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學講義 · 第一編 一般要素論
第一章 概念
§1.一般概念及其與直觀的區別
一切知識,也就是一切伴隨意識的關於客體的表象,不是直觀 就是概念 。直觀是個體的 表象(repraesentatio singularis),概念是普遍的 表象(repraesentatio per notas communes)或反思的 表象(repraesentatio discursiva)。
藉助於概念的知識稱為思維 (cognitio discursiva)。
釋注1 概念與直觀相反,因為它是一種普遍的表象,或許多客體所共有的表象,從而是可以包含在各個不同客體中的 表象。
注釋2 談論普遍的或共同的概念是單純的同語反覆。將概念不正確地區分為普遍的 、特殊的 和個體的 是個缺點。可作這樣區分的不是概念本身,而只是概念的使用。
§2.概念的質料和形式
對每一概念都可區別開質料 和形式 。概念的質料是對象 ;概念的形式是普遍性 。
§3.經驗概念和純粹概念
概念不是經驗的 就是純粹的 (vel empiricus vel intellectualis)。純粹 概念是這樣一種概念,這種概念並非從經驗引來,而是——就內容而言 ——源於知性的。
理念是其對象絕不能在經驗中遇到的理性概念。
注釋1 經驗的概念是通過比較經驗對象由感官產生的,僅僅通過知性得到普遍性的形式。經驗概念的實在性以實際經驗為基礎,就內容而論,它們是由實際經驗引來的。然而,形上學必須研究是否有源於知性而完全獨立於一切經驗的純粹知性概念 (conceptus puri)。
注釋2 理性概念或理念全然不能導入實際對象,因為一切實際對象必須包含在可能的經驗中。但是理念卻用於通過理性,在經驗及經驗規則的最完備使用方面引導知性,或表明並非一切可能的事物都是經驗的對象,以及經驗的可能性原理既不適用於物自體,也不適用於作為物自體的經驗客體。
理念包含知性使用的原型 ,如世界整體 的理念,它一定不是 知性的經驗使用的構成性 原理,而只是一般聯繫我們知性的經驗使用的調節性 原理。因此,為了或者客觀地完成 隸屬的知性活動,或者視為無限的 ,理念是作為必然的基本概念來看的。理念也不許由集合 而得,因為整體先於部分。此外,也還有一種向其趨近的理念。數學的 理念或數學地產生的全體 的理念就屬於這一類。數學的理念與完全不同於 一切具體概念的動力學 理念有本質的區別,因為動力學的整體不是就量 (像在數學中那樣),而是就形式 而言,區別於具體概念。
人們不能使理論的理念獲得客觀實在性,也不能證明其客觀實在性,只有自由的理念例外。不僅如此,因為自由是道德法則 的條件,其實在性還是公理。上帝 理念的實在性只能通過自由,因而僅在實踐 意圖(也就是如此行動,仿佛有個上帝似的 )中才能證明。
在一切科學中,特別是理性科學中,科學的理念都是科學的普遍草圖或輪廓,即屬於它的一切知識範圍。科學中最先對之注目和探尋的這種全體的理念,如法學理念,是建築術的 理念。
多數人缺少諸如人類、完善的共和國及幸福生活等理念。許多人沒有關於他們所嚮往的事物的理念,因而按照本能和權威行事。
§4.已給予(先天或後天)的概念和造成的概念
就質料而論 ,一切概念或者是已給予的 概念(conceptus dati),或者是造成的 概念(conceptus factitii)。已給予的概念不是先天給予的,就是後天給予的。
一切經驗地 或後天地給予的概念稱為經驗概念 ;一切先天地給予的概念稱為知性概念 (Notionen)。
注釋 作為論證性表象的概念形式,在任何時候都是造成的。
§5.概念的邏輯起源
就單純形式 而論,概念的起源以其對事物區別的反思和抽象為基礎,這些事物由某一表象來標明。這裡發生的問題是:哪些知性活動造成了概念? 或者——這是一回事——:哪些知性活動由表象產生了概念?
注釋1 普通邏輯通過概念抽去知識的一切內容或思維的一切質料,因而只能在形式 方面,也就是只能主觀地 衡量概念,——不是概念如何通過特徵來規定客體,而只是概念如何能夠同諸多客體相關。因此,普通邏輯無須研究概念的泉源 ,無須研究作為表象 的概念如何產生 ,而僅研究所與的表象如何在思維中成為概念 。這些概念可能包含來自經驗的某物,也可能包含虛構的,或由知性本性借來的某物。概念的這種邏輯的起源——僅就形式而言的概念起源——在於反思,通過反思產生了一個為許多客體所共有的表象(conceptus communis),即為判斷力所要求的形式。因此,邏輯中所考察的只是 對於概念的反思的區別 。
注釋2 質料 方面的概念起源(就此而論,概念不是經驗的 就是隨意的 或理智的 ),是在形上學中去衡量的。
§6.比較、反思和抽象的邏輯活動
就其形式而言,概念據以產生的知性的邏輯活動是:
1)比較 ,即諸表象在相互關係中比較而達到意識的統一;
2)反思 ,即考慮怎樣才能將不同的表象把握在一個意識中;最後
3)抽象 ,即同所與表象在其中相區別的其餘一切東西分離。
注釋1 為了由表象造成概念,必須能夠比較 、反思 和抽象 ,因為知性的這三種邏輯操作是產生任何一般概念的基本和普遍的條件。例如,我看見一棵松樹、一棵柳樹和一棵菩提樹。這時我先把這些對象互相比較,我注意到,它們在干、枝、葉等方面是互不相同的;但是我隨即只注意它們所共有的東西——干、枝、葉本身,並抽去其大小、形狀等等,於是我得到了樹的概念。
注釋2 邏輯中使用的抽象 一詞並非總是正確的。絕不能說抽出某物 (abstrahere aliquid),而只能說抽去某物 (abstrahere ab aliquo)。例如,如果我在鮮紅的布中只想到紅色,我便抽去了布;如果我把紅色也抽掉,而把鮮紅色作為一般的物質材料來思考,那我就抽去了更多的規定,我的概念也就變得更為抽象。因為從概念中略去的事物的區別越多,或者說,從概念中抽去的規定越多,這概念就越是抽象。所以,真正講來,當稱抽象概念為進行抽象的 概念(conceptus abstrahentes),也就是許多抽象發生於其中的概念。例如,物體概念其實不是抽象概念,因為我不能抽去物體本身,否則我也就不會有物體的概念。但是我必須抽去大小、顏色、硬度或流動性等等,簡言之,抽去特殊物體的一切特殊規定。最抽象的 概念是同與它有區別的東西毫無共同之處的概念。某物 的概念就是如此,因為與它有區別的東西是虛無 ,與某物毫無共同之處。
注釋3 抽象只是普遍有效的表象在其下得以產生的消極 條件,積極的 條件是比較和反思。因為通過抽象不能產生概念;抽象只是完成概念並將概念包括在它的確定界限之內。
§7.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每一概念,作為部分概念 ,都包含在事物的表象中;而作為知識的根據 ,亦即作為特徵 ,都將這些事物包含於其下 。就前一方面講,任何概念都有內涵 ;就後一方面講,任何概念都有外延 。
