民村這一例。在學者們看來,這定然不屬於有詳細記載的流傳史料,故而其可信度有待商榷,但是這的確具有思慮的價值,只是此例還存在諸多費解之處。當然,將非殖民土地分配給全體公民之際,有時僅把少量摩爾干土地劃分出來,這也無可厚非。然而這並不意味著要建立小塊土地經營的新農制,而且通常更多是從新征服土地中增加新的小塊土地(參見《拉丁銘文集成》,88頁)。無論如何,任何其他的假說都比福音書中所謂的五塊面片和兩條魚的臆想更加合乎情理。羅馬農夫不像他們的歷史學家那樣好高騖遠。如上文所述,農人認為分得七個摩爾乾的土地,或者說年產羅馬度量衡四十斗的糧食,仍然不足以養活自己。 [9]儘管過去的嘗試已經無跡可尋,但近來有人試圖證實兩摩爾干土地能夠維持一個拉丁農民家庭的生計,倍於瓦羅(《農民經濟》,1卷,44頁)計算一摩爾干土地需要五斗小麥種子,而播種赤小麥則需要十斗,以此估算產量,因而人們推算即使種植赤小麥的產量不倍於小麥,也至少比小麥高很多。但事實截然相反,所謂的多種多收只是因為羅馬人儲藏和播種的小麥都已經除去了外殼,而赤小麥卻留有外殼,因為當時打麥的方式無法分離穀粒和外殼。也正是出於這一緣故,如今播種赤小麥需倍於小麥,收成按斗衡量也倍於小麥,但脫去外殼之後,赤小麥就比小麥少。根據G.漢森提供的符騰堡統計材料,該地平均每一摩爾干小麥,若播種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斗,一斗重可收穫三斗,每斗平均重275磅(三斗重825磅);至於赤小麥,播種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斗,產量至少七斗,每斗平均重150磅(七斗重1050磅),如果除去外殼,則下降至四斗左右。因此與小麥相比,赤小麥的總產量是小麥的幾倍,如果土壤同樣肥沃,其產量可能是小麥的三倍,但是按重量計算,去殼之前赤小麥不比小麥多一半,去殼僅剩麥仁以後卻比最終小麥的一半還少。上文以小麥的計量為基礎,並非所謂的計算錯誤,而是由於這種代代相傳的計算方法已經十分適用。這種估算大致可以成立,因為套用在赤小麥計量上也是如此,產量都會減少。種植小麥需要特定的氣候和土壤,而種植赤小麥無須考慮這些因素,所以種植赤小麥的風險較小,但考慮到高昂的去殼費用,小麥的淨產量總體高於赤小麥(按照萊茵河上巴伐利亞的佛蘭肯塔爾五十年的平均數據,每一馬爾特小麥價值11盾30克羅策)。德意志南部土壤適宜,人們也願意種植小麥,因此農業發展迅速,小麥有取代赤小麥的趨勢,所以義大利農業從種植赤小麥過渡到種植小麥是種進步,這一點無可爭議。 [10]Oleum和Olive由elaion和elaia演變而來,amurca(無油的)由amorgei演變而來。——譯者注 [11]據說在羅馬紀元260年即公元前494年,有人砍掉了農神廟門前的無花果樹,不過對此並無史料依據。在一切手抄本的史料中,我們都未找到CCLX字樣的日期,而且大都參考李維所著進行了添改。 [12]眾所周知,牛羊的相對法定價值參考如下:若牲畜罰款轉為金錢罰款,一頭羊可折算成十阿司,一頭牛為一百阿司。依照冰島法律,與此類似,十二頭公羊可折算成一頭奶牛。德意志法律也是如此,以十二進制計數法取代古老的十進制計數法。人們也都知道,拉丁人和德意志人都曾將其(拉丁語中為pecunia,英語中為fee)用於表示牲畜,後來才用來表示金錢。 [13]不久前,人們在普雷內斯特發掘出一個銀制的攪拌罐,表面刻有腓尼基文字和象形文字(參見蒙森的《銘文集》第10章的第32頁),這也直接表朋,因為有了腓尼基人的傳播,這些出土的埃及陶器才得以到達那裡。 [14]顯然,Velum一詞源於拉丁語,malus一詞也是如此,尤其因為這個詞不僅指桅杆,通常還指樹木。與之類似,antenna由ana(anhelare,antestari)演變而來,tendere與supertensa意義相同。另一方面,根源於希臘語的詞有gubenare,意為掌舵;ancora,也寫作anchor(agkura),意為錨;prora,意為船頭;aplustre,也寫作aphlaston,意為船尾;anquina,意為繫緊船桁的繩索;nausea(nausa),意為暈船。 [15]在羅馬紀元534年即公元前220年前不久頒布的一項法案當中,昆圖斯·克勞狄斯禁止元老乘坐裝有300amphorae(一種雙耳陶罐,這裡用作計量單位,1amph大約為6加侖)的海船航行(參見原文:satis habitum ad fructus ex agris vectandos;quaestus omnis patribus indecorus visus)。元老可以購買跨海航船用於運輸土地收穫的農作物,這一古老的傳統那時仍在沿用。另一方面,他們不得進行跨海商業活動,如交易、船隻裝配等。奇怪的是,古希臘人和古羅馬人一直用amphorae表示航海船隻的貨運量,其中原因不言而喻,希臘和義大利很早便開始出口葡萄酒,其出口規模大於其他任何大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