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大全 · 17. 回答反對意見

奧卡姆 《邏輯大全》
一門學說處理反對意見的能力是這門學說的正確性的標誌。因此,我要簡述幾種對以上觀點的反對意見並且說明如何可以回答它們。許多有權威的人認為,普遍的東西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在心靈之外並屬於特殊實體的本質的實體(entity)。他們提出論證和根據來表明這一點: (1) [11] 有人認為,當事物是實際上一致又實際上區別時,就有某種它們藉以相一致的東西和其他某種它們藉以相區別的東西。但是蘇格拉底和柏拉圖是實際一致的並且是實際區別的;所以,鑒於不同的事物,他們必然相一致和相區別。鑒於人性、質料和形式,他們是一致的;所以,他們各自包含一種在這些事物之上的東西,一種他們藉以得到區別的東西。這些附加的東西叫做個體差。 (2) 而且,蘇格拉底和柏拉圖比蘇格拉底和一頭驢更一致;所以,有某種柏拉圖和蘇格拉底藉以相一致而蘇格拉底和這頭驢藉以不一致的東西。然而,蘇格拉底和柏拉圖不是以任何數量為一的事物相一致的。所以,他們藉以相一致的東西不是特殊的;它一定是某種共同的東西。 (3) 而且,亞里士多德在《形上學》第十卷中說,在每一個屬中都有一種事物是居先的並且是該屬下所有其他事物的尺度。但是任何特殊的東西都不能是同一屬下所有其他特殊的東西的尺度,因為任何特殊的東西都不能是同一種下所有個體事物的尺度;所以,有某種在特殊的東西之上的東西。 (4) 而且,每一個普通概念都屬於下屬於它的事物的本質;所以,普遍的東西屬於實體的本質。但是非實體不是任何實體的本質的一部分;所以,有的普遍的東西一定是實體。 (5) 而且,如果任何普遍的東西都不是實體,那麼所有普遍的東西就會是偶性,並且由此所有範疇都會是偶性。結果,一些偶性就會是比實體更一般的。確實,這樣就會得出,同一個事物會是比它自身更一般的;因為如果普遍的東西是偶性,那麼它們必然被置於性質這個屬中;並且由此性質這個範疇就會是所有普遍的東西共同的。這樣,對其本身是性質這個範疇的普遍的東西,性質這個範疇就會是共同的。 其他一些論證和許多權威的論據都是為了這種觀點提出的,但是為了簡明扼要,現在我不考慮它們。然而,我將在本書後面一些地方提到它們。對於提出的反對意見,我將作出如下回答。 對(1)的回答。對於第一種反對意見,我承認,蘇格拉底和柏拉圖實際上既是一致的,也是有區別的;他們在種上相一致,在數量上相區別。但是我要說,正是根據相同的東西,他們在種上相一致,在數量上相區別;而且在這裡,我與那些區別共同性質和個體差異的人的觀點沒有分歧,因為他們被迫說,正是根據相同的東西,個體差異與實質既是實際相同的,也是形式區別的。這裡有人可能會反駁說,這種相同的東西不能既是一致的原因,又是與一致對立的差異的原因。儘管這種主張是對的,它卻沒有切中問題;因為種的同一和數量的差異不是內在對立的。所以應該承認,蘇格拉底在種上與柏拉圖相一致並且根據同一種東西在數量上與柏拉圖相區別。 對(2)的回答。以同樣的方式第二個論證也是不成立的。因為它得不出,如果蘇格拉底和柏拉圖比蘇格拉底和那頭驢更一致,那麼就有某種東西,鑒於此蘇格拉底和柏拉圖更一致。但是,他們自然地並且憑藉自身就是更一致的,這一點是充分的。於是我說,蘇格拉底憑藉其理智的心靈與柏拉圖就是更一致的;而且類似地,他在整體上與柏拉圖比與那頭驢是更一致的。這樣,如果我們想表達得精確,我們就不應該說,蘇格拉底和柏拉圖在某種是他們本質的東西上是一致的;相反,我們應該說,他們在一些事物上是一致的,因為他們在形式上是一致的,並且整體地看,他們在自身上是一致的。 當然,如果根據反駁,他們二人有一種性質,那麼他們在這種性質上也會是一致的;但是人們也完全可以說,如果根據反駁,上帝是輕浮的,那麼他就會把世界統治得很差。 對(3)的回答。關於第三點,人們應該說,儘管一個個體可能不是同一屬或同一最低種的所有個體的尺度,但是同一個個體卻能夠是另一個屬或同一個種的許多個體的尺度。這正是維護亞里士多德的觀點所需要的。 對(4)的回答。對第四種反對意見的回答是,恰當地說,所有普遍的東西都不屬於任何實體的本質,因為每個普遍的東西都是心靈的一種意向或一個約定俗成的符號,而這兩種東西都不能屬於實體的本質。因此,任何屬,或任何種,或任何其他普遍的東西都不屬於任何實體的本質。但是,嚴格地說,應該說一種普遍的東西表達或表示了一個實體的實質;這就是說,它表達了是一個實體這樣一種實質。注釋家在《形上學》第七卷注釋中提出這一點,他說,儘管任何普遍的東西不可能屬於任何事物的本質,但是普遍的東西確實表達事物的本質。