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彼此成反比例。概念的外延越大,其內涵就越小,反之亦然。
注釋 概念的普遍性或普遍有效性並非由於概念是部分概念 ,而是由於概念是知識的根據 。
§8.概念的外延量
一概念的外延或範圍越大,存在於其下和由它而能想到的事物就越多。
注釋 像人們談到根據時,說它包含結論 於自身之下那樣,人們在談到概念時也可以說,作為知識的根據,它包含對其加以抽象的一切事物於自身之下,例如,金屬概念就對金、銀、銅等等加以抽象。因為任何概念,作為普遍有效的表象,都包含那為不同事物的許多表象所共有的東西,所以一切包含於其下的事物都能由此概念來表象。正是這一點構成了概念的有用性。能夠由一概念來表象的事物越多,這概念的範圍就越大。例如,物體 概念的外延就大於金屬 概念的外延。
§9.較高概念和較低概念
在自身之下尚有其他概念的概念稱為較高 概念(conceptus superiores),與之相比,那些其他概念稱為較低 概念。特徵(離去的特徵)的特徵是一種較高概念,關於離去特徵的概念則是一種較低概念。
注釋 因為較高概念和較低概念只是相對而言的 ,所以同一概念在不同的關係中,可以既是較高概念,又是較低概念。例如,人 的概念相對於馬 的概念 〔1〕 是較高概念,相對於動物 的概念則是較低概念。
§10.屬和種
就其較低概念而言,較高概念稱為屬 (genus),就其較高概念而言,較低概念稱為種 (species)。
像較高概念和較低概念那樣,屬的概念 和種的概念 的區別也不是就其本性,而是僅就其相互間的邏輯從屬關係而言的。
§11.最高的屬和最低的種
最高的 屬是非種的屬(genus summum non est species),最低的 種是非屬的種(species, quae non est genus, est infima)。
然而根據連續性法則,既不能有最低的 種,也不能有最近的 種。
注釋 如果我們思維一系列互相從屬的許多概念,如鐵、金屬、物體、實體 、物,我們就不斷得到較高的屬。因為任何種 都永遠可視為其較低概念的屬 (如學者 概念可視為哲學家 概念的屬),直至最終達到再不能是種 的屬 。我們最後一定能夠達到這樣的屬,因為最後必有一最高概念(conceptum summum),這概念不容許繼續抽象,否則整個概念就會消失。但是在種和屬的系列中,沒有不再包含其他種於其下的最低概念(conceptum infimum)或最低的種,因為這樣的概念是不可能規定的。就連我們直接 應用於個體的概念,也存在著一些不是我們沒有覺察,就是為我們所忽略的種差。只有用於比較時 才有最低概念,這些概念好像是當人們同意不再往更低走時,由約定俗成才獲得這種意義。
關於種屬概念的規定,下列普遍法則是有效的:有可以不再是種的屬,但沒有可以不再是可能的屬的種 。
§12.較廣的概念和較狹的概念——可代換的概念
較高的概念也稱較廣的 概念,較低的概念也稱較狹的 概念。
具有同樣範圍的概念稱為可代換的概念 (conceptus reciproci)。
§13.較低概念與較高概念(較狹概念與較廣概念)的關係
較低概念並不包含在較高概念之中 ,因為較低概念的內涵多於較高概念;但是較低概念卻包含在較高概念之下 ,因為較高概念包含著較低概念的知識根據。
此外,一概念並不以在自身之下所包含的較多 而比另一概念更廣 (這是人們不能知道的),概念之所以更廣,是因為在它之下包含別的概念 和除此而外更多的東西 。
§14.有關概念從屬的普遍規則
關於概念的邏輯外延,下列普遍規則是有效的:
1)凡適合於較高概念或與之相衝突的,也適合於包含在較高概念之下的一切較低概念或與之相衝突;反之
2)凡適合於一切 較低概念或與之相衝突的,也適合於其較高概念或與之相衝突。
注釋 因為諸物在其中一致的東西,都來自諸物的普遍 屬性,諸物在其中相異的東西都來自諸物的特殊 屬性,所以人們不能斷定:凡適合於一 較低概念或與之相衝突的,也適合於其他 較低概念(這些概念與前一概念同屬於一個較高概念)。因此,譬如說,人們也不能斷定:凡是不適合於人類的,也不適合於天使。
§15.較高概念和較低概念的產生條件:邏輯抽象和邏輯規定
由持續的邏輯抽象不斷產生較高概念,反之,由持續的邏輯規定不斷產生較低概念。可能的最大抽象給出再想不出什麼規定可由以去掉的最高或最抽象的概念。完滿的最高規定則可給出一種通體規定的 概念(conceptum omnimode determination),亦即給出再想不出什麼規定可以附加上去的概念。
注釋 因為只有個別事物或個體是通體規定的,所以能給予的通體規定的知識只是作為直觀,而非作為概念;就後者而言,邏輯規定永遠不能視為業已完滿(§11.注釋)。
§16.概念的抽象使用和具體使用
任何概念都可以普遍地或特殊地 (抽象地或具體地)使用。較低概念如著眼於它的較高概念,便抽象地使用;較高概念如著眼於它的較低概念,則具體地使用。
注釋1 抽象 和具體 兩詞與概念本身無關(因為任何概念都是抽象概念),而僅與概念的使用 有關。這種使用可有不同的程度,人們各按其程度,或多或少抽象或具體地對待一概念,即或多或少地去掉或添加規定。通過抽象的使用達到最高的屬概念,通過具體的使用則接近於個體。
注釋2 在概念之抽象或具體的使用中,哪一種使用比另一種更優越呢?這是無法決定的。一種使用的價值並不比另一種估價較小。通過很抽象的概念我們稍 知許多 事物;通過很具體的概念我們甚 知少數 事物。所以,我們在一方面得到的,又在另一方面失去。外延大的概念,就人們能夠將它用於許多事物而言,是很有用的;但這概念因此具有較小的內涵。例如,我在實體 概念中想到的,不比在白堊 概念中更多。
注釋3 通俗性的藝術 就在於,使同一知識中的抽象表象與具體表象間的關係適當,因而使知識在外延和內涵方面藉以達到最高限度的概念與其展示間的關係適當。
注釋
〔1〕 學園版揣為:「黑人 的概念」。——原注
第二章 判斷
§17.判斷的一般闡明
判斷是不同表象的意識統一之表象,或構成一概念的不同表象的關係之表象。
§18.判斷的質料和形式
任何判斷都有作為其主要成分的質料 和形式 。判斷的質料 是所與的、在判斷中為意識的統一所聯結的知識;判斷的形式 是不同表象如何屬於一個意識的樣式和方式規定。
§19.邏輯反思的對象——判斷的單純形式
因為邏輯抽去了知識的一切實在的或客觀的區別,所以並不研究判斷的質料或概念的內容。邏輯僅就其單純形式來考慮各種判斷。
§20.判斷的邏輯形式:量、質、關係和樣式
就其形式而論,不同的判斷可歸結為量 、質 、關係 和樣式 四個主要環節,鑒於這些主要環節,所規定的判斷的不同形式也剛好有這麼多。
§21.判斷的量:全稱的、特稱的、單稱的
就量來看,判斷或者是全稱的 ,或者是特稱的 ,或者是單稱的 。在這些判斷中,主項依次包含或排斥謂項概念的全體、謂項概念的部分,以及部分的部分。在全稱 判斷中,一概念的外延全都包含在另一概念的範圍中;在特稱 判斷中,一概念的部分外延包含在另一概念的範圍下;最後,在單稱 判斷中,全無外延的一概念當然也就不會作為部分包含在另一概念的範圍下。
