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學講義 · 第二編 一般方法論

§94.手法和方法 一切 知識及知識的全體,都必須依照一種規則。(無規則即是無理性。)——這種規則或者是手法 (自由的)的規則,或者是方法 (強制)的規則。 §95.科學的形式——方法 知識作為科學,必須按照一種方法來處理。科學是作為體系的知識整體,而不單是其堆積物。因此,科學要求一種系統的、按照深思熟慮的規則編成的知識。 §96.方法論——其對象和目的 邏輯學中的要素論以知識的完備性的要素和條件為其內容,與此相反,一般方法論作為邏輯學的另一部分,則研討科學的一般形式,或研討將知識的雜多聯結成一門科學的樣式。 §97.促成知識之邏輯完備的方法 方法論應當陳述我們如何達到知識完備的方式。知識最主要的邏輯完備,就在於知識的明晰、徹底,及系統安排成一門科學的整體。因此,方法論主要是陳述知識之邏輯完備藉以促成的方法。 §98.知識明晰的條件 知識之明晰,及其聯結成一系統的整體,依賴包含於知識中 及知識下 的東西之概念明晰。 明晰地意識到概念的內涵 ,要通過概念的解釋 和定義 ;而對於概念外延 的明晰意識,則藉助於概念的邏輯劃分 。這裡先從內涵方面 討論促成概念明晰的方法。 Ⅰ 通過對概念的定義、闡明和描述,來促成知識的邏輯完備 §99.定義 定義是充分明晰準確的概念(conceptus rei adaequatus in minimis terminis, complete determinatus〔以最少言辭充分完全規定的概念〕)。 注釋 唯獨定義可視為邏輯上完備的概念;因為在定義中結合著概念的兩種最主要的完備——明晰,及明晰中的圓滿精確(明晰的量)。 §100.分析定義和綜合定義 一切定義或者是分析的,或者是綜合的。前者是一個所與 概念的定義,後者是一個造成 概念的定義。 §101.先天及後天的所與概念和造成概念 分析定義的所與概念或者是先天所與的,或者是後天所與的;同樣地,綜合定義的造成概念或者是先天造成的,或者是後天造成的。 §102.由闡明或構造而成的綜合定義 綜合定義由以發生的造成概念的綜合,或者是(對於現象的)闡明 的綜合,或者是構造 的綜合。後者是隨意 造成的概念綜合,前者是經驗的,也就是由作為概念質料的所與現象造成的概念綜合(conceptus factitii vel a priori vel per synthesin empiricam〔先天及經驗綜合所造成的概念〕)。隨意造成的概念是數學 概念。 注釋 一切數學定義和——倘若定義在經驗的概念中到處都可發生的話——經驗定義必須綜合地造成。因為在後一種概念中,例如在水、火、空氣等經驗概念中,我不應當分析存在於它們之中 的東西,而應當通過經驗,認識屬於它們 的東西。所以,一切經驗的概念必須視為造成概念,但是這些概念的綜合不是隨意的,而是經驗的。 §103.經驗的綜合定義之不可能性 經驗的概念綜合不是隨意的,而是經驗的,作為這樣的綜合絕不能是完善的(因為在經驗中永遠可以發現概念的更多特徵),所以也不能給經驗的概念下定義。 注釋 只有隨意概念可以綜合地定義。隨意概念的這些定義——它們不僅總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然的、必須先行於一切藉助隨意概念說出的東西——也可稱之為申述 ,只要人們藉以說出他的思想或提供出一句話中知解到的東西的理由。在數學家 中情況就是如此。 §104.由分析先天或後天所與概念而成的分析定義 一切所與概念,無論是先天所與還是後天所與,都只能通過分析 來定義。因為只有不斷地搞清所與概念的特徵,才能使所與概念明晰。如果搞清楚了所與概念的一切 特徵,這概念就完全明晰了;所與概念如果不包含過多的特徵,便是精確的,由此產生出概念的定義。 注釋 因為不能由實驗來確定,一所與概念的特徵通過充分分析是否已經窮盡,所以,一切分析的定義都可認為是不可靠的。 §105.闡明和描述 並非一切概念都能 定義,但也不是一切概念都可 定義。 同某些概念的定義相近的,一方面是闡明 (expositiones),一方面是描述 (descriptiones)。 闡明 一概念,就在於將其特徵互相連貫(連續)地表象出來,只要這些特徵是通過分析發現的。 描述 是對一概念的不精確的闡明。 