這樣,一些權威說,普遍的東西屬於實體的本質,或在實體之中,或是實體的部分,所有這樣說的權威都應該被解釋為僅僅是說,普遍的東西表示、表達、表明和意謂事物的本質。 但是人們可能會根據以下方式進行反駁說:像「人」和「動物」這樣普通的名意謂實體性的東西,而不意謂特殊的實體。它們表示的東西是實體性的;但是,如果它們是特殊的實體,那麼,比如「人」這個詞項就會表示所有的人,而顯然不表示所有的人 [12] 。 在回答這種反對意見的時候,我要說明,普通的名只表示特殊的東西。這樣,「人」這個名僅僅表示是一個特殊的人這樣的東西。因此,它可以指代的唯一的實體性的東西是一個特殊的人。確實,應該承認,「人」這個名毫無區別地表示所有特殊的人,但是由此並得不出「人」這個詞項是多義的。這是因為儘管它同等地意謂一些個體,但是它以一種約定俗成的方式意謂它們;而且在意謂它們時,它只下屬於一個概念而不是下屬於幾個概念。這樣,它可以沒有歧義地謂述它們。 對(5)的回答。關於最後一種反對意見,應該說,那些認為心靈的意向是大腦的性質的人不得不說所有普遍的東西都是偶性;然而,並非所有普遍的東西都是偶性的符號。相反,一些普遍的東西只是實體的偶性;它們構成實體範疇。其他普遍的東西構成其他範疇。因此,應該承認,實體範疇是一種偶性,儘管它意謂實體而不意謂偶性;在這樣的條件下,應該承認,有的偶性(即僅僅是實體符號這樣的偶性)本身是比實體更一般的。但是,這種說法並不比說有的詞是許多實體的名更令人困惑。 但是,難道這不意味著同一個東西比它自身更一般嗎? 我認為不是,因為為了使一個東西比另一個東西更一般,需要在它們之間作出區別。這樣,儘管所有普遍的東西都是性質,人們仍然可以否認所有普遍的東西本身不如「性質」這個普通詞項一般。「性質」這個一般的詞項是一種性質;但是這並不是指一個詞項比另一個詞項更一般或不如它一般,因為我們這裡僅僅在探討一個詞項。 有人也可能會反對說,既然任何一個詞項都不能謂述不同的範疇,「性質」就不能對不同範疇是共同的。但是這裡我們必須問,這些範疇是不是有意義地理解的。如果這些範疇不是有意義地理解的,那麼同樣的東西就可以謂述不同的範疇。這樣,「『實體』是一種性質」這個命題是真的,如果主項實質地或簡單地指代一種意向。以相同的方式,「『量』是一種性質」是真的,如果「量」不是有意義的表達。正是以這種方式相同的東西謂述不同的範疇。以同樣的方式,「『實體』是一個詞」這個命題和「『性質』是一個詞」這個命題都是真的,如果主項實質地指代而不是有意義地指代。 同樣,有人可能會反對說,「精神性質」這個概念比任何概念都更一般,因為它謂述幾個不同的範疇,而且沒有任何一個範疇謂述所有範疇。這裡的正確回答是,如果所有範疇都作有意義的理解,那麼「精神性質」這個概念不謂述它們,只有當它們當作符號來理解時,「精神性質」這個概念才謂述它們。這樣就得不出「精神性質」這個概念比其他任何範疇更一般的結論;因為如果當兩個詞項都作有意義的理解時,一個詞項比另一個詞項謂述更多的詞項,那麼這一個詞項是比另一個詞項更一般的。 在「表達式」這個名中也出現類似的困難,因為這個名是歸屬於「名」這個概念之下的。「表達式」是一個名,並非每個名都是「表達式」這個名。儘管如此,「表達式」這個名卻比所有的名更一般一些,甚至比「名」這個詞項更一般一些;因為每個名都是一個表達式,但是並非每個表達式都是一個名。這樣,似乎同一個東西比其他某個東西既是更一般的,又是不太一般的。如果我們注意到,只有當相關的詞項在包含它們的所有命題中一致地指代時,剛才提出的這個論證才是有結論的,那麼這個困難就會被消除。仔細的考慮表明,這些詞項不是一致地指代的。 然而,人們可以以一種不同的方式使用「不太一般」這個詞項。人們可以論證說,如果當一個詞項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指代時,另一個詞項(與其他詞項一起)謂述它,那麼前者就不如後者更一般。於是可能會是這樣的情況:當下位詞項以一種不同的方式指代時,更一般的詞項不能謂述這個下位詞項,因而當下位詞項以所有方式指代時,更一般的詞項就不能謂述它。在這種新的意義上,人們可能會認為同一個東西比另一個東西既更一般,又不太一般,但是在這種修正的使用中,「不太一般」和「更一般」不再起對立的作用。它們不過是不同的概念。 * * * [1] 這裡的序號以及下文中的序號,是英譯者所加。由於有助於行文和理解,我們採用了這些序號。——譯者 [2] 這裡有語言的差異。這裡的「人」,原文為「homo 」,是一個單數名詞。——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