注釋1 就邏輯形式而言,單稱判斷與全稱判斷在使用上可視為相同,因為在兩種判斷中,謂項無例外地適用於主項。例如,在單稱命題「伽尤斯有死」 中,謂項可以和全稱命題「凡人皆有死 」一樣無例外地適用於主項,因為只有一個伽尤斯。
注釋2 關於知識的普遍性,在一般 命題和普遍 命題之間,有一實在的,卻當然與邏輯無關的區別。一般命題即是這樣的命題,這種命題僅包含若干對象的普遍的東西,因而不含有包攝的充分條件,如命題「必須使證明徹底」;普遍命題是對於一對象普遍地主張某物的命題。
注釋3 普遍規則不是分析地普遍的,就是綜合地普遍的。前者抽去了雜多性;後者照顧到區別,從而也規定其區別。一客體被思維得越簡單,就可能越先依照概念的分析的普遍性。
注釋4 如果全稱命題沒有具體地認識,其普遍性不能了解,就不能用為準繩,在應用上也不會有啟發之效,這些命題只是研究那些在特殊情況下才會知道的東西之普遍根據的課題。例如,「誰說謊無利並知道真理,誰就說真理」 這一命題,就看不出它的普遍性。因為我們只有通過經驗才認識到對於無利者這一條件的限制,就是說,人們可以由於有利而說謊,以致不能牢牢地受道德約束。觀察使我們認識到人類本性的弱點。
注釋5 對於特稱判斷要注意,如果它們可以通過理性來了解,並因而具有理性的而不只是理智的(抽象的)形式,那麼主項必須是一比謂項較廣的概念(c.latio 〔1〕 )。如果隨時謂項=○,主項=□,那麼圖一就是一特稱判斷,因為屬於a的有一些是b,有一些不是b,這是由理性得來的結果。但是,如果情況如圖二;那麼至少一切較小的a都可以包含在b之下,較大的a則不然。所以特稱判斷僅僅是偶然的。
§22.判斷的質:肯定的、否定的、無限的
就質來看 ,判斷或者是肯定的 ,或者是否定的 ,或者是無限的 。在肯定 判斷中,主項在一謂項的範圍之下 被思維;在否定 判斷中,主項被置於一謂項的範圍之外 ;在無限 判斷中,主項被置於一概念的範圍之內,而這範圍卻存在於另一概念的範圍之外。
注釋1 無限判斷不僅表明主項不包含在一謂項的範圍之下,而且表明除了該謂項的範圍之外,主項還存在於無限範圍的某一處。所以,無限判斷表示謂項範圍的有限 。
凡可能之物或者是A,或者是非A。因此,如果我說「某物是非A」,如「人的靈魂是不朽的 」,「有些人是不學無術者」等等,那麼這就是無限判斷。通過無限判斷,超出A的無限範圍之外不能確定客體屬於何概念 ,而只能確定客體屬於A以外的範圍,這範圍真正講來全然不是範圍,而只是與無限在範圍上的劃界 或界限本身 。雖然排除是一否定,但概念的限制卻是一肯定的行動。因此界限是有限對象的肯定概念。
注釋2 根據排中律 (exclusi tertii),一概念不是排除,就是包含另一概念。因為邏輯只管判斷的形式,不管判斷的內容,所以無限判斷與否定判斷的區別不屬於這門科學。
注釋3 在否定判斷中,否定總是影響系詞;在無限判斷中受否定影響的不是系詞,而是——最好用拉丁語表達——謂項。
§23.判斷的關係:直言的、假言的、選言的
就關係來看,判斷或者是直言的 ,或者是假言的 ,或者是選言的 。這就是說,在判斷中,所與表象彼此或者作為謂項對主項 的關係,或者作為結論對根據 的關係,或者作為區分支對被區分的 概念的關係而從屬於意識的統一性。直言 判斷是通過第一種關係規定的,假言 判斷是通過第二種關係規定的,選言 判斷是通過第三種關係規定的。
§24.直言判斷
在直言判斷中,主項和謂項構成判斷的質料;主項和謂項藉以規定和表述的(一致或衝突)關係稱為系詞 。
注釋 雖然直言判斷構成其餘判斷的質料,但絕不能因此——像許多邏輯學家那樣——相信,假言判斷和選言判斷無非是直言判斷的不同裝束,因而都可還原為後者。判斷的這三種形式本質上基於知性的不同邏輯功能,因而必須按照這些功能的特殊差異來衡量。
§25.假言判斷
假言判斷的質料由作為根據和結論而互相聯結的兩個判斷組成。包含根據的判斷是前件 (antecedens, prius),作為結論與前一判斷相聯繫的另一判斷是後件 (consequens, posterius);兩個判斷互相聯結成意識統一的表象稱為連貫性 (die Konsequenz),後者構成假言判斷的形式。
注釋1 那對於直言判斷是系詞的東西,對於假言判斷就是連貫性,即判斷的形式。
注釋2 有些人相信,將假言判斷變成直言判斷是容易的。然而這是行不通的,因為就它們的本性來講,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在直言判斷中,什麼問題也不存在,一切都是實然的;在假言判斷中,實然的只是連項。因此,在後者情況下,我可以把兩個錯誤的判斷互相聯結起來,因為這裡有關的只是聯結的正確性——連貫的形式 ,假言判斷的邏輯真理性就基於這種形式。「一切物體都是可分的」和「如果一切物體都是組合的,那麼它們是可分的」——這兩個命題之間有本質的區別。在前一命題中我直截了當地斷定事物,在後一命題中則僅在一表述成問題的條件下斷定。
§26.假言判斷的聯結方式:定立式和取消式
假言判斷的聯結方式有兩種,即定立式 (modus ponens)和取消式 (modus tollens)。
1)如果根據(前件)真,則由根據所決定的結論(後件)亦真,稱為定立式。
2)如果結論(後件)假,則根據(前件)亦假,稱為取消式。
§27.選言判斷
如果一所與概念的範圍的諸部分,在全體中互相規定,或作為補充(complementa)互相規定為一全體,那麼這判斷是選言的 。
§28.選言判斷的質料和形式
選言判斷由以組成的諸多所與判斷,構成選言判斷的質料,稱為選言支 或對立支 。選言判斷的形式 就在於選言本身,亦即在於不同判斷(作為劃分了的知識之全部範圍的互相排斥和互相補充的諸支)關係的規定。
注釋 全體選言判斷將不同的判斷表象為共在一個範圍中, 並且通過對整個範圍中其他判斷的限制,產生出每一判斷。它們規定了每一判斷與整個範圍的關係,因而同時規定了本身相分離的這些不同支(membra disjuncta)的關係。在這裡,一個支規定著每個其他支,只要它們全都作為部分共在於一知識的整個範圍中,而在此範圍之外,便無從設想其有何關係。
§29.選言判斷的特性
一切選言判斷的特性——通過該特性,選言判斷與其餘判斷(就關係而論),尤其是與直言判斷的特殊區別方得以規定——在於,諸選言支都是或然判斷,由這些判斷所想到的無非是:它們像一知識範圍的諸部分那樣,每一判斷都是其他判斷的補充,諸判斷合成的全體(complementum ad totum),便等於選言判斷的範圍。由此得出的結論是:在這些或然判斷中,有一個包含著真理,或者說——這是一回事——,這些判斷中有一個必是實然的 ,因為除了這些判斷而外,該知識範圍再沒有更多的判斷包括在所與條件下,並且其一與其他相對立;因此,真的判斷既不能 是它們之外 的某個別的判斷,也不能 在它們之中 多於一個。
