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史 · 第六章 非公民與政制改革
帕拉廷與奎里納爾的城市融合
每個民族的歷史,尤其是義大利的歷史,都是大規模「並區為城」的歷史。據我們所知,羅馬在最早期的時候就採取三分制的形式,這種類似的合併一直在進行,到羅馬的精神活力完全消逝才瓦解。原始的羅馬納人、替提人以及盧克雷人公社的融合,我們只知道這直白的事實,其過程我們一無所知,除此之外,山丘自由民融入帕拉廷羅馬人,也是這類合併最早期的例子。兩個公社之所以能合併,也許是因為它們的組織形式在本質上是相似的;為了解決合併產生的問題,必須對以下兩種情況進行選擇,一種是保留兩種政制,另一種是廢除其中一方的政制,將剩下的一方推廣到聯合後的整個公社。
關於聖地和祭司團,則是兩者的都保留。自此以後,羅馬公社就有了兩個舞蹈祭司團、兩個牧神祭司團,因為有兩種戰神,所以公社有兩種戰神的祭司,一種是帕拉廷祭司,以後通常被稱為戰神祭司,另一種是山丘祭司,被稱為奎里納斯祭司。雖然已經無法考證,但是很可能羅馬所有的古拉丁祭司團——占卜團、高級祭司團(大祭司團)、維斯塔貞女團以及外交團——都同樣起源於帕拉廷和奎里納斯這兩處的聯合祭司團。在地域分區方面,帕拉廷城原來有三個區,即蘇布拉區、帕拉廷區以及城郊區,再加上奎里納斯城作為第四個區。說到最初的並區為城,新被納入的公社,至少被當作是新公民團的一部分,因此在某種意義上仍然是一個政治團體;但在羅馬山丘人以及後來的合併過程中,這種情況並沒有得到延續。在聯合之後,羅馬公社依舊分為三個部分,每個部族各有十個族區;無論羅馬丘人之前是否有自己的分區,在合併之後肯定都分配到已有的部族和族區內。分配方法很可能是這樣安排的:每個部族和族區接收分配一部分新成員,但新成員在這些地方並不能完全和舊有的公民相互融合;以後這些部分為兩級:替提人、羅馬納人以及盧克雷人分別被分為第一級和第二級。羅馬公社的所有機構體制都是成雙的,很可能也和這種分區方法有聯繫。神聖貞女有三對,很明顯表示這三個部族每個部族都有一對代表,第一級和第二級各一人;每條街道都供奉著一對家庭守護神,大概是出於同樣的原因。在軍隊中,這種安排尤其明顯:在合併之後,三分制的羅馬公社中,每半個部族出一百騎兵,於是羅馬公民騎兵增加到六個「百夫隊」,騎兵隊長也大概因此從三個增加到六個。
關於步兵的相應增加沒有任何流傳史料可供參考;但是後來徵發軍團都習慣兩個接兩個,大概也是起源於此,也許是因為這種加倍徵兵的做法,指揮軍團的分區長官通常不是原來的三個,而是六個。可以確定的是,元老院的席位沒有相應的增加:相反,直到七世紀,三百位元老這一原始數目依然是元老院席位的常額;但新納入公社中的一些更為顯要的人物,他們要加入帕拉廷城元老院也是完全合乎情理的。關於行政長官的任命也是這樣:這個聯合起來的公社只有一個國王,國王的主要副手,尤其是守城吏,沒有任何變更。似乎帕拉廷山城的宗教體製得到了延續,在軍事方面,由於公民數量加倍了,兵力也加倍了;但在其他方面,奎里納斯城併入帕拉廷城實際上是前者隸屬於後者。我們也許可以大膽地推測,帕拉廷舊公民和奎里納斯新公民的區別,相當於替提人、羅馬納人以及盧克雷人的第一級和第二級的區別,因此奎里納斯各族被稱為「第二級」或「次等氏族」。然而這種差別更多的是聲譽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優劣之分。在元老院舉行表決的時候,在舊氏族元老表決之後,「次等氏族」的元老才被徵詢意見。
