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大全 · 16. 駁斥司各托對普遍的東西的說明
普遍的東西並不是一種存在於特殊的東西之中但不同於特殊的東西的心外的實體,這對許多人來說可能是顯然的。儘管如此,仍然有人要說,普遍的東西以某種方式在心靈之外並且在特殊的東西之中;而且,一方面他們不想說普遍的東西確實與特殊的東西不同,另一方面他們說普遍的東西與特殊的東西是形式不同的。這樣,他們說在蘇格拉底中有人的性質,這種人的性質由於一種個體差異而縮略為蘇格拉底,但是這種個體差異與人的性質不是現實上不同的,而只是形式上不同。這樣,儘管不是有兩種東西,一種東西在形式上卻不是另一種東西。
我看不出這種觀點是站得住腳的。
首先,在創造物中,絕不能有任何心外的區別,除非有不同東西;因此,如果性質和差異之間有任何區別,它們就必然確實是不同的東西。我以下面的三段論證明我的前提:性質不是與自身形式上不同的;這種個體差異與這種性質是形式上不同的;所以,這種個體差異不是這種性質。
而且,同一個實體不是既普通又專門的,但是在他們看來,個體差異是專門的,普遍的東西是普通的;所以,任何普遍的東西都不等同於個體差異。
而且,對立的東西不能歸為同一個創造出來的東西,但是普通的和專門的是對立的東西;所以,同一個東西不是既普通又專門的。儘管如此,如果個體差異和普通性質是相同的東西,仍然會得出那個結論。
而且,如果普通性質是與個體差異相同的東西,那麼有多少個體差異,就會有多少普通性質;結果,這些性質都不會是普通的,但是各種性質都會專門屬於它與之等同的差異。
而且,每當一個東西不同於另一個東西時,它要麼憑藉自身,要麼憑藉自身固有的某種東西與那個東西相區別。現在,蘇格拉底的人性是與柏拉圖的人性不同的東西;所以,它們是憑藉自身相區別,而不是憑藉加給它們的差異相區別。
而且,根據亞里士多德的觀點,不同種的東西也不同數,但是人的性質和驢的性質憑藉自身是不同種的;所以,它們憑藉自身是不同數的;所以,它們各自憑藉自身都是數量為一的。
而且,不能屬於多的就不能謂述多;但是這樣一種性質如果確實是與個體差異相同的東西,那麼就不能屬於多,因為它不能屬於任何其他特殊的東西。這樣,它不能謂述多;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它就不能是普遍的東西。
此外,以個體差異和它限定的性質為例,這兩種東西之間的差異要麼大於要麼小於兩種特殊的東西之間的差異。它不大於後者,因為它們沒有實在的區別;而特殊的東西確實有實在的區別。但是它也不小於後者,因為如果它小於後者,它們就會有同一種定義,這是因為兩個特殊的東西能夠容許有相同的定義。因此,如果它們中的一方本身數量為一,則另一方也數量為一。
此外,要麼這種性質是個體差異,要麼它不是個體差異。如果它是個體差異,我就論證如下:這種性質是專有的而不是普通的,但是這是我開始要論證的東西。我還論證如下:個體差異與個體差異不是形式上不同的;個體差異是性質;所以,性質與個體差異不是形式上不同的。但是,如果說個體差異不是性質,我的觀點就得到了證明;因為由此得出如果個體差異不是性質,那麼個體性質並非確實是性質;因為從結論的反面得出前提的反面。這樣,如果個體差異確實是性質這是真的,那麼個體差異就是性質。這個推論是有效的,因為從以對一個東西的確定得出的可確定的東西(這裡的確定不降低或減少可確定的東西),人們可以推出由其自身得出的可確定的東西;但是「確實」並不表達一種有降低或減少作用的確定。因此得出,如果個體差異確實是性質,那麼個體差異就是性質。
所以,應該承認,在創造出來的東西中不存在形式區別這樣的東西。創造物中所有有區別的東西確實都是有區別的,因而是不同的東西。關於創造物,下面這樣的論證方式絕不應該被否定:這是A;這是B;所以,B是A;而這不是A;這是B;所以,B不是A。人們也絕不應該否定:關於創造物,有一些東西允許有矛盾概念。唯一的例外大概是這種情況:由於一些助範疇因素或類似的確定,矛盾概念是成立的,但是在我們目前說的情況不是這樣。
因此,我們應該像哲學家們那樣說,在一個特殊實體中,除了特殊形式、特殊的質料,或這兩種東西的構成以外,沒有實體性的東西。而且由於這樣,誰也不應該認為在蘇格拉底中,有這樣一種人性或人的性質,它與蘇格拉底不同,並且附加有限定這種性質的個體差異。蘇格拉底中唯一能夠被解釋為實體性的東西是這種特殊的質料、這種特殊的形式,或這種質料和形式的構成。因此,每一種本質、每一種本質的東西和所有屬於本質的東西,如果確實是在心靈之外,那麼恰恰就是質料、形式或質料和形式的構成,或者按照逍遙學派的觀點,是一種抽象的非物質的實體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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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文是「substantia immaterialis abstracta 」,英譯文為「separated and immaterial substance」。——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