注釋 在一直言判斷中,事物(其表象被視為另一從屬表象範圍的一部分)被視為包含在其高級概念之下,因而在範圍的從屬中,部分的部分是與全體相比較的。但是在選言判斷中,我由全體進向一切部分的總和。凡包含在一概念範圍之下的,也包含在這範圍諸部分中的一部分之下。範圍必須首先依此劃分。譬如說,如果我提出「學者或是歷史學者,或是理性學者」這一選言判斷,那麼我就對此作了規定,即:就範圍而論,這些概念都是學者範圍的諸部分,但相互間絕不是部分,以及:一切部分的總和便是完全的。
在選言判斷中,並非劃分了的概念範圍被視為包含在劃分範圍中,而是包含在劃分了的概念之下的,被視為包含在劃分諸支的一支之下,關於直言判斷與選言判斷的比較,參看圖一和圖二可能更為清楚。
在直言判斷中,包含在b之下的x也包含在a之下(見圖一);在選言判斷中,包含在a之下的x,或者包含在b之下,或者包含在c之下,如此等等(見圖二)。
所以,選言判斷中的劃分所表示的,不是整個概念諸部分的同格,而是概念範圍之一切部分的同格。在後一情況下,我通過一個概念思維許多事物,在前一情況下,我通過許多概念思維一個事物,例如通過同格的一切特徵來思維定義。
§30.判斷的樣式:或然的、實然的、必然的
就樣式——整個判斷與知識能力的關係是通過這一環節來規定的——而言,判斷或者是或然的 ,或者是實然的 ,或者是必然的 。或然判斷伴隨判斷的單純可能性意識;實然判斷伴隨判斷的現實性意識;最後,必然判斷伴隨判斷的必然性意識。
注釋1 樣式這個環節僅表明判斷中某物被如何主張或否定的方式,即:是否對一判斷的真偽無所決定,像在或然判斷「人的靈魂可能不朽」中那樣;或者對之有所規定,像在實然判斷「人的靈魂不朽」中那樣;或者最後,對一判斷的真理性以必然性的威嚴表述出來,像在必然判斷「人的靈魂必然不朽」中那樣。這種單純可能或現實或必然的真理規定,僅涉及判斷本身 ,與被判斷的事情毫不相干。
注釋2 在或然判斷——也可將它解釋為這樣的判斷,即其質料是與謂項和主項間的關係一起給予的——中,主項無論何時都具有比謂項更小的範圍。
注釋3 判斷與命題 間的真正區別以或然判斷與實然判斷間的區別為根據,人們過去通常錯誤地以詞句——缺少它們當然處處都不能判斷——的表達來規定這種區別。在判斷中,不同表象與意識統一間的關係僅被思維為或然的,而在一個命題中,則被思維為實然的。或然命題是自相矛盾(contradictio in adiecto)。在我有一命題之前,我必須先判斷。我判斷許多我尚未確定的東西,然而一旦我將判斷作為命題來規定,我就必須確定它們。此外,在人們實然地接受一判斷之前,最好先或然地去判斷,以便用這種方式來考驗它。對於我們的意圖來說,具有實然判斷也並非總是必要的。
§31.暗指判斷
判斷中包含一肯定,同時也以隱蔽的方式包含一否定,以致肯定雖然明顯,但否定卻是隱蔽的,這樣的判斷是暗指 命題。
注釋 例如,在「少數人是有學問的」這一暗指判斷中,存在著1)否定判斷(但以隱蔽方式):「許多人是不學無術的」;以及2)肯定判斷:「一些人是有學問的」。因為暗指命題的性質完全依賴語言條件,如果根據這些條件簡短地、一下子便表達兩個判斷,那就應當注意到,我們的語言所能給予的判斷,其所暗指者一定不是在邏輯上,而是在語法上。
§32.理論的和實踐的命題
與對象有關,並規定什麼適於或不適於對象的命題,稱為理論 命題;反之,實踐 命題是陳述行為的命題,而行為是客體藉以成為可能的必要條件。
注釋 邏輯學只討論就形式而論,與理論 命題相對立的實踐命題。就內容而論區別于思辨 命題的實踐命題,屬於倫理學。
§33.不可證命題和可證命題
能夠證明的命題是可證 命題,不能證明的命題是不可證 命題。
直接確定的判斷都是不可證的,因而被視為基本命題 (Elemen-tarsätze)。
§34.原理
先天地直接確定的判斷,當其他判斷能由以證明,而它們本身卻不能從屬其他判斷時,可稱原理。原理因此又稱原則 (開端)。
§35.直觀性原理和論證性原理:公理和論理
原理不是直觀性的 ,就是論證性的 。前者可在直觀中展示,稱為公理 ,後者只能通過概念表達,可稱論理 (acroamata)。
§36.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
其確認基於概念(謂項與主項概念)的同一性 的命題,叫做分析 命題。其真理不依據概念同一性的命題,須稱綜合 命題。
注釋1 「應屬物體(a+b)概念的一切x亦屬廣延 (b)」,是分析 命題的一個例子。「應屬物體(a+b)概念的一切x,亦屬吸引 (c)」,是綜合 命題的一個例子。綜合命題在內容上增加了知識;分析命題則僅在形式上增加了知識。前者包含規定 (determinationes),後者僅包含邏輯謂項 。
注釋2 分析原理非公理,因為它們是論證性的 。綜合原理僅當它們是直觀性的 時候,才是公理。
§37.同語反覆命題
在分析判斷中,概念的同一性可以或者是表達性的 (explicita),或者是非表達性的 (implicita)。在前者情況下,分析命題是同語反覆的 。
注釋1 同語反覆命題是實質(virtualiter)空洞或後果空洞的 ,因此它們毫無用途。例如,同語反覆命題「人是人」就是如此。如果關於人,我所知道的只不過說他是人,那麼我對於人一點也沒有多知道什麼。
反之,非表達命題就不是後果空洞或無結果的,因為它們通過展開 (explcatio),使未展開地(implicite)存在於主項概念中的謂項更加清楚。
注釋2 後果空洞的命題必須同意義空洞 的命題區別開來,因為後者涉及的是所謂隱蔽的特性 (qualitates occultae),所以是對於知性的空洞。
§38.公設和問題
公設 是直接確定的實踐命題,或規定可能行為——在這種行為中假定實現行為的方式是直接確定的——的原理。
問題 (problemata)是可證明的、需要指示的問題,或陳述一行為——其實行方式不是直接確定的——的命題。
注釋1 也可以有為著實踐理性的理論公設。這類公設是理論的、在實踐理性意圖上必要的假說,如上帝、自由和來世的存在。
注釋2 屬於問題的有:1)包含應為之事的問題 ,2)包含可能成事之方式的解答 ,以及3)我如此進行,就會實現所求之事的證明 。
§39.定理、繹理、輔助定理和評註
定理 是能夠並且需要證明的理論命題。繹理 是由在先命題而得的直接結論。科學中假定為已證明的,不是引自本科學,而是引自其他科學的命題,稱為輔助定理 。最後,評註 是單純解釋性的命題。 因此,評註並非作為部分屬於整個體系。
注釋 任何定理的基本和普遍的要素是論題 和證明 。此外,也可如此設定定理和繹理的區別:繹理是直接推斷出來的,反之,定理則是由直接確定的命題通過一系列結論推出來的。
§40.知覺判斷和經驗判斷
知覺判斷 僅僅是主觀的 ,來自知覺的客觀判斷是經驗判斷 。