同樣地,山丘城區的地位甚至比帕拉廷的城郊區還低;奎里納斯的戰神祭司的地位比帕拉廷的戰神祭司低;奎里納斯的舞蹈祭司和牧神祭司也比帕拉廷的低一等。因此,通過並區為城的方式,帕拉廷公社和奎里納斯合二為一,成為並區為城承前啟後的階段,即前承早期替提人、羅馬納人以及盧克雷人的混合,後啟所有後來的融合者。加入的公社在這個新的整體中不可能自成一個部族,但是每個部族都允許擁有至少一個單獨的部分;其宗教體制不僅得到了保持(這種情況在以後也是如此,比如在攻占阿爾巴之後,阿爾巴的宗教體制並沒有被消失),而且上升為整個聯合公社的體制,這種情況在後世沒有再重現。
門客與客民
兩個實質上相似的公社合二為一,其結果是公社的規模增大了,但其內在的性質並沒有發生變化。但是另一種進程緩慢而影響深刻的融合方式,也是發源於這個時期,即公民和「客民」的融合。在羅馬公社,除了公民外,一直還存在著受公社保護的一類人,因為他們依附於一些家庭,所以被稱為「門客」,又因為不具有政治權利,所以被貶稱為「平民」[1]。他們介於公民和奴隸之間,在前文已經有所敘述,早就存在於羅馬的家庭之中;但不管是在法律上還是在事實上,這個階層的地位都越來越重要,其原因有二:第一,公社本身就有半自由的「客民」,以及奴隸;尤其是在一座城市被攻占,其城邦被瓦解的情況下,征服者最好不要將當地的自由民正式賣為奴隸,而允許他們保留事實上的自由,因此他們似乎是以公社赦免奴的身份同氏族或者國王建立門客關係。第二,公民在法律上對門客依舊有所有權,由公社本身的性質以及公社對個體公民的權威來看,門客應該受到保護,以免受到濫用「所有權」的侵害。在距今非常遙遠的歷史時期,羅馬法就開創了一條關於客民全部法律地位的原則:主人的公開法律行為,比如建立遺囑、提起訴訟或者人口調查時,公開表示或者默認放棄對客民所有權,那麼他自己或者他的合法繼承人,就不再有權力擅自撤銷或者重申對被釋者及其後裔所作的棄權決定。
客民及其後代不因他們的地位而具有公民或者客人的權利:因為獲得公民身份,需要公社正式授予,但他作為賓客,必須具有在與羅馬締結條約的公社裡原有的公民權利。他們得到的是一種法律保護下的自由,但是在法律上,客民仍然是不自由的。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他們的所有財產關係和奴隸的一樣,在法律上均被認為是主人與財產的關係,所以主人必須在法律程序上代表客民;而且在有必要的時候,主人還可以向他們徵收捐款,他們如果犯罪,主人也可以將他們召集到跟前予以懲治。然而,這些客民漸漸脫離了束縛,開始以自己的名義獲得和轉讓財產,可以在沒有主人干預的情況下,向羅馬公民法庭提出並獲得合法補償。
在婚姻和財產繼承方面,法律很早就允許外籍人與公民權利平等,而那些嚴格意義上不自由、不屬於任何公社的客民,則很久之後才獲得這一法律上的平等;但是法律不能禁止客民在自己的範圍內締結婚姻,也不能否認因為婚姻建立起來的法律關係,比如夫權、父權、父系親屬權、宗族權、財產繼承權以及監護權,都按照公民相應的法律關係來處理。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待客法的運用才產生了類似的後果,外籍人因此而長久地定居羅馬,在那裡成家立業。從這個方面看來,自遠古時期以來,羅馬就盛行十分開放的政策。在繼承的平等權上,羅馬法沒有區別對待,而且沒有查封地產的做法。一方面,羅馬法允許每個有能力的人在有生之年自由處置其財產;另一方面,據我們所知,所有和羅馬公民打交道的人,甚至是外籍人和客民,都有權獲取動產,並且從允許將不動產當作私人財產之後,在某些條件下,他們也可以獲取不動產。羅馬在實際上是一個商業城市,它初期的重要性有賴於國際貿易,而且對所有因不平等婚姻產下的孩子、被赦免的奴隸以及放棄原住地公民權遷入羅馬的外籍人,一概賦予自由定居的權利。