注釋1 我們能闡明的,或者是概念 ,或者是經驗 。前者通過分析進行,後者通過綜合進行。 注釋2 闡明僅在所與 概念中發生,通過闡明使所與概念明晰。闡明區別於申述 ,申述是造成概念的明晰表象。 要使分析完善並非總是可能的,而因為分析在成為完善的之前,必定先是不完善的。所以,即使是不完善的闡明,作為定義的部分,也是對概念的真實有用的展示。在這裡,定義永遠只是我們必須試圖達到的邏輯上完備的理念。 注釋3 描述只能在經驗地所與的概念中發生。它沒有規定的規則,而僅包含定義的材料。 §106.名義定義和實在定義 單純名稱上的說明 或名義定義 ,是作為這樣一種定義來理解的,這種定義包含著人們隨意給予某一名稱的意義,因而僅標明其對象的邏輯本質,或者僅用來使該對象同其他客體區別開來。反之,事物的說明 或實在定義 則是依照內在規定充分認識客體的定義,因為實在定義是根據內在特徵來陳述對象的可能性的。 注釋1 與事物不同,如果一個概念是內在充分的,則它也一定是外在充分的。但是,如果概念是內在不充分的,那它便僅是在某種關係中 外在充分的,也就是在被定義的概念與其他概念的比較中是充分的。唯有無限制的 外在充分性無內在充分性就不可能。 注釋2 經驗對象只允許作名義說明。所與知性概念的邏輯的名義定義,是從一種屬性取來的;實在定義則來自事物的本質,來自可能的第一根據。因此,實在定義包含任何時候都屬於事物的東西,包含事物的實在本質。單純否定的 定義也不可稱為實在定義,因為否定特徵固然可以像肯定特徵那樣,用來使一物同他物相區別,但不能用於按照內在可能性認識事物。 在道德事物中,必須永遠探求實在定義,我們的一切努力都必須以此為目標。數學中有實在定義,因為隨意概念的定義永遠是實在的 。 注釋3 如果一個定義給出先天對象能夠由以說明的概念,則該定義是發生的 (genetisch);一切數學定義都是如此。 §107.定義的基本要求 一般屬於定義的完備性的基本普遍要求,可在量、質、關係和樣式這四個主要環節之下來考察。 1)就量來看——關於定義的範圍——,定義和被定義者必須是可轉換的概念, 從而定義不得寬於 或窄於 它們所定義的東西; 2)就質來看,定義必須是一周詳 而準確 的概念; 3)就關係來看,定義不得是同語反覆,就是說,被定義者的諸特徵必須作為被定義者的知識根據 ,同被定義者本身有區別;最後 4)就樣式來看,諸特徵必須是必然的 ,從而不是由經驗附加上去的。 注釋 定義應由屬概念和種差概念(genus und differentia specifica)構成,這個條件只在比較 名義定義時才有效,對於導出 實在定義則不適用。 §108.檢驗定義的規則 檢驗定義時,要完成四種活動,也就是要研究定義 1)作為命題來看,是否真實 ; 2)作為概念來看,是否明晰 ; 3)作為明晰的概念來看,是否也周詳 ;最後 4)作為周詳的概念來看,是否同時又確定 ,即對事物本身是否適合。 §109.下定義的規則 完成下定義的,也恰恰是檢驗定義的這四種活動。為此目的就要探求:1.真實命題;2.其謂項尚未假定事物概念的命題;3.收集命題的更多謂項,把它們同事物本身的概念相比較,看它們是否合適;最後,4.看一看是否沒有一個特徵混入或隸屬另一特徵。 注釋1 無須提醒也能了解,這些規則僅適用於分析的定義。因為在這裡,人們永遠無法確定分析是否業已完善,所以只可把定義作為嘗試提出來,就像它並不是定義那樣來利用它。在這樣的限制下,仍可把它作為一個明晰真實的概念來使用,並由這一概念的諸特徵引出繹理。因此我可以說,凡適合於被定義者概念的,也適合於定義。但是反過來當然不行,因為定義不能窮盡全部被定義者。 注釋2 在說明時利用被定義者的概念,或在定義時以被定義者為根據,稱為循環 說明(circulus in definiendo)。 Ⅱ 通過概念的邏輯劃分來促成知識的完備 §110.邏輯劃分的概念 任何概念都包含一致而又不同的雜多於其下。包含於一概念之下的一切可能的東西——只要這些東西相互對立、即彼此相異——的概念規定,叫做這概念的邏輯劃分。 較高概念叫做被劃分概念 (divisum),較低概念叫做劃分支 (membra dividentia)。 注釋1 分剖 一概念和劃分 一概念因此很不相同。在概念的分剖中,我看到(通過分析)包含於概念中 的東西;在概念的劃分中,我考察包含於概念下 的東西。