注釋 由單純知覺而來的判斷是不大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只是把我的表象作為知覺 來陳述:知覺一塔樓的我,從塔樓上知覺到紅的顏色。但是我不能說:它是紅的 。後者不但是經驗的東西,而且是經驗判斷 ,亦即我藉以得到客體概念的經驗的判斷。比如,「當我觸及石頭時,我感到熱」, 這是一個知覺判斷;反之,「石頭是熱的」, 便是一個經驗判斷。在後一判斷中,我並非把僅存在於我的主體中的東西視為客體。因為經驗判斷是客體概念由以產生的知覺,如「月亮 中的光點是在空氣 中或是在我的眼睛中運動」。
注釋
〔1〕 學園版揣為:「conceptus latior」。——原注
第三章 推理
§41.一般推理
推理 可理解為一判斷藉以由另一判斷推出的思維功能。因此,一般說來,推理就是由另一判斷引導出一判斷。
§42.直接推理和間接推理
一切推理不是直接的 ,就是間接的 。
直接 推理(consequentia immediata)是由另一判斷導出(deductio)一判斷,而無需中介判斷。如果為了推出知識,除了一判斷自身所包含的概念之外,還需要其他概念,則這種推理是間接的 。
§43.知性推理,理性推理和判斷力推理
直接推理也叫知性推理,而一切間接推理則不是理性推理,就是判斷力推理。這裡,我們首先討論直接推理或知性推理。
Ⅰ 知性推理
§44.知性推理的特性
一切直接推理的基本性質及其可能的原理,僅在於判斷的單純形式 的改變,而判斷的質料 ,即主項和謂項,則保持同一不變 。
注釋1 在直接推理中,被改變的只是判斷的形式,判斷的質料絕未發生改變,這種推理本質上區別於一切間接推理。在間接推理中,諸判斷在質料方面 也各不相同,因為這裡必須添加一個新概念,作為中介判斷或作為中項概念(terminus medius),以便使一判斷由另一判斷得出。舉例說,如果我推論:「一切人皆有死,所以伽尤斯也有死」,那麼,這就不是直接推理。因為在這裡,要達到這個結論,還需要中介判斷:「伽尤斯是人 」。但由於這個新概念,諸判斷的質料也就改變了。
注釋2 在知性推理中,雖然也可作出中介判斷(judicium intermedium),但這樣一來,中介判斷便僅僅是同語反覆。比如,在間接推理「一切人皆有死,有些人是人,所以有些人有死」中,中項概念便是同語反覆的命題。
§45.知性推理的樣式
知性推理貫穿判斷的邏輯功能的一切類別,因而,其主要方式是借量、質、關係和樣式各環節規定的。知性推理的下列區分,就以這些環節為基礎。
§46.1.由下屬判斷而成的知性推理
(就判斷的量而論)
在由下屬判斷而成的(per judicia subalternata)知性推理中,兩個判斷在量 的方面是有區別的。在這裡,由全稱判斷導出特稱判斷,是依照從普遍到特殊的推理 (ab universali ad particulare valet consequentia)原理進行的。
注釋 當一個判斷包含在另一判斷之下時,稱前者為下屬的(subalternatum),比如,特稱判斷包含在全稱判斷之下。
§47.2.由對立判斷而成的知性推理
(就判斷的質而論)
這種知性推理與判斷的質 的改變有關,並且是就對立 的方面來考察改變的。此類對立可以有三種,由它們產生出直接推理的下述特殊區分,即:由矛盾對立 的判斷而成的直接推理,由反對 判斷而成的直接推理和由小反對 判斷而成的直接推理。
注釋 由對當 判斷(judicia aequipollentia)組成的知性推理,在嚴格意義上不能稱為推理。因為這裡沒有什麼結論產生,這些判斷毋寧是作為表達同一概念的言辭上的替換來看的。在這種知性推理中,諸判斷本身就形式而言仍然保持不變。譬如說,「並非一切人都是有德行的」和「有些人是無德行的」,這兩個判斷講的就是同一件事。
§48.a.由矛盾對立的判斷而成的知性推理
在知性推理中,互相矛盾對立的判斷構成真正純粹的對立,矛盾對立判斷其一之真,是由另一判斷之偽推斷出來的,反之亦然。因為這裡出現的真正對立所包含的,比屬於對立的東西不多也不少。根據排中律 ,兩個矛盾的判斷不能皆真,但也不能皆偽。因此,如果其一真,則其他偽,反之亦然。
§49.b.由反對判斷而成的知性推理
反對或相反判斷(judicia contrarie opposita)是其一一般肯定,其他一般否定的兩個判斷。因為它們中的一個判斷所陳述的,多於另一判斷,並且在另一判斷的單純否定以外陳述的多餘部分中,可能存在虛妄,因此雖然不能兩者皆真,卻能兩者皆偽。所以,關於這些判斷,有效的只是由一判斷之真,推另一判斷之偽,而不是相反。
§50.c.由小反對判斷而成的知性推理
小反對判斷是這樣的兩個判斷,即其一所特殊(particulariter)肯定或否定的,是其他所特殊否定或肯定的。
因為小反對判斷可以兩者皆真,卻不能兩者皆錯,所以關於這種判斷,只有下面的推理是有效的:若小反對命題中其一偽,則其他真,但反之並不然。
注釋 在小反對判斷中並無純粹的嚴格對立,因為在一個判斷中所否定或肯定的,並不是另一判斷所肯定或否定的同一客體。比如,在推理「有些人是有學問的,所以有些人不學無術」中,前一判斷所斷定的就不是另一判斷否定的那些人。
§51.3.由換位判斷或換位而成的知性推理(就關係而論)
由換位而成的直接推理與判斷的關係有關,因而在於主項和謂項在兩個判斷中的移置,使一判斷的主項成為另一判斷的謂項,反之亦然。
§52.純粹換位和可變換位
換位中判斷的量不是改變,就是保持不變。在前一情況下,被換位的(conversum)就量而言區別於能換位的(convertente),這種換位叫可變換位(conversio per accidens);後一情況下的換位叫純粹 換位(conversio simpliciter talis)。
§53.換位的普遍規則
關於由換位而成的知性推理,下列規則是有效的:
1)全稱肯定判斷只可偶然(per accidens)換位,因為在這些判斷中,謂項是較廣概念,謂項概念中只有一些東西包含在主項概念中。
2)但是一切全稱否定判斷卻可絕對(simpliciter)換位,因為在這裡,主項取自謂項的範圍。最後
3)一切特稱肯定 命題同樣可以絕對換位,因為在這些判斷中,主項範圍的一部分為謂項所包含,而謂項範圍的一部分也為主項所包含。
注釋1 在全稱肯定判斷中,主項被視為謂項的一內涵(contentum),因為主項包含在謂項的範圍之下。因此,譬如說,我只能推論:「一切人皆有死,故包含在有死概念之下者有些是人」。然而全稱否定判斷卻可絕對換位,其原因在於,兩個全稱的互相矛盾的概念是在同一外延中 相矛盾的。
注釋2 有些全稱肯定判斷雖然也可絕對換位,但其根據卻不在它們的形式,而在於其質料 的特殊性質,如「一切不變者皆必然」和「一切必然者皆不變」兩個判斷。
§54.4.由換質判斷而成的知性推理
(就判斷的樣式而論)
由換質而成的直接推理方式在於判斷的這樣一種移置(metathesis),在這種移置中,只有量保持同一,而質則有所改變。當換質判斷使一實然判斷變為必然判斷時,它們只與判斷的樣式有關。
§55.換質的普遍規則
適用於換質的普遍規則是:
一切全稱肯定判斷都可絕對換質。 因為如果包含主項於其下的謂項、從而全部範圍都被否定,那麼這範圍的一切部分,即主項也必被否定。