與公社並存的客民階層
所以,最初公民在實際上是保護者,非公民則是被保護的對象;然而和其他公社一樣,羅馬允許自由定居,但不開放公民權,很快這種法律關係就越來越難以與實際狀況相調和。貿易日益繁榮,拉丁同盟締結後,所有拉丁族人在私法方面(包括獲取土地財產)取得了完全平等的地位,由於經濟繁榮而越來越多地解放奴隸,必然導致即使在和平年代,客民的數量也急劇上升。被武力征服併入羅馬的鄰近城邑,其大部分人口不管是遷入羅馬城,還是留在現在淪為鄉村的舊所,通常都是放棄自己在當地的公民權利,換取羅馬的客民資格,於是客民的數量就更多了。此外,戰爭義務專門由舊公民履行,貴族的後裔日益減少,而客民不需要付出流血犧牲,就分享勝利的成果。
在這種情況下,唯一令人驚奇的是,羅馬貴族並沒有像想像中那樣快速消亡。地位顯赫的外族在離開家鄉、遷入羅馬,或者他們的城市被羅馬征服之後,可以被賦予公民權利,但是羅馬在很長一段時間裡還是一個人口眾多的公社,卻不能因此得到解釋,因為這種權利賦予似乎一開始就很少發生,而且隨著公民權利的價值日益增高,這種特許就更加少見了。更加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倡導世俗婚姻制,一對同為公民的男女,締結過世俗婚姻並居住在一起,即使沒有舉行獻糕式婚禮[2],他們誕下的孩子完全具有公民權,和舉行獻糕式婚禮而締結婚姻產下的孩子是平等的。世俗婚姻在十二銅表法之前就存在於羅馬,但可以肯定不屬於羅馬的原始政制,其引入羅馬很可能至少是為了防止貴族的消亡[3]。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其他在很早就存在的措施,用以維持這些家庭子孫繁盛。
然而,客民的數量總是有增無減,而公民的數量最多算是沒有減少;所以客民必然在不知不覺中獲得另一種比較自由的地位。非公民不再僅僅是被解放的奴隸或需要被保護的外籍人,還包括在戰爭中被征服的其他拉丁公社的舊公民,尤其是拉丁移民,他們生活在羅馬,不依賴於國王或其他公民的恩惠,而是依賴於聯盟賦予的權利。客民獲取財產在法律上不受約束,所以他們可以在新的處所獲取錢財、購置房產,像公民那樣,將家產傳給子孫後代。投靠某個特定的公民家庭,寄人籬下,是一份苦差事,這種關係漸漸歸於淡化。被解放的奴隸或者遷入的外鄉人,如果依然在城邦內處於完全孤立的地位,到了他們子嗣,尤其是他們孫輩那一代,情況就發生了變化,正是這種狀況使他們與主人的關係不再那麼重要了。在較早的歷史時期,客民完全依靠主人的干預獲得法律保護,以後城邦日益鞏固,氏族和家庭的重要性就隨之日益消減,門客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在減少,甚至在沒有主人干預的情況下,可以越來越頻繁地從國王方面得到公正和補償。很多非公民,尤其是已經解體的拉丁公社成員,正如前文所述,很可能一開始就不是國王或者大氏族的客民,他們和公民一樣,服從國王的管轄。事實上,國王對公民的主權最終取決於遵從者的意願,因此國王必然很樂意從自己的門生中建立一個更願意服從他的組織。
平民
因此,在羅馬公民之外,羅馬又發展出了一個第二公社——由客民發展起來的平民。這個名稱的改變具有重要意義。在法律上,客民和平民沒有任何區別,「依附者」和「庶民」沒有任何差別,但實際上兩者之間卻有很大的區別,因為前者強調他們對具有政治權利的社會成員所存在的依附關係,而後者僅僅表示他們不具有政治權利。自由客民此前特殊的寄人籬下的感覺消失之後,便情不自禁地感受到在政治上低人一等;但是國王在施政的時候一視同仁,所以避免了具有政治權利和不具有政治權利這兩大階層之間發生政治鬥爭。
