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大全 · 15. 普遍的東西不是心外的東西

奧卡姆 《邏輯大全》
但是,僅僅闡述一個人的觀點是不夠的;還必須用哲學論證為它辯護。因此,我將為我的觀點提出一些論證,然後訴諸權威來進一步證實它。 任何普遍的東西都不是存在於心外的實體,這可以用幾種方式證明: 任何普遍的東西都不是數目為一的特殊的實體;因為如果是這樣,就會得出,蘇格拉底是普遍的東西;因為沒有任何合適的理由說明為什麼一個實體應該是一個普遍的東西而不是另一個普遍的東西。因此任何特殊的東西都不是普遍的東西;每個實體在數目上為一,並且是一個特殊的東西。因為每個實體要麼是一個東西而不是多個東西,要麼是多個東西。現在,如果一個實體是一個東西而不是多個東西,則它在數目上為一,因為這正是我們所說「在數目上為一」的意思。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某個實體是一些東西,那麼它要麼是一些特殊的東西,要麼是一些普遍的東西。如果選擇第一種情況,就會得出,某個實體會是一些特殊的實體;因此某個實體會是一些人。但是儘管普遍的東西會與單個特殊的東西相區別,卻不會與一些特殊的東西相區別。然而,如果某個實體會成為一些普遍實體,或我取這些普遍實體中的一個並且問,「它是多個東西呢,還是它是一個而不是多個東西呢?」如果是後一種情況,就得出,這個東西是特殊的。如果是前一種情況,我就問,「它是一些特殊的東西,還是一些普遍的東西呢?」這樣,要麼會有一種無窮倒退,要麼就要承認,任何實體都不以某種方式是普遍的東西,否則它與它也是特殊的東西這種情況就會是不相容的。由此得出,任何實體都不是普遍的東西。 而且,如果某個普遍的東西會既在一些特殊實體中存在 [7] 又是與它們不同的東西,那麼就會得出,它可以是沒有這些特殊實體的;因為所有自然地先於其他某種東西的東西,都是能夠依靠上帝的力量沒有那種東西的,但是這種結果是荒謬的。 而且,如果所說的這種觀點是正確的,就不會有任何個體能夠被創造出來。個體的某種東西就會在它之前存在 [8] ,因為如果個體中普遍的東西已經在其他某個東西之中,那麼整個個體就不會是憑空存在。由於這相同的原因,就會得出,上帝不摧毀同類其他個體,他就不能消滅一個個體實體。如果他要消滅某個個體,他就會毀掉對這個實體至關重要的整個東西,結果他就會毀掉這個東西中的和其他具有相同本質的東西中的普遍的東西。因此,具有相同本質的其他東西不會繼續保留下來。因為若是沒有構成它們一部分的普遍的東西,它們就不能繼續存在。 而且,這樣一種普遍的東西不能被解釋為某種完全不是個體本質固有的東西;因此,它會屬於個體的本質:結果,一個個體會是由普遍的東西構成的,以致這個個體不會是普遍的東西,也不會是特殊的東西。 而且,這得出基督本質的某種東西會是痛苦的和糟糕的,因為基督身上實際存在的普通性質在糟糕的個體身上就會是糟糕的;因為這種本質肯定也在猶大身上。但這是荒謬的。 本來可以提出許多其他論證,但是為了簡明,我將省去它們。相反,我將訴諸權威來證實我的說明。 首先,在《形上學》第七卷中,亞里士多德探討了普遍的東西是不是實體的問題。他說明任何普遍的東西都不是實體。因此,他說:「普遍的東西是可以普遍謂述的東西,這是不可能的。」 而且,他在《形上學》第十卷中說:「這樣,如果正像我們在討論實體和是的時候論證的那樣,任何普遍的東西都不能是實體,那麼普遍的東西就不可能是多個東西之上的和與多個東西對立的實體。」 這些論證清楚地說明,在亞里士多德看來。儘管普遍的東西可以指代實體,但是任何普遍的東西都不是實體。 而且,評註家在對《形上學》第七卷的第四十四條評註中說:「在個體中,唯一的實體是構成個體的特殊形式和質料。」 而且,他在第四十五條評註中說:「因此讓我們說,在我們稱之為普遍的東西的那些東西中,不可能有一個是任何東西的實體,儘管它們確實表達一些東西的實體。」 而且,他在第四十七條評註中說:「它們(普遍的東西)不可能是自然存在和自身存在的實體的部分。」 [9] 而且,在對《形上學》第八卷的第二條評註中,他說:「任何普遍的東西都不是實體或屬。」 而且,他在對第十卷的第六條評註中說:「既然普遍的東西不是實體,是這個普遍觀念顯然不是存在於心外的實體。」 在使用這些和許多其他權威的論述時,出現一個一般的觀點:無論我們考慮這個問題所依據的觀點是什麼,任何普遍的東西都不是實體。這樣,我們考慮這個問題所依據的觀點與某個東西是不是實體這個問題是不相關的。然而,一個詞項的意義與「實體」這個表達式是否能夠謂述這個詞項這個問題卻是相關的。這樣,如果「狗」這個詞項在「狗是動物」這個命題中被用來代表吠叫的動物,這個命題就是真的;但是如果它被用來代替以它命名的那個天體,這個命題就是假的。但是不可能同一個東西從一種觀點看應該是實體而從另一種觀點看不應該是實體。 因此,應該承認,無論如何考慮,任何普遍的東西都不是實體。相反,每個普遍的東西都是心的一種意向,這種意向最可能被認為是等同於知性行為。這樣,人們說,我把握人生所憑藉的知性行為是人的一種自然的符號,如同哭泣是悲痛的自然的符號一樣。它是自然的符號,因而可以代表思想命題中的人,如同說出的詞可以代表說出的命題中的東西一樣。 普遍的東西是心靈的意向,這一思想被阿維森納在《形上學》第五卷中明確表達出來。在這一卷中他評論道:「因此我說,普遍有三種意思。因為我們說如果某種東西(像「人」一樣)實際上謂述許多東西,它就是普遍的東西;而且如果一種意向可以謂述許多東西,我們也稱它為普遍的東西。」接著是下述評論:「如果一種意向謂述許多東西是沒有什麼不可思議的,它也被稱為普遍的東西。」 從這些評論中可以看出,普遍的東西是一種能夠謂述許多東西的心靈的意向。可以通過論證來證實這一論述。因為每個人都同意普遍的東西是某種可謂述許多東西的東西,但是只有心靈的意向或約定俗成的符號才謂述。任何實體都絕不會謂述任何東西。因此,只有心靈的意向或約定俗成的符號是普遍的東西;但是我在這裡用「普遍」這個詞不是指約定俗成的符號,而只是指本性是普遍的東西這樣的符號。顯然,實體不能起謂詞的作用;因為如果它能起謂詞的作用,就會得出,一個命題會由一些特殊實體構成;結果,主項會在羅馬,而謂項會在英國,這是荒謬的。 此外,命題只在心中,在言語中,或在文字中出現;因此它們的部分只能是在心中,在言語中,在文字中。然而,特殊的實體本身不能是在心中,在言語中,或在文字中。這樣,任何命題都不能由特殊的實體構成。然而,命題由普遍的東西構成;因此,普遍的東西不能被看作是實體。 * * * [1] 這裡的「存在」一詞,原文為「exsistens」。——譯者 [2] 原文為「praeexsisteret」。——譯者 [3] 這裡的「存在」,原文為「existentiam」。——譯者