注釋1 由換位和由換質而成的判斷,其移置是互相對立的,前者改變的只是量,後者改變的只是質。
注釋2 上述直接推理方式僅與直言 判斷有關。
Ⅱ 理性推理
§56.一般理性推理
理性推理是通過將其條件包攝在所與的普遍規則下,對一命題的必然性的知識。
§57.一切理性推理的普遍原則
一切理性推理的有效性所依據的普遍原則,可以確定地表達在下述公式中:
凡在一規則條件之下的,也在該規則本身之下。
注釋 理性推理以一普遍規則,及此規則條件下的包攝為前提。因此,人們不是在個別中,而是在普遍中,並且必然是在某一條件之下認識先天結論的。理性的 或必然的 原理恰恰在於:一切都存在於普遍者之下,並且在普遍的規則中得到規定。
§58.理性推理的基本部分
任何理性推理都有以下三個基本部分:
1)被稱為大前提 (propositio maior)的普遍規則;
2)將一知識包攝於普遍規則條件下,被稱為小前提 (propositio minor)的命題;以及最後
3)肯定或否定包攝於規則下的知識之謂項的命題——結論 (conclusio)。
前兩個命題在其相互關係中又稱前件 或前提 (die Vordersätze oder Prämissen)。
注釋 規則是一普遍條件下的斷言。條件與斷言的關係——即斷言是如何存在於條件之下的——,是對於規則的指言 。
條件(無論在何處)發生的知識是包攝 。
包攝於條件之下者,與規則的斷言之聯結是推理 。
§59.理性推理的質料和形式
理性推理的質料 是前件或前提,當結論包含聯貫性(die Konsequenz)時,是理性推理的形式 。
注釋1 在任何理性推理中,首先要考察前提的真實性,然後是結論的正確性,在否定一個理性推理時,絕不要先否定結論,而總是或者先否定前提,或者先否定聯貫性。
注釋2 在任何理性推理中,前提和聯貫性一經給予,結論也就隨即給予了。
§60.理性推理(就關係而論)之區分為直言的、假言的和選言的
一切規則(判斷)都包含知識之雜多意識的客觀統一,從而包含一條件,在此條件下,一知識和另一知識都屬於一個意識。但是可設想的這種統一的條件只有三種,那就是:或者作為諸固有特徵的主項;或者作為一知識屬於另一知識的根據;最後,或者作為諸部分在一全體(邏輯的區分)中的聯結。因此,普遍規則(大前提的)也只能有這麼多,通過這些規則,一判斷的聯貫性從另一判斷中介而來。
一切理性推理之區分為直言的、假言的 和選言的 ,其根據就在這裡。
注釋1 理性推理既不是按照量 來區分的(因為任何大前提都是一條規則,從而是某種普遍的東西),也不是按照質 來區分的(因為不管結論是肯定還是否定都同樣有效),最後,更不是按照樣式 來區分的(因為結論總是伴隨著必然性的意識,因而帶有必然命題的威嚴)。所以,唯一可能作為理性推理之區分根據的,就只剩下關係 。
注釋2 許多邏輯學家都認為只有直言推理才是正常的 ,而其餘的理性推理都是不正常的 。然而這種看法是沒有根據的、虛妄的。所有這三種推理都是同等正確,卻又互不相同的理性的基本功能的產物。
§61.直言的、假言的和選言的理性推理所特有的區別
使上述三種理性推理區別開來的東西在於大前提 。在直言 推理中,大前提 是直言命題;在假言 推理中,大前提是假言命題;在選言 推理中,大前提是選言命題。
§62.1.直言理性推理
任何直言推理都有三種主要概念 (項)即:
1)結論中的謂項。因為謂項的範圍大於主項,所以它的概念叫做大概念 (大項);
2)結論中的主項,其概念叫做小概念 (小項 );以及
3)一種起媒介作用的特徵(nota intermedia)叫做中概念 (中項),因為通過它,一知識才包攝在規則的條件之下。
注釋 上述諸項的這種區別只發見於直言的理性推理中,因為只有這種推理才單單通過中項進行;反之,其他理性推理則僅通過大前提 中或然地表象的命題,以及小前提 中實然地表象的命題之包攝進行。
§63.直言理性推理的原理
一切直言推理所依據的原理是這樣的:
凡是適合於一事物特徵的,也適合於該事物本身;凡是與一事物的特徵相矛盾的,也與該事物本身相矛盾 (nota notae est nota rei ipsius; repugnans notae, repugnat rei ipsi)。
注釋 從方才提出的原理中,容易演繹出所謂dictum de omni et nullo〔全與無的命題〕,因而無論對於一般理性推理,還是對於特殊的直言理性推理,後者都不能視為最高原理。
屬 和種概念 就是這些概念下一切事物的普遍特徵。所以,此處有效的規則是:凡適合於屬或種,或與之相矛盾的,也適合包含於該屬或種之下的一切客體,或與之相矛盾。 這個規則才叫做das dictum de omni et nullo〔全與無的命題〕。
§64.直言理性推理的規則
由直言理性推理的性質和原理,可引出適於這種推理的下列規則:
1)在任何直言推理中,所包含的主要概念 (項)是三個 ,既不能多也不能少,因為在這裡,我應當通過一媒介特徵聯結兩個概念(主項和謂項)。
2)前件或前提不可皆為否定(ex puris negativis nihil sequitur),因為在小前提中,陳述一知識在規則條件下的包攝必須是肯定的。
3)諸前提也不可皆為特稱 命題(ex puris particularibus nihil sequitur),因為那樣一來就沒有規則了,也就是沒有特殊知識能夠由以推出的普遍命題了。
4)結論永遠取決於推理的較弱部分, 也就是取決於前提中,被稱為直言推理的較弱部分(conclusio sequitur partem debiliorem)的否定命題和特稱命題;因此
5)如果諸前提中有一個是否定命題,則結論也必須是否定的;以及
6)如果有一個前提是特稱命題,則結論也必須是特稱的。
7)在一切直言理性推理中,大前提 必須是一全稱(universalis)命題,而小前提 必須是一肯定(affirmans)命題;最後,由此而來的是
8)在質 的方面,結論必須隨大前提 而定,在量 的方面,結論必須隨小前提 而定。
注釋 結論在任何時候都必須隨前提中的否定命題和特稱命題而定,這是顯而易見的。
如果我只把小前提作成特稱的,說有些東西包含在規則之下,那麼我在結論中也只能說,規則的謂項適合於一些東西,因為我包攝於規則之下的不比這些更多。 如果我以一個否定命題作為規則(大前提),我就必須使結論也成為否定的。因為如果大前提說此一或彼一謂項必須被規則條件下的一切所否定,則結論也必須以包攝於規則條件下的東西(主項)來否定謂項。
§65.純粹的和混合的直言理性推理
一個直言理性推理如果未混入直接推理,而諸前提的合乎規律的秩序亦未變化,那便是純粹的(purus),否則就稱為非純粹的 或混合的 (ratiocinium impurum oder hybridum)。
§66.由命題的換位而成的混合理性推理——格
屬於混合推理的,是那些通過命題的換位形成的推理,因而在推理中這些命題的位置並非合乎規律。這種情況發生在所謂直言理性推理的後三格中。
§67.推理的四格