塞維亞政制
客民和公民之間的敵對態勢,似乎要釀成革命鬥爭,但是他們走向融合的初步階段卻沒有以革命的方式進行。以國王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的名字命名的政制改革,其歷史淵源和同時期的其他事件一樣不為人所知,我們不是通過流傳史料了解到這個時期的歷史,而僅能從後世的政制中推測。但是就其性質看來,這次改革肯定不是平民要求進行的,因為新的政制只給他們附加了義務,卻沒有賦予他們任何權利。新體制更可能是由於某一位開明君主的倡導,或者是出於公民的急切要求,分擔額外的責任,一方面認為非公民應該納稅,要承擔促進城邦發展的義務,服徭役;另一方面要服兵役。這些都包括在塞維亞政制中,但是二者並不是同時實行的。爭取非公民加入公社也許是出於經濟上的負擔。納稅服役這些義務和責任很早就擴展到「財產所有者」或者「定居者」,只有完全沒有財產的,即「無產者」還無需承擔;其次就是將非公民納入服兵役的範圍,這在政治上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服兵役的義務從此以後不再落在公民身上,而是落到土地所有者身上,不管是公民還是客民,於是兵役從原來的人身負擔變成了財產負擔。該制度的細節如下:
塞維亞政制下的五個階層
凡是從十八歲到六十歲的財產所有者,包括世居父老的同族子弟,不管其出身如何,都有服兵役的義務,所以即使是被赦免的奴隸,如果他們十分例外地擁有了財產,也必須服役。拉丁人也擁有地產,只要他們到羅馬定居(毫無疑問,大多數拉丁人都會這樣做的),就也需要服兵役,非拉丁族人則不允許在羅馬獲取地產。有服役義務的人,根據他們所擁有土地的多寡,分為正式服役或全額胡符[4]地產所有者。他們必須自帶全副盔甲去應徵,由此看來作戰軍隊主要由他們構成。以下四級更小的土地所有者,分別擁有一整個農場地盤的四分之三、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和八分之一。他們也需要服兵役,但是不必自帶全副盔甲,因此他們的地位低於第一種全額服役者。按照當時土地分配的情況,幾乎一半的農戶都擁有整個胡符的地產,其餘各級土地所有者中,擁有整個胡符的四分之三、二分之一和四分之一的,各占總數不到八分之一,而擁有八分之一胡符的土地所有者占八分之一。城邦以此規定步兵的徵發比例,每位擁有整個胡符地產的土地所有者出八十名,往下三級各出二十名,最後一級出二十八名。
騎兵
騎兵徵發也是按照同樣的方法。騎兵隊的數量翻了三倍,與步兵的唯一區別是原先就存在的六個沿用舊名的騎兵隊(即替提、羅馬納以及盧克雷的第一、第二隊)都是由貴族組成,而十二個新騎兵隊主要由非公民組成。這種區別之所以存在,很可能也是因為實際上在當時步兵都是作戰時重新編制,戰爭結束重返家園即行解散,而騎兵不論是在戰場上還是在和平時期都與馬匹形影不離,定期舉行操練演習,這被當作羅馬騎兵的節日,一直延續到距今不遠的時期[5]。因此騎兵隊一旦編制,並得到允許,即使在這場改革之下,它們的原始名目都沒有發生改變。為了使每位公民都可以為騎兵貢獻一份力量,未婚女性以及未成年的孤兒必須為士兵提供馬匹(每位士兵兩匹馬),以及餵馬的草料,以代替本人服役。總的來說,作戰時騎兵與步兵的比例是一比九,但是騎兵在實際中用得更少。
