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大全 · 20. 論屬
下面我們應該論述這五種普遍的東西。跟著波菲略,我們將首先討論屬這個概念。
亞里士多德和波菲略都以下面的方式定義屬這個概念:屬是這樣的東西,它以說明是什麼的方式謂述許多不同種的事物。
應該注意,在這個定義中,屬不是屬於它所謂述的那些東西的本質的心靈之外的東西。相反,它是心靈的某種可謂述許多東西的意向,因而不代表自身,而代表它所意謂的東西。與此相似,當我說出「人是動物」這個命題時,一個詞謂述另一個詞,但是我們謂述的這個詞不代表一個詞。我們不是想用這個詞表示它自身,而是表示它所意謂的東西;這樣它謂述一個事物。以同樣的方式,是一個屬這種心靈意向在謂述時不代表它自身,而僅僅代表它所意謂的東西。所以,當一個屬謂述一個種時,既不是斷定主項是謂項,也不是斷定謂項屬於是現實的主項,而是斷定主項所表示的東西就是謂項所表示的東西。但是屬 這種意向不謂述心靈之外的東西。這樣的東西不能是那種意向的主體。相反,它謂述這樣的東西的符號;然而,屬不屬於這些東西的本質,因為心靈的任何意向都不能屬於任何外在事物的本質。
由此說明,屬不是種的一部分;此外,屬不表示種的一部分。相反,屬表示整個事物,而且在「表示」的嚴格的意義上,它不表示形式,同樣不表示質料,或者它不表示質料,同樣不表示形式。然而,在不嚴格的意義上使用這個詞,人們可以說屬有時候表示質料,而不表示形式;但是這僅僅是說,在每個被這樣一個屬所意謂的對象中,質料與屬有相同的定義,但是形式沒有與屬相同的定義。
但是即使這樣,仍然並非每個屬(甚至在這種不嚴格的意義上所說的屬)都意謂一事物的質料,因為有這樣的屬,對於一些缺乏任何質料和形式構成的簡單對象來說,它們是共同的。例如,顏色對於所有顏色都是共同的,但是顏色不是由質料和形式構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當哲學權威們說屬是一事物的一部分或屬是一事物的質料或某種類似的東西時,我們應該這樣來理解,他們的意思是說,屬被說成是一事物的一部分或一事物的實質要素,這是因為它可以說是該事物的定義或描述中的實質要素。在自然事物中,質料是由形式預先假定的,並且形式達到質料。與此相似,如果某種東西要被定義,就要首先提出屬,然後再加上本質差異或偶然差異。例如,屬是定義的一部分,而且它是定義中首要的,就像質料是構成的事物中首要的一樣。為此(並且不為其他原因)作家們說,屬是質料並且是一事物的一部分。
有人可能想說,屬是定義的一部分;但是,由於定義和被定義的東西實際上是一樣的,因而屬是被定義的東西的一部分。這裡的回答是:嚴格地說,定義和被定義的東西是一樣的這樣的說法是錯誤的。正確的說法是,定義和被定義項意謂相同的東西,而且作家們在這個問題上的意思就是如此。
還應該注意,屬既謂述種也謂述特殊的東西。而且在這裡我們必須認識到,隨著我們考慮不嚴格意義的「屬」和嚴格意義的「屬」,事物是不同的。在嚴格的意義上,每個屬都要求有它謂述的詞項所指代的不同的和不相似的東西。但是當我們在不嚴格的意義上理解「屬」時,就不是這樣。確實,被屬 這種意向所謂述的並且指代其他事物的東西不過是一些相互排除的普通概念。這樣,如果是只有實體性的東西是人,那麼大量和數這兩種意向就可能在不嚴格的意義上被解釋為屬。因為多 和大量 可以謂述二、三、四等等這些普通概念,而它們均不相互謂述。但是許多權威的論著不應該被解釋為是在這種不嚴格的意義上使用屬這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