所謂格是指推理的那四種方式,其區別是通過前提及其概念的特殊位置來規定的。
§68.通過中概念的不同位置規定其區別的根據
這要看中概念實際上所處的位置,就是說,中概念可以或者1)在大前提中占主項的位置,在小前提中占謂項的位置,或者2)在兩個前提中占謂項的位置,或者3)在兩個前提中占主項的位置,最後,或者4)在大前提中占謂項的位置,在小前提中占主項的位置。通過這四種情況,四個格的區別就確定了。如果S表示結論的主項,P表示結論的謂項,M表示中概念,那麼上述四格的圖式有如下表:
§69.唯一合乎規律的第一格的規則
第一格的規則是:大前提 是全稱 命題,小前提 是肯定 命題。一般說來,一切直言理性推理的普遍規則必須如此。由此可見,第一格是唯一合乎規律的,其餘所有各格——倘若要它們有效的話——通過前提的換位(metathesin praemissorum),都一定可以還原到第一格。
注釋 第一格可以具有一切量和質的結論。在其餘各格中,則只有某種結論,結論的一些式在這裡是要被排除的。這就表明,這些格非但不完備,而且存在某些限制,這些限制妨礙著結論,使之不能在一切式里發生,就像在第一格中那樣。
§70.後三格還原為第一格的條件
後三格有效的條件——在這條件下,任一格都可能有一推理的正確式——歸結為:中概念 在命題中取得這樣一種位置,由這種位置通過直接推理(consequentias immediatas),可根據第一格的規則產生同一位置。由此產生後三格的下列規則。
§71.第二格的規則
在第二格中,小前提 正常,大前提 雖然保持為全稱 (univer salis),但必須換位。這僅僅在大前提是全稱否定 的時候才可能,如果大前提是肯定的,就必須換質。在兩種情況下,結論皆為否定的 (sequitur partem debiliorem〔視較弱部分而定〕)。
注釋 第二格的規則是:一物的一特徵與何物矛盾,該物也與事物本身矛盾。在這裡我必須換位,說:一特徵與何物矛盾,該物便與這特徵矛盾;或者我必須將結論換位:一物的一特徵與何物矛盾,事物本身也與該物矛盾,故後者也與前者矛盾。
§72.第三格的規則
在第三格中,大前提正常 ,小前提必須換位,由此卻產生一肯定命題。這僅在肯定命題是特稱的 時候才可能,因而結論 是特稱的 。
注釋 第三格的規則是:凡適合於一特徵或與之相矛盾的,也適合包含這特徵於其下的一些事物或與之相矛盾。——在這裡我才必須說:它適合於在這特徵下包含的一切事物或與之相矛盾。
§73.第四格的規則
如果第四格中大前提 是全稱否定的,則大前提可單純(simpliciter)換位;小前提 是特稱時也如此;故結論是否定的。反之,如果大前提 是全稱肯定的,則大前提可以或者只是偶然地(per accidens)換位,或者換質;故結論不是特稱的,就是否定的。如果結論不應換位(將PS變為SP),則必出現前提的易置(metathesis praemisorum)或兩前提的換位(conversio)。
注釋 在第四格中,由於謂項 與中概念有關,中概念與(結論的)主項 有關,故主項 與謂項 有關;但後者全然不是推出的,而至多是它的換位。為了使之可能,必須使大前提 成為小前提 ,小前提成為大前提,結論必須換位,因為在最初的變化中,小前提就變成大前提了。
§74.後三格的普遍結果
由上述後三格的規則可知:
1)在這三格中,沒有全稱肯定結論,結論永遠或者是否定的,或者是特稱的;
2)每一格都混入一直接推理(consequentia immediata),雖然後者未明確地表達出來,卻必須默認。因此
3)所有後三格推理都不是純粹的,而必須稱之為非純粹的推理(ratiocinia hybrida, impura),因為任何純粹推理都不能多於三個基本命題(termini)。
§75.2.假言理性推理
假言推理是這樣一種推理,這種推理以一假言命題為大前提。因此,假言推理由兩個命題構成,1)一個前件 (antecedens)和2)一個後件 (consequens),在這裡,推理是按照定立式或取消式進行的。
注釋1 假言理性推理因此沒有中概念,在這種推理中,一命題的聯貫性(die Konsequenz)僅由另一命題指明。這就是說,在假言推理的大前提中,聯貫性為兩個互相分離的命題所表達,其中第一個命題是前提,第二個命題是結論。小前提把或然條件變為一直言命題。
注釋2 由假言推理沒有中概念而僅由兩個命題組成這一點可以看出,這種推理實際上不是理性推理,而毋寧只是一直接的,由一個前件和後件——依照質料或形式——來表示的推理(consequentia immediata demonstrabilis〔ex antecedente et consequente〕vel quoad materiam vel quoad formam)。
每一理性推理都應是一個證明。但是假言推理只是在自身中引用一證明根據。因此,假言推理不可能是理性推理,這也是明顯的。
§76.假言推理的原理
假言推理的原理是根據命題:a ratione ad rationatum, a negatione rationati ad negationem rationis valet consequentia〔結論對根據而言是根據,對否定根據而言是否定根據〕。
§77.3.選言的理性推理
在選言推理中,大前提是一選言命題,因而,作為這種命題,必有區分支或選言支。
在這裡,或者1)由一選言支的真實推論其餘各支的虛妄,或者2)由除了一選言支以外所有其餘各支的虛妄,推論這一支的真實。前者由定立式(oder penendo tollentem〔或由立而破〕)所成,後者由取消式(tollendo ponentem〔由破而立〕)所成。
注釋1 除一支而外的一切選言支合起來構成這一支的矛盾的反面。於是這裡便發生了分叉,依照這種分叉,如果兩者中其一真實,則其他必虛妄,反之亦然。
注釋2 多於兩個選言支的一切選言理性推理實際上是多支的 。因為一切真正的選言推理只能是兩支,邏輯的劃分也是兩支,但是為了簡短,再細分的支被置於原分支之下。
§78.選言理性推理的原理
選言推理的原理是排中律 :
A contradictorie oppositorum negatione unius ad affirmationem alterius,——a positione unius ad negationem alterius valet consequentia〔結論為矛盾的否定一方對肯定的另一方,——或肯定一方對否定的另一方〕。
§79.二難推理
二難推理是假言——選言理性推理,或者說,是一假言推理,而其後件是一選言判斷。其後件是選言的假言命題是大前提,小前提肯定後件(per omnia membra〔由所有各支而成的〕)是虛妄的,結論肯定前件是虛妄的。——(A remotione consequentis ad negationem antecedentis valet consequentia〔結論以移去後件來否定前件〕)。