非財產所有者(在徵兵列表上僅次於有義務服兵役的人)須為軍隊提供工匠、樂師以及提供補充兵源,跟隨軍隊出征,但不配備武器,在戰場上遇到有士兵患病或者陣亡,戰場上出現空缺的時候,補充兵就使用這些人的武器裝備,接替他們在隊伍中的位置。
徵兵區域
為了便於徵集步兵,羅馬城被分為四個「部族」;原先的三分法因此被廢止了,至少在當地不再有存續的意義了。所謂的四個部族,就是帕拉廷部,包括帕拉廷高地和維利亞;蘇布拉部,與其同名的蘇布拉街,卡里納以及凱利烏都屬於這個部;埃斯奎林部;由奎里納爾和維米納爾組成的科林部。科林部是「丘部」,有別於卡皮托爾和帕拉廷的「山部」。這幾個地區的形成過程,在前文已經提到過,這些地區如何從帕拉廷和奎里納爾這兩座古城發源也有所表述。但是經過什麼樣過程,每個作為財產所有者的公民才被分屬到其中的某個城區,我們無從知曉,但情況確實是這樣的。從徵兵抽調的士兵數量來看,這四個地區的人數大致是相等的。這種劃分方法最初只是基於土地,然後推而廣之基於土地所有者,完全是出於行政管理方面的考慮,絕對不帶有任何宗教的意味;因為實際上在每個城區,都有六座神秘的亞蓋爾教堂,但該城區並沒有因此成為教區,正如每條街都建有家庭守護神的祭壇,但那些街並不因此成為帶有宗教性質的街道。
這四個徵兵地區所出的士兵各占總兵力的四分之一,而且每個地區要提供一些分隊,所以在每個城區,軍團和百夫隊的應徵士兵人數都相等,目的是要在一個共同公社的徵兵制中,消除所有氏族和地方性的差異,尤其是通過軍隊傾向平等的精神,將客民和公民融合為同一個民族的人。
羅馬軍隊編制
在軍事方面,男性中有服兵役能力的人口被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徵兵,前者從十八歲到四十六歲,稱為「少壯兵」,這一類大多數分配到戰場作戰,而「老兵」則留在城邦內守衛城牆。軍隊的步兵單位是現在的雙軍團,隊列和武裝完全按照古多利斯人的形式,每個方陣6000人,縱深六層,正面由1000名配備重武器的士兵守衛,並附帶有2400名未裝備武器的士兵。每個方陣四面的外圍第一排,即classis,由那些擁有整個胡符地產、全副裝備的裝甲步兵組成;第五、第六層則是裝備較差的第二、第三級農人;最後兩級則附加在方陣後面或者在方陣旁邊作為輕裝部隊參與戰爭。方陣如果遇到出現空隙的情況是十分不利的,需要有馬上提供補缺增援的準備。
因此每個軍團有84個百夫團,也就是8400人,其中6000人是重裝士兵,第一級4000人,接下來的兩級各1000人,2400名輕裝士兵,這其中1000人是第四級,1200人屬於第五級;每個徵兵區大概為一個方陣出2100名士兵,為一個百夫團提供士兵25名。方陣是用於征戰的軍隊,另一部分類似的軍隊卻被認為是「老兵」,是作為留下來守衛城市的部隊。這樣算起來,步兵的常額共16800名,分為168個百夫隊,其中第一級80隊,接下來的三級各20隊,最後一級28隊,而兩隊補充兵、數隊工匠以及樂師還不包括在內。騎兵分配在各軍團中,共有1800匹馬,通常在軍隊進攻的時候出動,但是每次僅出動總數的三分之一。因此羅馬軍隊第一、第二類徵兵的常額接近20000人;毫無疑問,這個數字,與施行新制時羅馬能夠從軍人口的實際人數大致相當。隨著人口增長,軍團的數量卻沒有增加,但是這幾個地區因為額外的兵力得到了鞏固,而基數沒有絲毫減少。羅馬的所有團體在總體上對數額都有限定,往往通過允許額外人員加入來規避它們受到的限制。
土地清查