這裡我劃分的是概念的範圍,而不是概念本身。因此,說劃分就是概念的分剖還遠遠不夠,寧可說,劃分的諸支在自身中所包含的,多於被劃分的概念。 注釋2 通過劃分,我們從較低概念上升到較高概念,又從較高概念下降到較低概念。 §111.邏輯劃分的普遍規則 在概念的任何劃分中,應注意的是 1)諸劃分支的自相排斥或相互對立;其次,它們 2)同屬於一個較高概念(conceptum communem)之下;最後 3)所有一切劃分支總和,構成或等同於被劃分概念的範圍。 注釋 諸劃分支必須通過矛盾對立,而不是通過單純的相對(contrarium)互相分離。 §112.同分和再分 用於不同意圖的概念的不同劃分,叫做同分 (Nebeneinteilung);諸劃分支的劃分叫做再分 (subdivisio)。 注釋1 再分可以無限地進行下去。但相對地講,它卻可以是有限的。同分也可以無限地進行,特別是在經驗概念中;因為有誰能窮盡概念的一切關係呢? 注釋2 也可以把依據同一對象的不同概念(觀點)之劃分稱為同分 ,把不同觀點本身的劃分稱為再分 。 §113.二分和多分 分為二支的劃分叫做二分 ,劃分多於二支的,叫做多分 。 注釋1 一切多分都是經驗的;二分則是根據先天原理的唯一划分,從而是唯一的原始 劃分。因為劃分的諸支 應當是相互對立的,與任何A相對立的支,都無非是~A。 注釋2 多分不能在邏輯學中講授,因為它屬於對象的知識 。二分只需要矛盾律 ,而無須認識人們想要劃分——就內涵而言——的概念。多分則或者需要先天直觀,像在數學(比如圓錐曲線的劃分)中那樣,或者需要經驗直觀,像在博物學中那樣。也有來自先天綜合原理三分法 的劃分,就是1)作為條件的概念,2)為條件所限制的東西,以及3)由前者到後者的導出。 §114.劃分的不同方法 在論述和處理科學知識時,尤其還涉及方法本身的問題。有各種不同的主要方法,這裡我們按下列劃分對其加以陳述。 §115.1.科學的和通俗的方法 科學的 或學術的 方法區別於通俗的 方法,前者從基本命題出發,後者從慣常 而有趣的事情出發。前者依靠徹底性 ,從而遠離一切奇異的東西,後者則以消遣為目的。 注釋 這兩種方法是就種類,而不是就單純的陳述而言相互區別的,方法上的通俗與陳述上的通俗是某種不同的東西。 §116.2.系統方法或零散方法 系統方法與零散的 或前後不連續的 方法相對立。如果按一種方法去思想,隨後在陳述中將它表達出來,並明晰地指出一命題向另一命題的過渡,那就是在系統地研討一種知識。反之,如果雖然按一種方法去思想,但沒有按部就班地處理陳述,則這樣一種方法可稱為不連續的 。 注釋 就像有計劃的 陳述與雜亂的陳述相對立那樣,系統的 陳述與零散的 陳述相對立。按照一定方法思維的人,可以系統地或零散地講說。表面零散,而本身卻有計劃的陳述是格言式的。 §117.3.分析方法或綜合方法 分析 方法與綜合 方法是對立的。前者從既定條件和根據出發,進向原理(a principiatis ad principia),後者從原理走向結論,或從簡單走向複雜。前者可稱倒溯法 ,後者可稱前進法 。 注釋 分析方法又稱發現 的方法。為了通俗化目的,分析方法更合適;而為了科學系統地論述知識,則綜合方法更合適。 §118.4.三段論法或列表法 三段論法 是以推理連鎖來陳述一門科學的方法。 列表法 是這樣一種方法,依照這種方法,一個業已完整的學說結構在其全體聯繫中展示出來。 §119.5.密授法或詰問法 單獨傳授的方法是密授法 ;同時也發問的方法是詰問法 。後一種方法又分為對話法 或蘇格拉底方法 與問答教授法, 其問題或者對知性 而發,或者單純對記憶力 而發。 注釋 人們只可通過蘇格拉底式對話 進行詰問法教授,在這種對話中,兩人都需發問,並互相回答,以致學生似乎本身又是先生。蘇格拉底式對話就是通過詰問進行教授,以此使他的學生認識到他自己的理性原理,增強學生對這原理的注意。但是,通過普通宗教問答法 卻不能教授,而只能盤詰密授的東西。因此,宗教問答法只適用於經驗知識和歷史知識,反之,對話法卻適用於理性知識。 §120.沉思 沉思可理解為深思熟慮或一種有計劃的思維。 沉思必須伴隨一切閱讀和學習。此外,先 作臨時性的研究,然後 再使思想井然有序,或依照一種方法將思想聯結起來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