注釋 古人對於二難推理搞了不少名堂,稱這種推理為抵角推理(Schluβ cornutus)。他們懂得這樣來把對手搞到牛角尖,即他們歷數對方所能傾向的一切,隨後又向對方反駁這一切。他們指出對方承認的任何意見中的許多困難。但是,不去直截了當地反駁命題,而只是指出困難,這是一種詭辯的技巧;這在許多事物中,甚至在極多事物中都是可行的。
如果把一切存在困難的東西立即宣稱為虛妄,則擯棄一切便是件輕而易舉的遊戲了。指出反面的不可能固然是好的,但是,當人們把反面的不可理解 視為其不可能 的時候,其中就寓有某種欺騙性的東西。因此,二難推理 是否同樣能夠正確地推理,這本身就有許多惑人之處。二難推理可用於辯明真命題,也可用於——通過對其命題提出種種困難來——攻擊真命題。
§80.正規的理性推理和隱蔽的理性推理
(ratiocinia formalia und cryptica)
正規的理性推理是這樣一種推理,這種推理不僅就質料而言包含一切必需的東西,而且就形式而言也是正確完美地表達的。與正規的理性推理相反,一切移置前提,或者略去一個前提,最後,或者只有中概念與結論相聯結的推理,都可算作隱蔽的 (cryptica)理性推理。第二種隱蔽的理性推理(在其中,有一前提沒有表達出來,而只是一同想到)叫做殘缺 推理或省略 推理。第三種稱為收斂 推理。
Ⅲ 判斷力推理
§81.規定的判斷力和反思的判斷力
判斷力有兩種,規定的 判斷力或反思的 判斷力。第一種由普遍到特殊 ,第二種由特殊到普遍 。後者只有主觀的有效性,因為判斷力由特殊進達的普遍,只是一種經驗的普遍性 ——一種單純邏輯上的 類推。
§82.判斷力(反思的)推理
判斷力推理是由特殊概念到普遍概念的某些推理方式。因此它們不是規定的 判斷力的功能,而是反思的 判斷力的功能。它們所規定的也不是客體 ,而只是旨在達到客體知識的有關客體的反思方式 。
§83.判斷力推理的原理
為判斷力推理提供根據的原理是:多之諧和為一併非沒有共同根據,乃是以這種方式適合多者,必皆出自一共同根據。
注釋 由於這樣一個原理為判斷力推理提供了基礎,所以判斷力推理不能視為直接 推理。
§84.判斷力的兩種推理方式——歸納和類推
當判斷力由特殊進到普遍,以便從經驗,而不是先天地(經驗地)引出全稱判斷的時候,便或者 由許多 事物推論一個種的一切 事物,或者由同種事物在其中諧和一致的許多 規定和性質,推論其餘 各種規定和性質,只要它們都屬於同一個原理。 第一種推理方式叫做歸納 推理;第二種推理方式叫做類比 推理。
注釋1 歸納 根據「凡適合於一個屬的許多事物 者,也適合這屬的其餘諸事物 」這個一般化原理,由特殊推論普遍(a particulari ad universale)。類推 是從兩物的特殊 類似,推論其全部 相似。它所根據的是特殊化 原理,即:如果人們從一個屬的事物,認識到許多一致的東西,那麼,人們在此屬一些事物中認識到而在此屬其餘事物中尚未知覺到的東西,也會是一致的。歸納將經驗的所與物從特殊擴展到與諸多對象 有關的普遍;類推則將所與一物的性質擴展到同一物 的更多性質。——「一在多中 ,所以此一在一切中」,這是歸納 ;——「多在一中(另一個中也是多),所以其餘者也在同一個中」,這是類推 。比如,由每個創造物天性之充分發揮來論證不朽,就是一個類比推理。
此外,類比推理不要求根據的同一性 (par ratio)。依照類比,我們只能推論月球上有有理性的居住者,而不能推論人類。人們也不能在比較項之外按照類比進行推理。
注釋2 任何理性推理都必須給出必然性。因此,歸納和類比 不是理性推理,而只是邏輯上的推測 或經驗的推理。通過歸納雖然能得到普通命題,卻不能得到普遍命題。
注釋3 上述判斷力推理對於我們經驗知識的擴展,是有用的和不可缺少的。但是,由於它們只能給予經驗的確定性,我們必須謹慎小心地運用。
§85.簡單理性推理和複合理性推理
僅由一個理性推理組成的理性推理是簡單的 ,由許多理性推理組成的理性推理是複合的 。
§86.多重推理
許多理性推理不是通過單純的同位 ,而是通過隸屬 (如根據與結論)互相聯結於其中的複合推理,被稱為理性推理的連鎖(多重推理)。
§87.前進三段論法和倒退三段論法
在複合推理系列中,推理可以雙重方式進行:或者從根據下推到結論,或者從結論上溯到根據。第一種方式是通過倒退三段論法 進行的,另一種是通過前進三段論法 進行的。
倒退三段論法即是推理系列中的這樣一種推理,這種推理的前提是一個前進三段論法 ——一種以倒退三段論法的前提為結論的推理——的結論。
§88.複合三段論或連鎖推理
由許多省略的、圍繞一個結論而互相聯結起來的推理 〔1〕 ,叫做複合三段論 或連鎖推理 。連鎖推理可以或者是前進的 ,或者是倒溯的 ;人們依照這兩種方式,從較近的根據升至較遠的根據,或者從較遠的根據降至較近的根據。
§89.直言連鎖推理和假言連鎖推理
前進的或倒溯的連鎖推理又可以或者是直言的 ,或者是假言的 。前者 由作為謂項系列的直言命題 組成,後者 由作為連貫性(von Konsequenzen)系列的假言命題 組成。
§90.妄論——謬推——詭辯
雖然自身有一正確推理的假象,但是就形式而論卻是虛妄的推理叫做妄論 (fallacia)。藉以欺騙自己的推理叫做謬推 ,試圖由以欺騙他人的推理叫做詭辯 。
注釋 古代人特別從事於這類詭辯的編造。許多詭辯都是由此產生的,比如,由各種不同意義的中項的語句所組成的詭辯;以別指詞為簡單詞之謬推(fallacia a dicto secundum quid ad dictum simpliciter);異指的詭辯,無知的詖辭(sophisma heterozeteseos, elenchi ignorationis)等等。
§91.推理中的跳躍
推理或證明中的跳躍(saltus),是指一前提與結論相聯結,而略去另一前提。當人人都能輕易地想到所缺少的前提時,這樣一種跳躍是合法的(legitimus);但是,當包攝並不清楚時,便是非法的(illegitimus)了。在這樣的跳躍中,一個遙遠特徵與一缺少中間特徵(nota intermedia)的事物聯結起來。
§92.預期理由——循環論證
預期理由 是指人們把假定為論據的命題當作直接確定的命題,儘管該命題還需要論證。當人們將一想要證明的命題,用作證明它自身的根據時,便犯了循環論證 的錯誤。
注釋 循環論證通常是難以發現的,正因為如此,這種錯誤一般最常見於證明困難的地方。
§93.多餘論證和不足論證
一個證明可以過多 ,也可以過少 。在後者 情況下,它只是應證明的東西的一部分;在前者 情況下,它也與虛妄的東西有關係。
注釋 不足論證可能是真實的,所以不容拋棄。但是,一個證明如果證明得太多,那麼它所證明的便多於真實,所以畢竟是虛妄的。比如,「凡不能給予自身生命者,亦不能奪去自己的生命」,這個反對自殺的證明就過多,因為根據這個理由,我們也不得殺死動物。所以該證明是虛妄的。
注釋
〔1〕 學園版揣為:「推理組成的推理」。——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