與這種新的軍隊制度同時並舉的,還有更加嚴格的城邦土地清查。地籍造冊或許這時候才施行,或許至少在這個時候才規定得更加縝密。各級土地所有者,必須將自己的土地及其附屬物、地役權、奴隸、馱載用的大牲口都正式登記。財產轉讓如果在非公開沒有證人的情況下進行,就會被宣告無效;地籍冊和徵兵冊一樣,按照規定每四年修改一次。因此,依法購買和財產登記這兩種制度都是從塞維亞的軍事制度發展而來的。
塞維亞軍事制度的政治影響
很明顯這整個制度在一開始就是具有軍事性質的。在所有這些詳盡的制度體系中,凡是涉及百夫團的使命,都無一例外純粹出於軍事上的目的;但是每個習慣對這些內容細思考量的人,僅僅依據這個原因,就足以斷定百夫隊經過後期的改革,才在政治事務上開始發揮作用。在很早的時期,一個人很可能年過六十就會被排除出百夫團,那麼百夫隊的設置,從一開始意圖成為類似或者平行於區的公社自由民的代表團體,就沒有任何意義了。
然而,百夫隊制的創立,僅僅是為了將客民納入徵兵範圍,以擴大公民的兵源,但是如果認為塞維亞體制的建立是為了在羅馬施行財權政治,那就大錯特錯了;但是羅馬居民承擔了額外服兵役義務,因此他們的政治地位還是受到了實質的影響。有服兵役義務的人,只要城邦沒有腐敗,就有成為軍官的可能;在羅馬,平民毫無疑問也可以被選任為百夫長和軍團司令官。此外,區會到這時還代表的公民專有的政治權利,並沒有因為百夫隊而有所削減,但是很顯然,這並不是公民團作為區集會,而是作為公民徵兵行使的權利,這一權利這時應該轉移到了公民和客民組成的新百夫隊。從此以後,每當君主想要發動擴張戰爭,必須徵詢百夫隊的同意。因為要了解隨後的發展過程,我們必須了解百夫隊開始參與政治事務的情況;但是百夫隊最初獲取這種權利,更多是自然發展的結果,而非人為的創造,到了後來的塞維亞改革,和改革之前一樣,區會仍被當作是正式的公民團體,公民團對君主表示服從,全體人民必須效忠於君主。
除了這些新擁有土地的正式公民,還有來自拉丁姆定居於此的外籍人,他們也需要承擔公共義務,如納稅和服徭役;那些不在部區範圍內的非定居公民,沒有服兵役和投票選舉的資格,僅僅被視為「擁有納稅權」。
之前羅馬公社成員只分為兩個階層,即公民和客民,改革之後建立起了三個政治階層,這三個階層決定了數百年間的羅馬國家法。
塞維亞改革的時間和時勢
羅馬公社的這種新的軍事組織制度,什麼時候形成,如何形成,我們僅僅能加以揣測。這種軍事制度為羅馬四個區的形成奠定了前提;換句話說,塞維亞城牆肯定在改革發生之前就已經拔地而起了。但是羅馬城的領土這時肯定已經遠遠超過了原來的邊界,所以才能有8000名擁有整個胡符地產的土地所有者,以及很多擁有較少地產的人,或者這些財產所有者的子孫。羅馬通常每農戶擁有多少面積的土地,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可以估計至少40英畝以上[6]。如果我們按最低數10000胡符計算,那麼羅馬可耕種土地面積應該有190平方英里;這樣算來,如果我們合理估計牧場、房屋所占面積以及不適於耕種的土地,在進行改革之時,羅馬的土地面積至少有420平方英里,很可能比這更多。
根據流傳史料的信息,我們可以認為能夠服兵役的財產所有者有84000人,因為在塞維亞第一次人口普查,確實得出了同樣的數據。可是我們只要看一眼地圖,就會發現這個數字是不可信的,這個流傳史料的真實性也有待商榷,很可能只是一個猜測性的估算,因為羅馬步兵隊伍通常能夠服役的似乎只有16800人,平均每戶5人,公民數量為84000人,結果就是把這個數字和有能力服兵役的人數混為一談了。
但是就根據上述的以較低標準計算,在大約16000胡符的領土上,有能力服兵役的人數有20000左右,婦孺老少、無地產者以及奴隸的數量至少是其三倍。這樣看來,我們必然可以假定:在塞維亞體制建立之前,羅馬就已經將台伯河與阿尼奧河中間地帶,以及阿爾巴地區據為己有,這一點和流傳史料不謀而合。但是貴族和平民在軍隊中的初始比例是多少,這一點我們無從考證。
