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大全 · 64. 論指代的劃分
但是應該注意,指代首先劃分為人稱指代、簡單指代和實質指代。
一般來說,當一個詞項指代它所意謂的東西時,就出現人稱指代,無論這個東西是心靈之外的一個實體,還是一個說出的詞、一種心靈的意向、一個寫下的詞,還是任何其他可以想像的東西。這樣,每當一個命題的主項或謂項指代其意謂的東西,因而被有意義地使用時,我們總有人稱指代。
第一種情況的例子是,在「每個人是動物」中,「人」這個詞指代它所意謂的東西;因為「人」不被用來意謂不是人的東西。它不意謂人共同的東西。正像達姆森所說,它恰恰意謂人本身。第二種情況的例子是「每個有聲的名都是言語的一部分」;「名」這個詞只指代有聲的詞;但是由於它被用來意謂有聲的詞,它就作人稱指代。第三種情況的例子是,在「每個種都是普遍的東西」和「每個心靈的意向都是在心靈之中的」中,主項作人稱指代;因為它們都指代它們被指定意謂的東西。第四種情況的例子是,在「每個寫下的表達式都是一個表達式」中,主項指代它所意謂的東西——寫下的詞;因此,它是人稱指代。
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清楚地看到,一些人說,當一個詞項指代一個東西時,我們就有人稱指代,他們並沒有恰當地描述人稱指代。相反,正確的定義如下:當一個詞項指代它所意謂的東西並且是有意義地這樣指代時,它就是人稱指代。
當一個詞項指代心靈的意向,並且不是有意義地起作用時,就出現簡單指代。例如,在「人是種」中,「人」這個詞項指代心靈的一種意向,因為正是這種意向是種。然而,確切地說,「人」這個詞項不意謂這種意向。相反,這個詞附屬於這種意向,意謂它所意謂的相同的東西。前面我已經解釋過這一點。因此,一些人說,當一個詞項指代它所意謂的東西時,就出現簡單指代,他們顯然是錯誤的。當一個詞項指代心靈的一種意向,而這種意向不是這個詞項專門所意謂的東西時,就出現簡單指代,因為顯示簡單指代的詞項意謂實在的東西,而不意謂心靈的意向。
當一個詞項不是有意義地指代,而是指代一個說出的詞或寫下的詞時,就出現實質指代。一個很好的例子是「『人』是一個名」。這裡,「人」這個詞指代自身,但是它不意謂自身。同樣,在「『人』是被寫下的」這個命題中,我們有實質指代的一種情況,因為這個詞項指代被寫下的東西。
但是應該注意,恰如說出的詞得到這三種形式的指代一樣,寫下的詞也得到這三種形式的指代。這樣,假定寫下下面四個命題:「人是動物」、「人是種」、「『人』是單音節的」、「『人』是一個寫下的表達式」。這四個命題都可以是真的,但是僅當主項在各種情況分別代表某種不同的東西。是動物的絕不能是種,也不能是單音節的或寫下的。同樣,是種的人 不是動物,也不是單音節的,等等。然而,在最後兩個命題中,詞項都有實質指代。
但是我們也可以對一個詞項指代一個說出或寫下的詞這樣的指代作進一步劃分。這樣,我們將會只需要一些名來區別指代一個說出的詞的情況與指代一個寫下的詞的情況。這種情景將會類似於人稱和簡單指代的情景,在這裡,我們有不同術語表示不同形式的指代。然而,我們現在沒有術語可用來以相關方式劃分實質指代。
而且,恰如寫下和說出的詞項都有這些不同形式的指代一樣,思想中的詞項也有這些形式的指代;因為心靈的意向可以指代它意謂的東西,指代它自身,指代一個寫下的或說出的詞。
但是應該注意,我們不是因為詞項指代一個人而說人稱指代,不是因為詞項指代簡單的東西而說簡單指代,也不是因為詞項指代質料而說實質指代,應用這些術語全在於以上給出的原因。因此,「實質」、「人稱」和「簡單」這些術語在邏輯中和在其他學科中的使用是有歧義的。然而在邏輯中,它們的使用很少不加上「指代」這個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