總之,顯而易見,塞維亞體制的產生並不是由於等級衝突。相反,正如萊庫古、梭倫和扎萊烏庫斯的體制,塞維亞體制也帶有改革家的印記,而且很明顯是在古希臘的影響之下產生的。古羅馬和古希臘的個別相似之處,也許會讓人產生誤解,正如古代已經有人指出的,比如在科林斯,寡婦和孤兒也有為騎兵提供馬匹的義務;但羅馬採用希臘重裝步兵的裝備和編制,當然不是偶然的巧合。
在羅馬紀元二世紀,義大利南部的希臘各城邦從單一的氏族體制,發展到改良之後的氏族制度,土地所有者因此得到很多優勢,我們將看到塞維亞改革在羅馬注入了強大的發展動力,這種改革和希臘的改革建立在同一種基本觀點之上,但羅馬施行更加嚴格的君主政體,所以改革體制經由的道路也有一些不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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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abuitplebem in clientelas principium descriptam。見西塞羅《論國家》,第2卷,9頁。
[2]也叫共食婚,在古羅馬,共食婚是一種傳統上由宗教主持的貴族婚姻儀式。該儀式需要新娘新郎共享一塊斯佩耳特小麥做成的、拉丁語稱為far或者panisfarreus的糕餅,儀式以此得名。
[3]十二銅表法關於習俗(usus)的條款朋確表示,那時已經存在世俗婚姻。從以下事實可以同樣清楚看出世俗婚姻由來已久。世俗婚姻和宗教婚姻相同,必須包含夫權。世俗婚姻與宗教婚姻的不同之處僅僅在於取得夫權的方式不同。宗教婚姻本身作為依法取得財產的必要形式,是針對妻子而言的,與之相反的是世俗婚姻有另一種普遍取得財產的方式,即享有權利的移交或者規定時效,才能獲取有效的夫權。
[4]Hufe(胡符),古代面積單位,大小不一,因地而異,據《自然與故鄉》(Nature and Heimat)一書,Hufe(胡符)的面積相當於一個農人及其家人所能耕種的土地(引自《現代德語詞典》,柏林,1973頁)。
[5]出於同一原因,山丘羅馬人加入後,騎兵隊徵兵員額成倍增加,但步兵每次徵發兩個兵團,而非一個。
[6]在480年前後,已經出現了接受七摩根(morgen)(普魯塔克《王政和帝政時代的格言》,235頁,迪布納版;普魯塔克的《克拉蘇傳》2,即據此改正)的無土地者,嫌所分得的土地太少。與德意志的情況相比,結果仍是如此。尤介羅(jugerum)與摩根(morgen折合大約25.53公畝)原來主要是計人工而非計量面積的,所以可認為二者在最初時是相似的。德意志人的一「胡符」原先等於三十,有時等於二十或四十摩根,農民家庭占地一般為一胡符的十分之一(至少盎格魯薩克森人是如此),考慮到氣候的差異以及羅馬heredium相當於兩個摩根的永業田面積,故而假設一胡符等於二十摩根,與當時情形完全契合。遺憾的是,我們無法找到流傳下來的史料。
[7]所謂塞維亞體制與雅典對待客民的辦法相似,也值得特別指出。雅典與羅馬相同,很早就對客民實行開放政策,之後也要求客民共同承擔國家義務。我們愈不敢認定雅典與羅馬在此事上有直接關係,就愈加可以肯定,無論哪個地方,只要原因相同(人口集中於城市和城市日益發達),必然會產生類似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